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平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43、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平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金嗓電腦點唱機壹臺、點歌本壹本、遙控器壹支均沒收;又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金嗓電腦點唱機、點歌鍵盤各壹臺、點歌本壹本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李平和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7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於96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李平和係址設雲林縣大埤鄉○○路00號「寶徠影音企業社」之負責人,以出租電腦伴唱機及伴唱相關設備為業,其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歌曲係屬長欣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欣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長欣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出租,竟為出租其所有之電腦伴唱機予經營卡拉OK業者以獲利,未經長欣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分別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㈠100年1月1日,與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歡樂城小吃部」之負責人廖慶舜(涉案部分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簽立電腦伴唱機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6 千元,由李平和出租金嗓牌電腦伴唱機1 臺及歌曲予廖慶舜所經營之「歡樂城小吃部」使用,李平和再於該日起至同年8 月21日間,先以網際網路連結「狐狸音樂網」,下載如附表一所示音樂著作之MIDI檔(即電腦伴唱機所適用之檔案格式),再重製儲存記憶卡中,復前往「歡樂城小吃部」店內將記憶卡置入電腦伴唱機之對拷機,以新增或複製之方式,接續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著作,而將之出租予「歡樂城小吃部」資為伴唱歌曲使用,藉以向廖慶舜收取每月6千元之租金。嗣因長欣公司於100年8月21日派員至上開店內蒐證並報警,經警方於100年12月1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歡樂城小吃部」搜索查獲,並扣得金嗓電腦點唱機1臺、點歌本1本及遙控器1 支,而悉上情。㈡100年2月1日,與址設草屯鎮成功路一段182號「金冠歡唱俱樂部」之負責人洪素華(涉案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4661號另為不起訴處分)簽立電腦伴唱機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為4 千元,由李平和出租金嗓牌電腦伴唱機1 臺及歌曲予洪素華所經營之「金冠歡唱俱樂部」使用,李平和再於該日起至同年8 月29日間,以上述相同方式,接續重製如附表二所示之音樂著作至電腦伴唱機中,而將之出租予「金冠歡唱俱樂部」資為伴唱歌曲使用,藉以向洪素華收取每月4 千元之租金。嗣因長欣公司於100年8月29日派員至上開店內蒐證並報警,經警方於100 年12月1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金冠歡唱俱樂部」搜索查獲,並扣得金嗓電腦點唱機、點歌鍵盤各1 臺、點歌本1本,而悉上情。 二、案經長欣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平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平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歡樂城小吃部」員工詹景評、黃玉珊、「金冠歡唱俱樂部」負責人洪素華、長欣公司告訴代理人陳學賢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本院100 年聲搜字第126、128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勘查現場照片、音樂著作讓渡書、詞曲授權書、授權證明書、詞曲買斷讓渡書、詞曲賣斷讓渡書、音樂著作讓與合約書、「歡樂城小吃部」營利事業登記查詢資料、「金冠歡唱俱樂部」營利事業登記查詢資料、出貨單、電腦MIDI租賃合約書、蒐證報告資料表、高雄市政府99年1月22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及扣案金嗓電腦點唱機2 臺、點歌鍵盤1臺、點歌本2本、遙控器1 支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平和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既係規定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則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租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出租而重製之規定處罰,不另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分別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之時地所為之重製行為,係分別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單一犯意,先後多次就單一卡拉OK店家接續重製如附表㈠、㈡所示之音樂著作而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僅為各次犯罪行為之一部,其就單一卡拉OK店家所為各重製行為間之獨立性極低,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依社會通念無法強行分開,故應以接續犯而分別論以一罪。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不論承租伴唱機店家之營業地點、負責人均不相同,且各次承租營業地點擺放伴唱機臺及灌錄歌曲,均須與不同之場地負責人另行洽談承租契約及支付租金,始克完成,各個行為顯可區隔,且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行,其本質上未必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該條犯罪構成要件之文義觀之,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各該犯罪係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被告上開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如前述之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竟以上開方式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致他人權益受有相當損害,所為並無可取,迄今復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犯後已知坦認犯罪之態度,暨被告不法重製他人著作之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㈤末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金嗓電腦點唱機2臺、點歌鍵盤1臺、點歌本2本、遙控器1支,均係被告所有,且該等物品係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余 富 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 ┌──┬───────┬──────────────┐ │編號│ 歌曲名稱 │ 專屬授權期間 │ ├──┼───────┼──────────────┤ │ 1 │ 傷心的喜酒 │99年12月7日至100年12月6日 │ ├──┼───────┼──────────────┤ │ 2 │ 牽袂條的手 │99年12月7日至100年12月6日 │ ├──┼───────┼──────────────┤ │ 3 │ 嘸甘 │100年2月17日至101年4月14日 │ ├──┼───────┼──────────────┤ │ 4 │ 煞 │100年2月24日至101年5月14日 │ ├──┼───────┼──────────────┤ │ 5 │ 慣習 │99年12月14日至100年12月13日 │ ├──┼───────┼──────────────┤ │ 6 │ 愛你辣 │99年9月30日至100年12月14日 │ ├──┼───────┼──────────────┤ │ 7 │ 玄武英雄 │99年12月7日至100年12月6日 │ ├──┼───────┼──────────────┤ │ 8 │ 辜負你的愛 │100年2月24日至101年6月14日 │ ├──┼───────┼──────────────┤ │ 9 │ 愛阮 │100年4月7日至101年7月14日 │ └──┴───────┴──────────────┘ 附表二: ┌──┬───────┬──────────────┐ │編號│ 歌曲名稱 │ 專屬授權期間 │ ├──┼───────┼──────────────┤ │ 1 │ 解答 │100年5月15日至101年5月14日 │ ├──┼───────┼──────────────┤ │ 2 │ 牽袂條的手 │99年12月7日至100年12月6日 │ ├──┼───────┼──────────────┤ │ 3 │ 麻煩 │99年10月7日至101年1月14日 │ ├──┼───────┼──────────────┤ │ 4 │ 嘸甘 │100年2月17日至101年4月14日 │ ├──┼───────┼──────────────┤ │ 5 │ 幸福台北市 │100年3月15日至101年3月14日 │ ├──┼───────┼──────────────┤ │ 6 │ 圍巾 │99年10月7日至101年1月14日 │ ├──┼───────┼──────────────┤ │ 7 │ 愛你辣 │99年9月30日至100年12月14日 │ ├──┼───────┼──────────────┤ │ 8 │ 嗶嗶嗶 │99年9月30日至100年12月14日 │ ├──┼───────┼──────────────┤ │ 9 │ 傷心的喜酒 │99年12月7日至100年12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