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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魏宏安王瀅婷游欣怡

  • 被告
    黃圓映原名:黃春.黃鎂銀原名:黃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圓映原名:黃春.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陳焜昇律師 被   告 黃鎂銀原名:黃美. 林鑫溢原名:林木.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880號)及移送併辦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137號、第5502號、101 年度偵字第1972號、第388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7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圓映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鎂銀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鑫溢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黃圓映(原名:黃春美)係設立於新北市淡水區○○○路○段27號至27之10號等處之「道場」(下稱系爭道場,無設立公司登記、非法人,起訴書誤載為「紅富海集團」)現任負責人。緣民國83年間,黃圓映透過友人介紹,加入以王秋東為首,供人靈修、信仰三清祖師之系爭道場,而王秋東明知系爭道場並非銀行,卻以「修道」、「給付利息」等名義,向包括黃圓映在內之眾多社會不特定人士大量收取款項,並允諾到期可取回本金及年息百分之30之利息。詎王秋東於92年11月30日過世,該道場之道親(即將不特定金額存入系爭道場之人,以下統稱「存款人」)因加入先後分成新、舊兩派,而新、舊派間彼此雖互不信任,但均相信黃圓映,故共同推舉黃圓映擔任該道場新任負責人。黃圓映乃自92年12月3 日起,依循原王秋東生前模式繼續經營該道場,並概括承受王秋東違法吸金所遺留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 億元、位在新北市淡水區、苗栗縣頭份鎮等地共21筆不動產(附表二編號26、27、28、30、35至41、43、44、64、65、70、71、82至85)、車牌號碼7770-DB 號凌志廠牌之高價汽車1 輛(附表六編號3 )及花梨木、紫檀等高價值實木傢俱119 件(附表九)等資產,暨依約應給付予道場存款人本金及利息等債務。 二、林鑫溢(原名:林木榮)係黃圓映之丈夫,黃鎂銀(原名:黃美霞)則為黃圓映之胞妹,黃圓映接手主持系爭道場後,林鑫溢則負責系爭道場不法所得之投資業務,黃鎂銀則協助黃圓映處理一些金錢往來、人事接待及拓展投資等工作,其二人與黃圓映均明知系爭道場並非銀行,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依銀行法設立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自92年12月3 日起迄100 年3 月17日檢警查獲之日止,共同基於收受存款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推由黃圓映按前開王秋東經營之模式,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惟原約定年息百分之30利息過高,恐入不敷出,故改以每100 萬元為一單位,約定半年、八個月或一年為一期,利息則自年息百分之30先調降至百分之20,再逐年調低為年息百分之12(即月息百分之1 ),並自100 年3 月1 日起調降為年息百分之9.6 (即月息百分之0.8 );且如存款人認已領足利息,亦得依個人意願轉為「10年保本」,即期間不再支領任何利息,可隨時領回本金。黃圓映為有效管理系爭道場,將該道場各存款人均以小組團體方式分組,每組由一人擔任口線(迄查獲時止共計有如附表一所示之125 名口線),負責服務其下線存款人及作為該道場與下線間聯繫管道,並以口線拉下線、下線再拉下線等方式,傳達系爭道場可修道、改善生活、獲取比銀行利率更高之利息收入及存入本金到期均可如數領回等訊息,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黃圓映另委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口線,或其他有意願之存款人輪流擔任系爭道場志工,負責平日收款、整帳、發放利息、本金及簽立根條、合議單或10年保本卡予各個續約或新加入之存款人,倘存款人非屬10年保本之項目,輪值志工於收受款項同時,即給付第一期利息,並簽立記載存款時間、金額及領取利息時間等內容之根條或合議單,交予存款人收執,至系爭道場每日所收取款項,亦由不特定之志工收齊後,送至黃圓映、黃鎂銀位於台北市○○區○○路57之5 號之住處存放。其後,存款人得於約定到期前一個月左右,自由選擇兌領全部或一部本金,抑或繼續存放以領取下一期利息,並將合議單交由志工或口線帶回系爭道場,嗣當月應發放之利息及本金總額統計完畢後,黃圓映再將存放於其前開住處之現金搬運至系爭道場,發放予各該存款人。而黃圓映自92年12月3 日接手系爭道場起,迄100 年3 月17日遭檢警查獲時止,期間所收受款項詳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一二五「開戶日/正確日」為「92年12月3 日以後」所示部分,共計存款筆數為15,190筆(起訴書誤載為13,626筆),被害人數有8,056 人(起訴書誤載為7,342 人),吸金金額高達199 億6,000 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81 億4,850 萬元)。 三、黃圓映、林鑫溢及黃鎂銀三人為籌措足夠資金,以求能按期支付系爭道場存款人約定利息或本金,除推由黃圓映以前開方式,繼續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外,其三人另共同透過各種管道,將前開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等不法犯罪所得,以下列方式四處投資,以達滋養維持系爭道場之營運及存續之目的:㈠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 至25、29、31至34、42、45至63、66至69、72至81所示高額不動產(附表二編號26、27、28、30、35至41、43、44、64、65、70、71、82至85部分,係原王秋東於吸金後所購置,非屬黃圓映接手後所投資購買不動產),分別移轉登記在黃圓映、黃鎂銀或林鑫溢名下後,再轉而向銀行借貸高額款項,以發放利息予存款人或繼續投資。㈡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國內發行及香港發行之股票共計1,418,512 股(以起訴之日即100 年5 月17日收盤價計算【詳見附表三所示】,總計49,765,7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並分別登記在黃圓映、黃鎂銀名下。㈢投資及存款如附表四所示下列項目:①以黃圓映、黃鎂銀名義投入1,950 萬元資金,入股籌設核基委能拓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核基公司,總資本額6,600 萬元)。②以林鑫溢、柯合聰名義投入7,200 萬元資金,入股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賀喜公司,賀喜公司已接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示,將7,200 萬元匯入黃圓映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詳如附表四編號24備註欄)。③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存款。④購買美金52,954.27 元、英鎊110,019.63元、港幣4,779,554.98元、瑞士法郎0.72元等外幣,且分別存放於黃圓映、黃鎂銀及林鑫溢之金融機構帳戶內。⑤購買坐落在臺北市天母區及新北市板橋區之預售屋共6 間,總價金7 億9,390 萬元,總計已支付予建商共計2 億2,319 萬元(除以黃圓映、黃鎂銀名義購買外,更以系爭道場口線陳千容、柯尊江之名義購買,迄101 年3 月9 日止,建商共計將1 億4,542 萬2,300 元款項匯入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前開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帳戶內,見附表四編號24備註欄)。⑥以黃圓映、黃鎂銀名義,各借款7,000 萬元(借款期間為2 年、年息為百分之2.5 )予和丞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和冠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開公司已於101 年3 月28日將1 億4,000 萬元借款及第4 期利息157 萬5,000 元匯入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金融帳戶,見附表四編號24備註欄)。㈣購買如附表五所示之基金(以起訴之日參考市值計算,總計價值17,829,215元)。㈤購買如附表六編號1、2、4 所示高價之賓士廠牌汽車共3 輛,並分別登記在黃圓映、林鑫溢名下。㈥購買如附表七所示之黃金共計19筆(起訴書誤載為18筆),名錶35支,以及存放在台北市○○區○○路57之5 號居住處之現金共計4 億41萬6,800 元。㈦購買如附表八所示之十八羅漢、雞血石等古董,共計170 件。㈧投資如附表十所示之設立在薩摩亞獨立國之天玉集團控股公司(下稱天玉公司)之股份600 萬股,並以黃圓映、黃鎂銀之名義,匯款至新加坡天玉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總金額美金674 萬元(其中美金660 萬5,176.04元,於101 年5 月25日匯入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金融帳戶,見如附表四編號24備註欄)。 四、嗣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等單位共計約150 人,於100 年3 月17日分別在黃圓映、林鑫溢、黃鎂銀等以犯罪所得所購置或承租之房、地及黃宗能、劉宜頻等口線之住居等處,即台北市○○區○○路57之1 號、57之3 號、57之5 號(黃圓映及黃鎂銀實際居住處所)、57之7 號、新北市淡水區○○○路○ 段27號、27之1 號、27之 2 號、27之3 號、27之4 號、27之5 號、27之6 號、27之7 號、27之8 號、27之9 號、27之10號之該道場辦公大樓、臺北市士林區○○○ 路8-1 號1 樓、8-2 號1 樓、台北市士林 區○○○路234 號2 樓、台北市○○區○○路150 巷13號3 樓、台北市士林區○○○路○ 段405 巷70號6 樓、台北市北 投區○○○路101 巷7 號5 樓、新北市淡水區○○○路○ 段 29號、新北市○○區○○街39之7 號5 樓、新北市○○區○○街39巷12號4 樓、桃園縣蘆竹鄉○○村○○路○ 段29號、 桃園縣平鎮市○○路300 巷6 之5 號9 樓、新竹市○區○○路98號、新竹市○區○○路1 段11巷12號4 樓、新竹市○○區○○路6 段459 巷4 弄9 號、苗栗縣頭份鎮○○路555 之2 號、苗栗縣頭份鎮○○里○○路169 號、苗栗縣頭份鎮○○里○○路83巷100 號、苗栗縣三灣鄉大坪村4 鄰大坪林48號等處執行搜索,並先後扣得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暨在台北市○○區○○路57之5 號黃圓映住處及在上開新北市○○區○道場辦公大樓當場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車輛、如附表七所示之黃金及現金、如附表八所示之十八羅漢、雞血石等古董、如附表九所示之花梨木、紫檀等高價值實木傢俱,復陸續查扣上開如附表二至五等財物,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調查處、桃園縣調查站、新竹縣調查站、新竹市調查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苗栗縣調查站及苗栗縣警察局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審理範圍:公訴意旨未敘及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一二五所示之部分存款人及其等存入款項(詳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一二五「對照起訴書頁次/金額」欄所示),與起訴書論述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違反銀行法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詳後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判斷: ㈠被告黃圓映、黃鎂銀及林鑫溢關於本案之供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形,亦未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規定,應認被告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就其個人被訴犯罪事實,均有證據能力。 ㈡共同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證人許明耀、陳珮雲、系爭道場口線(如附表一備註欄所載)、存款人鄧明宗等人(詳如下述),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且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又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法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必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另詰問權之行使乃當事人之權利,亦得由當事人捨棄之。 ⒉查共同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等人及證人即黃鎂銀之夫許明耀、證人陳珮雲、證人即系爭道場口線陳千容、柯友江(即柯尊江)、張菊真、黃宗能、黃宗仁、邱瑞梅、林月明、廖金蓮、湯月雲、鄧秀雀、陳勝崑(即陳萬勝)、鄧容富、黃嬋琴、謝秀鳳、湯發輝、李枝華、宋年盛、黃麗寬、蘇仁生、蔡鏽貴、徐薪如、許志桐、周宏裕、林秋蘋、林玉華、陳渝潔、潘金敏、彭文正、林忠賢、黃嘉英、鄭榮輝、曾紹源、周鈞益、陳基和、莊德標、劉晉瑜、江日華、洪忠義、王枝梅、羅武坤、陳文琦、邱靜姵、林慶麟、林錫港、王世偉、連永宗、劉宜頻、張錦泉、黃再傳、謝定珍、彭春連、彭學柱、劉學財、陳進文、巫勝堂(即巫玟樑)、邱瑞貞、戴玉晴、李正瑞、秦芝齡、余增祥、邱玉嬌、王興灝、邱瑞鳳、范信柔、葉春梅、鄭詩鈞、潘豐吉、彭月娥、謝正忠、吳秀娟、張順斌、向芷鋆、劉學憲、賴靖琦、黃文代、翁文聰、許頌鑫、王福基、沈旺進、李順平(即李順潮)、呂鳳嬌、邱創金、徐憶慧、何純妹、林繼豊、江雪娥、沈三川、邱林家溋(即邱林英妹)、王桂蘭、周快、范月意、溫菊芳、林玉女、楊麗櫻、李銀妹、李林杏桃、吳祈萱、曾明終、謝環舟、陳吳菊妺、蔡文玲、曾木墻、林錫川、陳月霞等人,暨證人即存款人鄧明宗、葉春貴、黃荷舒、林秀微、徐欽水、邱秀琴、黃錦城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均已依法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查被告林鑫溢、黃鎂銀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起訴書所提之所有證據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㈡第15頁);被告黃圓映及其辯護人則主張,上開共同被告林鑫溢、黃鎂銀及證人許明耀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因未賦予被告黃圓映有對質詰問機會,故認無證據能力,另前開證人陳珮雲及系爭道場口線或存款人等人證述,則僅同意於起訴書待證事實範圍內,得作為證據使用云云(參見100 年10月19日刑事準備書㈡狀所載,見本院卷㈡第195 頁至第200 頁)。惟被告黃圓映及其辯護人並未釋明共同被告黃鎂銀、林鑫溢及上開證人於偵查中證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亦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且黃圓映及其辯護人於審理時,復未曾聲請對共同被告黃鎂銀、林鑫溢或任何證人行使詰問權,故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共同被告林鑫溢、黃鎂銀及前開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㈢證人許明耀於警詢所為陳述有證據能力: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如以證人身分到場具結陳述,而與先前於審判外警詢時所為陳述不符者,其先前之陳述,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始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之陳述,與其先前在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陳述不符時,其先前陳述必須具備「特別可信性」及「必要性」兩項要件,始得作為證據。而所稱「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非屬「證明力」問題。故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以判斷何者較為可信,倘採用先前不一致陳述為判決基礎時,並應敘明其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0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⒉查證人許明耀於苗栗縣調查站調查時明確證稱:伊太太黃鎂銀協助黃圓映處理與金錢往來、人員接待等事務,伊並幫黃圓映、黃鎂銀搬運現金,那時他們有討論錢要放在家裡,因為每次要付的利息都很驚人,需要用箱子拖四、五箱出去;林鑫溢則係協助黃圓映處理投資事宜、尋找投資標的等語(見本院卷㈥第3 頁至第4 頁,因警詢筆錄與本院勘驗後之逐字筆錄相較,大意雖相同,惟警詢筆錄就許明耀證述內容有部分增減,故以本院勘驗內容為準);惟許明耀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黃鎂銀從來不碰存款人的錢,伊從未講過幫黃圓映、黃鎂銀搬現金這句話,林鑫溢投資什麼、錢從那裡來,伊均不清楚云云(見本院卷㈣第64頁、第66頁),並對於檢察官當庭詢問:「黃鎂銀是在幫黃圓映處理什麼事情?」問題,先係沉默未答,經再行追問後,則回稱:大部分都是跑銀行,其他部分不太清楚云云(見本院卷㈣第65頁背面至第66頁),致其先前在調查站所為陳述與審理時之陳述明顯不符。而許明耀於調查站所證稱,黃鎂銀有為黃圓映處理銀行往來、人員接待等事務,其並曾為黃圓映、黃鎂銀搬運現金,以及林鑫溢有協助黃圓映處理投資事宜等部分,攸關被告黃鎂銀、林鑫溢參與本件犯罪程度,自屬「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之證據。本院斟酌許明耀在苗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中陳述,並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詢問時復已踐行告知義務,被告黃圓映及其辯護人雖一度對許明耀調查筆錄內容有所質疑,惟聽完錄音光碟後已不再爭執(見本院卷㈢第297 頁),兼以於審理時勘驗光碟後,足知許明耀確有如前開證述內容,且調查人員詢問許明耀問題時,態度尚屬和平懇切,該筆錄乃在一問一答之開放式詢問情況下作成,許明耀針對調查人員所為之詢問立即反應回答,並自動補充其他相關內容(此見本院卷㈥第4 頁背面許明耀證述內容可明);且本案係在100 年3 月17日查獲,許明耀旋於翌日(18日)即在苗栗縣調查站製作筆錄,距案發時間最為接近,較少受本案被告或自身利害關係之干擾,而黃圓映或其辯護人復未能舉出上開調查站筆錄有何以不正方法取供,或受訊人有何非出於自由意思而為陳述之情事。準此,以上開各項外部附隨之環境或條件,為整體之考量,判斷許明耀先前在苗栗縣調查站筆錄之陳述,出於「真意」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切保障,且無從以其他證據代替,確為證明犯罪存否所必要,雖經黃圓映及其辯護人明示不同意採為證據,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堪認具有證據能力。 ㈣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查扣案之口線歸戶表共11卷、口線歸戶表共8 卷、口線付息帳戶資料、客戶領息卡及合議書、客戶入金根條、十年保本卡、士翔口線歸戶表1 卷、客戶資料卡、會員名單資料43本、十年保本客戶資料表1 冊,及卷附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0 年4 月6 日北市士地一字第10030631400 號函暨附台北市○○區○○段一小段0597地號、北投區○○段○○段13429 、13439 、13442 、13447 、13440 、13430 、13443 建號、士林區○○段○○段0717地號、士林區○○段○○段30833 、30834 建號等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00 年3 月31日北市大地一字第10030428900 號函附台北市○○區○○段四小段182 、184 地號、大安區○○段○○段1851建號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00 年3 月31日新北淡地登字第1000004492號函附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單、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100 年3 月31日蘆地登字第1001001378號函附之桃園縣蘆竹鄉○○段558 地號、蘆竹鄉○○段2987、2996、3005、3014、3023建號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100 年3 月29日頭地一字第1000002181號函附苗栗縣頭份鎮○○段360 、361 、366 地號、頭份鎮○○段6 建號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2日富證管發字第1000000426號函附黃圓映、黃鎂銀證券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7 日保結法字第1000047823號函附保管黃圓映、黃鎂銀之集保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保管劃撥戶明細分類帳報表、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永豐商業銀行蘭雅分行100 年3 月23日永豐銀蘭雅分行(100 )字第00006 號函附林鑫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一覽表、大眾銀行(100 )台北發字第008 號函附黃圓映、黃鎂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彰化商業銀行天母分行100 年3 月30日彰天母字第100000661 號函附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 年3 月29日(100 )國世大直字第1000000016號函附黃圓映、黃鎂銀帳戶查詢表及外匯活期存款對帳單、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100 年3 月29日彰光復字第1000743 號函附往來帳戶一覽表、交易明細查詢表、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 年3 月22日士林營字第10050002411 號函附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帳戶往來明細查詢表、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3 月23日一石牌字第00011 號函附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核基委能拓展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存戶餘額留存設定、解除登錄單及存提明細表、交易紀錄表、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 年4 月22日士林營密字第10050003361 號函附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之帳戶查詢單、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金作業服務部100 年4 月15日企作字第1000000031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金作業服務部100 年4 月11日企作字第1000000028號函、台北富邦銀行黃圓映、黃鎂銀之對帳單細項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00 年4 月19日(100 )北富銀安金字第28號函附黃圓映、黃鎂銀之對帳單細項、第一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4 月29日傳真之黃圓映之存提明細表、臺北市監理處100 年3 月28日北市監北字第10060464200 號函附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各1 份(車牌號碼9777-QK 號、9222-QK 號、7770-DB 號、7717-VA 號、1666-YR 號)、臺灣銀行北投分行100 年4 月12日北投營字第10000011511 號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基委能股份有限公司及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事業登記資料、中央銀行外匯局100 年4 月7 日所出具之台央外捌字1000018793號函附外匯收入歸戶彙總表、外匯支出歸戶彙總表等資料,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為之紀錄文書,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且無其他顯然不可信之情況,依上揭條文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㈤另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院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證),均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情形,其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並經檢察官、被告黃圓映、林鑫溢、黃鎂銀及其等之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傳聞證據,然其等或謂對上開證據證據能力無意見,或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之內容表示異議,依上開規定,已同意或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㈥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以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六車輛、附表七現金、黃金、珠寶、名錶、附表八古董及附表九實木傢俱等物,均非屬供述證據之物證,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上開扣案物品,係經警方依法定程序查扣等情,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按,足見係由承辦員警依法定程序合法扣得,且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當有證據能力。 貳、事實認定: 一、訊據被告黃圓映固坦承有犯非銀行收受存款罪,惟抗辯起訴書附表1-2 所示存款資料,有部分人數及金額係案外人王秋東生前所收受,有部分存款則已兌領,且起訴書附表1-2 所示存款資料,係扣案口線歸戶表(共8 卷)1 箱、士翔口線歸戶表1 卷等資料所建立,惟尚未建制完成,故應以上開口線歸戶表資料所示存款人人數、金額為準;另共同被告即其夫婿林鑫溢、胞妹黃鎂銀並未參與違反銀行法犯行,檢察官所查扣現金、財物等部分,其中附表二編號26、27、28、30、35至41、43、44、64、65、70、71、82至85所示之不動產、附表六編號3 車輛等,均係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另附表四核基公司6,600 萬股本,僅被告黃圓映名下及借用之共同被告黃鎂銀名下所持有股份係本件犯罪所得,核基公司本身的存款非犯罪所得,附表七所載之黃金及現金,有部分係與本件無關之私有財物,附表九所載之實木傢俱,均係王秋東生前所購買,因而附表二至附表十所示財物,並非全部均屬本件犯罪所得云云(見刑事準備書㈠㈡狀,本院卷㈡第81頁至第84頁、第197 頁背面至第200 頁)。被告黃銀鎂、林鑫溢則均否認與同案被告黃圓映共同犯非銀行收受存款罪等犯行,黃鎂銀辯稱:伊沒有參與財務管理,只有提供人頭予黃圓映使用,在王秋東死後,大家認為黃圓映可以信任,就推舉黃圓映出來,伊知道黃圓映有在收受存款給付利息的事情,但伊只有當人頭跟銀行借錢云云;林鑫溢則辯稱:伊只有提供名字予黃圓映作人頭使用,伊係因在王秋東時代就有投資存款,所以也才知道黃圓映有在收受存款、給付利息的事情云云。另黃鎂銀、林鑫溢之共同辯護人則為其等辯護如下:共同被告黃圓映所收受款項並非存款而係合議款,且交付合議款之人亦非不特定之多數人,被告黃鎂銀、林鑫溢二人僅坦承有充當黃圓映之人頭,以進行收取款項而為投資之用,惟其二人確實未曾參與收取款項或返還本金等行為,亦未允諾給付顯不相當之報酬,故與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尚有相當之差異,不應論以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另其二人雖同意擔任黃圓映之人頭,配合黃圓映將收取款項進行投資之用,惟此係取得款項後續之處分行為,銀行法收受存款罪屬即成犯,不應以事後處分情事,逆向推論必有參與銀行法之收取存款等行為云云(見刑事一審綜合辯論意旨狀,本院卷㈥第34頁至第51頁)。 二、經查: ㈠案外人王秋東生前係系爭道場之負責人,明知該道場並非銀行,卻以「修道」、「給付利息」等名義,向包括被告黃圓映在內之眾多社會不特定人士大量收取款項,並允諾到期可取回本金及年息百分之30之利息。嗣王秋東死後,被告黃圓映即受該道場存款人之推舉,概括承受王秋東違法吸金資產及債務,並繼續依循王秋東模式,自92年12月3 日起經營系爭道場等(即如事實欄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黃圓映自白在卷,並有下列證人即系爭道場口線張菊真、黃宗能、陳勝崑、存款人葉春貴、黃錦城等人證述可憑,暨扣案口線歸戶表等書證可證,茲詳述如下: ⒈共同被告黃圓映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問:你是否有加入紅富海集團的道場?)你說的紅富海,我有加入,但它不是紅富海,這個道場不是紅富海。(問:你何時加入?是誰主持?什麼名稱?)我大概是83年的時候,來到這個地方,當時我們沒有一個特殊名稱,一直到現在都是這樣,是王秋東、王秋風及王麗華兄妹三人主持的一個道場。(問:紅富海有公司登記或商號登記嗎?)沒有。(問:為什麼會叫做紅富海?)是因為王秋東在89年或90年間,把整個道場遷移到淡水來,它是一個辦公室,辦公室有大樓管理,需要一個名稱對應,所以王秋東就取了紅富海名稱,作為大樓管理登記的名字,但我們並沒有對道親或同道說,我們就是紅富海。(問:當初加入王秋東的道場,有沒有什麼信仰?)有,信奉三清祖師、天公就是玉皇大帝及土地公。(問:你加入王秋東的道場,有沒有擔任什麼職務?)沒有,我從83年跟他認識,把錢放進來,到89年暑假,都沒有參與任何事情,純粹只有放假的時候,帶著小孩、先生回到道場裡,跟大家聚聚會,然後掃掃地、奉奉茶。(問:王秋東死後,你為什麼可以接手這樣的道場?)王秋東經營道場時,因為他投資失利,造成他在84年或85年的時候,應該給的利息發不出來了,但大家都沒有人埋怨,也沒有人說有被騙,因為我們非常信任王秋東,我們也看到他確實是真正實實在在的在領導、在處理,將道務作一個推展,他真的不是把錢拿去做享受,所以有跟他相處過的人都願意等待。88年時,沒有像現在的六個月一期、八個月一期,都是一個月一個月到期了拿利息,如果不放的話,就把本金拿回去。因為這樣有了新舊兩班,新的是利息先扣,算一期六個月或八個月。我因為88年回來道場練功二個月,之後王秋東又留我下來整治道場,因此與新的一班接觸比較密集,剛好就能銜接在新舊二派之間。王秋東死後,巫慶東、王秋風、王麗華都說要繼續,那誰來做這個銜接,舊的一派可以對著王秋風,但新派不願意,所以才由我接手,另外,我自己也不願意這個道就這樣沒了,於是就銜接下來了。(問:你們向道親收款項,會寫一個類似合議條,這個制度是什麼時候成立的?)我們在以前,錢都是當事人自己拿來給王秋東或王麗華,王麗華在登記在她的帳冊上,沒有根條或合議條,這是88年、89年以前,開始有根條這個單子,是巫慶東、陳千容他們那個時候開始的,因為先扣,所以要有一個單據,才能確定你是什麼時候扣的。(問:這樣一個制度,就是去跟道親收錢的這個制度,從你接手王秋東以來,有沒有繼續運作?)有,一直到現在。」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86 頁至第190 頁)。 ⒉另黃圓映於審理時又證稱:「(問:王秋東時代你就已經加入道場了?)對。(問:據你所知,在王秋東時代有沒有人離開過?)有。(問:離開之後,是本金整個都拿回去嗎?)離開有拿錢回去。(問:所以就跟你們後來經營一樣,錢的部分是想要拿回去就可以拿回去的?)對。(問:在王秋東時代,想要把本金拿回去也是可以的嗎?)可以。(問:王秋東死後,這些債權人推舉你作為這一個道場的主持者?你就繼續接手王秋東後續的這些事物?)這就是很自然就這樣銜接下來。(問:王秋東死後留下什麼東西給你?)王秋東那個時候,因為有一點盈餘,就買了幾棟房子,大部分都在淡水,還有頭份這一個道場,另外還有留一間是在做買賣之用。(問:動產部分?)起訴書附表六編號四那一部登記在林鑫溢名下車子,原來的車主就是王秋東,後來被賣掉,之後是我再用道場的錢把車子買回來,掛在林鑫溢的名下。附表六編號三我名下的這部車,才是王秋東留下來的。(問:除了汽車動產外,像扣案的家俱、古董、珠寶、黃金,有那一部分是王秋東留下來的?)家俱全部都是,古董、珠寶、黃金都是我投資的。(問:王秋東有留下現金嗎?)當時候王秋東有留現金二億元,一億元是給他弟弟王秋風,一億元就留給新的陳千容、巫慶東,就是一億給老派處理,一億給新派處理。(問:後來你主持之後,這二億元有給你嗎?還是他們就分走了?)沒有,這二億元就是給這些同道的人,沒有任何人拿走。(問:就是後來你繼續主持這個道場,支付相關費用或什麼的?)是,支付相關費用,還有就是說他們要走的把錢、本金領回去的,那沒有走的領利息。(問:王秋東時代,有答應給三分利?)是。(問:一直到他死之前都是三分利嗎?)對。」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05 頁至第209 頁)。 ⒊核共同被告黃圓映前開證述內容,與其於100 年3 月18日警偵訊(見他字第772 號卷㈡第109 頁至第113 頁、第117 頁至第124 頁)、同年4 月13日警偵訊(見偵字第1880號卷㈤第53頁至第56頁、第67頁至第70頁)之供述或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應為可採。足知被告黃圓映係於83年間透過友人介紹,加入以王秋東為首,供人靈修並信仰三清祖師之系爭道場,而王秋東當時即以「修道」、「給付利息」等名義,向包括被告黃圓映在內之眾多社會不特定人士大量收取款項,並允諾到期可取回本金,及按期給付年息百分之30計算之利息;迨王秋東於92年11月30日過世,系爭道場存款人因加入先後,分成新、舊二派,而新舊兩派彼此互不信任,惟均相信黃圓映,故共同推舉黃圓映為系爭道場新任負責人,由黃圓映依循王秋東生前模式繼續經營系爭道場,並概括承受王秋東先前違法吸金不法資產與債務,包括現金2 億元、位在新北市淡水區、苗栗縣頭份鎮等21筆不動產(即如附表二編號26至28、30、35至41、43、44、64、65、70、71、82至85所示)、車號7770-DB 號汽車1 輛(如附表六編號3 )及有價值之傢俱119 件(如附表九)等財物,暨依約應給付予存款人之本金及利息等債務。 ⒋前開事實除有共同被告黃圓映前揭證述為據外,另有下列證人證述足佐: ⑴證人即口線張菊真於審理時證稱:我有加入被告黃圓映主持之道場,是89年朋友陳碧華介紹進來的,當時因為我喜歡修道,他說這個地方可以,我才想要加入。我加入的這個道場並沒有名稱,加入道場時,該道場的主持人係王秋東。我當時係將40萬元直接匯到王秋東的戶頭,陸續總共加入700 萬元,都是王秋東的時代加入的,之後可以拿利息三分的生活費,年限到了再換約。王秋東死後才由黃圓映主持道場,黃圓映主持道場時,有按時給付生活費給我,但錢的來源我不知道,可能是投資。我加入或收取生活費的時候,沒有人告訴我,這個月投資賺了多少錢,只是每個月固定領之前所約定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39 頁背面至第242 頁、第255 頁背面至第257 頁)。 ⑵證人即口線黃宗能到庭亦證稱:我是89年5 月加入被告黃圓映主持之道場,是朋友柯尊江(即柯友江)介紹的,加入道場時,道場本身並無特定名稱,且當時是王秋東主持,我係基於道的信念及理念才加入該道場的。後來進來道場後,知道這邊可以讓我們投資改善生活及補貼生活家用,所以我個人前前後後共給付300 萬元給這個道,是在王秋東時代,交錢的時候,王秋東有給合議條,證明我交了多少錢,但加入時沒有介紹說交錢給道是怎麼運作,其用意為何,只知道可以領取固定的生活費或孳息,補貼生活家用。後來黃圓映主持這個道場後,有再繼續給付生活費給我,大概100 萬元1 個月1 萬元,我本身是志工,也是口線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66 頁背面至第269 頁)。 ⑶證人即口線陳勝崑亦證稱:我是91年王秋東的時候加入這個道,是洪景茂介紹的,當時我身體很差,不到50公斤,他介紹我說想辦法改變一下身體會好一點,所以我就加入了。加入時不用經過審查手續,只要是善良的人就可以加入,我陸陸續續有投資2 千多萬元,大部分都是王秋東時代就交付的。交這個款項給道的時候,道有開一個合議條給我,都是志工在開的,可以領固定標準的生活費,剛開始是8 個月領8 萬元,後來領的是1 年領9 萬元。黃圓映係在王秋東死後才接手的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85 頁背面至第287 頁背面)。⑷證人即道場存款人葉春貴於偵訊時則證稱:王秋東去世後系爭道場就改由黃圓映接手,是收民眾現金,再給予比銀行更高利息。82、83年間,有一個劉姓工人向我和黃錦城提到,王秋東可以收現金給予高額利息,當時投資方式係30萬元,兩年為期,期滿可以取回本金加利息共60萬元。我陸續把錢交給劉姓工人,劉姓工人再將錢交給王秋東,但直到王秋東去世,我都沒有把錢拿回來過,已經累積本金加利息共200 萬元,後來黃圓映接收,改成100 萬元1 個單位,1 年為期,存入100 萬元可以馬上退回11萬,若到期未領回本金就可以再收到11萬元的利息,我因此將之前王秋東時代累積200 萬元轉單給黃圓映,不過年利率一直有調改、有降低等語(見他字第722 號卷㈠第50頁、第51頁);證人即存款人黃錦城於偵查時亦證稱:我在100 年3 月17日在台北市○○區○○路57之5 號現場,是要拿92萬元給黃圓映,是我朋友張新振要投資的錢拿給黃圓映,我自己也有參加投資,但我不知投資的名字,是透過劉姓朋友介紹在80餘年間加入的,我一開始投資300 萬元,後來都沒領利息,一直放到現在有1500萬元,到了95年才開始領利息。該公司沒有什麼名義,就只有發放利息,來吸收資金,我的認知就是把錢放進去就有利息可領等語(見他字第722 號卷㈠第130 頁、第131 頁);證人即王秋東司機、被告黃鎂銀丈夫許明耀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84年時有幫王秋東裝潢過,86年左右才開始擔任王秋東的司機,一直做到92年王秋東過世時,我是在83年時有放20萬元在王秋東那裡,二年之後就可拿回40萬元,多出來的20萬是投資賺的利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59頁至第60頁)。綜上,堪認證人張菊真、黃宗能、陳勝崑、葉春貴、黃錦城及許明耀等人,均曾在王秋東於92年11月30日去世前,因親友介紹或工作關係等不特定緣由,加入系爭道場,並給付一定款項予王秋東,王秋東因而開立根條或合議單作為證人等收取多少款項之憑證,並約定證人等到期得取回本金及除本金以外固定利率之利息(或稱生活費),而加入系爭道場並無任何審查程序,只需有人引介、有意願者,即可存入款項、賺取比銀行更高利息;嗣王秋東死後,該道場即由黃圓映所接手,繼續依循王秋東前開經營模式主持,惟原約定年息百分之30利息過高,故黃圓映接手後,利息則逐年調低等事實。 ⒌再者,依卷附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被繼承人王秋東、繼承人王怡勝、王怡欽)、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見本院卷㈡第201 頁至第209 頁),可知附表二編號26至28、30、35至41、43、44、64、65、70、71、82至85所示之21筆不動產及附表六編號3 之車號7770-DB 號凌志廠牌汽車1 輛等財物,均係王秋東之遺產。被告黃圓映於警詢時復供稱:附表二所示部分不動產,係從王秋東處所承受來的,其餘土地及房屋是最近3 、4 年以來投資所購買,王秋東去世的時候,王秋東的二個兒子王怡勝、王怡欽繼承王秋東全部不動產後,便將前開不動產以假買賣的方式轉手給我,因該不動產是同道們拿錢,以王秋東名義購買,所以王秋東的兒子不敢擁有該不動產所有權等語(見他字第772 號卷㈡第110 頁)。足見上開不動產及汽車,應係案外人王秋東生前以存款人存入之款項所購置,王秋東死後再由系爭道場新任負責人黃圓映承接,故王秋東之繼承人才以假買賣方式,將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有權至黃圓映名下。再者,證人黃宗能於審理時證稱:大陸來的高級實木傢俱,是當初王秋東的時候就買了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77 頁),核與被告黃圓映供稱附表九所示之傢俱係王秋東生前所購置等語相符,應堪採信。從而,起訴書認上開不動產、汽車及附表九所示傢俱,均係被告黃圓映、黃鎂銀及林鑫溢等人,以本件違法吸金所得所購置云云(見起訴書第3 頁),容有誤會。 ⒍綜上,堪認被告黃圓映自白,於92年12月3 日起即接手系爭道場,承接案外人王秋東先前違法吸金款項及債務,並繼續依循原有經營模式,向不特定存款人收取款項、給付本金及一定利率之利息等語,應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至起訴書認黃圓映是「紅富海集團」之負責人,且自「92年11月間」因王秋東死亡而接手主持部分,依被告黃圓映(見本院卷㈥第17頁)、證人黃菊真等人證述及卷附案外人王秋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除戶戶籍等資料(見本院卷㈤第228 頁、第229 頁),可證被告黃圓映應係在「92年12月3 日」起,始接手設立於新北市淡水區○○○路○段27號至27之10號等處之系爭道場,而非「92年11月間」,且該道場名稱亦非「紅富海集團」,是起訴書此部分所載,亦屬誤載,爰更正如事實欄所示。 ㈡被告黃圓映自92年12月3 日起迄100 年3 月17日檢警查獲之日止,按王秋東經營之模式即如事實欄所載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取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到期返還本金及除本金以外固定利率之利息,總計黃圓映自接手系爭道場之日即92年12月3 日起至100 年3 月17日遭檢警查獲止,所收受款項詳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一二五所示「開戶日/正確日」為92年12月3 日以後部分等事實,有共同被告黃圓映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證人即系爭道場口線、存款人及扣案相關書證、物證等可資為證,分述如下: ⒈共同被告黃圓映審理時證稱:「王秋東92年的年底往生,從他往生以後,王秋波、王麗華、巫慶東他們共同協議還要繼續經營,就由我開始做串結,從那個時候由我開始接手。(問:系爭道場有沒有行政經費支出?)支出有,產品要花錢、茶水也要花錢。(問:錢從那裡來?)這些錢事實上都是從收回來的這些同道款項來支出的。就是收回來的錢,除了用這些錢去賺錢之外,當然也是支付一些費用。(問:何時成立合議條制度?)開始有合議條是從巫慶東、陳千容他們來的時候開始,他們的部分因為利息要先扣,為確定何時扣利息,才有單據。合議條制度一直用到現在。(問:錢透過口線帶回來?)透過口線帶回來。(問:要繳交這個款項,有沒有什麼書面的證明?)沒有,只要他們今天有想要加入,帶他的人就會報上來說:『我今天有一個想要進喔』。(問:合議單是誰在製作的?)就是所謂服務人員,幾乎所有每一個人,願意服務的人都是。有一些口線會帶人回來,回來的人都有可能來開始幫忙收、幫忙整理、幫忙開單。(問:道親繳了款項要領回,有沒有什麼手續?)沒有,就講聲就好了。(問:跟誰講?)跟帶他的人講。(問:口線嗎?)不一定。(問:他帶的人?介紹人嗎?)對,就是你是我帶的,你就可以跟我講:『我下個月要領回來了。』因為我們會提早一個月收單,那他就跟他講我下個月要領回來,交代這麼一句話,他單子帶回來就是說這一筆是要領的。(問:錢怎麼發?)錢就是時間到,由志工他們去發。(問:志工發給誰?)就是應該這樣講,開單、收錢、發錢,都是輪值的這些人。今天有10個人輪就這10個人做這些事,今天有20個人來輪,那就20個人來做這件事,因為我都採開放的。(問:這些志工直接交給道親?還是要透過什麼人交給道親?)道親可以直接來領。如果沒有來領,就口線一定要送,他們如果不來領,上面帶他的人就要負責送回去。」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90 頁至第194 頁);復證稱:「(問:王秋東死之後到你接手,就慢慢改革從三分利、二分利到一分利,你還記得就是二分利的時間點大概是什麼時候?)二分利就是他剛過世那時候,一分利就有經過一段時間。是看債權人在什麼時候投入,如果在王秋東時代投入的,就在王秋東死後,某一段時間是二分利,某一段時間是三分利。原則上大家都拿一樣,只是說到某一個時間點,你已經來的夠久了,所以從半年期、八月期一直到一年,一年就只能拿9 萬元。(問:所以看同道進來之後他拿多少錢,然後陸續看他的表現,再決定他拿多少利息?)不是,是我們一樣三分利,這段時間一樣都三分利,誰來都一樣,都是三分利,那這段時間都是二分利,誰來在這段時間都是二分利。(問:你不是說有些人如果領太多的,你會要求他說你之後是不是不要領了?)對,不要領的話要他們個人的意願。(問:就是轉「10年保本」?)我們有一陣子是這樣的。(問:10年保本?)對,那個都要他們個人意願。(問:所以原則上每個人領的利息都是一樣的,除非他們自己個人不領?)對。(問:利息部分就是從你接手之後,從二分利依序變成一分利?)對,一直到100 年我還說要變成6 萬4 千元。(問:在100 年3 月起開始變成6 萬4 千元?)對。(問:在100 年3 月之前都是8 萬元?)對。(問:你們收取款項的模式,一直是延續王秋東死前的那一個模式?)對,就是這個樣子。一直延續著。(問:如果有道親把錢放在你們這,你們就把他登記在帳冊裡,然後就開個根條讓他帶回去嗎?)對。(問:來的時候是第一期就先給付他第一期利息?)對。(問:如果不要付兌拿回去,就繼續放一直拿利息?)對。」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11 頁至第212 頁)。 ⒉另證人周裕宏等人均係系爭道場之口線,渠等分別於警詢或偵訊時,坦承曾介紹如附表一「下線」欄所示之人加入系爭道場,其餘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一二五所示之下線,則非證人本人所引介,部分係由證人下線再轉介下線加入,又系爭道場是黃圓映所主持,可以讓人修道、改善生活及賺錢之處所,第一次入金時,負責的口線會帶下線去淡水總部,由不特定之志工輪流收受款項,入金金額一口100 萬元,最初一口每個月利息1 萬元,計算方式有8 個月或1 年為1 期,每月1 萬元利息,存滿3 年以上,1 年利息降為9 萬元,100 年3 月以後,則改降為每月利息8 千元,另入金金額交付予志工後,志工會開立一張憑證(即根條或合議單),上面會寫名字、開立日及到期日,投入本金可隨時領回,不領回就繼續賺利息,如果下線不方便繳錢、拿利息,可由口線幫忙服務等情,亦據證人即口線陳千容、柯友江(即柯尊江)、張菊真、黃宗能、黃宗仁、邱瑞梅、林月明、廖金蓮、湯月雲、鄧秀雀、陳勝崑、鄧容富、黃嬋琴、謝秀鳳、湯發輝、李枝華、宋年盛、黃麗寬、蘇仁生、蔡鏽貴、徐薪如、許志桐、周宏裕、林秋蘋、林玉華、陳渝潔、潘金敏、彭文正、林忠賢、黃嘉英、鄭榮輝、曾紹源、周鈞益、陳基和、莊德標、劉晉瑜、江日華、洪忠義、王枝梅、羅武坤、陳文琦、邱靜姵、林慶麟、林錫港、王世偉、連永宗、劉宜頻、張錦泉、黃再傳、謝定珍、彭春連、彭學柱、劉學財、陳進文、巫勝堂(即巫玟樑)、邱瑞貞、戴玉晴、李正瑞、秦芝齡、余增祥、邱玉嬌、王興灝、邱瑞鳳、范信柔、葉春梅、鄭詩鈞、潘豐吉、彭月娥、謝正忠、吳秀娟、張順斌、向芷鋆、劉學憲、賴靖琦、黃文代、翁文聰、許頌鑫、王福基、沈旺進、李順平(李順潮)、呂鳳嬌、邱創金、徐憶慧、何純妹、林繼豐、江雪娥、沈三川、邱林家溋(即邱林英妹)、王桂蘭、周快、范月意、溫菊芳、林玉女、楊麗櫻、李銀妹、李林杏桃、吳祈萱、曾明終、謝環舟、陳吳菊妺、蔡文玲、曾木墻、林錫川、陳月霞等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可資為證(各該證人證述之頁碼,詳見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其中,證人劉宜頻於審理時亦證稱:我係93年2 月1 日加入,97年3 月開始才陸續在系爭道場擔任志工,負責工作是把道場整理乾淨,如果有需要,會去幫交錢的人開單子,有時候來的金額較多,也會幫忙數數錢,金額整理後一般來說,當天就會把款項交出去,看是由誰負責就交給誰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75 頁);復證稱:「10年保本」部分係有些人來一段時間,他覺得我的生活是比較足夠的,可能他的錢就不要再賺利息了,所以他就放一個10年期,這10年當中都不領利息,把錢放在系爭道場,有需要時隨時可領回;就我所知,我以前來的時候,是6 個月為1 期,後來變成8 個月,都會提早跟存放的人講,下一次變成什麼利息,提早1 個月收單,也會問他說下一期下個月到的帳,要付兌或是要繼續放,我們就會按照他的意願,如果他要付兌,下個月的當天,就可以拿到那筆金額,如果他要繼續放,也可以拿到那一期的利息,會在收單時提早詢問他們,然後才收回來整理。扣案口線歸戶表、10年保本名冊等,則係輪流由不特定的人所製作,我也有做過,流程是某人交錢回來以後,我們就把他登錄在這個歸戶表上,並製作一張小卡片,請他們簽名,也會開一張根條或合議單為憑證等語無訛(見本院卷㈤第179 頁背面至第184 頁)。而證人黃宗能亦證稱:我有在道場當志工,也是口線,當志工時有幫忙收受本金,收到的錢則是都交給被告黃圓映,志工是輪流的,大家都可以做的工作,沒有特定的人做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68 頁背面、第271 頁背面至第273 頁)。 準此,觀之共同被告黃圓映、證人劉宜頻、黃宗能及其餘口線前開證述,堪認系爭道場營運模式,係以每100 萬元為一單位,有半年、8 個月或1 年為1 期,利息則按年息百分之20至百分之12(即月息百分之1 )逐年調低,100 年3 月起另調降為月息百分之0.8 ,倘存款人認先前所領利息已足,得按其個人意願轉為「10年保本」項目,即可隨時領回本金,但期間不再支領任何利息。甚且,黃圓映為有效管理系爭道場,該道場各存款人則以小組團體方式分為如附表一所示125 組,每組均由一人擔任口線,負責服務其下線存款人及作為道場與下線間聯繫管道;並由口線或其他有意願之存款人輪流擔任該道場志工,負責平日收款、整帳、發放利息、本金及簽立根條、合議單或10年保本卡予各個續約或新加入之存款人,倘存款人非屬10年保本之項目,輪值志工於收受款項同時,即給付第一期利息,並簽立記載存款時間、金額及領取利息時間等內容之根條或合議單,交予存款人收執,而系爭道場每日所收取款項,則由不特定之志工收齊後,送至黃圓映位於台北市○○區○○路57之5 號住處存放,由黃圓映統籌運用。嗣存款人於到期前一個月須預先將合議單繳回道場,得自由選擇兌領本金或繼續存放以領取下一期利息,黃圓映於當期應給付利息、本金總額統計完畢後,再將原存放於其前開住處之款項搬運至系爭道場,發放予各該存款人等。 ⒊次查,黃圓映於審理時另證稱:「(問:領生活費模式定義上是存款或投資,你並不確定?)我不確定,我也沒有在意,因為這本來就是要負責的東西,從一開始我都完全的承認。(問:後續的投資行為,是因為要付這些生活費,才做的嗎?)對,一定要讓他們要領錢的時候可以領的到,我也很努力,真的是讓他們真的都有拿的到。(問:所以道親不知道你錢做什麼投資,做了那些事?)因為我們有一個習慣,從王秋東時代開始,我們就從沒有去問過王秋東你錢是怎麼用,到後面,包括陳千容他們來了也通通都不會問,就很自然不會問,我們也很自然不會特別注意說明。(問:所以道親們就只是把錢放在你這裡,然後固定收取生活費,如果想拿回去了,就可以把這個本金拿回去?)對。」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13 頁背面至第214 頁),可知黃圓映經營系爭道場時,對於所收受款項係如何運用?營運收支是否平衡?轉投資盈虧?等財務狀況,從未曾向該道場存款人為報告或說明。 ⒋再查,證人即系爭道場存款人鄧明宗於偵訊時則證稱:我從94年年底起到今年2 月中,第一次給了100 萬元,後來陸續給了300 萬元,此外我父母各拿了100 萬元給我轉交給口線戴玉晴,我母親又陸續增加300 萬元,戴玉晴就說報我賺錢,她背後有一個老闆,只要錢放進去,每半個月就有9 萬元給我當生活費用,剛開始我並不相信,前前後後她講了3 個多月後,我就相信她了,我也沒有去查證。94年錢放進去後,一開始是半個月給9 萬元,後來慢慢變成8 個月8 萬元,最後變成1 年9 萬元,我交錢給口線的時候,她會給我一張很像郵局白色定存單子,上面記載姓名、日期、金額及下次給付生活費的時間等語(見他字第772 號卷㈠第15頁);證人黃荷舒亦證稱:我有參加投資,但我不知道公司的名字,是戴玉晴在98年間告訴我的,說有一個公司可以存款賺利息,存100 萬元每8 個月就可以領8 萬元的利息,我在98年間就有存了100 萬元,是我勞保退休金的錢,每8 個月有領到8 萬元,迄今已領了2 次等語(見他字第722 號卷㈠第58頁);證人林秀微另證稱:我在97年間加入一個團體,當時邱秀琴跟我講,這邊可以改善家中生活,要存100 萬元,利息錢可以先給我用,我原本沒有錢,97年12月3 日我才加入,我當時拿100 萬元,他們3 天內就會給我9 萬元,那是1 年利息的錢,1 年到可以領回100 萬元,也可以繼續放1 年,再領9 萬元的利息。據我所知繳100 萬元可以改善我的生活,是存款賺利息等語(見他字卷第722 號卷㈠第64頁、第65頁);證人徐秋水則證稱:我有參加投資,但公司沒有名字,我是透過鄰居古春櫻介紹,在92年間加入的,我自己投資500 萬元,目前領1 年每100 萬元可以領9 萬元利息,所以500 萬元1 年可以領45萬元。該公司說可以保本,按時發放利息,我的認知是所繳500 萬元就是保本,不是投資,就是賺利息的意思等語(見他字卷第722 號卷㈠第85頁);證人邱秀琴亦證稱:97年間我存入200 萬元,利息是8 個月8 萬元,98年第二次我也有領到8 萬元,迄今我只領到4 或5 次利息,期間也曾領出100 萬元修理房子,是邱瑞梅介紹我進去的,我們原本就是朋友,她跟我說去那邊存款,有利息可以賺等語(見他字第722 號卷㈠第122 頁)。 ⒌此外,證人即口線蘇仁生於偵查時證稱:我有參加投資,我聽到的是該公司以100 萬元,8 個月可以發放利息8 萬元,係以給付利息名義,來吸收資金等語(見他字第722 號卷㈠第143 頁、1880號卷㈢第236 頁);證人蔡文玲證稱:我不是投資,是把錢放在道場,放6200萬,利息一次領8 個月,100 萬元領8 萬元等語(見偵1880號卷㈢第96頁);證人謝環舟證稱:沒有投資,我是放700 萬元在大家庭,100 年3 月1 日前,每個月1 萬,之後就每個月8 千,第一次放100 萬就先領8 個月8 萬元等語(見偵1880號卷㈢第100 頁);證人范信柔證稱:我有參加投資,紅富海不是公司,我是透過蘇如珍介紹在92年間加入的,我自己投資900 萬元,該組織發放利息現在是100 萬元1 年可以領9 萬元利息,所以我1 年可以領81萬元利息等語(見偵1880號卷㈢第190 頁);證人王興灝證稱:我有參加投資,但我們不是公司,是個道場,我自己投資400 萬元,我有介紹好友加入,該組織吸收資金名義,是以類似銀行定存一樣,只是利息較高等語(見偵1880號卷㈢第199 頁);證人黃文代證稱:我係在94年加入,因為我朋友說道場可以學習生活之道,而且錢放在裡面,可以有利息,我就加入了等語(見偵1880號卷㈡第20頁);證人李銀妹證稱:我係95年4 月18日加入,我看我同學加入變很好,我就加入,他們說可以放利息有生活費等語(見偵1880號卷㈡第259 頁);證人連永宗另證稱:我係97年1 月加入,朋友介紹說有個地方很好,教我們如何生活,還有理念,而且存100 萬元就有8 萬元的利息,比銀行高等語(見偵1880號卷㈡第295 頁)。 綜合上開被告黃圓映及證人鄧明宗等人證述,可推知本件違法吸金之犯罪型態,係由原有加入系爭道場之口線或存款人,對外傳達該道場可修道、改善生活,且放入道場之資金可保本,並賺取高於銀行利率之固定利息(即生活費)等訊息,來吸引不特定存款人將資金存入。系爭道場並以開立「根條」、「合議單」或「10年保本卡」等方式收受款項,在上開單據上記載存款時間及金額等,交予存款人收執,單據所載期限屆滿時,執「根條」或「合議單」存款人得自由選擇將款項全部或一部兌領,或繼續存放領取下一期利息,另持有「10年保本卡」之存款人期間則不得再支領任何利息,但可隨時兌領所有本金。因而,各該存款人對於存入款項如何運用、作何投資、有無虧損等,均不過問,該道場負責人即被告黃圓映,亦未曾向存款人說明道場財務狀況、收入、支出明細或其等投資盈虧等情況,核其犯罪型態,與所謂「投資」行為,尚有所未合。 ⒍系爭道場自被告黃圓映於92年12月3 日起接手至100 年3 月17日遭檢警查獲之日止,違法吸金存款筆數有15,190筆、被害人人數8,056 人,總金額高達199 億6,000 萬元: ⑴依證人劉宜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所作出來的帳(即庭呈「被害人名冊」125 本),係根據口線歸戶表去核對,也有請口線去找當事人去做核對,帳面記載「相符」或「不相符」,是指與起訴書附表所做的對照,如這筆帳在起訴書裡面有,我們就會寫起訴書第幾頁第幾行,金額是多少,是否相符;又口線歸戶表所記載的是有領利息的帳,沒有領利息的要看10年保本帳冊,利息部分係從89年一直到100 年3 月,每一件什麼時間發多少利息,大家集合起來整理成一個表,用這個表來做紀錄,也有請當事人來核對,請他們簽名,口線歸戶表部分,只能看出來從整帳後所領之利息,而非全部。就我所知,我加入的時候,是六個月為一期,後來變成八個月一期,所以都會提早跟存放的人講,下一次變成什麼利息,提早一個月收單,也會問存款人下一期到的帳,要付兌或是要繼續放,我們就會按照存款人的意願付兌本金或發放利息。扣案之口線歸戶表、10年保本名冊,係輪流由不特定的人所製作,我也有做過,流程是某人交錢回來以後,我們就把他登錄在這個歸戶表上,並製作一張小卡片,請他們簽名,也會開一張根條或合議單為憑證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78 頁背面至第184 頁),足見證人劉宜頻所庭呈之帳冊整理資料,係以扣案口線歸戶表等內容進行核對後所製作,而扣案口線歸戶表等資料,係由系爭道場不特定志工按日將所收受款項為逐筆記錄等事實;兼以被告黃圓映、林鑫溢、黃鎂銀及其等辯護人、蒞庭檢察官,就證人劉宜頻前開所庭呈帳冊資料,復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㈥第14頁背面),黃圓映並於本院最後審理時明確供稱:我承認有收受存款沒有錯,但數額不是起訴書附表所載的金額,確實的金額應該是以證人劉宜頻審理時所陳報的為準等語(見本院卷㈥第20頁)。甚且,上開劉宜頻庭呈之帳冊資料,業據本院一一核對相關口線歸戶表、合議單、根條、10年保本卡、士翔口線歸戶表及10年保本名冊等(註:相關證據均已影印編冊,分別詳如證人劉宜頻所庭呈之125 本被害人名冊及十年保本名冊等),發現其中除部分存入款項無證據可證明確實存在(例如:附表一之四編號137被害人林德一於93年10月15日存入 100 萬元、同附表編號148 至150 被害人蔡忠勝於94年3 月10日、94年6 月17日、95年5 月4 日各存入200 萬、100 萬、100 萬元等,其餘請各詳見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一二五),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應予剔除外,其餘每筆款項,均有與之對應口線歸戶表節本、合議單、根條、10年保本卡影本或10年保本名冊等證據可佐(各該證據頁碼,詳見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一二五「證據清單」欄)。從而,堪認被告黃圓映自92年12月3 日起至100 年3 月17日止,經營系爭道場後向不特定存款人所收受款項,乃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一二五所示「開戶日/正確日」在「92年12月3 日」以後部分(92年12月2 日以前,為案外人王秋東所為,已如前述),總計存款15,190筆,吸金金額達199 億6,000 萬元,被害人人數8,056 人等事實。 ⑵公訴意旨雖認起訴書附表1-2 所示內容,係被告黃圓映等人經營系爭道場之總吸金存款筆數及金額。惟查,據證人張菊真、黃宗能、陳勝崑、葉春貴、黃錦城等人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前開證述,可知證人張菊真等人早於案外人王秋東經營系爭道場時(即92年12月2 日前),即因親友介紹或工作關係等不特定緣由,加入系爭道場並存入不等金額,則被告辯稱起訴書附表1-2 所示存款筆數有部分係案外人王秋東經營該道場時所收受等語,尚非無本。更何況,起訴書附表1-2 「開立日」欄僅有「94年間至99年間」存款記錄,亦與前開所述,黃圓映經營系爭道場期間係自92年12月3 日起至100 年3 月17日乙節不符。由此堪認,黃圓映辯稱起訴書附表1-2 所示存款內容並不完整,而有所缺漏,且部分款項係王秋東所收受等語,應為可採。準此,各該被害存款人存入款項日期應以本判決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一二五「開戶日/正確日」欄所載為準。再者,卷內並無證據證明黃圓映、林鑫溢、黃鎂銀等人,就案外人王秋東違反銀行法等行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甚且,起訴書亦認為被告三人係在王秋東死後,才開始違反銀行法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違法收受款項經營存款業務(見起訴書第2 頁)。果爾,公訴意旨將原王秋東在世前所吸收資金,亦列入被告黃圓映等人違反銀行法之犯罪事實內,核屬無據,惟此部分檢察官係以與前開本院判決有罪部分以一罪而為起訴,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黃圓映及黃鎂銀、林鑫溢等人為避免有不敷支付存款人約定利息或本金之窘境,除推由黃圓映繼續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外,另共同透過各種管道,將前開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之不法犯罪所得,以事實欄所列方式四處投資,以達滋養維持系爭道場之營運及存續之目的等節,有下列證據足證: ⒈被告黃圓映於100 年3 月18日警詢時供稱:我曾做過室內設計、卡通製作、貿易等工作,我目前則擔任核基公司負責人,更名以前叫黃春美,名下不動產除部分係從王秋東處所承受得來的,其餘土地及房屋則是我於最近3 、4 年以來投資所購買的。此外,我有投資核基公司,該公司總資本為6,600 萬元。係我與我妹妹黃鎂銀各出資130 萬股及65萬股(每股10元),我們兩人都是用同道們存放在我們這邊的錢總計1,950 萬元去投資的,是我陸續拜託證人劉宜頻幫我以現金存入核基公司設於第一銀行石牌分行之帳戶內。我和我妹妹黃鎂銀所投資之股票,也都是同道們存放在我這邊的錢拿去投資的,我是委託富邦銀行證券部林小姐,詳細情形要問我妹妹才清楚,我和妹妹總共投資金額約1 億元。至於我有無從事海外投資,這要問幫我們操盤的林小姐才清楚,我知道林小姐有幫我們姐妹在香港投資海外基金,每次投資金額約1,000 至2,000 萬元左右。另我在第一銀行石牌分行、世華銀行大直分行、富邦銀行安和分行、彰化銀行光復分行、大眾銀行光復分行及苗栗縣頭份鎮農會等金融單位有開戶,這些銀行內都有存款,也都有貸款,銀行內的存款來源大部分都是同道們存放在我這裡的錢,有部分的錢是我拿同道的錢去投資獲利得來的。另調查站人員於100 年3 月17日在台北市○○區○○路57之5 號所查扣之4 億餘元現金及約16公斤金器,這些現金都是同道及同道的親友存放在我這邊的錢,而這些金器也是我拿這些錢去購買的。此外,我尚以林鑫溢及柯合聰之名義,投資新竹市賀喜公司,投資金額7,200 萬元,是拿現金7,200 萬元叫林鑫溢存入賀喜公司銀行帳戶。至於前述購買房屋、土地及投資賀喜公司之金錢均來自同道的錢,投資賀喜公司的事,他們事前也都知道。調查局人員於100 年3 月17日於新北市淡水區○○○路○ 段27號等樓層 扣押170 件古董之購買資金來源,也都是同道們的錢,這些古董係我分批收購的,收購總額約1 億5000萬元。我另外把同道存放在我這邊錢,拿去向大陸工程公司購買「世界花園」建案3 間預售屋,分別用我、證人陳千容及柯尊江的名義購買,我係直接拿現金支付大陸工程公司,已支付2 千至3 千萬元左右,剩7 千餘萬元尾款尚未付清。另外,我還有向紘居建設公司在台北天母購買「天母紘琚」建案3 間預售屋,其中1 間用我的名義,另外2 間則係用我妹妹的名義購買,3 間預售屋花費6 億元,已支付約1 億元。另於99年間,我在太平洋英屬薩摩亞以「天玉」名義開設帳戶,該帳戶是我透過1 位專辦的陳姓小姐幫我辦理的,我開設帳戶時有存放美金約500 萬元。但該款項後來被我匯到香港「瑞信信貸」,由我與我妹妹黃鎂銀開設的2 個帳戶內做投資海外基金、股票使用,至於匯入款項金額,有可能是我的帳戶美金275 萬元,我妹妹美金225 萬元。我妹妹黃鎂銀在第一銀行石牌分行、世華銀行大直分行、富邦銀行安和分行、大眾銀行光復分行、彰化銀行天母分行及臺灣銀行天母分行也有開戶,存放金額比我少,但是詳細存放金額若干我不知道,我與我妹妹帳戶內的錢,也都是同道們存放在我這邊的等語(見他字第772 號卷㈡第109 頁至第113 頁)。黃圓映於100 年4 月13日警詢時復供稱:扣案如附表九傢俱都是王秋東尚未過世前,便開始向美喬森家具行(位於大陸佛山)收購擺放迄今。98年10月9 日我係以我及我妹妹黃鎂銀的名字分別投資275 萬美元及225 萬美元,前述總計500 萬元美金,都是我用新北市淡水區○○○路○段27號的房屋去銀行辦理貸款所得的款項。至於林鑫溢的匯兌投資,則是我授權給他操作賺取盈利,林鑫溢投資的錢大部分都是我給他的(詳細金額若干我忘記了),那些錢也都是同道的錢,林鑫溢操作的結果都會向我報告,至於林鑫溢係在哪家銀行設立帳戶則要問他才清楚。另據苗栗縣調查站調查,我於96年10月18日斥資2,328 萬3,000 元購買汽車一批,又於97年1 月15日斥資2,332 萬4,000 元購買6 部汽車,這些購車款項來源都是同道投資的錢,車輛我都已經賣掉了,所得之款項我都支付給同道作為利息之用等語(見他字第1180號卷㈤第53頁至第55頁)。足見前開王秋東所遺留之資產及黃圓映自92年12月3 日以後向不特定存款人所收之款項,均係由黃圓映統籌運用,其中部分款項黃圓映乃交由黃鎂銀、林鑫溢實際投資操作,是以,黃鎂銀、林鑫溢就部分投資細節,相較於黃圓映而言,乃更為清楚。 ⒉另被告黃鎂銀於100 年3 月18日警詢時自承:「(問:黃圓映將款項以你名義購進不動產及股票,事先是否有徵求你的同意?)黃圓映事先有徵求我的同意,不動產權狀由黃圓映保管,也由黃圓映決定處分該不動產的時間及金額。(問:你明知黃圓映用投資人的錢購進前述不動產及投資,仍同意做用你的名義作登記及投資,你係單純將名字給她使用或協助她賺錢?)我認同黃圓映要確保投資人的本金及利息的想法,所以參與辦理前述不動產及投資相關行政手續及貸款事宜,我與黃圓映都想投資賺錢,以確保投資人的權益。」等語(見他字第772 號卷㈡第95頁);被告林鑫溢於100 年3 月18日偵訊時亦稱:我知道黃圓映是在收存款、放利息,也知道大量的款項,不論是買不動產、車子、投資都是黃圓映出資的,而黃圓映的錢很有可能是從投資人的存款來的,像買賣不動產有可能就是從這邊來的錢。我知道這樣是違法的,但我們是非常無奈,如果不接,可能在王秋東過世當時就爆了,對我而言,黃圓映去接這個工作,也算是能保住自己及大家的錢,我們才會積極找產業,真正要還清債權的話,一定要做生意、做公司來還等語(見他字第772 號卷㈡第79頁至第82頁)。由此可知,黃鎂銀、林鑫溢均明知黃圓映於王秋東死後即接手系爭道場,對外為收受款項、發放利息等行為,其二人主觀上亦均認知,為確保系爭道場能維持營運,存款人能如期領取本金及利息,除推由黃圓映繼續向不特定存款人收受款項外,尚須積極對外找尋投資標的,以還清債務而達到收支平衡,故黃鎂銀、林鑫溢亦均認同並積極參與如事實欄所示之不動產、基金、股票或其他投資等事項,絕非僅止於提供人頭予黃圓映使用。 ⒊此外,尚有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0 年4 月6 日北市士地一字第10030631400 號函暨所附台北市○○區○○段一小段0597地號、北投區○○段○○段13429 、13439 、13442 、13447 、13440 、13430 、13443 建號、士林區○○段○○段0717地號、士林區○○段○○段30833 、30834 建號等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見偵字第1880號卷㈥第3 頁至第29頁)、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00 年3 月31日北市大地一字第10030428900 號函暨所附台北市○○區○○段四小段182 、184 地號、大安區○○段○○段1851建號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見偵字第1880號卷㈥第31頁至第37頁)、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00 年3 月31日新北淡地登字第1000004492號函暨所附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單(見偵字第1880號卷㈥第41頁至第53頁)、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100 年3 月31日蘆地登字第1001001378號函暨所附之桃園縣蘆竹鄉○○段558 地號、蘆竹鄉○○段2987、2996、3005、3014、3023建號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見偵字第1880號卷㈥第56頁至第63頁)、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100 年3 月29日頭地一字第1000002181號函暨之苗栗縣頭份鎮○○段360 、361 、366 地號、頭份鎮○○段6 建號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見偵字第1880號卷㈥第65頁至第71頁)、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2日富證管發字第1000000426號函暨所附黃圓映、黃鎂銀證券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880號卷㈥第89頁至第131 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7 日保結法字第1000047823號函暨所附保管黃圓映、黃鎂銀之集保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保管劃撥戶明細分類帳報表(見偵字第1880號卷㈥第156 頁至第164 頁)、紘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客戶期款繳款狀況表(見偵字第1880號卷㈥第76頁至第94頁)、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偵字第1880號卷㈥第99頁至第111 頁)、永豐商業銀行蘭雅分行100 年3 月23日永豐銀蘭雅分行(100 )字第00006 號函暨所附林鑫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一覽表(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16頁至第19頁)、大眾銀行(100 )台北發字第008 號函暨所附黃圓映、黃鎂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20頁至第22頁)、彰化商業銀行天母分行100 年3 月30日彰天母字第100000661 號函暨所附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23頁至第2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 年3 月29日(100 )國世大直字第1000000016號函暨所附黃圓映、黃鎂銀帳戶查詢表及外匯活期存款對帳單(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27頁至第30頁)、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100 年3 月29日彰光復字第1000743 號函暨所附往來帳戶一覽表、交易明細查詢表(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31頁至第34頁)、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 年3 月22日士林營字第10050002411 號函暨所附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帳戶往來明細查詢表(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35頁至第39頁)、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3 月23日一石牌字第00011 號函暨所附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核基委能拓展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存戶餘額留存設定、解除登錄單及存提明細表、交易紀錄表(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40頁至第47頁)、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 年4 月22日士林營密字第10050003361 號函暨所附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之帳戶查詢單(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60頁、第61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金作業服務部100 年4 月15日企作字第1000000031號函(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63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金作業服務部100 年4 月11日企作字第1000000028號函、台北富邦銀行黃圓映、黃鎂銀之對帳單細項表(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64頁至第72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00 年4 月19日(100 )北富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黃圓映、黃鎂銀之對帳單細項、第一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4 月29日傳真之黃圓映之存提明細表(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74頁至第80頁)、臺北市監理處100 年3 月28日北市監北字第10060464200 號函暨所附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各1 份(車牌號碼9777-QK 號、9222-QK 號、7770-DB 號、7717-VA 號、1666-YR 號,見偵1880號卷㈦第1 頁至第8 頁)、臺灣銀行北投分行100 年4 月12日北投營字第10000011511 號函(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9 頁)、搜索及扣押物品委託保管切結書(見偵字第1880號卷㈦第10頁至第13頁)、匯款、匯票申請書2 張、外幣找換單2 張(見他字第772 號卷㈡第125 頁至第128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基委能股份有限公司及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事業登記資料各1 份(見警聲搜字第301 號卷第168 頁至第170 頁、他字第772 號卷㈢第64頁至第67頁)、安致勤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天玉集團有限公司證明書1 紙、天玉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公司資料、天玉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轉讓書、董事出任同意書、股份申請書、股份證書(見偵字第1880號卷㈥第165 頁至第170 頁、第172 頁至第178 頁)、中央銀行外匯局100 年4 月7 日所出具之台央外捌字1000018793號函及函附外匯收入歸戶彙總表、外匯支出歸戶彙總表(見偵字第1880號卷㈥第179 頁至第188 頁)、和丞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和冠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與黃圓映、黃鎂銀所簽立借契約契約書、投資契約書影本各2 份(見偵1972號卷第51頁至第76頁)等資料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六編號1 、2 、4 所示高價賓士廠牌車輛3 部、附表七現金、黃金、珠寶、名錶及附表八所示170 件古董等扣案可憑。 從而,由上開被告三人供述及相關書證、物證等,足見被告黃圓映、林鑫溢及黃鎂銀,將本案被害存款人所收受款項之不法犯罪所得,以如事實欄所示方式四處投資(相關書證證據頁碼,詳見附表二至附表八、附表十「備註」欄所示)等事實。⒋至被告黃圓映及其辯護人固辯稱:附表七所載之黃金及現金,有部分係被告黃圓映個人私有與本件無關云云。惟據被告黃圓映於100 年3 月18日警詢時所供稱:調查站人員於100 年3 月17日,在台北市○○區○○路57之5 號所查扣之4 億餘元現金及約16公斤金器,這些現金都是同道及同道的親友存放在我這邊的錢,而這些金器也是我拿這些錢去購買的等語明確。尤以被告黃圓映於審理時復自承:自92年起,我就沒有再從事其他行業,只有做與本案有關的收受存款及投資工作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73 頁),足徵黃圓映平常用度、生活開銷,均係源自本件不法吸金所得,則其嗣後更易前詞,改稱扣案部分現金及黃金為其個人所私有,自不足採。又黃圓映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請求勘驗扣案黃金及現金,以辨識何者屬於黃圓映私人所有;惟所謂「勘驗」之實施,係指法官本於人類與生俱有之感官知覺,親身體驗勘驗標的,以所獲得之感官認知作為證據,故勘驗扣案黃金及現金之證據方法,至多僅能證明該黃金及現金之外觀、重量或數額等,未能以此證明其購入資金來源或目的,因此,勘驗之調查證據方法無助於前開待證事實釐清,自無調查之必要。 ⒌起訴書雖認:附表二編號26至28、30、35至41、43、44、64、65、70、71、82至85所示之不動產、附表六編號3 所示車號7770-DB 號車輛、附表九所示119 件傢俱,均係92年12月3 日以後,由被告黃圓映、林鑫溢、黃鎂銀等人,以向存款人收取款項後所購置,且黃圓映、黃鎂銀另曾以6,600 萬元,開設以黃圓映為負責人之核基公司。然查:前開不動產、車輛及附表九所示119 件傢俱,均係案外人王秋東生前所購置乙情,已詳如前述。至核基公司投資款部分,依卷附第一商業銀行98年4 月1 日存款存根聯影本可知,核基公司6,600 萬元總資本額中,除1,950 萬元部分,係以黃圓映及黃鎂銀名義所存入外,其餘則係訴外人賴本堂等人所出資(見本院卷㈡第210 頁至第216 頁),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賴本堂等人所存入資金係出自於本案不法吸金所得,或其等為黃圓映或黃鎂銀使用之人頭等情,故公訴意旨認前開不動產、汽車、傢俱及核基公司總資本額6,600 萬元,均係黃圓映、黃鎂銀以本案不法犯罪所得所投資云云,並無憑據,應更正如本判決事實欄所示。 ㈣關於被告黃鎂銀、林鑫溢與共同被告黃圓映,就涉犯非銀行收受存款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 ⒈經查,被告黃鎂銀、林鑫溢均明知共同被告黃圓映於案外人王秋東死後即接手系爭道場,對外為收受款項、發放利息等行為;其二人主觀上亦認知,為確保系爭道場能維持營運,存款人能如期領取本金及利息,除推由黃圓映繼續向不特定存款人收受款項外,尚須對外尋找其他投資標的,以達該道場財務之收支平衡,黃鎂銀、林鑫溢並分別參與如事實欄所示之不動產、基金、股票或其他投資等事實,首已認定如前,堪認黃鎂銀、林鑫溢係配合黃圓映處理被害存款人存入款項之金流動向。第查,證人即黃鎂銀丈夫許明耀於100 年3 月18日苗栗縣調查站證稱:我太太黃鎂銀有幫黃圓映處理一些金錢往來、人事接待等事務;我在幫王秋東開車時,就常負責搬運現金,後來也是由我幫黃圓映、黃鎂銀搬現金,不然那麼重,沒有男人搬,是搬不動的。每次付利息的時候,他們就是一群人開會,錢如果寄放在銀行,明天要付錢了,沒有辦法去銀行領,所以他們當時就討論錢要放在家裡;林鑫溢則係協助黃圓映處理投資業務,就是去外面找看看有什麼可以投資標的等語(見本院卷㈥第3 頁、第4 頁「勘驗筆錄對照表」之勘驗光碟內容所示);嗣證人許明耀於審理時復證稱:「(問:王秋東過世後,你是做誰的司機?)黃圓映。(問:黃圓映一個人,那黃鎂銀呢?)黃鎂銀也一起出門。(問:黃圓映跟黃鎂銀出門的時候都是一起出門,然後由你載她們?)我們夫妻跟她一起出門。(問:92年到100 年期間,都是你們夫妻載黃圓映一起出門?)對。(問:有你一個人載黃圓映的情形嗎?)有。就是黃圓映要去公司開會時,我會載黃圓映一個人出門。(問:通常你們兩夫妻載黃圓映出門是去辦什麼事?)這要問黃圓映本人。我只知道大部分在台北市○○○道是到什麼地點,接觸什麼人。(問:下車的時候,是你一個人留在車上,還是怎樣?)我一個人留在車上顧車,有時候我老婆會幫忙她姐姐一起去,然後再回來。(問:通常是你一個人在車上,她們兩個下車去辦事情?)對。(問:你除了擔任黃圓映、黃鎂銀二個人司機外,還有沒有其他工作?)沒有。(問:黃鎂銀除了幫黃圓映外,有其他工作嗎?)沒有。(問:你、黃鎂銀、黃圓映三人是住在東昇路57之5 號的房子裡?)對。(問:現金、黃金是放在房子的哪裡?)現金放在樓下,黃金放在二樓,我、黃鎂銀、黃圓映都是住在二樓。(問:平常放置黃金、現金的房間鑰匙,是由誰保管?)黃圓映。(問:黃圓映請黃鎂銀去匯款的時候,錢怎麼交給她?)因為她會統計,這個月要出多少的利息,要事先先拿。(問:跟誰拿?)跟黃圓映拿。(問:黃鎂銀先統計這個月要多少利息,然後跟黃圓映拿錢?再由你載她去銀行?)對。(問:是什麼利息?)要匯給人家的利息,買房子給人家貸款的,匯給人家。(問:你當黃圓映的司機,她有沒有給你薪水?)沒有。(問:沒有薪水,你怎麼願意當她的免費司機?)因為看她在忙,沒有時間開車,開車又很累,我也沒什麼事情可以做,就幫她開車。(問:據你所講,你當她們的司機沒有工作,黃鎂銀也沒有工作,你們兩個平常的支出、生活費從那裡來?)有時候要申請。(問:跟誰申請?)黃圓映。(問:就是你跟黃鎂銀兩個人生活費一起跟黃圓映申請?)對。(問:你跟黃鎂銀是夫妻,黃鎂銀有沒有跟你講過關於道親、紅富海,或黃圓映接手王秋東這些的事情,她有沒有跟你講過?)有。(問:講過什麼?)有的時候,她回來的時候,她會講說今天有誰要領的錢比較多,哪些人這樣,尤其那時候巫慶東,他們說要把錢都領走,那時候說有可能現在裡面的錢不夠。(問:還有沒有其他的?例如房子投資方面或其他的事情?)房子她從頭到尾根本就沒有跟我講過。(問:還有沒有講過其他的什麼,就你記憶所及?)因為大部分都是在講這些,哪些人要領錢,怎麼領,大部分這邊生活就是這樣講,大部分每天就是處理這些事情而已。(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她大部分跟你講的都是說今天有誰要領錢,要把錢領出去,然後大部分在處理的是誰要領出去,把錢給他們,這樣嗎?)對。」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2頁至第78頁)。查證人許明耀係被告黃鎂銀丈夫,自92年底王秋東去世後,即擔任被告黃鎂銀、黃圓映二人司機,並與其二人共同居住在台北市○○路住處,而被告黃圓映、林鑫溢、黃鎂銀與證人許明耀間亦無仇恨怨隙,則證人許明耀應無憑空捏造被告黃鎂銀、林鑫溢上述涉案情節之理!足認證人許明耀上揭證述確屬可採。故被告黃鎂銀、林鑫溢於系爭道場雖未有任何職稱,然依證人許明耀前開證述可知,黃鎂銀另協助黃圓映處理一些金錢往來、人事接待等工作,林鑫溢則負責系爭道場投資業務,且黃圓映與黃鎂銀於付利息予存款人時均會開會,並曾討論須將大量現金放置在台北市○○路家中,以供隨時給付存款人兌領利息或本金之用,而黃圓映對外處理事務時,黃鎂銀均在旁相隨,其姐妹二人並同住在台北市○○路陽明山豪宅,出入均有名車代步,黃鎂銀及其丈夫許明耀平日用度開銷亦均係向黃圓映所申領。又被告林鑫溢亦曾自承:我使用汽車是紅色的賓士,據我知道該賓士車是黃圓映買了之後過戶到我名下。我有去過淡水的安泰登峰大樓,賓士車就放那邊,我是去那邊把賓士車開出來。92年以後,我沒有做什麼事業。... 黃圓映有事情要處理,會叫我去辦理,譬如說核基公司或是賀喜公司的事情,要拓展企業的時候,會讓我去幫忙。黃圓映是不定期會給我8 萬、10萬,因為我是債權人,有利息收入,黃圓映會指派我去做投資,算是車馬費之類的,但尚需扣除現支付貸款、租金,共約10多萬元等語(見他字第772 號卷㈡第79頁至第82頁);此核與證人許明耀前開證稱:被告林鑫溢負責處理投資業務等語相符。堪認林鑫溢受黃圓映指派從事系爭道場投資業務推行,黃圓映並提供附表六編號4 所示之賓士車予林鑫溢代步,且不定期給付10多萬元現金供林鑫溢平日花用。 ⒉準此,參酌前開事證,在在可見被告黃鎂銀、林鑫溢於本案之外觀形式上,雖未為招攬任何存款人加入系爭道場,或為收受款項、開立合議單、給付利息等行為,看似並未參與其中,然實際上黃鎂銀、林鑫溢卻與被告黃圓映即該道場首謀主導者,共同負責處理被害存款人存入款項之金流動向,分別為如事實欄所示之投資行為,其後亦共享違法吸金利益。況本案不法吸收資金之存款筆數多達15,190筆,被害存款人人數為8,056 人,總吸金金額高達199 億餘元,每期須發放予存款人利息及本金亦達上億元之譜(此參照證人許明耀偵查時證述,偵字第722 號卷㈡第14頁),則以本案吸金規模之鉅,所涉被害存款人人數之廣,若無多數人參與及縝密計畫,單憑黃圓映一人根本無法順利接手系爭道場,苟非黃鎂銀、林鑫溢二人與黃圓映共謀並互為分工及配合處理,黃圓映豈能以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貸得龐大資金,並另以附表三至八、附表十所示投資或設立公司、或買賣基金、國內外發行股票、預售屋、黃金、珠寶、名錶、名車及古董等包羅萬象投資方法獲取盈利,以因應每期動輒上億元利息及本金支出,甚而維持滋養系爭道場營運及存續,遂行其等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行為達7 年之久。據此,可徵被告黃鎂銀、林鑫溢所辯、以及被告即證人黃圓映稱被告黃鎂銀、林鑫溢僅係供其投資所用人頭,關於本案存款業務均未參與之證述,與社會通常經驗及一般論理法則悖離,顯係避重就輕推諉卸責及迴護被告黃鎂銀、林鑫溢之詞,並不可採。 ⒊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此有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及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黃鎂銀、林鑫溢與同案被告黃圓映就違反銀行法,非銀行法不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既有犯意之聯絡,其二人雖其未於系爭道場掛名任何職稱,或全程參與違反銀行法犯行之實行,惟林鑫溢負責將部分不法所得從事投資業務推行,黃鎂銀則協助黃圓映處理一些金錢往來、人事接待及拓展投資等工作,即其二人實際上均係配合黃圓映處理收受款項之金流動向一環,方使黃圓映整體經營存款業務行為得以繼續遂行,職此,黃鎂銀、林鑫溢就黃圓映為本案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等犯行,均為共同正犯甚明。㈤被告黃鎂銀、林鑫溢之共同辯護人固另稱:共同被告黃圓映所收受款項並非存款而係合議款,且交付合議款之人亦非不特定之多數人,故與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尚有相當之差異,不應論以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云云。惟查: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非銀行」,凡非依銀行法第2 條規定,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之;所謂「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分別為銀行法第5 條之1 、第29條之1 所明定。稽之銀行法第5 條之1 及第29條之1 條文內容可知,「收受存款」及「以收受存款論」兩者差異點在於,前者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後者則為避免有惡意規避銀行法第5 條之1 情形,故藉由立法上補充解釋擴張原「收受存款」定義,即將被害對象由「不特定多數人」擴及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並將法條原規定僅單純的「約定返還或給付本金」行為,擴大為非約定返還本金,但「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屬之。又銀行法第29條之1 係同法第5 條之1 補充解釋,故兩者只要符合其一,即足當之。另所稱「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至所謂「業務」者,係指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當不限於單純之收受存款,舉凡與其相同之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利息等業務,均應包括在內。是銀行法第125 條有關違反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處罰,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為之,且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堪認係經營業務者,即始相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36號、96年度台上字第492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茲就本案情節而論,系爭道場並非依銀行法第2 條所設立之機構,當然屬於同法第29條第1 項所稱之「非銀行」。又同前所述,本件係以「根條」、「合議單」、「10年保本卡」等方式收受款項,並在上開單據上記載存款時間、金額或領取利息時間等,交予存款人收執,約定上開單據所載期間屆滿時,存款人執該單據請求兌領全部「本金」,顯已合於銀行法第5 條之1 所規定「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之要件。其次,依被告黃圓映於100 年3 月18日警詢時所自承:凡是在紅富海公司看到名單上的人員,他們都有可能替紅富海公司向投資人推薦存款等語(見他字第772 號卷㈡第112 頁),而據證人即口線陳千容等人於偵查中證稱,其下線之存款人僅部分係其親友,其他人是下線再轉介之人等語(頁碼詳見如附表一備註欄所載),足知加入系爭道場存款人不具特定對象,亦無資格限制,可得隨時因口線或下線或下線的下線之轉介而增加;再參之本案吸金存款筆數達15,190筆,共計被害人數為8,056 人,總金額逾199 億元,自可認係不特定多數人。又被告黃圓映收受款項之行為,自92年12月3 日起至100 年3 月17日遭檢警查獲之日止,長達逾7 年有餘,顯已反覆實行相當時間,已該當於銀行法第5 條之1 所定義之「收受存款業務」,是認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關於本件行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5 條論處。 ⒊被告黃鎂銀、林鑫溢之辯護人固辯稱:黃圓映所收受款項並非存款而係合議款,且未允諾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故不應論以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云云。然細繹銀行法第5 條之1 「收受存款」要件,未設限行為人須以「存款」之名義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只要有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相當或高於本金行為,始足成立,故本案被害存款人執有單據上雖無「存款」二字,亦無礙於黃圓映前開行為合於「收受存款」要件之認定;另同前所述,銀行法第29條之1 係法律所擬制之「準收受存款」之行為,在性質上,係屬同法第5 條之1 之補充解釋,兩者只要符合其一,即係銀行法所規範「收受存款」,本案既合於銀行法第5 條之1 「收受存款」定義,已如前述,則辯護人以黃圓映並未允諾存款人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為由,認本件不符合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構成要件,而不應論以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云云,亦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等人前揭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125 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鑒於非銀行違法吸金,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乃提高罰金刑度為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其次,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爰於第1 項後段增訂,如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足見該條項係就未經允許收受資金之行為予以刑罰制裁,其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行為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之安定,其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參酌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立法理由說明,該條第1 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而該條項所欲處罰者,既係違法吸金之犯罪行為,是該條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於非法吸收資金時,均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誘使他人投入資金,若認行為人仍須依契約約定給付本息,即認其無犯罪所得,顯與本條項後段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最高法院著有101 年度台上字第808 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43 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63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雖然最高法院部分判決意旨略稱: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或資金,既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應無前述之犯罪所得可言,從而,非銀行如僅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固仍應成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但無依同條項後段加重刑度之餘地,此乃該罪犯罪性質之特性使然等語,惟最高法院就同一法條之適用,既有前後不同之見解,甚且,刑法上如侵占等財產犯罪,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亦不乏有應返還一定財物之約定,然實務上就此等犯罪有無犯罪所得認定,並不以因犯罪行為人依約須返還該財物予被害人,即認行為人無犯罪所得。是以,本院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808 號等判決所持見解,較符合一般國民之法律感情,亦與立法意旨較為相符,應屬可採。 二、同前所述,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則本件犯罪所得計算,應以被告黃圓映等人所屬系爭道場向被害存款人所招攬、吸收之資金數額予以核算,且無須扣除成本及已返還予存款人本金或利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4號),是以本件犯罪所得為199 億6,000 萬元。則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等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等收受之金額顯已逾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所稱「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應依該條項之規定論處。又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三人彼此間,就事實欄所示之犯行,依前開說明(理由欄㈣),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所稱「經營」、「辦理」,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本件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所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雖有複數行為,惟應認為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三人之犯行自92年12月3 日起至100 年3 月17日止,期間橫跨93年2 月4 日銀行法及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由於其行為罪數屬於單一行為,無從割裂適用法律,故應逕行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法律,而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032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四、被告黃圓映雖辯以:伊已在偵查中自白,如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00 年3 月17日所扣押如起訴書附表二至附表十之財物於發還被害人後,即應符合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之要件,且本案中所收受之存款依約均須返還予存款人,即無犯罪所得可言;另伊在偵查中即100 年3 月19日羈押庭時即供出本案尚有其他共同正犯巫慶東、黃榮川及王秋東之胞弟王秋風等人,是依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得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云云(見刑事準備書㈠狀、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㈡第83頁至第84頁、卷㈥第81頁至第82頁)。惟按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規定:「犯第125 條、第125 條之2 或第125 條之3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意指犯該法第125 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進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方得受該項後段減刑之寬典,三者缺一不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7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揆諸前開說明,可知銀行法第125 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言,其因犯罪所取得及所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縱行為人有依約返還本息予被害存款人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是被告黃圓映辯以所收受之存款依約均須返還予存款人而無犯罪所得云云,殊無足採。另查,本案吸金總金額達199 億餘元,惟如附表二至附表十之扣案物價值僅約24億餘元(詳如附表二至附表十備註欄所示),其間仍有高達上百億元之差距;兼之被告黃圓映於本院最後一次審理時復供稱:「(問:你後來說你們有一些外匯的金額要匯進來,有全部匯入了嗎?)大部分匯入了,還有一筆沒有匯入,是因為損失很大,在富邦銀行整個被扣住,我沒有去動,那一筆是比較早期的,是股票投資、基金買賣,已經整個虧損光了,後面這一筆是比較沒有損失,就解約先匯回來了。」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6頁背面);果爾,本案尚有部分犯罪所得留置於海外,而未匯回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所指定扣押帳戶,即難謂已符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要件。次按,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後段規定所謂「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係指被告偵查中自白內容,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其他正犯或共犯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故除被告有「自白」其他正犯或共犯外,猶須因該自白而破獲時,方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惟查,被告黃圓映於100 年3 月19日羈押庭時係供稱:「從92年到現在,其中有人蓄意跟我們恐嚇、敲詐,這些也是多餘的付出,且我們曾經有巫慶東、黃榮川在金融海嘯之前,來搬了我們大約... ,因為是一批一批拿走,我一時算不出來,這個過程很複雜,黃榮川、巫慶東本來跟我恐嚇說如果不給他們50億元,他們還說會請白道來把我們這個集團曝光,另外感覺上要對我怎麼樣。」等語(見他字第772 號卷㈡第160 頁),則被告黃圓映僅泛稱案外人巫慶東、黃榮川對伊涉犯恐嚇或詐欺等罪嫌,並非指述案外人等共同與其犯本案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況且,本院就有無因被告黃圓映供述而查獲共犯乙節函詢苗栗地檢署,該署則回函稱:迄今未有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語,有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7 月4 日苗檢秀律101 偵3882字第15101 號函為證(見本院卷㈣第415 頁),是認被告黃圓映所為依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減刑之主張,均不可採。 五、爰審酌被告黃圓映原係系爭道場之存款人,於案外人王秋東過世後,受推舉而擔任該道場之負責人,其接手時明知系道爭場已入不敷出(此參見被告黃圓映於審理時所證稱,本院卷㈤第212 頁背面),竟為發展該道場事業之目的,主導以系爭道場名義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吸收資金,填補先前既存之資金缺口,使案情日益擴大,終致無法收拾之地步;被告黃鎂銀係黃圓映胞妹、被告林鑫溢則係黃圓映配偶,其二人亦均明知系爭道場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然就黃圓映主持該道場乙事,非但未勸阻,竟為維護自身之利益,而認同黃圓映前開違反銀行法等犯行,協助配合黃圓映處理最核心收受存款後資金流動及投資等工作,甚至共享不法吸金利益,顯見其二人涉案情節重大;復審酌黃圓映於92年12月3 日接手系爭道場起至100 年3 月17日遭檢警查獲之日止,所吸收資金高達199 億6,000 萬元,總存款筆數15,190筆,所招攬被害存款人達8,056 人,遍及台北、桃竹苗、台中等中北部地區,各該被害存款人所投入之金額多數為其等畢生積蓄,部分存款人並以向銀行貸款等舉債方式籌措存入款項,而本案雖倖得檢察官於偵查之初即積極追查,並扣得如附表二至附表十所示財物,惟上開財物價值經估算後僅約24億餘元(詳如附表二至附表十「備註」欄所示),縱扣抵部分存款人已付兌或已付利息部分,亦不足以清償所有被害存款人之本金,致被害存款人血本無歸、損失慘重,已然對社會、金融秩序安定危害至鉅,量刑自不宜輕縱。復考量證人張菊真、黃宗能、陳勝崑等人,固曾到庭表示希望本院對被告三人刑責予以輕判,然此無非係因包含證人等之部分被害存款人,早在王秋東時期即已加入系爭道場,彼等大多數本金則係在92年12月2 日以前存入(核此部分非本案之被害存款範圍,詳如前述),王秋東死後,被告黃圓映接手該道場並持續發放本金利息,致所領取總額甚已高出原投入金額(各詳見附表一之三、一之四、一之十一所示),換言之,彼等因被告黃圓映接手該道場,反而獲取相當利益;至被告黃圓映雖另與部分被害存款人簽立和解書或和解筆錄,但被告三人除遭檢察官查扣資產外,並無實質之補償,甚且對於近期加入、損失最重之部分被害存款人民事求償置之不理(此詳見告訴代理人陳鄭權律師所陳,見本院卷㈥第32頁)。本院審酌上情,以及被告三人均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憑,暨其等家庭狀況、智識程度,於偵審中對事實供述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被告黃圓映10年以上之刑期併罰金,被告黃鎂銀、林鑫溢均各8 年以上之刑期併罰金,尚屬較輕,爰分別從重量處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刑,併就被告三人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依銀行法第136 之2 之規定,因罰金總額折算逾三年,均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六、末按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固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查同前所述,扣案如附表二至附表十所示之財物總價值僅約24億餘元,然本案吸金總額高達199 億餘元,縱剔除已兌付部分(詳見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一二五所示),猶不足以清償所有被害存款人之本金,故依前開法條規定,附表二至附表十所示之財物均應發還予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黃圓映所有,且上開扣案物品帳冊、筆記及文件內所記載內容,或係被害存款人存入款項、兌領本金、利息等明細,或係存款人名字及聯絡資料,或用於系爭道場之營運,或作為如事實欄三所示投資行為等資料之記載,應屬被告黃圓映經營存款業務所用之物,另部分扣案物如點鈔機、外接式硬碟等,亦係用於該道場營運之用(詳見附表十一之一、十一之六、十一之十三「備註」欄所示),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及共犯連帶沒收原則,均於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各該罪名項下,分別諭知沒收;其餘扣案物(詳如附表十一之一至十一之十五所示)或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非屬被告三人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圓映主持之紅富海集團因須按期支付應給付之利息予存款人,自92年之後,即出現存款金額不敷支付應付利息之情況,乃由黃圓映、林鑫溢、黃鎂銀透過各種管道,將渠等所收受存款之不法犯罪所得,以下列方式四處投資,而掩飾、隱匿渠等犯罪所得之洗錢犯行:1.購買如附表2 所示高價值不動產共計85筆後,即分別移轉登記在黃圓映、黃鎂銀或林鑫溢名下後,並轉向銀行借貸高額款項。2.購買如附表3 所示之國內發行及香港發行之股票共計1,418,512 股,並分別登記在黃圓映、黃鎂銀名下。3.投資及存款如附表4 所示下列⑴至⑷項目:⑴以6,600 萬元開設黃圓映為負責人之核基公司;⑵以7,200 萬元投資賀喜公司,連同現有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核基委能公司所開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存款,共計扣得存款270,964,922 元;⑶購買美金52,953.84 元、英鎊110,019.38元、港幣0000000.98元、瑞士法郎0.07元等外幣,且存放於黃圓映、黃鎂銀及林鑫溢之金融機構帳戶內。⑷購買坐落在台北市天母區及新北市板橋區之預售屋共6 間,總價金793,900,000 元,總計已支付予建商共計223,190,000 元。4.購買如附表5 所示之基金,共計市值634,190.04元美金。5.購買如附表6 所示高價之賓士、凌志廠牌汽車共4 輛,並分別登記在黃圓映、林鑫溢名下。6.購買如附表7 所示之黃金共計18筆及存放在台北市○○區○○路57之5 號居住處之現金共計400,416,800 元。7.購買如附表8 所示之十八羅漢、雞血石等古董,共計170 件。8.購買如附表9 所示之花梨木、紫檀等高價值實木傢俱,共計118 件。9.投資如附表10所示之設立在薩摩亞獨立國之天玉集團控股公司之股份600 萬股,並以黃圓映、黃鎂銀之名義匯款至新加坡天玉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總金額美金674 萬元。因認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三人,均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之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被告黃圓映辯稱:附表二部分不動產、附表六編號3 汽車、附表九傢俱等,係案外人王秋東遺產,另伊客觀上有如起訴書所載將存款人之存款,去做如起訴書所載投資事項,但該行為係為了賺錢付利息給存款人,不是要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95 頁);被告黃鎂銀則辯稱:對於黃圓映有將投資人的款項拿去轉投資,伊沒有意見,但伊認為不是要隱匿犯罪所得,是要賺給投資人錢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2 頁至第203 頁);被告林鑫溢則辯以:伊係受黃圓映指示去做轉投資這些事,為了開拓財源付錢給投資人,非要隱匿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8 頁)。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參)。 四、公訴人認被告黃圓映、黃鎂銀及林鑫溢等人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之罪嫌,固係以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㈠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 條之規定,係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 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做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之主要目的。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960號判決意旨參照)。若行為人僅係將其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財產上之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而無掩飾或隱匿其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追訴、處罰之犯意者,即與上述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遽論以該罪(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30 號判決意旨、97年度台上字第5644號判決參照)。申言之,如行為人僅單純提領、或變賣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供己花用、或予以習慣性投資理財,甚至匯給海外留學之親屬等,係對犯罪取得之財產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均難認有洗錢之犯意或行為。 ㈡查附表二編號26至28、30、35至41、43、44、64、65、70、71、82至85所示之不動產、附表六編號3 所示車號7770-DB 號車輛及附表九所示119 件傢俱,均係案外人王秋東生前所購置,另投資核基公司6,600 萬元總資本額中,僅1950萬元部分係被告黃圓映、黃鎂銀二人以存款人存款所存入,其餘股款則均源自訴外人賴本堂等人乙節,已詳如前述,則起訴書認上開不動產、車輛、傢俱及核基公司逾1950萬投資款等部分,係被告等以本案不法吸金款項所為之轉投資,而掩飾、隱匿渠等犯罪所得之洗錢犯行云云,首已不足採信。 ㈢第查,如附表二編號1 至25、29、31至34、42、45至63、66至69、72至81等不動產、附表三國內發行、香港發行股票、附表四被告等於金融機構開立新臺幣或外幣存款帳戶、核基公司或賀喜公司股份、預售屋、附表五基金、附表六編號1 、2 、4 高價賓士汽車、附表十所示以黃圓映為負責人投資開立之天玉公司等資產,所登記之所有權人或持有者均為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或林鑫溢三人,僅部分預售屋及賀喜公司部分股份,係以系爭道場口線陳千容、柯尊江、柯合聰等人名義所購置或入股,此有上開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帳戶明細等書證在卷可憑(各別證據及該證據所在頁碼,詳見附表二至八、附表十備註欄所載);另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黃金、名錶、珠寶及現金400,416,800 元,附表八所示之十八羅漢、雞血石等古董共170 件,則分別在被告黃圓映位在台北市○○區○○路57之5 號住處內或新北市○○區○○道場辦公大樓內所查扣等情,亦如前述,並有卷附扣案物品目錄表(見100 年度警搜字第301 號卷第204 頁至第207 頁、第209 頁至第212 頁、第236 頁至第239 頁)可佐,應堪信實。足知除二間預售屋及賀喜公司部分股份外,被告三人前開進行之各項投資,均係直接以渠等名義使用所收受存款,未切斷資金之來源與其等違反銀行法行為之關聯性,另扣案現金、高價動產(黃金、名錶、珠寶、古董等)放置之所在地,亦均與被告三人或系爭道場有所關聯,由此以觀,實難以被告三人有為前開投資行為,即認其等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蓋如被告確有隱匿犯罪所得之意思,豈會以其等名義購置,致承辦檢警僅需向地政、財稅、監理等機關、或國內金融機構查詢後,即知有上開資產存在。至被告黃圓映雖另以口線陳千容、柯尊江名義購置預售屋,暨以柯合聰名義入股賀喜公司,惟依附表一及扣案口線歸戶表所示,陳千容、柯尊江等人均擔任系爭道場口線,其等並早於案外人王秋東經營時即加入該道場,與系爭道場關係匪淺,況以陳千容、柯尊江及柯合聰三人名義所投資資產總金額不過數千萬元爾,與本件總吸金金額199 億餘元及扣案資產總價額24餘億元(請詳見附表二至附表九所示)相較,足知被告三人並未將本件違反銀行法之全部或大部分犯罪所得,以第三人名義購置,阻斷犯罪所得來源追查,果爾,實難僅憑被告黃圓映有將數額甚少之資產以他人名義購置或入股,即認被告黃圓映主觀上有隱匿犯罪所得之犯意,而該當於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 ㈣至系爭道場吸金總額與現存查扣不法財產,固有巨大之出入,然依本案整體案情以觀,被告黃圓映對於收取資金,早期必須負擔年息百分之二十,後期亦須負擔年息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八之約定利息,每期利息及本金支出即高達上億元,如其投資操作失利,凡此利息均需以新存入資金支應,此外尚有系爭道場相關之成本開銷,如無經營獲利,亦須以存款人投入之資金因應,如未經詳細核算,逕謂被告三人將部分資金掩飾、隱匿,殊嫌速斷。且所謂掩飾、隱匿,並不包括將收受資金予以消費使用,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及黃鎂銀丈夫許明耀等人,於黃圓映擔任系爭道場負責人後,即未曾在外從事其他行業,其等住所及平日開銷均仰賴該道場經營存款業務犯罪所得,然揆諸上揭說明,此部分資金雖遭被告等挪供消費使用,亦不能以洗錢罪相繩。從而,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難認被告三人如起訴書所載所為各項投資行為,係出於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舉,參照前述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所示,就此部分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示慎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第29條第1 項、第136 條之2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明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涂村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5條之1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索引】 ┌─┬─────┬───────────────────────┐ │①│附表一 │系爭道場共125 位口線姓名及其等坦承介紹下線人數│ │ │ │、存款金額及其等證述之頁碼。 │ ├─┼─────┼───────────────────────┤ │②│附表一之一│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25 等口線及下線,將存入款│ │ │至一之一二│項開戶日、整帳日、存款金額、是否已兌付、已收取│ │ │五 │之利息,暨相關證卷之頁碼。 │ ├─┼─────┼───────────────────────┤ │③│附表二 │以不法犯罪所得所購買之不動產(包含於案外人王秋│ │ │ │東死後所接收)。 │ ├─┼─────┼───────────────────────┤ │④│附表三 │以不法犯罪所得所購買國內發行及香港發行之股票。│ ├─┼─────┼───────────────────────┤ │⑤│附表四 │以不法犯罪所得投資公司、購買外幣、預售屋及存款│ │ │ │予各銀行。 │ ├─┼─────┼───────────────────────┤ │⑥│附表五 │以不法犯罪所得所購買基金。 │ ├─┼─────┼───────────────────────┤ │⑦│附表六 │以不法犯罪所得所購買之扣案高價汽車(包含於案外│ │ │ │人王秋東死後所接收)。 │ ├─┼─────┼───────────────────────┤ │⑧│附表七 │以不法犯罪所得購買之扣案黃金、名錶、珠寶及存放│ │ │ │大筆現金。 │ ├─┼─────┼───────────────────────┤ │⑨│附表八 │以不法犯罪所得扣案之十八羅漢、雞血石等古董。 │ ├─┼─────┼───────────────────────┤ │⑩│附表九 │被告黃圓映自案外人王秋東死後所接手之扣案花梨木│ │ │ │、紫檀等高價值實木傢俱。 │ ├─┼─────┼───────────────────────┤ │⑪│附表十 │以不法犯罪所得匯出海外設立之天玉集團控股公司。│ ├─┼─────┼───────────────────────┤ │⑫│附表十一 │沒收一覽表。 │ ├─┼─────┼───────────────────────┤ │⑬│附表十一之│扣案物品一覽表。 │ │ │一至十一之│ │ │ │十五 │ │ └─┴─────┴───────────────────────┘ 【附表一】 ┌──┬───┬───┬────────┬───────┬─────────┐ │編號│口線姓│上線姓│坦承介紹下線 │坦承介紹下線之│備註 │ │ │名 │名 │ │金額(單位:萬│ │ │ │ │ │ │元) │ │ ├──┼───┼───┼────────┼───────┼─────────┤ │1 │陳千容│賴玉福│黃冠綾、黃彙銘、│2800 │772 號偵查卷(一)│ │ │ │ │黃彙賓、陳鴻瑜、│ │89-92頁警詢筆錄 │ │ │ │ │張秀妃、陳阿照、│ │772號偵查卷(一) │ │ │ │ │林秀子、陳爐妹、│ │94-96頁偵訊筆錄 │ │ │ │ │黃綢妹、陳瑞玉、│ │1880號偵查卷(四)│ │ │ │ │陳瑞琴、徐明溪、│ │84-86頁警詢筆錄 │ │ │ │ │胡玉珠、鄒春櫻、│ │1880號偵查卷(四)│ │ │ │ │徐鳳嬌、田阿珠、│ │91-93頁偵訊筆錄 │ │ │ │ │劉貞妏、張貴容等│ │ │ │ │ │ │18人 │ │ │ ├──┼───┼───┼────────┼───────┼─────────┤ │2 │柯友江│陳畢華│馮錦茂、黃宗能、│500 │1880號偵查卷(二)│ │ │(柯尊│ │周宏裕、陳錦福、│ │60-61頁警詢筆錄 │ │ │江) │ │蔡明炎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二)│ │ │ │ │ │ │62-63頁偵訊筆錄 │ ├──┼───┼───┼────────┼───────┼─────────┤ │3 │張菊真│陳畢華│謝錫昇、李秋闊、│53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簡素、蘇素女、詹│ │251-252頁警詢筆錄 │ │ │ │ │姝屏、蔡美惠、黃│ │1880號偵查卷(四)│ │ │ │ │實、呂秋菊、張惠│ │256-258頁偵訊筆錄 │ │ │ │ │玲等9人 │ │ │ ├──┼───┼───┼────────┼───────┼─────────┤ │4 │黃宗能│王秋東│葉金梅、黃宗義、│8000 │722號偵查卷(二) │ │ │ │ │吳素霞、潘樹玉、│ │23-31警詢筆錄 │ │ │ │ │張文成、張添燈、│ │722號偵查卷(二) │ │ │ │ │葉育純、陳春梅、│ │41-43頁偵訊筆錄 │ │ │ │ │吳素珍、謝易達、│ │722號偵查卷(三) │ │ │ │ │謝宛容、王福聯、│ │57-58頁警詢筆錄 │ │ │ │ │謝海粽、謝宛玲、│ │1880號偵查卷(四)│ │ │ │ │王柏順、謝宜縉、│ │118-120頁警詢筆錄 │ │ │ │ │謝春燕、謝碧鬆、│ │1880號偵查卷(四)│ │ │ │ │黃淑惠、吳素琴、│ │124-127頁偵訊筆錄 │ │ │ │ │郭嘉模、吳錦利、│ │1880號偵查卷(五)│ │ │ │ │郭宜柔、王小鳳、│ │49-51頁偵訊筆錄 │ │ │ │ │楊麗禎、王富順、│ │ │ │ │ │ │黃秋晨、黃俊傑、│ │ │ │ │ │ │廖昱婷、黃麗錦等│ │ │ │ │ │ │30人 │ │ │ ├──┼───┼───┼────────┼───────┼─────────┤ │5 │黃宗仁│黃宗能│許詠晶、鄭炎山等│10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2人 │ │159-160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四)│ │ │ │ │ │ │186-188頁偵訊筆錄 │ ├──┼───┼───┼────────┼───────┼─────────┤ │6 │邱瑞梅│賴先生│李秀英、林楹楹、│20000 │722號偵查卷(二) │ │ │ │ │黃月新、胡瑞清、│ │52-58警詢筆錄 │ │ │ │ │余瑞珠、馬清和、│ │722號偵查卷(二) │ │ │ │ │楊江山、許運金、│ │61-63頁偵訊筆錄 │ │ │ │ │彭秋梅、張淑惠、│ │1880號偵查卷(三)│ │ │ │ │劉月琴、賴秀珠、│ │212-214頁警詢筆錄 │ │ │ │ │彭溱羚等13人 │ │1880號偵查卷(三)│ │ │ │ │ │ │225-227頁偵訊筆錄 │ ├──┼───┼───┼────────┼───────┼─────────┤ │7 │林月明│陳千容│鄭益松、張喜洳、│13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黃玉華、曾定榮、│ │167-169頁警詢筆錄 │ │ │ │ │古珮珍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四)│ │ │ │ │ │ │194-196頁偵訊筆錄 │ ├──┼───┼───┼────────┼───────┼─────────┤ │8 │廖金蓮│謝定珍│陳國求、廖瑞蘭、│50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賴增豐、沈秀琴、│ │163-164頁警詢筆錄 │ │ │ │ │莊錦萍、陳惠青、│ │1880號偵查卷(四)│ │ │ │ │蔡志中、鄭美玉、│ │190-192頁偵訊筆錄 │ │ │ │ │陳憲富、陳美村、│ │ │ │ │ │ │陳郁蕙、羅自立、│ │ │ │ │ │ │鄭志強、陳玉嬌、│ │ │ │ │ │ │賴玉美、劉美玉、│ │ │ │ │ │ │劉堇冏等17人 │ │ │ ├──┼───┼───┼────────┼───────┼─────────┤ │9 │湯月雲│謝定珍│鍾添壽、鍾雅嵐、│22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鍾瑞陽、黎科銘、│ │148-149頁警詢筆錄 │ │ │ │ │莊智嵐、范靜枝等│ │1880號偵查卷(四)│ │ │ │ │6人 │ │178-180頁偵訊筆錄 │ ├──┼───┼───┼────────┼───────┼─────────┤ │10 │鄧秀雀│張慧真│莊銀甘、劉文琳、│16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陳國堂、簡月敏、│ │24-25頁警詢筆錄 │ │ │ │ │林鳳凰、簡櫻秀、│ │1880號偵查卷(四)│ │ │ │ │歐雀琴、曹美英、│ │36-39頁偵訊筆錄 │ │ │ │ │沈美玉、郭鳳、高│ │ │ │ │ │ │月梅、張金全、王│ │ │ │ │ │ │碧鑾、沈惠珠等14│ │ │ │ │ │ │人 │ │ │ ├──┼───┼───┼────────┼───────┼─────────┤ │11 │陳萬勝│馮錦茂│陳毅慶、陳玉嬋、│5100 │1880號偵查卷(四)│ │ │(陳勝│ │黃彩雲、李彩喜、│ │5-7頁警詢筆錄 │ │ │崑) │ │陳子亮、楊彩晴、│ │1880號偵查卷(四)│ │ │ │ │陳勝豐、陳勝樹、│ │9-12頁偵訊筆錄 │ │ │ │ │陳美英、陳佩怡、│ │ │ │ │ │ │陳春龍、許麗美、│ │ │ │ │ │ │羅文龍、蔣國昌、│ │ │ │ │ │ │黃秋蘭等15人 │ │ │ ├──┼───┼───┼────────┼───────┼─────────┤ │12 │鄧容富│湯月圓│卓美玉、林春喜、│29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邱淑惠、黃坤明、│ │51-52頁警詢筆錄 │ │ │ │ │林楹鈞、林心惠、│ │1880號偵查卷(四)│ │ │ │ │林毓卿、林郁倫、│ │55-58頁偵訊筆錄 │ │ │ │ │涂祐栓、石坤霖、│ │ │ │ │ │ │郭勝彥、宋菊梅等│ │ │ │ │ │ │12人 │ │ │ ├──┼───┼───┼────────┼───────┼─────────┤ │13 │黃嬋琴│湯月雲│郭素芬、袁秀梅、│800 │722號偵查卷(一) │ │ │ │ │魏美玲、吳鳳玲、│ │148-163警詢筆錄 │ │ │ │ │李慧娟等5人 │ │722號偵查卷(一) │ │ │ │ │ │ │169-172頁偵訊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四)│ │ │ │ │ │ │41-42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四)│ │ │ │ │ │ │47-49頁偵訊筆錄 │ ├──┼───┼───┼────────┼───────┼─────────┤ │14 │謝秀鳳│湯月雲│葉寶珍、謝秀娘、│36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葉美香、陳瑞梅、│ │14-15頁警詢筆錄 │ │ │ │ │葉輝章、廖秀玲、│ │1880號偵查卷(四)│ │ │ │ │趙秋花、劉美滿等│ │19-22頁偵訊筆錄 │ │ │ │ │8人 │ │ │ ├──┼───┼───┼────────┼───────┼─────────┤ │15 │湯發輝│湯雄進│劉修凱、金台生等│10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2人 │ │199-200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四)│ │ │ │ │ │ │207-210頁偵訊筆錄 │ ├──┼───┼───┼────────┼───────┼─────────┤ │16 │李枝華│陳萬盛│李枝華、李雅婷、│160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李綢、許表田、黃│ │212-213頁警詢筆錄 │ │ │ │ │彩琴、陳祝華、郭│ │1880號偵查卷(四)│ │ │ │ │麗娟、簡瑞珠、張│ │216-219頁偵訊筆錄 │ │ │ │ │正和、趙阿粉、李│ │ │ │ │ │ │靖慧、黃春梅、趙│ │ │ │ │ │ │鎮楷、趙婉惠、陳│ │ │ │ │ │ │碧珠、賴玉嬌、郭│ │ │ │ │ │ │金裕、黃王送、廖│ │ │ │ │ │ │金明、涂華雄、涂│ │ │ │ │ │ │明德、涂素貞、詹│ │ │ │ │ │ │淑娟、陳卿、楊素│ │ │ │ │ │ │絹、劉明雄、劉淑│ │ │ │ │ │ │珍、陳燕鳳、朱宇│ │ │ │ │ │ │德、曹螺月、朱兩│ │ │ │ │ │ │進、朱哲霆、吳秋│ │ │ │ │ │ │桂、吳筆、石寶丹│ │ │ │ │ │ │、李清波、葉佐雄│ │ │ │ │ │ │李金定、石門松、│ │ │ │ │ │ │石宏舟、黃正雄、│ │ │ │ │ │ │張彩鳳、張說、石│ │ │ │ │ │ │宏道、黃博勁、蔡│ │ │ │ │ │ │源宗、林淑女、林│ │ │ │ │ │ │怡廷、龔明義、龔│ │ │ │ │ │ │玉柱、魏振林、王│ │ │ │ │ │ │秀枝、龔星穎、林│ │ │ │ │ │ │森茂、劉玉卿、周│ │ │ │ │ │ │佳婧、林依妏、王│ │ │ │ │ │ │彩勤、林明達、林│ │ │ │ │ │ │政毅、洪月合、徐│ │ │ │ │ │ │月櫻、任鳳英、陳│ │ │ │ │ │ │羿凱、周厚佑、顏│ │ │ │ │ │ │宏卉、陳錦忠、鍾│ │ │ │ │ │ │玉秀、黃怡文等69│ │ │ │ │ │ │人 │ │ │ ├──┼───┼───┼────────┼───────┼─────────┤ │17 │黃讚勳│ │ │ │未到案 │ ├──┼───┼───┼────────┼───────┼─────────┤ │18 │宋年盛│湯月雲│盧亞夫、張寶樞等│6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2人 │ │221-224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四)│ │ │ │ │ │ │226-229頁偵訊筆錄 │ ├──┼───┼───┼────────┼───────┼─────────┤ │19 │黃麗寬│呂枝銓│洪彩鳳、游玉鳳、│7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謝秀燕、呂雪雲、│ │243-244頁警詢筆錄 │ │ │ │ │徐春梅、郭明幹、│ │1880號偵查卷(四)│ │ │ │ │高維新等7人 │ │247-249頁偵訊筆錄 │ ├──┼───┼───┼────────┼───────┼─────────┤ │20 │蘇仁生│ │林瑞成、黃秋榮、│4200 │722號偵查卷(一) │ │ │ │ │蕭愛麗、邱乾宏、│ │133-140警詢筆錄 │ │ │ │ │黃春榮、林池秀貞│ │722號偵查卷(一) │ │ │ │ │、黃美榮、陳啟豪│ │142-144頁偵訊筆錄 │ │ │ │ │、陳啟任、黃錦蘭│ │1880號偵查卷(三)│ │ │ │ │、陳本妹、吳盛田│ │229-232頁警詢筆錄 │ │ │ │ │、陳圓妹、林長青│ │1880號偵查卷(三)│ │ │ │ │、林建評、徐菊妹│ │235-237頁偵訊筆錄 │ │ │ │ │、陳秋蘭、林玉美│ │ │ │ │ │ │、范玉蓮、蘇清源│ │ │ │ │ │ │、陳美朝、林昌民│ │ │ │ │ │ │、江美芳等23人 │ │ │ ├──┼───┼───┼────────┼───────┼─────────┤ │21 │蔡鏽貴│曾紹源│李品蓁、李彥勳、│355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蔡來生、蔡曾趕、│ │65-66頁警詢筆錄 │ │ │ │ │鄭秀櫻、張景南、│ │1880號偵查卷(二)│ │ │ │ │張景顯、劉金枝、│ │69-70頁偵訊筆錄 │ │ │ │ │汪東漢、林純婉等│ │ │ │ │ │ │10人 │ │ │ ├──┼───┼───┼────────┼───────┼─────────┤ │22 │徐薪如│湯柏木│劉邦漢、葉家卉、│18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馬家琳、曾義倫、│ │9-10頁警詢筆錄 │ │ │ │ │謝花蕊、徐秀芳、│ │1880號偵查卷(一)│ │ │ │ │朱美麗、謝玫織、│ │40-41頁偵訊筆錄 │ │ │ │ │謝和燕、陳桂英、│ │ │ │ │ │ │陳謝文妹、謝祥彩│ │ │ │ │ │ │、葉春進等13人 │ │ │ ├──┼───┼───┼────────┼───────┼─────────┤ │23 │羅月鳳│ │ │ │未到案 │ ├──┼───┼───┼────────┼───────┼─────────┤ │24 │許志桐│鐘翊筠│江學宸、黃嘉儀、│785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林利、簡金、黃永│ │4-6頁警詢筆錄 │ │ │ │ │鎮、黃美蓉、徐月│ │1880號偵查卷(一)│ │ │ │ │琴、洪意婷、何立│ │36-37頁偵訊筆錄 │ │ │ │ │穎、林淑惠、陳梅│ │ │ │ │ │ │妹、黃清松、許英│ │ │ │ │ │ │華、孔鳳琴、黃淑│ │ │ │ │ │ │玲、彭聖孚、何心│ │ │ │ │ │ │瑜等17人 │ │ │ ├──┼───┼───┼────────┼───────┼─────────┤ │25 │周宏裕│柯友江│黃麗霜、黃振來、│40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黃秀霞、饒瑞娟、│ │1-2頁警詢筆錄 │ │ │ │ │周雅惠、鍾哲政、│ │1880號偵查卷(一)│ │ │ │ │徐金等、王文章、│ │32-33頁偵訊筆錄 │ │ │ │ │翁素珍、葉月桂、│ │ │ │ │ │ │鍾瑜玉、徐黃秋娥│ │ │ │ │ │ │等12人 │ │ │ ├──┼───┼───┼────────┼───────┼─────────┤ │26 │林秋蘋│曾寶玉│蕭秋雄、葉阿鑾、│110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林玉麒、蕭鵬鑑、│ │14-15頁警詢筆錄 │ │ │ │ │莊碧嬌、馬麗玉、│ │1880號偵查卷(一)│ │ │ │ │羅惠芬、羅國華、│ │44-45頁偵訊筆錄 │ │ │ │ │蔡平治、羅家龍、│ │ │ │ │ │ │盧淑惠、李碧如、│ │ │ │ │ │ │林永田、陳美惠、│ │ │ │ │ │ │陳美珍、游茵蓁等│ │ │ │ │ │ │15人 │ │ │ ├──┼───┼───┼────────┼───────┼─────────┤ │27 │林玉華│曾紹源│田嬌蓮、陳紫翎、│5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紀似容、郭美雲、│ │178-180頁警詢筆錄 │ │ │ │ │何景雄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一)│ │ │ │ │ │ │183-185頁偵訊筆錄 │ ├──┼───┼───┼────────┼───────┼─────────┤ │28 │陳渝潔│黃浤洋│陳黃義妹、張香蘭│37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李逸蓁、陳義閎│ │168-170頁警詢筆錄 │ │ │ │ │、謝美玉、林珍慈│ │1880號偵查卷(一)│ │ │ │ │、林金生、吳招妹│ │173-176頁偵訊筆錄 │ │ │ │ │、丁千惠、林玉鶴│ │ │ │ │ │ │、楊珊如等11人 │ │ │ ├──┼───┼───┼────────┼───────┼─────────┤ │29 │潘金敏│陳渝潔│江玉鳳、李德勝、│22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謝碧娟、余瑞容、│ │187頁警詢筆錄 │ │ │ │ │陳和發、王敏、詹│ │1880號偵查卷(一)│ │ │ │ │明招等7人 │ │190-192頁偵訊筆錄 │ ├──┼───┼───┼────────┼───────┼─────────┤ │30 │彭文正│何瑞玉│何松源、謝金珠、│900 │722號偵查卷(一) │ │ │ │ │陳雅萍等3人 │ │68-72頁警詢筆錄 │ │ │ │ │ │ │722號偵查卷(一) │ │ │ │ │ │ │74-76頁偵訊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一)│ │ │ │ │ │ │206-207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一)│ │ │ │ │ │ │209-211頁偵訊筆錄 │ ├──┼───┼───┼────────┼───────┼─────────┤ │31 │林忠賢│李六三│張秋桂、林謝盡、│71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林明輝、林雅玲、│ │87-88頁警詢筆錄 │ │ │ │ │林雅惠、徐淑娟、│ │1880號偵查卷(一)│ │ │ │ │張玉呈、黃謹、紀│ │91-94頁偵訊筆錄 │ │ │ │ │香、楊劉麗慧、張│ │ │ │ │ │ │賴淑甘、何麗珠、│ │ │ │ │ │ │曾秋菊、鄭明森、│ │ │ │ │ │ │羅健福、楊滿足、│ │ │ │ │ │ │羅瑞貴、施品妃等│ │ │ │ │ │ │18人 │ │ │ ├──┼───┼───┼────────┼───────┼─────────┤ │32 │黃嘉英│周快 │丁翠玉、黃大螢、│15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姚瑪玲、鍾如陸、│ │96-97頁警詢筆錄 │ │ │ │ │劉景宮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一)│ │ │ │ │ │ │99-102頁偵訊筆錄 │ ├──┼───┼───┼────────┼───────┼─────────┤ │33 │鄭榮輝│周快 │戴福元、柯孟賢、│5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劉滿伍、陳琳藤、│ │68-69頁警詢筆錄 │ │ │ │ │伍清銀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一)│ │ │ │ │ │ │72-75頁偵訊筆錄 │ ├──┼───┼───┼────────┼───────┼─────────┤ │34 │曾紹源│陳畢華│蔡春玉、林伸玄、│20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蔡享育、蔡秋梅、│ │77-79頁警詢筆錄 │ │ │ │ │林震霖、游文偉、│ │1880號偵查卷(一)│ │ │ │ │張美彩、黃愛珠、│ │82-85頁偵訊筆錄 │ │ │ │ │陳麗華、周茂柱、│ │ │ │ │ │ │黃姨芳、陳滿數、│ │ │ │ │ │ │李彩榕等13人 │ │ │ ├──┼───┼───┼────────┼───────┼─────────┤ │35 │周鈞益│鍾月妹│葉錦城、葉甘妹、│76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周永欽、蘇麗美、│ │116-118頁警詢筆錄 │ │ │ │ │蘇許參、連秀娥、│ │1880號偵查卷(一)│ │ │ │ │徐珍芳、彭文義、│ │120-122頁偵訊筆錄 │ │ │ │ │周月霞、周敬文、│ │ │ │ │ │ │彭兆欽等11人 │ │ │ ├──┼───┼───┼────────┼───────┼─────────┤ │36 │陳基和│楊先景│孫秀玉、劉華州、│10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黃文章、廖國瑞、│ │160-161頁警詢筆錄 │ │ │ │ │黃輝煌、陳基成、│ │1880號偵查卷(一)│ │ │ │ │陳惠珍、王于佩、│ │164-166頁偵訊筆錄 │ │ │ │ │王品祥、張基位等│ │ │ │ │ │ │10人 │ │ │ ├──┼───┼───┼────────┼───────┼─────────┤ │37 │莊德標│廖金蓮│莊香蘭、陳照一、│4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吳登祿等3人 │ │124-126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一)│ │ │ │ │ │ │129-131頁偵訊筆錄 │ ├──┼───┼───┼────────┼───────┼─────────┤ │38 │劉晉瑜│湯月雲│朱鳳英、薛玉英、│4450 │1880號偵查卷(二)│ │ │ │(聯絡│莊育材、廖秋枝、│ │87-88頁警詢筆錄 │ │ │ │人) │張秀玉、徐萬斗、│ │1880號偵查卷(二)│ │ │ │ │黃謝美蘭、陳添富│ │137-138頁偵訊筆錄 │ │ │ │ │、陳彩雲、劉修德│ │ │ │ │ │ │、劉信亮等11人 │ │ │ ├──┼───┼───┼────────┼───────┼─────────┤ │39 │王金鐘│ │ │ │未到案 │ ├──┼───┼───┼────────┼───────┼─────────┤ │40 │江日華│何貴珠│古月音、許家榮等│8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2人 │ │133-134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一)│ │ │ │ │ │ │136-138頁偵訊筆錄 │ ├──┼───┼───┼────────┼───────┼─────────┤ │41 │洪忠義│吳易秋│蔡旭峰、蔡彩霞、│20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蔡維炤、林宸庸等│ │133-134頁警詢筆錄 │ │ │ │ │4人 │ │1880號偵查卷(三)│ │ │ │ │ │ │157-171頁偵訊筆錄 │ ├──┼───┼───┼────────┼───────┼─────────┤ │42 │王枝梅│何心瑜│沈文通、王鈺樺、│7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沈建昌、王木榮、│ │144-145頁警詢筆錄 │ │ │ │ │曾貴美、蔡芳慧、│ │1880號偵查卷(三)│ │ │ │ │賴靜誼等7人 │ │157-171頁偵訊筆錄 │ ├──┼───┼───┼────────┼───────┼─────────┤ │43 │羅武坤│劉鴻勇│張玉琴、羅珍益、│50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廖坤容、張玉珍、│ │129-131頁警詢筆錄 │ │ │ │ │羅秀燕、羅秀美、│ │1880號偵查卷(三)│ │ │ │ │王派平、賴壁華、│ │157-171頁偵訊筆錄 │ │ │ │ │謝家卉、簡新燈、│ │ │ │ │ │ │羅發明、黃春江、│ │ │ │ │ │ │莊秀琴、李美珠、│ │ │ │ │ │ │葉斯德、林寶玲等│ │ │ │ │ │ │16人 │ │ │ ├──┼───┼───┼────────┼───────┼─────────┤ │44 │陳文琦│范月意│溫瑞香、沈秀香、│7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洪淑貴、沈萍芳、│ │284-285頁警詢筆錄 │ │ │ │ │羅月英、李玲娜等│ │1880號偵查卷(二)│ │ │ │ │7人 │ │287-289頁偵訊筆錄 │ ├──┼───┼───┼────────┼───────┼─────────┤ │45 │邱靜姵│廖金蓮│陳美妹、邱玉珍、│13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王阿菊、張昌勝、│ │263-265頁警詢筆錄 │ │ │ │ │彭秋妹、趙亮媚、│ │1880號偵查卷(二)│ │ │ │ │張數霞、邱秀蘭、│ │268-269頁偵訊筆錄 │ │ │ │ │謝沛甄、傅春香、│ │ │ │ │ │ │黃鳳珠、羅秀榛、│ │ │ │ │ │ │萬銘恩等13人 │ │ │ ├──┼───┼───┼────────┼───────┼─────────┤ │46 │林慶麟│張金蘭│林淑枝、林柏偉、│4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林宗佑等3人 │ │217-218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二)│ │ │ │ │ │ │221-223頁偵訊筆錄 │ ├──┼───┼───┼────────┼───────┼─────────┤ │47 │林錫港│陳義閩│黃碧雲、陳芳美、│62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林簡生、韓月娥、│ │236-237頁警詢筆錄 │ │ │ │ │胡年春、陳明聰、│ │1880號偵查卷(二)│ │ │ │ │張玉鉛、林國良等│ │239-240頁偵訊筆錄 │ │ │ │ │8人 │ │ │ ├──┼───┼───┼────────┼───────┼─────────┤ │48 │王世偉│謝明墩│王料環、王勝民、│11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王楊時、林秀珍、│ │226-228頁警詢筆錄 │ │ │ │ │江阿選、顧明亮、│ │1880號偵查卷(二)│ │ │ │ │劉秀微、洪秀姿、│ │232-233頁偵訊筆錄 │ │ │ │ │江ㄓ又、游寶珠、│ │ │ │ │ │ │鄭月娥等11人 │ │ │ ├──┼───┼───┼────────┼───────┼─────────┤ │49 │連永宗│謝明墩│林英玉、施麗卿、│7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林英玉、陳碧貞、│ │291-292頁警詢筆錄 │ │ │ │ │李林滿子、王阿香│ │1880號偵查卷(二)│ │ │ │ │等6人 │ │295-297頁偵訊筆錄 │ ├──┼───┼───┼────────┼───────┼─────────┤ │50 │劉宜頻│曾紹源│蔡麗敏、林秀珍、│700 │772號偵查卷(一) │ │ │ │ │王芊頻、游珠英、│ │102-112號偵訊筆錄 │ │ │ │ │吳德玠、郭茂盛、│ │1880號偵查卷(三)│ │ │ │ │李六三等7人 │ │150-152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三)│ │ │ │ │ │ │157-171頁偵訊筆錄 │ ├──┼───┼───┼────────┼───────┼─────────┤ │51 │張錦泉│李順平│張銘鏗、龍甜梅、│6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陳福臻、陳秋香等│ │186-187頁警詢筆錄 │ │ │ │ │4人 │ │1880號偵查卷(二)│ │ │ │ │ │ │189-191頁偵訊筆錄 │ ├──┼───┼───┼────────┼───────┼─────────┤ │52 │黃再傳│陳信夫│曾素蘭、林俊福、│28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楊再發、連祥貴、│ │165-166頁警詢筆錄 │ │ │ │ │余耀彬、陳勝、詹│ │1880號偵查卷(二)│ │ │ │ │劉秀、楊江秋、黃│ │169-171頁偵訊筆錄 │ │ │ │ │淑粉、鍾俊益、游│ │ │ │ │ │ │堂棣、陳美珠等12│ │ │ │ │ │ │人 │ │ │ ├──┼───┼───┼────────┼───────┼─────────┤ │53 │謝定珍│林木蘭│謝秀盡、江謝愛玟│7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羅玉娟、謝瑞燕│ │142-143頁警詢筆錄 │ │ │ │ │、械梅嬌、江瑞錦│ │1880號偵查卷(二)│ │ │ │ │、謝曾藝等7人 │ │148-149頁偵訊筆錄 │ ├──┼───┼───┼────────┼───────┼─────────┤ │54 │彭春連│邱福涼│邱秀琴、彭彭新智│20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彭新鈞、彭阿秋│ │272-274頁警詢筆錄 │ │ │ │ │、彭三妹、彭新喜│ │1880號偵查卷(二)│ │ │ │ │、劉仁發、劉美菊│ │280-282頁偵訊筆錄 │ │ │ │ │、張福祥、盧二妹│ │ │ │ │ │ │、黃錦榮等11人 │ │ │ ├──┼───┼───┼────────┼───────┼─────────┤ │55 │彭學柱│鄧容富│彭梓林、范月英、│8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王華捐、范玉春、│ │243-244頁警詢筆錄 │ │ │ │ │吳家興、范振權等│ │1880號偵查卷(二)│ │ │ │ │6人 │ │247-248頁偵訊筆錄 │ ├──┼───┼───┼────────┼───────┼─────────┤ │56 │劉學財│湯發輝│張展倫、官明芳、│6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劉學亮、劉學炎、│ │79-80頁警詢筆錄 │ │ │ │ │傅秀榮、葉倫嵩等│ │1880號偵查卷(三)│ │ │ │ │6人 │ │110-111頁偵訊筆錄 │ ├──┼───┼───┼────────┼───────┼─────────┤ │57 │陳進文│邱福涼│呂瑞妹、陳進文、│48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江玉蜀、陳輝振、│ │147-148頁警詢筆錄 │ │ │ │ │江明星、江秀雲、│ │1880號偵查卷(三)│ │ │ │ │蔡振豪、葉蘭英、│ │157-171頁偵訊筆錄 │ │ │ │ │溫義妹、范文忠、│ │ │ │ │ │ │葉宏彥、蔡鳳嬌、│ │ │ │ │ │ │蔡錦賜、王詩雯、│ │ │ │ │ │ │蔡錦城、蔡錦蘭、│ │ │ │ │ │ │蔡錦春、馮施秀、│ │ │ │ │ │ │徐秀?、林秀英、 │ │ │ │ │ │ │張秀枝等21人 │ │ │ ├──┼───┼───┼────────┼───────┼─────────┤ │58 │巫勝堂│巫盈蓉│巫彥霆、巫翊僑、│6000 │1880號偵查卷(三)│ │ │(巫玟│ │巫芳輝、陳瑞成、│ │82-84頁警詢筆錄 │ │ │樑) │ │曾秀美、巫勝樅、│ │1880號偵查卷(三)│ │ │ │ │黃月霞、張月瓊、│ │112-113頁偵訊筆錄 │ │ │ │ │古梅秋、韓佩庭、│ │ │ │ │ │ │王柏森、王曾喬婷│ │ │ │ │ │ │等12人 │ │ │ ├──┼───┼───┼────────┼───────┼─────────┤ │59 │邱瑞貞│吳菊妹│黃琦美、何維和、│11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黃健治、黃岳軍、│ │124-125頁警詢筆錄 │ │ │ │ │劉承學、邱瑞麗、│ │1880號偵查卷(三)│ │ │ │ │賴文煙等8人 │ │157-171頁偵訊筆錄 │ ├──┼───┼───┼────────┼───────┼─────────┤ │60 │戴玉晴│蘇如珍│馬鳳群、藺莉芳、│700 │772號偵查卷(一) │ │ │ │ │莊靖姈、鄧明宗、│ │19-22頁警詢筆錄 │ │ │ │ │莫逸庭、戴曉慧、│ │772號偵查卷(一) │ │ │ │ │陳美貞等7人 │ │23-29頁偵訊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三)│ │ │ │ │ │ │120-121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三)│ │ │ │ │ │ │157-171頁偵訊筆錄 │ ├──┼───┼───┼────────┼───────┼─────────┤ │61 │李正瑞│黃秀琴│曾秀粧、鄭福妹、│23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莊育淡、張明珠、│ │195-200頁警詢筆錄 │ │ │ │ │嚴秋琴、姚秋燕、│ │1880號偵查卷(一)│ │ │ │ │倪淑瓊等7人 │ │202-204頁偵訊筆錄 │ ├──┼───┼───┼────────┼───────┼─────────┤ │62 │秦芝齡│游倚貞│黃淑雲、蔡美雲、│11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馬作英、白淑娟、│ │71-75頁警詢筆錄 │ │ │ │ │邱碧雲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四)│ │ │ │ │ │ │80-82頁偵訊筆錄 │ ├──┼───┼───┼────────┼───────┼─────────┤ │63 │符貞芬│ │ │ │未到案 │ ├──┼───┼───┼────────┼───────┼─────────┤ │64 │余增祥│宋年盛│張新棟、范美惠、│25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湯惠玲、劉伊璇、│ │95-100頁警詢筆錄 │ │ │ │ │蔡麗嬌、湯楊貴英│ │1880號偵查卷(四)│ │ │ │ │、余秀琴、張國財│ │103-105頁偵訊筆錄 │ │ │ │ │、吳鳳娥、羅斐屏│ │ │ │ │ │ │、賴員勻、沈庭毅│ │ │ │ │ │ │、沈芸楠、沈義嵐│ │ │ │ │ │ │等14人 │ │ │ ├──┼───┼───┼────────┼───────┼─────────┤ │65 │謝玉珍│ │ │ │未到案 │ ├──┼───┼───┼────────┼───────┼─────────┤ │66 │廖士翔│ │ │ │未到案 │ ├──┼───┼───┼────────┼───────┼─────────┤ │67 │鍾易霖│ │ │ │未到案 │ ├──┼───┼───┼────────┼───────┼─────────┤ │68 │邱玉嬌│徐憶慧│巫清景、邱鳳嬌、│61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楊貿隆、邱秀珠、│ │129-133頁警詢筆錄 │ │ │ │ │林添財、朱桂雲、│ │1880號偵查卷(四)│ │ │ │ │劉復銘、郭美玉、│ │137-139頁偵訊筆錄 │ │ │ │ │邱壽章、邱郁茹、│ │ │ │ │ │ │古宴菁、古鎮銘、│ │ │ │ │ │ │魏新興、魏郁敏、│ │ │ │ │ │ │魏怡菁、魏道源、│ │ │ │ │ │ │吳坤殷、周秀英等│ │ │ │ │ │ │18人 │ │ │ ├──┼───┼───┼────────┼───────┼─────────┤ │69 │王興灝│ │鄭雁如、陳連嗣、│26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黃文佳、吳月玲、│ │193-196頁警詢筆錄 │ │ │ │ │徐接振、吳燕紅等│ │1880號偵查卷(三)│ │ │ │ │6人 │ │198-200頁偵訊筆錄 │ ├──┼───┼───┼────────┼───────┼─────────┤ │70 │戴惠悅│ │ │ │未到案 │ ├──┼───┼───┼────────┼───────┼─────────┤ │71 │邱瑞鳳│ │黃荷舒、陳毓潔、│467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張瑞煙、黃秀清、│ │202-205頁警詢筆錄 │ │ │ │ │張秋梅、林春香、│ │1880號偵查卷(三)│ │ │ │ │林玉香、陳春秀、│ │208-210頁偵訊筆錄 │ │ │ │ │張致遠、詹易偉、│ │ │ │ │ │ │詹如瑩等11人 │ │ │ ├──┼───┼───┼────────┼───────┼─────────┤ │72 │范信柔│蘇盈溱│范二妹、張育菱、│7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彭鈺雲、古秀梅、│ │181-185頁警詢筆錄 │ │ │ │ │李瑞梅、李豫珍、│ │1880號偵查卷(三)│ │ │ │ │曾廷興等7人 │ │189-191頁偵訊筆錄 │ ├──┼───┼───┼────────┼───────┼─────────┤ │73 │葉春梅│徐玉蘭│陳秋蓉、徐木松、│50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廖玉嬌、鄭文嶽、│ │60-64頁警詢筆錄 │ │ │ │ │甘秀枝、李義明、│ │1880號偵查卷(四)│ │ │ │ │葉春枝、劉月照、│ │66-68頁偵訊筆錄 │ │ │ │ │楊國宏、陳英海、│ │ │ │ │ │ │鐘明嬌、林麗珠、│ │ │ │ │ │ │楊金海、翁仁璟、│ │ │ │ │ │ │黃淑琴、蔡淑貞、│ │ │ │ │ │ │陳金、陳秀真、許│ │ │ │ │ │ │秀英等19人 │ │ │ ├──┼───┼───┼────────┼───────┼─────────┤ │74 │鄭詩鈞│呂枝銓│陳滿惠、鄭銘錫、│43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鄭許月嬌、林三貴│ │13-118頁警詢筆錄 │ │ │ │ │、洪淑媚、許月美│ │1880號偵查卷(二)│ │ │ │ │、陳來勝、簡彩玉│ │122-124頁偵訊筆錄 │ │ │ │ │、程亞蘭、張克順│ │ │ │ │ │ │、張淑珍、馮春梅│ │ │ │ │ │ │、袁明志、魏永發│ │ │ │ │ │ │、姜秀菊、蔡學聰│ │ │ │ │ │ │等16人 │ │ │ ├──┼───┼───┼────────┼───────┼─────────┤ │75 │潘豐吉│ │蕭鳳玉、徐永泉、│35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謝淵林、許賴阿鑾│ │141-144頁警詢筆錄 │ │ │ │ │、邱子瑜、涂月珍│ │1880號偵查卷(四)│ │ │ │ │、潘淑惠、莊義朝│ │173-176頁偵訊筆錄 │ │ │ │ │、孫實安、王美華│ │ │ │ │ │ │、謝明章、陳英豪│ │ │ │ │ │ │等12人 │ │ │ ├──┼───┼───┼────────┼───────┼─────────┤ │76 │彭月娥│徐瑀廷│黃玉琴、張嘉容、│11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盧秀英、王派卿、│ │231-235頁警詢筆錄 │ │ │ │ │曾廖洪珠、黃好妹│ │1880號偵查卷(四)│ │ │ │ │等6人 │ │238-241頁偵訊筆錄 │ ├──┼───┼───┼────────┼───────┼─────────┤ │77 │謝正忠│洪忠義│謝正隆、江淑芳、│23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溫榮華、陳彩蓮、│ │2-8頁警詢筆錄 │ │ │ │ │葉國全、李榮甫、│ │1880號偵查卷(三)│ │ │ │ │李慧清等7人 │ │10-12頁偵訊筆錄 │ ├──┼───┼───┼────────┼───────┼─────────┤ │78 │吳秀娟│鍾翊筠│鍾信恆、張鳳雪、│25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劉美妹、吳桂英、│ │107-112頁警詢筆錄 │ │ │ │ │徐文惠、黃德輝、│ │1880號偵查卷(四)│ │ │ │ │徐梅芳、呂純淑、│ │114-116頁偵訊筆錄 │ │ │ │ │曾靜妹、楊文義、│ │ │ │ │ │ │龐清華、龐松木、│ │ │ │ │ │ │張曾緊、楊璧煌等│ │ │ │ │ │ │14人 │ │ │ ├──┼───┼───┼────────┼───────┼─────────┤ │79 │張順斌│許志桐│李憓雯、張黃雪花│19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張守誠、張崇麟│ │239-242頁警詢筆錄 │ │ │ │ │、蔡百川、何順期│ │ │ │ │ │ │、廖英伶等7人 │ │ │ ├──┼───┼───┼────────┼───────┼─────────┤ │80 │向芷鋆│林瑞珍│葉素珍、宋增健、│700 │1880號偵查卷(四)│ │ │ │ │張雅茹、楊慧雯、│ │151-155頁警詢筆錄 │ │ │ │ │趙爾珣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四)│ │ │ │ │ │ │182-184頁偵訊筆錄 │ ├──┼───┼───┼────────┼───────┼─────────┤ │81 │劉學憲│劉學財│劉瑞草、姜秀鳳、│5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范成豐、王美鳳、│ │42-47頁警詢筆錄 │ │ │ │ │徐梅英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二)│ │ │ │ │ │ │49-50頁偵訊筆錄 │ ├──┼───┼───┼────────┼───────┼─────────┤ │82 │賴靖琦│薛濂青│賴長性、阮福恭、│63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吳德禮、吳再萍、│ │150-154頁警詢筆錄 │ │ │ │ │李鏽華、王炳坤、│ │1880號偵查卷(一)│ │ │ │ │林美珠、王仲賢、│ │157-159頁偵訊筆錄 │ │ │ │ │陳林雪、陳森諒、│ │ │ │ │ │ │陳莉茵、黃福田、│ │ │ │ │ │ │翁麗玉、林欣又、│ │ │ │ │ │ │詹木堂、蘇沛甄等│ │ │ │ │ │ │16人 │ │ │ ├──┼───┼───┼────────┼───────┼─────────┤ │83 │黃文代│ │黃茄峰、游鈞婷、│1200 │772號偵查卷(三) │ │ │ │ │黃冠睿、謝秀娥、│ │81-84頁警詢筆錄 │ │ │ │ │黃茄祿、童紫瑄等│ │1880號偵查卷(二)│ │ │ │ │6人 │ │13-17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二)│ │ │ │ │ │ │20-21頁偵訊筆錄 │ ├──┼───┼───┼────────┼───────┼─────────┤ │84 │翁文聰│黃讚勳│李佳林、張萬利、│11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翁顏秀等3人 │ │140-144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一)│ │ │ │ │ │ │146-148頁偵訊筆錄 │ ├──┼───┼───┼────────┼───────┼─────────┤ │85 │許頌鑫│江火旺│江淑卿、許兆和、│27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許戎优、許宇汯、│ │213-216頁警詢筆錄 │ │ │ │ │江青年、顏送、許│ │1880號偵查卷(一)│ │ │ │ │常團、許義誠、許│ │219-221頁偵訊筆錄 │ │ │ │ │建釧、許頌武、余│ │ │ │ │ │ │來好等10人 │ │ │ ├──┼───┼───┼────────┼───────┼─────────┤ │86 │王福基│謝正忠│邱品銜、王郭錠、│19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王英哲、王欣宜、│ │56-61頁警詢筆錄 │ │ │ │ │李王雪、李婉甄、│ │1880號偵查卷(一)│ │ │ │ │李丁風、郭久子、│ │63-66頁偵訊筆錄 │ │ │ │ │李昭賢、陳宜貞、│ │ │ │ │ │ │邱美玲、邱美雲、│ │ │ │ │ │ │邱穗榮、盧月梅、│ │ │ │ │ │ │陳坤柱、吳佩甄、│ │ │ │ │ │ │陳碧霞、郭喜雀、│ │ │ │ │ │ │王家羚等19人 │ │ │ ├──┼───┼───┼────────┼───────┼─────────┤ │87 │李月有│ │ │ │未到案 │ ├──┼───┼───┼────────┼───────┼─────────┤ │88 │沈旺進│張錦泉│沈根松、沈陳喜、│6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沈金華、沈欽達、│ │54-55頁警詢筆錄 │ │ │ │ │莊秀英、陳玉慧等│ │1880號偵查卷(二)│ │ │ │ │6人 │ │57-58頁偵訊筆錄 │ ├──┼───┼───┼────────┼───────┼─────────┤ │89 │李順平│梁線妹│李素貞、林美杏、│800 │1880號偵查卷(二)│ │ │(李順│ │楊英貴、林妮甄、│ │106-111頁警詢筆錄 │ │ │潮) │ │張勇助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二)│ │ │ │ │ │ │126-128頁偵訊筆錄 │ ├──┼───┼───┼────────┼───────┼─────────┤ │90 │鍾淑銀│ │ │ │未到案 │ ├──┼───┼───┼────────┼───────┼─────────┤ │91 │呂鳳嬌│湯月雲│吳聲源、吳克堂、│20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黃寶儀、吳阿甜、│ │104-108頁警詢筆錄 │ │ │ │ │鄧鈺辰、李英華、│ │1880號偵查卷(一)│ │ │ │ │蔡瑞桃、謝桂英、│ │110-113頁偵訊筆錄 │ │ │ │ │陳杞良、卓秀環、│ │ │ │ │ │ │文定人等11人 │ │ │ ├──┼───┼───┼────────┼───────┼─────────┤ │92 │邱創金│邱美容│吳麗玲、楊鴻鵬、│7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江長滿、宋發章、│ │2-7頁警詢筆錄 │ │ │ │ │歐王金環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二)│ │ │ │ │ │ │9-10頁偵訊筆錄 │ ├──┼───┼───┼────────┼───────┼─────────┤ │93 │徐憶慧│廖金蓮│徐甘妹、徐梅枝、│20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林淵錦、黃秀珍、│ │73-74頁警詢筆錄 │ │ │ │ │陳梅、陳均莉、麥│ │1880號偵查卷(二)│ │ │ │ │秀梅等7人 │ │76-77頁偵訊筆錄 │ ├──┼───┼───┼────────┼───────┼─────────┤ │94 │黃銀杏│ │ │ │未到案 │ ├──┼───┼───┼────────┼───────┼─────────┤ │95 │何純妹│邱創金│謝金珠、范漢文、│27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何瑞軒、何啟安、│ │98-103頁警詢筆錄 │ │ │ │ │馮榮妹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二)│ │ │ │ │ │ │130-131頁偵訊筆錄 │ ├──┼───┼───┼────────┼───────┼─────────┤ │96 │林繼豊│沈進旺│林繼山、林玉密、│485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簡芳雄、劉邦勝、│ │32-35頁警詢筆錄 │ │ │ │ │劉邦添、溫月勤、│ │1880號偵查卷(二)│ │ │ │ │徐玉媛、劉邦炎、│ │39-40頁偵訊筆錄 │ │ │ │ │葉美秋、劉邦鑑、│ │ │ │ │ │ │劉秀英、陳重義、│ │ │ │ │ │ │陳春福、彭作遠、│ │ │ │ │ │ │謝文意、劉李妹、│ │ │ │ │ │ │陳漢章、方秋菊、│ │ │ │ │ │ │林現華、張梅玉等│ │ │ │ │ │ │20人 │ │ │ ├──┼───┼───┼────────┼───────┼─────────┤ │97 │江雪娥│邱瑞珍│譚鳳嬌、譚源妹、│29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譚玟娟、鍾秀鎔、│ │80-81頁警詢筆錄 │ │ │ │ │羅緞妹、羅阿福、│ │1880號偵查卷(二)│ │ │ │ │黃千惠、羅鳳華、│ │83-84頁偵訊筆錄 │ │ │ │ │吳春勇、林雪花、│ │ │ │ │ │ │廖衣婕、陳玉英、│ │ │ │ │ │ │曾雪霞等13人 │ │ │ ├──┼───┼───┼────────┼───────┼─────────┤ │98 │徐柔蕙│ │ │ │未到案 │ ├──┼───┼───┼────────┼───────┼─────────┤ │99 │鄭麗美│ │ │ │未到案 │ ├──┼───┼───┼────────┼───────┼─────────┤ │100 │沈三川│呂枝乾│沈山泉、沈龍海、│5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張新政等3人 │ │23-26頁警詢筆錄 │ │ │ │ │ │ │1880號偵查卷(二)│ │ │ │ │ │ │29-30頁偵訊筆錄 │ ├──┼───┼───┼────────┼───────┼─────────┤ │101 │黎月英│ │ │ │未到案 │ ├──┼───┼───┼────────┼───────┼─────────┤ │102 │邱林家│邱福涼│邱成龍、邱仁建、│3950 │1880號偵查卷(二)│ │ │溋(邱│ │邱仁皇、賴筠捷、│ │90-94頁警詢筆錄 │ │ │林英妹│ │黃淑意、謝麗絲、│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林秋梅、彭福安、│ │133-134頁偵訊筆錄 │ │ │ │ │甘菊珍、范永生、│ │ │ │ │ │ │彭秋菊、楊金蓮、│ │ │ │ │ │ │湯紹梁、邱荷芳、│ │ │ │ │ │ │黃碧月、田綵絨等│ │ │ │ │ │ │16人 │ │ │ ├──┼───┼───┼────────┼───────┼─────────┤ │103 │王桂蘭│王興灝│王新蘭、范姜正宗│125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林月英、林硯鉉│ │17-23頁警詢筆錄 │ │ │ │ │、林朝河、李梅花│ │1880號偵查卷(一)│ │ │ │ │、宋盛琦、蔡金桃│ │48-49頁偵訊筆錄 │ │ │ │ │、劉瑞英、李昌炳│ │ │ │ │ │ │、許櫻雪等11人 │ │ │ ├──┼───┼───┼────────┼───────┼─────────┤ │104 │周快 │陳渝潔│江立中、江淑菁、│1700 │1880號偵查卷(一)│ │ │ │ │金東旭、江金玉、│ │25-29頁警詢筆錄 │ │ │ │ │周鴛鴦、周素梅、│ │1880號偵查卷(一)│ │ │ │ │蔡廷盈、陳寶春、│ │52-55頁偵訊筆錄 │ │ │ │ │吳金鈴、張秀梅等│ │ │ │ │ │ │10人 │ │ │ ├──┼───┼───┼────────┼───────┼─────────┤ │105 │范月意│湯月雲│陳素珍、彭春珠、│11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范光炫、彭彩芝、│ │136-142頁警詢筆錄 │ │ │ │ │鐘粉珠、李秀眉等│ │1880號偵查卷(二)│ │ │ │ │6人 │ │157-171頁偵訊筆錄 │ ├──┼───┼───┼────────┼───────┼─────────┤ │106 │溫菊芳│高菊英│王淑美、陳瑞琴、│8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溫桂香、劉秋茶、│ │193-199頁警詢筆錄 │ │ │ │ │鐘玉連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二)│ │ │ │ │ │ │201-203頁偵訊筆錄 │ ├──┼───┼───┼────────┼───────┼─────────┤ │107 │賴富財│ │ │ │未到案 │ ├──┼───┼───┼────────┼───────┼─────────┤ │108 │林玉女│黃世明│黃育萱、黃琬婷、│6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黃陳海瑞、林素朵│ │205-210頁警詢筆錄 │ │ │ │ │、林羿妏、廖寶琴│ │1880號偵查卷(二)│ │ │ │ │等6人 │ │213-215頁偵訊筆錄 │ ├──┼───┼───┼────────┼───────┼─────────┤ │109 │楊麗櫻│蔡美惠│林哲民、林哲緯、│42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楊美麗、林松柏、│ │24-30頁警詢筆錄 │ │ │ │ │林羿吟、洪鳳敏、│ │1880號偵查卷(三)│ │ │ │ │吳俊昇、林月娥、│ │36-38頁偵訊筆錄 │ │ │ │ │魏秋香、謝麗惠、│ │ │ │ │ │ │陳坤生、王文枝、│ │ │ │ │ │ │許錦雲等13人 │ │ │ ├──┼───┼───┼────────┼───────┼─────────┤ │110 │李銀妹│江雪娥│譚美昭、黃國雲、│16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陳秋妹、劉秀琴、│ │251-256頁警詢筆錄 │ │ │ │ │蔣心嫻、譚鳳嬌、│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江昌富、江昌任、│ │259-260頁偵訊筆錄 │ │ │ │ │許菊英、巫香妹、│ │ │ │ │ │ │陳桂妹、黃鳳嬌、│ │ │ │ │ │ │葉月蘭、曾秀菊、│ │ │ │ │ │ │范玉蘭、鐘瑞珠等│ │ │ │ │ │ │16人 │ │ │ ├──┼───┼───┼────────┼───────┼─────────┤ │111 │陳滄濱│ │ │ │未到案 │ ├──┼───┼───┼────────┼───────┼─────────┤ │112 │李林杏│ │林其森、陳雅蕙、│2300 │1880號偵查卷(三)│ │ │桃 │ │曾德複、陳宥騏、│ │64-67頁警詢筆錄 │ │ │ │ │洪炳昱、王秋香、│ │1880號偵查卷(三)│ │ │ │ │簡麗芳、李佩芬、│ │103-104頁偵訊筆錄 │ │ │ │ │劉北陵等9人 │ │ │ ├──┼───┼───┼────────┼───────┼─────────┤ │113 │薛玉環│ │ │ │未到案 │ ├──┼───┼───┼────────┼───────┼─────────┤ │114 │吳永豐│ │ │ │未到案 │ ├──┼───┼───┼────────┼───────┼─────────┤ │115 │邱垂文│ │ │ │未到案 │ ├──┼───┼───┼────────┼───────┼─────────┤ │116 │吳祈萱│李順平│陳美錚、蘇江阿𥬁│31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陳鈺婷、林美新│ │40-46頁警詢筆錄 │ │ │ │ │、江芳蘭、黃謝彩│ │1880號偵查卷(三)│ │ │ │ │雲、巫昱懁、黃春│ │91-92頁偵訊筆錄 │ │ │ │ │碧、楊喬如、陳惠│ │ │ │ │ │ │靜等10人 │ │ │ ├──┼───┼───┼────────┼───────┼─────────┤ │117 │曾明終│鄭明輝│王文榮、陳阿富、│32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林洲城、陳順發、│ │173-179頁警詢筆錄 │ │ │ │ │許瑞煌、黃瑞燦等│ │1880號偵查卷(二)│ │ │ │ │6人 │ │182-184頁偵訊筆錄 │ ├──┼───┼───┼────────┼───────┼─────────┤ │118 │謝環舟│彭彩華│王辭涵、徐美玲、│31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曾洪富、王敏馨、│ │57-62頁警詢筆錄 │ │ │ │ │宋忠英、孫淑娟、│ │1880號偵查卷(三)│ │ │ │ │翁麗華、張淑華、│ │99-100頁偵訊筆錄 │ │ │ │ │鄧韻蓮、鄧韻鳴、│ │ │ │ │ │ │戴冠儀等11人 │ │ │ ├──┼───┼───┼────────┼───────┼─────────┤ │119 │陳吳菊│柯錦釵│陳龍生、吳菊妹、│10500 │1880號偵查卷(三)│ │ │妹 │ │陳龍鳳、陳美萍、│ │71-75頁警詢筆錄 │ │ │ │ │吳蘭妹、吳玉美、│ │1880號偵查卷(三)│ │ │ │ │盤蘭英、鐘梅英、│ │107-108頁偵訊筆錄 │ │ │ │ │葉玉嬌、賴月雲、│ │ │ │ │ │ │廖玉彩、張壽美、│ │ │ │ │ │ │湯智堯、萬春蓮、│ │ │ │ │ │ │陳如君、陳梅英、│ │ │ │ │ │ │陳玉梅、羅如祥、│ │ │ │ │ │ │薛和妹、吳信妹 │ │ │ │ │ │ │、許淑惠等21人 │ │ │ ├──┼───┼───┼────────┼───────┼─────────┤ │120 │蔡文玲│王蓉嬌│陳麗紅、蔡佳妤、│12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蔡篤生、林恩慈、│ │49-55頁警詢筆錄 │ │ │ │ │王富貞等5人 │ │1880號偵查卷(三)│ │ │ │ │ │ │95-96頁偵訊筆錄 │ ├──┼───┼───┼────────┼───────┼─────────┤ │121 │曾木墻│龔明義│曾于恩、李碧珠、│13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馬曾淑隨、陳國光│ │14-17頁警詢筆錄 │ │ │ │ │等4人 │ │1880號偵查卷(三)│ │ │ │ │ │ │20-22頁偵訊筆錄 │ ├──┼───┼───┼────────┼───────┼─────────┤ │122 │林錫川│林錫港│林純弘、林家賢、│3200 │1880號偵查卷(二)│ │ │ │ │林家慶、林添沂、│ │152-158頁警詢筆錄 │ │ │ │ │陳嘉寶、林鳳珠、│ │1880號偵查卷(二)│ │ │ │ │蔡煥章、張川澤、│ │161-163頁偵訊筆錄 │ │ │ │ │余寶貴、莊等華、│ │ │ │ │ │ │林錫表等11人 │ │ │ ├──┼───┼───┼────────┼───────┼─────────┤ │123 │陳阿娥│ │ │ │未到案 │ ├──┼───┼───┼────────┼───────┼─────────┤ │124 │陳月霞│林錫港│賴素雲、巫金滿、│600 │1880號偵查卷(三)│ │ │ │ │陳世奇、步翠蘭、│ │86-89頁警詢筆錄 │ │ │ │ │陳光輝、陳金鳳等│ │1880號偵查卷(三)│ │ │ │ │6人 │ │116-117頁偵訊筆錄 │ ├──┼───┼───┼────────┼───────┼─────────┤ │125 │林水塗│ │ │ │未到案 │ ├──┼───┼───┼────────┼───────┼─────────┤ │總結│ │ │1063 │298070 │ │ └──┴───┴───┴────────┴───────┴─────────┘ 【附表二】 ┌──┬──────────┬──────┬────┬────┬──────────────┐ │編號│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扣押日期│備註 │ ├──┼──────────┼──────┼────┼────┼──────────────┤ │1 │台北市○○區○○段一│10000分之195│林鑫溢 │100 年3 │①台北市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 │小段0000-0000地號 │ │ │月31日 │ 偵字1880號卷㈥4-8)。 │ ├──┼──────────┼──────┼────┼────┤②台北市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 │2 │台北市○○區○○段一│全部 │林鑫溢 │100 年3 │ 偵字1880號卷㈥26-27、28-29│ │ │小段00000-000建號 │ │ │月31日 │ 頁)。 │ │ │(門牌號碼:台北市北│ │ │ │③權利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 │投區○○路150巷13號3│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樓,含車位46號) │ │ │ │ 台幣33,600,000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10000分之319,設定義│ │ │ │ │ │ │ 務人:林鑫溢,共同擔保地號│ │ │ │ │ │ │ :振興段一小段0000-0000 地│ │ │ │ │ │ │ 號,共同擔保建號:振興段一│ ├──┼──────────┼──────┼────┼────┤ 小段00000-000、00000-000建│ │3 │台北市○○區○○段一│10000分之124│林鑫溢 │100 年3 │ 號。 │ │ │小段0000-0000地號 │ │ │月31日 │④剩餘價值(註:參考市值扣除│ ├──┼──────────┼──────┼────┼────┤ 擔保銀行抵押債務,下同) │ │4 │台北市○○區○○段一│全部 │林鑫溢 │100 年3 │ 34,947,537元(見第一商業銀│ │ │小段13443建號 │ │ │月31日 │ 行石牌分行101 年4 月19日一│ │ │(門牌號碼:台北市北│ │ │ │ 石牌字第00027號函暨所附鑑 │ │ │投區○○路150巷13號3│ │ │ │ 額金額表,本院卷㈣106-107 │ │ │樓之1 ,含車位19號、│ │ │ │ 頁)。 │ │ │20號) │ │ │ │ │ ├──┼──────────┼──────┼────┼────┼──────────────┤ │5 │新北市○○區○○段 │100000分之 │林鑫溢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地號 │209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4│ │6 │新北市○○區○○段 │全部 │林鑫溢 │100 年3 │ 頁背面、50頁背面)。 │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②權利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水區○○○路○段27號│ │ │ │ 台幣13,200,000元,設定權利│ │ │28樓) │ │ │ │ 範圍:10000分之209,設定義│ │ │ │ │ │ │ 務人:林鑫溢,共同擔保地號│ │ │ │ │ │ │ :海天段0000-0000 地號,共│ │ │ │ │ │ │ 同擔保建號:00000-000 建號│ │ │ │ │ │ │ 。 │ │ │ │ │ │ │③剩餘價值6,948,967 元(見10│ │ │ │ │ │ │ 1 年8 月13日苗檢秀律100 偵│ │ │ │ │ │ │ 1880字第18141 號函及函附臺│ │ │ │ │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 │ │ │ │ │ │ 1 年7 月11日士院景100 司執│ │ │ │ │ │ │ 意字第36689 號函,見本院卷│ │ │ │ │ │ │ ㈤267、268 頁)。 │ ├──┼──────────┼──────┼────┼────┼──────────────┤ │7 │台北市○○區○○段一│10000分之195│黃鎂銀 │100年3 │①台北市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 │小段0000-0000地號 │ │ │月31日 │ 偵字1880號卷㈥4-8頁)。 │ ├──┼──────────┼──────┼────┼────┤②台北市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 │8 │台北市○○區○○段一│全部 │黃鎂銀 │100 年3 │ 偵字1880號卷㈥12-13、16-17│ │ │小段00000-000 建號 │ │ │月31日 │ 、24-25頁)。 │ │ │(門牌號碼:台北市北│ │ │ │③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投區○○路150巷13號2│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樓,含車位73號) │ │ │ │ 台幣86,500,000元,設定權利│ ├──┼──────────┼──────┼────┼────┤ 範圍:10000分之612,設定義│ │9 │台北市○○區○○段一│10000分之124│黃鎂銀 │100 年3 │ 務人:黃鎂銀及黃圓映,共同│ │ │小段0000-0000 地號 │ │ │月31日 │ 擔保地號:振興段一小段0597│ ├──┼──────────┼──────┼────┼────┤ -0000 地號,共同擔保建號:│ │10 │台北市○○區○○段一│全部 │黃鎂銀 │100 年3 │ 振興段一小段00000-000、134│ │ │小段00000-000 建號 │ │ │月31日 │ 42-000、00000-000 建號。 │ │ │(門牌號碼:台北市北│ │ │ │ (與附表二編號19、20共同設│ │ │投區○○路150巷13號2│ │ │ │ 定抵押) │ │ │樓之1 ,含車位17號、│ │ │ │④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18號) │ │ │ │ 含附表二編號15-16、17-18、│ │ │ │ │ │ │ 19-20、21-22、27、28、29、│ │ │ │ │ │ │ 30、31、37、40-45、47、49 │ │ │ │ │ │ │ 、51、53、55、57-58、60、 │ │ │ │ │ │ │ 62-63、66-67、69,見大眾商│ │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5 │ │ │ │ │ │ │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計算│ │ │ │ │ │ │ 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㈣ │ │ │ │ │ │ │ 157-167頁)。 │ ├──┼──────────┼──────┼────┼────┼──────────────┤ │11 │台北市○○區○○段一│10000分之195│黃鎂銀 │100 年3 │①台北市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 │小段0000-0000地號 │ │ │月31日 │ 偵字1880號卷㈥4-8)。 │ ├──┼──────────┼──────┼────┼────┤②台北市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 │12 │台北市○○區○○段一│全部 │黃鎂銀 │100 年3 │ 偵字1880號卷㈥14-15、18-19│ │ │小段00000-000建號 │ │ │月31日 │ 頁)。 │ │ │(門牌號碼:台北市北│ │ │ │③權利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 │投區○○路150巷13號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12樓,含車82號) │ │ │ │ 台幣36,480,000元,設定權利│ ├──┼──────────┼──────┼────┼────┤ 範圍:10000分之319,設定義│ │13 │台北市○○區○○段一│10000分之124│黃鎂銀 │100 年3 │ 務人:黃鎂銀,共同擔保地號│ │ │小段0000-0000地號 │ │ │月31日 │ :振興段一小段0000-0000 地│ ├──┼──────────┼──────┼────┼────┤ 號,共同擔保建號:振興段一│ │14 │台北市○○區○○段一│全部 │黃鎂銀 │100 年3 │ 小段00000-000、00000-000建│ │ │小段00000-000建號 │ │ │月31日 │ 號。 │ │ │(門牌號碼:台北市北│ │ │ │④剩餘價值37,943,030元(見第│ │ │投區○○路150巷13號 │ │ │ │ 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1 年4 │ │ │12樓之1,含車位11號 │ │ │ │ 月19日一石牌字第00027 號函│ │ │、12號) │ │ │ │ 暨所附鑑額金額表,本院卷㈣│ │ │ │ │ │ │ 106-107頁)。 │ ├──┼──────────┼──────┼────┼────┼──────────────┤ │15 │台北市○○區○○段三│100000分之 │黃鎂銀 │100 年3 │①台北市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 │小段0000-0000地號 │3840 │ │月31日 │ 偵字1880號卷㈥9-11頁)。 │ ├──┼──────────┼──────┼────┼────┤②台北市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 │16 │台北市○○區○○段三│全部 │黃鎂銀 │100 年3 │ 偵字1880號卷㈥20-21頁)。 │ │ │小段00000-000建號 │ │ │月31日 │③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門牌號碼:台北市士│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林區○○○路8之1號,│ │ │ │ 台幣120,000,000 元,設定權│ │ │含車位73號、74號、75│ │ │ │ 利範圍:100000分之3840,設│ │ │號) │ │ │ │ 定義務人:黃鎂銀,共同擔保│ │ │ │ │ │ │ 地號:華岡段三小段0000-000│ │ │ │ │ │ │ 0 地號,共同擔保建號:華岡│ │ │ │ │ │ │ 段三小段00000-000建號。 │ │ │ │ │ │ │④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7-18、 │ │ │ │ │ │ │ 19-20、21-22、27、28、29、│ │ │ │ │ │ │ 30、31、37、40-45、47、49 │ │ │ │ │ │ │ 、51、53、55、57-58、60、 │ │ │ │ │ │ │ 62-63、66-67、69,見大眾商│ │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5 │ │ │ │ │ │ │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計算│ │ │ │ │ │ │ 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㈣ │ │ │ │ │ │ │ 157-167頁)。 │ ├──┼──────────┼──────┼────┼────┼──────────────┤ │17 │新北市○○區○○段 │100000分之 │黃鎂銀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地號 │284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4│ │ │ │ │ │ │ 頁)。 │ │ │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元,設定權 │ │ │ │ │ │ │ 利範圍:10000分之284,設定│ │ │ │ │ │ │ 義務人:黃鎂銀(與黃圓映共│ │ │ │ │ │ │ 同設定),共同擔保地號:北│ │ │ │ │ │ │ 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2│ │ │ │ │ │ │ 73-0001、0000-0000地號、海│ │ │ │ │ │ │ 天段0000-0000地號,共同擔 │ │ │ │ │ │ │ 保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4│ │ │ │ │ │ │ 1-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建號、海天段00000-000、01│ │ │ │ │ │ │ 141-000、00000-000、01192-│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 │ │ │ │ │ │ 337-000、00000-000、01373-│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27-31 、37、│ │18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鎂銀 │100 年3 │ 40-45、47、49、51、53、55 │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57、58、60、62、63、66、│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67、69共同設定抵押) │ │ │水區○○○路○段27之│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元(包 │ │ │1 號28樓)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9-20、21-22、27、28、29、│ │ │ │ │ │ │ 30、31、37、40-45、47、49 │ │ │ │ │ │ │ 、51、53、55、57-58、60、 │ │ │ │ │ │ │ 62-63、66-67、69,見大眾商│ │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5 │ │ │ │ │ │ │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計算│ │ │ │ │ │ │ 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㈣ │ │ │ │ │ │ │ 157-167頁)。 │ ├──┼──────────┼──────┼────┼────┼──────────────┤ │19 │台北市○○區○○段一│10000分之293│黃圓映 │100 年3 │①台北市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 │小段0000-0000 地號 │ │ │月31日 │ 偵字1880號卷㈥4-8頁)。 │ ├──┼──────────┼──────┼────┼────┤②台北市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 │20 │台北市○○區○○段一│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偵字1880號卷㈥12-13、16-17│ │ │小段00000-000 建號 │ │ │月31日 │ 、24-25頁)。 │ │ │(門牌號碼:台北市北│ │ │ │③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投區○○路150巷13號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13樓,含車9 號、10號│ │ │ │ 台幣86,500,000元,設定權利│ │ │、83號) │ │ │ │ 範圍:10000分之612,設定義│ │ │ │ │ │ │ 務人:黃鎂銀及黃圓映,共同│ │ │ │ │ │ │ 擔保地號:振興段一小段0597│ │ │ │ │ │ │ -0000 地號,共同擔保建號:│ │ │ │ │ │ │ 振興段一小段00000-000、134│ │ │ │ │ │ │ 42-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7-10共同設定│ │ │ │ │ │ │ 抵押) │ │ │ │ │ │ │④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21-22、27、28、29、│ │ │ │ │ │ │ 30、31、37、40-45、47、49 │ │ │ │ │ │ │ 、51、53、55、57-58、60、 │ │ │ │ │ │ │ 62-63、66-67、69,見大眾商│ │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5 │ │ │ │ │ │ │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計算│ │ │ │ │ │ │ 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㈣ │ │ │ │ │ │ │ 157-167頁)。 │ ├──┼──────────┼──────┼────┼────┼──────────────┤ │21 │台北市○○區○○段三│100000分之 │黃圓映 │100 年3 │①台北市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 │小段0000-0000地號 │3840 │ │月31日 │ 偵字1880號卷㈥9-11頁)。 │ ├──┼──────────┼──────┼────┼────┤②台北市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 │22 │台北市○○區○○段三│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偵字1880號卷㈥22-23頁)。 │ │ │小段00000-000建號 │ │ │月31日 │③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門牌號碼:台北市士│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林區○○○路8之2號,│ │ │ │ 台幣120,000,000元,設定權 │ │ │含車位70號、71號、72│ │ │ │ 利範圍:100000分之3840,設│ │ │號) │ │ │ │ 定義務人:黃圓映,共同擔保│ │ │ │ │ │ │ 地號:華岡段三小段0000-000│ │ │ │ │ │ │ 0 地號、共同擔保建號:華岡│ │ │ │ │ │ │ 段三小段00000-000建號。 │ │ │ │ │ │ │④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7、28、29、│ │ │ │ │ │ │ 30、31、37、40-45、47、49 │ │ │ │ │ │ │ 、51、53、55、57-58、60、 │ │ │ │ │ │ │ 62-63、66-67、69,見大眾商│ │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5 │ │ │ │ │ │ │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計算│ │ │ │ │ │ │ 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㈣ │ │ │ │ │ │ │ 157-167頁)。 │ ├──┼──────────┼──────┼────┼────┼──────────────┤ │23 │台北市○○區○○段四│10000分之654│黃圓映 │100 年3 │①台北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 │小段0000-0000地號 │ │ │月31日 │ 偵字1880號卷㈥32-33、34-35│ ├──┼──────────┼──────┼────┼────┤ 頁)。 │ │24 │台北市○○區○○段四│10000分之654│黃圓映 │100 年3 │②台北市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 │小段0000-0000地號 │ │ │月31日 │ 偵字1880號卷㈥36-37頁)。 │ ├──┼──────────┼──────┼────┼────┤③權利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25 │台北市○○區○○段四│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 │ │小段00000-000建號 │ │ │月31日 │ :新臺幣82,440,000元,設定│ │ │(門牌號碼:台北市新│ │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54,設│ │ │生南路三段21號13樓,│ │ │ │ 定義務人:黃圓映,共同擔保│ │ │含車位7號、22號、23 │ │ │ │ 地號:學府段四小段0000-000│ │ │號) │ │ │ │ 0 、0000-0000 地號,共同擔│ │ │ │ │ │ │ 保建號:學府段四小段01851 │ │ │ │ │ │ │ 建號。 │ │ │ │ │ │ │④剩餘價值49,196,030元(見國│ │ │ │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1 年4 月17日國世銀債管字│ │ │ │ │ │ │ 第1010000854號函,本院卷㈣│ │ │ │ │ │ │ 111頁)。 │ ├──┼──────────┼──────┼────┼────┼──────────────┤ │26 │新北市淡水區○○○段│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內竿蓁林小段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0000-0000 地號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2│ │ │ │ │ │ │ 頁)。 │ │ │ │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 │ │ │ │③剩餘價值6,685,600元(總面 │ │ │ │ │ │ │ 積274.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 │ │ │ │ │ 現值24,400元/平方公尺,見 │ │ │ │ │ │ │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土地登│ │ │ │ │ │ │ 記公務用謄本,本院卷㈣246 │ │ │ │ │ │ │ 頁)。 │ │ │ │ │ │ │④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1 頁)│ │ │ │ │ │ │ 。 │ ├──┼──────────┼──────┼────┼────┼──────────────┤ │27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10000分之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段店子小段0000-0000 │1813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地號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2│ │ │ │ │ │ │ 頁)。 │ │ │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10000分之1813 ,設│ │ │ │ │ │ │ 定義務人:黃圓映,共同擔保│ │ │ │ │ │ │ 地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2│ │ │ │ │ │ │ 72-0000、0000-0000、0273-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地號、海天段0000-0000 地號│ │ │ │ │ │ │ ,共同擔保建號:北新庄子段│ │ │ │ │ │ │ 店子小段00000-000、0004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建號、海天段01115│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 │ │ │ │ │ │ 286-000、00000-000、01317-│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 │ │ │ │ │ │ 380-000、00000-000、01521-│ │ │ │ │ │ │ 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8- │ │ │ │ │ │ │ 31、37、40-45、47、49、51 │ │ │ │ │ │ │ 、53、55、57、58、60、62、│ │ │ │ │ │ │ 63、66、67、69共同設定抵押│ │ │ │ │ │ │ ) │ │ │ │ │ │ │④剩餘價值453,285,250元(包 │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8、 │ │ │ │ │ │ │ 29、30、31、37、40-45、47 │ │ │ │ │ │ │ 、49、51、53、55、57-58、 │ │ │ │ │ │ │ 60、62-63、66-67、69,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頁)。 │ │ │ │ │ │ │⑤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1 頁)│ │ │ │ │ │ │ 。 │ ├──┼──────────┼──────┼────┼────┼──────────────┤ │28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10000分之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段店子小段0000-0000 │8196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地號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2│ │ │ │ │ │ │ 頁)。 │ │ │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10000分之8196 ,設│ │ │ │ │ │ │ 定義務人:黃圓映,共同擔保│ │ │ │ │ │ │ 地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2│ │ │ │ │ │ │ 72-0000、0000-0000、0273-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地號、海天段0000-0000 地號│ │ │ │ │ │ │ ,共同擔保建號:北新庄子段│ │ │ │ │ │ │ 店子小段00000-000、0004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建號、海天段01115│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 │ │ │ │ │ │ 286-000、00000-000、01317-│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 │ │ │ │ │ │ 380-000、00000-000、01521-│ │ │ │ │ │ │ 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29-31 、37、40-45、47、49 │ │ │ │ │ │ │ 、51、53、55、57、58、60、│ │ │ │ │ │ │ 62、63、66、67、69共同設定│ │ │ │ │ │ │ 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元(包 │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9、30、31、37、40-45 、47│ │ │ │ │ │ │ 、49、51、53、55、57-58、 │ │ │ │ │ │ │ 60、62-63、66-67、69,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頁)。 │ │ │ │ │ │ │④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1 頁)│ │ │ │ │ │ │ 。 │ ├──┼──────────┼──────┼────┼────┼──────────────┤ │29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段店子小段0000-0000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地號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2│ │ │ │ │ │ │ 頁背面)。 │ │ │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 │ │ │ │ │ │ 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北新│ │ │ │ │ │ │ 庄子段店子小段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273-│ │ │ │ │ │ │ 0001、0000-0000 地號、海天│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 │ │ │ │ │ │ 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0│ │ │ │ │ │ │ 039-000、00000-000、0004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建號、海天段00000-000、011│ │ │ │ │ │ │ 41-000、00000-000、01192-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33│ │ │ │ │ │ │ 7-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28、30、31、37、40-45、47 │ │ │ │ │ │ │ 、49、51、53、55、57、58、│ │ │ │ │ │ │ 60、62、63、66、67、69共同│ │ │ │ │ │ │ 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元(包 │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30、31、37、40-45、47 │ │ │ │ │ │ │ 、49、51、53、55、57-58、 │ │ │ │ │ │ │ 60、62-63、66-67、69,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頁)。 │ ├──┼──────────┼──────┼────┼────┼──────────────┤ │30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10000分之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段店子小段0000-0000 │8196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地號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2│ │ │ │ │ │ │ 頁背面)。 │ │ │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10000分之8196 ,設│ │ │ │ │ │ │ 定義務人:黃圓映,共同擔保│ │ │ │ │ │ │ 地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2│ │ │ │ │ │ │ 72-0000、0000-0000、0273-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地號、海天段0000-0000地號 │ │ │ │ │ │ │ ,共同擔保建號:北新庄子段│ │ │ │ │ │ │ 店子小段00000-000、0004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建號、海天段01115│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 │ │ │ │ │ │ 286-000、00000-000、01317-│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 │ │ │ │ │ │ 380-000、00000-000、01521-│ │ │ │ │ │ │ 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 29、31、37、40-45 、47、49│ │ │ │ │ │ │ 、51、53、55、57、58、60、│ │ │ │ │ │ │ 62、63、66、67、69共同設定│ │ │ │ │ │ │ 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元(包 │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29、31、37、40-45、47 │ │ │ │ │ │ │ 、49、51、53、55、57-58、 │ │ │ │ │ │ │ 60、62-63、66-67、69,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頁)。 │ │ │ │ │ │ │④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1 頁)│ │ │ │ │ │ │ 。 │ ├──┼──────────┼──────┼────┼────┼──────────────┤ │31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段店子小段0000-0000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地號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3│ │ │ │ │ │ │ 頁)。 │ │ │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 │ │ │ │ │ │ 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北新│ │ │ │ │ │ │ 庄子段店子小段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273-│ │ │ │ │ │ │ 0001、0000-0000 地號、海天│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 │ │ │ │ │ │ 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0│ │ │ │ │ │ │ 039-000、00000-000、0004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建號、海天段00000-000、011│ │ │ │ │ │ │ 41-000、00000-000、01192-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33│ │ │ │ │ │ │ 7-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 30、37、40-45 、47、49、51│ │ │ │ │ │ │ 、53、55、57、58、60、62、│ │ │ │ │ │ │ 63、66、67、69共同設定抵押│ │ │ │ │ │ │ ) │ │ │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元(包 │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29、30、37、40-45、47 │ │ │ │ │ │ │ 、49、51、53、55、57-58、 │ │ │ │ │ │ │ 60、62-63、66-67、69,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頁)。 │ ├──┼──────────┼──────┼────┼────┼──────────────┤ │32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段車埕小段0000-0000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地號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3│ │ │ │ │ │ │ 頁)。 │ │ │ │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 │ │ │ │③剩餘價值2,861,400 元(包括│ │ │ │ │ │ │ 新北市三芝區○○○○段車埕│ │ │ │ │ │ │ 小段0000-0000、0000-0000地│ │ │ │ │ │ │ 號,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 │ │ │ │ │ │ 約書,本院㈣271 頁)。 │ ├──┼──────────┼──────┼────┼────┼──────────────┤ │33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段車埕小段0000-0000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地號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3│ │ │ │ │ │ │ 頁背面)。 │ │ │ │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 │ │ │ │③剩餘價值2,861,400 元(包括│ │ │ │ │ │ │ 新北市三芝區○○○○段車埕│ │ │ │ │ │ │ 小段0000-0000、0000-0000地│ │ │ │ │ │ │ 號,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 │ │ │ │ │ │ 約書,本院卷㈣271 頁)。 │ ├──┼──────────┼──────┼────┼────┼──────────────┤ │34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段車埕小段0000-0000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地號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3│ │ │ │ │ │ │ 頁背面)。 │ │ │ │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 │ │ │ │③剩餘價值2,861,400 元(包括│ │ │ │ │ │ │ 新北市三芝區○○○○段車埕│ │ │ │ │ │ │ 小段0000-0000、0000-0000地│ │ │ │ │ │ │ 號,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 │ │ │ │ │ │ 約書,本院㈣271 頁)。 │ ├──┼──────────┼──────┼────┼────┼──────────────┤ │35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段車埕小段0000-0000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地號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3│ │ │ │ │ │ │ 頁背面)。 │ │ │ │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 │ │ │ │③剩餘價值368,600 元(見土地│ │ │ │ │ │ │ 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本院│ │ │ │ │ │ │ ㈣290 頁)。 │ │ │ │ │ │ │④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1 頁)│ │ │ │ │ │ │ 。 │ ├──┼──────────┼──────┼────┼────┼──────────────┤ │36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段車埕小段0000-0000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地號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3│ │ │ │ │ │ │ 頁背面)。 │ │ │ │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 │ │ │ │③剩餘價值4,109,700 元(見土│ │ │ │ │ │ │ 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本│ │ │ │ │ │ │ 院卷㈣296 頁)。 │ │ │ │ │ │ │④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1 頁)│ │ │ │ │ │ │ 。 │ ├──┼──────────┼──────┼────┼────┼──────────────┤ │37 │新北市○○區○○段 │100000分之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地號 │196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4│ │ │ │ │ │ │ 頁)。 │ │ │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10000分之196,設定│ │ │ │ │ │ │ 義務人:黃圓映,共同擔保地│ │ │ │ │ │ │ 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272│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地│ │ │ │ │ │ │ 號、海天段0000-0000 地號,│ │ │ │ │ │ │ 共同擔保建號:北新庄子段店│ │ │ │ │ │ │ 子小段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43-000建號、海天段01115-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28│ │ │ │ │ │ │ 6-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138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 31、40-45 、47、49、51、53│ │ │ │ │ │ │ 、55、57、58、60、62、63、│ │ │ │ │ │ │ 66、67、69共同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元(包 │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29、30、31、40-45、47 │ │ │ │ │ │ │ 、49、51、53、55、57-58、 │ │ │ │ │ │ │ 60、62-63、66-67、69,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頁)。 │ │ │ │ │ │ │④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1 頁)│ │ │ │ │ │ │ 。 │ ├──┼──────────┼──────┼────┼────┼──────────────┤ │38 │新北市○○區○○段 │10000分之185│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地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4│ │ │ │ │ │ │ 頁背面)。 │ │ │ │ │ │ │②權利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0,800,000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10000分之185,設定義│ │ │ │ │ │ │ 務人: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 │ │ │ │ │ │ :天生段0000-0000、1006-00│ │ │ │ │ │ │ 00地號,共同擔保建號:天生│ │ │ │ │ │ │ 段00000-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39、70、71共│ │ │ │ │ │ │ 同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6,538,569 元(包含│ │ │ │ │ │ │ 附表二編號39、70、71,見彰│ │ │ │ │ │ │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 │ │ │ │ │ │ 陳明狀暨所附債權計算書、彰│ │ │ │ │ │ │ 化銀行不動產實查鑑估表、宏│ │ │ │ │ │ │ 大不動產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 │ │ │ │ │ │ 書,本院卷㈣121-142 頁)。│ │ │ │ │ │ │④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1 頁)│ │ │ │ │ │ │ 。 │ ├──┼──────────┼──────┼────┼────┼──────────────┤ │39 │新北市○○區○○段 │10000分之185│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地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5│ │ │ │ │ │ │ 頁)。 │ │ │ │ │ │ │②權利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0,800,000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10000分之185,設定義│ │ │ │ │ │ │ 務人: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 │ │ │ │ │ │ :天生段0000-0000、1006-00│ │ │ │ │ │ │ 00地號,共同擔保建號:天生│ │ │ │ │ │ │ 段00000-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38、70、71共│ │ │ │ │ │ │ 同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6,538,569 元(包含│ │ │ │ │ │ │ 附表二編號38、70、71,見彰│ │ │ │ │ │ │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 │ │ │ │ │ │ 陳明狀暨所附債權計算書、彰│ │ │ │ │ │ │ 化銀行不動產實查鑑估表、宏│ │ │ │ │ │ │ 大不動產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 │ │ │ │ │ │ 書,本院卷㈣121-142 頁)。│ │ │ │ │ │ │④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1 頁)│ │ │ │ │ │ │ 。 │ ├──┼──────────┼──────┼────┼────┼──────────────┤ │40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段店子小段00000-000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建號 │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5│ │ │(門牌號碼:新北市三│ │ │ │ 頁)。 │ │ │芝區店子65之5 號)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41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段店子小段00000-000 │ │ │月30日 │ 利範圍:各建號全部,設定義│ │ │建號 │ │ │ │ 務人: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 │ │(門牌號碼:新北市三│ │ │ │ :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272-0│ │ │芝區店子65之6 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地號│ │42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海天段0000-0000 地號,共│ │ │段店子小段00000-000 │ │ │月30日 │ 同擔保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 │ │建號 │ │ │ │ 小段00000-000、00000-000、│ │ │(門牌號碼:新北市三│ │ │ │ 00000-000、00000-000、0004│ │ │芝區店子67之3 號) │ │ │ │ 3-000建號、海天段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01│ │43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192-000、00000-000、01286-│ │ │段店子小段00000-000 │ │ │月30日 │ 000、00000-000、00000-000 │ │ │建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1│ │ │(門牌號碼:新北市三│ │ │ │ 373-000、00000-000、01380-│ │ │芝區店子67之1 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建號。 │ │44 │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段店子小段00000-000 │ │ │月30日 │ 31、37、47、49、51、53、55│ │ │建號 │ │ │ │ 、57、58、60、62、63、66、│ │ │(門牌號碼:新北市三│ │ │ │ 67、69共同設定抵押) │ │ │芝區店子67之2 號)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元(包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45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17-18、19-20、21-22、27、 │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28、29、30、31、37、47、49│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51、53、55、57-58、60、 │ │ │水區○○○路○段27號│ │ │ │ 62-63、66-67、69,見大眾商│ │ │6 樓)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5 │ │ │ │ │ │ │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計算│ │ │ │ │ │ │ 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㈣ │ │ │ │ │ │ │ 157-167頁)。 │ │ │ │ │ │ │④其中編號40、41、43、44為案│ │ │ │ │ │ │ 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映│ │ │ │ │ │ │ 承繼(見本院卷㈡202 頁)。│ ├──┼──────────┼──────┼────┼────┼──────────────┤ │46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6│ │ │水區○○○路○段27號│ │ │ │ 頁背面)。 │ │ │16樓) │ │ │ │②權利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2,000,000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黃│ │ │ │ │ │ │ 圓映,共同擔保地號:海天段│ │ │ │ │ │ │ 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建│ │ │ │ │ │ │ 號:00000-000 建號。 │ │ │ │ │ │ │③剩餘價值15,160,275元(見第│ │ │ │ │ │ │ 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1 年4 │ │ │ │ │ │ │ 月19日一石牌字第00027 號函│ │ │ │ │ │ │ 暨所附鑑額金額表,本院卷㈣│ │ │ │ │ │ │ 106-107頁)。 │ ├──┼──────────┼──────┼────┼────┼──────────────┤ │47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7│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 │ │ │2 號6 樓)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 │ │ │ │ │ │ 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北新│ │ │ │ │ │ │ 庄子段店子小段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273-│ │ │ │ │ │ │ 0001、0000-0000 地號、海天│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 │ │ │ │ │ │ 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0│ │ │ │ │ │ │ 039-000、00000-000、0004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建號、海天段00000-000、011│ │ │ │ │ │ │ 41-000、00000-000、01192-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33│ │ │ │ │ │ │ 7-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 31、37、40-45 、49、51、53│ │ │ │ │ │ │ 、55、57、58、60、62、63、│ │ │ │ │ │ │ 66、67、69共同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29、30、31、37、40-45 │ │ │ │ │ │ │ 、49、51、53、55、57-58、 │ │ │ │ │ │ │ 60、62-63、66-67、69,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頁)。 │ ├──┼──────────┼──────┼────┼────┼──────────────┤ │48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7│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 │ │ │2 號16樓) │ │ │ │②權利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9,600,000 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黃│ │ │ │ │ │ │ 圓映,共同擔保地號:海天段│ │ │ │ │ │ │ 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建│ │ │ │ │ │ │ 號:00000-000 建號。 │ │ │ │ │ │ │③剩餘價值12,664,991元(見第│ │ │ │ │ │ │ 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1 年4 │ │ │ │ │ │ │ 月19日一石牌字第00027號函 │ │ │ │ │ │ │ 暨所附鑑額金額表,本院卷㈣│ │ │ │ │ │ │ 106-107頁)。 │ ├──┼──────────┼──────┼────┼────┼──────────────┤ │49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7│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背面)。 │ │ │5 號6 樓)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 │ │ │ │ │ │ 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北新│ │ │ │ │ │ │ 庄子段店子小段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273-│ │ │ │ │ │ │ 0001、0000-0000 地號、海天│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 │ │ │ │ │ │ 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0│ │ │ │ │ │ │ 039-000、00000-000、0004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建號、海天段00000-000、011│ │ │ │ │ │ │ 41-000、00000-000、01192-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33│ │ │ │ │ │ │ 7-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 31、37、40-45 、47、51、53│ │ │ │ │ │ │ 、55、57、58、60、62、63、│ │ │ │ │ │ │ 66、67、69共同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29、30、31、37、40-45 │ │ │ │ │ │ │ 、47、51、53、55、57-58、 │ │ │ │ │ │ │ 60、62-63、66-67、69,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頁)。 │ ├──┼──────────┼──────┼────┼────┼──────────────┤ │50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7│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背面)。 │ │ │5 號16樓) │ │ │ │②權利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3,200,000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黃│ │ │ │ │ │ │ 圓映,共同擔保地號:海天段│ │ │ │ │ │ │ 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建│ │ │ │ │ │ │ 號:00000-000 建號。 │ │ │ │ │ │ │③剩餘價值15,576,406元(見第│ │ │ │ │ │ │ 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1 年4 │ │ │ │ │ │ │ 月19日一石牌字第00027號函 │ │ │ │ │ │ │ 暨所附鑑額金額表,本院卷㈣│ │ │ │ │ │ │ 106-107頁)。 │ ├──┼──────────┼──────┼────┼────┼──────────────┤ │51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8│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 │ │ │9 號6 樓)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 │ │ │ │ │ │ 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北新│ │ │ │ │ │ │ 庄子段店子小段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273-│ │ │ │ │ │ │ 0001、0000-0000 地號、海天│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 │ │ │ │ │ │ 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0│ │ │ │ │ │ │ 039-000、00000-000、0004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建號、海天段00000-000、011│ │ │ │ │ │ │ 41-000、00000-000、01192-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33│ │ │ │ │ │ │ 7-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 31、37、40-45 、47、49、53│ │ │ │ │ │ │ 、55、57、58、60、62、63、│ │ │ │ │ │ │ 66、67、69共同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29、30、31、37、40-45 │ │ │ │ │ │ │ 、47、49、53、55、57-58、 │ │ │ │ │ │ │ 60、62-63、66-67、69,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頁)。 │ ├──┼──────────┼──────┼────┼────┼──────────────┤ │52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8│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 │ │ │9 號16樓) │ │ │ │②權利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2,000,000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黃│ │ │ │ │ │ │ 圓映,共同擔保地號:海天段│ │ │ │ │ │ │ 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建│ │ │ │ │ │ │ 號:00000-000 建號。 │ │ │ │ │ │ │③剩餘價值14,461,589元(見第│ │ │ │ │ │ │ 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1 年4 │ │ │ │ │ │ │ 月19日一石牌字第00027號函 │ │ │ │ │ │ │ 暨所附鑑額金額表,本院卷㈣│ │ │ │ │ │ │ 106-107頁)。 │ ├──┼──────────┼──────┼────┼────┼──────────────┤ │53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8│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背面)。 │ │ │1 號6 樓)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 │ │ │ │ │ │ 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北新│ │ │ │ │ │ │ 庄子段店子小段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273-│ │ │ │ │ │ │ 0001、0000-0000 地號、海天│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 │ │ │ │ │ │ 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0│ │ │ │ │ │ │ 039-000、00000-000、0004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建號、海天段00000-000、011│ │ │ │ │ │ │ 41-000、00000-000、01192-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33│ │ │ │ │ │ │ 7-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 31、37、40-45、47、49、51 │ │ │ │ │ │ │ 、55、57、58、60、62、63、│ │ │ │ │ │ │ 66、67、69共同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29、30、31、37、40-45 │ │ │ │ │ │ │ 、47、49、51、55、57-58、 │ │ │ │ │ │ │ 60、62-63、66-67、69,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頁)。 │ ├──┼──────────┼──────┼────┼────┼──────────────┤ │54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8│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背面)。 │ │ │1 號16樓) │ │ │ │②權利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6,800,000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黃│ │ │ │ │ │ │ 圓映,共同擔保地號:海天段│ │ │ │ │ │ │ 0000-0000地號,共同擔保建 │ │ │ │ │ │ │ 號:00000-000建號。 │ │ │ │ │ │ │③剩餘價值19,759,204元(見第│ │ │ │ │ │ │ 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1 年4 │ │ │ │ │ │ │ 月19日一石牌字第00027號函 │ │ │ │ │ │ │ 暨所附鑑額金額表,本院卷㈣│ │ │ │ │ │ │ 106-107頁)。 │ ├──┼──────────┼──────┼────┼────┼──────────────┤ │55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9│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 │ │ │3 號6 樓)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 │ │ │ │ │ │ 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北新│ │ │ │ │ │ │ 庄子段店子小段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273-│ │ │ │ │ │ │ 0001、0000-0000 地號、海天│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 │ │ │ │ │ │ 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0│ │ │ │ │ │ │ 039-000、00000-000、0004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建號、海天段00000-000、011│ │ │ │ │ │ │ 41-000、00000-000、01192-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33│ │ │ │ │ │ │ 7-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 31、37、40-45、47、49、51 │ │ │ │ │ │ │ 、53、57、58、60、62、63、│ │ │ │ │ │ │ 66、67、69共同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29、30、31、37、40-45 │ │ │ │ │ │ │ 、47、49、51、53、57-58、 │ │ │ │ │ │ │ 60、62-63、66-67、69,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頁)。 │ ├──┼──────────┼──────┼────┼────┼──────────────┤ │56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9│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 │ │ │3 號16樓) │ │ │ │②權利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3,200,000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黃│ │ │ │ │ │ │ 圓映,共同擔保地號:海天段│ │ │ │ │ │ │ 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建│ │ │ │ │ │ │ 號:00000-000 建號。 │ │ │ │ │ │ │③剩餘價值14,875,538元(見第│ │ │ │ │ │ │ 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1 年4 │ │ │ │ │ │ │ 月19日一石牌字第00027號函 │ │ │ │ │ │ │ 暨所附鑑額金額表,本院卷㈣│ │ │ │ │ │ │ 106-107頁)。 │ ├──┼──────────┼──────┼────┼────┼──────────────┤ │57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49│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背面)。 │ │ │5 號21樓)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各建號全部,設定義│ │ │ │ │ │ │ 務人: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 │ │ │ │ │ │ :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272-0│ │ │ │ │ │ │ 000 、0000-0000 、0000-000│ │ │ │ │ │ │ 0、0000-0000 、 0000-0000 │ │ │ │ │ │ │ 地號、海天段0000-0000 地號│ │ │ │ │ │ │ ,共同擔保建號:北新庄子段│ │ │ │ │ │ │ 店子小段00000-000 、00040-│ │ │ │ │ │ │ 000 、00000-000 、00000-00│ │ │ │ │ │ │ 0 、00000-000 建號、海天段│ │ │ │ │ │ │ 00000 -000、00000-000 、01│ │ │ │ │ │ │ 167-000 、00000-000 、0125│ │ │ │ │ │ │ 8-000 、00000-000 、01305-│ │ │ │ │ │ │ 000 、00000-000 、00000-00│ │ │ │ │ │ │ 0 、00000-000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 建號。│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 31、37、40-45、47、49、51 │ │ │ │ │ │ │ 、53、55、60、62、63、66、│ │ │ │ │ │ │ 67、69共同設定抵押)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58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17-18、19-20、21-22、27、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28、29、30、31、37、40-45 │ │ │水區○○○路○段27之│ │ │ │ 、47、49、51、53、55、60、│ │ │8 號6 樓) │ │ │ │ 62-63、66-67、69,見大眾商│ │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5 │ │ │ │ │ │ │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計算│ │ │ │ │ │ │ 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㈣ │ │ │ │ │ │ │ 157-167頁)。 │ ├──┼──────────┼──────┼────┼────┼──────────────┤ │59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50│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 │ │ │8 號16樓) │ │ │ │②權利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6,800,000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黃│ │ │ │ │ │ │ 圓映,共同擔保地號:海天段│ │ │ │ │ │ │ 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建│ │ │ │ │ │ │ 號:00000-000 建號。 │ │ │ │ │ │ │③剩餘價值19,759,204元(見第│ │ │ │ │ │ │ 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1 年4 │ │ │ │ │ │ │ 月19日一石牌字第00027號函 │ │ │ │ │ │ │ 暨所附鑑額金額表,本院卷㈣│ │ │ │ │ │ │ 106-107頁)。 │ ├──┼──────────┼──────┼────┼────┼──────────────┤ │60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50│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 │ │ │10號6 樓)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 │ │ │ │ │ │ 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北新│ │ │ │ │ │ │ 庄子段店子小段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273-│ │ │ │ │ │ │ 0001、0000-0000 地號、海天│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 │ │ │ │ │ │ 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0│ │ │ │ │ │ │ 039-000、00000-000、0004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建號、海天段00000-000、011│ │ │ │ │ │ │ 41-000、00000-000、01192-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33│ │ │ │ │ │ │ 7-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 31、37、40-45、47、49、51 │ │ │ │ │ │ │ 、53、55、57、58、62、63、│ │ │ │ │ │ │ 66、67、69共同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29、30、31、37、40-45 │ │ │ │ │ │ │ 、47、49、51、53、55、57- │ │ │ │ │ │ │ 58、62-63、66-67、69,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頁)。 │ ├──┼──────────┼──────┼────┼────┼──────────────┤ │61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50│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背面)。 │ │ │10號16樓) │ │ │ │②權利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4,400,000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黃│ │ │ │ │ │ │ 圓映,共同擔保地號:海天段│ │ │ │ │ │ │ 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建│ │ │ │ │ │ │ 號:00000-000 建號。 │ │ │ │ │ │ │③剩餘價值16,898,044元(見第│ │ │ │ │ │ │ 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1 年4 │ │ │ │ │ │ │ 月19日一石牌字第00027號函 │ │ │ │ │ │ │ 暨所附鑑額金額表,本院卷㈣│ │ │ │ │ │ │ 106-107頁)。 │ ├──┼──────────┼──────┼────┼────┼──────────────┤ │62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51│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 │ │ │2 號28樓)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各建號全部,設定義│ │ │ │ │ │ │ 務人: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 │ │ │ │ │ │ :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272-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地號│ │ │ │ │ │ │ 、海天段0000-0000 地號,共│ │ │ │ │ │ │ 同擔保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 │ │ │ │ │ │ 小段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4│ │ │ │ │ │ │ 3-000建號、海天段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 │ │ │ │ │ │ 192-000、00000-000、01286-│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 │ │ │ │ │ │ 373-000、00000-000、0138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建號。 │ │63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31、37、40-45、47、49、51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53、55、57、58、60、66、│ │ │水區○○○路○段27之│ │ │ │ 67、69共同設定抵押) │ │ │3 號28樓)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29、30、31、37、40-45 │ │ │ │ │ │ │ 、47、49、51、53、55、57- │ │ │ │ │ │ │ 58、60、66-67 、69,見大眾│ │ │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 │ │ │ │ │ │ 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計│ │ │ │ │ │ │ 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㈣│ │ │ │ │ │ │ 157-167頁)。 │ ├──┼──────────┼──────┼────┼────┼──────────────┤ │64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51│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背面)。 │ │ │5 號3 樓) │ │ │ │②權利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 │ │ │ │ │ │ :新臺幣28,800,000元,設定│ │ │ │ │ │ │ 權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 │ │ │ │ │ │ :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海│ │ │ │ │ │ │ 天段0000-0000 地號,共同擔│ │ │ │ │ │ │ 保建號:00000-000、01378-0│ │ │ │ │ │ │ 00建號。 │ ├──┼──────────┼──────┼────┼────┤③剩餘價值33,547,167元(見台│ │65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消金作業管理部101 年4 月9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日個授字第1010000186號函,│ │ │水區○○○路○段27之│ │ │ │ 本院卷㈣114頁)。 │ │ │6 號3 樓) │ │ │ │④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2 頁)│ │ │ │ │ │ │ 。 │ ├──┼──────────┼──────┼────┼────┼──────────────┤ │66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52│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 │ │ │6 號6 樓)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 │ │ │ │ │ │ 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北新│ │ │ │ │ │ │ 庄子段店子小段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273-│ │ │ │ │ │ │ 0001、0000-0000 地號、海天│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 │ │ │ │ │ │ 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0│ │ │ │ │ │ │ 039-000、00000-000、0004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建號、海天段00000-000、011│ │ │ │ │ │ │ 41-000、00000-000、01192-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33│ │ │ │ │ │ │ 7-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建號。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67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31、37、40-45、47、49、51 │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53、55、57、58、60、62、│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63、69共同設定抵押) │ │ │水區○○○路○段27之│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7 號6 樓)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29、30、31、37、40-45 │ │ │ │ │ │ │ 、47、49、51、53、55、57- │ │ │ │ │ │ │ 58、60、62-63、69,見大眾 │ │ │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 │ │ │ │ │ │ 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計│ │ │ │ │ │ │ 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㈣│ │ │ │ │ │ │ 157-167頁)。 │ ├──┼──────────┼──────┼────┼────┼──────────────┤ │68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52│ │ │水區○○○路○段27之│ │ │ │ 頁背面)。 │ │ │7 號16樓) │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 │ │ │ │③剩餘價值2,514,000元(見台 │ │ │ │ │ │ │ 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 │ │ │ │ │ │ 房屋稅籍證明,本院卷㈣387 │ │ │ │ │ │ │ 頁)。 │ ├──┼──────────┼──────┼────┼────┼──────────────┤ │69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52│ │ │水區○○○路○段29號│ │ │ │ 頁背面)。 │ │ │) │ │ │ │②權利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84,000,000 元,設定權│ │ │ │ │ │ │ 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 │ │ │ │ │ │ 黃圓映,共同擔保地號:北新│ │ │ │ │ │ │ 庄子段店子小段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273-│ │ │ │ │ │ │ 0001、0000-0000 地號、海天│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共同擔保│ │ │ │ │ │ │ 建號:北新庄子段店子小段00│ │ │ │ │ │ │ 039-000、00000-000、0004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建號、海天段00000-000、011│ │ │ │ │ │ │ 41-000、00000-000、01192-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133│ │ │ │ │ │ │ 7-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17、18、27- │ │ │ │ │ │ │ 31、37、40-45、47、49、51 │ │ │ │ │ │ │ 、53、55、57、58、60、62、│ │ │ │ │ │ │ 63、66、67共同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453,285,250 元(包│ │ │ │ │ │ │ 含附表二編號7-10、15-16、 │ │ │ │ │ │ │ 17-18、19-20、21-22、27、 │ │ │ │ │ │ │ 28、29、30、31、37、40-45 │ │ │ │ │ │ │ 、47、49、51、53、55、57- │ │ │ │ │ │ │ 58、60、62-63、66-67,見大│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5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債權│ │ │ │ │ │ │ 計算書、鑑定價格表,本院卷│ │ │ │ │ │ │ ㈣157-167 頁)。 │ ├──┼──────────┼──────┼────┼────┼──────────────┤ │70 │新北市○○區○○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53│ │ │水區○○路○段130 之│ │ │ │ 頁)。 │ │ │3 號13樓) │ │ │ │②權利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0,800,000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黃│ │ │ │ │ │ │ 圓映,共同擔保地號:天生段│ │ │ │ │ │ │ 0000-0000、0000-0000地號,│ │ │ │ │ │ │ 共同擔保建號:天生段01879-│ │ │ │ │ │ │ 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38、39、71共│ │ │ │ │ │ │ 同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6,538,569 元(包含│ │ │ │ │ │ │ 附表二編號38、39、71,見彰│ │ │ │ │ │ │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 │ │ │ │ │ │ 陳明狀暨所附債權計算書、彰│ │ │ │ │ │ │ 化銀行不動產實查鑑估表、宏│ │ │ │ │ │ │ 大不動產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 │ │ │ │ │ │ 書,本院卷㈣121-142 頁)。│ │ │ │ │ │ │④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1 頁)│ │ │ │ │ │ │ 。 │ ├──┼──────────┼──────┼────┼────┼──────────────┤ │71 │新北市○○區○○段 │31分之2 │黃圓映 │100 年3 │①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院囑│ │ │00000-000建號 │ │ │月30日 │ 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 │ │(門牌號碼:新北市淡│ │ │ │ 通知清單(偵字1880號卷㈥53│ │ │水區○○路○段130號 │ │ │ │ 頁)。 │ │ │等地下1、2、3層) │ │ │ │②權利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 │ │ │ │ │ 台幣10,800,000元,設定權利│ │ │ │ │ │ │ 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黃│ │ │ │ │ │ │ 圓映,共同擔保地號:天生段│ │ │ │ │ │ │ 0000-0000、0000-0000地號,│ │ │ │ │ │ │ 共同擔保建號:天生段01879-│ │ │ │ │ │ │ 000、00000-000建號。 │ │ │ │ │ │ │ (與附表二編號38、39、70共│ │ │ │ │ │ │ 同設定抵押) │ │ │ │ │ │ │③剩餘價值6,538,569 元(包含│ │ │ │ │ │ │ 附表二編號38、39、70,見彰│ │ │ │ │ │ │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 │ │ │ │ │ │ 陳明狀暨所附債權計算書、彰│ │ │ │ │ │ │ 化銀行不動產實查鑑估表、宏│ │ │ │ │ │ │ 大不動產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 │ │ │ │ │ │ 書,本院卷㈣121-142頁)。 │ │ │ │ │ │ │④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2 頁)│ │ │ │ │ │ │ 。 │ ├──┼──────────┼──────┼────┼────┼──────────────┤ │72 │桃園縣蘆竹鄉○○段 │100000分之 │黃圓映 │100 年3 │①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偵字 │ │ │0000-0000地號 │1082 │ │月31日 │ 1880號卷㈥57頁)。 │ │ │ │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 │ │ │ │③剩餘價值1,237,772元(總面 │ │ │ │ │ │ │ 積2777.09 平方公尺,公告土│ │ │ │ │ │ │ 地現值41,193元/ 平方公尺,│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73 │桃園縣蘆竹鄉○○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偵字 │ │ │00000-000建號 │ │ │月31日 │ 1880號卷㈥62頁)。 │ │ │(門牌號碼:桃園縣蘆│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竹鄉○○路○段22號,│ │ │ │③剩餘價值228,280 元(見建築│ │ │含車位55號、86號、87│ │ │ │ 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 │號) │ │ │ │ ,本院卷㈣332 頁)。 │ ├──┼──────────┼──────┼────┼────┼──────────────┤ │74 │桃園縣蘆竹鄉○○段 │100000分之 │黃圓映 │100 年3 │①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偵字 │ │ │0000-0000地號 │1090 │ │月31日 │ 1880號卷㈥57頁)。 │ │ │ │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 │ │ │ │③剩餘價值1,246,924元(總面 │ │ │ │ │ │ │ 積2777.09 平方公尺,公告土│ │ │ │ │ │ │ 地現值41,193元/ 平方公尺,│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75 │桃園縣蘆竹鄉○○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偵字 │ │ │00000-000建號 │ │ │月31日 │ 1880號卷㈥63頁)。 │ │ │(門牌號碼:桃園縣蘆│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竹鄉○○路○段20號,│ │ │ │③剩餘價值228,280 元(見建築│ │ │含車位56號、84號、85│ │ │ │ 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 │號) │ │ │ │ ,本院卷㈣336 頁)。 │ ├──┼──────────┼──────┼────┼────┼──────────────┤ │76 │桃園縣蘆竹鄉○○段 │100000分之 │黃圓映 │100 年3 │①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偵字 │ │ │0000-0000地號 │1097 │ │月31日 │ 1880號卷㈥57頁)。 │ │ │ │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 │ │ │ │③剩餘價值1,254,931元(總面 │ │ │ │ │ │ │ 積2777.09 平方公尺,公告土│ │ │ │ │ │ │ 地現值41,193元/ 平方公尺,│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77 │桃園縣蘆竹鄉○○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偵字 │ │ │00000-000建號 │ │ │月31日 │ 1880號卷㈥59頁)。 │ │ │(門牌號碼:桃園縣蘆│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竹鄉○○路○段30號,│ │ │ │③剩餘價值110,350 元(見建築│ │ │含車位29號、88號、93│ │ │ │ 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 │號、95號) │ │ │ │ ,本院卷㈣363 頁)。 │ ├──┼──────────┼──────┼────┼────┼──────────────┤ │78 │桃園縣蘆竹鄉○○段 │100000分之 │黃圓映 │100 年3 │①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偵字 │ │ │0000-0000地號 │1083 │ │月31日 │ 1880號卷㈥58頁)。 │ │ │ │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 │ │ │ │③剩餘價值1,238,916元(總面 │ │ │ │ │ │ │ 積2777.09 平方公尺,公告土│ │ │ │ │ │ │ 地現值41,193元/ 平方公尺,│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79 │桃園縣蘆竹鄉○○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偵字 │ │ │00000-000建號 │ │ │月31日 │ 1880號卷㈥60頁)。 │ │ │(門牌號碼:桃園縣蘆│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竹鄉○○路○段28號,│ │ │ │③剩餘價值1,770,900 元(見建│ │ │含車位12號、21號、22│ │ │ │ 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 │ │號、65號、66號) │ │ │ │ 書,本院卷㈣349 頁)。 │ ├──┼──────────┼──────┼────┼────┼──────────────┤ │80 │桃園縣蘆竹鄉○○段 │100000分之 │黃圓映 │100 年3 │①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偵字 │ │ │0000-0000地號 │1090 │ │月31日 │ 1880號卷㈥58頁)。 │ │ │ │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 │ │ │ │③剩餘價值1,246,924元(總面 │ │ │ │ │ │ │ 積2777.09 平方公尺,公告土│ │ │ │ │ │ │ 地現值41,193元/ 平方公尺,│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81 │桃園縣蘆竹鄉○○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偵字 │ │ │00000-000建號 │ │ │月31日 │ 1880號卷㈥61頁)。 │ │ │(門牌號碼:桃園縣蘆│ │ │ │②他項權利設定:無。 │ │ │竹鄉○○路○段26號,│ │ │ │③剩餘價值547,000 元(見建築│ │ │含車位91號) │ │ │ │ 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 │ │ │ │ │ ,本院卷㈣377 頁)。 │ ├──┼──────────┼──────┼────┼────┼──────────────┤ │82 │苗栗縣頭份鎮○○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①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偵字 │ │ │0000-0000地號 │ │ │月29日 │ 1880號卷㈥66-69頁)。 │ ├──┼──────────┼──────┼────┼────┤②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偵字 │ │83 │苗栗縣頭份鎮○○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1880號卷㈥70-71頁)。 │ │ │0000-0000地號 │ │ │月29日 │③權利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 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84 │苗栗縣頭份鎮○○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台幣6,000,000 元,設定權利│ │ │0000-0000地號 │ │ │月29日 │ 範圍:各地號、建號全部,設│ ├──┼──────────┼──────┼────┼────┤ 定義務人:黃圓映,共同擔保│ │85 │苗栗縣頭份鎮○○段 │全部 │黃圓映 │100 年3 │ 地號:頭份鎮○○段0000-000│ │ │00000-000建號 │ │ │月29日 │ 0 、0000-0000、0000-0000地│ │ │(門牌號碼:苗栗縣頭│ │ │ │ 號,共同擔保建號:頭份鎮水│ │ │份鎮○○路555之2號)│ │ │ │ 源段00000-000建號。 │ │ │ │ │ │ │④剩餘價值3,628,053 元(見台│ │ │ │ │ │ │ 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1 年4 │ │ │ │ │ │ │ 月23日頭放字第1010001209號│ │ │ │ │ │ │ 函,本院卷㈣117頁)。 │ │ │ │ │ │ │⑤案外人王秋東之遺產,由黃圓│ │ │ │ │ │ │ 映承繼(見本院卷㈡201 、20│ │ │ │ │ │ │ 2、207-209 頁)。 │ ├──┴──────────┴──────┴────┴────┴──────────────┤ │註:扣押85筆不動產,總價值(扣除抵押債權後)為新臺幣7億8,083萬9,431元。 │ └─────────────────────────────────────────────┘ 【附表三】 ┌─┬───┬───┬───────┬────┬────┬────┬──────────┐ │編│所有人│股票名│股票數量(股)│股票取得│扣押日期│證券公司│備註 │ │號│ │稱 ├───────┤日期 │ │帳號 │ │ │ │ │ │參考市值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1 │黃鎂銀│合機 │280 │98年11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1618 ├───────┤30日 │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5,152 元 │ │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59號 │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18.40 │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為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110-│ │ │ │ │ │ │ │ │ 1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111- │ │ │ │ │ │ │ │ │ 114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2頁) │ │ │ │ │ │ │ │ │ 。 │ ├─┼───┼───┼───────┼────┼────┼────┼──────────┤ │2 │黃鎂銀│榮化 │20,917 │99年6 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1704 ├───────┤11日 │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1,568,775 元 │ │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59號 │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75.00 │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為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110-│ │ │ │ │ │ │ │ │ 1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111- │ │ │ │ │ │ │ │ │ 114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2頁) │ │ │ │ │ │ │ │ │ 。 │ ├─┼───┼───┼───────┼────┼────┼────┼──────────┤ │3 │黃鎂銀│國揚 │75,000 │99年8 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2505 ├───────┤18日後陸│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1,541,250 元 │續取得 │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59號 │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20.55 │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為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110-│ │ │ │ │ │ │ │ │ 1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111- │ │ │ │ │ │ │ │ │ 114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2頁) │ │ │ │ │ │ │ │ │ 。 │ ├─┼───┼───┼───────┼────┼────┼────┼──────────┤ │4 │黃鎂銀│統一超│10,000 │99年5 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商2912├───────┤6 日 │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1,540,000 元 │ │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59號 │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154.00│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為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110-│ │ │ │ │ │ │ │ │ 1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111- │ │ │ │ │ │ │ │ │ 114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2頁) │ │ │ │ │ │ │ │ │ 。 │ ├─┼───┼───┼───────┼────┼────┼────┼──────────┤ │5 │黃鎂銀│太醫 │15,584 │99年10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4126 ├───────┤1 日後陸│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1,940,208 元 │續取得 │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59號 │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124.50│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為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110-│ │ │ │ │ │ │ │ │ 1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111- │ │ │ │ │ │ │ │ │ 114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2頁) │ │ │ │ │ │ │ │ │ 。 │ ├─┼───┼───┼───────┼────┼────┼────┼──────────┤ │6 │黃鎂銀│燦星網│50,000 │99年12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4930 ├───────┤22日 │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1,787,500 元 │ │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59號 │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35.75 │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為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110-│ │ │ │ │ │ │ │ │ 1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111- │ │ │ │ │ │ │ │ │ 114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2頁) │ │ │ │ │ │ │ │ │ 。 │ ├─┼───┼───┼───────┼────┼────┼────┼──────────┤ │7 │黃鎂銀│兆遠 │6,432 │99年6 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4944 ├───────┤21日後陸│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473,652.48元 │續取得 │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59號 │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73.64 │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為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110-│ │ │ │ │ │ │ │ │ 1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111- │ │ │ │ │ │ │ │ │ 114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2頁) │ │ │ │ │ │ │ │ │ 。 │ ├─┼───┼───┼───────┼────┼────┼────┼──────────┤ │8 │黃鎂銀│大華金│200,000 │100 年1 │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屬9905├───────┤月27日後│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7,330,000 元 │陸續取得│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59 號│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36.65 │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為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110-│ │ │ │ │ │ │ │ │ 1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111- │ │ │ │ │ │ │ │ │ 114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2頁) │ │ │ │ │ │ │ │ │ 。 │ ├─┼───┼───┼───────┼────┼────┼────┼──────────┤ │9 │黃圓映│律勝 │100,000 │99年12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3354 ├───────┤29日後陸│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2,720,000 元 │續取得 │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20號 │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27.20 │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為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90-1│ │ │ │ │ │ │ │ │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91-110│ │ │ │ │ │ │ │ │ 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2頁) │ │ │ │ │ │ │ │ │ 。 │ ├─┼───┼───┼───────┼────┼────┼────┼──────────┤ │10│黃圓映│嘉威 │60,000 │100 年3 │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3357 ├───────┤月15日 │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1,011,000元 │ │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20號 │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16.85 │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為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90-1│ │ │ │ │ │ │ │ │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91-110│ │ │ │ │ │ │ │ │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91-110│ │ │ │ │ │ │ │ │ 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2頁) │ │ │ │ │ │ │ │ │ 。 │ ├─┼───┼───┼───────┼────┼────┼────┼──────────┤ │11│黃圓映│茂迪 │299 │99年9月3│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6244 ├───────┤日 │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30,797元 │ │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20號 │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103.00│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為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90-1│ │ │ │ │ │ │ │ │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91-110│ │ │ │ │ │ │ │ │ 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3頁)│ │ │ │ │ │ │ │ │ 。 │ ├─┼───┼───┼───────┼────┼────┼────┼──────────┤ │12│黃圓映│邦泰 │100,000 │100 年2 │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8935 ├───────┤月22日 │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858,000 元 │ │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20號 │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8.58為│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90-1│ │ │ │ │ │ │ │ │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91-110│ │ │ │ │ │ │ │ │ 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3頁)│ │ │ │ │ │ │ │ │ 。 │ ├─┼───┼───┼───────┼────┼────┼────┼──────────┤ │13│黃圓映│大華金│500,000 │100 年1 │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屬9905├───────┤月7 日後│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 │ │ │ │18,325,000元 │陸續取得│ │司965801│ 富證管發字第100000│ │ │ │ │ │ │ │48920號 │ 0426號函暨所附客戶│ │ │ │ │(以起訴之日即│ │ │ │ 開戶簡冊(偵字1880│ │ │ │ │100 年5 月17日│ │ │ │ 號卷㈦89-90頁)。 │ │ │ │ │之收盤價36.65 │ │ │ │②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 │ │ │ │為準) │ │ │ │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 │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90-1│ │ │ │ │ │ │ │ │ 頁)。 │ │ │ │ │ │ │ │ │③交易查詢明細表(偵│ │ │ │ │ │ │ │ │ 字1880號卷㈦91-110│ │ │ │ │ │ │ │ │ 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3頁)│ │ │ │ │ │ │ │ │ 。 │ ├─┼───┼───┼───────┼────┼────┼────┼──────────┤ │14│黃鎂銀│吉利汽│15,000 │98年12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車0175├───────┤23日 │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 │170,498.4 元 │ │ │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 │ │ │48959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以起訴之日即│ │ │(海外複│ 頁)。 │ │ │ │ │100 年5 月17日│ │ │委託,上│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之收盤價港幣3.│ │ │手為富邦│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業│ │ │ │ │04為準,並以當│ │ │銀行香港│ 務股票庫存明細表(│ │ │ │ │日16時即期匯率│ │ │,市場為│ 偵字1880號卷㈦125 │ │ │ │ │賣出價格3.739 │ │ │香港聯交│ 頁)。 │ │ │ │ │為換算匯率標準│ │ │所)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股票成交資料│ │ │ │ │ │ │ │ │ 明細表(偵字1880號│ │ │ │ │ │ │ │ │ 卷㈦126-131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3頁)│ │ │ │ │ │ │ │ │ 。 │ ├─┼───┼───┼───────┼────┼────┼────┼──────────┤ │15│黃鎂銀│中國糧│20,000 │99 年4 │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油控股├───────┤月7 日 │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0606 │661,055.2 元 │ │ │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 │ │ │48959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以起訴之日即│ │ │(海外複│ 頁)。 │ │ │ │ │100 年5 月17日│ │ │委託,上│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之收盤價港幣8.│ │ │手為富邦│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業│ │ │ │ │84為準,並以當│ │ │銀行香港│ 務股票庫存明細表(│ │ │ │ │日16時即期匯率│ │ │,市場為│ 偵字1880號卷㈦125 │ │ │ │ │賣出價格3.739 │ │ │香港聯交│ 頁)。 │ │ │ │ │為換算匯率標準│ │ │所)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股票成交資料│ │ │ │ │ │ │ │ │ 明細表(偵字1880號│ │ │ │ │ │ │ │ │ 卷㈦126-131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3頁)│ │ │ │ │ │ │ │ │ 。 │ ├─┼───┼───┼───────┼────┼────┼────┼──────────┤ │16│黃鎂銀│世茂房│10,000 │98年9 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地產 ├───────┤22日 │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0813 │384,369.2 元 │ │ │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 │ │ │48959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以起訴之日即│ │ │(海外複│ 頁)。 │ │ │ │ │100 年5 月17日│ │ │委託,上│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之收盤價港幣10│ │ │手為富邦│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業│ │ │ │ │.28 為準,並以│ │ │銀行香港│ 務股票庫存明細表(│ │ │ │ │當日16時即期匯│ │ │,市場為│ 偵字1880號卷㈦125 │ │ │ │ │率賣出價格3.73│ │ │香港聯交│ 頁)。 │ │ │ │ │9 為換算匯率標│ │ │所)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準) │ │ │ │ 限公司股票成交資料│ │ │ │ │ │ │ │ │ 明細表(偵字1880號│ │ │ │ │ │ │ │ │ 卷㈦126-131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3頁)│ │ │ │ │ │ │ │ │ 。 │ ├─┼───┼───┼───────┼────┼────┼────┼──────────┤ │17│黃鎂銀│阿里巴│35,000 │98年9 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巴1688├───────┤10日後陸│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 │1,787,615.9 元│續取得 │ │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 │ │ │48959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以起訴之日即│ │ │(海外複│ 頁)。 │ │ │ │ │100 年5 月17日│ │ │委託,上│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之收盤價港幣13│ │ │手為富邦│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業│ │ │ │ │.66 為準,並以│ │ │銀行香港│ 務股票庫存明細表(│ │ │ │ │當日16時即期匯│ │ │,市場為│ 偵字1880號卷㈦125 │ │ │ │ │率賣出價格3.73│ │ │香港聯交│ 頁)。 │ │ │ │ │9 為換算匯率標│ │ │所)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準) │ │ │ │ 限公司股票成交資料│ │ │ │ │ │ │ │ │ 明細表(偵字1880號│ │ │ │ │ │ │ │ │ 卷㈦126-131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3頁)│ │ │ │ │ │ │ │ │ 。 │ ├─┼───┼───┼───────┼────┼────┼────┼──────────┤ │18│黃鎂銀│中國蒙│30,000 │98年12月│100 年31│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牛2319├───────┤31日 │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 │2,793,033 元 │ │ │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 │ │ │48959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以起訴之日即│ │ │(海外複│ 頁)。 │ │ │ │ │100 年5 月17日│ │ │委託,上│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之收盤價港幣24│ │ │手為富邦│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業│ │ │ │ │.90 為準,並以│ │ │銀行香港│ 務股票庫存明細表(│ │ │ │ │當日16時即期匯│ │ │,市場為│ 偵字1880號卷㈦125 │ │ │ │ │率賣出價格3.73│ │ │香港聯交│ 頁)。 │ │ │ │ │9 為換算匯率標│ │ │所)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準) │ │ │ │ 限公司股票成交資料│ │ │ │ │ │ │ │ │ 明細表(偵字1880號│ │ │ │ │ │ │ │ │ 卷㈦126-131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4頁)│ │ │ │ │ │ │ │ │ 。 │ ├─┼───┼───┼───────┼────┼────┼────┼──────────┤ │19│黃鎂銀│X安碩 │5,000 │99年4 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A50中 ├───────┤7 日後陸│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2823 │243,408.9 元 │續取得 │ │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 │ │ │48959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以起訴之日即│ │ │(海外複│ 頁)。 │ │ │ │ │100 年5 月17日│ │ │委託,上│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之收盤價港幣13│ │ │手為富邦│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業│ │ │ │ │.02 為準,並以│ │ │銀行香港│ 務股票庫存明細表(│ │ │ │ │當日16時即期匯│ │ │,市場為│ 偵字1880號卷㈦125 │ │ │ │ │率賣出價格3.73│ │ │香港聯交│ 頁)。 │ │ │ │ │9 為換算匯率標│ │ │所)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準) │ │ │ │ 限公司股票成交資料│ │ │ │ │ │ │ │ │ 明細表(偵字1880號│ │ │ │ │ │ │ │ │ 卷㈦126-131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4頁)│ │ │ │ │ │ │ │ │ 。 │ ├─┼───┼───┼───────┼────┼────┼────┼──────────┤ │20│黃圓映│中國光│10,000 │99年4 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大控股├───────┤12日取得│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0165 │610,204.8 元 │ │ │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 │ │ │48920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以起訴之日即│ │ │(海外複│ 頁)。 │ │ │ │ │100 年5 月17日│ │ │委託,上│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之收盤價港幣16│ │ │手為富邦│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業│ │ │ │ │.32 為準,並以│ │ │銀行香港│ 務股票庫存明細表(│ │ │ │ │當日16時即期匯│ │ │,市場為│ 偵字1880號卷㈦117 │ │ │ │ │率賣出價格3.73│ │ │香港聯交│ 頁)。 │ │ │ │ │9 為換算匯率標│ │ │所)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準) │ │ │ │ 限公司股票成交資料│ │ │ │ │ │ │ │ │ 明細表(偵字1880號│ │ │ │ │ │ │ │ │ 卷㈦118-123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4頁)│ │ │ │ │ │ │ │ │ 。 │ ├─┼───┼───┼───────┼────┼────┼────┼──────────┤ │21│黃圓映│吉利汽│35,000 │98年12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車0175├───────┤28日後陸│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 │397,829.6 元 │續取得 │ │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 │ │ │48920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以起訴之日即│ │ │(海外複│ 頁)。 │ │ │ │ │100 年5 月17日│ │ │委託,上│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之收盤價港幣3.│ │ │手為富邦│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業│ │ │ │ │04為準,並以當│ │ │銀行香港│ 務股票庫存明細表(│ │ │ │ │日16時即期匯率│ │ │,市場為│ 偵字1880號卷㈦117 │ │ │ │ │賣出價格3.739 │ │ │香港聯交│ 頁)。 │ │ │ │ │為換算匯率標準│ │ │所)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股票成交資料│ │ │ │ │ │ │ │ │ 明細表(偵字1880號│ │ │ │ │ │ │ │ │ 卷㈦118-123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4頁)│ │ │ │ │ │ │ │ │ 。 │ ├─┼───┼───┼───────┼────┼────┼────┼──────────┤ │22│黃圓映│四環醫│50,000 │99年11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藥0460├───────┤18日後陸│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 │895,490.5 元 │續取得 │ │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 │ │ │48920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以起訴之日即│ │ │(海外複│ 頁)。 │ │ │ │ │100 年5 月17日│ │ │委託,上│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之收盤價港幣4.│ │ │手為富邦│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業│ │ │ │ │79為準,並以當│ │ │銀行香港│ 務股票庫存明細表(│ │ │ │ │日16時即期匯率│ │ │,市場為│ 偵字1880號卷㈦117 │ │ │ │ │賣出價格3.739 │ │ │香港聯交│ 頁)。 │ │ │ │ │為換算匯率標準│ │ │所)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股票成交資料│ │ │ │ │ │ │ │ │ 明細表(偵字1880號│ │ │ │ │ │ │ │ │ 卷㈦118-123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4頁)│ │ │ │ │ │ │ │ │ 。 │ ├─┼───┼───┼───────┼────┼────┼────┼──────────┤ │23│黃圓映│中國稀│20,000 │99年11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土0769├───────┤8 日後陸│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 │230,322.4 元 │續取得 │ │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 │ │ │48920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以起訴之日即│ │ │(海外複│ 頁)。 │ │ │ │ │100 年5 月17日│ │ │委託,上│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之收盤價港幣3.│ │ │手為富邦│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業│ │ │ │ │08為準,並以當│ │ │銀行香港│ 務股票庫存明細表(│ │ │ │ │日16時即期匯率│ │ │,市場為│ 偵字1880號卷㈦117 │ │ │ │ │賣出價格3.739 │ │ │香港聯交│ 頁)。 │ │ │ │ │為換算匯率標準│ │ │所)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股票成交資料│ │ │ │ │ │ │ │ │ 明細表(偵字1880號│ │ │ │ │ │ │ │ │ 卷㈦118-123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5頁)│ │ │ │ │ │ │ │ │ 。 │ ├─┼───┼───┼───────┼────┼────┼────┼──────────┤ │24│黃圓映│阿里巴│35,000 │98年9 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巴1688├───────┤10日後陸│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 │1,787,615.9 元│續取得 │ │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 │ │ │48920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以起訴之日即│ │ │(海外複│ 頁)。 │ │ │ │ │100 年5 月17日│ │ │委託,上│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之收盤價港幣13│ │ │手為富邦│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業│ │ │ │ │.66 為準,並以│ │ │銀行香港│ 務股票庫存明細表(│ │ │ │ │當日16時即期匯│ │ │,市場為│ 偵字1880號卷㈦117 │ │ │ │ │率賣出價格3.73│ │ │香港聯交│ 頁)。 │ │ │ │ │9 為換算匯率標│ │ │所)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準) │ │ │ │ 限公司股票成交資料│ │ │ │ │ │ │ │ │ 明細表(偵字1880號│ │ │ │ │ │ │ │ │ 卷㈦118-123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5頁)│ │ │ │ │ │ │ │ │ 。 │ ├─┼───┼───┼───────┼────┼────┼────┼──────────┤ │25│黃圓映│百盛集│15,000 │98年1 月│100 年3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團3368├───────┤22日後陸│月28日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 │673,020 元 │續取得 │ │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 │ │ │48920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以起訴之日即│ │ │(海外複│ 頁)。 │ │ │ │ │100 年5 月17日│ │ │委託,上│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之收盤價港幣12│ │ │手為富邦│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業│ │ │ │ │.00 為準,並以│ │ │銀行香港│ 務股票庫存明細表(│ │ │ │ │當日16時即期匯│ │ │,市場為│ 偵字1880號卷㈦117 │ │ │ │ │率賣出價格3.73│ │ │香港聯交│ 頁)。 │ │ │ │ │9 為換算匯率標│ │ │所)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準) │ │ │ │ 限公司股票成交資料│ │ │ │ │ │ │ │ │ 明細表(偵字1880號│ │ │ │ │ │ │ │ │ 卷㈦118-123頁)。 │ │ │ │ │ │ │ │ │④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院卷㈣211、215頁)│ │ │ │ │ │ │ │ │ 。 │ ├─┴───┴───┴───────┴────┴────┴────┴──────────┤ │註:共計扣押25筆股票,股票數量共計1,418,512股,參考市值共計新臺幣49,765,798.28 元 │ └───────────────────────────────────────────┘ 【附表四】 ┌─┬───┬──────┬─────┬────┬──────┬──────────────┐ │編│戶名 │銀行帳號 │發函扣押日│受文者函│存款餘額 │備註(新臺幣) │ │號│ │ │期 │復日期 │(新臺幣) │ │ ├─┼───┼──────┼─────┼────┼──────┼──────────────┤ │1 │林鑫溢│永豐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 3│0 │①該行於100年3月22日抵銷該行│ │ │ │蘭雅分行1570│100 年3 月│月23日 │ │ 債務78,441元。 │ │ │ │0000000000 │21日苗檢秀│ │ │②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 │ │ │ │律99他772 │ │ │ (偵字1880號卷㈦17頁)。 │ │ │ │ │字第05526 │ │ │ │ │ │ │ │號函 │ │ │ │ ├─┼───┼──────┼─────┼────┼──────┼──────────────┤ │2 │林鑫溢│永豐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 3│0 │①該行於100年3月22日抵銷該行│ │ │ │蘭雅分行1570│100 年3 月│月23日 │ │ 債務107,753元。 │ │ │ │0000000000 │21日苗檢秀│ │ │②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 │ │ │ │律99他772 │ │ │ (偵字1880號卷㈦18頁)。 │ │ │ │ │字第05526 │ │ │ │ │ │ │ │號函 │ │ │ │ ├─┼───┼──────┼─────┼────┼──────┼──────────────┤ │3 │林鑫溢│永豐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 3│0.72元(瑞士│①外幣組存客戶異動明細查詢一│ │ │ │蘭雅分行1570│100 年3 月│月23日 │法郎),即 │ 覽表(偵字1880號卷㈦19頁)│ │ │ │0000000000 │21日苗檢秀│ │23.4864元 │ 。 │ │ │ │ │律99他772 │ │ │ │ │ │ │ │字第05526 │ │(以起訴之日│ │ │ │ │ │號函 │ │即100 年5 月│ │ │ │ │ │ │ │17日16時即期│ │ │ │ │ │ │ │匯率賣出價格│ │ │ │ │ │ │ │32.62000為換│ │ │ │ │ │ │ │算匯率標準)│ │ ├─┼───┼──────┼─────┼────┼──────┼──────────────┤ │4 │黃圓映│大眾銀行1682│苗栗地檢署│未載明發│0 │①該行於100 年3 月21日抵銷該│ │ │ │00000000 │100 年3 月│文日期 │ │ 行債務1,995,539元,另於100│ │ │ │ │21日苗檢秀│ │ │ 年3 月22日抵銷該行債務321 │ │ │ │ │律99他772 │ │ │ 元,剩餘債務221,754,140 元│ │ │ │ │字第05525 │ │ │ 。 │ │ │ │ │號函 │ │ │②大眾銀行帳戶明細查詢表(偵│ │ │ │ │ │ │ │ 字1880號卷㈦21頁)。 │ ├─┼───┼──────┼─────┼────┼──────┼──────────────┤ │5 │黃鎂銀│大眾銀行1682│苗栗地檢署│未載明發│0 │①該行於100 年3 月21日抵銷該│ │ │ │00000000 │100 年3 月│文日期 │ │ 行債務2,032,922 元,另於10│ │ │ │ │21日苗檢秀│ │ │ 0 年3 月22日抵銷該行債務32│ │ │ │ │律99他772 │ │ │ 6 元,剩餘債務199,216,752 │ │ │ │ │字第05525 │ │ │ 元。 │ │ │ │ │號函 │ │ │②大眾銀行帳戶明細查詢表(偵│ │ │ │ │ │ │ │ 字1880號卷㈦22頁)。 │ ├─┼───┼──────┼─────┼────┼──────┼──────────────┤ │6 │黃圓映│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3 │489,737元 │①彰化商業銀行天母分行100 年│ │ │ │天母分行5307│100 年3 月│月30日 │ │ 3月30日彰天母字第100000661│ │ │ │0000000000 │21日苗檢秀│ │ │ 號函暨所附彰化銀行存摺存款│ │ │ │ │律99他772 │ │ │ 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 │ │ │ │字第05524 │ │ │ 偵字1880號卷㈦23、25頁)。│ │ │ │ │號函 │ │ │ │ ├─┼───┼──────┼─────┼────┼──────┼──────────────┤ │7 │黃鎂銀│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3 │483,050元 │①彰化商業銀行天母分行100 年│ │ │ │天母分行5307│100 年3 月│月30日 │ │ 3月30日彰天母字第100000661│ │ │ │0000000000 │21日苗檢秀│ │ │ 號函暨所附彰化銀行存摺存款│ │ │ │ │律99他772 │ │ │ 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 │ │ │ │字第05524 │ │ │ 偵字1880號卷㈦23-24頁)。 │ │ │ │ │號函 │ │ │ │ ├─┼───┼──────┼─────┼────┼──────┼──────────────┤ │8 │林鑫溢│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3 │2,157元 │①彰化商業銀行天母分行100 年│ │ │ │天母分行5307│100 年3 月│月30日 │ │ 3月30日彰天母字第100000661│ │ │ │0000000000 │21日苗檢秀│ │ │ 號函暨所附彰化銀行存摺存款│ │ │ │ │律99他772 │ │ │ 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 │ │ │ │字第05524 │ │ │ 偵字1880號卷㈦23、26頁)。│ │ │ │ │號函 │ │ │ │ ├─┼───┼──────┼─────┼────┼──────┼──────────────┤ │9 │黃圓映│國泰世華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3 │10,470,112 │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 年3 月│ │ │ │銀行大直分行│100 年3 月│月29日 │元 │ 29日(100)國世大直字第100│ │ │ │000000000000│21日苗檢秀│ │ │ 0000016 號函暨所附黃圓映帳│ │ │ │號 │律99他772 │ │ │ 戶對帳單(偵字1880號卷㈦27│ │ │ │ │字第05523 │ │ │ -28頁)。 │ │ │ │ │號函 │ │ │②黃圓映對該行尚有房屋貸款約│ │ │ │ │ │ │ │ 62,563仟元未清償,且已依約│ │ │ │ │ │ │ │ 到期。 │ ├─┼───┼──────┼─────┼────┼──────┼──────────────┤ │10│黃鎂銀│國泰世華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3 │5,032,424 元│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 年3 月│ │ │ │銀行大直分行│100 年3 月│月29日 │ │ 29日(100)國世大直字第100│ │ │(起訴│000000000000│21日苗檢秀│ │ │ 0000016 號函暨所附黃鎂銀帳│ │ │書誤載│號 │律99他772 │ │ │ 戶對帳單(偵字1880號卷㈦27│ │ │為黃圓│ │字第05523 │ │ │ -28頁)。 │ │ │映) │ │號函 │ │ │ │ ├─┼───┼──────┼─────┼────┼──────┼──────────────┤ │11│黃圓映│國泰世華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3 │50,006.69元 │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 年3 月│ │ │ │銀行大直分行│100 年3 月│月29日 │(英鎊),即│ 29日(100)國世大直字第100│ │ │ │000000000000│21日苗檢秀│ │2,354,815.03│ 0000016 號函暨所附黃圓映外│ │ │ │號 │律99他772 │ │21元 │ 匯活期存款對帳單(偵字1880│ │ │ │ │字第05523 │ │ │ 號卷㈦27、29頁)。 │ │ │ │ │號函 │ │(以起訴之日│ │ │ │ │ │ │ │即100 年5 月│ │ │ │ │ │ │ │17日16時即期│ │ │ │ │ │ │ │匯率賣出價格│ │ │ │ │ │ │ │47.09000為換│ │ │ │ │ │ │ │算匯率標準)│ │ ├─┼───┼──────┼─────┼────┼──────┼──────────────┤ │12│黃鎂銀│國泰世華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3 │50,006.69元 │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 年3 月│ │ │ │銀行大直分行│100 年3 月│月29日 │(英鎊),即│ 29日(100)國世大直字第100│ │ │ │000000000000│21日苗檢秀│ │2,354,815.03│ 0000016 號函暨所附黃鎂銀外│ │ │ │號 │律99他772 │ │21元 │ 匯活期存款對帳單(偵字1880│ │ │ │ │字第05523 │ │ │ 號卷㈦27、30頁)。 │ │ │ │ │號函 │ │(以起訴之日│ │ │ │ │ │ │ │即100 年5 月│ │ │ │ │ │ │ │17日16時即期│ │ │ │ │ │ │ │匯率賣出價格│ │ │ │ │ │ │ │47.09000為換│ │ │ │ │ │ │ │算匯率標準)│ │ ├─┼───┼──────┼─────┼────┼──────┼──────────────┤ │13│黃圓映│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3 │12,380元 │①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100 年│ │ │ │光復分行5609│100 年3 月│月29日 │ │ 3 月29日彰光復字第1000743 │ │ │ │0000000000號│21日苗檢秀│ │ │ 號函暨所附客戶往來帳戶一覽│ │ │ │ │律99他772 │ │ │ 表、支票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 │ │ │字第05522 │ │ │ 偵字1880號卷㈦31、32、34頁│ │ │ │ │號函 │ │ │ )。 │ │ │ │ │ │ │ │②黃圓映對該行尚有貸款餘額 │ │ │ │ │ │ │ │ 5,752,641元未清償。 │ ├─┼───┼──────┼─────┼────┼──────┼──────────────┤ │14│黃圓映│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3 │626,091元 │①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100 年│ │ │ │光復分行5609│100 年3 月│月29日 │ │ 3 月29日彰光復字第1000743 │ │ │ │0000000000號│21日苗檢秀│ │ │ 號函暨所附客戶往來帳戶一覽│ │ │ │ │律99他772 │ │ │ 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 │ │ │字第05522 │ │ │ 偵字1880號卷㈦31-33頁)。 │ │ │ │ │號函 │ │ │②黃圓映對該行尚有貸款餘額 │ │ │ │ │ │ │ │ 5,752,641元未清償。 │ ├─┼───┼──────┼─────┼────┼──────┼──────────────┤ │15│黃圓映│臺灣銀行士林│苗栗地檢署│100 年3 │4,066,013 元│①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年4月22│ │ │ │分行00000000│100 年3 月│月22日 │(銀行於100 │ 日士林營密字第10050003361 │ │ │ │6133號 │21日苗檢秀│ │年4 月22日回│ 號函暨所附客戶所有存款、放│ │ │ │ │律99他772 │ │覆) │ 款、外匯帳號查詢單(偵字 │ │ │ │ │字第05521 │ │ │ 1880號卷㈦61頁)。 │ │ │ │ │號函 │ │ │ │ ├─┼───┼──────┼─────┼────┼──────┼──────────────┤ │16│黃圓映│臺灣銀行士林│苗栗地檢署│100 年3 │0 │①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年4月22│ │ │ │分行00000000│100 年3 月│月22日 │(銀行於100 │ 日士林營密字第10050003361 │ │ │ │3396號 │21日苗檢秀│ │年4 月22日回│ 號函暨所附客戶所有存款、放│ │ │ │ │律99他772 │ │覆) │ 款、外匯帳號查詢單(偵字 │ │ │ │ │字第05521 │ │ │ 1880號卷㈦61頁)。 │ │ │ │ │號函 │ │ │ │ ├─┼───┼──────┼─────┼────┼──────┼──────────────┤ │17│黃圓映│臺灣銀行士林│苗栗地檢署│100 年3 │2,000,000 元│①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年4月22│ │ │ │分行00000000│100 年3 月│月22日 │(銀行於100 │ 日士林營密字第10050003361 │ │ │ │1733號 │21日苗檢秀│ │年4 月22日回│ 號函暨所附客戶所有存款、放│ │ │ │ │律99他772 │ │覆) │ 款、外匯帳號查詢單(偵字 │ │ │ │ │字第05521 │ │ │ 1880號卷㈦61頁)。 │ │ │ │ │號函 │ │ │ │ ├─┼───┼──────┼─────┼────┼──────┼──────────────┤ │18│黃鎂銀│臺灣銀行士林│苗栗地檢署│100 年3 │3,042,416 元│①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年4月22│ │ │ │分行00000000│100 年3 月│月22日 │(銀行於100 │ 日士林營密字第10050003361 │ │ │ │2003號 │21日苗檢秀│ │年4 月22日回│ 號函暨所附客戶所有存款、放│ │ │ │ │律99他772 │ │覆) │ 款、外匯帳號查詢單(偵字 │ │ │ │ │字第05521 │ │ │ 1880號卷㈦61頁)。 │ │ │ │ │號函 │ │ │ │ ├─┼───┼──────┼─────┼────┼──────┼──────────────┤ │19│黃鎂銀│臺灣銀行士林│苗栗地檢署│100 年3 │0 │①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年4月22│ │ │ │分行00000000│100 年3 月│月22日 │(銀行於100 │ 日士林營密字第10050003361 │ │ │ │3403號 │21日苗檢秀│ │年4 月22日回│ 號函暨所附客戶所有存款、放│ │ │ │ │律99他772 │ │覆) │ 款、外匯帳號查詢單(偵字 │ │ │ │ │字第05521 │ │ │ 1880號卷㈦61頁)。 │ │ │ │ │號函 │ │ │ │ ├─┼───┼──────┼─────┼────┼──────┼──────────────┤ │20│黃鎂銀│臺灣銀行士林│苗栗地檢署│100 年3 │2,000,000 元│①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年4月22│ │ │ │分行00000000│100 年3 月│月22日 │(銀行於100 │ 日士林營密字第10050003361 │ │ │ │1774號 │21日苗檢秀│ │年4 月22日回│ 號函暨所附客戶所有存款、放│ │ │ │ │律99他772 │ │覆) │ 款、外匯帳號查詢單(偵字 │ │ │ │ │字第05521 │ │ │ 1880號卷㈦61頁)。 │ │ │ │ │號函 │ │ │ │ ├─┼───┼──────┼─────┼────┼──────┼──────────────┤ │21│林鑫溢│臺灣銀行士林│苗栗地檢署│100 年3 │559元 │①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年4月22│ │ │ │分行00000000│100 年3 月│月22日 │(銀行於100 │ 日士林營密字第10050003361 │ │ │ │2971號 │21日苗檢秀│ │年4 月22日回│ 號函暨所附客戶所有存款、放│ │ │ │ │律99他772 │ │覆) │ 款、外匯帳號查詢單(偵字 │ │ │ │ │字第05521 │ │ │ 1880 號卷㈦61頁)。 │ │ │ │ │號函 │ │ │ │ ├─┼───┼──────┼─────┼────┼──────┼──────────────┤ │22│林鑫溢│臺灣銀行士林│苗栗地檢署│100 年3 │354,111元 │①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年4月22│ │ │ │分行00000000│100 年3 月│月22日 │(銀行於100 │ 日士林營密字第10050003361 │ │ │ │1737號 │21日苗檢秀│ │年4 月22日回│ 號函暨所附客戶所有存款、放│ │ │ │ │律99他772 │ │覆) │ 款、外匯帳號查詢單(偵字 │ │ │ │ │字第05521 │ │ │ 1880 號卷㈦61頁)。 │ │ │ │ │號函 │ │ │ │ ├─┼───┼──────┼─────┼────┼──────┼──────────────┤ │23│林鑫溢│臺灣銀行士林│苗栗地檢署│100 年3 │0 │①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0年4月22│ │ │ │分行0000000 │100 年3 月│月22日 │(銀行於100 │ 日士林營密字第10050003361 │ │ │ │3225號 │21日苗檢秀│ │年4 月22日回│ 號函暨所附客戶所有存款、放│ │ │ │ │律99他772 │ │覆) │ 款、外匯帳號查詢單(偵字 │ │ │ │ │字第05521 │ │ │ 1880 號卷㈦61頁)。 │ │ │ │ │號函 │ │ │ │ ├─┼───┼──────┼─────┼────┼──────┼──────────────┤ │24│黃圓映│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3 │迄100 年3 月│①100 年3 月21日分別抵銷43,2│ │ │ │石牌分行1956│100 年3 月│月23日 │21日止餘額為│ 44,557元、33,305,502元、25│ │ │ │0000000號 │21日苗檢秀│ │81,684,044元│ ,200元(新臺幣,下同,見第│ │ │ │ │律99他772 │ │ │ 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年3月│ │ │ │ │字第05519 │ │ │ 23日一石牌字第00011 號函暨│ │ │ │ │號函 │ │ │ 所附交易明細及目前餘額表、│ │ │ │ │ │ │ │ 時序交易紀錄表,偵字1880號│ │ │ │ │ │ │ │ 卷㈦40、44-47 頁)。 │ │ │ │ │ ├────┼──────┼──────────────┤ │ │ │ │ │100 年4 │迄100 年4 月│①100 年3 月29日由賀喜能源股│ │ │ │ │ │月29日 │28日止餘額為│ 份有限公司依苗栗地檢署指示│ │ │ │ │ │ │153,790,608 │ 匯入共計72,000,000元(見第│ │ │ │ │ │ │元(含所生利│ 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年4月│ │ │ │ │ │ │息) │ 29日帳號存提明細傳真1 紙,│ │ │ │ │ │ │ │ 偵字1880號卷㈦80頁;100 年│ │ │ │ │ │ │ │ 6 月7 日一石牌字第21號函附│ │ │ │ │ │ │ │ 帳戶明細表,偵字3137號卷㈡│ │ │ │ │ │ │ │ 第16、17頁)。 │ │ │ │ │ ├────┼──────┼──────────────┤ │ │ │ │ │ │迄100 年11月│①100 年6 月2 日將原扣押在苗│ │ │ │ │ │ │14日止餘額為│ 栗縣調查站之零散現金計8,09│ │ │ │ │ │ │703,236,486 │ 6,137元存入。 │ │ │ │ │ │ │元(含所生利│②100 年6 月9 日將原扣押在臺│ │ │ │ │ │ │息) │ 灣銀行北投分行之現金400,41│ │ │ │ │ │ │ │ 6,800 元存入。 │ │ │ │ │ │ │ │③100 年8 月1 日由紘鉅建設公│ │ │ │ │ │ │ │ 司將120,100,000 元預售房地│ │ │ │ │ │ │ │ 部分價金存入。 │ │ │ │ │ │ │ │④100 年10月15日由大陸建設公│ │ │ │ │ │ │ │ 司、厚生公司將19,977,300元│ │ │ │ │ │ │ │ 預售房地部分存入。 │ │ │ │ │ │ │ │(見苗栗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 │ │ │ │ │ │ │3137號併辦意旨書,見本院卷㈣│ │ │ │ │ │ │ │28、29頁,及該偵卷㈡85-88 、│ │ │ │ │ │ │ │174 、189-192 頁,第一商業銀│ │ │ │ │ │ │ │行石牌分行100 年6 月13日一石│ │ │ │ │ │ │ │牌字第00023 號函附交易明細表│ │ │ │ │ │ │ │,紘鉅建設公司、大陸建設公司│ │ │ │ │ │ │ │、厚生公司匯款資料。) │ │ │ │ │ ├────┼──────┼──────────────┤ │ │ │ │ │101 年3 │迄101 年3 月│①101 年3 月9 日由大陸建設公│ │ │ │ │ │月19日 │28日止餘額為│ 司、厚生公司將5,345,000 元│ │ │ │ │ │ │851,325,678 │ 預售房地部分價金存入。 │ │ │ │ │ │ │元(含所生利│②101 年3 月16日由和丞財務管│ │ │ │ │ │ │息) │ 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和冠財務管│ │ │ │ │ │ │ │ 理顧問有限公司將其等於99年│ │ │ │ │ │ │ │ 1 月28日向黃圓映、黃鎂銀借│ │ │ │ │ │ │ │ 貸之本案非法收受存款各70, │ │ │ │ │ │ │ │ 000,000 元,共計140,000,00│ │ │ │ │ │ │ │ 0元存入。 │ │ │ │ │ │ │ │③101 年3 月28日由和丞財務管│ │ │ │ │ │ │ │ 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和冠財務管│ │ │ │ │ │ │ │ 理顧問有限公司將上開140,00│ │ │ │ │ │ │ │ 0,000元借款之第4期利息1,57│ │ │ │ │ │ │ │ 5,000元存入。 │ │ │ │ │ │ │ │(見苗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 │1972號併辦意旨書,見本院卷㈣│ │ │ │ │ │ │ │99頁,及該偵卷29-30 、77-97 │ │ │ │ │ │ │ │頁,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交易│ │ │ │ │ │ │ │明細表傳真2 紙,大陸建設公司│ │ │ │ │ │ │ │、厚生公司匯款資料及和丞公司│ │ │ │ │ │ │ │、和冠公司匯款資料、國稅局扣│ │ │ │ │ │ │ │繳憑單。) │ │ │ │ │ ├────┼──────┼──────────────┤ │ │ │ │ │101 年6 │迄101 年6 月│①黃圓映於101 年5 月25日匯入│ │ │ │ │ │月29日 │27日止餘額為│ 美金3,310,243.52、3,294,93│ │ │ │ │ │ │新臺幣852,45│ 2.52元。 │ │ │ │ │ │ │5,241 元、美│ │ │ │ │ │ │ │金6,606,339.│(見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1 │ │ │ │ │ │ │11元(均含所│年6月29日一石牌字第00040號函│ │ │ │ │ │ │生之利息) │附交易明細表,本院卷㈣第237 │ │ │ │ │ │ │ │、238 頁) │ ├─┼───┼──────┼─────┼────┼──────┼──────────────┤ │25│黃圓映│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3 │388,922元 │①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 │ │ │石牌分行1953│100 年3 月│月23日 │ │ 3 月23日一石牌字第00011 號│ │ │ │0000000號 │21日苗檢秀├────┼──────┤ 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及目前餘額│ │ │ │ │律99他772 │100 年4 │398,922元 │ 表(偵字1880號卷㈦40、44頁│ │ │ │ │字第05519 │月29日 │ │ )。 │ │ │ │ │號函 │ │ │②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 │ │ │ │ │ │ │ 4 月29日帳號存提明細傳真1 │ │ │ │ │ │ │ │ 紙(偵字1880號卷㈦80頁)。│ ├─┼───┼──────┼─────┼────┼──────┼──────────────┤ │26│黃鎂銀│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3 │0 │①於100 年3 月21日分別抵銷 │ │ │ │石牌分行1956│100 年3 月│月23日 │ │ 29,641,658元、1,290,143元 │ │ │ │0000000號 │21日苗檢秀├────┼──────┤ (新臺幣)。 │ │ │ │ │律99他772 │100年4月│78,399元 │②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 │ │ │ │字第05519 │29日 │ │ 3 月23日一石牌字第00011 號│ │ │ │ │號函 │ │ │ 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及目前餘額│ │ │ │ │ │ │ │ 表、時序交易紀錄表(偵字 │ │ │ │ │ │ │ │ 1880號卷㈦40、44-47頁)。 │ │ │ │ │ │ │ │③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 │ │ │ │ │ │ │ 4 月29日帳號存提明細傳真1 │ │ │ │ │ │ │ │ 紙(偵字1880號卷㈦80頁)。│ ├─┼───┼──────┼─────┼────┼──────┼──────────────┤ │27│黃鎂銀│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3 │162,704元 │①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 │ │ │石牌分行1953│100 年3 月│月23日 │ │ 3 月23日一石牌字第00011 號│ │ │ │0000000號 │21日苗檢秀│ │ │ 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及目前餘額│ │ │ │ │律99他772 │ │ │ 表(偵字1880號卷㈦40、44頁│ │ │ │ │字第05519 │ │ │ )。 │ │ │ │ │號函 │ │ │②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 │ │ │ │ │ │ │ 4 月29日帳號存提明細傳真1 │ │ │ │ │ │ │ │ 紙(偵字1880號卷㈦80頁)。│ ├─┼───┼──────┼─────┼────┼──────┼──────────────┤ │28│林鑫溢│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3 │566,263元 │①於100 年3 月21日抵銷 │ │ │ │石牌分行1956│100 年3 月│月23日 │ │ 27,540,054 元(新臺幣)。 │ │ │ │0000000號 │21日苗檢秀├────┼──────┤②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 │ │ │ │律99他772 │100 年4 │627,062元 │ 3 月23日一石牌字第00011 號│ │ │ │ │字第05519 │月29日 │ │ 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及目前餘額│ │ │ │ │號函 │ │ │ 表、時序交易紀錄表(偵字 │ │ │ │ │ │ │ │ 1880號卷㈦40、44-47頁)。 │ │ │ │ │ │ │ │③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 │ │ │ │ │ │ │ 4 月29日帳號存提明細傳真1 │ │ │ │ │ │ │ │ 紙(偵字1880號卷㈦80頁)。│ ├─┼───┼──────┼─────┼────┼──────┼──────────────┤ │29│核基委│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3 │63,128,015元│①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 │ │能拓展│石牌分行1951│100 年3 月│月23日 │(僅其中1950│ 3 月23日一石牌字第00011 號│ │ │股份有│0000000號 │21日苗檢秀│ │萬元為本案犯│ 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及目前餘額│ │ │限公司│ │律99他772 │ │罪所得) │ 表(偵字1880號卷㈦40、44頁│ │ │ │ │字第05519 │ │ │ )。 │ │ │ │ │號函 │ │ │②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 │ │ │ │ │ │ │ 4 月29日帳號存提明細傳真1 │ │ │ │ │ │ │ │ 紙(偵字1880號卷㈦80頁)。│ ├─┼───┼──────┼─────┼────┼──────┼──────────────┤ │30│核基委│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地檢署│100 年3 │447,841元 │①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 │ │能拓展│石牌分行1953│100 年3 月│月23日 │(同上) │ 3 月23日一石牌字第00011 號│ │ │股份有│0000000號 │21日苗檢秀│ │ │ 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及目前餘額│ │ │限公司│ │律99他772 │ │ │ 表(偵字1880號卷㈦40、44頁│ │ │ │ │字第05519 │ │ │ )。 │ │ │ │ │號函 │ │ │②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0 年│ │ │ │ │ │ │ │ 4 月29日帳號存提明細傳真1 │ │ │ │ │ │ │ │ 紙(偵字1880號卷㈦80頁)。│ ├─┼───┼──────┼─────┼────┼──────┼──────────────┤ │31│黃圓映│台北富邦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0 │①於100 年3 月28日抵銷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3 月│月19日 │ │ 14,246,209元(新臺幣)。 │ │ │ │公司安和分行│21日苗檢秀│ │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 │ │ │000000000000│律99他772 │ │ │ 100 年4 月19日(100)北富 │ │ │ │號 │字第05520 │ │ │ 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對帳│ │ │ │ │號函 │ │ │ 明細單(偵字1880號卷㈦74- │ │ │ │ │ │ │ │ 75頁)。 │ ├─┼───┼──────┼─────┼────┼──────┼──────────────┤ │32│黃圓映│台北富邦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52,095.43 元│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3 月│月19日 │(美金),即│ 100 年4 月19日(100)北富 │ │ │ │公司安和分行│21日苗檢秀│ │1,505,037 元│ 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對帳│ │ │ │000000000000│律99他772 │ │ │ 明細單(偵字1880號卷㈦74、│ │ │ │號 │字第05520 │ │(以起訴之日│ 76頁)。 │ │ │ │ │號函 │ │即100 年5 月│ │ │ │ │ │ │ │17日16時即期│ │ │ │ │ │ │ │匯率賣出價格│ │ │ │ │ │ │ │28.89000為換│ │ │ │ │ │ │ │算匯率標準,│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捨五入,下同│ │ │ │ │ │ │ │) │ │ ├─┼───┼──────┼─────┼────┼──────┼──────────────┤ │33│黃圓映│台北富邦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1,816,895元 │①於100 年3 月28日抵銷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3 月│月19日 │ │ 3,944,273 元(新臺幣)。 │ │ │ │公司安和分行│21日苗檢秀│ │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 │ │ │000000000000│律99他772 │ │ │ 100 年4 月19日(100)北富 │ │ │ │號 │字第05520 │ │ │ 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對帳│ │ │ │ │號函 │ │ │ 明細單(偵字1880號卷㈦74- │ │ │ │ │ │ │ │ 75頁)。 │ ├─┼───┼──────┼─────┼────┼──────┼──────────────┤ │34│黃圓映│台北富邦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10,006.25 元│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3 月│月19日 │(英鎊),即│ 100 年4 月19日(100)北富 │ │ │ │公司安和分行│21日苗檢秀│ │471,194元 │ 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對帳│ │ │ │000000000000│律99他772 │ │ │ 明細單(偵字1880號卷㈦74、│ │ │ │號 │字第05520 │ │(以起訴之日│ 77頁)。 │ │ │ │ │號函 │ │即100 年5 月│ │ │ │ │ │ │ │17日16時即期│ │ │ │ │ │ │ │匯率賣出價格│ │ │ │ │ │ │ │47.09000為換│ │ │ │ │ │ │ │算匯率標準)│ │ │ │ │ │ │ │ │ │ ├─┼───┼──────┼─────┼────┼──────┼──────────────┤ │35│黃圓映│台北富邦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2,685,392.11│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3 月│月19日 │元(港幣),│ 100 年4 月19日(100)北富 │ │ │ │公司安和分行│21日苗檢秀│ │即10,040,681│ 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對帳│ │ │ │000000000000│律99他772 │ │元 │ 明細單(偵字1880號卷㈦74、│ │ │ │號 │字第05520 │ │ │ 77頁)。 │ │ │ │ │號函 │ │(以起訴之日│ │ │ │ │ │ │ │即100 年5 月│ │ │ │ │ │ │ │17日16時即期│ │ │ │ │ │ │ │匯率賣出價格│ │ │ │ │ │ │ │3.73900為換 │ │ │ │ │ │ │ │算匯率標準)│ │ │ │ │ │ │ │ │ │ ├─┼───┼──────┼─────┼────┼──────┼──────────────┤ │36│黃圓映│台北富邦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429.42元(美│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3 月│月19日 │金),即12,4│ 100 年4 月19日(100)北富 │ │ │ │公司安和分行│21日苗檢秀│ │06元 │ 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對帳│ │ │ │000000000000│律99他772 │ │ │ 明細單(偵字1880號卷㈦74、│ │ │ │號 │字第05520 │ │(以起訴之日│ 77頁)。 │ │ │ │ │號函 │ │即100 年5 月│ │ │ │ │ │ │ │17日16時即期│ │ │ │ │ │ │ │匯率賣出價格│ │ │ │ │ │ │ │28.89000為換│ │ │ │ │ │ │ │算匯率標準)│ │ │ │ │ │ │ │ │ │ ├─┼───┼──────┼─────┼────┼──────┼──────────────┤ │37│黃圓映│台北富邦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0 │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3 月│月19日 │ │ 100 年4 月19日(100)北富 │ │ │ │公司安和分行│21日苗檢秀│ │ │ 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對帳│ │ │ │000000000000│律99他772 │ │ │ 明細單(偵字1880號卷㈦74- │ │ │ │號 │字第05520 │ │ │ 75頁)。 │ │ │ │ │號函 │ │ │ │ ├─┼───┼──────┼─────┼────┼──────┼──────────────┤ │38│黃鎂銀│台北富邦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0 │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3 月│月19日 │ │ 100 年4 月19日(100)北富 │ │ │ │公司安和分行│21日苗檢秀│ │ │ 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對帳│ │ │ │000000000000│律99他772 │ │ │ 明細單(偵字1880號卷㈦74、│ │ │ │號 │字第05520 │ │ │ 78頁)。 │ │ │ │ │號函 │ │ │ │ ├─┼───┼──────┼─────┼────┼──────┼──────────────┤ │39│黃鎂銀│台北富邦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10,354,133元│①該行信用卡於100 年3 月22日│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3 月│月19日 │ │ 扣款103,827元(新臺幣)。 │ │ │ │公司安和分行│21日苗檢秀│ │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 │ │ │000000000000│律99他772 │ │ │ 100 年4 月19日(100)北富 │ │ │ │號 │字第05520 │ │ │ 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對帳│ │ │ │ │號函 │ │ │ 明細單(偵字1880號卷㈦74、│ │ │ │ │ │ │ │ 78頁)。 │ ├─┼───┼──────┼─────┼────┼──────┼──────────────┤ │40│黃鎂銀│台北富邦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11,581,293元│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3 月│月19日 │ │ 100 年4 月19日(100)北富 │ │ │ │公司安和分行│21日苗檢秀│ │ │ 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對帳│ │ │ │000000000000│律99他772 │ │ │ 明細單(偵字1880號卷㈦74、│ │ │ │號 │字第05520 │ │ │ 78頁)。 │ │ │ │ │號函 │ │ │ │ ├─┼───┼──────┼─────┼────┼──────┼──────────────┤ │41│黃鎂銀│台北富邦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2,094,162.87│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3 月│月19日 │元(港幣),│ 100 年4 月19日(100)北富 │ │ │ │公司安和分行│21日苗檢秀│ │即7,830,075 │ 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對帳│ │ │ │000000000000│律99他772 │ │元 │ 明細單(偵字1880號卷㈦74、│ │ │ │號 │字第05520 │ │ │ 79頁)。 │ │ │ │ │號函 │ │(以起訴之日│ │ │ │ │ │ │ │即100 年5 月│ │ │ │ │ │ │ │17日16時即期│ │ │ │ │ │ │ │匯率賣出價格│ │ │ │ │ │ │ │3.73900 為換│ │ │ │ │ │ │ │算匯率標準)│ │ │ │ │ │ │ │ │ │ ├─┼───┼──────┼─────┼────┼──────┼──────────────┤ │42│黃鎂銀│台北富邦商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429.42元(美│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3 月│月19日 │金),即12,4│ 100 年4 月19日(100)北富 │ │ │ │公司安和分行│21日苗檢秀│ │06元 │ 銀安金字第28號函暨所附對帳│ │ │ │000000000000│律99他772 │ │ │ 明細單(偵字1880號卷㈦74、│ │ │ │號 │字第05520 │ │(以起訴之日│ 79頁)。 │ │ │ │ │號函 │ │即100 年5 月│ │ │ │ │ │ │ │17日16時即期│ │ │ │ │ │ │ │匯率賣出價格│ │ │ │ │ │ │ │28.89000為換│ │ │ │ │ │ │ │算匯率標準)│ │ │ │ │ │ │ │ │ │ ├─┼───┼──────┼─────┼────┼──────┼──────────────┤ │43│黃圓映│購買紘琚建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迄今建設公司│①房地產總價為364,750,000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月25日 │收款100,710,│ 。 │ │ │ │A棟第21層樓 │25日苗檢秀│ │000元(新臺 │②迄100 年4 月22日止,累積欠│ │ │ │及停車車位地│律(身)99│ │幣) │ 繳4期款項共計5,160,000元。│ │ │ │下室第2層編 │他772字第 │ │ │③本建案「天母紘琚」預計100 │ │ │ │號第47、48、│08009號函 │ │ │ 年10月份完工。 │ │ │ │49、50、55、│ │ │ │④天母紘琚21A客戶期款繳款狀 │ │ │ │56、57、58號│ │ │ │ 況表(偵字1880號卷㈥92-93 │ │ │ │共8個車位之 │ │ │ │ 頁)。 │ │ │ │預售屋 │ │ │ │ │ ├─┼───┼──────┼─────┼────┼──────┼──────────────┤ │44│黃鎂銀│購買紘琚建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迄今建設公司│①房地產總價為165,600,000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月25日 │收款45,250,0│ 。 │ │ │ │A棟第7層樓及│25日苗檢秀│ │00元(新臺幣│②迄100 年4 月22日止,累積欠│ │ │ │停車車位地下│律(身)99│ │) │ 繳4期款項共計2,280,000元。│ │ │ │室第4層編號 │他772字第 │ │ │③本建案「天母紘琚」預計100 │ │ │ │第188、189、│08009號函 │ │ │ 年10月份完工。 │ │ │ │190、191、19│ │ │ │④天母紘琚07A客戶期款繳款狀 │ │ │ │2、193、194 │ │ │ │ 況表(偵字1880號卷㈥90-91 │ │ │ │、195、196、│ │ │ │ 頁)。 │ │ │ │197、198、19│ │ │ │ │ │ │ │9、200、201 │ │ │ │ │ │ │ │、202、203號│ │ │ │ │ │ │ │共16個車位之│ │ │ │ │ │ │ │預售屋 │ │ │ │ │ ├─┼───┼──────┼─────┼────┼──────┼──────────────┤ │45│黃鎂銀│購買紘琚建設│苗栗地檢署│100 年4 │迄今建設公司│①房地產總價為156,650,000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月25日 │收款42,840,0│ 。 │ │ │ │B棟第7層樓及│25日苗檢秀│ │00元(新臺幣│②迄100 年4 月22日止,累積欠│ │ │ │停車車位地下│律(身)99│ │) │ 繳4期款項共計2,160,000元。│ │ │ │室第4層編號 │他772字第 │ │ │③本建案「天母紘琚」預計100 │ │ │ │第153、154、│08009號函 │ │ │ 年10月份完工。 │ │ │ │155、156、15│ │ │ │④天母紘琚07B 客戶期款繳款狀│ │ │ │7、158、159 │ │ │ │ 況表(偵字1880號卷㈥94頁)│ │ │ │、160號共8個│ │ │ │ 。 │ │ │ │車位之預售屋│ │ │ │ │ ├─┼───┼──────┼─────┼────┼──────┼──────────────┤ │46│柯尊江│大陸工程股份│苗栗地檢署│100 年4 │迄今建設公司│①房地產總價為382,230,000元 │ │ │(人頭│有限公司及厚│100 年4 月│月22日 │收款12,360,0│ 。 │ │ │戶) │生股份有限公│22日苗檢秀│ │00元(新臺幣│②本建案「橋峰」已於99年12月│ │ │ │司合建之D1棟│律(身)99│ │) │ 17日取得使用執照完工,自 │ │ │ │第14層樓及停│他772字第 │ │ │ 100 年1 月底開始辦理過戶交│ │ │ │車車位地下室│07965號函 │ │ │ 屋中。 │ │ │ │第4層編號第 │ │ │ │③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戶名:大│ │ │ │P0437、P0440│ │ │ │ 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5│ │ │ │號共2個車位 │ │ │ │ 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字│ │ │ │之預售屋 │ │ │ │ 1880號卷㈥99-111頁)。 │ │ │ │ │ │ │ │④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 │ │ │ │ │ │ │ 5月9日11陸建建二發字第0058│ │ │ │ │ │ │ │ 號函(他字772號卷㈢104頁)│ │ │ │ │ │ │ │ 。 │ │ │ │ │ │ │ │⑤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 │ │ │ │ │ │ 他字772號卷㈢130-141頁)。│ ├─┼───┼──────┼─────┼────┼──────┼──────────────┤ │47│陳千容│大陸工程股份│苗栗地檢署│100 年4 │迄今建設公司│①房地產總價為29,870,000元。│ │ │(人頭│有限公司及厚│100 年4 月│月22日 │收款9,700,00│②本建案「橋峰」已於99年12月│ │ │戶) │生股份有限公│22日苗檢秀│ │0元(新臺幣 │ 17日取得使用執照完工,自 │ │ │ │司合建之D2棟│律(身)99│ │) │ 100 年1 月底開始辦理過戶交│ │ │ │第13層樓及停│他772字第 │ │ │ 屋中。 │ │ │ │車車位地下室│07965號函 │ │ │③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戶名:大│ │ │ │第4層編號第 │ │ │ │ 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5│ │ │ │P0438、P0441│ │ │ │ 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字│ │ │ │號共2個車位 │ │ │ │ 1880號卷㈥99-111頁)。 │ │ │ │之預售屋 │ │ │ │④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 │ │ │ │ │ │ │ 5月9日11陸建建二發字第0058│ │ │ │ │ │ │ │ 號函(他字772號卷㈢104頁)│ │ │ │ │ │ │ │ 。 │ │ │ │ │ │ │ │⑤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 │ │ │ │ │ │ 他字772號卷㈢118-129頁)。│ ├─┼───┼──────┼─────┼────┼──────┼──────────────┤ │48│黃圓映│大陸工程股份│苗栗地檢署│100 年4 │迄今建設公司│①房地產總價為38,800,000元。│ │ │ │有限公司及厚│100 年4 月│月22日 │收款12,330,0│②本建案「橋峰」已於99年12月│ │ │ │生股份有限公│22日苗檢秀│ │00元(新臺幣│ 17日取得使用執照完工,自 │ │ │ │司合建之C2第│律(身)99│ │) │ 100 年1 月底開始辦理過戶交│ │ │ │14樓及停車車│他772字第 │ │ │ 屋中。 │ │ │ │位地下室第2 │07965號函 │ │ │③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戶名:大│ │ │ │層PO116號車 │ │ │ │ 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5│ │ │ │位及地下室第│ │ │ │ 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字│ │ │ │6層P1022號車│ │ │ │ 1880號卷㈥99-111頁)。 │ │ │ │位共2個車位 │ │ │ │④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 │ │ │之預售屋 │ │ │ │ 5月9日11陸建建二發字第0058│ │ │ │ │ │ │ │ 號函(他字772號卷㈢104頁)│ │ │ │ │ │ │ │ 。 │ │ │ │ │ │ │ │⑤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 │ │ │ │ │ │ 他字772號卷㈢106-117頁)。│ ├─┴───┴──────┴─────┴────┴──────┴──────────────┤ │註:①扣押銀行存款共計新臺幣925,553,699 元: │ │ 核基公司存款,僅1950萬元屬被告黃圓映、黃鎂銀入股款項,故僅以此金額計入。 │ │ 上開扣押存款含紘鉅建設公司、大陸建設公司、厚生公司所匯入之145,422,300 元(即被告購│ │ 買預售屋繳給建商之部分繳納款)。 │ │ 上開扣押存款包含和丞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和冠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匯入之款項140,00│ │ 0,000元、1,575,000 元(其中140,000,000 元係被告將本案非法收受存款借予上開公 │ │ 司之借款、1,575,000 元則為利息)。 │ │ 上開扣押存款另包含,扣押在苗栗縣調查站之零散現金8,096,137 元(參見附表十一之一至附│ │ 表十一之十五所示),及原扣押在臺灣銀行北投分行之現金400,416,800 元(參見附表七編號│ │ 21至23所示)。 │ │ ②扣押銀行存款共計美金6,659,293.38元(含附表十所示之美金674 萬元,其中美金6,605,176.04│ │ 元匯回部分),以起訴之日即100 年5 月17日16時即匯率賣出價格28.89 為換算匯率標準,即為│ │ 192,386,9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 ③扣押銀行存款共計英鎊110,019.63元,以起訴之日即100 年5 月17日16時即匯率賣出價格47.09 │ │ 為換算匯率標準,即為5,180,824元。 │ │ ④扣押銀行存款共計港幣4,779,554.98元,以起訴之日即100 年5 月17日16時即匯率賣出價格3.73│ │ 9為換算匯率標準,即為17,870,756元。 │ │ ⑤扣押銀行存款共計瑞士法郎0.72元,以起訴之日即100 年5 月17日16時即匯率賣出價格32.62 為│ │ 換算匯率標準,即為23元。 │ │ ⑥扣押購買預售屋迄今繳給建商之繳納款,共計新臺幣223,190,000 元。(僅部分匯入地檢署指定│ │ 帳戶內,即如編號24「備註」欄所載)。 │ │總計前開扣案存款及外幣價值為新臺幣1,140,992,288元 │ └─────────────────────────────────────────────┘ 【附表五】 ┌─┬───┬──┬──┬───┬──────┬────┬──┬────┬──────────┐ │編│所有人│基金│申購│初始申│參考市值 │評價淨值│扣押│證券公司│備註 │ │號│ │名稱│日期│購單位│(新臺幣) │基準點 │日期│帳號 │ │ ├─┼───┼──┼──┼───┼──────┼────┼──┼────┼──────────┤ │1 │黃圓映│JR東│100 │961.72│2,893,322 元│100 年5 │100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協基│年1 │30 │ │月16日 │年3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金 │月19│ │(原以起訴之│ │月28│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日 │ │日即100 年5 │ │日 │48920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 │ │月17日為準,│ │ │ │ 頁)。 │ │ │ │ │ │ │但因該日適逢│ │ │ │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新加坡休市,│ │ │ │ 限公司基金(複委託│ │ │ │ │ │ │故改以100 年│ │ │ │ 單筆)庫存損益明細│ │ │ │ │ │ │5 月16日之淨│ │ │ │ 表(偵字1880號卷㈦│ │ │ │ │ │ │值美金104.28│ │ │ │ 116頁)。 │ │ │ │ │ │ │為準,並以當│ │ │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日16時即期匯│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率賣出價格28│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85 為換算匯│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率標準,小數│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點以下四捨五│ │ │ │ 院卷㈣211、216頁)│ │ │ │ │ │ │入,下同) │ │ │ │ 。 │ ├─┼───┼──┼──┼───┼──────┼────┼──┼────┼──────────┤ │2 │黃圓映│摩根│100 │10,526│6,021,284 元│100 年5 │100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富林│年1 │.3160 │ │月17日 │年3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明環│月26│ │(以起訴之日│ │月28│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球天│日 │ │即100 年5 月│ │日 │48920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然資│ │ │17日之淨值美│ │ │ │ 頁)。 │ │ │ │源基│ │ │金19.80 為準│ │ │ │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金(│ │ │,並以當日16│ │ │ │ 限公司基金(複委託│ │ │ │美元│ │ │時即期匯率賣│ │ │ │ 單筆)庫存損益明細│ │ │ │) │ │ │出價格28.89 │ │ │ │ 表(偵字1880號卷㈦│ │ │ │ │ │ │為換算匯率標│ │ │ │ 116頁)。 │ │ │ │ │ │ │準) │ │ │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 │ 院卷㈣211、216頁)│ │ │ │ │ │ │ │ │ │ │ 。 │ ├─┼───┼──┼──┼───┼──────┼────┼──┼────┼──────────┤ │3 │黃鎂銀│JR東│100 │961.72│2,893,325 元│100 年5 │100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協基│年1 │40 │ │月16日 │年3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金 │月19│ │(原以起訴之│ │月28│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 │日 │ │日即100 年5 │ │日 │48959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 │ │ │月17日為準,│ │ │ │ 頁)。 │ │ │ │ │ │ │但因該日適逢│ │ │ │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新加坡休市,│ │ │ │ 限公司基金(複委託│ │ │ │ │ │ │故改以100 年│ │ │ │ 單筆)庫存損益明細│ │ │ │ │ │ │5 月16日之淨│ │ │ │ 表(偵字1880號卷㈦│ │ │ │ │ │ │值美金104.28│ │ │ │ 124頁)。 │ │ │ │ │ │ │為準,並以當│ │ │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日16時即期匯│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率賣出價格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28.85 為換算│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匯率標準)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 │ 院卷㈣211、216頁)│ │ │ │ │ │ │ │ │ │ │ 。 │ ├─┼───┼──┼──┼───┼──────┼────┼──┼────┼──────────┤ │4 │黃鎂銀│摩根│100 │10,526│6,021,284 元│100 年5 │100 │富邦證券│①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富林│年1 │.3160 │ │月17日 │年3 │建國分公│ 限公司海外複委託交│ │ │ │明環│月26│ │(以起訴之日│ │月28│司965801│ 易客戶新開戶名冊(│ │ │ │球天│日 │ │即100 年5 月│ │日 │48959號 │ 偵字1880號卷㈦115 │ │ │ │然資│ │ │17日之淨值美│ │ │ │ 頁)。 │ │ │ │源基│ │ │金19.80 為準│ │ │ │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金(│ │ │,並以當日16│ │ │ │ 限公司基金(複委託│ │ │ │美元│ │ │時即期匯率賣│ │ │ │ 單筆)庫存損益明細│ │ │ │) │ │ │出價格28.89 │ │ │ │ 表(偵字1880號卷㈦│ │ │ │ │ │ │為換算匯率標│ │ │ │ 124頁)。 │ │ │ │ │ │ │準) │ │ │ │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 │ │ │ │ │ │ │ │ │ 限公司101 年5 月30│ │ │ │ │ │ │ │ │ │ │ 日富證管發字第1010│ │ │ │ │ │ │ │ │ │ │ 000784號函暨所附計│ │ │ │ │ │ │ │ │ │ │ 算參考市值附件(本│ │ │ │ │ │ │ │ │ │ │ 院卷㈣211、216頁)│ │ │ │ │ │ │ │ │ │ │ 。 │ ├─┴───┴──┴──┴───┴──────┴────┴──┴────┴──────────┤ │註:共計扣押4筆基金,參考市值共計新臺幣17,829,215元。 │ └──────────────────────────────────────────────┘ 【附表六】 ┌─┬────┬───────┬───┬────┬───┬───────┬─────────┐ │編│車號 │廠牌 │排汽量│出廠年月│車主姓│搜索及扣押日期│備註 │ │號│ │ │ │ │名 │ │ │ ├─┼────┼───────┼───┼────┼───┼───────┼─────────┤ │1 │9777-QK │MERCEDES-BEN銀│4966 │96年2月 │黃圓映│100 年3 月25日│①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 │ │ │ │ │ │ │ 資料表(偵字1880│ │ │ │ │ │ │ │ │ 號卷㈦4 頁)。 │ │ │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本│ │ │ │ │ │ │ │ │ 院卷㈢41頁編號2 │ │ │ │ │ │ │ │ │ )。 │ │ │ │ │ │ │ │ │③自用小客車鑰匙2 │ │ │ │ │ │ │ │ │ 支(本院卷㈣1 頁│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 │ │ │ 3 )。 │ │ │ │ │ │ │ │ │④行照1 張(本院卷│ │ │ │ │ │ │ │ │ ㈣1 頁扣押物品清│ │ │ │ │ │ │ │ │ 單編號4 )。 │ │ │ │ │ │ │ │ │上述②放置於大型贓│ │ │ │ │ │ │ │ │物庫;③、④暫存苗│ │ │ │ │ │ │ │ │栗地檢署贓物庫。 │ ├─┼────┼───────┼───┼────┼───┼───────┼─────────┤ │2 │9222-QK │MERCEDES-BEN深│5514 │96年3月 │黃圓映│100 年3 月25日│①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 │ │紅 │ │ │ │ │ 資料表(偵字1880│ │ │ │ │ │ │ │ │ 號卷㈦5 頁)。 │ │ │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本│ │ │ │ │ │ │ │ │ 院卷㈢41頁編號3 │ │ │ │ │ │ │ │ │ )。 │ │ │ │ │ │ │ │ │③自用小客車鑰匙2 │ │ │ │ │ │ │ │ │ 支(本院卷㈣1 頁│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 │ │ │ 5 )。 │ │ │ │ │ │ │ │ │④行照1 張(本院卷│ │ │ │ │ │ │ │ │ ㈣1 頁扣押物品清│ │ │ │ │ │ │ │ │ 單編號6 )。 │ │ │ │ │ │ │ │ │上述②放置於大型贓│ │ │ │ │ │ │ │ │物庫;③、④暫存苗│ │ │ │ │ │ │ │ │栗地檢署贓物庫。 │ ├─┼────┼───────┼───┼────┼───┼───────┼─────────┤ │3 │7770-DB │LEXUS綠 │4293 │92年2月 │黃圓映│100 年3 月25日│①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 │ │ │ │ │ │ │ 資料表(偵字1880│ │ │ │ │ │ │ │ │ 號卷㈦6 頁)。 │ │ │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本│ │ │ │ │ │ │ │ │ 院卷㈢41頁編號1 │ │ │ │ │ │ │ │ │ )。 │ │ │ │ │ │ │ │ │③自用小客車鑰匙3 │ │ │ │ │ │ │ │ │ 支(本院卷㈣1 頁│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 │ │ │ 1 )。 │ │ │ │ │ │ │ │ │④行照1 張(本院卷│ │ │ │ │ │ │ │ │ ㈣1 頁扣押物品清│ │ │ │ │ │ │ │ │ 單編號2 )。 │ │ │ │ │ │ │ │ │上述②放置於大型贓│ │ │ │ │ │ │ │ │物庫;③、④暫存苗│ │ │ │ │ │ │ │ │栗地檢署贓物庫。 │ ├─┼────┼───────┼───┼────┼───┼───────┼─────────┤ │4 │7717-VA │MERCEDES-BEN紅│4966 │92年9月 │林鑫溢│100 年3 月25日│①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 │ │ │ │ │ │ │ 資料表(偵字1880│ │ │ │ │ │ │ │ │ 號卷㈦7頁)。 │ │ │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本│ │ │ │ │ │ │ │ │ 院卷㈢42頁編號1 │ │ │ │ │ │ │ │ │ )。 │ │ │ │ │ │ │ │ │③自用小客車鑰匙2 │ │ │ │ │ │ │ │ │ 支(本院卷㈣2 頁│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 │ │ │ 1 )。 │ │ │ │ │ │ │ │ │上述②放置於大型贓│ │ │ │ │ │ │ │ │物庫;③暫存苗栗地│ │ │ │ │ │ │ │ │檢署贓物庫。 │ ├─┴────┴───────┴───┴────┴───┴───────┴─────────┤ │扣押4 部車輛。 │ └─────────────────────────────────────────────┘ 【附表七】 ┌─┬─────┬──────┬───┬────┬───────┬─────────────┐ │編│品名 │數量 │所有人│搜索日期│搜索地點 │備註 │ │號│ │ │ │ │ │ │ ├─┼─────┼──────┼───┼────┼───────┼─────────────┤ │1 │其他金飾 │1 批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0│ │ │ │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1 )。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2 │20公克金塊│5 個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0│ │ │ │(2.6兩)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2)。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3 │金鈔 │2 片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0│ │ │ │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3 )。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4 │金鈔 │1 張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0│ │ │ │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4 )。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5 │金飾 │1 批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0│ │ │ │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5 )。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6 │黃金餐具(│8 個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0│ │ │金碗1只、 │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6 )。 │ │ │金湯匙4 只│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金叉子2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只、金筷子│ │ │ │ │ │ │ │1 雙) │ │ │ │ │ │ ├─┼─────┼──────┼───┼────┼───────┼─────────────┤ │7 │珠寶首飾 │11個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0│ │ │ │(1盒)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7 )。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8 │金飾 │6 盒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1│ │ │ │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8 )。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9 │金飾 │1 盒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1│ │ │ │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9 )。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10│金箔(5g)│20片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1│ │ │ │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10)。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11│金箔 │20片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1│ │ │(10g) │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11)。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12│金箔 │20片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1│ │ │(20g) │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12)。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13│金箔 │10片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1│ │ │(1台兩 )│(10兩)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13)。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14│1 公斤黃金│12個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1│ │ │條塊 │(20斤)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14)。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15│5 台兩黃金│14個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2│ │ │條塊 │(70兩)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15)。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16│金元寶 │79個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2│ │ │ │(2347.22公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16)。 │ │ │ │克)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17│金戒指 │7 個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2│ │ │ │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17)。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18│金飾 │1 批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2│ │ │ │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18)。 │ │ │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19│金飾 │1 批 │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㈢72│ │ │(283.03公│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頁編號19)。 │ │ │克) │ │ │ │ │②現保管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贓物庫。 │ ├─┼─────┼──────┼───┼────┼───────┼─────────────┤ │20│現金 │新臺幣216 萬│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 │ │ │元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警聲│ │ │ │ │ │ │ │ 搜字301 號卷214 頁編號A4│ │ │ │(於100 年6 │ │ │ │ -12 )。 │ │ │ │月9 日存入附│ │ │ │②委由臺灣銀行北投分行保管│ │ │ │表四編號24、│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石牌分行1956│ │ │ │ │ │ │ │0000000 號黃│ │ │ │ │ │ │ │圓映之帳戶,│ │ │ │ │ │ │ │見臺灣苗栗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檢察官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3137│ │ │ │ │ │ │ │號併辦意旨書│ │ │ │ │ │ │ │,本院卷㈣23│ │ │ │ │ │ │ │-24頁) │ │ │ │ │ ├─┼─────┼──────┼───┼────┼───────┼─────────────┤ │21│現金 │新臺幣229,86│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 │ │ │3,000 元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警聲│ │ │ │ │ │ │ │ 搜字301 號卷207 頁編號A1│ │ │ │(於100 年6 │ │ │ │ -38 )。 │ │ │ │月9 日存入附│ │ │ │②委由臺灣銀行北投分行保管│ │ │ │表四編號24、│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石牌分行1956│ │ │ │ │ │ │ │0000000 號黃│ │ │ │ │ │ │ │圓映之帳戶,│ │ │ │ │ │ │ │見臺灣苗栗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檢察官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3137│ │ │ │ │ │ │ │號併辦意旨書│ │ │ │ │ │ │ │,本院卷㈣23│ │ │ │ │ │ │ │-24頁) │ │ │ │ │ │ │ │ │ │ │ │ │ ├─┼─────┼──────┼───┼────┼───────┼─────────────┤ │22│現金 │新臺幣14,462│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 │ │ │萬元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警聲│ │ │ │ │ │ │ │ 搜字301 號卷212 頁編號A3│ │ │ │(於100 年6 │ │ │ │ -43 )。 │ │ │ │月9 日存入附│ │ │ │②委由臺灣銀行北投分行保管│ │ │ │表四編號24、│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石牌分行1956│ │ │ │ │ │ │ │0000000 號黃│ │ │ │ │ │ │ │圓映之帳戶,│ │ │ │ │ │ │ │見臺灣苗栗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檢察官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3137│ │ │ │ │ │ │ │號併辦意旨書│ │ │ │ │ │ │ │,本院卷㈣23│ │ │ │ │ │ │ │-24頁) │ │ │ │ │ ├─┼─────┼──────┼───┼────┼───────┼─────────────┤ │23│現金 │新臺幣23,773│黃圓映│100 年3 │新北市北投區東│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 │ │ │,800元 │ │月17日 │昇路57之5號 │ 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警聲│ │ │ │ │ │ │ │ 搜字301 號卷236 頁編號B4│ │ │ │(於100 年6 │ │ │ │ -1 )。 │ │ │ │月9 日存入附│ │ │ │②委由臺灣銀行北投分行保管│ │ │ │表四編號24、│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③臺灣銀行淡水分行100 年3 │ │ │ │石牌分行1956│ │ │ │ 月17日淡水營字第10000008│ │ │ │0000000 號黃│ │ │ │ 771 號書函(偵字1880號卷│ │ │ │圓映之帳戶,│ │ │ │ ㈦14-15頁)。 │ │ │ │見臺灣苗栗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檢察官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3137│ │ │ │ │ │ │ │號併辦意旨書│ │ │ │ │ │ │ │,本院卷㈣23│ │ │ │ │ │ │ │-24頁) │ │ │ │ │ ├─┼─────┼──────┼───┼────┼───────┼─────────────┤ │24│ROLEX錶 │16個 │黃圓映│100 年3 │台北市北投區東│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月17日 │昇路57-5 號 │ 100年度保字第622號扣押物│ │ │ │ │ │ │ │ 品清單(本院卷㈢66-69頁 │ │ │ │ │ │ │ │ )。 │ ├─┼─────┼──────┼───┼────┼───────┼─────────────┤ │25│PATEK │2 個 │黃圓映│100 年3 │台北市北投區東│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PHILIPPE錶│ │ │月17日 │昇路57-5 號 │ 100年度保字第622號扣押物│ │ │ │ │ │ │ │ 品清單(本院卷㈢65、68頁│ │ │ │ │ │ │ │ )。 │ ├─┼─────┼──────┼───┼────┼───────┼─────────────┤ │26│HERMES錶 │2 個 │黃圓映│100 年3 │台北市北投區東│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月17日 │昇路57-5 號 │ 100年度保字第622號扣押物│ │ │ │ │ │ │ │ 品清單(本院卷㈢65、68頁│ │ │ │ │ │ │ │ )。 │ ├─┼─────┼──────┼───┼────┼───────┼─────────────┤ │27│CADILLAC錶│3 個 │黃圓映│100 年3 │台北市北投區東│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月17日 │昇路57-5 號 │ 100年度保字第622號扣押物│ │ │ │ │ │ │ │ 品清單(本院卷㈢65-66頁 │ │ │ │ │ │ │ │ )。 │ ├─┼─────┼──────┼───┼────┼───────┼─────────────┤ │28│CORUM錶 │1 個 │黃圓映│100 年3 │台北市北投區東│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月17日 │昇路57-5 號 │ 100年度保字第622號扣押物│ │ │ │ │ │ │ │ 品清單(本院卷㈢66頁)。│ ├─┼─────┼──────┼───┼────┼───────┼─────────────┤ │29│LONGINES錶│1 個 │黃圓映│100 年3 │台北市北投區東│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月17日 │昇路57-5 號 │ 100年度保字第622號扣押物│ │ │ │ │ │ │ │ 品清單(本院卷㈢66頁)。│ ├─┼─────┼──────┼───┼────┼───────┼─────────────┤ │30│PIGUET錶 │2 個 │黃圓映│100 年3 │台北市北投區東│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月17日 │昇路57-5 號 │ 100年度保字第622號扣押物│ │ │ │ │ │ │ │ 品清單(本院卷㈢67-68頁 │ │ │ │ │ │ │ │ )。 │ ├─┼─────┼──────┼───┼────┼───────┼─────────────┤ │31│金錶 │5 個 │黃圓映│100 年3 │台北市北投區東│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月17日 │昇路57-5 號 │ 100年度保字第622號扣押物│ │ │ │ │ │ │ │ 品清單(本院卷㈢68頁)。│ ├─┼─────┼──────┼───┼────┼───────┼─────────────┤ │32│懷錶 │3 個 │黃圓映│100 年3 │台北市北投區東│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月17日 │昇路57-5 號 │ 100年度保字第622號扣押物│ │ │ │ │ │ │ │ 品清單(本院卷㈢65頁)。│ ├─┴─────┴──────┴───┴────┴───────┴─────────────┤ │註:①共計扣押黃金19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8筆,少列編號17部分)。 │ │ ②編號20至23,共計扣押現金新臺幣400,416,800元,已匯入苗栗地檢署指定銀行帳戶內。 │ │ ③黃金及珠寶等價值約新臺幣一億元,另勞力士等名錶價值亦約新臺幣一億元(見被告黃圓映於偵│ │ 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他722號卷㈡第122頁、本院卷㈤第209頁)。 │ └─────────────────────────────────────────────┘ 【附表八】 ┌───┬──────────────┬──┬──┬────────────────────┐ │編號 │品名 │單位│數量│備註(持有人黃宗能) │ ├───┼──────────────┼──┼──┼────────────────────┤ │B4-39 │十八羅漢 │組 │18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0頁)。 │ ├───┼──────────────┼──┼──┼────────────────────┤ │B4-40 │鳥籠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0頁)。 │ ├───┼──────────────┼──┼──┼────────────────────┤ │B4-41 │金蟾獻寶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0頁)。 │ ├───┼──────────────┼──┼──┼────────────────────┤ │B4-42 │果實纍纍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0頁)。 │ ├───┼──────────────┼──┼──┼────────────────────┤ │B4-43 │福如東海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0頁)。 │ ├───┼──────────────┼──┼──┼────────────────────┤ │B4-44 │龍蛋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0頁)。 │ ├───┼──────────────┼──┼──┼────────────────────┤ │B4-45 │象牙 │組 │15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0頁)。 │ ├───┼──────────────┼──┼──┼────────────────────┤ │B4-46 │蟬 │組 │9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0頁)。 │ ├───┼──────────────┼──┼──┼────────────────────┤ │B4-47 │小品 │組 │19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0頁)。 │ ├───┼──────────────┼──┼──┼────────────────────┤ │B4-48 │壽比南山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0頁)。 │ ├───┼──────────────┼──┼──┼────────────────────┤ │B4-49 │碩果纍纍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0頁)。 │ ├───┼──────────────┼──┼──┼────────────────────┤ │B4-50 │和合二仙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1頁)。 │ ├───┼──────────────┼──┼──┼────────────────────┤ │B4-51 │石樹共生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1頁)。 │ ├───┼──────────────┼──┼──┼────────────────────┤ │B4-52 │花籃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1頁)。 │ ├───┼──────────────┼──┼──┼────────────────────┤ │B4-53 │漁翁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1頁)。 │ ├───┼──────────────┼──┼──┼────────────────────┤ │B4-54 │樹壺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1頁)。 │ ├───┼──────────────┼──┼──┼────────────────────┤ │B4-55 │好彩頭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1頁)。 │ ├───┼──────────────┼──┼──┼────────────────────┤ │B4-56 │美女壽翁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1頁)。 │ ├───┼──────────────┼──┼──┼────────────────────┤ │B4-57 │金錢豹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1頁)。 │ ├───┼──────────────┼──┼──┼────────────────────┤ │B4-58 │多子多福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1頁)。 │ ├───┼──────────────┼──┼──┼────────────────────┤ │B4-59 │福祿壽(龍蛋)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1頁)。 │ ├───┼──────────────┼──┼──┼────────────────────┤ │B4-60 │天長地久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1頁)。 │ ├───┼──────────────┼──┼──┼────────────────────┤ │B4-61 │鍾馗嫁妹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2頁)。 │ ├───┼──────────────┼──┼──┼────────────────────┤ │B4-62 │九龍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2頁)。 │ ├───┼──────────────┼──┼──┼────────────────────┤ │B4-63 │招才進寶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2頁)。 │ ├───┼──────────────┼──┼──┼────────────────────┤ │B4-64 │福臨門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2頁)。 │ ├───┼──────────────┼──┼──┼────────────────────┤ │B4-65 │工藝品(未標籤)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2頁)。 │ ├───┼──────────────┼──┼──┼────────────────────┤ │B4-66 │羅漢托寶(編號56)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2頁)。 │ ├───┼──────────────┼──┼──┼────────────────────┤ │B4-67 │祥龍戲珠(編號61)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2頁)。 │ ├───┼──────────────┼──┼──┼────────────────────┤ │B4-68 │海底龍宮(編號58)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2頁)。 │ ├───┼──────────────┼──┼──┼────────────────────┤ │B4-69 │萬壽無疆(編號70)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2頁)。 │ ├───┼──────────────┼──┼──┼────────────────────┤ │B4-70 │大聖雄風(編號59)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2頁)。 │ ├───┼──────────────┼──┼──┼────────────────────┤ │B4-71 │吉祥如意(編號69)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2頁)。 │ ├───┼──────────────┼──┼──┼────────────────────┤ │B4-72 │祥龍如意(編號60)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3頁)。 │ ├───┼──────────────┼──┼──┼────────────────────┤ │B4-73 │福山壽海(編號2)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3頁)。 │ ├───┼──────────────┼──┼──┼────────────────────┤ │B4-74 │景美風順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3頁)。 │ ├───┼──────────────┼──┼──┼────────────────────┤ │B4-75 │石印(13-24)(大)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3頁)。 │ ├───┼──────────────┼──┼──┼────────────────────┤ │B4-76 │石印(1-12)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3頁)。 │ ├───┼──────────────┼──┼──┼────────────────────┤ │B4-77 │石印(25-36)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3頁)。 │ ├───┼──────────────┼──┼──┼────────────────────┤ │B4-78 │石印(61-72)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3頁)。 │ ├───┼──────────────┼──┼──┼────────────────────┤ │B4-79 │石印(37-48)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3頁)。 │ ├───┼──────────────┼──┼──┼────────────────────┤ │B4-80 │石印(49-60)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3頁)。 │ ├───┼──────────────┼──┼──┼────────────────────┤ │B4-81 │金蟾招財(編號10)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3頁)。 │ ├───┼──────────────┼──┼──┼────────────────────┤ │B4-82 │紫雲仙閣(編號3)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3頁)。 │ ├───┼──────────────┼──┼──┼────────────────────┤ │B4-83 │花開富貴(編號12)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4頁)。 │ ├───┼──────────────┼──┼──┼────────────────────┤ │B4-84 │仙山瓊閣(編號1)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4頁)。 │ ├───┼──────────────┼──┼──┼────────────────────┤ │B4-85 │群龍聚寶(編號28)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4頁)。 │ ├───┼──────────────┼──┼──┼────────────────────┤ │B4-86 │壽翁(編號17)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4頁)。 │ ├───┼──────────────┼──┼──┼────────────────────┤ │B4-87 │雲起江樓(編號21)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4頁)。 │ ├───┼──────────────┼──┼──┼────────────────────┤ │B4-88 │飛龍在天(編號26)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4頁)。 │ ├───┼──────────────┼──┼──┼────────────────────┤ │B4-89 │麻姑獻壽(編號7)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4頁)。 │ ├───┼──────────────┼──┼──┼────────────────────┤ │B4-90 │鍾馗(編號11)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4頁)。 │ ├───┼──────────────┼──┼──┼────────────────────┤ │B4-91 │一帆風順(編號13)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4頁)。 │ ├───┼──────────────┼──┼──┼────────────────────┤ │B4-92 │祥龍戲錢(編號15)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4頁)。 │ ├───┼──────────────┼──┼──┼────────────────────┤ │B4-93 │福壽延綿(編號22)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4頁)。 │ ├───┼──────────────┼──┼──┼────────────────────┤ │B4-94 │財運亨通(編號6)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5頁)。 │ ├───┼──────────────┼──┼──┼────────────────────┤ │B4-95 │景美風順(編號33)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5頁)。 │ ├───┼──────────────┼──┼──┼────────────────────┤ │B4-96 │祥龍迎福(編號20)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5頁)。 │ ├───┼──────────────┼──┼──┼────────────────────┤ │B4-97 │威震四方(編號31)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5頁)。 │ ├───┼──────────────┼──┼──┼────────────────────┤ │B4-98 │九龍獻瑞(編號30)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5頁)。 │ ├───┼──────────────┼──┼──┼────────────────────┤ │B4-99 │壽高北斗(編號25)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5頁)。 │ ├───┼──────────────┼──┼──┼────────────────────┤ │B4-100│關外景美(編號24)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5頁)。 │ ├───┼──────────────┼──┼──┼────────────────────┤ │B4-101│龍宮取寶(編號29)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5頁)。 │ ├───┼──────────────┼──┼──┼────────────────────┤ │B4-102│祥龍戲水(編號27)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5頁)。 │ ├───┼──────────────┼──┼──┼────────────────────┤ │B4-103│招財童子(編號32)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5頁)。 │ ├───┼──────────────┼──┼──┼────────────────────┤ │B4-104│魚躍龍門(編號19)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5頁)。 │ ├───┼──────────────┼──┼──┼────────────────────┤ │B4-105│反璞歸真(編號18)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6頁)。 │ ├───┼──────────────┼──┼──┼────────────────────┤ │B4-106│工藝品(紅盒,未標籤)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6頁)。 │ ├───┼──────────────┼──┼──┼────────────────────┤ │B4-107│祥龍接福(編號4)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6頁)。 │ ├───┼──────────────┼──┼──┼────────────────────┤ │B4-108│壽源萬里(編號8)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6頁)。 │ ├───┼──────────────┼──┼──┼────────────────────┤ │B4-109│直上青雲(編號9)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6頁)。 │ ├───┼──────────────┼──┼──┼────────────────────┤ │B4-110│千年古松(編號14)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6頁)。 │ ├───┼──────────────┼──┼──┼────────────────────┤ │B4-111│祥獅獻瑞(編號16)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6頁)。 │ ├───┼──────────────┼──┼──┼────────────────────┤ │B4-112│劉海戲金蟾(編號44)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6頁)。 │ ├───┼──────────────┼──┼──┼────────────────────┤ │B4-113│和平吉祥(編號42)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6頁)。 │ ├───┼──────────────┼──┼──┼────────────────────┤ │B4-114│金蟾聚寶(編號41)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6頁)。 │ ├───┼──────────────┼──┼──┼────────────────────┤ │B4-115│松鶴延年(編號23)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6頁)。 │ ├───┼──────────────┼──┼──┼────────────────────┤ │B4-116│祥龍獻瑞(編號35)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7頁)。 │ ├───┼──────────────┼──┼──┼────────────────────┤ │B4-117│瑤林仙境(編號34)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7頁)。 │ ├───┼──────────────┼──┼──┼────────────────────┤ │B4-118│千子紅光(編號49)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7頁)。 │ ├───┼──────────────┼──┼──┼────────────────────┤ │B4-119│人參如意(編號48)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7頁)。 │ ├───┼──────────────┼──┼──┼────────────────────┤ │B4-120│雙喜臨門(編號71)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鴻運當頭(編號72)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7頁)。 │ ├───┼──────────────┼──┼──┼────────────────────┤ │B4-121│歡喜彌勒佛(編號62)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7頁)。 │ ├───┼──────────────┼──┼──┼────────────────────┤ │B4-122│金蟾招寶(編號47)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7頁)。 │ ├───┼──────────────┼──┼──┼────────────────────┤ │B4-123│富貴吉祥(編號46)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7頁)。 │ ├───┼──────────────┼──┼──┼────────────────────┤ │B4-124│財源廣進(編號45)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7頁)。 │ ├───┼──────────────┼──┼──┼────────────────────┤ │B4-125│彌勒佛(編號43)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7頁)。 │ ├───┼──────────────┼──┼──┼────────────────────┤ │B4-126│風景如畫(編號63)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7頁)。 │ ├───┼──────────────┼──┼──┼────────────────────┤ │B4-127│瑤林仙境(編號34上)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8頁)。 │ ├───┼──────────────┼──┼──┼────────────────────┤ │B4-128│松鶴延年(編號23)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8頁)。 │ ├───┼──────────────┼──┼──┼────────────────────┤ │B4-129│龍騰九霄(編號68上)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8頁)。 │ ├───┼──────────────┼──┼──┼────────────────────┤ │B4-130│工藝品(京園秀色)(未編號)│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8頁)。 │ ├───┼──────────────┼──┼──┼────────────────────┤ │B4-131│群龍獻瑞(編號35上)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8頁)。 │ ├───┼──────────────┼──┼──┼────────────────────┤ │B4-132│財寶薈萃(編號64)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8頁)。 │ ├───┼──────────────┼──┼──┼────────────────────┤ │B4-133│騎象羅漢(編號51)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8頁)。 │ ├───┼──────────────┼──┼──┼────────────────────┤ │B4-134│龍騰福至(編號52)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8頁)。 │ ├───┼──────────────┼──┼──┼────────────────────┤ │B4-135│祥兔招寶(編號53)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8頁)。 │ ├───┼──────────────┼──┼──┼────────────────────┤ │B4-136│鍾馗抓妖(編號54)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8頁)。 │ ├───┼──────────────┼──┼──┼────────────────────┤ │B4-137│龍蟠寶山(編號55)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8頁)。 │ ├───┼──────────────┼──┼──┼────────────────────┤ │B4-138│有龍則靈(編號36)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9頁)。 │ ├───┼──────────────┼──┼──┼────────────────────┤ │B4-139│麒麟獻福(編號66)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9頁)。 │ ├───┼──────────────┼──┼──┼────────────────────┤ │B4-140│高閣臨風(編號37)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9頁)。 │ ├───┼──────────────┼──┼──┼────────────────────┤ │B4-141│龍遊四海(編號67)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9頁)。 │ ├───┼──────────────┼──┼──┼────────────────────┤ │B4-142│龍騰九霄(編號68)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9頁)。 │ ├───┼──────────────┼──┼──┼────────────────────┤ │B4-143│紅樓夢(編號38)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9頁)。 │ ├───┼──────────────┼──┼──┼────────────────────┤ │B4-144│海市蜃樓(編號65)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9頁)。 │ ├───┼──────────────┼──┼──┼────────────────────┤ │B4-145│松鶴同春(編號40) │組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9頁)。 │ ├───┼──────────────┼──┼──┼────────────────────┤ │B4-146│明月高樓(編號39)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9頁)。 │ ├───┼──────────────┼──┼──┼────────────────────┤ │B4-147│祥龍出海(編號50)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9頁)。 │ ├───┼──────────────┼──┼──┼────────────────────┤ │B4-148│八方天眾會中洲 │箱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49頁)。 │ ├───┼──────────────┼──┼──┼────────────────────┤ │B4-149│大步飛躍 │箱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50頁)。 │ ├───┼──────────────┼──┼──┼────────────────────┤ │B4-150│竹語清風 │箱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警聲搜字301號卷250頁)。 │ ├───┴──────────────┴──┴──┴────────────────────┤ │總計:170 件。 │ │參考市值:約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見黃圓映100 年3 月18日警詢筆錄,他字722 號卷㈢112 頁。) │ └─────────────────────────────────────────────┘ 【附表九】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備註(持有人/保管人:黃宗能) │ ├──┼──────────────┼──┼──┼─────────────────────┤ │1 │20人份餐桌 │張 │1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7頁)。 │ ├──┼──────────────┼──┼──┼─────────────────────┤ │2 │10人份餐桌 │張 │3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7頁)。 │ ├──┼──────────────┼──┼──┼─────────────────────┤ │3 │大方桌 │張 │2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7頁)。 │ ├──┼──────────────┼──┼──┼─────────────────────┤ │4 │6尺3會議桌 │張 │10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7頁)。 │ ├──┼──────────────┼──┼──┼─────────────────────┤ │5 │5尺會議桌 │張 │9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7頁)。 │ ├──┼──────────────┼──┼──┼─────────────────────┤ │6 │5尺書桌(花梨) │張 │4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7頁)。 │ ├──┼──────────────┼──┼──┼─────────────────────┤ │7 │5尺書桌(紫檀) │張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7頁)。 │ ├──┼──────────────┼──┼──┼─────────────────────┤ │8 │7尺辦公桌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7頁)。 │ ├──┼──────────────┼──┼──┼─────────────────────┤ │9 │餐椅 │張 │270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7頁)。 │ ├──┼──────────────┼──┼──┼─────────────────────┤ │10 │單椅 │張 │84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7頁)。 │ ├──┼──────────────┼──┼──┼─────────────────────┤ │11 │圓板凳 │張 │436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7頁)。 │ ├──┼──────────────┼──┼──┼─────────────────────┤ │12 │4人沙發 │張 │6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8頁)。 │ ├──┼──────────────┼──┼──┼─────────────────────┤ │13 │3人沙發 │張 │15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8頁)。 │ ├──┼──────────────┼──┼──┼─────────────────────┤ │14 │一字椅 │張 │114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8頁)。 │ ├──┼──────────────┼──┼──┼─────────────────────┤ │15 │辦公椅 │張 │3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8頁)。 │ ├──┼──────────────┼──┼──┼─────────────────────┤ │16 │小古椅 │張 │8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8頁)。 │ ├──┼──────────────┼──┼──┼─────────────────────┤ │17 │4 尺公文櫃 │張 │4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8頁)。 │ ├──┼──────────────┼──┼──┼─────────────────────┤ │18 │5尺書櫃 │張 │4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8頁)。 │ ├──┼──────────────┼──┼──┼─────────────────────┤ │19 │6尺3書櫃 │張 │1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8頁)。 │ ├──┼──────────────┼──┼──┼─────────────────────┤ │20 │6尺3隔間櫃 │張 │9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8頁)。 │ ├──┼──────────────┼──┼──┼─────────────────────┤ │21 │5尺1隔間櫃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8頁)。 │ ├──┼──────────────┼──┼──┼─────────────────────┤ │22 │7尺長櫃 │張 │20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8頁)。 │ ├──┼──────────────┼──┼──┼─────────────────────┤ │23 │6尺長櫃 │個 │15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9頁)。 │ ├──┼──────────────┼──┼──┼─────────────────────┤ │24 │5尺長櫃 │張 │17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9頁)。 │ ├──┼──────────────┼──┼──┼─────────────────────┤ │25 │8尺半長櫃 │張 │8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9頁)。 │ ├──┼──────────────┼──┼──┼─────────────────────┤ │26 │3尺2書櫃 │張 │3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9頁)。 │ ├──┼──────────────┼──┼──┼─────────────────────┤ │27 │3尺2元寶櫃 │張 │5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9頁)。 │ ├──┼──────────────┼──┼──┼─────────────────────┤ │28 │2尺9元寶櫃 │張 │6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9頁)。 │ ├──┼──────────────┼──┼──┼─────────────────────┤ │29 │泡茶桌 │組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9頁)。 │ ├──┼──────────────┼──┼──┼─────────────────────┤ │30 │4尺玄關櫃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9頁)。 │ ├──┼──────────────┼──┼──┼─────────────────────┤ │31 │2尺9茶桌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9頁)。 │ ├──┼──────────────┼──┼──┼─────────────────────┤ │32 │4尺電腦桌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9頁)。 │ ├──┼──────────────┼──┼──┼─────────────────────┤ │33 │落地鐘 │組 │13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19頁)。 │ ├──┼──────────────┼──┼──┼─────────────────────┤ │34 │7尺屏風 │組 │3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0頁)。 │ ├──┼──────────────┼──┼──┼─────────────────────┤ │35 │3尺屏風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0頁)。 │ ├──┼──────────────┼──┼──┼─────────────────────┤ │36 │衣架 │支 │39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0頁)。 │ ├──┼──────────────┼──┼──┼─────────────────────┤ │37 │掛畫 │組 │4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0頁)。 │ ├──┼──────────────┼──┼──┼─────────────────────┤ │38 │6尺3辦公桌(紫檀) │組 │16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2頁)。 │ ├──┼──────────────┼──┼──┼─────────────────────┤ │39 │5尺8辦公桌(紫檀) │組 │6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2頁)。 │ ├──┼──────────────┼──┼──┼─────────────────────┤ │40 │5尺1辦公桌(紫檀) │組 │27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2頁)。 │ ├──┼──────────────┼──┼──┼─────────────────────┤ │41 │4尺2辦公桌(紫檀) │組 │5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2頁)。 │ ├──┼──────────────┼──┼──┼─────────────────────┤ │42 │7尺辦公桌(紫檀) │組 │7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2頁)。 │ ├──┼──────────────┼──┼──┼─────────────────────┤ │43 │辦公椅(紫檀) │張 │145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2頁)。 │ ├──┼──────────────┼──┼──┼─────────────────────┤ │44 │辦公椅(花梨) │張 │9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2頁)。 │ ├──┼──────────────┼──┼──┼─────────────────────┤ │45 │4尺2電腦桌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2頁)。 │ ├──┼──────────────┼──┼──┼─────────────────────┤ │46 │餐椅 │張 │5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2頁)。 │ ├──┼──────────────┼──┼──┼─────────────────────┤ │47 │7尺書櫃 │組 │4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2頁)。 │ ├──┼──────────────┼──┼──┼─────────────────────┤ │48 │6尺3書櫃 │組 │47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2頁)。 │ ├──┼──────────────┼──┼──┼─────────────────────┤ │49 │5尺書櫃 │組 │59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3頁)。 │ ├──┼──────────────┼──┼──┼─────────────────────┤ │50 │2尺9書櫃 │組 │7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3頁)。 │ ├──┼──────────────┼──┼──┼─────────────────────┤ │51 │3尺書櫃 │組 │27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3頁)。 │ ├──┼──────────────┼──┼──┼─────────────────────┤ │52 │1尺5書櫃 │組 │1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3頁)。 │ ├──┼──────────────┼──┼──┼─────────────────────┤ │53 │三角書櫃 │組 │9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3頁)。 │ ├──┼──────────────┼──┼──┼─────────────────────┤ │54 │8尺6書櫃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3頁)。 │ ├──┼──────────────┼──┼──┼─────────────────────┤ │55 │7尺長櫃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3頁)。 │ ├──┼──────────────┼──┼──┼─────────────────────┤ │56 │20人份餐桌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3頁)。 │ ├──┼──────────────┼──┼──┼─────────────────────┤ │57 │4人份沙發椅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3頁)。 │ ├──┼──────────────┼──┼──┼─────────────────────┤ │58 │單椅 │張 │7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3頁)。 │ ├──┼──────────────┼──┼──┼─────────────────────┤ │59 │大茶桌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3頁)。 │ ├──┼──────────────┼──┼──┼─────────────────────┤ │60 │茶桌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4頁)。 │ ├──┼──────────────┼──┼──┼─────────────────────┤ │61 │櫃子 │個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4頁)。 │ ├──┼──────────────┼──┼──┼─────────────────────┤ │62 │7尺書櫃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4頁)。 │ ├──┼──────────────┼──┼──┼─────────────────────┤ │63 │展示櫃 │個 │34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4頁)。 │ ├──┼──────────────┼──┼──┼─────────────────────┤ │64 │餐車 │台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4頁)。 │ ├──┼──────────────┼──┼──┼─────────────────────┤ │65 │櫃子 │個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4頁)。 │ ├──┼──────────────┼──┼──┼─────────────────────┤ │66 │雨傘桶 │個 │1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4頁)。 │ ├──┼──────────────┼──┼──┼─────────────────────┤ │67 │雕刻書櫃 │組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4頁)。 │ ├──┼──────────────┼──┼──┼─────────────────────┤ │68 │古董櫃 │組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4頁)。 │ ├──┼──────────────┼──┼──┼─────────────────────┤ │69 │大型展示櫃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4頁)。 │ ├──┼──────────────┼──┼──┼─────────────────────┤ │70 │茶桌 │張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4頁)。 │ ├──┼──────────────┼──┼──┼─────────────────────┤ │71 │3尺書櫃 │組 │33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5頁)。 │ ├──┼──────────────┼──┼──┼─────────────────────┤ │72 │矮櫃 │個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5頁)。 │ ├──┼──────────────┼──┼──┼─────────────────────┤ │73 │6尺3辦公桌 │組 │30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5頁)。 │ ├──┼──────────────┼──┼──┼─────────────────────┤ │74 │7尺辦公桌 │組 │38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5頁)。 │ ├──┼──────────────┼──┼──┼─────────────────────┤ │75 │4尺2隔間櫃 │組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5頁)。 │ ├──┼──────────────┼──┼──┼─────────────────────┤ │76 │6尺3隔間櫃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5頁)。 │ ├──┼──────────────┼──┼──┼─────────────────────┤ │77 │6尺3長櫃 │個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5頁)。 │ ├──┼──────────────┼──┼──┼─────────────────────┤ │78 │衣架 │個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5頁)。 │ ├──┼──────────────┼──┼──┼─────────────────────┤ │79 │菜籃 │個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5頁)。 │ ├──┼──────────────┼──┼──┼─────────────────────┤ │80 │圓型屏風 │個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5頁)。 │ ├──┼──────────────┼──┼──┼─────────────────────┤ │81 │10尺6書櫃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5頁)。 │ ├──┼──────────────┼──┼──┼─────────────────────┤ │82 │5尺書櫃 │組 │3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6頁)。 │ ├──┼──────────────┼──┼──┼─────────────────────┤ │83 │玄關桌 │組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6頁)。 │ ├──┼──────────────┼──┼──┼─────────────────────┤ │84 │元寶櫃 │個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6頁)。 │ ├──┼──────────────┼──┼──┼─────────────────────┤ │85 │古董櫃 │個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6頁)。 │ ├──┼──────────────┼──┼──┼─────────────────────┤ │86 │珠寶櫃 │個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6頁)。 │ ├──┼──────────────┼──┼──┼─────────────────────┤ │87 │展示櫃 │個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6頁)。 │ ├──┼──────────────┼──┼──┼─────────────────────┤ │88 │大鐘 │台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6頁)。 │ ├──┼──────────────┼──┼──┼─────────────────────┤ │89 │6尺長櫃 │組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6頁)。 │ ├──┼──────────────┼──┼──┼─────────────────────┤ │90 │7尺長櫃 │組 │3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6頁)。 │ ├──┼──────────────┼──┼──┼─────────────────────┤ │91 │4尺2長櫃 │組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6頁)。 │ ├──┼──────────────┼──┼──┼─────────────────────┤ │92 │高櫃 │個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6頁)。 │ ├──┼──────────────┼──┼──┼─────────────────────┤ │93 │CD櫃 │組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7頁)。 │ ├──┼──────────────┼──┼──┼─────────────────────┤ │94 │3尺5書櫃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7頁)。 │ ├──┼──────────────┼──┼──┼─────────────────────┤ │95 │花台 │個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7頁)。 │ ├──┼──────────────┼──┼──┼─────────────────────┤ │96 │7尺辦公桌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7頁)。 │ ├──┼──────────────┼──┼──┼─────────────────────┤ │97 │櫃子 │個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7頁)。 │ ├──┼──────────────┼──┼──┼─────────────────────┤ │98 │沙發椅(10件)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7頁)。 │ ├──┼──────────────┼──┼──┼─────────────────────┤ │99 │辦公椅(大)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7頁)。 │ ├──┼──────────────┼──┼──┼─────────────────────┤ │100 │單椅 │組 │8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7頁)。 │ ├──┼──────────────┼──┼──┼─────────────────────┤ │101 │3人沙發椅 │組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7頁)。 │ ├──┼──────────────┼──┼──┼─────────────────────┤ │102 │大方桌 │個 │2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7頁)。 │ ├──┼──────────────┼──┼──┼─────────────────────┤ │103 │一字椅 │張 │10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7頁)。 │ ├──┼──────────────┼──┼──┼─────────────────────┤ │104 │圓鼓椅(大) │張 │7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8頁)。 │ ├──┼──────────────┼──┼──┼─────────────────────┤ │105 │圓鼓椅(小)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8頁)。 │ ├──┼──────────────┼──┼──┼─────────────────────┤ │106 │辦公桌(小)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8頁)。 │ ├──┼──────────────┼──┼──┼─────────────────────┤ │107 │6尺3餐桌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8頁)。 │ ├──┼──────────────┼──┼──┼─────────────────────┤ │108 │茶車 │台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8頁)。 │ ├──┼──────────────┼──┼──┼─────────────────────┤ │109 │茶皿 │個 │4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8頁)。 │ ├──┼──────────────┼──┼──┼─────────────────────┤ │110 │單椅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8頁)。 │ ├──┼──────────────┼──┼──┼─────────────────────┤ │111 │三件椅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8頁)。 │ ├──┼──────────────┼──┼──┼─────────────────────┤ │112 │休閒桌 │張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8頁)。 │ ├──┼──────────────┼──┼──┼─────────────────────┤ │113 │屏風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8頁)。 │ ├──┼──────────────┼──┼──┼─────────────────────┤ │114 │液晶電視 │台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8頁)。 │ ├──┼──────────────┼──┼──┼─────────────────────┤ │115 │音響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9頁)。 │ ├──┼──────────────┼──┼──┼─────────────────────┤ │116 │琉璃藝品(3件1組)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9頁)。 │ ├──┼──────────────┼──┼──┼─────────────────────┤ │117 │石雕太極系列(2件1組)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9頁)。 │ ├──┼──────────────┼──┼──┼─────────────────────┤ │118 │藝品(14件1組) │組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9頁)。 │ ├──┼──────────────┼──┼──┼─────────────────────┤ │119 │木馬 │件 │1 │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本院卷㈣229頁)。 │ ├──┴──────────────┴──┴──┴─────────────────────┤ │總計:119 件(起訴書誤載為118 件,編號73重複2次)。 │ │參考市值:約1 億元(見黃圓映100 年4 月13日偵訊筆錄,偵字1880號卷㈤68頁)。 │ └─────────────────────────────────────────────┘ 【附表十】 ┌─┬───┬────┬───────┬─────┬──────┬─────────────┐ │編│匯款人│交易日期│匯款金額 │國外受款人│國外受款銀行│備註 │ │號│ │ │(單位:美元)│ │ │ │ ├─┼───┼────┼───────┼─────┼──────┼─────────────┤ │1 │黃圓映│98年11月│3,300,000 │天玉公司 │CREDIT │①中央銀行外匯局100 年4 月│ │ │ │25日 │ │(SKY JADE│SUISSE │ 7 日台央外捌字第10000187│ │ │ │ │ │GROUP HOLD│SINGAPORE │ 93號函暨所附外匯支出明細│ │ │ │ │ │INGS LIMIT│ │ 表(偵字1880號卷㈥179、 │ │ │ │ │ │ED) │ │ 183頁)。 │ ├─┼───┼────┼───────┼─────┼──────┼─────────────┤ │2 │黃鎂銀│98年11月│2,700,000 │同上 │同上 │①中央銀行外匯局100 年4 月│ │ │ │25日 │ │ │ │ 7 日台央外捌字第10000187│ │ │ │ │ │ │ │ 93號函暨所附外匯支出明細│ │ │ │ │ │ │ │ 表(偵字1880號卷㈥179、 │ │ │ │ │ │ │ │ 185頁)。 │ ├─┼───┼────┼───────┼─────┼──────┼─────────────┤ │3 │黃圓映│98年12月│407,000 │同上 │同上 │①中央銀行外匯局100 年4 月│ │ │ │4 日 │ │ │ │ 7 日台央外捌字第10000187│ │ │ │ │ │ │ │ 93號函暨所附外匯支出明細│ │ │ │ │ │ │ │ 表(偵字1880號卷㈥179、 │ │ │ │ │ │ │ │ 183頁)。 │ ├─┼───┼────┼───────┼─────┼──────┼─────────────┤ │4 │黃鎂銀│98年12月│333,000 │同上 │同上 │①中央銀行外匯局100 年4 月│ │ │ │4 日 │ │ │ │ 7 日台央外捌字第10000187│ │ │ │ │ │ │ │ 93號函暨所附外匯支出明細│ │ │ │ │ │ │ │ 表(偵字1880號卷㈥179、 │ │ │ │ │ │ │ │ 185頁)。 │ ├─┴───┴────┴───────┴─────┴──────┴─────────────┤ │總計:6,740,000元(美元) │ │註:被告黃圓映已於101 年5 月25日將美金3,310,243.52元及3,294,932.52元,匯回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 指定之金融帳戶(即附表四編號24所示)。 │ └─────────────────────────────────────────────┘ 【附表十一】(應予沒收之總表) ┌────────────────────────────────┐ │㈠附表十一之一沒收部分: │ ├───┬─────────┬─────────┬──┬─────┤ │編號 │ 品名 │單位 │數量│持有人 │ ├───┼─────────┼─────────┼──┼─────┤ │A1-1 │資料夾文件 │本 │11 │黃圓映 │ ├───┼─────────┼─────────┼──┼─────┤ │A1-2 │會員名單資料 │本 │43 │黃圓映 │ ├───┼─────────┼─────────┼──┼─────┤ │A1-3 │投資資料 │本 │38 │黃圓映 │ ├───┼─────────┼─────────┼──┼─────┤ │A1-4 │房地產資料 │本 │151 │黃圓映 │ ├───┼─────────┼─────────┼──┼─────┤ │A1-5 │記事本 │本 │15 │黃圓映 │ ├───┼─────────┼─────────┼──┼─────┤ │A1-6 │傳票 │本 │15 │黃圓映 │ ├───┼─────────┼─────────┼──┼─────┤ │A1-7 │文件資料 │本 │16 │黃圓映 │ ├───┼─────────┼─────────┼──┼─────┤ │A1-33 │會員及會員資料 │箱 │1 │黃圓映 │ ├───┼─────────┼─────────┼──┼─────┤ │A1-34 │國內外帳戶對帳單 │箱 │1 │黃圓映 │ ├───┴─────────┴─────────┴──┴─────┤ │㈡附表十一之六沒收部分: │ ├───┬─────────┬─────────┬──┬─────┤ │B4-3 │口線歸戶表(共11卷│箱 │1 │黃宗能 │ │ │) │ │ │ │ ├───┼─────────┼─────────┼──┼─────┤ │B4-4 │口線歸戶表(共8 卷│箱 │1 │黃宗能 │ ├───┼─────────┼─────────┼──┼─────┤ │B4-5 │口線付息帳戶資料 │箱 │1 │黃宗能 │ ├───┼─────────┼─────────┼──┼─────┤ │B4-6 │客戶領息卡及合議書│箱 │1 │黃宗能 │ ├───┼─────────┼─────────┼──┼─────┤ │B4-7 │客戶入金根條 │箱 │3 │黃宗能 │ ├───┼─────────┼─────────┼──┼─────┤ │B4-8 │十年保本卡 │袋 │1 │黃宗能 │ ├───┼─────────┼─────────┼──┼─────┤ │B4-9 │TOSHIBA 外接式硬碟│個 │1 │黃宗能 │ │ │(B )紅色 │ │ │ │ ├───┼─────────┼─────────┼──┼─────┤ │B4-10 │TOSHIBA 外接式硬碟│個 │1 │黃宗能 │ │ │白色 │ │ │ │ ├───┼─────────┼─────────┼──┼─────┤ │B4-11 │TOSHIBA 外接式硬碟│個 │1 │黃宗能 │ │ │紅色 │ │ │ │ ├───┼─────────┼─────────┼──┼─────┤ │B4-14 │99年4-12月、100 年│冊 │9 │黃宗能 │ │ │1-3 月每日入金、出│ │ │ │ │ │金明細表 │ │ │ │ │ │ │ │ │ │ ├───┼─────────┼─────────┼──┼─────┤ │B4-15 │口線付息總帳 │冊 │2 │黃宗能 │ ├───┼─────────┼─────────┼──┼─────┤ │B4-16 │投資人參加開講(說│箱 │2 │黃宗能 │ │ │明會)報名表 │ │ │ │ ├───┼─────────┼─────────┼──┼─────┤ │B4-17 │開講(說明會)內容│袋 │1 │黃宗能 │ │ │資料 │ │ │ │ ├───┼─────────┼─────────┼──┼─────┤ │B4-18 │98年10月-99 年5 月│冊 │1 │黃宗能 │ │ │代引費明細表 │ │ │ │ ├───┼─────────┼─────────┼──┼─────┤ │B4-19 │湯月雲等人之親友資│卷 │7 │黃宗能 │ │ │料表 │ │ │ │ ├───┼─────────┼─────────┼──┼─────┤ │B4-20 │資產統計報表 │冊 │1 │黃宗能 │ ├───┼─────────┼─────────┼──┼─────┤ │B4-21 │系統作業流程表等資│冊 │1 │黃宗能 │ │ │料 │ │ │ │ ├───┼─────────┼─────────┼──┼─────┤ │B4-22 │陳千容等人連絡資料│冊 │1 │黃宗能 │ │ │表 │ │ │ │ ├───┼─────────┼─────────┼──┼─────┤ │B4-23 │100 年1 、2 月付息│冊 │1 │黃宗能 │ │ │報表 │ │ │ │ ├───┼─────────┼─────────┼──┼─────┤ │B4-24 │100 年3 月14日出帳│張 │1 │黃宗能 │ │ │名單 │ │ │ │ ├───┼─────────┼─────────┼──┼─────┤ │B4-25 │士翔口線歸戶表 │卷 │1 │黃宗能 │ ├───┼─────────┼─────────┼──┼─────┤ │B4-26 │客戶付息卡、報表帳│袋 │1 │黃宗能 │ │ │冊 │ │ │ │ ├───┼─────────┼─────────┼──┼─────┤ │B4-27 │98年6月會計憑證 │冊 │1 │黃宗能 │ ├───┼─────────┼─────────┼──┼─────┤ │B4-28 │柯友江(即柯尊江)│冊 │1 │黃宗能 │ │ │等人資料表 │ │ │ │ ├───┼─────────┼─────────┼──┼─────┤ │B4-29 │張耀文等人付兌簽收│冊 │1 │黃宗能 │ │ │單 │ │ │ │ ├───┼─────────┼─────────┼──┼─────┤ │B4-30 │99年6 月-100年2 月│冊 │1 │黃宗能 │ │ │代引費明細表 │ │ │ │ ├───┼─────────┼─────────┼──┼─────┤ │B4-31 │連家湄等人兌付資料│冊 │1 │黃宗能 │ │ │表 │ │ │ │ ├───┼─────────┼─────────┼──┼─────┤ │B4-32 │十年保本客戶資料表│冊 │1 │黃宗能 │ ├───┼─────────┼─────────┼──┼─────┤ │B4-33 │開講(說明會)名單│張 │6 │黃宗能 │ ├───┼─────────┼─────────┼──┼─────┤ │B4-34 │黃圓映等人帳號明細│張 │1 │黃宗能 │ │ │表 │ │ │ │ ├───┼─────────┼─────────┼──┼─────┤ │B4-35 │客戶資料卡 │袋 │1 │黃宗能 │ ├───┼─────────┼─────────┼──┼─────┤ │B4-36 │孫實安等人資料表 │張 │1 │黃宗能 │ ├───┼─────────┼─────────┼──┼─────┤ │B4-37 │口線名單 │張 │1 │黃宗能 │ ├───┼─────────┼─────────┼──┼─────┤ │B4-151│點鈔機 │台 │1 │黃宗能 │ ├───┴─────────┴─────────┴──┴─────┤ │㈢附表十一之十三沒收部分: │ ├───┬────────────────┬──┬──┬─────┤ │E1-1 │教戰守則㈠ │本 │1 │由上興里里│ │ │ │ │ │長陳仁成陪│ │ │ │ │ │同搜索並於│ │ │ │ │ │目錄表簽名│ │ │ │ │ │(下同) │ ├───┼────────────────┼──┼──┼─────┤ │E1-2 │教戰守則㈡ │本 │1 │ │ ├───┼────────────────┼──┼──┼─────┤ │E1-3 │值日表 │張 │1 │ │ ├───┼────────────────┼──┼──┼─────┤ │E1-4 │組織架構 │張 │1 │ │ ├───┼────────────────┼──┼──┼─────┤ │E1-5 │入金注意事項 │張 │1 │ │ ├───┼────────────────┼──┼──┼─────┤ │E1-6 │電話簿 │本 │1 │ │ ├───┼────────────────┼──┼──┼─────┤ │E1-7 │開會紀錄簿 │本 │1 │ │ ├───┼────────────────┼──┼──┼─────┤ │E1-8 │筆記本㈠ │本 │1 │ │ ├───┼────────────────┼──┼──┼─────┤ │E1-9 │筆記本㈡ │本 │1 │ │ ├───┼────────────────┼──┼──┼─────┤ │E1-10 │空白客戶資料表㈠ │本 │1 │ │ ├───┼────────────────┼──┼──┼─────┤ │E1-11 │空白客戶資料表㈡ │本 │1 │ │ ├───┴────────────────┴──┴──┴─────┤ │註:扣案物沒收與否理由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卷證頁碼,詳見附表十一之一│ │ 至附表十一之十五「備註」欄所示。 │ └────────────────────────────────┘ 【附表十一之一】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04 頁到207 頁,搜│ │索地點:台北市○○區○○路57-5號)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A1-1 │資料夾文件 │本 │11 │黃圓映│被害存款人存入款項│ │ │ │ │ │ │明細,而與本案有關│ │ │ │ │ │ │,供犯罪所用,且為│ │ │ │ │ │ │被告黃圓映所有,依│ │ │ │ │ │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 │ │ │ │ │2 款沒收。 │ ├───┼─────────┼──┼──┼───┼─────────┤ │A1-2 │會員名單資料 │本 │43 │黃圓映│同上 │ ├───┼─────────┼──┼──┼───┼─────────┤ │A1-3 │投資資料 │本 │38 │黃圓映│同上 │ ├───┼─────────┼──┼──┼───┼─────────┤ │A1-4 │房地產資料 │本 │151 │黃圓映│同上 │ ├───┼─────────┼──┼──┼───┼─────────┤ │A1-5 │記事本 │本 │15 │黃圓映│同上 │ ├───┼─────────┼──┼──┼───┼─────────┤ │A1-6 │傳票 │本 │15 │黃圓映│同上 │ ├───┼─────────┼──┼──┼───┼─────────┤ │A1-7 │文件資料 │本 │16 │黃圓映│同上 │ ├───┼─────────┼──┼──┼───┼─────────┤ │A1-8 │存摺 │本 │35 │黃圓映│無證據認與犯罪有關│ │ │ │ │ │ │,不予沒收。 │ ├───┼─────────┼──┼──┼───┼─────────┤ │A1-9 │臺灣銀行黃金存摺 │本 │1 │黃圓映│同上 │ ├───┼─────────┼──┼──┼───┼─────────┤ │A1-10 │支票簿 │本 │12 │黃圓映│同上 │ ├───┼─────────┼──┼──┼───┼─────────┤ │A1-11 │發票 │本 │6 │黃圓映│同上 │ ├───┼─────────┼──┼──┼───┼─────────┤ │A1-12 │會議記錄 │本 │6 │黃圓映│同上 │ ├───┼─────────┼──┼──┼───┼─────────┤ │A1-13 │支票及支票影本 │本 │11 │黃圓映│同上 │ ├───┼─────────┼──┼──┼───┼─────────┤ │A1-14 │房屋稅繳款書 │本 │7 │黃圓映│同上 │ ├───┼─────────┼──┼──┼───┼─────────┤ │A1-15 │支票存款送款簿 │本 │6 │黃圓映│同上 │ ├───┼─────────┼──┼──┼───┼─────────┤ │A1-16 │汽機車資料 │本 │7 │黃圓映│同上 │ ├───┼─────────┼──┼──┼───┼─────────┤ │A1-17 │申報單 │本 │2 │黃圓映│同上 │ ├───┼─────────┼──┼──┼───┼─────────┤ │A1-18 │名片 │張 │9 │黃圓映│同上 │ ├───┼─────────┼──┼──┼───┼─────────┤ │A1-19 │印章 │枚 │21 │黃圓映│同上 │ ├───┼─────────┼──┼──┼───┼─────────┤ │A1-20 │隨身碟 │只 │8 │黃圓映│同上 │ ├───┼─────────┼──┼──┼───┼─────────┤ │A1-21 │行動電話 │只 │3 │黃圓映│同上 │ ├───┼─────────┼──┼──┼───┼─────────┤ │A1-22 │現金收支簿 │本 │1 │黃圓映│同上 │ ├───┼─────────┼──┼──┼───┼─────────┤ │A1-23 │支票領取證 │本 │1 │黃圓映│同上 │ ├───┼─────────┼──┼──┼───┼─────────┤ │A1-24 │牌照稅繳款書 │本 │1 │黃圓映│同上 │ ├───┼─────────┼──┼──┼───┼─────────┤ │A1-25 │金融卡 │張 │1 │黃圓映│同上 │ ├───┼─────────┼──┼──┼───┼─────────┤ │A1-26 │收據 │張 │1 │黃圓映│同上 │ ├───┼─────────┼──┼──┼───┼─────────┤ │A1-27 │本票及借據 │張 │1 │黃圓映│同上 │ ├───┼─────────┼──┼──┼───┼─────────┤ │A1-28 │電子字典 │台 │1 │黃圓映│同上 │ ├───┼─────────┼──┼──┼───┼─────────┤ │A1-29 │代收款項紀錄簿 │本 │2 │黃圓映│同上 │ ├───┼─────────┼──┼──┼───┼─────────┤ │A1-30 │相片 │張 │1 │黃圓映│同上 │ ├───┼─────────┼──┼──┼───┼─────────┤ │A1-31 │筆記型電腦 │台 │1 │黃圓映│同上 │ ├───┼─────────┼──┼──┼───┼─────────┤ │A1-32 │ASUS桌上型電腦 │台 │1 │黃圓映│同上 │ ├───┼─────────┼──┼──┼───┼─────────┤ │A1-33 │會員及會員資料 │箱 │1 │黃圓映│被害存款人會員資料│ │ │ │ │ │ │,與本案有關,供犯│ │ │ │ │ │ │罪所用,且為被告黃│ │ │ │ │ │ │圓映所有,依刑法第│ │ │ │ │ │ │38條第1 項第2 款沒│ │ │ │ │ │ │收。 │ ├───┼─────────┼──┼──┼───┼─────────┤ │A1-34 │國內外帳戶對帳單 │箱 │1 │黃圓映│係用於如事實欄三所│ │ │ │ │ │ │示投資行為等資料之│ │ │ │ │ │ │記載,與本案有關,│ │ │ │ │ │ │供犯罪所用,且為被│ │ │ │ │ │ │告黃圓映所有,依刑│ │ │ │ │ │ │法第38條第1 項第2 │ │ │ │ │ │ │款沒收。 │ ├───┼─────────┼──┼──┼───┼─────────┤ │A1-35 │小額現金 │份 │97 │黃圓映│犯罪所得,惟須返還│ │ │ │ │ │ │予被害人,故不予沒│ │ │ │ │ │ │收。 │ └───┴─────────┴──┴──┴───┴─────────┘ 【附表十一之二】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08 頁,搜索地點:│ │台北市○○區○○路57-5號)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A2-1 │商業本票 │本 │1 │黃錦城│黃錦城持有(他字77│ │ │ │ │ │ │2卷㈠127頁)。 │ ├───┼─────────┼──┼──┼───┼─────────┤ │A2-2 │信封袋 │個 │1 │黃錦城│黃錦城用以裝根條所│ │ │ │ │ │ │用(他字772卷㈠127│ │ │ │ │ │ │頁背面)。 │ ├───┼─────────┼──┼──┼───┼─────────┤ │A2-3 │根條 │個 │5 │黃錦城│黃錦城稱根條為其所│ │ │ │ │ │ │有(他字772卷㈠127│ │ │ │ │ │ │頁)。 │ ├───┼─────────┼──┼──┼───┼─────────┤ │A2-4 │借款名冊 │張 │20 │黃錦城│黃錦城製作,用以記│ │ │ │ │ │ │載借款予黃圓映的姓│ │ │ │ │ │ │名、借款金額及時間│ │ │ │ │ │ │等資料所用(他字 │ │ │ │ │ │ │772 卷㈠127頁)。 │ ├───┼─────────┼──┼──┼───┼─────────┤ │A2-5 │現金(新臺幣92萬元│張 │920 │黃錦城│千元鈔票 │ │ │) │ │ │ │ │ │ │ │ │ │ │ │ ├───┴─────────┴──┴──┴───┴─────────┤ │註:①A2-1至A2-4物品所有人均非本案被告三人所有,故不予沒收。 │ │ ②至A2-5現金新臺幣92萬元,據證人黃錦城證稱係其友人張新振欲存入│ │ 系爭道場之款項,惟尚未存入,系爭道場即遭檢警查獲(見他字第72│ │ 2 號卷㈠130 、131 頁),是非屬被告犯罪所得,亦非被告所有,爰│ │ 不予沒收。 │ └─────────────────────────────────┘ 【附表十一之三】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09 頁到第212 頁,│ │搜索地點:台北市○○區○○路57-5號)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A3-1 │PATEK PHILIPPE手錶│只 │1 │黃圓映│犯罪所得,惟須返還│ ├───┼─────────┼──┼──┼───┤予被害人,故不予沒│ │A3-2 │CADILLAC 手錶 │只 │1 │黃圓映│收。 │ ├───┼─────────┼──┼──┼───┤ │ │A3-3 │HERMES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4 │懷錶 │只 │3 │黃圓映│ │ ├───┼─────────┼──┼──┼───┼─────────┤ │A3-5 │筆 │枝 │5 │黃圓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 │ │ │ │ │ │何關聯,故不予沒收│ │ │ │ │ │ │。 │ ├───┼─────────┼──┼──┼───┼─────────┤ │A3-6 │CADDILTAC 手錶 │只 │1 │黃圓映│犯罪所得,惟須返還│ ├───┼─────────┼──┼──┼───┤予被害人,故不予沒│ │A3-7 │女用金錶 │只 │2 │黃圓映│收。 │ ├───┼─────────┼──┼──┼───┤ │ │A3-8 │皮帶飾品 │只 │3 │黃圓映│ │ ├───┼─────────┼──┼──┼───┤ │ │A3-9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10 │ROLEX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11 │ROLEX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12 │ROLEX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13 │ROLEX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14 │CORUM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15 │CADILLAC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16 │LONGINES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17 │ROLEX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18 │ROLEX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19 │ROLEX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20 │ROLEX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21 │ROLEX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22 │ROLEX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23 │PIGUET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24 │ROLEX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25 │ROLEX 手錶 │只 │1 │黃圓映│ │ ├───┼─────────┼──┼──┼───┤ │ │A3-26 │股票 │張 │3 │黃圓映│ │ ├───┼─────────┼──┼──┼───┤ │ │A3-27 │小額現金 │份 │15 │黃圓映│ │ ├───┼─────────┼──┼──┼───┤ │ │A3-28 │鑰匙 │把 │41 │黃圓映│ │ ├───┼─────────┼──┼──┼───┼─────────┤ │A3-29 │記事本 │本 │4 │黃圓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 │ │ │ │ │ │何關聯,故不予沒收│ │ │ │ │ │ │。 │ ├───┼─────────┼──┼──┼───┼─────────┤ │A3-30 │押金(13萬6千元) │袋 │1 │黃圓映│犯罪所得,惟須返還│ ├───┼─────────┼──┼──┼───┤予被害人,故不予沒│ │A3-34 │金戒指(起訴書附表│只 │7 │黃圓映│收。 │ │ │七漏載,爰更正如附│ │ │ │ │ │ │表七編號17)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之四】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13 頁,搜索地點:│ │台北市○○區○○路57-5號)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A4-1 │筆記本 │本 │7 │許明耀│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 ├───┼─────────┼──┼──┼───┤何關聯,且非被告三│ │A4-2 │憑證 │張 │6 │許明耀│人所有,故不予沒收│ ├───┼─────────┼──┼──┼───┤。 │ │A4-3 │文件資料 │冊 │2 │許明耀│ │ ├───┼─────────┼──┼──┼───┤ │ │A4-4 │手機 │支 │3 │許明耀│ │ ├───┼─────────┼──┼──┼───┤ │ │A4-5 │存摺 │冊 │2 │許明耀│ │ ├───┼─────────┼──┼──┼───┼─────────┤ │A4-6 │金錶 │只 │3 │許明耀│犯罪所得,惟須返還│ ├───┼─────────┼──┼──┼───┤予被害人,故不予沒│ │A4-7 │金錶 │只 │2 │許明耀│收。 │ ├───┼─────────┼──┼──┼───┤ │ │A4-8 │HERMES 女錶 │只 │1 │許明耀│ │ ├───┼─────────┼──┼──┼───┤ │ │A4-9 │ROLEX 女錶 │只 │1 │許明耀│ │ ├───┼─────────┼──┼──┼───┤ │ │A4-10 │PAGET 女錶 │只 │1 │許明耀│ │ ├───┼─────────┼──┼──┼───┤ │ │A4-11 │PATEK PHILIPPE女錶│只 │1 │許明耀│ │ └───┴─────────┴──┴──┴───┴─────────┘ 【附表十一之五】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24 頁,搜索地點:│ │台北市○○區○○里○ 鄰○○○路101 巷7 號5 樓)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A6-1 │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冊 │1 │劉宜頻│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 │ │帳號000-00-000000 │ │ │ │何關聯,且非被告三│ │ │) │ │ │ │人所有,故不予沒收│ ├───┼─────────┼──┼──┼───┤。 │ │A6-2 │郵局存摺影本(帳號│冊 │1 │劉宜頻│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A6-3 │中國信託存摺影本(│冊 │1 │劉宜頻│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A6-4 │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頁 │2 │劉宜頻│ │ │ │影本 │ │ │ │ │ ├───┼─────────┼──┼──┼───┤ │ │A6-5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頁 │1 │劉宜頻│ │ ├───┼─────────┼──┼──┼───┤ │ │A6-6 │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頁 │1 │劉宜頻│ │ │ │影本 │ │ │ │ │ ├───┼─────────┼──┼──┼───┤ │ │A6-7 │贈與稅申報書 │頁 │5 │劉宜頻│ │ └───┴─────────┴──┴──┴───┴─────────┘ 【附表十一之六】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36 頁到239 頁,搜│ │索地點:新北市○○區○○里○○○路○段27、27-1、27-2、27-3、27-4、│ │27-5、27-6、27-7、27-8、27-9、27-10 號10樓)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B4-3 │口線歸戶表(共11卷│箱 │1 │黃宗能│被害存款人存入款項│ │ │) │ │ │ │、兌領本金、利息等│ ├───┼─────────┼──┼──┼───┤明細,或係存款人名│ │B4-4 │口線歸戶表(共8 卷│箱 │1 │黃宗能│字及聯絡資料,與本│ │ │) │ │ │ │案有關,供犯罪所用│ ├───┼─────────┼──┼──┼───┤,且為被告黃圓映所│ │B4-5 │口線付息帳戶資料 │箱 │1 │黃宗能│有,依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2 款沒收。 │ │B4-6 │客戶領息卡及合議書│箱 │1 │黃宗能│ │ ├───┼─────────┼──┼──┼───┤ │ │B4-7 │客戶入金根條 │箱 │3 │黃宗能│ │ ├───┼─────────┼──┼──┼───┤ │ │B4-8 │十年保本卡 │袋 │1 │黃宗能│ │ ├───┼─────────┼──┼──┼───┤ │ │B4-9 │TOSHIBA 外接式硬碟│個 │1 │黃宗能│ │ │ │(B )紅色 │ │ │ │ │ ├───┼─────────┼──┼──┼───┤ │ │B4-10 │TOSHIBA 外接式硬碟│個 │1 │黃宗能│ │ │ │白色 │ │ │ │ │ ├───┼─────────┼──┼──┼───┤ │ │B4-11 │TOSHIBA 外接式硬碟│個 │1 │黃宗能│ │ │ │紅色 │ │ │ │ │ ├───┼─────────┼──┼──┼───┼─────────┤ │B4-12 │鍾淑銀保管之隨身碟│支 │2 │黃宗能│非被告三人所有,故│ │ │ │ │ │ │不予沒收。 │ ├───┼─────────┼──┼──┼───┼─────────┤ │B4-13 │劉宜頻所有ASUS筆電│台 │1 │黃宗能│為證人劉宜頻所有,│ │ │(含滑鼠) │ │ │ │非被告三人所有,故│ │ │ │ │ │ │不予沒收。 │ ├───┼─────────┼──┼──┼───┼─────────┤ │B4-14 │99年4-12月、100 年│冊 │9 │黃宗能│被害存款人存入款項│ │ │1-3 月每日入金、出│ │ │ │、兌領本金、利息等│ │ │金明細表 │ │ │ │明細,或係存款人名│ ├───┼─────────┼──┼──┼───┤字及聯絡資料,與本│ │B4-15 │口線付息總帳 │冊 │2 │黃宗能│案有關,或系爭道場│ ├───┼─────────┼──┼──┼───┤開講所用資料,係供│ │B4-16 │投資人參加開講(說│箱 │2 │黃宗能│犯罪所用,且為被告│ │ │明會)報名表 │ │ │ │黃圓映所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B4-17 │開講(說明會)內容│袋 │1 │黃宗能│沒收。 │ │ │資料 │ │ │ │ │ ├───┼─────────┼──┼──┼───┤ │ │B4-18 │98年10月-99 年5 月│冊 │1 │黃宗能│ │ │ │代引費明細表 │ │ │ │ │ ├───┼─────────┼──┼──┼───┤ │ │B4-19 │湯月雲等人之親友資│卷 │7 │黃宗能│ │ │ │料表 │ │ │ │ │ ├───┼─────────┼──┼──┼───┤ │ │B4-20 │資產統計報表 │冊 │1 │黃宗能│ │ ├───┼─────────┼──┼──┼───┤ │ │B4-21 │系統作業流程表等資│冊 │1 │黃宗能│ │ │ │料 │ │ │ │ │ ├───┼─────────┼──┼──┼───┤ │ │B4-22 │陳千容等人連絡資料│冊 │1 │黃宗能│ │ │ │表 │ │ │ │ │ ├───┼─────────┼──┼──┼───┤ │ │B4-23 │100 年1 、2 月付息│冊 │1 │黃宗能│ │ │ │報表 │ │ │ │ │ ├───┼─────────┼──┼──┼───┤ │ │B4-24 │100 年3 月14日出帳│張 │1 │黃宗能│ │ │ │名單 │ │ │ │ │ ├───┼─────────┼──┼──┼───┤ │ │B4-25 │士翔口線歸戶表 │卷 │1 │黃宗能│ │ ├───┼─────────┼──┼──┼───┤ │ │B4-26 │客戶付息卡、報表帳│袋 │1 │黃宗能│ │ │ │冊 │ │ │ │ │ ├───┼─────────┼──┼──┼───┤ │ │B4-27 │98年6月會計憑證 │冊 │1 │黃宗能│ │ ├───┼─────────┼──┼──┼───┤ │ │B4-28 │柯友江(即柯尊江)│冊 │1 │黃宗能│ │ │ │等人資料表 │ │ │ │ │ ├───┼─────────┼──┼──┼───┤ │ │B4-29 │張耀文等人付兌簽收│冊 │1 │黃宗能│ │ │ │單 │ │ │ │ │ ├───┼─────────┼──┼──┼───┤ │ │B4-30 │99年6 月-100年2 月│冊 │1 │黃宗能│ │ │ │代引費明細表 │ │ │ │ │ ├───┼─────────┼──┼──┼───┤ │ │B4-31 │連家湄等人兌付資料│冊 │1 │黃宗能│ │ │ │表 │ │ │ │ │ ├───┼─────────┼──┼──┼───┤ │ │B4-32 │十年保本客戶資料表│冊 │1 │黃宗能│ │ ├───┼─────────┼──┼──┼───┤ │ │B4-33 │開講(說明會)名單│張 │6 │黃宗能│ │ ├───┼─────────┼──┼──┼───┤ │ │B4-34 │黃圓映等人帳號明細│張 │1 │黃宗能│ │ │ │表 │ │ │ │ │ ├───┼─────────┼──┼──┼───┤ │ │B4-35 │客戶資料卡 │袋 │1 │黃宗能│ │ ├───┼─────────┼──┼──┼───┤ │ │B4-36 │孫實安等人資料表 │張 │1 │黃宗能│ │ ├───┼─────────┼──┼──┼───┤ │ │B4-37 │口線名單 │張 │1 │黃宗能│ │ ├───┼─────────┼──┼──┼───┼─────────┤ │B4-38 │劉宜頻付息帳冊 │本 │1 │黃宗能│為證人劉宜頻所有,│ │ │ │ │ │ │故不予沒收。 │ ├───┼─────────┼──┼──┼───┼─────────┤ │B4-151│點鈔機 │台 │1 │黃宗能│與本案有關,供收受│ │ │ │ │ │ │存款所用,且為被告│ │ │ │ │ │ │黃圓映所有,依刑法│ │ │ │ │ │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 │ │ │ │沒收。 │ ├───┼─────────┼──┼──┼───┼─────────┤ │B4-152│光碟片 │片 │2 │黃宗能│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 ├───┼─────────┼──┼──┼───┤何關聯,故不予沒收│ │B4-153│工藝品之前言介紹資│張 │1 │黃宗能│。 │ │ │料 │ │ │ │ │ ├───┼─────────┼──┼──┼───┤ │ │B4-154│工藝品原件照片 │冊 │1 │黃宗能│ │ └───┴─────────┴──┴──┴───┴─────────┘ 【附表十一之七】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58 頁,搜索地點:│ │新北市○○區○○街39之7 號5 樓)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B7-1 │記事本 │冊 │1 │黃宗能│記事本共2冊,起訴 │ ├───┼─────────┼──┼──┼───┤書誤載為1冊。 │ │B7-2 │記事本 │冊 │1 │黃宗能│記載黃宗能介紹的投│ │ │ │ │ │ │資人、投資金額、支│ │ │ │ │ │ │付利息金額等事項(│ │ │ │ │ │ │他字772卷㈡30頁背 │ │ │ │ │ │ │面)。 │ ├───┼─────────┼──┼──┼───┼─────────┤ │B7-3 │銀行匯款單 │頁 │55 │黃宗能│部分以匯款方式支付│ │ │ │ │ │ │利息予投資人(他字│ │ │ │ │ │ │772卷㈡30頁背面) │ │ │ │ │ │ │。 │ ├───┼─────────┼──┼──┼───┼─────────┤ │B7-4 │人員名冊 │頁 │30 │黃宗能│黃宗能介紹進入紅富│ │ │ │ │ │ │海投資的投資人(他│ │ │ │ │ │ │字772卷㈡30頁背面 │ │ │ │ │ │ │)。 │ ├───┼─────────┼──┼──┼───┼─────────┤ │B7-5 │記事條 │頁 │16 │黃宗能│黃宗能用以記載投資│ │ │ │ │ │ │人相關資料,匯款帳│ │ │ │ │ │ │號、投資人收到利息│ │ │ │ │ │ │的簽收單、投資人的│ │ │ │ │ │ │入金根條等(他字 │ │ │ │ │ │ │772卷㈡30頁背面) │ │ │ │ │ │ │。 │ ├───┼─────────┼──┼──┼───┼─────────┤ │B7-6 │人員金額紀錄表 │頁 │40 │黃宗能│黃宗能用以登記其介│ │ │ │ │ │ │紹的投資人相關事項│ │ │ │ │ │ │,包括姓名、金額、│ │ │ │ │ │ │期數、利息到期日等│ │ │ │ │ │ │(他字772卷㈡30頁 │ │ │ │ │ │ │背面)。 │ ├───┼─────────┼──┼──┼───┼─────────┤ │B7-7 │銀行存摺 │冊 │1 │黃宗能│ │ ├───┴─────────┴──┴──┴───┴─────────┤ │註:B7-1至B7-7物品所有人均非本案被告,故不予沒收。 │ └─────────────────────────────────┘ 【附表十一之八】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65 頁,搜索地點:│ │桃園縣蘆竹鄉○○村○○鄰○段28號9 樓)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C1-1 │陳千容之利息現金(│張 │62 │陳千容│劉宜頻於3月8日交付│ │ │千元鈔) │ │ │ │陳千容9萬元作為100│ │ │ │ │ │ │萬元一年的利息,已│ │ │ │ │ │ │取用2萬8千元,剩餘│ │ │ │ │ │ │6萬2千元(他字772 │ │ │ │ │ │ │卷㈠90頁背面)。 │ ├───┼─────────┼──┼──┼───┼─────────┤ │C1-2 │收單資料 │張 │1 │陳千容│2年前所做紀錄,表 │ │ │ │ │ │ │示需向名單上人員拿│ │ │ │ │ │ │「根條」,作為向系│ │ │ │ │ │ │爭道場領款依據(他│ │ │ │ │ │ │字772 卷㈠90頁背面│ │ │ │ │ │ │)。 │ ├───┴─────────┴──┴──┴───┴─────────┤ │註:以上物品所有人均非本案被告,故不予沒收。 │ └─────────────────────────────────┘ 【附表十一之九】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68 頁,搜索地點:│ │桃園縣平鎮市○○路300 巷6 之5 號9 樓)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C2-1 │客戶朋友名冊(單)│冊 │1 │黃嬋琴│互助會聯絡資料(他│ │ │ │ │ │ │字772卷㈠149頁)。│ ├───┼─────────┼──┼──┼───┼─────────┤ │C2-2 │客戶名冊資料(含入│冊 │1 │黃嬋琴│該三份資料與編號1 │ │ │會期) │ │ │ │資料一樣,入會紀錄│ │ │ │ │ │ │就是紀錄會員的入會│ ├───┼─────────┼──┼──┼───┤明細,這本不是我的│ │C2-3 │2008記事本 │小本│1 │黃嬋琴│,是會員交給我的資│ ├───┼─────────┼──┼──┼───┤料,入金明細做的比│ │C2-4 │會員入金利息紀錄 │本 │1 │黃嬋琴│較細,我已把它的會│ │ │ │ │ │ │員資料都謄入客戶朋│ │ │ │ │ │ │友名冊內(他字772 │ │ │ │ │ │ │卷㈠149頁)。 │ ├───┼─────────┼──┼──┼───┼─────────┤ │C2-5 │會員聚會研討紀錄 │本 │1 │黃嬋琴│聊天做紀錄的(他字│ │ │ │ │ │ │772卷㈠149頁)。 │ ├───┼─────────┼──┼──┼───┼─────────┤ │C2-6 │會員加光(存款)紀│冊 │1 │黃嬋琴│是0000-0000,我的 │ │ │錄一覽表 │ │ │ │會員繳費所做的紀錄│ │ │ │ │ │ │,每筆100萬元,有 │ │ │ │ │ │ │錢就繳交入會,每期│ │ │ │ │ │ │8個月,結束後會員 │ │ │ │ │ │ │繳多少就領回多少,│ │ │ │ │ │ │例如繳100萬元可以 │ │ │ │ │ │ │領利息6萬4千元,這│ │ │ │ │ │ │些錢都繳到新北市淡│ │ │ │ │ │ │水區的安泰登峰大樓│ │ │ │ │ │ │的劉宜頻(他字772 │ │ │ │ │ │ │卷㈠149頁)。 │ ├───┼─────────┼──┼──┼───┼─────────┤ │C2-7 │帳冊(存支紀錄) │冊 │2 │黃嬋琴│會員有存的錢多少我│ │ │ │ │ │ │們就紀錄多少,約94│ │ │ │ │ │ │年間會員入會所開立│ │ │ │ │ │ │的資料,我從當時開│ │ │ │ │ │ │始紀錄到97年(他字│ │ │ │ │ │ │772卷㈠149頁)。 │ ├───┼─────────┼──┼──┼───┼─────────┤ │C2-8 │上課資料 │冊 │1 │黃嬋琴│傳達給會員間互相身│ │ │ │ │ │ │心靈的學習(他字 │ │ │ │ │ │ │772卷㈠149頁)。 │ ├───┼─────────┼──┼──┼───┼─────────┤ │C2-9 │利息收據及合議(約│冊 │1 │黃嬋琴│收據5P、合議23P │ │ │) │ │ │ │會員入會繳交入會費│ │ │ │ │ │ │100萬的收據(他字 │ │ │ │ │ │ │772卷㈠150頁)。 │ ├───┼─────────┼──┼──┼───┼─────────┤ │C2-10 │現金新臺幣31萬6 千│封袋│4 │黃嬋琴│黃1封有3萬6千元、 │ │ │元 │ │ │ │魏美玲3封有28萬元 │ │ │ │ │ │ │。 │ │ │ │ │ │ │該些現金是做生活用│ │ │ │ │ │ │途(他字772卷㈠150│ │ │ │ │ │ │頁)。 │ ├───┴─────────┴──┴──┴───┴─────────┤ │註:以上物品所有人均非本案被告,故不予沒收。 │ └─────────────────────────────────┘ 【附表十一之十】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72 頁,搜索地點:│ │新竹市○○里○○路98號)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1-1 │筆記本 │冊 │3 │彭文正│有2冊記載彭文正介 │ │ │ │ │ │ │紹加入邱瑞梅的投資│ │ │ │ │ │ │方案的人員(他字 │ │ │ │ │ │ │772卷㈠72頁)。 │ ├───┼─────────┼──┼──┼───┼─────────┤ │1-2 │通訊錄 │冊 │2 │彭文正│彭文正家中平常所用│ │ │ │ │ │ │的通訊錄與名片本(│ │ │ │ │ │ │他字772卷㈠72頁) │ │ │ │ │ │ │。 │ ├───┼─────────┼──┼──┼───┼─────────┤ │1-3 │投資相關資料 │疊 │1 │彭文正│由邱瑞梅提供空白表│ │ │ │ │ │ │格給彭文正,除要求│ │ │ │ │ │ │彭文正找人參加說明│ │ │ │ │ │ │會外,主要是由彭文│ │ │ │ │ │ │正協助邱瑞梅統計參│ │ │ │ │ │ │加人數、車輛(他字│ │ │ │ │ │ │772卷㈠72頁)。 │ ├───┼─────────┼──┼──┼───┼─────────┤ │1-4 │投資人名單資料 │疊 │1 │彭文正│記載人員都是由彭文│ │ │ │ │ │ │正介紹到邱瑞梅處參│ │ │ │ │ │ │加投資定存方案,但│ │ │ │ │ │ │有實際參加彭文正不│ │ │ │ │ │ │知道(他字772卷㈠ │ │ │ │ │ │ │72頁)。 │ ├───┼─────────┼──┼──┼───┼─────────┤ │1-5 │投資人空白表格 │疊 │1 │彭文正│該表格由邱瑞梅提供│ │ │ │ │ │ │,作為記載參加邱瑞│ │ │ │ │ │ │梅投資定存方案人員│ │ │ │ │ │ │之資料(他字772卷 │ │ │ │ │ │ │㈠72頁)。 │ ├───┴─────────┴──┴──┴───┴─────────┤ │註:以上物品所有人均非本案被告,故不予沒收。 │ └─────────────────────────────────┘ 【附表十一之十一】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75 頁,搜索地點:│ │新竹市○區○○里○○鄰○○路○段11巷12號4 樓)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2-1 │會員名冊 │張 │7 │戴玉晴│會員的資本資料(他│ │ │ │ │ │ │字772卷㈠21頁背面 │ │ │ │ │ │ │)。 │ ├───┼─────────┼──┼──┼───┼─────────┤ │2-2 │會員基資及管理名冊│頁 │7 │戴玉晴│戴玉晴下線的基本資│ │ │ │ │ │ │料及相關管理名單,│ │ │ │ │ │ │名單中「加強」或「│ │ │ │ │ │ │特別管理者」是家人│ │ │ │ │ │ │不知道或曾與家人因│ │ │ │ │ │ │投資紅富海有過爭執│ │ │ │ │ │ │(他字772卷㈠21頁 │ │ │ │ │ │ │背面)。 │ ├───┼─────────┼──┼──┼───┼─────────┤ │2-3 │支付利息名冊 │頁 │12 │戴玉晴│戴玉晴下線每人投資│ │ │ │ │ │ │額金額及何時支付利│ │ │ │ │ │ │息之紀錄(他字772 │ │ │ │ │ │ │卷㈠21頁背面)。 │ ├───┼─────────┼──┼──┼───┼─────────┤ │2-4 │客戶名冊 │頁 │12 │戴玉晴│下線資本資料,包括│ │ │ │ │ │ │姓名、身分證字號、│ │ │ │ │ │ │生日、地址、介紹人│ │ │ │ │ │ │、首次加入日期等(│ │ │ │ │ │ │他字772 卷㈠21頁背│ │ │ │ │ │ │面)。 │ ├───┼─────────┼──┼──┼───┼─────────┤ │2-5 │簽卡 │張 │6 │戴玉晴│戴玉晴代領下線的利│ │ │ │ │ │ │息簽收卡,再給下線│ │ │ │ │ │ │領取後並要下線簽名│ │ │ │ │ │ │,最後再繳回紅富海│ │ │ │ │ │ │(他字772卷㈠21頁 │ │ │ │ │ │ │背面)。 │ ├───┼─────────┼──┼──┼───┼─────────┤ │2-6 │筆記本 │本 │6 │戴玉晴│戴玉晴用以記載下線│ │ │ │ │ │ │基本資料、支付利息│ │ │ │ │ │ │、日期的筆記本(他│ │ │ │ │ │ │字772卷㈠22頁)。 │ ├───┼─────────┼──┼──┼───┼─────────┤ │2-7 │現金(下線費用) │元 │9萬 │戴玉晴│起訴書誤載為9 千元│ │ │ │ │ │ │(9000),戴曉慧委│ │ │ │ │ │ │託戴玉晴代領的9 萬│ │ │ │ │ │ │元利息錢及利息簽卡│ │ │ │ │ │ │(他字772 卷㈠22頁│ │ │ │ │ │ │)。 │ ├───┼─────────┼──┼──┼───┼─────────┤ │2-8 │信封袋 │袋 │1 │戴玉晴│戴玉晴之前裝給下線│ │ │ │ │ │ │利息錢所用的信封袋│ │ │ │ │ │ │(他字772卷㈠22頁 │ │ │ │ │ │ │)。 │ ├───┴─────────┴──┴──┴───┴─────────┤ │註:以上物品所有人均非本案被告所有,故不予沒收。 │ └─────────────────────────────────┘ 【附表十一之十二】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80 頁,搜索地點:│ │新竹市○○路○段459 巷4 弄9 號)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一 │徐欽水、徐彭月嬌郵│本 │2 │徐欽水│ │ │ │局、農會存摺 │ │ │ │ │ ├───┴─────────┴──┴──┴───┴─────────┤ │註:以上物品所有人均非本案被告,故不予沒收。 │ └─────────────────────────────────┘ 【附表十一之十三】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84 頁,搜索地點:│ │苗栗縣頭份鎮○○路555 之2 號)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E1-1 │教戰守則㈠ │本 │1 │由上興│供系爭道場營運資料│ │ │ │ │ │里里長│,與本案有關,供犯│ │ │ │ │ │陳仁成│罪所用,且為被告黃│ │ │ │ │ │陪同搜│圓映所有,依刑法第│ │ │ │ │ │索並於│38條第1 項第2 款沒│ │ │ │ │ │目錄表│收。 │ │ │ │ │ │簽名(│ │ │ │ │ │ │下同)│ │ ├───┼─────────┼──┼──┼───┤ │ │E1-2 │教戰守則㈡ │本 │1 │ │ │ ├───┼─────────┼──┼──┼───┤ │ │E1-3 │值日表 │張 │1 │ │ │ ├───┼─────────┼──┼──┼───┤ │ │E1-4 │組織架構 │張 │1 │ │ │ ├───┼─────────┼──┼──┼───┤ │ │E1-5 │入金注意事項 │張 │1 │ │ │ ├───┼─────────┼──┼──┼───┤ │ │E1-6 │電話簿 │本 │1 │ │ │ ├───┼─────────┼──┼──┼───┤ │ │E1-7 │開會紀錄簿 │本 │1 │ │ │ ├───┼─────────┼──┼──┼───┤ │ │E1-8 │筆記本㈠ │本 │1 │ │ │ ├───┼─────────┼──┼──┼───┤ │ │E1-9 │筆記本㈡ │本 │1 │ │ │ ├───┼─────────┼──┼──┼───┤ │ │E1-10 │空白客戶資料表㈠ │本 │1 │ │ │ ├───┼─────────┼──┼──┼───┤ │ │E1-11 │空白客戶資料表㈡ │本 │1 │ │ │ └───┴─────────┴──┴──┴───┴─────────┘ 【附表十一之十四】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88 頁,搜索地點:│ │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169 號)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E2-1 │邱瑞梅筆記本 │本 │1 │邱瑞梅│該筆記係邱瑞梅所有│ │ │ │ │ │ │,瑞貞等人是邱瑞梅│ │ │ │ │ │ │的客戶,其上編號是│ │ │ │ │ │ │他們投資紅富海公司│ │ │ │ │ │ │每個單位的編號(他│ │ │ │ │ │ │字772 卷㈡53頁背面│ │ │ │ │ │ │)。 │ ├───┼─────────┼──┼──┼───┼─────────┤ │E2-2 │邱瑞梅筆記本(出入│本 │1 │邱瑞梅│該筆記係邱瑞梅所有│ │ │金帳冊) │ │ │ │(他字772卷㈡53頁 │ │ │ │ │ │ │背面)。 │ ├───┼─────────┼──┼──┼───┼─────────┤ │E2-3 │邱瑞梅筆記資料 │張 │4 │邱瑞梅│記載李明順等投資人│ │ │ │ │ │ │的投資金額等資料(│ │ │ │ │ │ │他字772卷㈡54頁) │ │ │ │ │ │ │。 │ ├───┼─────────┼──┼──┼───┼─────────┤ │E2-4 │邱瑞梅工作報告與開│冊 │1 │邱瑞梅│紅富海公司頭份分公│ │ │會紀錄 │ │ │ │司「開講」的內容及│ │ │ │ │ │ │資料(他字772卷㈡ │ │ │ │ │ │ │54頁)。 │ ├───┼─────────┼──┼──┼───┼─────────┤ │E2-5 │邱瑞梅客戶聯絡資料│冊 │1 │邱瑞梅│起訴書疑似漏未記載│ │ │ │ │ │ │。 │ │ │ │ │ │ │部分是邱瑞梅與投資│ │ │ │ │ │ │人的聯絡電話、投資│ │ │ │ │ │ │人資料卡,部分為邱│ │ │ │ │ │ │瑞梅親友聯絡電話(│ │ │ │ │ │ │他字772卷㈡54頁) │ │ │ │ │ │ │。 │ ├───┼─────────┼──┼──┼───┼─────────┤ │E2-6 │組織架構圖 │張 │16 │邱瑞梅│ │ ├───┼─────────┼──┼──┼───┼─────────┤ │E2-7 │邱瑞梅支付下線利息│冊 │1 │邱瑞梅│該表係邱瑞梅支付投│ │ │等資料 │ │ │ │資人利息的統計表,│ │ │ │ │ │ │另外還有不續存付兌│ │ │ │ │ │ │的數額(他字772卷 │ │ │ │ │ │ │㈡54頁背面)。 │ ├───┼─────────┼──┼──┼───┼─────────┤ │E2-8㈠│邱瑞梅客戶入金利息│冊 │1 │邱瑞梅│該邱瑞梅客戶入金利│ │ │名冊㈠ │ │ │ │息名冊㈠至㈥係記載│ ├───┼─────────┼──┼──┼───┤邱瑞梅客戶投資日期│ │E2-8㈡│邱瑞梅客戶入金利息│冊 │1 │邱瑞梅│、金額及領取利息的│ │ │名冊㈡ │ │ │ │金額、日期等資料(│ ├───┼─────────┼──┼──┼───┤他字772卷㈡54頁背 │ │E2-8㈢│邱瑞梅客戶入金利息│冊 │1 │邱瑞梅│面)。 │ │ │名冊㈢ │ │ │ │ │ ├───┼─────────┼──┼──┼───┤ │ │E2-8㈣│邱瑞梅客戶入金利息│冊 │1 │邱瑞梅│ │ │ │名冊㈣ │ │ │ │ │ ├───┼─────────┼──┼──┼───┤ │ │E2-8㈤│邱瑞梅客戶入金利息│冊 │1 │邱瑞梅│ │ │ │名冊㈤ │ │ │ │ │ ├───┼─────────┼──┼──┼───┤ │ │E2-8㈥│邱瑞梅客戶入金利息│冊 │1 │邱瑞梅│ │ │ │名冊㈥ │ │ │ │ │ ├───┼─────────┼──┼──┼───┼─────────┤ │E2-9 │邱瑞梅下線投資金額│冊 │1 │邱瑞梅│該表格係早期投資人│ │ │及期限表 │ │ │ │經濟狀況較好時沒有│ │ │ │ │ │ │將利息領回,邱瑞梅│ │ │ │ │ │ │將此情形紀錄下來,│ │ │ │ │ │ │後來經濟狀況較差才│ │ │ │ │ │ │開始領利息(他字 │ │ │ │ │ │ │772卷㈡54頁背面) │ │ │ │ │ │ │。 │ ├───┴─────────┴──┴──┴───┴─────────┤ │註:以上物品所有人均非本案被告,故不予沒收。 │ └─────────────────────────────────┘ 【附表十一之十五】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301 號偵查卷第293 頁,搜索地點:│ │苗栗縣頭份鎮○○里○ 鄰○○路83巷100 號) │ ├───┬─────────┬──┬──┬───┬─────────┤ │編號 │ 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備註 │ ├───┼─────────┼──┼──┼───┼─────────┤ │E3-1 │名冊 │本 │1 │由蘇仁│該名冊係蘇仁生為了│ │ │ │ │ │生之妻│解投資人將於何時投│ │ │ │ │ │蕭愛麗│資期滿,方便蘇仁生│ │ │ │ │ │陪同搜│於投資人投資期滿時│ │ │ │ │ │索並在│將資金領出(他字 │ │ │ │ │ │目錄表│772卷㈠139頁)。 │ │ │ │ │ │簽名(│ │ │ │ │ │ │下同。│ │ │ │ │ │ │) │ │ ├───┼─────────┼──┼──┼───┼─────────┤ │E3-2 │蘇仁生存摺 │本 │1 │ │該筆記本係蘇仁生記│ │ │ │ │ │ │載投資人相關資料所│ │ │ │ │ │ │用(他字772卷㈠139│ │ │ │ │ │ │頁)。 │ ├───┼─────────┼──┼──┼───┼─────────┤ │E3-3 │筆記本 │本 │1 │ │95年10月27日有一筆│ │ │ │ │ │ │99萬元款項,該款項│ │ │ │ │ │ │係蘇仁生介紹近來的│ │ │ │ │ │ │投資人楊尚貴轉存給│ │ │ │ │ │ │蘇仁生投資款項後,│ │ │ │ │ │ │蘇仁生隨即領出該資│ │ │ │ │ │ │金,以現金方式交付│ │ │ │ │ │ │給紅富海公司(他字│ │ │ │ │ │ │772卷㈠139頁)。 │ ├───┴─────────┴──┴──┴───┴─────────┤ │註:以上物品所有人均非本案被告,故不予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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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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