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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34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347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綠色圓形錠劑貳佰伍拾顆(驗餘總淨重玖拾捌點零貳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①將犯罪事實欄第5行更正為:「施用如扣案所示之第二級毒品」;②於證據欄增列:「刑案照片10張、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綠色圓形錠劑250顆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紙」作為證據;③於所犯法條欄補述:「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藥丸250顆(驗餘總淨重98.0225公克),經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96年7月4日航藥鑑字第0960765號鑑定書附卷可佐,爰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34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