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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0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錢衍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100號

                   100年度訴字第29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明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5231、10083號)暨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29017號),因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

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鍾明德所犯如主文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所示之刑及各沒收如主文附表「沒收」欄所示之物。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主文附表「沒收」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鍾明德㈠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㈡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簡字第2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㈠㈡㈢3 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95 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8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與上開㈠㈡㈢3 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7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縮刑期滿日期為100 年9月2 日,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於假釋期間仍不知心生警惕,竟仍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鍾明德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虱目仔」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國民身分證影本、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駕駛執照〉、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虱目仔」於不詳時、地,將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高安玟、曾瑞傑、盧天恩、葉明樹、楊偉宏、洪啟雄、吳錫賢及顏鈴婷等人之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影本,換貼照片並變更其上資料後再行影印,另於98年12月上旬某日,在臺北縣中和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下同)忠孝街58巷28之2 號,提供上開高安玟等人已變造完成之身分證件、駕駛執照影本及名片等資料,交予鍾明德,鍾明德收受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在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簽名」欄,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高安玟」、「曾瑞傑」、「盧天恩」之署名,而偽造表示高安玟等人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連同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本,並持之加以行使,致附表一所示各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附表一所示各該銀行之信用卡予鍾明德,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高安玟、曾瑞傑、盧天恩及各該銀行審核信用卡申請之正確性。

㈡鍾明德為領取曾瑞傑之掛號信件,乃於99年1 月上旬某日,委由臺北縣新店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區,下同)北宜路1 段某刻印店之某不知情成年人,偽造曾瑞傑之印章1枚。

㈢鍾明德為領取盧天恩之掛號信件,乃於99年1 月下旬某日,委由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某刻印店之某不知情成年人,偽造盧天恩之印章1 枚。

㈣鍾明德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日期,在臺北縣新店市○○路359 之1 號6 樓住處,分別於如附表五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曾瑞傑」、「盧天恩」、「葉明樹」「楊偉宏」「洪啟雄」、「吳錫賢」、「顏玲婷」之署名,而偽造表示曾瑞傑等人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連同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證件影本,郵寄予如附表五所示之銀行而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曾瑞傑等人及各該銀行審核信用卡申請之正確性;然因各該銀行嗣發覺有異而未核發卡片。

㈤鍾明德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臺北縣新店市○○路359 之1 號6 樓住處,於如附表六所示之申辦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偽造如附表六所示「曾瑞傑」、「盧天恩」、「葉明樹」「楊偉宏」「洪啟雄」「顏玲婷」之署名,而偽造表示曾瑞傑等人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連同如附表六所示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欲郵寄予如附表六所示之申辦銀行,足以生損害於曾瑞傑等人及各該發卡銀行審核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然鍾明德未及寄出該等申請書,即經警查獲。

㈥鍾明德取得附表一所示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即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二⑴編號14、16;附表三⑵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連結網際網路至網路信用卡特約商店網頁後,在網頁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上,分別假冒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高安玟、曾瑞傑名義購買付款,併將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等資料輸入申購網頁空白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畫面,並表明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將前開網頁上所顯示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輸予網路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之意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高安玟、曾瑞傑、發卡銀行及各該網路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鍾明德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發卡銀行信用卡之背面偽造「高安玟」、「曾瑞傑」、「盧天恩」之署名,而偽造表示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信用卡用意之私文書,並啟用該等信用卡後,即獨自於如附表二⑴編號1 至13、15、17、⑵編號1 至4 、⑶編號1 、6 至9 、⑷編號3 、4 、⑸編號1 至5 ;附表三⑴編號1 至9、⑵編號2 至8 、11 、12;附表四⑴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或個別持該等信用卡而以高安玟等人之名義刷卡購物,並於各次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 式2 聯,該簽帳單為熱感應式,僅特約商店存根聯需簽名,無複寫)「顧客簽名」欄內偽造如附表二、三、四所示高安玟、曾瑞傑、盧天恩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偽造之署名,偽造高安玟等人確認購買物品及消費金額之不實信用卡簽帳單,並連同該等信用卡,持以向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使該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並分別交付如附表二⑴編號1 至13 、15 、17、⑵編號1 至4 、⑶編號1 、編號6 至9 、⑷編號3 、4 、⑸編號1 至5 ;附表三⑴編號1 至9 、⑵編號2 至8 、編號11、12;附表四⑴編號1 至4 所示金額之貨品,且使該等發卡銀行因而於各該特商店請款時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予各特約商店,均足以生損害於高安玟、曾瑞傑、盧天恩、發卡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㈦鍾明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有如附表二、三所示發卡銀行具預借現金功能之信用卡,於如附表二⑶編號2至5、⑷編號1、2;附表三⑵編號9 、10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或個別自附表二⑶編號2至5、⑷編號1、2;附表三⑵編號9 、10所示銀行自動櫃員機,輸入信用卡號、信用卡貸款密碼及預借現金數額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使該自動櫃員機之付款設備辨識系統誤認係高安玟、曾瑞傑本人所為,而由鍾明德取得如附表二⑶編號2至5、⑷編號1、2;附表三⑵編號9、10所示之金額。

㈧鍾明德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虱目仔」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日期,由「虱目仔」持如附表七所示之偽造證件,前往如附表七所示之地點,假冒「葉明樹」之名義分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表示欲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之意思,而在附表七所示申請書之申請者簽名欄或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欄位內,偽造「葉明樹」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申請書、同意書,並持以向附表七所示之通訊行行使,使該等通訊行人員誤信為葉明樹本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因而陷於錯誤同意為葉明樹向如附表七所示之台灣大哥大公司、亞太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各1 枚予「虱目仔」(犯罪時間、地點、偽造之文書、偽造署押均詳如附表七所示),足以生損害於葉明樹及台灣大哥大公司、亞太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申請管理之正確性。

㈨鍾明德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八所示之日期,持如附表八所示之偽造證件,前往如附表八所示之地點,假冒「高安玟」之名義分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統一超商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超商電信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表示欲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之意思,而在附表八所示申請書之申請者簽名欄或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欄位內,偽造「高安玟」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申請書、同意書,並持以向附表八所示之整合行銷中心、超商門市及營運處行使,使該等整合行銷中心、超商門市及營運處人員誤信為高安玟本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因而陷於錯誤同意為高安玟向如附表八所示之遠傳電信公司、統一超商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八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如附表八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各1 枚予鍾明德(犯罪時間、地點、偽造之文書、偽造署押均詳如附表八所示)。嗣鍾明德取得如附表八所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後,即自附表八所示之使用期間,接續多次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以對外通信,致遠傳電信公司、統一超商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公司之通信系統誤以為係高安玟所為,而提供相關電信服務,詐取通信免繳納如附表八所示之通話費用及月租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下同)31,934元,並足以生損害於高安玟及遠傳電信公司、統一超商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申請管理之正確性。

㈩鍾明德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九所示之日期,持如附表九所示之偽造證件,前往如附表九所示之地點,假冒「何冠毅」之名義分別向統一超商公司、遠傳電信公司表示欲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之意思,而在附表九所示申請書之申請者簽名欄或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欄位內,偽造「何冠毅」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申請書、同意書,並持以向附表九所示之超商門市、特約服務中心行使,使該等超商門市、特約服務中心人員誤信為何冠毅本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因而陷於錯誤同意為何冠毅向如附表九所示之統一超商公司、遠傳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九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如附表九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各1 枚予鍾明德(犯罪時間、地點、偽造之文書、偽造署押均詳如附表九所示)。嗣鍾明德取得如附表九所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後,即自附表九所示之使用期間,接續多次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以對外通信,致統一超商公司、遠傳電信公司之通信系統誤以為係何冠毅所為,而提供相關電信服務,詐取通信免繳納如附表九所示之通話費用及月租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18,561元,並足以生損害於何冠毅及統一超商公司、遠傳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申請管理之正確性。鍾明德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十所示之日期,持如附表十所示之偽造證件,前往如附表十所示之地點,假冒「吳錫賢」之名義分別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遠傳電信公司表示欲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之意思,而在附表十所示申請書之申請者簽名欄或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欄位內,偽造「吳錫賢」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申請書、同意書,並持以向附表十所示之電信公司、整合行銷公司行使,使該等電信公司、整合行銷公司人員誤信為吳錫賢本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因而陷於錯誤同意為吳錫賢向如附表十所示之亞太電信公司、遠傳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十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如附表十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各1 枚予鍾明德(犯罪時間、地點、偽造之文書、偽造署押均詳如附表十所示)。嗣鍾明德取得如附表十所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後,即自附表十所示之使用期間,接續多次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以對外通信,致亞太電信公司、遠傳電信公司之通信系統誤以為係吳錫賢所為,而提供相關電信服務,詐取通信免繳納如附表十所示之通話費用及月租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33,707元,並足以生損害於吳錫賢及亞太電信公司、遠傳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申請管理之正確性。鍾明德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日期,持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偽造證件,前往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地點,假冒「葉明樹」之名義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表示欲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之意思,而在附表十一所示申請書之申請者簽名欄或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欄位內,偽造「葉明樹」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申請書、同意書,並持以向附表十一所示之通訊行行使,使該通訊行人員許馨云誤信為葉明樹本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因而陷於錯誤同意為葉明樹向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枚及市價8,000 元之NOKIA廠牌5530型手機1 支予鍾明德(犯罪時間、地點、偽造之文書、偽造署押均詳如附表十一所示)。嗣鍾明德取得如附表十一所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後,即自附表十一所示之使用期間,接續多次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以對外通信,致台灣大哥大公司之通信系統誤以為係葉明樹所為,而提供相關電信服務,詐取通信免繳納如附表十一所示之通話費用及月租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11,726元,並足以生損害於葉明樹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申請管理之正確性。鍾明德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十二所示之日期,持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偽造證件,前往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地點,假冒「曾瑞傑」之名義向台灣大哥大公司表示欲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之意思,而在附表十二所示申請書之申請者簽名欄或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欄位內,偽造「曾瑞傑」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申請書、同意書,並持以向附表十二所示之特約服務中心行使,使該特約服務中心人員誤信為曾瑞傑本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因而陷於錯誤同意為曾瑞傑向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如附表十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如附表十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 枚予鍾明德(犯罪時間、地點、偽造之文書、偽造署押均詳如附表十二所示)。嗣鍾明德取得如附表十二所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後,即自附表十二所示之使用期間,接續多次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以對外通信,致台灣大哥大公司之通信系統誤以為係曾瑞傑所為,而提供相關電信服務,詐取通信免繳納如附表十二所示之通話費用及月租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8,808 元,並足以生損害於曾瑞傑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申請管理之正確性。

二、嗣於99年2 月4 日下午1 時5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街58巷28之2 號前,因鍾明德持盜刻之「盧天恩」印章向郵務人員簽收以「盧天恩」名義申辦之台新銀行信用卡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五至七所示之文件、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品及「曾瑞傑」、「盧天恩」之印章各1 枚、「曾瑞傑」遠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盧天恩」第139902號掛號信、簽帳單44紙;另於99年6 月15日中午12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臺北縣中和市○○街10巷44號2樓、44之1 號DO2 室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八至十二所示之文件及NOKIA 廠牌N5530 型手機1 支,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被告鍾明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高安玟、曾瑞傑、盧天恩、葉明樹、楊偉宏、洪啟雄、吳錫賢、顏鈴婷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簡秀娟、洪明瑞、陳松村、方永仕、湯榮東、林明經、謝育成、朱億豐、杜士杰、陳宥為、華皇傑、陳怡婷、許馨云於警詢中之證述均互核相符一致,復有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書8 份、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3 份、中信商銀信用卡申請書3 份、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 份、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4 份、遠東商銀信用卡申請書6 份、台新商銀信用卡申請書2 份、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4 份、亞太電信預付卡申請書1 份、永旺信用卡消費明細3 份、荷蘭銀行、中信商銀、花旗銀行、台北富邦商銀、遠東商銀消費明細各1 份、簽帳單44張、遠傳電信線上繳款單據、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購買單據各1 份、中華電信市○○路業務租用申請書1 份、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2 份、統一超商預付卡門號申請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各1 份、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3 份、亞太電信行動電信服務申請書2 份、亞太電信服務費收據4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5231號卷第62、68、85- 116 、117 、119-124 、126 、127-136 頁、99年度偵字第10083 號卷第19、22、29、30、31、35、37、41、45、46、48、57、68、70、71、81、83、84、90、94、95、100 、101 、108 、119 、121 、122 、128 、130 、213 頁、99年度偵字第29017 號卷第34、37、38、40、44、45、47、50、53、55、56、58頁),並有曾瑞傑、盧天恩之印章各1 枚、「曾瑞傑」遠東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 張、「盧天恩」第139902號掛號信1 份、NOKIA 廠牌N5530 型行動電話1 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

㈠按國民身分證原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而97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依其內容係針對國民身分證之偽造、變造所為之立法,相較於刑法第212 條偽、變造之客體,則泛指所有特種文書而言,當為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按刑法第212 條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介紹書相類似之文書而言(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汽、機車駕駛執照係由主管機關核發作為駕駛汽車資格之用,屬於品行能力相類之證書,係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是核被告所為如事實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 ⑴、2 ⑴⑵、3 )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偽造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上開4 罪,犯意個別,時間、地點時並非密切接近,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所為如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

⑶⑷)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即汽車駕駛執照)。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偽造國民身分證、偽造汽車駕駛執照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4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上開2 罪,犯意個別,時間、地點時並非密切接近,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所為如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 ⑵

⑸)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上開2 罪,犯意個別,時間、地點時並非密切接近,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與「虱目仔」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核被告所為如事實一、㈡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犯罪,應論以間接正犯。

㈢核被告所為如事實一、㈢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犯罪,應論以間接正犯。

㈣核被告所為如事實一、㈣(即附表五編號3 ⑵、4 ⑶、5 ⑵、6 ⑶⑷、7 ⑵)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未遂犯。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上開6 罪,犯意各別,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應予分論併罰。

㈤核被告所為如事實一、㈣(即附表五編號2 ⑶、4 ⑵)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即汽車駕駛執照),其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未遂犯。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偽造國民身分證、偽造汽車駕駛執照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4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上開2 罪,犯意個別,時間、地點時並非密切接近,應予分論併罰。

㈥核被告所為如事實一、㈣(即附表五編號1⑴⑵、2⑴⑵、3

⑴⑶、4 ⑴、5 ⑴⑶、6 ⑴⑵、7 ⑴)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其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未遂犯。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偽造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上開12罪,犯意各別,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應予分論併罰。

㈦核被告所為如事實一、㈤(即如附表六編號1 、2 、6 )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不另論罪。另其所為如事實

一、㈤(即如附表六編號3 、4 、5 )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其著手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未遂犯。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上開6 罪,犯意各別,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被害人亦非全然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㈧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電信公司及網路購物之線上繳費系統,輸入信用卡資料,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繳費單,而表示持卡人向該線上繳費系統刷卡繳費之用意,顯屬上開條文所規範之準私文書。是核被告所為如事實一、

㈥(即附表二⑴編號14、16;附表三⑵編號1 )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偽造準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另其所為如事實一、㈥(即附表二⑴編號1 至13、15、17 、 ⑵編號1 至4 、⑶編號1 、編號6 至9 、⑷編號3 、4 、⑸編號1 至5 ;附表三⑴編號1 至9 、⑵編號2 至8 、11、12;附表四⑴編號1 至4 )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此部分所犯如附表二⑴編號4 、5 ;11至13;⑶編號8 、9 ;⑸編號1 至3 ;附表三⑴編號4 至6 、8 所示之行為,分別係於同地,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惟與其他各罪間,犯意各別,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應予分論併罰。

㈨核被告所為如事實一、㈦(即附表二⑶編號2 至5 、⑷編號1 、2 ;附表三⑵編號9 、10)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又此部分所犯如附表二⑶編號3 至5 所示之行為,係於同地,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惟與其他各罪間,犯意各別,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應予分論併罰。

㈩按健保卡係由主管機關核發作為本國人士健康保險之證明,屬於品行能力相類之證書,係刑法第212 條所指之特種文書。次按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係行動電話用戶識別卡(證),電信公司於出租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供晶片卡給消費者作為門號使用之介面,故電信公司接受消費者申辦門號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晶片卡之所有權已移轉於消費者,為有體物,係具財產上價值。是核被告所為如事實一、㈧(即附表七)所示之行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即健保卡)、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詐取SIM 卡部分)。被告與「虱目仔」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及偽造「葉明樹」之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即健保卡)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如附表七所示申辦日期之密切接近期間內,持偽造「葉明樹」之健保卡及國民身分證,申辦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4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核被告所為如事實一、㈨至(即附表八至十二)所示之行為,均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即汽車駕駛執照)、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詐取SIM 卡部分)及同法第33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詐得使用通信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其偽造附表八至十二所示高安玟等人之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附表八至十二所示高安玟等人之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即汽車駕駛執照)、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分別於如附表八至十二所示申辦日期之密切接近期間內,分別持偽造如附表八至十二所示高安玟等人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申辦如附表八至十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多次撥打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詐取通話利益,均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則在刑法評價上,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5 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上開5 罪,犯意各別,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被害人亦非全然相同,應予分論併罰。上開各項罪名,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爰審酌被告於假釋期間仍不知心生警惕,且正值青壯,竟為貪圖自身之利益,罔顧被害人之權益而為上開犯行,對各該被害人、發卡銀行及電信公司所造成危害非輕,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屬可議,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五至十二所示之文件、偽造之證件及扣案之「曾瑞傑」遠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盧天恩」第139902號掛號信,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簽帳單44紙,業已持交各該特約商店行使,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惟該等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該等簽帳單顧存根聯雖未扣案,亦未能證明業已滅失,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五至十二所示申請書內偽造之署押及偽造「曾瑞傑」、「盧天恩」之印章各1 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力所及,均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7 條第1 項、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份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份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份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份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主文附表:┌──┬─────┬────────────┬───────────────┐│編號│事實 │罪刑 │沒收 │├──┼─────┼────────────┼───────────────┤│ 1 │如事實欄一│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⑴所示偽造之││ │、㈠(即如│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證件及永旺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附表一編號│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高安玟」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1⑴)所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如事實欄一│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㈠(即如│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高安玟」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 │附表一編號│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⑵)所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3 │如事實欄一│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⑶所示偽造之││ │、㈠(即如│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證件及荷蘭銀行信用卡線上申請步││ │附表一編號│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驟內偽造之「高安玟」之署押壹枚││ │1⑶)所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沒收。 ││ │ │ │ │├──┼─────┼────────────┼───────────────┤│ 4 │如事實欄一│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⑷所示偽造之││ │、㈠(即如│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證件及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附表一編號│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造之「高安玟」之署押壹枚,均沒││ │1⑷)所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 ││ │ │ │ │├──┼─────┼────────────┼───────────────┤│ 5 │如事實欄一│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⑸所示偽造之││ │、㈠(即如│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證件及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附表一編號│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造之「高安玟」之署押貳枚,均沒││ │1⑸)所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 ││ │ │ │ │├──┼─────┼────────────┼───────────────┤│ 6 │如事實欄一│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⑴所示偽造之││ │、㈠(即如│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證件及永旺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附表一編號│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曾瑞傑」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2⑴)所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7 │如事實欄一│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⑵所示偽造之││ │、㈠(即如│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證件、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附表一編號│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造之「曾瑞傑」之署押貳枚及「曾││ │2⑵)所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瑞傑」遠東銀行卡號5156 ││ │ │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壹張,均沒││ │ │ │收。 │├──┼─────┼────────────┼───────────────┤│ 8 │如事實欄一│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偽造之證││ │、㈠(即如│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件及永旺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附表一編號│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盧天恩」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 │3)所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9 │如事實欄一│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他│扣案之「曾瑞傑」印章壹枚,沒收││ │、㈡所示 │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 │ │├──┼─────┼────────────┼───────────────┤│10 │如事實欄一│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他│扣案之「盧天恩」印章壹枚、「盧││ │、㈢所示 │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天恩」第139902號掛號信壹封,均││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沒收。 ││ │ │算壹日。 │ ││ │ │ │ │├──┼─────┼────────────┼───────────────┤│11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⑴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造之「曾瑞傑」之署押壹枚,均沒││ │1⑴)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收。 ││ │ │ │ │├──┼─────┼────────────┼───────────────┤│12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⑵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之證件及之證件及富邦信用││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卡推薦專用申請書內偽造之「曾瑞││ │1⑵)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傑」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13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⑴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富邦信用卡推薦專用申請書││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內偽造之「盧天恩」之署押貳枚,││ │2⑴)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均沒收。 ││ │ │ │ │├──┼─────┼────────────┼───────────────┤│14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⑵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造之「盧天恩」之署押貳枚,均沒││ │2⑵)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收。 ││ │ │ │ │├──┼─────┼────────────┼───────────────┤│15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⑶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荷蘭銀行信用卡線上申請步││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驟內偽造之「盧天恩」之署押壹枚││ │2⑶)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均沒收。 ││ │ │ │ │├──┼─────┼────────────┼───────────────┤│16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⑴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永旺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葉明樹」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3⑴)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7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葉明樹」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3⑵)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8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⑶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臺北富邦銀行A money 卡申││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請書內偽造之「葉明樹」之署押貳││ │3⑶)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枚,均沒收。 ││ │ │ │ │├──┼─────┼────────────┼───────────────┤│19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 ⑴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永旺聯名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楊偉宏」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4⑴)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0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 ⑵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造之「楊偉宏」之署押貳枚,均沒││ │4⑵)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收。 ││ │ │ │ │├──┼─────┼────────────┼───────────────┤│21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楊偉宏」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⑶)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2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 ⑴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造之「洪啟雄」之署押貳枚,均沒││ │5⑴)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收。 ││ │ │ │ │├──┼─────┼────────────┼───────────────┤│23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洪啟雄」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5⑵)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4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 ⑶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永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洪啟雄」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 │5⑶)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5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⑴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推薦達人.集點享樂」卡││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友推薦辦卡申請書內偽造之「吳鍚││ │6⑴)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賢」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26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⑵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永旺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吳鍚賢」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6⑵)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7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吳鍚賢」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6⑶)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8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家樂福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吳││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鍚賢」之署押參枚,均沒收。 ││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6⑷)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9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 ⑴所示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證件及永旺聯名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顏鈴婷」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7⑴)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30 │如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㈣(即如│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顏鈴婷」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 │附表五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7⑵)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31 │如事實欄一│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㈤(即如│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附表六編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1)所示 │折算壹日。 │ ││ │ │ │ │├──┼─────┼────────────┼───────────────┤│32 │如事實欄一│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台塑聯名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㈤(即如│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盧天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 │附表六編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2)所示 │折算壹日。 │ ││ │ │ │ │├──┼─────┼────────────┼───────────────┤│33 │如事實欄一│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 所示偽造之證││ │、㈤(即如│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件及偽造之「葉明樹」聯邦銀行家││ │附表六編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樂福信用卡申請書,均沒收。 ││ │3)所示 │折算壹日。 │ ││ │ │ │ │├──┼─────┼────────────┼───────────────┤│34 │如事實欄一│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 所示偽造之證││ │、㈤(即如│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件及偽造之「楊偉宏」聯邦銀行家││ │附表六編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樂福信用卡申請書,均沒收。 ││ │4)所示 │折算壹日。 │ ││ │ │ │ │├──┼─────┼────────────┼───────────────┤│35 │如事實欄一│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所示偽造之證││ │、㈤(即如│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件及偽造之「洪啟雄」聯邦銀行家││ │附表六編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樂福信用卡申請書,均沒收。 ││ │5)所示 │折算壹日。 │ ││ │ │ │ │├──┼─────┼────────────┼───────────────┤│36 │如事實欄一│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聯邦銀行家樂福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㈤(即如│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造之「顏玲婷」之署押參枚,均沒││ │附表六編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收。 ││ │6)所示 │折算壹日。 │ ││ │ │ │ │├──┼─────┼────────────┼───────────────┤│37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38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39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3)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0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貳枚,均沒收。 ││ │表二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5)所示│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1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6)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2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7)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3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二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8)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4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9)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5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存根聯)內偽造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6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存根聯)內偽造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參枚,均沒收。 ││ │表二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1、12、13│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 │ │├──┼─────┼────────────┼───────────────┤│47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存根聯)內偽造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5)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8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7)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9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0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1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3)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2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3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⑶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4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⑶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6)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5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二⑶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7)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6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高安玟」署押貳枚,均沒收。 ││ │表二⑶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8、9)所示│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7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二⑷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3)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8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二⑷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9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二⑸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2、3) │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 │ │├──┼─────┼────────────┼───────────────┤│60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二⑸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1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二⑸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5)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2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曾瑞傑」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三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3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曾瑞傑」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三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4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曾瑞傑」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三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3)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5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曾瑞傑」署押肆枚,均沒收。 ││ │表三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5、6、8│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 │ │├──┼─────┼────────────┼───────────────┤│66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曾瑞傑」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三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7)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7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曾瑞傑」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三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9)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8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三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9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曾瑞傑」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三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3)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0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曾瑞傑」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三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1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曾瑞傑」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三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5)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2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曾瑞傑」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三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6)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3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曾瑞傑」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三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7)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4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三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8)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5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三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1)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6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三⑵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2)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7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盧天恩」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四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8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盧天恩」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四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9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盧天恩」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四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3)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0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之││ │㈥(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盧天恩」署押壹枚,沒收之。 ││ │表四⑴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1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 ││ │㈥(即如附│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 ││ │表二⑴編號│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4)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2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 ││ │㈥(即如附│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 ││ │表二⑴編號│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6 )所示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3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 ││ │㈥(即如附│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 ││ │表三⑵編號│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所示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4 │如事實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㈦(即如附│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 │表二⑶編號│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 ││ │2)所示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5 │如事實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㈦(即如附│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 │表二⑶編號│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 ││ │3、4、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所示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6 │如事實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㈦(即如附│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 │表二⑷編號│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 ││ │1)所示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7 │如事實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㈦(即如附│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 │表二⑷編號│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 ││ │2)所示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8 │如事實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㈦(即如附│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 │表三⑵編號│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 ││ │9)所示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9 │如事實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㈦(即如附│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 │表三⑵編號│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 ││ │10)所示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0 │如事實一、│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偽造之證件及偽││ │㈧(即如附│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造之「葉明樹」署押共肆枚,均沒││ │表七)所示│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收。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1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八所示偽造之證件及偽││ │㈨(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造之「高安玟」署押共拾壹枚,均││ │表八)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沒收。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2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九所示偽造之證件及偽││ │㈩(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造之「何冠毅」署押共伍枚,均沒││ │表九)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收。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3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十所示偽造之證件及偽││ │(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造之「吳錫賢」署押共陸枚,均沒││ │表十)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收。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4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偽造之證件及││ │(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葉明樹」署押壹枚,均沒││ │表十一)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收。 ││ │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5 │如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偽造之證件及││ │(即如附│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曾瑞傑」署押共貳枚,均││ │表十二)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沒收。 ││ │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一:(以下列被害人名義申請信用卡,已核卡並使用)┌─┬───┬─────┬─────┬─────┬──────┬─────┐│編│被害人│ 申辦銀行 │ 申辦日期 │ 文件名稱 │申辦時除申請│申請書內應││號│ │ │ │ │書外所附偽造│沒收之署押││ │ │ │ │ │之證件 │ │├─┼───┼─────┼─────┼─────┼──────┼─────┤│ 1│高安玟│⑴永旺信用│99年2月4日│永旺信用卡│「高安玟」之│偽造「高安││ │ │ 卡 │ │申請書 │國民身分證影│玟」之署押││ │ │ │ │ │本1份 │1枚 ││ │ ├─────┼─────┼─────┼──────┼─────┤│ │ │⑵中國信託│99年1月15 │中國信託信│無 │偽造「高安││ │ │ 商業銀行│日 │用卡申請書│ │玟」之署押││ │ │ │ │ │ │2枚 ││ │ ├─────┼─────┼─────┼──────┼─────┤│ │ │⑶荷蘭銀行│99年1月15 │荷蘭銀行信│「高安玟」之│偽造「高安││ │ │ │日 │用卡線上申│國民身分證、│玟」之署押││ │ │ │ │請步驟 │汽車駕照影本│1枚 ││ │ │ │ │ │各1份 │ ││ │ ├─────┼─────┼─────┼──────┼─────┤│ │ │⑷花旗(台│99年1月14 │花旗銀行信│「高安玟」之│偽造「高安││ │ │ 灣)商業│日 │用卡申請書│國民身分證、│玟」之署押││ │ │ 銀行 │ │ │汽車駕照影本│1枚 ││ │ │ │ │ │各1份 │ ││ │ ├─────┼─────┼─────┼──────┼─────┤│ │ │⑸臺北富邦│99年1月8日│富邦銀行信│無 │偽造「高安││ │ │ 銀行 │ │用卡申請書│ │玟」之署押││ │ │ │ │ │ │2枚 │├─┼───┼─────┼─────┼─────┼──────┼─────┤│ 2│曾瑞傑│⑴永旺信用│不詳 │永旺信用卡│「曾瑞傑」之│偽造「曾瑞││ │ │ 卡 │ │申請書 │國民身分證影│傑」之署押││ │ │ │ │ │本1份 │1枚 ││ │ ├─────┼─────┼─────┼──────┼─────┤│ │ │⑵遠東商業│不詳 │遠東銀行信│「曾瑞傑」之│偽造「曾瑞││ │ │ 銀行 │ │用卡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傑」之署押││ │ │ │ │ │本1份 │2枚 │├─┼───┼─────┼─────┼─────┼──────┼─────┤│ 3│盧天恩│永旺信用卡│99年1月14 │BEING聯名 │「盧天恩」之│偽造「盧天││ │ │ │日 │卡申請書 │國民身分證影│恩」之署押││ │ │ │ │ │本1份 │1枚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錢衍蓁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被害人高安玟)
┌────────────────────────────────────┐
│(1)發卡銀行: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 刷卡日期/時間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簽帳單內│
│號│                │動付款機    │ (新臺幣) │ (新臺幣) │偽造「高│
│  │                │            │            │            │安玟」之│
│  │                │            │            │            │署押    │
├─┼────────┼──────┼──────┼──────┼────┤
│ 1│99年1月9日      │燦坤3C新店中│1,350元     │            │1枚     │
│  │下午3時31分40秒 │興店        │            │            │        │
├─┼────────┼──────┼──────┼──────┼────┤
│ 2│99年1月9日      │BTU-新店店  │864元       │            │1枚     │
│  │下午3時54分43秒 │            │            │            │        │
├─┼────────┼──────┼──────┼──────┼────┤
│ 3│99年1月9日      │尚智運動世界│4,140元     │            │1枚     │
│  │下午4時07分45秒 │-家樂福新店 │            │            │        │
├─┼────────┼──────┼──────┼──────┼────┤
│ 4│99年1月9日      │家福股份有限│3,259元     │            │1枚     │
│  │下午4時34分30秒 │公司-新店店 │            │            │        │
├─┼────────┼──────┼──────┼──────┼────┤
│ 5│99年1月9日      │家福股份有限│7,188元     │            │1枚     │
│  │下午5時01分25秒 │公司-新店店 │            │            │        │
├─┼────────┼──────┼──────┼──────┼────┤
│ 6│99年1月9日      │VANS        │2,180元     │            │1枚     │
│  │晚上6時59分50秒 │            │            │            │        │
├─┼────────┼──────┼──────┼──────┼────┤
│ 7│99年1月9日      │旺緯國際有限│16,500元    │            │1枚     │
│  │晚上7時24分46秒 │公司        │            │            │        │
├─┼────────┼──────┼──────┼──────┼────┤
│ 8│99年1月9日      │尚超有限公司│3,700元     │            │無      │
│  │晚上7時28分46秒 │            │            │            │        │
├─┼────────┼──────┼──────┼──────┼────┤
│ 9│99年1月9日      │家福股份有限│7,331元     │            │1枚     │
│  │晚上10時28分26秒│公司-天母店 │            │            │        │
├─┼────────┼──────┼──────┼──────┼────┤
│10│99年1月10日     │VIZ CLASSIC │2,800元     │            │1枚     │
│  │下午1時03分31秒 │            │            │            │        │
├─┼────────┼──────┼──────┼──────┼────┤
│11│99年1月10日     │家福股份有限│8,123元     │            │1枚     │
│  │下午2時18分50秒 │公司-新店店 │            │            │        │
├─┼────────┼──────┼──────┼──────┼────┤
│12│99年1月11日     │家福股份有限│4,265元     │            │1枚     │
│  │下午5時06分47秒 │公司-新店店 │            │            │        │
├─┼────────┼──────┼──────┼──────┼────┤
│13│99年1月11日     │家福股份有限│3,462元     │            │1枚     │
│  │下午5時18分16秒 │公司-新店店 │            │            │        │
├─┼────────┼──────┼──────┼──────┼────┤
│14│99年1月11日     │遠傳電信-線 │2,861元     │            │無      │
│  │下午5時59分03秒 │上繳款      │            │            │        │
├─┼────────┼──────┼──────┼──────┼────┤
│15│99年1月20日     │家福股份有限│3,554元     │            │1枚     │
│  │下午4時46分22秒 │公司-新店店 │            │            │        │
├─┼────────┼──────┼──────┼──────┼────┤
│16│99年1月21日     │遠傳電信-線 │2,302元     │            │無      │
│  │上午8時05分37秒 │上繳款      │            │            │        │
├─┼────────┼──────┼──────┼──────┼────┤
│17│99年1月21日     │全國電子股份│9,818元     │            │1枚     │
│  │晚上9時21分10秒 │-分期(5期)│            │            │        │
├─┴────────┴──────┼──────┼──────┼────┤
│        小        計              │83,652元    │0元         │14枚    │
├─────────────────┴──────┴──────┴────┤
│        合        計                      83,652元                      │
├────────────────────────────────────┤
│(2)發卡銀行:荷商荷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 刷卡日期/時間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簽帳單內│
│號│                │動付款機    │ (新臺幣) │ (新臺幣) │偽造「高│
│  │                │            │            │            │安玟」之│
│  │                │            │            │            │署押    │
├─┼────────┼──────┼──────┼──────┼────┤
│ 1│99年1月26日     │家樂福-新店 │20,766元    │            │1枚     │
│  │晚上8時21分     │店          │            │            │        │
├─┼────────┼──────┼──────┼──────┼────┤
│ 2│99年1月26日     │震旦通訊-中 │25,764元    │            │1枚     │
│  │晚上9時38分     │和中和店    │            │            │        │
├─┼────────┼──────┼──────┼──────┼────┤
│ 3│99年1月27日     │大潤發-景平 │8,055元     │            │1枚     │
│  │晚上9時05分     │店          │            │            │        │
├─┼────────┼──────┼──────┼──────┼────┤
│ 4│99年1月28日     │家樂福-新店 │20,921元    │            │1枚     │
│  │晚上10時51分    │店          │            │            │        │
├─┴────────┴──────┼──────┼──────┼────┤
│        小        計              │75,506元    │    0元     │4枚     │
├─────────────────┴──────┴──────┴────┤
│        合        計                      75,506元                      │
├────────────────────────────────────┤
│(3)發卡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 刷卡日期/時間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簽帳單內│
│號│                │動付款機    │ (新臺幣) │ (新臺幣) │偽造「高│
│  │                │            │            │            │安玟」之│
│  │                │            │            │            │署押    │
├─┼────────┼──────┼──────┼──────┼────┤
│ 1│99年1月23日     │全國電子-景 │1,500元     │            │1枚     │
│  │晚上8時22分16秒 │新店        │            │            │        │
├─┼────────┼──────┼──────┼──────┼────┤
│ 2│99年1月23日     │陽信商業銀行│            │20,000元    │無      │
│  │晚上11時45分40秒│ATM- 新和簡 │            │            │        │
│  │                │易分行      │            │            │        │
├─┼────────┼──────┼──────┼──────┼────┤
│ 3│99年1月24日     │中信銀ATM-統│            │30,000元    │無      │
│  │凌晨0時19分43秒 │一孝忠      │            │            │        │
├─┼────────┼──────┼──────┼──────┼────┤
│ 4│99年1月24日     │中信銀ATM-統│            │30,000元    │無      │
│  │凌晨0時20分58秒 │一孝忠      │            │            │        │
├─┼────────┼──────┼──────┼──────┼────┤
│ 5│99年1月24日     │中信銀ATM-統│            │30,000元    │無      │
│  │凌晨0時22分43秒 │一孝忠      │            │            │        │
├─┼────────┼──────┼──────┼──────┼────┤
│ 6│99年1月24日     │家樂福-大江 │119,852元   │            │1枚     │
│  │下午3時31分08秒 │店          │            │            │        │
├─┼────────┼──────┼──────┼──────┼────┤
│ 7│99年1月23日     │大潤發-中和 │14,536元    │            │1枚     │
│  │下午6時48分45秒 │景平店      │            │            │        │
├─┼────────┼──────┼──────┼──────┼────┤
│ 8│99年1月23日     │大潤發-中和 │3,260元     │            │1枚     │
│  │晚上9時20分39秒 │店          │            │            │        │
├─┼────────┼──────┼──────┼──────┼────┤
│ 9│99年1月23日     │大潤發-中和 │5,888元     │            │1枚     │
│  │晚上9時24分44秒 │店          │            │            │        │
├─┴────────┴──────┼──────┼──────┼────┤
│        小        計              │  145,030元 │ 110,000元  │5枚     │
├─────────────────┴──────┴──────┴────┤
│        合        計                        255,030元                   │
├────────────────────────────────────┤
│(4)發卡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 刷卡日期/時間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簽帳單內│
│號│                │動付款機    │(新臺幣)  │(新臺幣)  │偽造「高│
│  │                │            │            │            │安玟」之│
│  │                │            │            │            │署押    │
├─┼────────┼──────┼──────┼──────┼────┤
│ 1│99年1月27日     │玉山商業銀行│            │10,000元    │無      │
│  │下午5時07分00秒 │(提款機預借│            │            │        │
│  │                │現金)      │            │            │        │
├─┼────────┼──────┼──────┼──────┼────┤
│ 2│99年1月28日     │合作金庫(提│            │10,000元    │無      │
│  │中午12時42分00秒│款機預借現金│            │            │        │
│  │                │)          │            │            │        │
├─┼────────┼──────┼──────┼──────┼────┤
│ 3│99年1月28日     │台哥大-網站 │11,343元    │            │無      │
│  │晚上7時42分00秒 │            │            │            │        │
├─┼────────┼──────┼──────┼──────┼────┤
│ 4│99年1月28日     │台哥大-網站 │6,000元     │            │無      │
│  │晚上7時42分00秒 │            │            │            │        │
├─┴────────┴──────┼──────┼──────┼────┤
│        小        計              │  17,343元  │20,000元    │0枚     │
├─────────────────┴──────┴──────┴────┤
│        合        計                        37,343元                    │
├────────────────────────────────────┤
│(5)發卡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刷卡日期/時間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簽帳單內│
│號│                │動付款機    │(新臺幣)  │(新臺幣)  │偽造「高│
│  │                │            │            │            │安玟」之│
│  │                │            │            │            │署押    │
├─┼────────┼──────┼──────┼──────┼────┤
│ 1│99年1月25日     │家樂福-中和 │2,300元     │            │無      │
│  │下午6時42分     │店-3C 櫃    │            │            │        │
├─┼────────┼──────┼──────┼──────┼────┤
│ 2│99年1月25日     │家樂福-中和 │4,960元     │            │無      │
│  │下午6時54分     │店-3C 櫃    │            │            │        │
├─┼────────┼──────┼──────┼──────┼────┤
│ 3│99年1月25日     │家樂福-中和 │24,888元    │            │無      │
│  │下午6時57分     │店-3C 櫃    │            │            │        │
├─┼────────┼──────┼──────┼──────┼────┤
│ 4│99年1月25日     │日光通訊    │5,500元     │            │無      │
│  │晚上9時03分     │            │            │            │        │
├─┼────────┼──────┼──────┼──────┼────┤
│ 5│99年1月25日     │震旦通訊-中 │23,160元    │            │無      │
│  │晚上10時09分    │和          │            │            │        │
├─┴────────┴──────┼──────┼──────┼────┤
│        小        計              │60,808元    │    0元     │0枚     │
├─────────────────┴──────┴──────┴────┤
│        合        計                        60,808元                    │
├────────────────────────────────────┤
│   (1)+(2)+(3)+(4)+(5)合計金額:512,339元;偽造「高安玟」之署押:23枚   │
└────────────────────────────────────┘
附表三:(被害人曾瑞傑)
┌────────────────────────────────────┐
│(1)發卡銀行: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 刷卡日期/時間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簽帳單內│
│號│                │動付款機    │ (新臺幣) │ (新臺幣) │偽造「曾│
│  │                │            │            │            │瑞傑」之│
│  │                │            │            │            │署押    │
├─┼────────┼──────┼──────┼──────┼────┤
│ 1│99年1月14日     │家福股份有限│20,249元    │            │1枚     │
│  │晚上10時43分55秒│公司-新店店 │            │            │        │
├─┼────────┼──────┼──────┼──────┼────┤
│ 2│99年1月16日     │屈臣氏-文中 │2,543元     │            │1枚     │
│  │下午2時56分25秒 │分公司      │            │            │        │
├─┼────────┼──────┼──────┼──────┼────┤
│ 3│99年1月17日     │力得體育用品│3,960元     │            │1枚     │
│  │下午5時43分41秒 │社          │            │            │        │
├─┼────────┼──────┼──────┼──────┼────┤
│ 4│99年1月18日     │大潤發景平店│499元       │            │1枚     │
│  │下午5時12分22秒 │            │            │            │        │
├─┼────────┼──────┼──────┼──────┼────┤
│ 5│99年1月18日     │大潤發景平店│3,690元     │            │1枚     │
│  │下午5時43分41秒 │            │            │            │        │
├─┼────────┼──────┼──────┼──────┼────┤
│ 6│99年1月18日     │大潤發景平店│4,261元     │            │1枚     │
│  │下午5時49分06秒 │            │            │            │        │
├─┼────────┼──────┼──────┼──────┼────┤
│ 7│99年1月18日     │上光眼鏡-新 │8,000元     │            │1枚     │
│  │晚上7時43分48秒 │店分店      │            │            │        │
├─┼────────┼──────┼──────┼──────┼────┤
│ 8│99年1月19日     │大潤發景平店│3,399元     │            │1枚     │
│  │下午2時52分17秒 │            │            │            │        │
├─┼────────┼──────┼──────┼──────┼────┤
│ 9│99年1月19日     │欣欣加油站股│500元       │            │1枚     │
│  │下午3時25分04秒 │份有限公司  │            │            │        │
├─┴────────┴──────┼──────┼──────┼────┤
│        小        計              │47,101元    │0元         │9枚     │
├─────────────────┴──────┴──────┴────┤
│        合        計                      47,101元                      │
├────────────────────────────────────┤
│(2)發卡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 刷卡日期/時間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簽帳單內│
│號│                │動付款機    │ (新臺幣) │ (新臺幣) │偽造「曾│
│  │                │            │            │            │瑞傑」之│
│  │                │            │            │            │署押    │
├─┼────────┼──────┼──────┼──────┼────┤
│ 1│99年1月21日     │東森得易購股│11,190元    │            │無      │
│  │下午1時50分57秒 │份有限公司台│            │            │        │
│  │                │北          │            │            │        │
├─┼────────┼──────┼──────┼──────┼────┤
│ 2│99年1月21日     │綠界科技股份│3,000元     │            │無      │
│  │下午2時16分21秒 │有限公司    │            │            │        │
├─┼────────┼──────┼──────┼──────┼────┤
│ 3│99年1月21日     │家福股份有限│8,441元     │            │1枚     │
│  │晚上10時09分14秒│公司-中和店 │            │            │        │
├─┼────────┼──────┼──────┼──────┼────┤
│ 4│99年1月21日     │高潮情趣精品│2,000元     │            │1枚     │
│  │晚上11時44分07秒│量販        │            │            │        │
├─┼────────┼──────┼──────┼──────┼────┤
│ 5│99年1月22日     │頂好Wellcome│4,108元     │            │1枚     │
│  │凌晨0時18分31秒 │中和        │            │            │        │
├─┼────────┼──────┼──────┼──────┼────┤
│ 6│99年1月22日     │安坑加油站  │500元       │            │1枚     │
│  │上午11時11分45秒│            │            │            │        │
├─┼────────┼──────┼──────┼──────┼────┤
│ 7│99年1月22日     │上光眼鏡-新 │8,000元     │            │1枚     │
│  │下午4時43分27秒 │店分店      │            │            │        │
├─┼────────┼──────┼──────┼──────┼────┤
│ 8│99年1月25日     │台亞新店北新│1,114元     │            │無      │
│  │凌晨1時18分59秒 │路站        │            │            │        │
├─┼────────┼──────┼──────┼──────┼────┤
│ 9│99年1月26日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元    │無      │
│  │晚上7時11分56秒 │銀行-新店北 │            │            │        │
│  │                │新          │            │            │        │
├─┼────────┼──────┼──────┼──────┼────┤
│10│99年1月26日     │中國信託商業│            │5,000元     │無      │
│  │晚上10時39分42秒│銀行-大勇街 │            │            │        │
├─┼────────┼──────┼──────┼──────┼────┤
│11│99年1月30日     │紅陽科技    │1,900元     │            │無      │
│  │凌晨4時17分59秒 │            │            │            │        │
├─┼────────┼──────┼──────┼──────┼────┤
│12│99年2月4日      │台灣大哥大  │17,343元    │            │無      │
│  │凌晨3時20分37秒 │            │            │            │        │
├─┴────────┴──────┼──────┼──────┼────┤
│        小        計              │57,596元    │15,000元    │5枚     │
├─────────────────┴──────┴──────┴────┤
│        合        計                      72,596元                      │
├────────────────────────────────────┤
│       (1)+(2)合計金額:119,697元;偽造「曾瑞傑」之署押:14枚           │
└────────────────────────────────────┘
附表四:(被害人盧天恩)
┌────────────────────────────────────┐
│(1)發卡銀行: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卡號: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 刷卡日期/時間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簽帳單內│
│號│                │動付款機    │ (新臺幣) │ (新臺幣) │偽造「盧│
│  │                │            │            │            │天恩」之│
│  │                │            │            │            │署押    │
├─┼────────┼──────┼──────┼──────┼────┤
│ 1│99年1月26日     │蕾絲妮家仕  │399元       │            │1枚     │
│  │晚上7時11分33秒 │            │            │            │        │
├─┼────────┼──────┼──────┼──────┼────┤
│ 2│99年1月26日     │家福股份有限│4,795元     │            │1枚     │
│  │晚上7時50分28秒 │公司-新店店 │            │            │        │
├─┼────────┼──────┼──────┼──────┼────┤
│ 3│99年1月26日     │台灣羅蘭(四│3,960元     │            │1枚     │
│  │晚上7時55分20秒 │季風)-家樂 │            │            │        │
│  │                │福新店      │            │            │        │
├─┼────────┼──────┼──────┼──────┼────┤
│ 4│99年1月26日     │仲強體育用品│3,680元     │            │1枚     │
│  │晚上8時55分34秒 │店          │            │            │        │
├─┴────────┴──────┼──────┼──────┼────┤
│        小        計              │12,834元    │0元         │4枚     │
├─────────────────┴──────┴──────┴────┤
│        合        計                      12,834元                      │
├────────────────────────────────────┤
│(2)發卡銀行: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 刷卡日期/時間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簽帳單內│
│號│                │動付款機    │ (新臺幣) │ (新臺幣) │偽造「盧│
│  │                │            │            │            │天恩」之│
│  │                │            │            │            │署押    │
├─┼────────┼──────┼──────┼──────┼────┤
│ 1│尚未刷卡        │尚未刷卡    │無          │無          │無      │
│  │                │            │            │            │        │
├─┴────────┴──────┼──────┼──────┼────┤
│        小        計              │0元         │0元         │0枚     │
├─────────────────┴──────┴──────┴────┤
│        合        計                      0元                           │
├────────────────────────────────────┤
│       (1)+(2)    合 計 金 額:12,834元;偽造「盧天恩」之署押:4枚      │
└────────────────────────────────────┘
附表五:(以下列被害人名義申請信用卡,惟尚未核卡)
┌─┬───┬─────┬─────┬─────┬──────┬─────┐
│編│被害人│ 申辦銀行 │申辦日期  │文件名稱  │申辦時除申請│申請書內應│
│號│      │          │          │          │書外所附偽造│沒收之署押│
│  │      │          │          │          │之證件      │          │
├─┼───┼─────┼─────┼─────┼──────┼─────┤
│ 1│曾瑞傑│⑴中國信託│99年1月20 │中國信託信│「曾瑞傑」之│偽造「曾瑞│
│  │      │  商業銀行│日        │用卡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傑」之署押│
│  │      │          │          │          │本1份       │1枚       │
│  │      ├─────┼─────┼─────┼──────┼─────┤
│  │      │⑵臺北富邦│99年1月25 │富邦信用卡│「曾瑞傑」之│偽造「曾瑞│
│  │      │  銀行    │日        │推薦專用申│國民身分證影│傑」之署押│
│  │      │          │          │請書      │本1份       │2枚       │
├─┼───┼─────┼─────┼─────┼──────┼─────┤
│ 2│盧天恩│⑴臺北富邦│99年1月24 │富邦信用卡│「盧天恩」之│偽造「盧天│
│  │      │  銀行    │日        │推薦專用申│國民身分證影│恩」之署押│
│  │      │          │          │請書      │本1份       │2枚       │
│  │      ├─────┼─────┼─────┼──────┼─────┤
│  │      │⑵中國信託│99年1月16 │中國信託信│「盧天恩」之│偽造「盧天│
│  │      │  商業銀行│日        │用卡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恩」之署押│
│  │      │          │          │          │本1份       │2枚       │
│  │      ├─────┼─────┼─────┼──────┼─────┤
│  │      │⑶荷蘭銀行│99年1月19 │荷蘭銀行信│「盧天恩」之│偽造「盧天│
│  │      │          │日        │用卡線上申│國民身分證、│恩」之署押│
│  │      │          │          │請步驟    │汽車駕照影本│1枚       │
│  │      │          │          │          │各1份       │          │
├─┼───┼─────┼─────┼─────┼──────┼─────┤
│ 3│葉明樹│⑴永旺信用│99年2月4日│永旺信用卡│「葉明樹」之│偽造「葉明│
│  │      │  卡      │          │申請書    │國民身分證影│樹」之署押│
│  │      │          │          │          │本1份       │1枚       │
│  │      ├─────┼─────┼─────┼──────┼─────┤
│  │      │⑵遠東商業│99年2月11 │遠東銀行信│無          │偽造「葉明│
│  │      │  銀行    │日        │用卡申請書│            │樹」之署押│
│  │      │          │          │          │            │1枚       │
│  │      ├─────┼─────┼─────┼──────┼─────┤
│  │      │⑶臺北富邦│99年1月25 │臺北富邦銀│「葉明樹」之│偽造「葉明│
│  │      │  銀行    │日        │行Amoney卡│國民身分證影│樹」之署押│
│  │      │          │          │申請書    │本1份       │2枚       │
├─┼───┼─────┼─────┼─────┼──────┼─────┤
│ 4│楊偉宏│⑴永旺信用│99年2月4日│永旺聯名卡│「楊偉宏」之│偽造「楊偉│
│  │      │  卡      │          │申請書    │國民身分證影│宏」之署押│
│  │      │          │          │          │本1份       │1枚       │
│  │      ├─────┼─────┼─────┼──────┼─────┤
│  │      │⑵台新銀行│99年2月4日│台新銀行信│「楊偉宏」之│偽造「楊偉│
│  │      │          │          │用卡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宏」之署押│
│  │      │          │          │          │汽車駕照影本│2枚       │
│  │      │          │          │          │各1份       │          │
│  │      ├─────┼─────┼─────┼──────┼─────┤
│  │      │⑶遠東商業│99年1月27 │遠東銀行信│無          │偽造「楊偉│
│  │      │  銀行    │日        │用卡申請書│            │宏」之署押│
│  │      │          │          │          │            │2枚       │
├─┼───┼─────┼─────┼─────┼──────┼─────┤
│ 5│洪啟雄│⑴台新銀行│99年1月30 │台新銀行信│「洪啟雄」之│偽造「洪啟│
│  │      │          │日        │用卡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雄」之署押│
│  │      │          │          │          │本1份       │2枚       │
│  │      ├─────┼─────┼─────┼──────┼─────┤
│  │      │⑵遠東商業│99年1月28 │遠東銀行信│無          │偽造「洪啟│
│  │      │  銀行    │日        │用卡申請書│            │雄」之署押│
│  │      │          │          │          │            │2枚       │
│  │      ├─────┼─────┼─────┼──────┼─────┤
│  │      │⑶永旺信用│99年1月29 │永旺信用卡│「洪啟雄」之│偽造「洪啟│
│  │      │  卡      │日        │申請書    │國民身分證影│雄「之署押│
│  │      │          │          │          │本1份       │1枚       │
├─┼───┼─────┼─────┼─────┼──────┼─────┤
│ 6│吳錫賢│⑴荷蘭銀行│99年1月27 │「推薦達人│「吳錫賢」之│偽造「吳錫│
│  │      │          │日        │.集點享樂│國民身分證影│賢」之署押│
│  │      │          │          │」卡友推薦│本1份       │2枚       │
│  │      │          │          │辦卡申請書│            │          │
│  │      ├─────┼─────┼─────┼──────┼─────┤
│  │      │⑵永旺信用│不詳      │BEING聯名 │「吳錫賢」之│偽造「吳錫│
│  │      │  卡      │          │卡申請書  │國民身分證影│賢」之署押│
│  │      │          │          │          │本1份       │1枚       │
│  │      ├─────┼─────┼─────┼──────┼─────┤
│  │      │⑶遠東商業│99年1月25 │遠東銀行信│無          │偽造「吳錫│
│  │      │  銀行    │日        │用卡申請書│            │賢」之署押│
│  │      │          │          │          │            │2枚       │
│  │      ├─────┼─────┼─────┼──────┼─────┤
│  │      │⑷聯邦銀行│99年1月18 │家樂福信用│無          │偽造「吳錫│
│  │      │          │日        │卡申請書  │            │賢」之署押│
│  │      │          │          │          │            │3枚       │
├─┼───┼─────┼─────┼─────┼──────┼─────┤
│ 7│顏鈴婷│⑴永旺信用│99年1月某 │永旺聯名卡│「顏鈴婷」之│偽造「顏鈴│
│  │      │  卡      │日        │申請書    │國民身分證影│婷」之署押│
│  │      │          │          │          │本1份       │1枚       │
│  │      ├─────┼─────┼─────┼──────┼─────┤
│  │      │⑵遠東商業│99年1月30 │遠東銀行信│無          │偽造「顏鈴│
│  │      │  銀行    │日        │用卡申請書│            │婷」之署押│
│  │      │          │          │          │            │2枚       │
└─┴───┴─────┴─────┴─────┴──────┴─────┘
附表六:(以下列被害人名義申請信用卡,惟申請資料尚未寄出)
┌──┬───┬──────┬──────┬────────┬──────┐
│編號│被害人│  申辦銀行  │  文件名稱  │申辦時除申請書外│申請書內應沒│
│    │      │            │            │所附偽造之證件  │收之署押    │
├──┼───┼──────┼──────┼────────┼──────┤
│ 1  │曾瑞傑│台新銀行    │台新銀行信用│無              │無          │
│    │      │            │卡申請書    │                │            │
├──┼───┼──────┼──────┼────────┼──────┤
│ 2  │盧天恩│遠東商業銀行│遠東台塑聯名│無              │偽造「盧天恩│
│    │      │            │卡申請書    │                │」之署押2枚 │
├──┼───┼──────┼──────┼────────┼──────┤
│ 3  │葉明樹│聯邦銀行    │家樂福信用卡│「葉明樹」之國民│偽造「葉明樹│
│    │      │            │申請書      │身分證影本1份   │」之署押3枚 │
├──┼───┼──────┼──────┼────────┼──────┤
│ 4  │楊偉宏│聯邦銀行    │家樂福信用卡│「楊偉宏」之國民│偽造「楊偉宏│
│    │      │            │申請書      │身分證影本1份   │」之署押3枚 │
├──┼───┼──────┼──────┼────────┼──────┤
│ 5  │洪啟雄│聯邦銀行    │家樂福信用卡│「洪啟雄」之國民│偽造「洪啟雄│
│    │      │            │申請書      │身分證影本1份   │」之署押3枚 │
├──┼───┼──────┼──────┼────────┼──────┤
│ 6  │顏鈴婷│聯邦銀行    │家樂福信用卡│無              │偽造「顏鈴婷│
│    │      │            │申請書      │                │」之署押3枚 │
└──┴───┴──────┴──────┴────────┴──────┘
附表七:
┌──┬───┬──────┬─────────┬──────┬─────┐
│    │      │  申辦日期  │                  │申辦時除申請│申請書內應│
│編號│被害人├──────┤     文件名稱     │書外所附偽造│沒收之署押│
│    │      │  申辦地點  │                  │之證件      │          │
├──┼───┼──────┼─────────┼──────┼─────┤
│ 1  │葉明樹│99年1月20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葉明樹」之│偽造「葉明│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樹」之署押│
│    │      │新北市中和區│(門號:0000000000)│本、健保卡影│1枚       │
│    │      │中和路臨51號│                  │本各1份     │          │
│    │      ├──────┼─────────┼──────┼─────┤
│    │      │99年1月25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葉明樹」之│偽造「葉明│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樹」之署押│
│    │      │新北市中和區│(門號:0000000000)│本、健保卡影│2枚       │
│    │      │中和路臨51號│                  │本各1份     │          │
│    │      ├──────┼─────────┼──────┼─────┤
│    │      │99年1月25日 │亞太電信預付卡申請│「葉明樹」之│偽造「葉明│
│    │      ├──────┤書(門號:000000000│國民身分證影│樹」之署押│
│    │      │新北市中和區│9)               │本、健保卡影│1枚       │
│    │      │中和路臨51號│                  │各1份       │          │
└──┴───┴──────┴─────────┴──────┴─────┘
附表八:(被害人高安玟)
┌─┬──────┬─────┬────┬─────┬────┬─────┐
│  │  申辦日期  │申辦行動電│使用期間│          │申辦時除│          │
│編├──────┤話之電信公├────┤ 文件名稱 │申請書外│申請書內應│
│號│  申辦地點  │司及門號  │盜打金額│          │所附偽造│沒收之署押│
│  │            │          │(新臺幣)│          │之證件  │          │
├─┼──────┼─────┼────┼─────┼────┼─────┤
│1 │98年12月9日 │遠傳電信  │98年12月│遠傳電信股│「高安玟│偽造「高安│
│  ├──────┤0000000000│11日起至│份有限公司│」之國民│玟」之署押│
│  │新北市板橋區│          │99年3月 │行動電話業│身分證、│7枚       │
│  │四川路1段334│          │27日止  │務/第三代 │汽車駕照│          │
│  │號遠傳電信公│          ├────┤行動電話服│影本各1 │          │
│  │司整合行銷中│          │23,560元│務申請書  │份      │          │
│  │心          │          │        │          │        │          │
├─┼──────┼─────┼────┼─────┼────┼─────┤
│2 │99年1月2日  │統一超商  │預付卡無│統一超商預│「高安玟│偽造「高安│
│  ├──────┤0000000000│盜打問題│付卡門號申│」之國民│玟」之署押│
│  │新北市新店區│          │        │請書      │身分證、│1枚       │
│  │北宜路2段353│          │        │          │汽車駕照│          │
│  │號統一超商宜│          │        │          │影本各1 │          │
│  │峰門市      │          │        │          │份      │          │
├─┼──────┼─────┼────┼─────┼────┼─────┤
│3 │99年5月12日 │中華電信  │99年6月 │中華電信股│「高安玟│偽造「高安│
│  ├──────┤00-0000000│、7月   │份有限公司│」之國民│玟」之署押│
│  │新北市中和區│8         ├────┤板和營運處│身分證、│1枚       │
│  │景平路157號 │          │5,228元 │市○○路業│汽車駕照│          │
│  │中華電信股份│          │        │務租用/異 │影本各1 │          │
│  │有限公司板和│          │        │動申請書(│份      │          │
│  │營運處      │          │        │市內電話)│        │          │
├─┼──────┼─────┼────┼─────┼────┼─────┤
│4 │99年5月12日 │中華電信  │99年6月 │中華電信股│「高安玟│偽造「高安│
│  ├──────┤0000000000│、7月   │份有限公司│」之國民│玟」之署押│
│  │新北市中和區│          ├────┤板和營運處│身分證、│1枚       │
│  │景平路157號 │          │2,073元 │行動電話業│汽車駕照│          │
│  │中華電信股份│          │        │務(租用/ │影本各1 │          │
│  │有限公司板和│          │        │異動)申請│份      │          │
│  │營運處      │          │        │書        │        │          │
├─┼──────┼─────┼────┼─────┼────┼─────┤
│5 │99年5月12日 │中華電信  │99年6月 │中華電信股│「高安玟│偽造「高安│
│  ├──────┤0000000000│、7月   │份有限公司│」之國民│玟」之署押│
│  │新北市中和區│          ├────┤板和營運處│身分證、│1枚       │
│  │景平路157號 │          │1,073元 │行動電話業│汽車駕照│          │
│  │中華電信股份│          │        │務(租用/ │影本各1 │          │
│  │有限公司板和│          │        │異動)申請│份      │          │
│  │營運處      │          │        │書        │        │          │
├─┴──────┴─────┴────┴─────┴────┴─────┤
│   ⑴盜打之電信服務費用總計:31,934元                                   │
│   ⑵偽造「高安玟」之署押共計:11枚                                     │
└────────────────────────────────────┘
附表九:(被害人何冠毅)
┌─┬──────┬─────┬────┬─────┬────┬─────┐
│  │  申辦日期  │申辦行動電│使用期間│          │申辦時除│          │
│編├──────┤話之電信公├────┤ 文件名稱 │申請書外│申請書內應│
│號│  申辦地點  │司及門號  │盜打金額│          │所附偽造│沒收之署押│
│  │            │          │(新台幣)│          │之證件  │          │
├─┼──────┼─────┼────┼─────┼────┼─────┤
│1 │99年5月1日  │統一超商  │99年5月 │統一超商電│「何冠毅│偽造「何冠│
│  ├──────┤0000000000│、6月、7│信3G月租型│」之國民│毅」之署押│
│  │新北市新店區│          │月      │申請書    │身分證、│3枚       │
│  │北宜路2段353│          ├────┤          │汽車駕照│          │
│  │號統一超商宜│          │11,526元│          │影本各1 │          │
│  │峰門市      │          │        │          │份      │          │
├─┼──────┼─────┼────┼─────┼────┼─────┤
│2 │99年6月1日  │遠傳電信  │99年6月1│遠傳電信股│「何冠毅│偽造「何冠│
│  ├──────┤0000000000│日起至99│份有限公司│」之國民│毅」之署押│
│  │臺中市烏日區│          │年7月1日│行動電話業│身分證、│2枚       │
│  │中山路1段377│          │止      │務/第三代 │汽車駕照│          │
│  │號遠傳電信烏│          ├────┤行動電話服│影本各1 │          │
│  │日中山服務中│          │7,035元 │務申請書  │份      │          │
│  │心          │          │        │          │        │          │
├─┴──────┴─────┴────┴─────┴────┴─────┤
│   ⑴盜打之電信服務費用總計:18,561元                                   │
│   ⑵偽造「何冠毅」之署押共計:5枚                                      │
└────────────────────────────────────┘
附表十:(被害人吳錫賢)
┌─┬──────┬─────┬────┬─────┬────┬─────┐
│編│  申辦日期  │申辦行動電│使用期間│          │申辦時除│          │
│號├──────┤話之電信公├────┤ 文件名稱 │申請書外│申請書內應│
│  │  申辦地點  │司及門號  │盜打金額│          │所附偽造│沒收之署押│
│  │            │          │(新台幣)│          │之證件  │          │
├─┼──────┼─────┼────┼─────┼────┼─────┤
│1 │99年3月29日 │亞太電信  │99年3月 │亞太電信行│「吳錫賢│偽造「吳錫│
│  ├──────┤0000000000│15日起至│動電話服務│」之國民│賢」之署押│
│  │臺北市內湖區│          │99年7月 │申請書    │身分證、│2枚       │
│  │民權東路382 │          │14日止  │          │汽車駕照│          │
│  │號B1亞太電信│          ├────┤          │影本各1 │          │
│  │股份有限公司│          │12,065元│          │份      │          │
├─┼──────┼─────┼────┼─────┼────┼─────┤
│2 │99年3月29日 │亞太電信  │99年3月 │亞太電信行│「吳錫賢│偽造「吳錫│
│  ├──────┤0000000000│15日起至│動電話服務│」之國民│賢」之署押│
│  │臺北市內湖區│          │99年7月 │申請書    │身分證、│2枚       │
│  │民權東路382 │          │14日止  │          │汽車駕照│          │
│  │號B1亞太電信│          ├────┤          │影本各1 │          │
│  │股份有限公司│          │4,780元 │          │份      │          │
├─┼──────┼─────┼────┼─────┼────┼─────┤
│3 │99年4月26日 │遠傳電信  │99年4月 │遠傳電信股│「吳錫賢│偽造「吳錫│
│  ├──────┤0000000000│26日起至│份有限公司│」之國民│賢」之署押│
│  │臺北市松山區│          │99年7月 │行動電話業│身分證、│2枚       │
│  │松江路23號3 │          │1日止   │務/第三代 │汽車駕照│          │
│  │樓之2七竹整 │          ├────┤行動電話服│影本各1 │          │
│  │合行銷股份有│          │16,862元│務申請書  │份      │          │
│  │限公司      │          │        │          │        │          │
├─┴──────┴─────┴────┴─────┴────┴─────┤
│   ⑴盜打之電信服務費用總計:33,707元                                   │
│   ⑵偽造「吳錫賢」之署押共計:6枚                                      │
└────────────────────────────────────┘
附表十一:(被害人葉明樹)
┌─┬──────┬─────┬────┬─────┬────┬─────┐
│編│  申辦日期  │申辦行動電│使用期間│          │申辦時除│          │
│號├──────┤話之電信公├────┤ 文件名稱 │申請書外│申請書內應│
│  │  申辦地點  │司及門號  │盜打金額│          │所附偽造│沒收之署押│
│  │            │          │(新台幣)│          │之證件  │          │
├─┼──────┼─────┼────┼─────┼────┼─────┤
│1 │99年1月27日 │台灣大哥大│99年1月 │台灣大哥大│「葉明樹│偽造「葉明│
│  ├──────┤0000000000│28日起至│行動通信網│」之國民│樹」之署押│
│  │新北市中和區│          │99年4月2│路業務服務│身分證影│1枚       │
│  │景新街400號 │          │日止    │申請書    │本1 份  │          │
│  │日光通訊行  │          ├────┤          │        │          │
│  │            │          │11,726元│          │        │          │
├─┴──────┴─────┴────┴─────┴────┴─────┤
│   ⑴盜打之電信服務費用總計:11,726元                                   │
│   ⑵偽造「葉明樹」之署押共計:1枚                                      │
└────────────────────────────────────┘
附表十二:(被害人曾瑞傑)
┌─┬──────┬─────┬────┬─────┬────┬─────┐
│編│  申辦日期  │申辦行動電│使用期間│          │申辦時除│          │
│號├──────┤話之電信公├────┤ 文件名稱 │申請書外│申請書內應│
│  │  申辦地點  │司及門號  │盜打金額│          │所附偽造│沒收之署押│
│  │            │          │(新台幣)│          │之證件  │          │
├─┼──────┼─────┼────┼─────┼────┼─────┤
│1 │99年1月18日 │台灣大哥大│99年1月 │台灣大哥大│「曾瑞傑│偽造「曾瑞│
│  ├──────┤0000000000│28日起至│行動通信網│」之國民│傑」之署押│
│  │桃園縣桃園市│          │99年6月2│路業務服務│身分證、│2枚       │
│  │國際路1段111│          │日止    │申請書    │汽車駕照│          │
│  │2號台灣大哥 │          ├────┤          │影本各1 │          │
│  │大股份有限公│          │8,808元 │          │份      │          │
│  │司桃園國際特│          │        │          │        │          │
│  │約服務中心  │          │        │          │        │          │
├─┴──────┴─────┴────┴─────┴────┴─────┤
│   ⑴盜打之電信服務費用總計:8,808元                                    │
│   ⑵偽造「曾瑞傑」之署押共計:2枚                                      │
└────────────────────────────────────┘
附表十三: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 1  │「簡群展」之國民身分證│1 枚│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力所及│
│    │影本                  │    │,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
├──┼───────────┼──┼─────────────┤
│ 2  │「簡群展」之健保卡影本│1 枚│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力所及│
│    │                      │    │,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
├──┼───────────┼──┼─────────────┤
│ 3  │「楊偉民」之國民身分證│1 枚│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力所及│
│    │影本                  │    │,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
├──┼───────────┼──┼─────────────┤
│ 4  │「楊偉民」之健保卡影本│1 枚│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力所及│
│    │                      │    │,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
├──┼───────────┼──┼─────────────┤
│ 5  │「潘英浩」之國民身分證│1 枚│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力所及│
│    │影本                  │    │,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
├──┼───────────┼──┼─────────────┤
│ 6  │「潘英浩」之健保卡影本│1 枚│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力所及│
│    │                      │    │,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
├──┼───────────┼──┼─────────────┤
│ 7  │「范福萬」之國民身分證│1 枚│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力所及│
│    │影本                  │    │,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
├──┼───────────┼──┼─────────────┤
│ 8  │「范福萬」之健保卡影本│1 枚│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力所及│
│    │                      │    │,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
├──┼───────────┼──┼─────────────┤
│ 9  │「李國維」之國民身分證│1 枚│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力所及│
│    │影本                  │    │,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
├──┼───────────┼──┼─────────────┤
│ 10 │「李國維」之護照影本  │1 枚│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力所及│
│    │                      │    │,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0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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