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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昆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福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福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2年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 ㈠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投刑簡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①案);㈡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②案);㈢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 年度易字第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③案);

㈣97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④案);㈤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⑤案);㈥98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下稱第⑥案);㈦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下稱第⑦案);㈧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⑧案)。上開第①至④、⑧案,繼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9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第⑤至⑦案,繼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其於97年10月31日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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