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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吳進寶陳億芳徐美麗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李政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2年12月19日雄檢信峰112執聲他2719字第112910266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政國(下稱受刑人)所受宣告如附表A、B所示之刑,前經定刑後,總計須執行有期徒刑27年10月,此是否存有客觀上罪責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尚非無疑。經受刑人向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重新定刑,該署檢察官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辦理,然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19日以雄檢信峰112執聲他2719字第1129102664號函否准受刑人之聲請。惟附表A編號1至3部分,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46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刑人並已執行完畢,自無庸與附表A編號4、5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倘檢察官未將早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附表A編號1至3部分與附表A編號4、5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而係待附表B各罪確定後,再與附表A編號4、5部分搭配組合定刑,此應較有利於受刑人。又附表A編號4所示之罪與附表B編號3、4、5、7、8所示之罪,均為販賣毒品犯罪,若實質累加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超過其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故將附表A、B接續執行,恐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之「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另考量受刑人之年齡、符合執行之「三振條款」及防制毒品危害等等情事,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始無違憲法原則及法規範意旨,爰請撤銷高雄地檢署前開執行指揮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檢察官指揮執行所憑裁判,且於其主文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則指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法院。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係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亦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是若檢察官否准或拒絕受刑人等前述指揮執行之請求,自應許之聲明異議,資為救濟。而此種情形,因檢察官拒不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致形式上欠缺前述定管轄之「諭知定應執行刑裁判主文之法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目的既在使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且對於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者,既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前述同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請求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明異議,完備其救濟程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6號、112年度台聲1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A、B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A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因受刑人另犯之附表A編號4、5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前開附表A編號1至3之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檢察官遂就該5罪另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附表B部分,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2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4年度抗字第193號駁回其抗告,受刑人不服提起再抗告,又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748號駁回其再抗告而告確定,現均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執聲他字第2719號及相關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或主張前開附表A編號1至3部分,不應與附表A編號4、5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或主張附表A編號4、5部分,可與附表B部分搭配組合定應執行刑,故而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A、B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惟觀之附表A編號4、5所示2罪,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即附表A編號5,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為102年11月5日),附表B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該附表編號7、8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均為104年5月21日),則依照上開說明,受刑人如認檢察官前開否准定刑聲請之執行指揮不當,自應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始為適法。受刑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A:(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64號定應執行刑裁定)

附表B:(即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93號裁定,亦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56號定應執行刑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 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8日  100年2月15日  100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859號、第23495號      同左  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211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同左    高雄地院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975號      同左  100年度審訴字第3642號  判決日期  100年11月30日      同左  100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同左    高雄地院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975號      同左  100年度審訴字第364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0年11月30日      同左  100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3曾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業於102年6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16日   100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6603號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640號   102年度交訴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02年8月6日   102年1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4585號  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2年11月13日   103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年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30日 102年10月23日 103年0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877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 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278號、第5285號、第56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610號   103年度訴字第9號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判決日期    103年05月06日    103年04月25日    103年1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610號   103年度訴字第9號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05月06日    103年05月12日    104年04月02日(撤回上訴) 備           註  高雄地檢 103年度執字第10096號(103年度執更字第2889號) (編號1至編號2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158號(103年度執更字第2889號) (編號1至編號2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03月18日 000年00月下旬某日 103年04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278號、第5285號、第5636號 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278號、第5285號、第5636號 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278號、第5285號、第56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判決日期    103年11月25日    103年11月25日    103年1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04月02日(撤回上訴)    104年04月02日(撤回上訴)    104年04月02日(撤回上訴) 備           註  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4號 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4號 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4號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02月11日 103年0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9517號 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95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70號  104年度訴字第170號   判決日期    104年05月21日    104年05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70號  104年度訴字第1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07月01日(撤回上訴)    104年07月01日(撤回上訴)  備           註  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694號(編號7至編號8之罪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 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694號(編號7至編號8之罪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5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