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6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昆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6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瑞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瑞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貳點零參陸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於①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3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3年確定,嗣因緩刑期內因施用毒品案件(即下述②),經本院判刑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7號撤銷緩刑之宣告;②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③96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8月確定;④96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3月確定;⑤96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⑥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 日、1月又15日確定;第②、③、④案件復經減刑,而與第⑤、⑥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於98年6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並付保護管束,嗣於99年1月9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徒刑之執行完畢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仍未斷除毒癮,再度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為2.0369公克),係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所剩餘,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前開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6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