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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郭雅美徐美麗張意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

字第621 號中華民國97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320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戊○○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一、三「應沒收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各信用卡、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之「乙○○」、「丙○○」

、「己○○○」、「甲○○」署押,均沒收。

丁○○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八、九「應沒收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各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戊○○約自民國82年間起,即借住丁○○位於高雄縣橋頭鄉○○村○○路建國巷6 號住處,並於高雄縣橋頭鄉○○村○○街5 號與丁○○合夥經營「榮輝汽車電機材料行」(登記負責人為丁○○),詎戊○○因缺錢花用,急需現款週轉,竟單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及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之概括犯意,利用為乙○○、己○○○(即戊○○之母)辦理車輛過戶及為甲○○辦理友邦銀行信用卡等機會,取得乙○○、己○○○、甲○○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未經乙○○、己○○○、甲○○等人之同意或授權,連續自90年5 月間起(起訴書誤載「自91年間起」),於附表一、三所示之時間(附表一編號8 、9 除外),在附表一、三所示之銀行信用卡、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上(附表一編號8、9 除外),虛偽填載乙○○、己○○○、甲○○等人於榮輝汽車電機材料行任職及其等個人身分資料(居所、帳單寄送地址均填載為高雄縣橋頭鄉○○村○○路建國巷6 號),並於上揭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乙○○、己○○○、甲○○等人之姓名後,擅自以乙○○、己○○○、甲○○等人之名義,分別持向如附表一、三(附表一編號8 、9 除外)所示之銀行行使,用以申辦上揭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等,使不知情之上揭銀行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據以辦理,而准予核發如附表一、三(附表一編號8 、9 除外)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或核撥附表三所示之貸款,足以生損害於乙○○、己○○○、甲○○等人及附表一、三(附表一編號8 、9 除外)所示之金融機構。戊○○於取得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承前犯意,於各該信用卡背面偽簽乙○○、己○○○、甲○○等人之署押,再持上揭信用卡於附表二(編號8 、9 除外)所示時、地,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簽乙○○、己○○○、甲○○等人署押用以偽造簽帳單之私文書,並據以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之,使各該商家店員陷於錯誤,誤為乙○○等人本人消費,而交付財物或提供一定之服務;或使用核發之前揭信用卡在銀行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辦理預借現金,使各該自動付款機辨識系統誤認係上揭信用卡申請人本人(即乙○○、己○○○、甲○○等人)提領現金,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各該發卡銀行交付之現金(有關各信用卡、現金卡等被盜刷、冒貸之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三所載【附表二編號8 、9 除外】),又因上揭帳單寄送地址均填載為戊○○之上開住所地,致乙○○、己○○○、甲○○等人皆未曾接獲上開信用卡、現金卡、貸款之帳單,而分別遭盜刷、冒貸金額共達新台幣(下同)98萬792 元、177 萬2,332 元、72萬3,869 元(即附表二、三金額總計【附表二編號8 、9 除外】)。

二、戊○○另自90年12月間某日起,續承上開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詐欺取財,及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而與丁○○共同基於上開各犯意之聯絡,趁借住丁○○上址住處之機會,取得丙○○(即丁○○之兄)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未經丙○○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一編號8、9 所示之時間,由戊○○在附表一編號8 、9 所示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虛偽填載丙○○於榮輝汽車電機材料行任職及其個人身分資料(居所、帳單寄送地址均填載為高雄縣橋頭鄉○○村○○路建國巷6 號),並於上揭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丙○○之姓名後,擅自以丙○○之名義,持向如附表一編號8 、9 所示之銀行行使,用以申辦上揭銀行之信用卡,使不知情之上揭銀行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據以辦理,而准予核發如附表一編號8 、9 所示之信用卡,足生損害於丙○○及上揭銀行。戊○○、丁○○於取得銀行核發之上開信用卡後,承前共同之犯意聯絡,由戊○○於各該信用卡背面偽簽丙○○之署押,再持上揭信用卡,於附表二之8、9 所示時、地,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簽丙○○之署押用以偽造簽帳單之私文書,並據以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之,使各該商家店員陷於錯誤,誤為丙○○本人消費,而交付財物;或使用核發之前揭信用卡在銀行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辦理預借現金,使各該自動付款機辨識系統誤認係丙○○本人欲提領現金,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各該發卡銀行交付之現金(各信用卡被盜刷之時間、地點、金額,詳如附表二之8 、9 所載),戊○○、丁○○共同詐得前開現金得手後朋分花用,丙○○因長期在外地工作而未接獲上開信用卡帳單,致遭盜刷金額達44萬810 元(即附表二之8、9金額總計)。

三、嗣因乙○○於93年5 月間,欲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時,經該銀行業務員告知其已有申辦該行之信用卡,乙○○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並於93年8 月6 日下午4 時許,持法院搜索票前往上址之榮輝汽車電機材料行執行搜索,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乙○○、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合併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富邦商業銀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

㈠、證人乙○○、甲○○、丙○○各於警詢之陳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均屬傳聞證據,且證人乙○○、甲○○嗣於原審證述情節與其等2 人前於警詢所述大致相符,則其2 人警詢陳述並無特別可信之情形,亦無其他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情況,則上開證人等3 人各於警詢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均認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己○○○於警詢之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已於本院審理調查上開筆錄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時,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而就此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即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㈢、證人乙○○、甲○○、己○○○、丙○○等人各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並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證人上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復未再聲請詰問證人己○○○、丙○○,另證人乙○○、甲○○於原審復已到庭接受詰問,足可認定業已保障被告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㈣、卷附如附表一、三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貸款申請書,暨如附表二所載之刷卡消費紀錄等書面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28日陳報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96年12月26日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1 月4 日陳報狀;玉山銀行(該銀行於93年9 月承受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96年12月28日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12月4 日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12月2 日刑事陳報狀、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7年4 月22日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4 月22日函、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7年4 月23日函、玉山銀行97年4 月25日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5 月6 日陳報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5 月28日函等,固均屬書面之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已於本院審理調查上開書證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時,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而就此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即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認為以之作為本件論証之證據,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此等書證有何遭變造或偽造情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固坦承為榮輝汽車電機材料行之合夥人,且於上開時、地冒用被害人己○○○之名義申請附表一編號10至18之信用卡、附表三編號3 、4 之現金卡、貸款,並持卡於附表二之10至18所示之時地盜刷,或預借現金;另曾代乙○○、丙○○、甲○○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19至21、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信用卡、貸款,並持以至特約商店消費或預借現金等情,惟否認就被害人乙○○、甲○○及丙○○部分有何詐欺、行使偽造文書等犯行,辯稱:乙○○、丙○○、甲○○均有同意伊申辦信用卡及貸款,因伊資金週轉不靈才向乙○○等人借身份證件申辦信用卡、貸款,銀行核發之信用卡背面之乙○○等人署名均係伊所簽,並持以消費及預借現金云云;另上訴人即被告丁○○雖坦承其為榮輝汽車電機材料行之登記負責人,惟否認有上開共同冒用被害人丙○○之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盜刷、預借現金等行為,辯稱:伊未曾申辦丙○○之信用卡,亦不知丙○○之信用卡為何人辦理,亦未曾持丙○○之信用卡使用,而係戊○○在使用丙○○之信用卡(指附表一編號8 、9 之2 張信用卡),且均由戊○○繳款云云。惟查:

㈠、上開事實欄關於被害人己○○○部分:被告戊○○於原審及本院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偵查指述情節相符(見警㈠卷第17、18頁;偵卷第184 至186 頁),並有被害人己○○○遭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0至18、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申請書,暨附表二所載刷卡消費紀錄等文件在卷可稽,又被害人己○○○遭冒名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發卡銀行因此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後,遭盜刷、冒貸而分別受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錢損失總計177 萬2,332 元。

㈡、上開事實欄關於被害人甲○○、乙○○部分:

1、證人甲○○於偵查、原審指證:「玉山、中國信託及中國國際商銀之信用卡(指附表一編號19至21)並非伊申辦的,亦未經過伊之同意申辦,申辦友邦銀行信用卡時曾交付伊之身份證予戊○○,但不知道戊○○會偷辦其他的卡,93年8 月9 日伊父親住院時,戊○○有到醫院找伊,叫伊說信用卡是自己要申辦的,否則要拖伊下水;伊前男友蕭文海之兄蕭文章跟伊說因朋友要信用卡業績,要伊以卡辦卡,所以才將身份證件交給戊○○申辦友邦銀行信用卡;伊從未接獲前揭3張信用卡(指附表一編號19至21)之帳單,亦未曾親自或同意他人向中國信託申辦12萬元之貸款(指附表三編號2) ,且未收到銀行之催繳單,及至警察來找伊才知此事」(見偵卷第185 頁;原審卷㈡第109 至113 頁),及證人乙○○於偵查、原審證稱:「伊申辦玉山銀行信用卡後,曾借給戊○○使用,除此之外,伊未曾申辦其他信用卡,亦未在榮輝汽車電機材料行工作過,之後去中國信託辦信用卡時,銀行說伊已經有申辦了,才經查證發現都是戊○○冒用伊之名義去辦的,實際上尚欠多少帳款伊不清楚,因帳單都是寄到戊○○那邊;戊○○有說過要借用伊之名義申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但被伊回絕,之後銀行有打電話,伊說不要辦,但不清楚為何還是有辦;曾因辦理汽車過戶交付行車執照、身份證正本予戊○○,但均未同意戊○○申辦本件7 張信用卡(指附表一編號1 至7 部分),或台新銀行之15萬元貸款(指附表三編號1) 」(見偵卷第186 頁;原審卷㈡第117至121頁)等語明確,並有被害人乙○○、甲○○遭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19至21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貸款申請書,暨附表二所載之刷卡消費紀錄等文件附卷可考。

2、證人乙○○、甲○○前揭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申請書上所載之現居所及帳單寄送地址,均為被告戊○○之居所即高雄縣橋頭鄉○○村○○路建國巷6 號,此觀卷附前開申請書即明,是證人乙○○、甲○○所稱其等未曾接獲銀行之帳單、催繳單,亦不清楚尚積欠多少帳款等語應屬有據,則既證人乙○○、甲○○對於其等積欠之信用卡帳款、貸款之數額均毫無所悉,倘其等均有推卸民事信用卡債務之動機,其等自可全盤否認其等名下之信用卡帳款、貸款,亦即證人甲○○應無承認曾同意被告戊○○以其名義申辦友邦銀行信用卡,及證人乙○○亦無承認曾出借玉山銀行信用卡予被告戊○○使用之必要,足徵證人乙○○、甲○○對於其等名下之何銀行之信用卡,係遭被告戊○○冒名申辦之上開指訴,並無不合理之處,均屬可信。且參以卷附證人乙○○申辦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其上所載之住居所、帳單寄送地址,均為高雄市三民區○○○路288 巷6 弄30號、任職公司名稱為光陽機車(見原審卷㈠第39頁),核與本件附表一編號1 至7、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帳單寄送地址,均填載為高雄縣橋頭鄉○○村○○路建國巷6 號、任職公司名稱為榮輝汽車電機材料行等情顯不相符,益見本件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信用卡、附表三編號1 所示貸款,均非證人乙○○同意或授權申辦。

3、證人蕭進全(原名蕭文章,即甲○○前男友蕭文海之兄)於原審雖證述:「伊知道戊○○向甲○○借信用卡之事,甲○○說好,但不清楚借哪家銀行之信用卡,甲○○答應後有1次交卡給戊○○」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32 、133 頁),及證人陳泉誠(榮輝汽車電機材料行員工)固於原審證稱:「甲○○曾在戊○○的店開銅鑼燒,二人是很好的朋友,戊○○有開口徵得甲○○同意向其借卡;乙○○當時也會過去店裡聊天,戊○○就會向乙○○開口借卡,伊在旁邊有聽到乙○○同意;當時戊○○對乙○○說『你的卡是否都要使用,可否1 張借給我』,乙○○就有拿1 張卡予戊○○使用;戊○○另對甲○○說『是否有卡可以借我用』,甲○○便說可以,之後的事伊便不清楚,也不知道甲○○是否確實有將信用卡交給戊○○」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4 至125 頁),惟縱依上開證人所述,僅能證明證人甲○○、乙○○曾出借或交付「某信用卡」予被告戊○○使用之情,不能證明是否確為附表一編號19至21或1 至7 所示之哪些信用卡,亦即以證人蕭進全、陳泉誠上開證詞,無從逕認本件附表一編號19至21之信用卡、附表三編號2 之貸款均係被告戊○○事先徵得甲○○之同意始申辦,及本件附表一編號1 至7 之信用卡、附表三編號1 之貸款均係被告戊○○事先徵得乙○○之同意始申辦等事實。何況證人陳泉誠於原審亦證稱:「伊於86、87年間曾於榮輝汽車電機材料行任職,伊聽到上述之對話係約於87年左右」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6 頁),復對照附表

一、三所載證人乙○○、甲○○遭冒名申請信用卡、貸款之時間最早係自91年1 月間始,足徵證人陳泉誠聽聞被告戊○○與證人乙○○、甲○○前揭對話之時間,迄本件前揭信用卡、貸款申辦之時間均已逾4 年以上之期間,足認證人陳泉誠前開證詞與本件信用卡申辦之待證事實係屬二事,顯無從佐為被告戊○○有利之認定。

4、被告戊○○原審辯護意旨另以:「甲○○曾分別向台新銀行、富邦銀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橋頭分行辦理貸款,以供被告戊○○使用;乙○○亦曾分別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橋頭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辦理貸款,以供被告戊○○週轉,可見乙○○、甲○○均曾以自己之名義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供被告戊○○資金週轉,自有可能授權同意被告戊○○申請本件之信用卡」云云(見原審卷㈡第35頁),經原審向上開金融機構函查乙○○、甲○○是否有申辦前述貸款結果「甲○○並無向台新銀行、富邦銀行申辦貸款;乙○○亦無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申辦信用貸款」,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28日陳報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96年12月26日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1 月4 日陳報狀在卷可按(見原審卷㈡第82至85頁);又被害人乙○○、甲○○均曾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橋頭分行辦理信用貸款之事實,各經證人乙○○、甲○○於原審證述無訛(見原審卷㈡第109 頁、第117 頁),固有玉山銀行(該銀行於93年9 月承受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96年12月28日函文足佐(見原審卷㈡第81頁),然出借款項予他人之原因不一,因時、地、數額不同亦屬有異,況同意出借款項予他人,與同意由他人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信用卡或申辦貸款,此二者可能承受之風險不同,自難以證人乙○○、甲○○曾經同意以其名義辦貸款出借被告戊○○,遽而推論其等必亦同意或授權被告戊○○以其等名義申辦本件附表一編號19至21或編號1 至7 所示信用卡或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貸款,上開辯護意旨亦非可採。

5、被告戊○○於本院之辯護意旨另以:「附表二之6 編號1 所示之9 萬元信用卡預借現金,係存入乙○○之中國信託高雄分行帳戶;另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12萬元便利金貸款,係存入甲○○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橋頭分行帳戶,可見上開款項均由乙○○、甲○○自上開銀行帳戶領款供被告使用,足證乙○○、甲○○均曾同意由被告戊○○以其等名義申請本件信用卡」云云(見本院卷第177 至178 頁),而上開款項各撥款存入上開乙○○、甲○○銀行帳戶之事實,固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12月4 日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12月2 日刑事陳報狀足佐(見本院卷第94、97頁),然證人甲○○既曾同意以其名義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橋頭分行辦理信用貸款而出借被告戊○○(如上所述),而上開12萬元款項又係撥款存入此分行帳戶,則被告戊○○自然得以領取此部分款項,且上開款項之提款事實,係屬申請貸款核准後之行為,無從以此核貸後之提款行為,遽而推論被告戊○○於核貸前,即有取得乙○○、甲○○之同意或授權。

㈢、上開事實欄關於被害人丙○○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丙○○於偵查證稱:「伊未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友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亦未同意丁○○以伊名義申請信用卡,該等申請資料均非伊所填寫及簽名,伊現在南投縣埔里鎮建智補習班擔任數學老師,並非榮輝汽車電機材料行員工;伊未曾交付身份證件給戊○○,不知道戊○○為何有伊之身份證件,但戊○○住在伊家有12年之久,之前伊曾留身份證影本在家中」等語(見偵卷第50至51頁、第88至89頁),並有被害人丙○○遭偽造如附表一編號8 、9 所示信用卡申請書及附表二之8 、9 所載之刷卡消費紀錄等文件附卷可佐。

2、被告戊○○先於偵查供稱:「沒有用丙○○之名義申辦信用卡,是丁○○去辦的,和伊沒關係」云云(見偵卷第228 頁),嗣於原審卻改口證稱:「以丙○○名義申辦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友邦銀行等2 張信用卡,係經丙○○同意,伊幫忙申請的,因伊等缺錢,經過丙○○之同意才申請的,上開信用卡申請書均由伊填寫,帳單寄來後,丁○○才知此事,由伊預借現金後,丁○○要用多少,伊再拿錢給丁○○,帳單來的時候,再由丁○○去繳,該2 張信用卡有部分係伊在使用,並非全部都是丁○○在用」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67至168 頁、170 至173 頁),則附表一編號8 、9 所示信用卡申請,倘果真有得被害人丙○○之同意或授權,被告戊○○於偵查中何需先行否認;另觀之共同被告丁○○於偵查中尚且供稱:「丙○○沒有在榮輝汽車電機材料行工作,但伊申請之信用卡均是丙○○同意借給伊的,上開2 張信用卡是丙○○同意後,由戊○○幫忙填寫資料提出申請,信用卡下來後由伊使用,且信用卡費均由伊繳納,伊有留存帳單,都是伊叫戊○○幫忙領錢,領的錢是伊在使用」云云(見偵卷第89頁),嗣於原審訊問時改稱:「戊○○原來答應伊要負責清償卡債,所以要伊為前開陳述,但現在戊○○並未幫伊大哥(指丙○○)清償,之前伊如此陳述係基於要幫戊○○頂罪之意思,戊○○冒用他人名義申請信用卡、貸款之事,伊事前均不知情,直到三民第二分局去搜索時伊才知道」云云(見原審卷㈠第308 、309 頁),又於原審證稱:「戊○○經丙○○同意辦理信用卡時伊並不知情,待辦好後才知道,伊未曾持丙○○之上開信用卡去消費或預借現金,之前如此陳述係因為丙○○是伊大哥,伊說經過丙○○之同意,應該就不會怎樣」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78 至179 頁),被告戊○○、丁○○各自對於被害人丙○○之上開2 張信用卡為何人所申辦、使用、丁○○是否知情等節,前後供詞反覆,推諉卸責之動機甚明,是被害人丙○○遭被告戊○○、丁○○冒名申辦上開2 張信用卡,並持以盜刷、預借現金等事實堪可認定。

3、被告戊○○、丁○○於本件案發時,均居於高雄縣橋頭鄉○○村○○路建國巷6 號即被害人丙○○前揭信用卡之帳單寄送地址之事實,業據被告戊○○、丁○○所自承,可見被告丁○○對於被告戊○○以被害人丙○○名義申辦上開信用卡之舉顯非毫無所知,再參酌被告戊○○、丁○○於原審之上開供證陳述,足徵被告戊○○、丁○○對於此部分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甚明。

4、被告戊○○於本院之辯護意旨另以:「附表二之8 編號3 所示之10萬元信用卡預借現金,係存入丙○○之高雄三信左營分社帳戶,可見上開款項由丙○○自上開帳戶領款供被告使用,足證丙○○曾同意由被告戊○○以其名義申請本件信用卡」云云(見本院卷第177 至178 頁),而上開款項撥款存入上開丙○○上開帳戶之事實,固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12月4 日函足佐(見本院卷第94頁),然參以被告丁○○與被害人丙○○本屬親兄弟之密切關係,足徵被告戊○○、丁○○於上開款項核貸後,已知如何從丙○○帳戶提領此款之方法,且上開款項之提款事實,係屬申請貸款核准後之行為,無從以此核貸後之提款行為,遽而推論被告戊○○於核貸前,即有取得丙○○之同意或授權。至於被害人丙○○於警詢所陳關於中國信託銀行領款20萬元部分之過程,縱有與事實未盡一致,但此部分事實顯與附表一編號8 、9 所示信用卡申請未得被害人丙○○之同意或授權之待證事實無涉,自無從以此推論被告戊○○即有取得被害人丙○○之同意或授權。

㈣、綜上所述,被告戊○○、丁○○所辯上情,均屬卸責之詞,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丁○○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部分:

㈠、被告戊○○單獨假冒被害人乙○○、己○○○、甲○○等人名義申請信用卡、現金卡、貸款等,並在信用卡、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上偽填乙○○等人署押,表示係乙○○等人本人,向附表一所示各銀行行使,使各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核撥貸款,並在取得信用卡後在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申請人即乙○○等人署押而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意旨及同院93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復持以行使消費,而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持卡人即上開被害人等人署押,並持以向特約商店行使,或持卡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等所為,係單獨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第339 條之2 第1項 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又被告戊○○、丁○○共同假冒被害人丙○○名義,以上開方式犯罪所為(即上開事實欄二所示),亦係各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㈡、被告戊○○、丁○○所犯上開事實欄二所示各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按刑法第28條共犯於95年7 月1 日修正生效施行前係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則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法後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而被告等人之上開共同正犯關係,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或修正後刑法第28條,均構成共同正犯,即無有利、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本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然經與被告罪刑有關之其他連續犯、牽連犯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而予以綜合比較結果,仍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最高法院97年4 月22日97年第2 次刑事庭會議刑議字第2 號決議意旨足參)。

㈢、被告戊○○、丁○○上開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得他人財物等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2 人所為連續詐得財物、利益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是其等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按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上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律結果,因舊法係依連續犯、牽連犯規定論以一罪,新法則應依行為數分別論罪,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於被告戊○○於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簽名,分別為偽造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帳單後,進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戊○○、丁○○所犯上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部分,公訴人之起訴法條時雖漏引刑法第339條之2 第1 項,惟於起訴事實業已敘明關於利用提款機預借現金功能詐領現款部分,此部分自屬起訴範圍,爰併予審理並補充此部分論罪法條;又關於附表一編號3 、4 、附表一編號14至18;附表三編號1 、2 、4 所示部分,及被告2 人於90年12月間所為上開事實欄二部分,暨上開詐欺得利等犯行,雖均未經起訴書敘明,然該部分核與已起訴經本院論罪之事實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如上所述),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得併為審理。

四、原判決據以論處被告戊○○、丁○○罪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2 人犯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業已修正,經比較新舊法規定後,認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如上所述),原判決誤予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原判決第16頁倒數第8-9 行),自有未合。

㈡、被告2 人所為上開犯罪情節顯然有所差異,應以被告丁○○較輕於被告戊○○(如後所述),然原判決對於被告2 人之量處刑度,卻僅相差有期徒刑4 月,自不合比例及公平原則而有不當。

五、被告戊○○、丁○○均執前詞否認犯罪,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固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2 人犯罪動機、目的均為圖一己私利,被告戊○○竟單獨或夥同被告丁○○多次冒名申請被害人信用卡,且持以盜刷、預借現金或冒名貸款,造成被害人及金融機關受損之程度,被告戊○○因此詐得金額高達3 百餘萬元,被告丁○○與被告戊○○共同詐得之金額為44萬餘元,及被告2 人犯罪分工之角色、程度,足認被告戊○○所為上開犯罪情節顯然較重於被告丁○○,被告戊○○犯後尚能坦承部分犯行(即被害人己○○○部分),及關於被害人乙○○、甲○○遭被告戊○○盜刷部分業已清償完畢(有卷附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7年4 月22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4 月22日、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23日、玉山銀行97年4 月2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5月6 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5 月28日等函文可考,見原審卷㈢第10、16、21、24、29、76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被告2 人各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2 人上開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減刑條件,皆應依法減輕其宣告刑2 分之1 ;又被告丁○○部分,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按被告丁○○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

六、附表一、三「應沒收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由被告戊○○獨自在信用卡、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之「乙○○」、「己○○○」、「甲○○」等人署押(附表一編號八、九「應沒收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各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署押部分,除外),及附表一編號八、九「應沒收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各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署押,係屬於被告戊○○、丁○○共犯上開之罪部分,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即被告戊○○部分,就附表一、三「應沒收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由被告戊○○獨自在信用卡、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之「乙○○」、「己○○○」、「甲○○」等人署押,均宣告沒收;另被告丁○○部分,就附表一編號八、九「應沒收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各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署押,均宣告沒收)。至於:

1、附表一、三所示信用卡、現金卡、貸款之申請書,因已持向各該銀行行使,均非屬被告2 人所有之物,毋庸宣告沒收。

2、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雖係被告2 人犯罪所得之物,惟均未扣案,且於本件案發後均經被告戊○○剪毀丟棄等情,業經被告戊○○於原審供承明確(見原審卷㈠第146 頁),又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等信用卡仍尚存在,為免執行之困難,爰就該等信用卡及其上偽造之署押部分,均不宣告沒收。

3、附表二所示之盜刷簽帳單,或已持向各發卡銀行、特約商店行使,均非被告2 人所有,雖特約商店存根聯或銀行存根聯其上仍有偽造持卡人之署押,但因已逾保留期限,難以期待銀行業者或特約商店尚加以留存,且已據檢察官及原審先後向相關金融機構函調皆未能調得供參,足認應均遭銷毀,亦毋庸宣告沒收。而持卡人簽帳單收執根聯部分,因盜刷迄今已隔多年且未經查扣在卷,亦可認該等簽帳單亦不復存在,爰不再就該等簽帳單及其上偽造之署押部分併予宣告沒收。

4、扣案之簽帳單5 張、使用過之機票7 張、密碼通知單3 張、銀行兌換單2 張及預備現金密碼卡1 張等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且據被告2 人於原審供陳明確(見原審卷㈡第181 頁),亦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條、第219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修正前刑法(下同)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張意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被害人乙○○、丙○○、己○○○、甲○○遭冒名申請
        信用卡一覽表
┌──┬────┬───────────┬─────────┬─────────┬─────────────┬─────────┐
│編號│被冒名人│發卡機構、卡號        │發卡時間(核貸日)│偽造申請書        │應沒收偽造之署押          │備註              │
├──┼────┼───────────┼─────────┼─────────┼─────────────┼─────────┤
│ 1 │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92年12月17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47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                  │「乙○○」署押1 枚        │                  │
├──┼────┼───────────┼─────────┼─────────┼─────────────┼─────────┤
│ 2 │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2年10月31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61頁(1 │
│    │        │0000-0000-0000-0000   │                  │                  │「乙○○」署押1 枚        │張申請書同時申請編│
│    │        │                      │                  │                  │                          │號2、3、4 信用卡)│
├──┼────┼───────────┼─────────┼─────────┼─────────────┼─────────┤
│ 3 │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2年10月31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61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                  │「乙○○」署押1 枚        │                  │
├──┼────┼───────────┼─────────┼─────────┼─────────────┼─────────┤
│ 4 │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2年10月31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61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                  │「乙○○」署押1 枚        │                  │
├──┼────┼───────────┼─────────┼─────────┼─────────────┼─────────┤
│ 5 │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93年3 月19日      │代償卡專用申請書  │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139 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                  │「乙○○」署押1 枚        │                  │
├──┼────┼───────────┼─────────┼─────────┼─────────────┼─────────┤
│ 6 │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92年6 月3 日      │ZOOMAL L聯名卡申請│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144 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書                │「乙○○」署押1 枚        │                  │
├──┼────┼───────────┼─────────┼─────────┼─────────────┼─────────┤
│ 7 │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公│91年1 月11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授權申請簽名」、「主│原審卷㈠第183 至  │
│    │        │司0000-0000-0000-0000 │                  │                  │卡申請人簽名」欄下「乙○○│184 頁            │
│    │        │                      │                  │                  │」署押各1 枚(共2 枚      │                  │
├──┼────┼───────────┼─────────┼─────────┼─────────────┼─────────┤
│ 8 │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92年6 月27日      │ZOO MALL聯名卡申請│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148 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書                │「丙○○」署押1 枚        │                  │
├──┼────┼───────────┼─────────┼─────────┼─────────────┼─────────┤
│ 9 │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公│90年12月31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授權申請簽名」、「主│原審卷㈠第186 至  │
│    │        │司0000-0000-0000-0000 │                  │                  │卡持卡人簽名」欄下「丙○○│187 頁            │
│    │        │                      │                  │                  │」署押各1 枚(共2 枚)    │                  │
├──┼────┼───────────┼─────────┼─────────┼─────────────┼─────────┤
│  │己○○○│富邦銀行              │91年6 月28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主卡申請人簽名」欄下│警卷㈠第20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                  │「己○○○」署押1 枚      │                  │
├──┼────┼───────────┼─────────┼─────────┼─────────────┼─────────┤
│  │己○○○│玉山銀行              │92年6 月23日      │國民旅遊卡信用卡申│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42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請書              │「己○○○」署押1 枚      │                  │
├──┼────┼───────────┼─────────┼─────────┼─────────────┼─────────┤
│  │己○○○│友邦國際信用卡(股)公│90年5 月11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主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191 至  │
│    │        │司0000-0000-0000-0000 │                  │                  │「己○○○」署押2 枚      │192 頁            │
├──┼────┼───────────┼─────────┼─────────┼─────────────┼─────────┤
│  │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92年6 月9 日      │ZOO MALL聯名卡申請│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149 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書                │「己○○○」署押1 枚      │                  │
├──┼────┼───────────┼─────────┼─────────┼─────────────┼─────────┤
│  │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1年10月25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63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                  │「己○○○」署押1 枚      │                  │
├──┼────┼───────────┼─────────┼─────────┼─────────────┼─────────┤
│  │己○○○│遠東商業銀行          │91年2 月間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178 至  │
│    │        │0000-0000-0000-0000   │                  │                  │「己○○○」署押1 枚      │179 頁            │
├──┼────┼───────────┼─────────┼─────────┼─────────────┼─────────┤
│  │己○○○│誠泰商業銀行          │92年5 月30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157 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                  │「己○○○」署押2 枚      │                  │
├──┼────┼───────────┼─────────┼─────────┼─────────────┼─────────┤
│  │己○○○│中華商業銀行          │91年10月15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163 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                  │「己○○○」署押1 枚      │                  │
├──┼────┼───────────┼─────────┼─────────┼─────────────┼─────────┤
│  │己○○○│中華商業銀行          │91年10月15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163 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                  │「己○○○」署押1 枚      │                  │
├──┼────┼───────────┼─────────┼─────────┼─────────────┼─────────┤
│  │甲○○  │玉山銀行              │92年8 月28日      │國民旅遊卡信用卡申│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41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請書              │「甲○○」署押1 枚        │                  │
├──┼────┼───────────┼─────────┼─────────┼─────────────┼─────────┤
│  │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1年9 月19日      │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偵卷第160 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                  │「甲○○」署押1 枚        │                  │
├──┼────┼───────────┼─────────┼─────────┼─────────────┼─────────┤
│  │甲○○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92年6 月27日      │ZOO MALL聯名卡申請│偽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下│原審卷㈠第146 頁  │
│    │        │0000-0000-0000-0000   │                  │書                │「甲○○」署押1 枚華      │                  │
├──┴────┴───────────┴─────────┴─────────┴─────────────┴─────────┤
│冒名申請共21張信用卡                                                                                                          │
└───────────────────────────────────────────────────────────────┘
附表二:被害人乙○○、丙○○、己○○○、甲○○遭盜刷、預
        借現金,時、地、金額一覽表
┌────────────────────────────────────────────────────┐
│附表二之1:假冒「乙○○」名義盜刷台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3年2 月21日│銘綜商行              │   427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枚署押。                    │46 頁     │9條第1項│
├──┼──────┼───────────┼────┼──────────────┼─────┼────┤
│ 2  │93年5 月1 日│SA SA COSMETIC CO LTD │ 7,018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93年6 月12日│中國石油橋頭站        │   5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  │92年12月27日│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10,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同上      │刑法第33│
│    │            │                      │        │。                          │          │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 5  │93年1 月15日│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  │93年3 月25日│BANK OF CHINA INTL    │17,23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  │93年3 月25日│TAI FUNG BANK         │17,23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8  │93年3 月27日│BANK OF CHINA INTL    │17,24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9  │93年3 月28日│BANK OF CHINA INTL    │17,241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0 │93年3 月29日│MANDARIN ORIENTAL MACA│ 3,67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小計:100,571元(起訴書誤載為184,021元)                                                        │
├────────────────────────────────────────────────────┤
│附表二之2:假冒「乙○○」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無刷卡消費紀錄。(起訴書誤將附表二之3、4之盜刷金額計入本卡而誤載為208,431元)                           │
├────────────────────────────────────────────────────┤
│附表二之3:假冒「乙○○」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2年11月29日│永亨服飾有限公司      │ 2,902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枚署押。                    │65頁      │9條第1項│
├──┴──────┴───────────┴────┴──────────────┴─────┴────┤
│附表二之4:假冒「乙○○」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2年12月1 日│中信銀ATM統一糖廠     │30,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                          │64 至65 頁│9 條之2 │
│    │            │                      │        │                            │、警卷㈡  │第1項   │
│    │            │                      │        │                            │第317 至  │        │
│    │            │                      │        │                            │318頁     │        │
├──┼──────┼───────────┼────┼──────────────┼─────┼────┤
│ 2  │93年12月2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9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93年1 月4 日│土地銀行-CD/ATM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  │93年1 月6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4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  │93年1 月25日│中信銀ATM統一糖廠     │3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  │93年1 月28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9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  │93年3 月25日│TANG BANK            │21,66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8  │93年3 月26日│BANK OF CHINA INTL    │25,97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9  │93年3 月27日│SENG HENG BANK        │34,66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0 │93年3 月28日│BANK OF CHINA INTL    │26,002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1 │93年3 月29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92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2 │93年3 月29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79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3 │93年3 月30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8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4 │93年3 月30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1,01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5 │93年4 月29日│BANK OF CHINA INTL    │21,661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6 │93年5 月3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92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7 │92年12月5 日│中國石油橋頭站        │   58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      │刑法第33│
│    │            │                      │        │枚署押。                    │          │9條第1項│
├──┼──────┼───────────┼────┼──────────────┼─────┼────┤
│ 18 │92年11月24日│東森得易分期01-12     │   41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19 │92年11月24日│東森得易分期02-12     │   41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0 │92年11月24日│東森得易分期03-12     │   41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1 │92年11月24日│東森得易分期04-12     │   41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2 │92年11月24日│東森得易分期05-12     │   41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3 │92年11月24日│東森得易分期06-12     │   41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4 │92年11月24日│東森得易分期餘額結清  │ 2,49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小計:211,729元                                                                                 │
├────────────────────────────────────────────────────┤
│附表二之5:假冒「乙○○」名義盜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3年3月23日 │代償他行債務          │200,000 │代償他行債務,無簽帳單等消費│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元(已償│紀錄。                      │138 、165 │9條第1項│
│    │            │                      │還202,35│                            │頁        │        │
│    │            │                      │5元)   │                            │          │        │
├──┴──────┴───────────┴────┴──────────────┴─────┼────┤
│附表二之6:假冒「乙○○」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2年6 月9 日│玉山銀行代償          │90,000元│代償他行債務,無簽帳單及署押│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相關資料。                  │150 頁    │9條第1項│
├──┼──────┼───────────┼────┼──────────────┼─────┼────┤
│ 2  │93年2 月6 日│卡優貸預借現金        │90,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同上      │刑法第33│
│    │            │                      │        │。                          │          │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盜刷金額小計:18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21,350元)                                                        │
├───────────────────────────────────────────────┬────┤
│附表二之7:假冒「乙○○」名義盜刷友邦國際信用卡(股)公司(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1年1 月14日│信用卡餘額代償        │40,000元│代償他行債務,無簽帳單等消費│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紀錄。                      │185 頁    │9條第1項│
├──┼──────┼───────────┼────┼──────────────┼─────┼────┤
│ 2  │91年1 月16日│大安商業銀行 岡山分行 │20,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同上      │刑法第33│
│    │            │                      │        │。                          │          │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 3  │91年1 月16日│銘綜商號              │ 3,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      │刑法第33│
│    │            │                      │        │枚署押。                    │          │9條第1項│
├──┼──────┼───────────┼────┼──────────────┼─────┼────┤
│ 4  │91年1 月20日│誠泰商業銀行          │20,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同上      │刑法第33│
│    │            │                      │        │。                          │          │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 5  │91年3 月2 日│大安商業銀行 岡山分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  │91年4 月2 日│大安商業銀行 岡山分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  │91年7 月10日│HKB MACAU MACAU       │ 6,34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8  │93年3 月26日│BANK OF CHINA INTL    │18,77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9  │93年4 月29日│SENG HENG BANK        │17,47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小計:135,590元(起訴書誤載為248,995元)                                                        │
├────────────────────────────────────────────────────┤
│【被害人乙○○遭盜刷金額總計:830,792元。】                                                             │
├────────────────────────────────────────────────────┤
│附表二之8:假冒「丙○○」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2年7 月2 日│友邦銀行代償          │80,000元│代償他行債務,無簽帳單等消費│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紀錄。                      │152 頁    │9條第1項│
├──┼──────┼───────────┼────┼──────────────┼─────┼────┤
│ 2  │92年11月1 日│COFFEE SHOP CASCAIS   │ 1,855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      │同上    │
│    │            │                      │        │枚署押。                    │          │        │
├──┼──────┼───────────┼────┼──────────────┼─────┼────┤
│ 3  │93年2 月9 日│卡優貸預借現金        │100,000 │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同上      │刑法第33│
│    │            │                      │      元│。                          │          │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 4  │92年11月24日│中國信託ATM預借現金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小計:191,855元(起訴書誤載為149,816元)                                                        │
├────────────────────────────────────────────────────┤
│附表二之9:假冒「丙○○」名義盜刷友邦國際信用卡(股)公司(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1年1 月2 日│信用卡餘額代償        │20,000元│代償他行債務,無簽帳單等消費│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紀錄。                      │190 頁    │9條第1項│
├──┼──────┼───────────┼────┼──────────────┼─────┼────┤
│ 2  │91年1 月2 日│信用卡餘額代償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91年1 月3 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20,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同上      │刑法第33│
│    │            │行                    │        │。                          │          │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 4  │91年1 月4 日│大安商業銀行 岡山分行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  │91年1 月6 日│大安商業銀行 岡山分行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  │91年1 月11日│大安商業銀行 岡山分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  │91年2 月22日│大安商業銀行 岡山分行 │ 7,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8  │91年3 月9 日│HKB MACAU TAIPA       │ 8,91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9  │91年3 月10日│HKB MACAU MACAU       │22,29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0 │91年3 月13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小港機│15,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場                    │        │                            │          │        │
├──┼──────┼───────────┼────┼──────────────┼─────┼────┤
│ 11 │91年4 月15日│誠泰商業銀行          │ 6,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2 │91年5 月22日│誠泰商業銀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3 │91年11月10日│誠泰商業銀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4 │91年12月8 日│HSBC MACAU MACAU      │ 6,671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5 │92年6 月27日│誠泰商業銀行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6 │92年7 月5 日│高雄企銀-CD/ATM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7 │92年7 月25日│慶豐商業銀行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8 │92年7 月27日│TAI FUNG BANK MACAU80 │18,06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9 │92年10月3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小計:248,955元(起訴書誤載為248,995元)                                                        │
├────────────────────────────────────────────────────┤
│【被害人丙○○遭盜刷金額總計:440,810元。】                                                             │
├────────────────────────────────────────────────────┤
│附表二之:假冒「己○○○」名義盜刷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1年7 月8 日│誠泰商業銀行          │20,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                          │223 至225 │9 條之2 │
│    │            │                      │        │                            │頁        │第1項   │
├──┼──────┼───────────┼────┼──────────────┼─────┼────┤
│ 2  │91年7 月8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8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91年7 月9 日│慶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  │91年7 月9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8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  │91年7 月10日│BANCO NACIONAL ULTRL  │16,702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  │91年7 月10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8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  │91年7 月11日│HKB MACAU             │16,68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8  │91年7 月11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8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9  │91年7 月12日│HKB MACAU             │16,702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0 │91年7 月12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8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1 │91年7 月12日│HKB MACAU             │16,702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2 │91年7 月12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8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3 │91年7 月14日│TAI FUNG BANK 2202    │17,20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4 │91年7 月14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702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5 │91年8 月7 日│誠泰商業銀行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6 │91年8 月7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8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7 │91年8 月10日│HKB MACAU             │16,99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8 │91年8 月10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9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9 │91年8 月14日│HKB MACAU             │16,908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0 │91年8 月14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92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1 │91年8 月14日│HKB MACAU             │ 8,45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2 │91年8 月14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39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3 │91年12月7 日│BANK OF CHINA INTL    │18,07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4 │91年12月7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73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5 │91年12月8 日│HSBC MACAU            │17,54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6 │91年12月8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71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7 │91年12月9 日│HSBC MACAU            │ 8,77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8 │91年12月9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40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9 │91年12月9 日│BANK OF CHINA INTL    │ 6,76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0 │91年12月9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33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1 │92年7 月11日│TAI FUNG BANK 2202    │17,848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2 │92年7 月11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72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3 │92年7 月12日│TAI FUNG BANK 2202    │17,812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4 │92年7 月12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72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5 │92年7 月13日│TAI FUNG BANK 2202    │13,35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6 │92年7 月13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568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7 │92年10月31日│TAI FUNG BANK 2202    │17,72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8 │92年10月31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7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9 │93年1 月2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0 │93年1 月25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8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1 │93年3 月27日│BANK OF CHINA         │17,241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2 │93年3 月27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8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3 │93年4 月29日│BANK OF CHINA         │17,23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4 │93年4 月29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8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5 │93年4 月30日│TAI FUNG BANK         │17,251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6 │93年4 月30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8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7 │93年5 月2 日│BANK OF CHINA         │17,251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8 │93年5 月2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8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9 │91年7 月4 日│銘綜商號              │   257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      │刑法第33│
│    │            │                      │        │枚署押。                    │          │9條第1項│
├──┼──────┼───────────┼────┼──────────────┼─────┼────┤
│ 50 │91年7 月8 日│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 1,088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 51 │91年7 月14日│BAR COM KARAOKE ENERGI│ 6,9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2 │91年12月6 日│RESTAURANTE FONG FONG │ 2,4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3 │92年7 月9 日│RESTAURANTE FONG      │ 5,09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FO2530                │        │                            │          │        │
├──┼──────┼───────────┼────┼──────────────┼─────┼────┤
│ 54 │93年1 月16日│銘綜商號              │   49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5 │93年1 月20日│銘綜商號              │ 1,06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小計:427,156元(起訴書誤載為4,330,442元)                                                      │
├────────────────────────────────────────────────────┤
│附表二之:假冒「己○○○」名義盜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2年6 月27日│衣多流行生活館        │ 1,461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枚署押。                    │38 頁     │9條第1項│
├──┼──────┼───────────┼────┼──────────────┼─────┼────┤
│ 2  │92年7 月3 日│誠泰商業銀行          │15,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同上      │刑法第33│
│    │            │                      │        │。                          │          │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 3  │92年7 月9 日│SENG HENG BANK        │17,81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  │92年7 月11日│TAI FUNG BANK         │17,878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  │92年7 月11日│TAI FUNG BANK         │17,878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  │92年7 月11日│TAI FUNG BANK         │17,878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  │92年10月31日│BANK OF CHIAN INTL    │17,72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8  │92年11月3 日│TAI FUNG BANK         │15,50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小計:121,135元(起訴書誤載為1,328,489元)                                                      │
├────────────────────────────────────────────────────┤
│附表二之:假冒「己○○○」名義盜刷友邦國際信用卡(股)公司(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0年5 月14日│信用卡餘額代償        │55,000元│代償他行債務,無簽帳單等消費│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紀錄。                      │194 頁    │9條第1項│
├──┼──────┼───────────┼────┼──────────────┼─────┼────┤
│ 2  │90年6 月5 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同上      │刑法第33│
│    │            │                      │        │。                          │          │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 3  │90年7 月15日│大安商業銀行 岡山分行 │ 3,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  │90年8 月15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岡山│ 3,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分行                  │        │                            │          │        │
├──┼──────┼───────────┼────┼──────────────┼─────┼────┤
│ 5  │90年9 月27日│大安商業銀行 岡山分行 │ 8,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  │90年11月23日│BANK OF CHINA/Macau   │ 4,51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AirpoHONG KO          │        │                            │          │        │
├──┼──────┼───────────┼────┼──────────────┼─────┼────┤
│ 7  │91年3 月8 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7,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8  │91年5 月11日│誠泰商業銀行          │ 3,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9  │91年7 月15日│HSBC/HOTEL LISBOA     │ 4,202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MACAU                 │        │                            │          │        │
├──┼──────┼───────────┼────┼──────────────┼─────┼────┤
│ 10 │92年7 月28日│BANK OF CHINA/Hotel   │18,018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LisboHONG KO          │        │                            │          │        │
├──┼──────┼───────────┼────┼──────────────┼─────┼────┤
│ 11 │93年2 月27日│高雄企銀              │15,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2 │93年3 月27日│BANK OF CHINA/Hotel   │17,42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LisboHONG KO          │        │                            │          │        │
├──┼──────┼───────────┼────┼──────────────┼─────┼────┤
│ 13 │93年5 月1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盜刷金額小計:161,162元                                                                                 │
├────────────────────────────────────────────────────┤
│附表二之:假冒「己○○○」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2年6 月12日│中國信託銀行代償      │80,000元│用於代償他行債務,無簽帳單等│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消費紀錄。                  │153 頁    │9條第1項│
├──┴──────┴───────────┴────┴──────────────┴─────┴────┤
│盜刷金額小計:8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273,878元)                                                       │
├────────────────────────────────────────────────────┤
│附表二之:假冒「己○○○」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1年12月6 日│HSBC/HOTEL LISBOA     │21,995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                          │100 至101 │9 條之2 │
│    │            │                      │        │                            │頁        │第1項   │
├──┼──────┼───────────┼────┼──────────────┼─────┼────┤
│ 2  │91年12月7 日│RESTAURANTE FONG FONG │ 6,018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91年12月7 日│BANK OF CHINA/HOTEL   │18,10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LISBO                 │        │                            │          │        │
├──┼──────┼───────────┼────┼──────────────┼─────┼────┤
│ 4  │91年12月7 日│BANK OF CHINA/HOTEL   │18,10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LISBO                 │        │                            │          │        │
├──┼──────┼───────────┼────┼──────────────┼─────┼────┤
│ 5  │91年12月8 日│BANK OF CHINA/HOTEL   │18,10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LISBO                 │        │                            │          │        │
├──┼──────┼───────────┼────┼──────────────┼─────┼────┤
│ 6  │91年12月8 日│HSBC/HOTEL LISBOA     │17,55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  │91年12月9 日│HSBC/HOTEL LISBOA     │ 8,77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8  │91年12月9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7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9  │91年12月9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0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0 │91年12月9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0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1 │91年12月9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0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2 │91年12月11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58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3 │91年12月11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36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4 │92年7 月1 日│高雄企銀-CD/ATM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5 │92年7 月4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5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6 │92年7 月11日│BANK OF CHINA/HOTEL   │22,24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LISBO                 │        │                            │          │        │
├──┼──────┼───────────┼────┼──────────────┼─────┼────┤
│ 17 │92年7 月11日│BANK OF CHINA/HOTEL   │22,24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LISBO                 │        │                            │          │        │
├──┼──────┼───────────┼────┼──────────────┼─────┼────┤
│ 18 │92年7 月12日│BANK OF CHINA/HOTEL   │17,84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LISBO                 │        │                            │          │        │
├──┼──────┼───────────┼────┼──────────────┼─────┼────┤
│ 19 │92年7 月14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70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0 │92年7 月14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70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1 │92年7 月14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59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2 │92年4 月13日│BANK OF CHINA/HOTEL   │17,342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LISBO                 │        │                            │          │        │
├──┼──────┼───────────┼────┼──────────────┼─────┼────┤
│ 23 │92年7 月16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58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4 │92年10月31日│HSBC/HOTEL LISBOA     │17,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5 │92年11月3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581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6 │93年8 月2 日│中信銀ATM統一新隆豐   │3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7 │93年8 月3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9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8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1-18     │   276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枚署押。                    │102 至104 │9條第1項│
│    │            │                      │        │                            │頁        │        │
├──┼──────┼───────────┼────┼──────────────┼─────┼────┤
│ 29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2-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0 │92年2 月3 日│好樂迪(股)公司-楠   │ 5,60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1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3-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2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4-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3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5-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4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6-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5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7-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6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8-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7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9-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8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10-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9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11-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0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12-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1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13-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2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14-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3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15-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4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16-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5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17-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6 │91年11月1 日│中國信託郵購018-18    │   27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7 │92年10月30日│便利金012-01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8 │92年11月27日│便利金012-02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9 │92年12月30日│便利金012-03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0 │93年1 月29日│便利金012-04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1 │93年2 月26日│便利金012-05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2 │93年3 月30日│便利金012-06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3 │93年4 月29日│便利金012-07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4 │93年5 月29日│便利金012-08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5 │93年6 月29日│便利金012-09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6 │93年7 月29日│便利金012-10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7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01-24        │ 1,24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8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02-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9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03-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0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04-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1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05-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2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06-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3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07-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4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08-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5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09-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6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10-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7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11-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8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12-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9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13-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0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14-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1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15-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2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16-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3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17-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4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18-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5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19-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6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20-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7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21-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8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22-24        │ 1,2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9 │93年6 月14日│東森 分期分期餘額結清 │ 2,44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小計:403,610元                                                                                 │
├────────────────────────────────────────────────────┤
│附表二之:假冒「己○○○」名義盜刷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1年3 月1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25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                          │176 至177 │9 條之2 │
│    │            │                      │        │                            │頁        │第1項   │
├──┼──────┼───────────┼────┼──────────────┼─────┼────┤
│ 2  │91年3 月1 日│誠泰商業銀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92年8 月29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4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  │92年8 月29日│誠泰商業銀行  岡山簡易│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分行                  │        │                            │          │        │
├──┼──────┼───────────┼────┼──────────────┼─────┼────┤
│ 5  │93年1 月20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4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  │93年1 月2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永吉│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分行                  │        │                            │          │        │
├──┼──────┼───────────┼────┼──────────────┼─────┼────┤
│ 7  │91年2 月22日│新增代償金額          │50,000元│代償他行債務,無簽帳單等消費│同上      │刑法第33│
│    │            │                      │        │紀錄。                      │          │9條第1項│
├──┼──────┼───────────┼────┼──────────────┼─────┼────┤
│ 8  │91年2 月22日│代償手續費            │   2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9  │91年2 月27日│主幼商場-岡山門市     │ 1,38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      │同上    │
│    │            │                      │        │枚署押。                    │          │        │
├──┼──────┼───────────┼────┼──────────────┼─────┼────┤
│ 10 │91年2 月28日│銘綜商號              │   9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1 │93年7 月13日│東森購物百貨          │ 4,98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2 │93年7 月31日│銘綜商號              │   602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小計:84,115元                                                                                  │
├────────────────────────────────────────────────────┤
│附表二之:假冒「己○○○」名義盜刷誠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2年5 月間  │代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120,000 │代償他行債務,無簽帳單等消費│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款                    │      元│紀錄。                      │158 頁    │9條第1項│
├──┴──────┴───────────┴────┴──────────────┴─────┼────┤
│附表二之:假冒「己○○○」名義盜刷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1年10月19日│好樂迪(股)公司岡山分│ 4,077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公司                  │        │枚署押。                    │162 頁    │9條第1項│
├──┼──────┼───────────┼────┼──────────────┼─────┼────┤
│ 2  │91年10月27日│銘綜商號(愛國超市)  │   92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92年3 月31日│永亨服飾有限公司(A& │   5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D-博客萊)            │        │                            │          │        │
├──┼──────┼───────────┼────┼──────────────┼─────┼────┤
│ 4  │92年4 月1 日│銘綜商號(愛國超市)  │   638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  │92年7 月12日│HOTEL PRESIDENTE MACAU│ 1,983元│同上                        │同上      │刑法第33│
│    │            │                      │        │                            │          │9條第2項│
├──┼──────┼───────────┼────┼──────────────┼─────┼────┤
│ 6  │91年11月16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4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同上      │刑法第33│
│    │            │公司                  │        │。                          │          │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 7  │91年11月16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公司                  │        │                            │          │        │
├──┼──────┼───────────┼────┼──────────────┼─────┼────┤
│ 8  │91年12月7 日│BANK OF CHINA INTL    │   48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9  │91年12月7 日│BANK OF CHINA INTL    │13,55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0 │91年12月8 日│HSBC MACAU            │   26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1 │91年12月8 日│HSBC MACAU            │ 4,38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2 │92年7 月13日│TAI FUNG BANK         │   48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3 │92年7 月13日│TAI FUNG BANK         │13,35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4 │92年7 月13日│SENG HENG BANK        │   48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5 │92年7 月13日│SENG HENG BANK        │13,35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6 │92年3 月26日│BANK OF CHINA INTL    │   581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7 │93年3 月26日│BANK OF CHINA INTL    │17,22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8 │93年3 月27日│TAI FUNG BANK         │   581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9 │93年3 月27日│TAI FUNG BANK         │17,24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0 │93年4 月30日│SENG HENG BANK        │   42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1 │93年4 月30日│SENG HENG BANK        │10,79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2 │93年5 月2 日│BANK OF CHINA INTL    │   47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3 │93年5 月2 日│BANK OF CHINA INTL    │12,938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小計:125,154元                                                                                 │
├────────────────────────────────────────────────────┤
│附表二之:假冒「己○○○」名義申請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無刷卡消費紀錄                                                                                          │
├────────────────────────────────────────────────────┤
│【被害人己○○○遭盜刷金額總計:1,522,332元。】                                                         │
├────────────────────────────────────────────────────┤
│附表二之:假冒「甲○○」名義盜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2年9 月10日│台新商業銀行          │15,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                          │37 頁     │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 2  │92年10月13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92年10月31日│HSBC MACAU            │ 9,891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  │93年1 月5 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  │93年1 月2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合計:84,891元(起訴書誤載為375,262元)                                                          │
├────────────────────────────────────────────────────┤
│附表二之:假冒「甲○○」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1年10月20日│高雄企銀-CD/ATM       │20,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                          │73 至75 頁│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 2  │91年10月23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5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91年11月3 日│高雄企銀-CD/ATM       │ 5,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  │91年11月6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27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  │92年7 月6 日│高雄企銀-CD/ATM       │15,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6  │92年7 月9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52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  │92年7 月28日│431777/Seng Heng Bank │17,854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8  │92年7 月29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596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9  │92年12月27日│中信銀ATM統一糖廠     │3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0 │92年12月30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9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1 │93年3 月27日│BANK OF CHINA/HOTEL   │21,57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LISBO                 │        │                            │          │        │
├──┼──────┼───────────┼────┼──────────────┼─────┼────┤
│ 12 │93年3 月29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89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3 │91年9 月26日│榮輝汽車保修廠        │16,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      │刑法第33│
│    │            │                      │        │枚署押。                    │          │9條第1項│
├──┼──────┼───────────┼────┼──────────────┼─────┼────┤
│ 14 │91年9 月26日│銘綜商號              │ 1,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5 │91年10月2 日│衣多商場              │ 1,55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6 │91年9 月26日│(王晉)耀3C電器量販  │ 2,5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7 │91年10月9 日│銘綜商號              │   52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8 │91年10月13日│銘綜商號              │   4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9 │91年10月30日│台灣糖業(股)高雄廠  │   4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0 │92年10月30日│便利金012-01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1 │92年11月27日│便利金012-02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2 │92年12月30日│便利金012-03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3 │93年1 月29日│便利金012-04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4 │93年2 月22日│中國石油橋頭站        │   43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5 │93年2 月26日│便利金012-05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6 │93年3 月24日│中國石油橋頭站        │   41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7 │93年3 月30日│便利金012-06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8 │93年4 月29日│便利金012-07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9 │93年5 月14日│分期靈活金01-12       │ 1,837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0 │93年5 月14日│分期靈活金手續費      │ 1,76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1 │93年5 月14日│分期靈活金匯費        │    3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2 │93年5 月28日│便利金012-08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3 │93年6 月29日│便利金012-09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4 │93年7 月20日│分期靈活金03-12       │ 1,833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5 │93年7 月29日│便利金012-10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合計:241,743元(起訴書誤載為46,497元)                                                         │
├────────────────────────────────────────────────────┤
│附表二之:假冒「甲○○」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與   │備註      │涉犯法條│
│    │            │                      │(新台幣)│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 1  │92年7 月2 日│中國信託銀行代償      │40,000元│代償他行債務,無簽帳單等消費│原審卷㈠第│刑法第33│
│    │            │                      │        │紀錄。                      │151 頁    │9條第1項│
├──┼──────┼───────────┼────┼──────────────┼─────┼────┤
│ 2  │92年7 月25日│毅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90,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      │刑法第33│
│    │            │                      │        │枚署押。                    │          │9條第2項│
├──┼──────┼───────────┼────┼──────────────┼─────┼────┤
│ 3  │93年2 月9 日│卡優貸預借現金        │80,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同上      │刑法第33│
│    │            │                      │        │。                          │          │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 4  │93年4 月29日│Hotel Lisboa          │17,235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      │刑法第33│
│    │            │                      │        │枚署押。                    │          │9條第2項│
├──┼──────┼───────────┼────┼──────────────┼─────┼────┤
│ 5  │92年11月24日│中國信託ATM預借現金   │10,000元│預借現金,無簽帳單等消費紀錄│同上      │刑法第33│
│    │            │                      │        │。                          │          │9 條之2 │
│    │            │                      │        │                            │          │第1項   │
├──┼──────┼───────────┼────┼──────────────┼─────┼────┤
│ 6  │93年2 月25日│中國信託ATM預借現金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7  │93年3 月19日│中國信託ATM預借現金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盜刷金額合計:277,235元(起訴書誤載為943,633元)                                                        │
├────────────────────────────────────────────────────┤
│【被害人甲○○遭盜刷金額總計:603,869元。】                                                             │
├────────────────────────────────────────────────────┤
│被害人乙○○、丙○○、己○○○、甲○○遭盜刷總額:3,397,803元。                                         │
└────────────────────────────────────────────────────┘
附表三:被害人乙○○、己○○○、甲○○遭冒名申請貸款、現
        金卡一覽表
┌──┬────┬───────────────┬──────┬──────┬─────┬─────────────┬────────┐
│編號│被冒名人│ 貸  款 機 構                 │貸款額度(元)│申 請 時 間 │偽造申請書│應沒收偽造之署押          │     備註       │
├──┼────┼───────────────┼──────┼──────┼─────┼─────────────┼────────┤
│ 1 │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15萬       │91年9 月12日│台新銀行償│偽造「立約人」欄下「乙○○│原審卷㈠第140 頁│
├──┼────┼───────────────┼──────┼──────┼─────┼─────────────┼────────┤
│ 2 │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2萬       │92年10月3 日│中信便利金│偽造「借款人」欄下「甲○○│警卷㈡第355 頁  │
├──┼────┼───────────────┼──────┼──────┼─────┼─────────────┼────────┤
│ 3 │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12萬(起訴書│92年10月23日│中信便利金│偽造「借款人」欄下「曾劉秀│警卷㈡第368頁   │
│    │        │-6705 (起訴書誤列為附表編號  │誤載為14,640│            │貸款申請書│梅」署押2 枚              │                │
│    │        │12遭信用卡盜刷之犯罪事實)    │元)        │            │          │                          │                │
├──┼────┼───────────────┼──────┼──────┼─────┼─────────────┼────────┤
│ 4 │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13萬       │93年5 月14日│現金卡申請│偽造「立約人(借款人)簽名│原審卷㈠第58至第│
│    │        │000-000-0000                  │            │            │書        │」欄下「己○○○」署押1 枚│59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