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吳尚臻
- 被上訴人
-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蓁蓁
- 訴訟代理人
- 李英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07年度投小字第15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下列5款情形之一者而言:(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並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參照)。是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非以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且對原判決違背法令之事實為具體之指摘者,應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沒有付款之必要,被上訴人並無收據、並無管理,何來要上訴人管理,上訴人前已付8萬3,462元,又1至20年沒催告之管理費,為何不催收告法院?被上訴人所要求的管理費都已超過5年以上,第1件超過10多年,上訴人應依據民法第126條不予繳納管理費。上訴人只到法院幾分鐘一次,就被判敗訴。且上訴人不是債務人,法院寫債務人應更正云云。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經查:
㈠按小額訴訟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8條載有明文。查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始提出利息罹於時效之抗辯,核屬新攻擊防禦方法,於法不合,且原審亦無違背法令致上訴人未能提出之情形,本院自不得審酌,先予敘明。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除提出時效抗辯之新攻擊防禦方法,本院不得審酌外,核其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復未指明所違背之法規、法則、司法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且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自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爰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