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
- 即被告
- c○○
- 即被告
- 地○○
- 即被告
- 宙○○
- 即被告
- 午○○
- 即被告
- 壬○○
- 即被告
- 巳○○
- 即被告
- 庚○○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鄧國璽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卯○○
- 選任辯護人
- 王文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
年度訴字第399 號中華民國96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6365 、19755 號、93
年度偵字第400 號;移送併辦案號:同上署94年度偵字第82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4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黃○○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地○○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c○○、宙○○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刑肆年,並各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巳○○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午○○、庚○○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肆年,並各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黃○○自民國92年1 月初某日起,獨資在高雄市新興區○○○路43之1 號開設「薇閣氧妍館」(下稱氧妍館),並實際參與業務經營,且陸續按每為氧妍館爭取到業績,即可從中抽取2 成紅利之代價,僱用地○○、c○○、宙○○、巳○○,及壬○○(原擔任服務生,嗣改任助理美容師)擔任助理美容師,職司為男客按摩、接待男客等工作;及另以同一之代價,或底薪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全勤增加2千元獎金,並視業績發放紅利之代價,僱用壬○○及午○○、庚○○、卯○○等人,從事四處散發小廣告,以及接待男客之服務生(或另以「主任」、「經理」名銜稱呼)等工作,地○○、c○○、宙○○、巳○○、壬○○、午○○、庚○○、卯○○等人,各在其受僱任職期間(如附表1 所示)與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圖利媒介性交等概括犯意聯絡,利用附表3 所示之物品,先推由壬○○及午○○、庚○○、卯○○等人將載有連絡之行動電話門號小廣告四處散發,迨有人循小廣告來電詢問之際,由店內受僱之不知情電話接聽員林婉婷(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莊雅君及少年杜O瑜、蔡O如等人在電話中,向男客介紹店內服務並吸引男客前來,待男客來店後即由地○○、c○○、宙○○、巳○○等人向男客佯稱「以信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即可加入會員,並如願將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交易,而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逐一向銀行請領款項,本次刷取之數額不會立即向銀行請款」等語,致男客因而誤信而交付信用卡,並親自在簽帳單上簽名,黃○○等人之後則執男客簽帳單,並借用不知情「華鈉洋行」、「旭東旅行社」、「良泰旅行社」、「典基實業社」、「波斯商行」、「依莉商行」等商號名義(此等商號人員即王年光、黃士庭、郭典基、楊富國、莊玄宗,均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向發卡銀行申領遠多於先前向男客所表示之幾千元款項。俟男客來店消費經過1 或2 日後,黃○○等人再另以「首次來店之際之刷卡行為失敗,應補刷卡資以確保會員權利」、「應刷滿一定金額,始得領取(或換領高級數之)貴賓卡資以確保權利」或「代規劃保險」等不實言語,致男客再因誤信而交付信用卡並在簽帳單簽名,黃○○等人因而詐得款項。另如男客接獲信用卡帳單後,來店詢問或洽辦退款事宜,黃○○等人即以「須先以信用卡徵信是否為喬裝之軍警人員」、「須以信用卡刷取相同(或相當)之數額,俾辦理退款手續」、「須暫繳一定之金額以取得完整之會員權利,始得辦理退款手續」或「銀行須先收取5 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之手續費,始得受理信用卡退款申請」等不實言語,致男客復因誤信而交付信用卡並在簽帳單簽名,或交付一定數額之現金資為手續費,惟黃○○等人取得簽帳單、現金後,並未辦理退款手續,而係以簽帳單向銀行請得款項。又若男客並未申領信用卡或信用卡額度已滿,黃○○等人即以前開不實言語取得男客之提款(或現金)卡與密碼,而擅自佯係各該提款(或現金)卡之真正權利人,而連續操作自動櫃員機,致使各該自動櫃員機之設置銀行均誤信係真正權利人欲提領款項,而予以支付,黃○○等人因而詐得各該款項。黃○○等人與男客接洽之期間,為安撫男客俾利後續詐財,亦連續多次媒介男客在高雄市○○○○○路附近某賓館或某套房內(非在氧妍館店內)與某女子(非氧妍館店內助理美容師)從事性交易。黃○○在經營氧妍館期間,及地○○、c○○、宙○○、巳○○、壬○○、午○○、庚○○、卯○○各在自己任職氧妍館期間,均恃上開詐欺取財所得維生,並均以之為常業(各次詐財時、地、被害人、遭詐損失金額等,如附表2 所示)。嗣因警方據報而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於92年8 月1 日晚間10時30分許,前往氧妍館查獲上情,並扣得黃○○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及其等犯罪所得如附表3 編號1-29所示等物。
二、卯○○另有下列犯行:
㈠、卯○○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圖利媒介性交之概括犯意,於93年1 、2 月間,受雇於蔡仁豪(所涉常業詐欺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字第35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而在蔡仁豪所獨資經營、址設臺中市○○路45號5 樓之1「風華理容店」內擔任「主任」,而與同具犯意聯絡之蔡仁豪及店內其他工作人員(以下合稱為風華理容院人員),共同以前開氧妍館人員採行之手法,對來店消費男客為附表4所示之詐欺取財等犯行,卯○○並恃前開詐欺取財犯行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因警方據報一舉破獲蔡仁豪設於臺中縣、市、臺南市各處之營業據點,始循線查悉前情。
㈡、卯○○因曾於93年7 、8 月間,任職於王巡津所經營位於高雄市○○○路53號2 樓之「蔓萱美容美體中心」,而得知m○○前於93年6 月6 日,曾遭該店人員詐騙8 萬元一事,乃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獨自於93年8 月13日晚間8 時許去電m○○,佯以刷退款等由,使m○○陷於錯誤,而陪同卯○○前去家樂福五甲店,購買價值合計為7 萬9,728 元商品一批,並以自身之信用卡刷卡付款。惟卯○○實際上未替m○○辦理任何手續,而係以該等手法騙取該批貨物後,再以7 萬3,000 元之代價,轉售予不知情之吳政陵。卯○○並恃此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m○○驚覺有異,乃報警循線查悉前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及該局新興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
㈠、證人即附表2 、4 所示之男客等人、少年杜O瑜、蔡O如林婉婷、莊雅君、m○○之警詢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上開警詢筆錄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及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且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㈡、證人附表2 所示之男客曾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並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證人上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其辯護人復未再聲請詰問證人,足可認定業已保障被告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㈢、卷附之氧妍館人事資料卡、臨檢紀錄表、信用卡簽帳單(客戶收執聯)、信用卡帳單(或消費明細表)、存摺、現金卡消費明細表風華理容院93年1 、2 月份薪資明細表、卡點折成表、行政獎金計算表、和解書、協議書,固均屬書面之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已於本院審理調查上開證據時,就此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本院認為以之作為本件論証之證據,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上開事實業據:
㈠、上訴人即被告黃○○等人於原審及本院均坦承犯行並認罪在卷(原審卷㈢第107-108 頁,本院卷㈠第190 頁、卷㈡第191-197 頁),並有卷附氧妍館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㈠,第38頁)、氧妍館人事資料卡暨身分證影本(警卷㈡第154-183 頁)、原審法院搜索票㈠卷第32頁)、臨檢紀錄表(警㈠卷第33-34頁),及附表3 所示之物扣案可稽。
㈡、氧妍館經營模式係藉由散發小廣告及電話聯繫,促使男客來店消費,繼則佯以各種不實之言論,一再詐騙男客刷卡後向銀行請得款項,若男客未申領信用卡,則以該等詐騙手法,騙取男客交付提款(或現金)卡及密碼,進而擅自提領款項,並以另行媒介該男客在店外之某賓館或套房,而與非屬氧妍館人員之女子從事性交易之方式,安撫遭詐騙之男客,俾利後續詐欺行為之續行,而先後對附表2 所示之男客,施以該附表所示之詐術,或擅以各該男客之提款(或現金)卡提領款項,而各詐得如附表2 所示款項各節,業據各該男客於警詢、偵查陳述在卷,及渠等所提出氧妍館名片、信用卡影本、信用卡簽帳單(客戶收執聯)、信用卡帳單(或消費明細表)、存摺、現金卡消費明細表等件足憑(相關證據出處參照附表2) ,另經證人凃福昌(附表2 編號32)、N○○(附表2 編號21)於原審具結證述明確(原審卷㈡第96-127頁)。
㈢、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要旨足參)。被告黃○○等人於氧妍館內各司其職,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以達詐欺來店消費男客取財等目的,自當就己身任職期間之犯行同負其責。又被告黃○○持續經營氧妍館期間非短,而其他被告地○○等受僱人員,多按每為氧妍館爭取到業績,即可從中抽成之方式計薪,店內所得餘款扣除相關必要支出後,則應俱歸被告黃○○所有,顯見被告黃○○等人獲利非微,均係以詐欺取財為謀生職業之意思。至於氧妍館內尚難證明有從事性交易之情,則被告等人偶兼為媒介性交行為,係出於安撫遭詐騙加入會員之男客、俾利後續詐騙行為之遂行等目的,被告黃○○等人關於此部分應無併恃圖利媒介性交行為維生之犯意,附此敘明。
㈣、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黃○○僱用之少年杜O瑜、蔡O如(均係75年生)有負責接聽電話,電話中並以曖昧口吻向來電詢問之男客介紹店內有做全套性交易服務,每次收取2 千元至3千3 百元不等費用等情,然:
1、證人杜O瑜於警詢陳稱「客人來電時,我會告訴客人是作服務的,1 小時計價2100元,如要得話請客人至高雄市○○○路、南台路口再予店內聯絡;我不知道店內有無媒介性交易」、「向客人稱服務,都由客人自覺去幻想」(見警㈠卷第23-24 頁,警㈡卷第96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我在上開氧妍館有打工過;工作內容為單純的接電話,接聽電話是跟客戶單純的聊天,一般客戶會問地址、服務內容;我就跟他說我們地址,請他過來看,沒有具體說到服務的內容,只告訴客戶是做美容護膚;我不清楚店內是否有從事性交易」(見本院卷第18-19 、23頁);另證人蔡O如於警詢陳稱「我是第1 天上班,接聽客人來電電話;我不知道店內有無媒介性交易」(見警㈠卷第19 -20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我有在上開氧妍館暑假打工;工作是單純的接電話。只作第一天就被查獲,有接到客人的來電,但我還不清楚,所以沒有說什麼。跟客人說做美容的,告訴他地址請他先過來看看;我只知道氧妍館是做美容護膚服務。我不清楚店內是否有從事性交易」(見本院卷第25-26 、29頁),渠等均未承認其有向男客介紹店內有做全套性交易服務等情。
2、公訴人亦未舉證指明有何來電男客,於少年杜O瑜、蔡O如接聽電話中,有對其介紹店內有做全套性交易服務之情,又店內其他二名電話接聽員,其中林婉婷部分(林女警詢陳述,見警㈠卷第15-16 頁),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見1975 5號偵卷第113-115 頁),另一名莊雅君部分(莊女警詢陳述,見警㈡卷第123 頁),亦未經警以嫌犯移送(莊女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㈡第1 頁)。此外,少年杜O瑜、蔡O如部分,亦無因此案而受少年事件調查,此有其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221、222 頁)。
3、公訴人既未舉證證明少年杜O瑜、蔡O如對於被告黃○○等人向附表2 所示男客施詐時,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僅以少年杜O瑜、蔡O如有擔任該店電話接聽工作,遽認被告黃○○等成年人,即有與該等少年共同犯罪。
㈤、被告卯○○另犯上開事實欄二部分,亦據證人即附表4 所示男客及證人m○○於警詢及本院證述明確,並有風華理容院93年1 、2 月份薪資明細表、卡點折成表、行政獎金計算表、卯○○人事資料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49號偵查卷宗,第4-8 、13頁)、m○○及附表4 所示男客所提出之信用卡影本、信用卡簽帳單(客戶收執聯)、信用卡帳單(或消費明細表)、存摺、現金卡消費明細表足憑。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等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部分:
㈠、被告黃○○所為如附表2 所示,及其他被告地○○等8 人各就於附表1 所示任職期間所為如附表2 所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按被告等人行為後本罪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刪除常業犯規定,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但因常業犯刪除,本應將所犯同法第339 條之罪分論併罰,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上開修正前規定之常業犯論處);另就附表2 所示有記載另涉圖利媒介性交部分,亦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再就附表2 所示有記載另涉利用付款設備取財部分,則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財罪。公訴人雖未就上開圖利媒介性交、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財等部分起訴論罪,但此部分與起訴之上開常業詐欺部分,有修正前刑法之牽連犯關係(如後所述),自為起訴效力所及,附此敘明。被告卯○○另犯上開事實欄二部分,亦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另就附表4 所示有記載另涉圖利媒介性交部分,亦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再就附表4 所示有記載另涉利用付款設備取財部分,則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項之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財罪,而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卯○○上開事實欄二部分起訴,但此部分與起訴之上開常業詐欺部分,有修正前刑法之常業詐欺、牽連犯、連續犯關係(如後所述),亦為起訴效力所及。
㈡、被告黃○○與其他被告地○○等8 人,各就其8 人各於附表1 所示任職期間所為如附表2 所示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卯○○另犯上開事實欄二㈠部分,亦與蔡仁豪及風華理容院人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按被告等人行為時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於被告行為後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據立法理由說明,係將「共同正犯」之概念排除學說及實務上通稱之「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規定,限縮共同正犯之成立範圍,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等人,經比較上開新舊法規定後,雖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然經與被告罪刑有關之其他連續犯、牽連犯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而予以綜合比較結果(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仍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
㈢、被告黃○○與其他被告地○○等8 人上開多次圖利媒介性交、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財等行為,各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行者,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分別論以連續圖利媒介性交、連續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財一罪,並加重其刑,且遞加重之。被告黃○○等人所犯上開常業詐欺、連續圖利媒介性交、連續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財3 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從一重依常業詐欺罪論處(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上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律結果,因舊法係依連續犯、牽連犯規定論以一罪,新法則應依行為數分別論罪,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原判決據以論處被告等9人罪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黃○○、地○○、c○○、宙○○、巳○○、卯○○等人,尚難證明有與少年杜O瑜、蔡O如共同犯常業詐欺罪(如前所述),原判決關於此部分論以被告等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自有未合。
㈡、被告黃○○等9 人之上開共同正犯關係,原判決漏未就刑法第28條之修正前後適用予以比較,亦有未洽。
五、被告等9 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及檢察官循告訴人m○○請求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卯○○部分量刑過輕,雖均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黃○○等9 人上開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眾多、詐騙金額甚鉅,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嚴重,被告黃○○係屬負責人之犯罪情節最重,並斟酌其他被告等人之任職期間所為之犯罪分工情節之輕重,被告等人俾利後續詐欺取財犯行之順遂,復另涉圖利媒介性交之妨害風化犯行,所為亦敗壞社會善良風氣,念及被告等人嗣於原審、本院均坦承認罪,且與多數男客達成和解(然和解數額與男客所受損失仍不相當,參卷附和解書、協議書等件),另被告卯○○於本院再度與告訴人m○○和解並賠償部分損失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巳○○、卯○○上開犯罪時點,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均依該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再查被告地○○、c○○、宙○○、巳○○,壬○○、午○○、庚○○、卯○○等8 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㈠第81-88 頁),而公訴人於本院時亦陳明「如諭知緩刑,請宣告附條件」(見本院卷㈡第203 頁),從而本院爰認被告地○○、c○○、宙○○、巳○○,壬○○、午○○、庚○○、卯○○等8 人,均因失慮未周而觸犯刑章,且被告地○○、c○○、宙○○、巳○○,壬○○、午○○、庚○○、卯○○等人,均屬受雇於人之上開犯罪情節較輕於主犯即被告黃○○,另被告卯○○單獨對於告訴人m○○詐騙部分,亦再度與告訴人m○○達成和解,有96(誤繕為97)年12月27日和解契約書在卷足佐,本院爰認被告地○○、c○○、宙○○、巳○○,壬○○、午○○、庚○○、卯○○等8 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均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認被告地○○、c○○、宙○○、巳○○,壬○○、午○○、庚○○、卯○○等8 人所受上開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2 款規定,各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另參酌被告等人各自犯罪情節輕重,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各命被告等人應各向公庫(國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扣案如附表3 編號1 至28所示之物,均屬共同被告黃○○所有(見原審卷㈢第108 頁),且屬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共犯連帶理論,併予宣告沒收;另附表3 編號29所示營業所得,為共同被告黃○○所有,因犯本案所得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及共犯連帶理論,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3 編號30所示之刷卡機共3 具,均非以被告黃○○等人或氧妍館之名義所申請者,難認係渠等所有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c○○、宙○○、巳○○、壬○○、午○○、庚○○、卯○○等7 人,有與共同被告黃○○、地○○,於被告c○○等7 人非自己任職期間內,就其他共犯所為之犯行部分,亦應同負罪責等語。
㈡、經查被告c○○等7 人於非自己任職期間內,就氧妍館內其他人員如何對於男客為詐騙等情節,衡情而論,被告c○○等7 人務,自屬欠缺認知之可能,又依現存卷內相關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c○○等7 人自氧妍館離職後或根本尚未到職前,有何與氧妍館其他從事詐騙人員間,有何犯意聯絡之事實,則被告c○○等7 人於被訴就渠等非自己任職期間內,就氧妍館內其他人員所為之詐欺等犯行亦具共犯關係,實難證明成立。然公訴人認被告c○○等7 人此部分犯行,與渠等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犯行間,有常業詐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31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下同)第28條、第340 條、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1 條第1 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1 : ║╟───┬─────┬─────────────┬─────────────╢║姓 名│職 務│任職之起訖期間(民國) │任職期間來店消費之男客等項║╟───┼─────┼─────────────┼─────────────╢║地○○│(助理)美│92年1 月3 日至92年8 月1 日│附表2 編號1 至64(共64位,║║ │容師 │ │詐騙金額合計為7,391,900 元║║ │ │ │,未遂金額為58,000元) ║╟───┼─────┼─────────────┼─────────────╢║c○○│同 上│92年3 月下旬至92年8 月1 日│附表2 編號2 、3 、5 、8 、║║ │ │ │12、14至64(共56位,該等男║║ │ │ │客遭詐取金額合計為6,974,50║║ │ │ │0 元) ║╟───┼─────┼─────────────┼─────────────╢║宙○○│同 上│92年1 月上旬至92年6 月30日│附表2 編號1 至47(共47位,║║ │ │ │該等男客遭詐取金額合計為6,║║ │ │ │144,500 元,未遂金額為58,0║║ │ │ │00元) ║╟───┼─────┼─────────────┼─────────────╢║巳○○│同 上│92年7 月8 日至92年8 月1 日│附表2 編號37、38、44、51至║║ │ │ │64(共17位,該等男客遭詐取║║ │ │ │金額合計為1,476,400 元) ║╟───┼─────┼─────────────┼─────────────╢║壬○○│服 務 生│92年4 月1 日至92年5 月31日│附表2 編號3 、5 、8 、12、║║ │ │ │14、15、16至36(共27位,該║║ │ │ │等男客遭詐取金額合計為4,01║║ │ │ │0,100 元) ║║ ├─────┼─────────────┼─────────────╢║ │(助理)美│92年7 月25日至92年8 月1 日│附表2 編號44、59至64(共7 ║║ │容師 │ │位,該等男客遭詐取金額合計║║ │ │ │為590,000 元) ║╟───┼─────┼─────────────┼─────────────╢║午○○│服 務 生│92年3 月1 日至92年5 月31日│附表2 編號2 、3 、5 、8、 ║║ │(掛名經理│ │9 至36(共32位,該等男客遭║║ │) │ │詐取金額合計為4,459,500 元║║ │ │ │,未遂金額為58,000元) ║╟───┼─────┼─────────────┼─────────────╢║庚○○│服 務 生│92年4 月2 日至92年6 月22日│附表2 編號3 、5 、8 、12、║║ │ │ │14、15、16至46(共37位,該║║ │ │ │等男客遭詐取金額合計為5,31║║ │ │ │2,100 元) ║╟───┼─────┼─────────────┼─────────────╢║卯○○│服 務 生│92年5 月27日至97年7 月31日│附表2 編號27、34至63(共31║║ │(主任) │ │位,該等男客遭詐取金額合計║║ │ │ │3,367,400 元) ║╟───┴─────┴─────────────┴─────────────╢║說明:黃○○之詐騙人數及金額同地○○。 ║╚═════════════════════════════════════╝┌──────────────────────────────────────┐│附表2 : │├─┬─┬──┬───┬──────────────────┬────────┤│編│姓│時間│損失金│經 過│備 註 ││ │ │民國│額:新│ │ ││號│名│92年│臺幣 │ │ │├─┼─┼──┼───┼──────────────────┼────────┤│01│林│1 月│8 萬元│1.於1 月7 日、8 日,氧妍館人員佯稱以│1.證據出處: ││ │浩│7 日│ │ 信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 警㈡卷第464- ││ │哲│、1 │ │ 資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 469 頁、第47 3││ │ │月8 │ │ 數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 頁、第474 頁;││ │ │日 │ │ 將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 偵㈠卷第105 頁││ │ │ │ │ 事「全套」性交易云云,致戌○○陷於│ 反面。 ││ │ │ │ │ 錯誤,先後刷卡3 萬元、3 萬元、1 萬│2.於1 月7 日該次││ │ │ │ │ 元、1 萬元共4 筆款項,惟店方旋以「│ ,另涉圖利媒介││ │ │ │ │ 華鈉洋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 │ 性交犯行 ││ │ │ │ │2.於1 月7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為安撫林│3.以8,000 元達成││ │ │ │ │ 浩哲,另行安排戌○○在賓館內與女子│ 和解(見原審卷││ │ │ │ │ (非店內員工)從事「全套」性交易。│ ㈡第15 9頁)。││ │ │ │ │ │ │├─┼─┼──┼───┼──────────────────┼────────┤│02│楊│1 月│33萬8,│1.於1 月12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進│12日│000 元│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 警㈡卷第417- ││ │吉│、2 │ │ 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422 頁、第42 ││ │ │月10│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 7-430 頁;偵 ││ │ │日、│ │ 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 ㈠卷第52頁。 ││ │ │3 月│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W○○陷於錯│2.於1 月12日該次││ │ │3 日│ │ 誤,刷卡6 萬8,000 元,惟店方旋以「│ ,另涉圖利媒介││ │ │、3 │ │ 華鈉洋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 性交犯行;於2 ││ │ │月8 │ │ 安撫W○○,當天另曾安排W○○在賓│ 月10日該次,則││ │ │日、│ │ 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全套│ 涉不正利用付款││ │ │3 月│ │ 」性交易。 │ 設備取財犯行。││ │ │23日│ │2.於2 月10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徵信│3.以1 萬3,000 元││ │ │、3 │ │ 為由,取得W○○之現金卡及密碼後,│ 達成和解(參見││ │ │月某│ │ 擅自操作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10萬6,│ 原審卷㈡第164 ││ │ │日 │ │ 000 元得手。 │ 頁)。 ││ │ │ │ │3.於3 月3 日、3 月8 日、3 月23日、3 │ ││ │ │ │ │ 月某日,氧妍館人員先後佯以信用卡徵│ ││ │ │ │ │ 信及刷退款等由,致W○○陷於錯誤,│ ││ │ │ │ │ 而各刷卡5 萬4,000 元、2 萬7,000 元│ ││ │ │ │ │ 、2 萬3,00 0元、5 萬元,惟店方並非│ ││ │ │ │ │ 執向銀行辦理退款手續,而係以「華鈉│ ││ │ │ │ │ 洋行」名義請得款項。 │ │├─┼─┼──┼───┼──────────────────┼────────┤│03│曾│1 月│42萬3,│1.於1 月15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威│15日│000 元│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 警㈡卷第547- ││ │智│、2 │ │ 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553 頁、第55 ││ │ │月10│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 8-566 頁;偵 ││ │ │日、│ │ 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 ㈠卷第61頁反面││ │ │2 月│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O○○陷於錯│ -62 頁。 ││ │ │15日│ │ 誤,而刷卡3 萬元,惟店方旋以「華鈉│2.於1 月15日該次││ │ │、3 │ │ 洋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安撫│ ,另涉圖利媒介││ │ │月5 │ │ O○○,當天另曾安排O○○在賓館內│ 性交犯行。 ││ │ │日、│ │ 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全套」性│3.尚未和解。 ││ │ │4 月│ │ 交易。 │ ││ │ │7 日│ │2.於2 月15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代規│ ││ │ │、5 │ │ 劃保險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刷│ ││ │ │月初│ │ 卡5 萬8,000 元,惟店方並未為O○○│ ││ │ │某日│ │ 辦理任何保險,而係旋以「華鈉洋行」│ ││ │ │ │ │ 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 │ ││ │ │ │ │3.於2 月10日、3 月5 日、4 月7 日、5 │ ││ │ │ │ │ 月初某日,氧妍館人員先後佯以刷退款│ ││ │ │ │ │ 等由,致O○○陷於錯誤,而各刷卡3 │ ││ │ │ │ │ 萬元、3 萬8, 000元及8 萬元、13萬7,│ ││ │ │ │ │ 000 元、5 萬元,惟店方並非執向銀行│ ││ │ │ │ │ 辦理退款手續,而係分別以「華鈉洋行│ ││ │ │ │ │ 」、「旭東旅行社」名義請得款項。 │ │├─┼─┼──┼───┼──────────────────┼────────┤│04│高│1 月│8 萬8,│於1 月15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俊│15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578- ││ │峰│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582 頁、第58 4││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2.以6,000 元達成││ │ │ │ │交易云云,致高俊峰陷於錯誤,而刷卡8 │ 和解(參見 ││ │ │ │ │萬8,000 元,惟店方旋以「華鈉洋行」名│原審卷㈡第157 頁││ │ │ │ │義向銀行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任何「全│)。 ││ │ │ │ │套」性交服務。 │ │├─┼─┼──┼───┼──────────────────┼────────┤│05│余│1 月│42萬1,│1.於1 月19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孟│19日│400 元│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 警㈡卷第742- ││ │憲│、1 │ │ 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748 頁、第75 3││ │ │月28│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 頁;偵㈠卷第74││ │ │日、│ │ 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 頁。 ││ │ │2 月│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癸○○陷於錯│2.於3 月5 日該次││ │ │某日│ │ 誤,刷卡5 萬7,000 元,惟店方旋以「│ ,另涉圖利媒介││ │ │、3 │ │ 旭東旅行社」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 │ 性交犯行。 ││ │ │月5 │ │2.於1 月28日當天,氧妍館員工佯以1 月│3.尚未和解。 ││ │ │日、│ │ 19日之刷卡失敗云云,致癸○○陷於錯│ ││ │ │4 月│ │ 誤,刷卡5 萬9,000 元,惟店方旋以「│ ││ │ │12日│ │ 旭東旅行社」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 │ ││ │ │ │ │3.於2 月某日、3 月5 日、4 月12日,氧│ ││ │ │ │ │ 妍館人員先後佯以刷退款等由,致余孟│ ││ │ │ │ │ 憲陷於錯誤,而各刷卡2 萬元及3 萬9,│ ││ │ │ │ │ 000 元、5 萬7,400 元、8 萬9,000 元│ ││ │ │ │ │ 及10萬元,惟店方並非執向銀行辦理退│ ││ │ │ │ │ 款手續,而係以「良泰旅行社」名義請│ ││ │ │ │ │ 得款項;又為安撫癸○○,另曾於3 月│ ││ │ │ │ │ 5 日當天安排癸○○在賓館內與女子(│ ││ │ │ │ │ 非店內員工)從事「全套」性交易。 │ ││ │ │ │ │ │ │├─┼─┼──┼───┼──────────────────┼────────┤│06│魏│1 月│1 萬8,│於1 月27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于│27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310- ││ │智│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315 頁、第31 7││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偵㈠卷第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104 頁反面 ││ │ │ │ │交易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刷卡1 │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萬8,000 元,惟店方旋以「旭東旅行社」│ 交犯行。 ││ │ │ │ │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安撫k○○,│3.以1,800 元達成││ │ │ │ │當天另曾安排k○○在賓館內與女子(非│ 和解(見原審卷││ │ │ │ │店內員工)從事「全套」性交易。 │ ㈡第150 頁)。││ │ │ │ │ │ │├─┼─┼──┼───┼──────────────────┼────────┤│07│吳│2 月│12萬元│於2 月11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瑞│11日│ │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567- ││ │貫│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571 頁、第57 5││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2.以8,000 元達成││ │ │ │ │交易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刷卡12│ 和解(見原審卷││ │ │ │ │萬元,惟店方旋以「旭東旅行社」名義向│ ㈡第193 頁)。││ │ │ │ │銀行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任何「全套」│ ││ │ │ │ │性交服務。 │ │├─┼─┼──┼───┼──────────────────┼────────┤│08│李│2 月│27萬8,│1.於2 月27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信用│1.證據出處: ││ │宏│27日│000 元│ 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600- ││ │元│、4 │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 604 頁、第60 ││ │ │月17│ │ ,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 5-606 頁。 ││ │ │日 │ │ 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2.以2 萬8,000 元││ │ │ │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辰○○陷於錯誤│ 達成和解(見原││ │ │ │ │ ,而刷卡8 萬8, 000元,惟店方旋以「│ 審卷㈡第176 頁││ │ │ │ │ 華鈉洋行」名義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 )。 ││ │ │ │ │ 任何「全套」性交服務。 │ ││ │ │ │ │2.於4 月17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刷退│ ││ │ │ │ │ 款等由,致辰○○陷於錯誤,而刷卡19│ ││ │ │ │ │ 萬元,惟店方並非執向銀行辦理退款手│ ││ │ │ │ │ 續,而係以「良泰旅行社」名義請得款│ ││ │ │ │ │ 項。 │ │├─┼─┼──┼───┼──────────────────┼────────┤│09│鄭│3 月│5 萬4,│於3 月14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信用卡│1.證據出處: ││ │華│14日│000 元│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惟│ 警㈡卷第333- ││ │彬│ │ │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逐│ 337 頁、第34 0││ │ │ │ │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之│ 頁。 ││ │ │ │ │(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交│2.尚未和解。 ││ │ │ │ │易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刷卡5 萬│ ││ │ │ │ │4,000 元,惟店方旋以「旭東旅行社」名│ ││ │ │ │ │義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任何「全套」性│ ││ │ │ │ │交服務。 │ │├─┼─┼──┼───┼──────────────────┼────────┤│10│趙│3 月│2 萬7,│於1 月15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祐│14日│4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530- ││ │德│ │ │可享有消費折扣),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 534 頁、第53 8││ │ │ │ │來店消費之數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云云│ 頁;偵㈠卷第61││ │ │ │ │,致Y○○陷於錯誤,而刷卡2 萬7,400 │ 頁。 ││ │ │ │ │元,惟店方旋以「旭東旅行社」名義向銀│2.以5,480 元達成││ │ │ │ │行請得款項。 │ 和解(見原審卷││ │ │ │ │ │ ㈢第114 頁)。││ │ │ │ │ │ │├─┼─┼──┼───┼──────────────────┼────────┤│11│黃│3 月│7 萬元│於3 月15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文│15日│(其中│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303- ││ │成│ │5 萬8,│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307 頁;偵㈠卷││ │ │ │000 元│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第32頁。 ││ │ │ │未遂,│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2.以1,200 元達成││ │ │ │逕載為│交易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刷卡5 │ 和解(見原審卷││ │ │ │1 萬2,│萬8,000 元,惟店方旋向銀行請領款項,│ ㈡第14 4頁)。││ │ │ │000 元│且未提供「性交」服務。而P○○以電話│ ││ │ │ │) │向銀行查詢後,經覺有異,旋報警前來,│ ││ │ │ │ │店方見狀始應允刷退款,然另佯稱銀行須│ ││ │ │ │ │收取一定數額之現金始願辦理退款手續云│ ││ │ │ │ │云,致P○○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現金│ ││ │ │ │ │1 萬2,000 元資為手續費。 │ │├─┼─┼──┼───┼──────────────────┼────────┤│12│蕭│3 月│9 萬8,│1.於3 月18日當天,氧妍館員工佯以徵信│1.證據出處: ││ │政│18日│000 元│ 及暫繳一定款項俾取得會員資格(可從│ 警㈡卷第592- ││ │明│、4 │ │ 事「全套」性交易)為由,取得e○○│ 596 頁、第59 ││ │ │月5 │ │ 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擅自操作自動櫃員│ 7-598 頁;偵 ││ │ │日 │ │ 機,提取現金1 萬8,000 元得手;又為│ ㈠卷第66頁反面││ │ │ │ │ 安撫k○○,當天另曾安排e○○在賓│ 。 ││ │ │ │ │ 館內與大陸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2.於3 月18日該次││ │ │ │ │ 全套」性交易。 │ ,乃涉不正利用││ │ │ │ │2.於4 月5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刷退│ 付款設備取財犯││ │ │ │ │ 款為由,致e○○陷於錯誤,而刷卡8 │ 行,並另涉圖利││ │ │ │ │ 萬元,惟店方並非執向銀行辦理退款手│ 媒介性交犯行。││ │ │ │ │ 續,而係以「旭東旅行社」名義請得款│3.以1 萬1,000 元││ │ │ │ │ 項。 │ 達成和解(見原││ │ │ │ │ │ 審卷㈡第152 頁││ │ │ │ │ │ )。 ││ │ │ │ │ │ │├─┼─┼──┼───┼──────────────────┼────────┤│13│黃│3 月│1 萬8,│於3 月19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永│19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去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318- ││ │ │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322 頁;偵㈠卷││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第47頁。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2.以1,800 元達成││ │ │ │ │交易云云,致Q○陷於錯誤,而刷卡1 萬│ 和解(見原審卷││ │ │ │ │8,000 元,惟店方旋向銀行請得款項,且│ ㈡第151 頁)。││ │ │ │ │從未提供任何「全套」性交服務。 │ │├─┼─┼──┼───┼──────────────────┼────────┤│14│王│3 月│9 萬7,│1.於3 月21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信用│1.證據出處: ││ │誓│21日│400 元│ 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455- ││ │彬│、3 │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 460 頁;偵㈠卷││ │ │月25│ │ ,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 第53頁。 ││ │ │日、│ │ 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2.於3 月21日該次││ │ │4 月│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辛○○陷於錯誤│ ,另涉圖利媒介││ │ │6 日│ │ ,刷卡2 萬2,400 元,惟店方旋向銀行│ 性交犯行。 ││ │ │ │ │ 請得款項;又為安撫辛○○,當天另曾│3.以1 萬9,680 元││ │ │ │ │ 安排辛○○在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 達成和解(見原││ │ │ │ │ 工)從事「全套」性交易。 │ 審卷㈡第 ││ │ │ │ │2.於3 月25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3 月│ 239-240 頁)。││ │ │ │ │ 21日之刷卡失敗云云,致辛○○陷於錯│ ││ │ │ │ │ 誤,刷卡4 萬8,600 元,惟店方旋向銀│ ││ │ │ │ │ 行請得款項。 │ ││ │ │ │ │3.於4 月6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須刷│ ││ │ │ │ │ 滿10萬元(惟店方不會執以向銀行請款│ ││ │ │ │ │ ),始得領取貴賓卡而確保權利等由,│ ││ │ │ │ │ 致辛○○陷於錯誤,而刷卡2 萬6,400 │ ││ │ │ │ │ 元,惟店方旋向銀行請得款項。 │ │├─┼─┼──┼───┼──────────────────┼────────┤│15│涂│3 月│24萬4,│1.於3 月29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復│29日│300 元│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 警㈡卷第481- ││ │雄│、4 │ │ 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485 頁、第48 9││ │ │月21│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 頁;偵㈠卷第53││ │ │日、│ │ 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 頁。 ││ │ │5 月│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n○○陷於錯│2.以1 萬9,000 元││ │ │11日│ │ 誤,刷卡9 萬6,000 元,惟店方旋以「│ 達成和解(見原││ │ │ │ │ 典基實業社」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且│ 審卷㈡第145 頁││ │ │ │ │ 從未提供任何「全套」性交服務。 │ )。 ││ │ │ │ │2.於4 月21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刷退│ ││ │ │ │ │ 款為由,致n○○陷於錯誤,而刷卡9 │ ││ │ │ │ │ 萬8,300 元,惟店方並非執向銀行辦理│ ││ │ │ │ │ 退款手續,而係以「良泰旅行社」名義│ ││ │ │ │ │ 請得款項。 │ ││ │ │ │ │3.於5 月11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銀行│ ││ │ │ │ │ 須收取一定數額之現金始願辦理退款手│ ││ │ │ │ │ 續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當場交│ ││ │ │ │ │ 付現金5 萬元資為手續費。 │ │├─┼─┼──┼───┼──────────────────┼────────┤│16│黃│4 月│27萬元│1.於4 月2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章│2 日│ │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 警㈡卷第693- ││ │和│、4 │ │ 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698 頁、第69 ││ │ │月3 │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 9-701 ;偵㈠卷││ │ │日 │ │ 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 第72頁反面 ││ │ │ │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S○○陷於錯│2.於4 月2 日該次││ │ │ │ │ 誤,刷卡18萬元,惟店方旋以「旭東旅│ ,另涉圖利媒介││ │ │ │ │ 行社」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安撫│ 性交犯行。 ││ │ │ │ │ S○○,當天另曾安排S○○在賓館內│3.以2 萬7,000 元││ │ │ │ │ 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性交易。 │ 達成和解(見原││ │ │ │ │2.於4 月3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刷退│ 審卷㈡第168 頁││ │ │ │ │ 款為由,致S○○陷於錯誤,刷卡9 萬│ )。 ││ │ │ │ │ 元,惟店方並非執向銀行辦理退款手續│ ││ │ │ │ │ ,而係以「旭東旅行社」名義請得款項│ ││ │ │ │ │ 。 │ ││ │ │ │ │ │ │├─┼─┼──┼───┼──────────────────┼────────┤│17│黃│4 月│43萬元│1.於4 月4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欽│4 日│ │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 警㈡卷第735- ││ │福│、4 │ │ 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738 頁、第74 ││ │ │月某│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 0-741 ;偵㈠卷││ │ │日 │ │ 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 第73頁反面。 ││ │ │ │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T○○陷於錯│2.於4 月4 日該次││ │ │ │ │ 誤,刷卡11萬4,000 元,惟店方旋以「│ ,另涉圖利媒介││ │ │ │ │ 良泰旅行社」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又│ 性交犯行。 ││ │ │ │ │ 為安撫T○○,當天另曾安排T○○在│3.以4 萬3,000 元││ │ │ │ │ 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性交│ 達成和解(見原││ │ │ │ │ 易。 │ 審卷㈡第180 頁││ │ │ │ │2.於4 月某日,氧妍館人員佯以刷退款為│ )。 ││ │ │ │ │ 由,致T○○陷於錯誤,先後刷卡數次│ ││ │ │ │ │ ,合計31萬6,000 元,惟店方並非執向│ ││ │ │ │ │ 銀行辦理退款手續,而係以「旭東旅行│ ││ │ │ │ │ 社」、「良泰旅行社」名義請得款項。│ │├─┼─┼──┼───┼──────────────────┼────────┤│18│吳│4 月│21萬元│1.於4 月10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徵信│1.證據出處: ││ │以│10日│ │ 為由,取得子○○之現金卡及密碼後,│ 警㈡卷第379- ││ │凡│、4 │ │ 擅自操作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12萬元│ 383 頁、第38 6││ │ │月15│ │ 得手;又為安撫子○○,當天另曾安排│ 頁。 ││ │ │日、│ │ 子○○在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2.於4 月10日該次││ │ │5 月│ │ 從事性交易。 │ ,乃涉不正利用││ │ │5 日│ │2.於4 月15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前次│ 付款設備取財犯││ │ │ │ │ 預借現金係出於操作錯誤,惟須暫繳額│ 行;及另涉圖利││ │ │ │ │ 差額使會員權利金額累積達一定數,始│ 媒介性交犯行。││ │ │ │ │ 得辦理退費云云,致子○○陷於錯誤,│3.以1 萬3,000 元││ │ │ │ │ 而當場交付現金6 萬元,惟店方從未辦│ 達成和解(見原││ │ │ │ │ 理何退費手續。 │ 審卷㈡第153 頁││ │ │ │ │3.於5 月5 日,氧妍館人員佯以刷退款等│ )。 ││ │ │ │ │ 由,致子○○陷於錯誤,而刷卡3 萬元│ ││ │ │ │ │ ,惟店方並非執向銀行辦理退款手續,│ ││ │ │ │ │ 而係以「良泰旅行社」名義請得款項。│ │├─┼─┼──┼───┼──────────────────┼────────┤│19│陳│4 月│3 萬3,│於4 月10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岳│10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387- ││ │鴻│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392 頁、第39 6││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偵㈠卷第48││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頁。 ││ │ │ │ │交易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刷卡3 │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萬3,000 元,惟店方旋以「典基實業社」│ 交犯行。 ││ │ │ │ │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安撫I○○,│3.以3,300 元達成││ │ │ │ │當天另曾安排I○○在賓館內與女子(非│ 和解(見原 ││ │ │ │ │店內員工)從事「全套」性交易。 │審卷㈡第151 頁)││ │ │ │ │ │。 │├─┼─┼──┼───┼──────────────────┼────────┤│20│王│4 月│16萬7,│1.於4 月11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冠│11日│000 元│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 警㈡卷第614- ││ │銘│、4 │ │ 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619 頁、第62 ││ │ │月12│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 2-625 頁;偵 ││ │ │日 │ │ 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 ㈠卷第67頁。 ││ │ │ │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戊○○陷於錯│2.於4 月11日該次││ │ │ │ │ 誤,刷卡6 萬9,000 元,惟店方旋以「│ ,另涉圖利媒介││ │ │ │ │ 典基實業社」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又│ 性交犯行。 ││ │ │ │ │ 為安撫戊○○,當天另曾安排戊○○在│3.以1 萬2,000 元││ │ │ │ │ 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全│ 達成和解(見原││ │ │ │ │ 套」性交易。 │ 審卷㈡第162 頁││ │ │ │ │2.於4 月12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4 月│ )。 ││ │ │ │ │ 11日之刷卡失敗云云,致戊○○陷於錯│ ││ │ │ │ │ 誤,刷卡9 萬8,000 元,惟店方旋以「│ ││ │ │ │ │ 依莉商行」名義請得款項。 │ │├─┼─┼──┼───┼──────────────────┼────────┤│21│陳│4 月│8 萬6,│於4 月18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福│18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405- ││ │居│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410 頁、第41 6││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2.以8,600 元達成││ │ │ │ │交易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刷卡8 │ 和解(見原審卷││ │ │ │ │萬6,000 元,惟店方旋以「依莉商行」名│ ㈡第172 頁)。││ │ │ │ │義向銀行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任何「全│ ││ │ │ │ │套」性交服務。 │ │├─┼─┼──┼───┼──────────────────┼────────┤│22│吳│4 月│8 萬6,│於4 月18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清│18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684- ││ │海│ │(嗣後│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688 頁、第69 2││ │ │ │陸續催│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 ││ │ │ │討回3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2.以1 萬1,000 元││ │ │ │萬5,00│交易云云,致丑○○陷於錯誤,先後刷卡│ 達成和解(見原││ │ │ │0 元)│4萬5,000元、9 萬6,000 元,惟店方旋向│ 審卷㈡第171 頁││ │ │ │ │銀行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任何「全套」│ )。 ││ │ │ │ │服務。 │ ││ │ │ │ │ │ ││ │ │ │ │ │ │├─┼─┼──┼───┼──────────────────┼────────┤│23│阮│4 月│5 萬元│於4 月19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徵信為│1.證據出處: ││ │明│19日│ │由,取得未○○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擅自│ 警㈡卷第325- ││ │智│ │ │操作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5 萬元得手。│ 329 頁、第33 0││ │ │ │ │ │ 頁;偵㈠卷第 ││ │ │ │ │ │ 106 頁。 ││ │ │ │ │ │2.涉不正利用付款││ │ │ │ │ │ 設備取財犯行。││ │ │ │ │ │3.以8,000 元達成││ │ │ │ │ │ 和解(見原 ││ │ │ │ │ │審卷㈢第117 頁)││ │ │ │ │ │。 ││ │ │ │ │ │ │├─┼─┼──┼───┼──────────────────┼────────┤│24│王│4 月│1 萬8,│於4 月20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盈│20日│000 元│卡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即可│ 警㈠卷第27-3 1││ │嵐│ │ │如願將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 頁、警㈡卷第 ││ │ │ │ │從事「全套」性交易云云,致己○○陷於│ 227-229 頁;偵││ │ │ │ │錯誤,而刷卡1 萬8,000 元,惟店方俟藉│ ㈠卷第10 5頁。││ │ │ │ │故推辭、拖延,而從未提供任何「全套」│2.尚未和解。 ││ │ │ │ │性交服務。 │ │├─┼─┼──┼───┼──────────────────┼────────┤│25│張│4 月│3 萬8,│於4 月22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明│22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240- ││ │琮│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244 頁、第24 7││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偵㈡卷第32││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頁。 ││ │ │ │ │交易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刷卡3 │2.以7,600 元達成││ │ │ │ │萬8,000 元,惟店方旋向銀行請得款項,│ 和解(見原審卷││ │ │ │ │且從未提供任何「性交」服務。 │ ㈢第115 頁)。││ │ │ │ │ │ │├─┼─┼──┼───┼──────────────────┼────────┤│26│邱│4 月│1 萬9,│於4 月26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裕│26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508- ││ │淋│ │ │可享有消費折扣),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 512 頁、第51 ││ │ │ │ │來店消費之數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云云│ 5-516 頁;偵 ││ │ │ │ │,致天○○陷於錯誤,而刷卡1 萬9,000 │ ㈠卷第60頁反面││ │ │ │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義請得款│ 。 ││ │ │ │ │項;又為安撫天○○,當天另曾安排邱裕│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淋在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性│ 交犯行。 ││ │ │ │ │交易。 │3.以1,800 元達成││ │ │ │ │ │ 和解(見原審卷││ │ │ │ │ │ ㈡第156 頁)。││ │ │ │ │ │ │├─┼─┼──┼───┼──────────────────┼────────┤│27│林│4 月│62萬5,│1.於4 月27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耀│27日│000 元│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 警㈡卷第719- ││ │傑│、5 │ │ 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725 頁、第72 ││ │ │月30│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 9-734 頁。 ││ │ │日、│ │ 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2.以6 萬2,500 元││ │ │6 月│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亥○○陷於錯│ 達成和解(見原││ │ │1 日│ │ 誤,刷卡18萬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 審卷㈡第189 頁││ │ │、6 │ │ 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 │ )。 ││ │ │月5 │ │2.於6 月1 日當天,氧妍館員工佯稱須暫│ ││ │ │日、│ │ 繳額差額使會員權利金額累積達一定數│ ││ │ │6 月│ │ ,始得辦理退費云云,致亥○○陷於錯│ ││ │ │12日│ │ 誤,而當場交付現金3 萬5,000 元,惟│ ││ │ │ │ │ 店方從未辦理何退費手續。 │ ││ │ │ │ │3.於5 月30日、6 月5 日、6 月12日,氧│ ││ │ │ │ │ 妍館員工先後佯以刷退款等由,致林耀│ ││ │ │ │ │ 傑陷於錯誤,而先後各刷卡17萬元、15│ ││ │ │ │ │ 萬元、9 萬元,惟店方並非執向銀行辦│ ││ │ │ │ │ 理退款受旭,而係以「波斯商行」名義│ ││ │ │ │ │ 請得款項。 │ │├─┼─┼──┼───┼──────────────────┼────────┤│28│黃│4 月│3 萬8,│於4 月28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耀│28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266- ││ │雄│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271 頁、第27 2││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偵㈠卷第32││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頁。 ││ │ │ │ │交易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刷卡3 │2.以3,800 元達成││ │ │ │ │萬8,000 元,惟店方旋以「良泰旅行社」│ 和解(見原審卷││ │ │ │ │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請從未提供任何「│ ㈡第147頁)。 ││ │ │ │ │全套」性服務。 │ │├─┼─┼──┼───┼──────────────────┼────────┤│29│薛│5 月│5 萬元│於5 月3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淯│3 日│ │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539- ││ │耀│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543 頁、第54 5││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偵㈠卷第61││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頁。 ││ │ │ │ │交易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刷卡5 │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萬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義向銀│ 交犯行。 ││ │ │ │ │行請得款項;又為安撫蘇淯耀,當天另曾│3.以5,000 元達成││ │ │ │ │安排蘇淯耀在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 和解(見原審卷││ │ │ │ │)從事「全套」性交易。 │ ㈡第192 頁)。││ │ │ │ │ │ │├─┼─┼──┼───┼──────────────────┼────────┤│30│陳│5 月│3 萬8,│於5 月3 日當天,氧妍館員工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木│3 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360- ││ │生│ │ │可享有日後消費款月結之優待),惟店方│ 363 頁、第36 5││ │ │ │ │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逐一向│ 頁;偵㈠卷第45││ │ │ │ │銀行請款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刷│ 頁。 ││ │ │ │ │卡3 萬8,0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2.以3,800 元達成││ │ │ │ │」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 │ 和解(見原審卷││ │ │ │ │ │ ㈡第179 頁)。││ │ │ │ │ │ │├─┼─┼──┼───┼──────────────────┼────────┤│31│儲│5 月│9萬8, │於5 月3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榮│10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351- ││ │龍│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355 頁、第35 ││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8-359 頁;偵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㈠卷第105 頁 ││ │ │ │ │交易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刷卡9 │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萬8,0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 交犯行。 ││ │ │ │ │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安撫h○○,當│3.以7,000 元達成││ │ │ │ │天另曾安排h○○在賓館內與女子(非店│ 和解(見原審卷││ │ │ │ │內員工)從事「全套」性交易。 │ ㈡第149 頁)。││ │ │ │ │ │ │├─┼─┼──┼───┼──────────────────┼────────┤│32│凃│5 月│3 萬6,│於5 月13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福│13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255- ││ │昌│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259 頁、第26 ││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0-261 頁;偵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㈡卷第32頁。 ││ │ │ │ │交易云云,致凃福昌陷於錯誤,而刷卡3 │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萬6,0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 交犯行。 ││ │ │ │ │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安撫凃福昌,當│2.以3,800 元達成││ │ │ │ │天另曾安排凃福昌在賓館內與女子(非店│ 和解(見原審卷││ │ │ │ │內員工)從事「全套」性交易。 │ ㈡第146 頁)。││ │ │ │ │ │ │├─┼─┼──┼───┼──────────────────┼────────┤│33│陳│5 月│3 萬8,│於5 月22日當天,氧妍館員工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武│22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248- ││ │金│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252 頁;偵㈠卷││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第32頁反面。 ││ │已│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2.尚未和解。 ││ │歿│ │ │交易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刷卡3 │ ││ │︶│ │ │萬8,0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 ││ │ │ │ │義向銀行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任何「全│ ││ │ │ │ │套」性交服務。 │ │├─┼─┼──┼───┼──────────────────┼────────┤│34│郭│5 月│4 萬5,│於5 月28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志│28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446- ││ │良│ │ │可享有日後消費款月結之優待),惟店方│ 450 頁、第45 4││ │ │ │ │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逐一向│ 頁;偵㈠卷第52││ │ │ │ │銀行請款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刷│ 頁反面。 ││ │ │ │ │卡4 萬5,0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安撫F○○│ 交犯行。 ││ │ │ │ │,當天另曾安排F○○賓館內與女子(非│3.以9,000 元達成││ │ │ │ │店內員工)從事「全套」性交易。 │ 和解(見原審卷││ │ │ │ │ │ ㈢第113 頁)。││ │ │ │ │ │ │├─┼─┼──┼───┼──────────────────┼────────┤│35│林│5 月│2 萬5,│於5 月30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建│30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438- ││ │宏│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443 頁;偵㈠卷││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第105 頁反面。││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2.另涉媒介性交易││ │ │ │ │交易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刷卡2 │ 犯行。 ││ │ │ │ │萬5,000 元,惟店方旋向銀行請得款項;│3.尚未和解。 ││ │ │ │ │又為安撫酉○○,當天另曾安排酉○○在│ ││ │ │ │ │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全套│ ││ │ │ │ │」性交易。 │ │├─┼─┼──┼───┼──────────────────┼────────┤│36│鄢│5 月│4 萬8,│於5 月31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正│31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232- ││ │鋆│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235 頁、第23 6││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偵㈠卷第30││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頁。 ││ │ │ │ │交易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刷卡4 │2.以4,800 元達成││ │ │ │ │萬8,0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 和解(見原審卷││ │ │ │ │義向銀行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任何「全│ ㈡第142 頁)。││ │ │ │ │套」性交服務。 │ │├─┼─┼──┼───┼──────────────────┼────────┤│37│張│6 月│9 萬2,│1.於6 月2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振│2 日│000 元│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 警㈡卷第366- ││ │宏│、7 │ │ 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371 頁、第37 ││ │ │月11│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 6-377 頁;偵 ││ │ │日 │ │ 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 ㈠卷第85-86 頁││ │ │ │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A○○陷於錯│ 。 ││ │ │ │ │ 誤,刷卡5 萬5,000 元,惟店方旋以「│2.於6 月2 日該次││ │ │ │ │ 「波斯商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又│ 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 為安撫A○○,當天另曾安排A○○在│ 交犯行。 ││ │ │ │ │ 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全│3.尚未和解。 ││ │ │ │ │ 套」性交易。 │ ││ │ │ │ │2.於7 月11日,氧妍館人員佯以刷退款等│ ││ │ │ │ │ 由,致A○○陷於錯誤,而刷卡3 萬7,│ ││ │ │ │ │ 000 元,惟店方並非執向銀行辦理退款│ ││ │ │ │ │ 手續,而係以「波斯商行」名義請得款│ ││ │ │ │ │ 項。 │ │├─┼─┼──┼───┼──────────────────┼────────┤│38│楊│6 月│15萬8,│1.於6 月2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大│2 日│000 元│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惟店方將按│ 警㈡卷第673- ││ │益│、7 │ │ 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逐一向銀│ 677 頁、第68 ││ │ │月21│ │ 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之(助│ 0-683 頁;偵 ││ │ │日 │ │ 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交易│ ㈠卷第72頁。 ││ │ │ │ │ 云云,致V○○陷於錯誤,刷卡5 萬8,│2.於6 月2 日該次││ │ │ │ │ 0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義│ ,另涉圖利媒介││ │ │ │ │ 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安撫V○○,當│ 性交犯行;於7 ││ │ │ │ │ 天另曾安排V○○在賓館內與女子(非│ 月21日該次,則││ │ │ │ │ 店內員工)從事「全套」性交易。 │ 涉不正利用付款││ │ │ │ │2.於7 月21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退款│ 設備取財犯行。││ │ │ │ │ 前須先徵信等由,取得V○○之提款卡│3.以1 萬1,000 元││ │ │ │ │ 及密碼後,擅自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達成和解(見原審││ │ │ │ │ 現金10萬元得手。 │卷㈡第166 頁)。││ │ │ │ │ │ ││ │ │ │ │ │ │├─┼─┼──┼───┼──────────────────┼────────┤│39│蘇│6 月│5 萬4,│於6 月5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蒼│5 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475- ││ │星│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479 頁、第48 0││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將氧妍館內之(│ 頁;偵㈠卷第90││ │ │ │ │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交易│ 頁反面。 ││ │ │ │ │云云,致蘇蒼星陷於錯誤,而刷卡5 萬4,│2.以5,400 元達成││ │ │ │ │0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義向│ 和解(見原審卷││ │ │ │ │銀行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任何「全套」│ ㈡第191 頁)。││ │ │ │ │性交服務。 │ │├─┼─┼──┼───┼──────────────────┼────────┤│40│許│6 月│17萬5,│於6 月8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慶│8 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397- ││ │勳│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401 頁、第40 4││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偵㈠卷第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105 頁。 ││ │ │ │ │交易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刷卡9 │2.另涉不正利用付││ │ │ │ │萬5,0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 款設備取財及圖││ │ │ │ │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另並佯以徵信為由,│ 利媒介性交犯行││ │ │ │ │取得E○○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擅自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8 萬元得手。末為│3.以8,000 元達成││ │ │ │ │安撫E○○,當天另曾安排E○○在賓館│ 和解(見原審卷││ │ │ │ │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性交易。 │ ㈡第158 頁)。││ │ │ │ │ │ │├─┼─┼──┼───┼──────────────────┼────────┤│41│陳│6 月│18萬5,│1.於6 月9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尚│9 日│000 元│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 警㈡卷第704- ││ │武│、6 │ │ 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708 頁、第71 1││ │ │月某│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 頁;偵㈠卷第73││ │ │日 │ │ 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 頁。 ││ │ │ │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H○○陷於錯│2.以1 萬8,000 元││ │ │ │ │ 誤,刷卡18萬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達成和解(見原審││ │ │ │ │ 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且未提供任│卷㈡第173 頁)。││ │ │ │ │ 何「全套」性交服務。 │ ││ │ │ │ │2.於6 月某日,氧妍館人員佯以銀行須收│ ││ │ │ │ │ 取一定數額之現金始願辦理退款手續云│ ││ │ │ │ │ 云,致H○○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現│ ││ │ │ │ │ 金5,000 元資為手續費。 │ │├─┼─┼──┼───┼──────────────────┼────────┤│42│林│6 月│8 萬3,│於6 月15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孟│15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637- ││ │賢│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642 頁、第64 ││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4-646 頁。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交易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先後刷│ 交犯行。 ││ │ │ │ │卡2 萬3,000 元、6 萬元,惟店方旋以「│3.以8,300 元達成││ │ │ │ │波斯商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安│ 和解(見原審卷││ │ │ │ │撫申○○,當天另曾安排申○○在賓館內│ ㈡第163 頁)。││ │ │ │ │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性交易。 │ │├─┼─┼──┼───┼──────────────────┼────────┤│43│陳│6 月│9 萬元│於6 月18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鈴│18日│(嗣後│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490- ││ │鏢│ │催討回│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494 頁、第49 8││ │ │ │5 萬元│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2.以4,000 元達成││ │ │ │ │交易云云,致陳鈴鏢陷於錯誤,而刷卡9 │ 和解(見原審卷││ │ │ │ │萬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義向銀│ ㈡第170 頁)。││ │ │ │ │行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任何「全套」性│ ││ │ │ │ │交服務。 │ │├─┼─┼──┼───┼──────────────────┼────────┤│44│賴│6 月│20萬元│1.於6 月18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建│18日│ │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 警㈡卷第754- ││ │銘│、7 │ │ 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758 頁、第76 ││ │ │月31│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 1-762 頁;偵 ││ │ │日 │ │ 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 ㈠卷第74頁。 ││ │ │ │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g○○陷於錯│2.尚未和解。 ││ │ │ │ │ 誤,刷卡12萬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 ││ │ │ │ │ 行發卡銀行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任何│ ││ │ │ │ │ 「全套」性交服務。 │ ││ │ │ │ │2.於7 月31日,氧妍館員工佯以刷退款等│ ││ │ │ │ │ 由,致g○○陷於錯誤,而刷卡8 萬元│ ││ │ │ │ │ ,惟店方並非執向銀行辦理退款手續,│ ││ │ │ │ │ 而係以「波斯商行」名義請得款項。 │ │├─┼─┼──┼───┼──────────────────┼────────┤│45│董│6 月│9 萬3,│於6 月20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豪│20日│000 元│卡僅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即可享有消費│ 警㈡卷第666- ││ │ │ │ │折扣,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670 頁、第67 1││ │ │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云云,致X○陷於│ 頁。 ││ │ │ │ │錯誤,而刷卡9 萬3,000 元,惟店方旋以│2.以9,300 元達成││ │ │ │ │「波斯商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 │ 和解(見原審卷││ │ │ │ │ │ ㈡第167 頁)。││ │ │ │ │ │ │├─┼─┼──┼───┼──────────────────┼────────┤│46│陳│6 月│17萬2,│1.於6 月22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榮│22日│000 元│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惟店方將按│ 警㈡卷第626- ││ │華│、6 │ │ 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逐一向銀│ 631 頁、第63 ││ │ │月某│ │ 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之(助│ 5-636 頁;偵 ││ │ │日 │ │ 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交易│ ㈠卷第67頁。 ││ │ │ │ │ 云云,致M○○陷於錯誤,刷卡8 萬6,│2.於6 月22日該次││ │ │ │ │ 0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義│ ,另涉圖利媒介││ │ │ │ │ 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安撫M○○,當│ 性交犯行;於6 ││ │ │ │ │ 天另曾安排M○○在賓館內與女子(非│ 月某日該次,則││ │ │ │ │ 店內員工)從事性交易。 │ 涉不正利用付款││ │ │ │ │2.於6 月某日,氧妍館員工佯以退款前須│ 設備取財犯行。││ │ │ │ │ 先徵信為由,取得M○○之提款卡及密│3.以1 萬2,000 元││ │ │ │ │ 碼後,擅自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 達成和解(見原││ │ │ │ │ 8 萬6,000 元得手。 │ 審卷㈡第164 頁││ │ │ │ │ │ )。 ││ │ │ │ │ │ │├─┼─┼──┼───┼──────────────────┼────────┤│47│陳│6 月│7 萬7,│於6 月29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國│29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523- ││ │樺│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527 頁、第52 ││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8-529 頁;偵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㈠卷第80頁。 ││ │ │ │ │交易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先後刷│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卡數次,金額合計7 萬7,000 元,惟店方│ 交犯行。 ││ │ │ │ │旋以「波斯商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3.以5,000 元達成││ │ │ │ │又為安撫K○○,當天另曾安排K○○在│ 和解(見原審卷││ │ │ │ │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性交易│ ㈡第161 頁)。││ │ │ │ │。 │ │├─┼─┼──┼───┼──────────────────┼────────┤│48│力│7 月│6 萬3,│於7 月4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建│4 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585- ││ │新│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589 頁、第59 1││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 ││ │更│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2.以6,300 元達成││ │名│ │ │交易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刷卡6 │ 和解(見原審卷││ │力│ │ │萬3,0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 ㈡第165 頁)。││ │新│ │ │義向銀行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任何「全│ ││ │︶│ │ │套」性交服務。 │ │├─┼─┼──┼───┼──────────────────┼────────┤│49│張│7 月│9 萬元│於7 月7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志│7 日│ │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517- ││ │忠│ │ │(可享有消費折扣),惟店方將按日後實│ 520 頁、第52 2││ │ │ │ │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云│ 頁。 ││ │ │ │ │云,致宇○○陷於錯誤,而刷卡9 萬元,│2.以1 萬2,000 元││ │ │ │ │惟店方旋向銀行請得款項。 │達成和解(見原審││ │ │ │ │ │卷㈢第116 頁)。││ │ │ │ │ │ │├─┼─┼──┼───┼──────────────────┼────────┤│50│蘇│7 月│6 萬8,│於7 月7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經│7 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499- ││ │洲│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503 頁、第50 7││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偵㈠卷第88││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頁。 ││ │ │ │ │交易云云,致l○○陷於錯誤,而先後刷│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卡數次,金額合計6 萬8,000 元,惟店方│ 交犯行。 ││ │ │ │ │旋以「波斯商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3.以6,800 元達成││ │ │ │ │又為安撫l○○,當天另曾安排l○○在│ 和解(見原審卷││ │ │ │ │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全套│ ㈡第160 頁)。││ │ │ │ │」性交易。 │ │├─┼─┼──┼───┼──────────────────┼────────┤│51│王│7 月│18萬元│1.於7 月10日當天,氧妍館員工佯稱以信│1.證據出處: ││ │伯│10日│ │ 用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 警㈡卷第647- ││ │庭│、7 │ │ 格(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 652 頁、第65 6││ │︵│月18│ │ 額,始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 頁。 ││ │更│日 │ │ 氧妍館內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2.尚未和解。 ││ │名│ │ │ 「全套」性交易云云,致丙○○陷於錯│ ││ │王│ │ │ 誤,刷卡18萬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 ││ │杰│ │ │ 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 ││ │森│ │ │ 任何「全套」性交服務。 │ ││ │︶│ │ │2.於7 月18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7 月│ ││ │ │ │ │ 10日之刷卡失敗云云,致丙○○陷於錯│ ││ │ │ │ │ 誤,刷卡9 萬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 ││ │ │ │ │ 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 │ │├─┼─┼──┼───┼──────────────────┼────────┤│52│潘│7 月│4 萬2,│於7 月11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信│11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287- ││ │裕│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291 頁、第29 4││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偵㈠卷第31││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頁反面。 ││ │ │ │ │交易云云,致a○○陷於錯誤,刷卡4 萬│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2,0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義│ 交犯行。 ││ │ │ │ │向發卡銀行請得款項;又為安撫a○○,│3.以3,000 元達成││ │ │ │ │另曾安排a○○在賓館內與大陸女子(非│ 和解(見原審卷││ │ │ │ │店內員工)從事「全套」性交易。 │ ㈡第148 頁)。││ │ │ │ │ │ │├─┼─┼──┼───┼──────────────────┼────────┤│53│王│7 月│9 萬元│於7 月11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怡│11日│ │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608- ││ │仁│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611 頁、第61 2││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廠從事「全套」性│2.以8,000 元達成││ │ │ │ │交易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刷卡9 │ 和解(見原審卷││ │ │ │ │萬元,惟店方旋向銀行請得款項,且從未│ ㈡181 頁)。 ││ │ │ │ │提供任何「全套」性交服務。 │ │├─┼─┼──┼───┼──────────────────┼────────┤│54│黃│7 月│6 萬3,│於7 月14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信│14日│4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277- ││ │和│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281 頁、第28 ││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2-283 頁;偵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全套」從事性│ ㈠卷第31頁。 ││ │ │ │ │交易云云,致R○○陷於錯誤,刷卡4 萬│2.另涉不正利用付││ │ │ │ │1,400 元,惟店方旋以「波斯商行」名義│ 款設備取財犯行││ │ │ │ │向銀行請得款項,且從未提供任何「全套│ 。 ││ │ │ │ │」性交服務;另又佯以徵信為由,取得黃│3.以4,140 元達成││ │ │ │ │信和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擅自操作自動櫃│ 和解(見原審卷││ │ │ │ │員機,提領現金2 萬2, 000元得手。 │ ㈡第155 頁)。││ │ │ │ │ │ │├─┼─┼──┼───┼──────────────────┼────────┤│55│梁│7 月│4 萬5,│於7 月15日當天,氧妍館員工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宏│15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712- ││ │旭│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716 頁、第71 8││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偵㈠卷第73││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頁。 ││ │ │ │ │交易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先後刷│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卡數次,金額合計4 萬5,000 元,惟店方│ 交犯行。 ││ │ │ │ │旋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安撫D○○,當│3.以4,500 元達成││ │ │ │ │天另曾安排D○○在賓館內與女子(非店│ 和解(見原審卷││ │ │ │ │內員工)從事「全套」性交易。 │ ㈡第169 頁)。││ │ │ │ │ │ │├─┼─┼──┼───┼──────────────────┼────────┤│56│蕭│7 月│10萬8,│於7 月15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新│17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657- ││ │論│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661 頁、第66 2││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享有全方位服務│ 及665 頁;偵㈠││ │ │ │ │(應係指性交服務)云云,致f○○陷於│ 卷第67頁反面。││ │ │ │ │錯誤,而先後刷卡數次,金額合計10萬8,│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000 元,惟店方旋向銀行請得款項;又為│ 交犯行。 ││ │ │ │ │安撫f○○,當天另曾安排f○○在賓館│3.以1 萬800 元達││ │ │ │ │內與大陸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全套│ 成和解(參見本││ │ │ │ │」性交易。 │ 院卷㈡第178 頁││ │ │ │ │ │ )。 ││ │ │ │ │ │ │├─┼─┼──┼───┼──────────────────┼────────┤│57│孔│7 月│6 萬元│於7 月18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勝│18日│ │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431- ││ │光│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435 頁、第43 6││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頁。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2.另涉不正利用付││ │ │ │ │交易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刷卡3 萬│ 款設備取財及圖││ │ │ │ │元,惟店方旋向銀行請得款項;另又佯以│ 利媒介性交犯行││ │ │ │ │徵信為由,取得乙○○之提款卡及密碼後│ 。 ││ │ │ │ │,擅自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3 萬元│3.尚未和解。 ││ │ │ │ │得手。末為安撫乙○○,當天另曾安排孔│ ││ │ │ │ │勝光在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 ││ │ │ │ │「全套」性交易。 │ │├─┼─┼──┼───┼──────────────────┼────────┤│58│張│7 月│4 萬8,│於7 月23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國│23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341- ││ │章│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346 頁、第34 ││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 9-350 頁;偵 ││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㈠卷第44頁反面││ │ │ │ │交易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先後刷│ 。 ││ │ │ │ │卡數次,金額合計4 萬8,000 元,惟店方│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旋以「波斯商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 交犯行。 ││ │ │ │ │又為安撫C○○,當天另曾安排C○○在│3.以4,000 元達成││ │ │ │ │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全套│ 和解(見原審卷││ │ │ │ │」性交易。 │ ㈡第175 頁)。││ │ │ │ │ │ │├─┼─┼──┼───┼──────────────────┼────────┤│59│簡│7 月│6 萬元│於7 月25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如繳交│1.證據出處: ││ │達│25日│ │會員費,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之(助理)│ 警㈡卷第784- ││ │夫│ │ │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交易云云,│ 788 頁。 ││ │ │ │ │致j○○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6 萬元,│2.以6,200 元達成││ │ │ │ │惟店方嗣以助理美容師不在等託辭,而從│ 和解(見原審卷││ │ │ │ │未提供任何「全套」性交服務。 │ ㈡第188 頁)。││ │ │ │ │ │ │├─┼─┼──┼───┼──────────────────┼────────┤│60│張│7 月│9 萬元│於7 月26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振│26日│ │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763- ││ │芳│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767 頁。 ││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如願將氧妍館內│2.另涉圖利媒介性││ │ │ │ │之(助理)美容師帶出場從事「全套」性│ 交犯行。 ││ │ │ │ │交易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先後刷│3.以9,000 元達成││ │ │ │ │卡數次,金額合計9 萬元;又為安撫張振│ 和解(見原審卷││ │ │ │ │芳,當天另曾安排B○○在店外某套房內│ ㈡第177 頁)。││ │ │ │ │與某女子(非店內員工)從事「全套」性│ ││ │ │ │ │交易。 │ │├─┼─┼──┼───┼──────────────────┼────────┤│61│潘│7 月│1 萬6,│於7 月26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徵信為│1.證據出處: ││ │吉│26日│000 元│由,取得Z○○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擅自│ 警㈡卷第778- ││ │明│ │ │操作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1 萬6,000 元│ 782 頁。 ││ │ │ │ │得手。 │2.涉不正利用付款││ │ │ │ │ │ 設備取財犯行。││ │ │ │ │ │3.尚未和解。 ││ │ │ │ │ │ ││ │ │ │ │ │ │├─┼─┼──┼───┼──────────────────┼────────┤│62│陳│7 月│19萬元│1.於7 月28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徵信│1.證據出處: ││ │瑞│28日│ │ 為由,取得L○○之提款卡及密碼後,│ 警㈡卷第770- ││ │龍│、7 │ │ 擅自操作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9 萬元│ 775 頁、第77 7││ │ │月29│ │ 得手;又為安撫L○○,當天另曾安排│ 頁。 ││ │ │日 │ │ L○○在賓館內與女子(非店內員工)│2.均涉不正利用付││ │ │ │ │ 從事「全套」性交易。 │ 款設備取財犯行││ │ │ │ │2.於7 月29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前於│ ;於7 月28日該││ │ │ │ │ 7 月28日所留之資料有誤,須重新徵信│ 次,另涉圖利媒││ │ │ │ │ 云云,取得L○○之提款卡及密碼後,│ 介性交犯行。 ││ │ │ │ │ 擅自操作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10萬元│3.以1 萬3,000 元││ │ │ │ │ 得手。 │ 達成和解(見原││ │ │ │ │ │ 審卷㈡第190 頁││ │ │ │ │ │ )。 ││ │ │ │ │ │ │├─┼─┼──┼───┼──────────────────┼────────┤│63│廖│7 月│3 萬2,│於7 月30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稱以信用│1.證據出處: ││ │偵│30日│000 元│卡暫先刷取一定之數額俾取得會員資格(│ 警㈡卷第295- ││ │傑│ │ │惟店方將按日後實際來店消費之數額,始│ 299 頁、第30 0││ │ │ │ │逐一向銀行請款),即可享有全方位服務│ 頁;偵㈠卷第32││ │ │ │ │(應係指性交服務)云云,致廖偵傑陷於│ 頁反面。 ││ │ │ │ │錯誤,而刷卡3 萬2,000 元,惟店方旋以│2.以3,200 元達成││ │ │ │ │「波斯商行」名義向銀行請得款項。 │ 和解(見原審卷││ │ │ │ │ │ ㈡第143 頁)。││ │ │ │ │ │ │├─┼─┼──┼───┼──────────────────┼────────┤│64│蔡│8 月│2,000 │於8 月1 日當天,氧妍館人員佯以第1 消│1.證據出處: ││ │東│1 日│元 │費之客人須先付費始得接受「全套」性交│ 警㈠卷第25-2 6││ │南│ │ │服務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支付現金│ 頁。 ││ │ │ │ │2, 000元,惟店方嗣以助理美容師不在等│2.以400 元達成和││ │ │ │ │託辭而從未提供任何「全套」性交服務。│ 解(見原審卷㈡││ │ │ │ │ │ 第236 頁)。 ││ │ │ │ │ │ │├─┴─┴──┴───┴──────────────────┴────────┤│說明: ││ 1.證據出處按「警詢中陳述」、「男客所提出之氧妍館名片、信用卡影本、信用卡││ 簽帳單(客戶收執聯)、信用卡帳單(或消費明細表)、存摺、現金卡消費明細││ 表」、「偵訊中陳述」,依序標明;所稱偵㈠卷係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 年度偵字第16365 號卷,另所稱偵㈡係指該署92年度偵字第19755 號卷。 ││ 2.編號1 至3 、5 、6 、12、14、16至20、26、29、31、32、34、35、37、38、 ││ 40、42、46、47、50、52、55至58、60、62均另涉圖利媒介性交犯行;至編號2 ││ 、12、18、23、38、40、46、54、57、61、62均另涉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財犯行││ 。 │└──────────────────────────────────────┘╔═════════════════════════════════════╗║附表3: ║╠══╤════════╤═══╤══╦══╤════════╤═══╤══╣║編號│名 稱│ 數量 │單位║編號│ 名稱 │ 數量 │單位║╠══╪════════╪═══╪══╬══╪════════╪═══╪══╣║ 1 │客戶聯絡資料 │伍拾肆│ 紙 ║ 2 │人事資料卡 │ 壹 │ 本 ║╠══╪════════╪═══╪══╬══╪════════╪═══╪══╣║ 3 │執掌表 │ 壹 │ 紙 ║ 4 │客戶委託書 │ 參 │ 紙 ║╠══╪════════╪═══╪══╬══╪════════╪═══╪══╣║ 5 │協議書 │ 伍 │ 紙 ║ 6 │產品目錄表 │ 壹 │ 紙 ║╠══╪════════╪═══╪══╬══╪════════╪═══╪══╣║ 7 │試算表 │ 貳 │ 紙 ║ 8 │空白客戶日報表 │ 壹 │ 紙 ║╠══╪════════╪═══╪══╬══╪════════╪═══╪══╣║ 9 │貴賓卡 │肆拾伍│ 張 ║ 10 │客戶名冊 │ 壹 │ 本 ║╠══╪════════╪═══╪══╬══╪════════╪═══╪══╣║ 11 │小廣告 │ 拾伍 │ 疊 ║ 12 │印製名片 │ 肆 │ 盒 ║╠══╪════════╪═══╪══╬══╪════════╪═══╪══╣║ 13 │印製小廣告橡皮章│ 柒 │ 個 ║ 14 │監視錄影帶 │貳拾貳│ 捲 ║╠══╪════════╪═══╪══╬══╪════════╪═══╪══╣║ 15 │消費明細表 │ 貳 │ 紙 ║ 16 │記事本 │ 貳 │ 本 ║╠══╪════════╪═══╪══╬══╪════════╪═══╪══╣║ 17 │行動電話SIM卡 │ 捌 │ 片 ║ 18 │員工外出登記簿 │ 參 │ 張 ║╠══╪════════╪═══╪══╬══╪════════╪═══╪══╣║ 19 │輪休排班表 │ 捌 │ 紙 ║ 20 │薪資明細表 │ 貳 │ 紙 ║╠══╪════════╪═══╪══╬══╪════════╪═══╪══╣║ │ │ │ ║ │MOTOROLA廠牌行動│ │ ║║ 21 │工資表 │ 肆 │ 紙 ║ 22 │電話(序號447768│ 壹 │ 支 ║║ │ │ │ ║ │0000000000) │ │ ║╠══╪════════╪═══╪══╬══╪════════╪═══╪══╣║ │MOTOROLA廠牌行動│ │ ║ │NOKIA廠牌行動電 │ │ ║║ 23 │電話(序號447768│ 壹 │ 支 ║ 24 │話(序號00000000│ 壹 │ 支 ║║ │000000000) │ │ ║ │000000000) │ │ ║╠══╪════════╪═══╪══╬══╪════════╪═══╪══╣║ │NOKIA廠牌行動電 │ │ ║ │NOKIA廠牌行動電 │ │ ║║ 25 │話(序號00000000│ 壹 │ 支 ║ 26 │話(序號00000000│ 壹 │ 支 ║║ │0000000) │ │ ║ │0000000) │ │ ║╠══╪════════╪═══╪══╬══╪════════╪═══╪══╣║ │NOKIA廠牌行動電 │ │ ║ │NEC廠牌行動電話 │ │ ║║ 27 │話(序號00000000│ 壹 │ 支 ║ 28 │(序號0000000000│ 壹 │ 支 ║║ │0000000) │ │ ║ │93593 ) │ │ ║╠══╪════════╪═══╪══╬══╪════════╪═══╪══╣║ 29 │營業所得 │ 肆仟 │ 元 ║ 30 │刷卡機 │ 參 │ 具 ║╠══╧════════╧═══╧══╩══╧════════╧═══╧══╣║說明: ║║ 1.編號1 起訴書誤載為「53張」,應予更正。 ║║ 2.編號4 、5 ,起訴書(誤)合計載為「客戶委託書及協議書9 張」,應予更正║║ 。 ║║ 3.編號14起訴書誤載為「23捲」,應予更正。 ║╚═════════════════════════════════════╝╔═════════════════════════════════════╗║附表4 : ║╟─┬─┬──┬───┬──────────────────┬───────╢║編│姓│時間│損失金│經 過│備 註║║ │ │民國│額:新│ │ ║║號│名│93年│臺幣 │ │ ║╟─┼─┼──┼───┼──────────────────┼───────╢║01│周│1 月│65萬2,│1.於1 月3 日當天,風華理容院人員佯以│1.證據出處: ║║ │鴻│3日 │000 元│ 須先以信用卡查驗身分、先前所提供之│原審㈣卷第13 ║║ │振│、1 │ │ 信用卡已失效,需換取他張信用卡查驗│8-141 頁。 ║║ │ │月6 │ │ 身分等由,致周鴻振陷於錯誤,而先後│2.於1 月3 日該║║ │ │日、│ │ 以4 張共刷卡20萬8,000 元,惟店方旋│ 次,另涉圖利║║ │ │1 月│ │ 以「花草香養顏館」名義向銀行請得款│ 媒介性交犯行║║ │ │19日│ │ 項;又為安撫周鴻振,當天另曾安排周│ 。 ║║ │ │、2 │ │ 鴻振在某公寓內與女子從事「全套」性│ ║║ │ │月7 │ │ 交易。 │ ║║ │ │日、│ │2.於1 月6 日、1 月19日、2 月7 日、2 │ ║║ │ │2 月│ │ 月10日,風華理容店人員先後佯以刷退│ ║║ │ │10日│ │ 款等由,致周鴻振陷於錯誤,而各刷卡│ ║║ │ │ │ │ 10萬8,000 元、8 萬6,000 元、3 萬6,│ ║║ │ │ │ │ 000 元及8 萬6,000 元、12萬8,000 元│ ║║ │ │ │ │ ,惟店方並非執向銀行辦理退款手續,│ ║║ │ │ │ │ 而係以「花草香養顏館」名義請得款項│ ║║ │ │ │ │ 。 │ ║╟─┼─┼──┼───┼──────────────────┼───────╢║02│陳│1 月│106 萬│於1 月5 日起至2 月16日止,風華理容店│1.證據出處: ║║ │建│5 日│2,000 │人員先後佯以加入會員即得從事「全套」│ 原審㈣卷第16║║ │安│至2 │元 │性交易(且將按實際消費狀況始行扣款)│ 2-168 頁 ║║ │ │月16│ │、刷退款、代收退款手續費等由,致陳建│ ║║ │ │日 │ │安陷於錯誤,而合計刷卡86萬2,000 元、│ ║║ │ │ │ │支付現金20萬元。惟店方在未提供相應服│ ║║ │ │ │ │務前,即旋向銀行請得款項,復未辦理退│ ║║ │ │ │ │款手續。 │ ║╟─┼─┼──┼───┼──────────────────┼───────╢║03│林│1 月│42萬3,│於前開期日,風華理容店人員先後佯以徵│1.證據出處: ║║ │明│17日│000 元│信、加入會員即得從事「全套」性交易(│原審㈣卷142- ║║ │濰│、2 │ │且將按實際消費狀況始行扣款)、刷退款│143 頁。 ║║ │ │月13│ │等由,致林明濰陷於錯誤,而合計刷卡37│2.另涉不正利用║║ │ │日、│ │萬3,000 元,惟店方在未提供相應服務前│ 付款設備取財║║ │ │3 月│ │,即旋向銀行請得款項,復未辦理退款手│ 犯行。 ║║ │ │23日│ │續;另又取得林明濰之現金卡及密碼,並│ ║║ │ │ │ │進而擅自操作自動櫃員機,提取5 萬元得│ ║║ │ │ │ │手。 │ ║╟─┼─┼──┼───┼──────────────────┼───────╢║04│蕭│1 月│3 萬6,│於前開期日,風華理容店人員佯稱加入會│1.證據出處: ║║ │巽│31日│000 元│員即得從事「全套」性交易(且將按實際│ 原審㈣卷第18║║ │遠│ │ │消費狀況始行扣款)云云,致蕭巽遠陷於│ 1-182 頁。 ║║ │ │ │ │錯誤,而合計刷卡3 萬6,000 元,惟店方│2.另涉圖利媒介║║ │ │ │ │在未提供相應服務前,即旋向銀行請得款│ 性交犯行。 ║║ │ │ │ │項,復未辦理退款手續;又為安撫蕭巽遠│ ║║ │ │ │ │,當天另曾安排蕭巽遠到店外與女子從事│ ║║ │ │ │ │「全套」性交易。 │ ║╟─┼─┼──┼───┼──────────────────┼───────╢║05│蘇│2 月│20萬8,│於2 月20日,風華理容店人員佯以徵信、│1.證據出處: ║║ │允│20日│000 元│加入會員即得從事「全套」性交易(且將│原審㈣卷第18 3║║ │煌│ │ │按實際消費狀況始行扣款)、刷退款等由│頁。 ║║ │ │ │ │,致蘇允煌陷於錯誤,而合計刷卡10萬8,│2.另涉不正利用║║ │ │ │ │000 元,惟店方在未提供相應服務前,即│ 付款設備取財║║ │ │ │ │旋向銀行請得款項,復未辦理退款手續;│ 犯行 ║║ │ │ │ │另又取得蘇允煌之提款卡及密碼,並進而│ ║║ │ │ │ │擅自操作自動櫃員機,提取10萬元得手。│ ║╠═╧═╧══╧═══╧══════════════════╧═══════╣║說明: ║║ 1.本表按男客首次來店「刷卡」消費時點,依序製作;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4年度偵字第6649號移送併意旨書所指之被害男客「林良興」,因其遭詐騙║║ 之期間,乃在卯○○到職之前(參照該卷第13頁所附之人事資料表),核應係║║ 出於照片指認之錯誤。 ║║ 2.編號1 、4 均另涉圖利媒介性交犯行;至編號3 、5均另涉不正利用付款設備 ║║ 取財犯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