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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35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投刑簡字第35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41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二號、一三六四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附表一所示之印文、署押、附表二所示未扣案之印章,及附表三所示未扣案變造之「丙○○」、「乙○○」國民身分證影本各壹張,及變造之「蔡清富」、「謝文恩」國民身分證上所貼之甲○○、謝耀禧照片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事實部分應補充『被告於九十年間因犯贓物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七四號判決無罪,嗣檢察官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甫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外,餘均引用

二、核被告甲○○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甲○○與同案被告謝耀禧(已審結)、莊訓達(俟其到案後再行審結)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印章、印文、署押,為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的階段行為;被告等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後及變造附表三所示之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甲○○與同案被告莊訓達、謝耀禧及冒用『李雲強』名義領件之不詳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甲○○與同案被告莊訓達、謝耀禧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前因犯贓物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七四號判決無罪,嗣檢察官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甫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足見具有悔意,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附表一、二所示之印章、印文、署押,係偽造,附表二之印章雖未據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三所示變造之「丙○○」、「乙○○」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張及變造之「蔡清富」、「謝文恩」國民身分證上所貼被告甲○○、共犯謝耀禧之照片各一張,均係被告甲○○與共犯所有,並供渠等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明在卷,雖未據扣案,然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為免將來再遭供非法使用,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本件檢察官原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表示願受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科刑,檢察官亦當庭向本院為如此之求刑,本院認

既依檢察官求刑及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對本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判決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一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檢察官之請求核屬公允及適當,爰判處其求處之刑。又本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文書名稱    │被偽造名義人          │偽造印│偽造│
│    │            │(或公司)            │文數  │署押│
│    │            │                      │      │數  │
├──┼──────┼───────────┼───┼──┤
│    │亞太生活資訊│丙○○                │一枚  │    │
│一  │館有限公司設│亞太生活資訊館有限公司│二枚  │    │
│    │立登記申請書│                      │      │    │
├──┼──────┼───────────┼───┼──┤
│二  │亞太生活資訊│丙○○                │四枚  │一枚│
│    │館有限公司章│乙○○                │一枚  │一枚│
│    │程          │亞太生活資訊館有限公司│五枚  │    │
├──┼──────┼───────────┼───┼──┤
│三  │亞太生活資訊│丙○○                │二枚  │一枚│
│    │館有限公司股│乙○○                │一枚  │一枚│
│    │東同意書    │亞太生活資訊館有限公司│一枚  │    │
├──┼──────┼───────────┼───┼──┤
│三  │公司設立登記│丙○○                │一枚  │    │
│    │預查名稱申請│                      │      │    │
│    │書          │                      │      │    │
├──┼──────┼───────────┼───┼──┤
│四  │委託書      │鐘志名                │一枚  │    │
│    │            │丙○○                │一枚  │    │
│    │            │安和會計事務所        │一枚  │    │
│    │            │亞太生活資訊館有限公司│一枚  │    │
│    │            │                      │      │    │
│    │            │                      │      │    │
├──┼──────┼───────────┼───┼──┤
│五  │亞太生活資訊│鐘志名                │一枚  │一枚│
│    │館有限公司設│安和會計事務所        │一枚  │    │
│    │立登記資本額│亞太生活資訊館有限公司│一枚  │    │
│    │查核報告書  │                      │      │    │
├──┼──────┼───────────┼───┼──┤
│六  │亞太生活資訊│鐘志名                │二枚  │    │
│    │館有限公司設│安和會計事務所        │一枚  │    │
│    │立登記股東繳│丙○○                │一枚  │    │
│    │納股款明細表│亞太生活資訊館有限公司│一枚  │    │
├──┼──────┼───────────┼───┼──┤
│七  │亞太生活資訊│鐘志名                │四枚  │    │
│    │館有限公司資│安和會計事務所        │一枚  │    │
│    │產負債表    │丙○○                │一枚  │    │
│    │            │亞太生活資訊館有限公司│一枚  │    │
├──┼──────┼───────────┼───┼──┤
│八  │亞太生活資訊│丙○○                │一枚  │    │
│    │館有限公籌備│亞太生活資訊館有限公司│一枚  │    │
│    │處於三信商業│鐘志名                │一枚  │    │
│    │銀行信義分行│安和會計事務所        │一枚  │    │
│    │之存款證明  │                      │      │    │
├──┼──────┼───────────┼───┼──┤
│九  │董事長願任同│丙○○                │一枚  │一枚│
│    │意書        │亞太生活資訊館有限公司│一枚  │    │
├──┼──────┼───────────┼───┼──┤
│十  │亞太生活資訊│丙○○                │三枚  │    │
│    │館有限公司設│亞太生活資訊館有限公司│四枚  │    │
│    │立登記表    │                      │      │    │
├──┼──────┼───────────┼───┼──┤
│十一│經濟部中部辦│丙○○                │一枚  │    │
│    │室公司登記領│亞太生活資訊館有限公司│一枚  │    │
│    │件單        │李雲強                │一枚  │    │
└──┴──────┴───────────┴───┴──┘
附表二
┌──┬─────────────────────────┐
│一  │偽造之丙○○、乙○○、鐘志名、李雲強、亞太生活資訊│
│    │館有限公司、安和會計事務所印章各一枚              │
└──┴─────────────────────────┘
附表三
┌──┬─────────────────────────┐
│編號│名                                              稱│
├──┼─────────────────────────┤
│一  │變造之丙○○及乙○○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張          │
├──┼─────────────────────────┤
│二  │變造之蔡清富及謝文恩國民身分證各一張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350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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