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訴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醫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明山
- 選任辯護人
- 劉緒倫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顧立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緯中律師
- 被告
- 鍾煥箴
- 被告
- 陳佳姵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鈞傑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朱子慶律師
- 被告
- 蘇志光
- 選任辯護人
- 郭學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32347 號、100 年度偵字第9315號、第9316號、第9317號、第
13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明山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鍾煥箴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陳佳姵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蘇志光無罪。
黃明山、鍾煥箴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黃明山係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OO醫院」(下稱OOOO醫院)院長兼主治醫師;OOO係OOOO醫院護理師兼護士;OOO係OOOO醫院呼吸治療師。黃明山明知鍾煥箴、陳佳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亦明知OOOO醫院與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申請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於保險對象(即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一般民眾)就醫時,須由具合法醫師資格者診治後,始得向健保局請領醫療費用,詎黃明山竟分別與鍾煥箴、陳佳姵共同基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鍾煥箴、陳佳姵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OOOO醫院,就如附表一、二所載之住院病患,為如各該附表所示之開給處方等醫囑及病歷記載等醫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並蓋用「OOO」醫師職名章於上開住院病患之治療紀錄單或病程紀錄表。又黃明山復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OOOO醫院不法所有,詐領健保給付之犯意,將上揭不實之病歷資料,交由不知情之OO資訊管理顧問公司(下稱OO公司)人員OOO代向健保局申報保險醫療費用給付而行使,致健保局陷於錯誤,誤以為前開保險對象均係由合格醫師診療,而陸續依上開契約約定為保險醫療費用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45,177元(詐得金額詳如附表一、二「醫令點數」欄所載,起訴書誤載為45,421元),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對健康保險醫療之管理、保險醫療給付之正確性,並損及上開保險對象之就診權益。
二、鍾煥箴承前與黃明山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7 月25日凌晨在OOOO醫院當班期間,見該院住院病患OOO病情惡化,竟於值班醫師黃明山未在場之情況下,逕自命在場護士OOO、OOO對OOO施以注射利尿劑、靜脈注射強心劑等醫囑,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嗣OOO於同日3 時30分不治死亡。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有關被告鍾煥箴99年12月8 日警詢時供述之證據能力:被告鍾煥箴於本院審理中固供稱:因其前一天在醫院值夜班,至該次警詢時已有一天半未睡覺,其因身體疲累影響該次警詢陳述之自主性云云,然本件警方係於99年12月7 日22時許在基隆市○○路000 巷00○0 號被告鍾煥箴住處執行搜索,並於同日23時5 分拘提被告鍾煥箴,自執行搜索至被告鍾煥箴接受警詢時間(99年12月8 日凌晨3 時2 分)僅相隔5小時,且該次筆錄製作前,員警尚詢問其是否願意接受夜間偵訊,經被告鍾煥箴表明願意後,始為詢問,嗣於同日4時39分詢畢,詢問時間共1 小時37分,亦無詢問過久之情事。況被告鍾煥箴於99年12月8 日下午檢察官訊問時自承:現待業中等語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一第372 頁),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鍾煥箴及其辯護人均未提出任何被告鍾煥箴警詢前曾值班一天半未睡眠之事證供本院參酌,則被告前揭所辯是否屬實,容有可疑。又被告鍾煥箴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經檢察官訊以:警詢筆錄是否實在時,亦僅補充與檢舉人間有怨隙,及其係依工作內容表執行,並未供稱警詢所述有何不實或錯誤之處,從而,被告鍾煥箴前揭警詢時所為供述,應均係出於其自由意志,得作為證據。
二、有關被告陳佳姵於檢察官偵訊中對筆跡所為供述,對同案被告黃明山而言之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此當為首揭傳聞法則之例外。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就被告而言,事實上難期有於
完足調查之證據,但非謂無證據能力。申言之,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於審理時使被告或其辯護人得針對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補足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即非不容許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作為證據(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意旨)。經查,同案被告陳佳姵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以偵查中被告之身分所為,而被告黃明山於檢察官偵查中固未對同案被告陳佳姵詰問或與之對質,但依前開說明,並非意指陳佳姵於偵查中之陳述即無證據能力,應僅係屬於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已。嗣於本院審理時,被告黃明山之辯護人業已針對同案被告陳佳姵偵查中所為陳述,對其行交互詰問,是於本院審理時,當均已補足被告黃明山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依上述說明,同案被告陳佳姵於偵查中所為陳述即非不容許作為證據。再者,就同案被告陳佳姵於偵查中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復查無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等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當有證據能力,而可採為本件之證據使用,被告黃明山及其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陳佳姵於偵查中所述無證據能力云云,容無足取。
三、證人OOO、OOO、OOO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所為證述之證據能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查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言詞陳述,均經以證人身分具結在卷,合於法定要件,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證人之權,證人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復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乃屬傳聞證據之例外情形,而有證據能力。
四、證人OOO於99年12月8 日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
(一)又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又所謂「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乃指其陳述與審判中之陳述交叉比較,就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其心理狀態是否健全、有無其他訴訟關係人在場、有無違法取供之外力干擾(如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詢問時是否踐行告知義務、該等筆錄之記載與錄音或錄影內容是否相符等筆錄作成之外部情況)等程序上信用性為判斷,從其陳述時之各種外部客觀之環境或條件等狀況予以觀察,先前之陳述係在有較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足以令人相信該陳述係屬虛偽之危險性,較諸審判中經反對詰問可信性擔保之陳述為低者,例如先前之陳述係出於自然之發言,審判階段則受到外力干擾,或供述者因自身情事之變化等情形均屬之,故應就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功能及其他各種外部情況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傳聞證據是否有特別可信之情況,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第629 號、95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第3764號、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意旨足資參考。
(二)公訴人以證人OOO於99年12月8 日警詢中之陳述為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犯本案之證據方法,雖被告3 人均以證人OOO前揭期日警詢中所為陳述,係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惟查,被告OOO於上開警詢中陳稱:99年7 月25日凌晨沒有醫師在場,係由被告鍾煥箴負責治療,不知被告黃明山在何處,也未看到黃明山,病患OOO病危急救全程及死亡當時均無醫師在場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3528 號偵查卷一第308 頁),全然未提及其自身或被告鍾煥箴於上開期間有以電話與被告黃明山聯絡,亦未述及被告鍾煥箴曾告知其黃明山在電話中或醫院他處下醫囑等情,惟證人OOO於本院審理中則改稱:急救過程中,其有請被告鍾煥箴聯絡被告黃明山,被告鍾煥箴稱被告黃明山有來看病患,並交代如何處置云云,是其於前揭警詢及本院審理中所述顯有不符情形,然證人OOO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該次警詢筆錄製作完畢後,有交予其閱覽並簽名,警詢筆錄記載之內容實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2頁),足見證人OOO於警詢中所述符實,且綜觀警詢提問均屬客觀問題,並無預設答案或有暗示寓意之提問情形,證人OOO之應答均能切中各該問題,明確回答,對不了解之事實,則陳稱其不知道、不記得、不清楚,並無受到不正方式詢問而為陳述或遭不實記載之情,且證人OOO係於警方搜索OOOO醫院(99年12月7 日21時50分)後翌(8 )日上午9 時30分接受警詢,距所詢事項時日較近,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或記憶受外力之污染,相較於101 年5 月28日本院審理時已距案發時日久遠,且證人迄101 年3 月間尚在OO醫院工作(見本院卷二第64頁背面),於審理時又與被告3 人同庭見面,較可能受到來自被告及人情之壓力而為迴護之證詞。從而堪信證人OOO於前揭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應認證人OOO於上開警詢中之證言,有證據能力。
五、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縱屬傳聞證據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者,仍均有證據能力。另同案被告黃明山於警詢、健保局業務訪查、100 年1 月6日 檢察官偵查中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供述部分,就被告鍾煥箴而言固為傳聞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告、證人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6 年 度台上字第149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此部分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時,尚無證據能力之問題,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黃明山固坦承其為OOOO醫院院長兼主治醫師;被告鍾煥箴、陳佳姵2 人受僱於OOOO醫院分別擔任護理師兼護士、呼吸治療師業務;OOOO醫院之醫療費用申請係由醫院人員影印病歷交由OO公司代向健保局申報;OOOO醫院住院病患OOO於99年7 月25日凌晨病情惡化,經鍾煥箴、OOO在場實施急救無效,於同日3 時30分死亡等情不諱;被告鍾煥箴固坦承其於99年5 月至同年11月16日間任職OOOO醫院期間,曾在住院病患治療紀錄、病程紀錄(progress note )上為醫囑之記載,且於99年7 月25日凌晨在OOOO醫院2 樓,為病患OOO實行靜脈注射強心劑、利尿劑、並施以心肺復甦術等醫療行為,嗣病患OOO於同日凌晨3 時30分許不治死亡,另有關是日病患OOO之病程紀錄(含progress note 、summary note)均係由其以電腦繕打等情不諱;被告陳佳姵則坦承其受僱於OOOO醫院擔任呼吸治療師,於任職期間,曾在住院病患治療紀錄、病程紀錄上為醫囑之記載等情不諱,惟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均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行,被告黃明山亦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領健保醫療給付等犯行。被告黃明山辯稱:其並未授權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對住院病患開立醫囑及蓋用醫師職章,其於99年7 月24日下午至同年月25日凌晨1 、2 時許均在OOOO醫院親自診療病患OOO,約於凌晨2 時許以口頭交代視狀況給予升壓劑、強心劑、利尿劑後返OO住處盥洗,於凌晨2 時30分至3時間再回到OOOO醫院,經其命護理人員作CPR 急救仍無效,其等病患家屬到院始宣告死亡云云;被告鍾煥箴辯稱:伊僅係將醫師所交代的醫囑抄寫在治療紀錄單及病程紀錄上,或將資淺醫理人員暫以鉛筆填寫的醫囑,換以原子筆謄寫,並非未經醫師交代,擅自下醫囑、寫病歷,另99年7 月25日凌晨均係依黃明山醫師所下醫囑執行,亦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情事云云;被告陳佳姵則以:伊僅係就當班護士於接受醫師醫囑後先以鉛筆在治療紀錄單所為之記載,改以原子筆謄寫,再交由醫師親自確認蓋章,並無擅自下醫囑、寫病歷之情云云置辯。惟查:
(一)有關黃明山分別與鍾煥箴、陳佳姵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被告黃明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並詐領健保費部分,有下列事證足資佐證:
1、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所稱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而所謂「醫療行為」,大抵分為診察、治療、處方及調劑等四步驟,著重於「醫治」或「治療」等直接涉及可使病情變化之行為者而言。從而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進而為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分、用藥、施行手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6052號判決參照)。再按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親自指導下,由輔助人員為之,亦經前行政院衛生署於65年6 月14日以衛署醫字第116054號函釋在案。是以為病患診察病情、開給方劑、記載病歷,均屬醫師應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醫療院所輔助人員未經醫師指示,逕自執行任何醫療行為,或於醫師在場指導時,執行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均屬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合先敘明。
2、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均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受僱OOOO醫院,此為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所不爭執。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病患,均為OOOO醫院之住院病患,且如附表一、二「醫囑紀錄行為」欄所載之字跡,分別為被告鍾煥箴、陳佳姵所書寫等節,亦經被告鍾煥箴於100 年4 月23日警詢時、被告陳佳姵於100 年4 月11日檢察官偵訊時確認在卷(見100 年度偵字第13528 號偵查卷一第54頁背面至第56頁、第70頁),並有各該病歷資料在卷可查。至被告鍾煥箴、陳佳姵於本院審理中空言翻稱:上揭醫囑紀錄中,尚有部分文字並非渠等字跡云云,惟未提出其他可供調查之資料,以實其說,尚難僅憑渠等事後翻異之詞,就此部分遽為有利被告鍾煥箴、陳佳姵之認定(有關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之13、14、編號(八)之10至12、編號(九)之22至24、編號(十一)之6 、編號(十三)之3 至6 部分,業經本院予以剔除,並就該等部分對被告鍾煥箴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3、又OOO醫師並未負責OOOO醫院住院病患之診療之情,則經證人OOO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一致證稱:其僅擔任OOOO醫院週一、三、五上午8 至12時之內科門診醫師,沒有負責住院病患,也不會去核住院病患的病歷;其名片背面所記載週一至週日「晚上值班ONCALL」係指黃明山、蘇志光醫師都有事時,才會找其,因為重症病患都是由黃明山、蘇志光負責;其在OOOO醫院期間,從來沒有因急診通知其到院之情形;扣案住院病患之治療紀錄或病程紀錄上之醫囑,均非其書寫,亦非其親自蓋章或授權他人代為核章等語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二第81頁、第82頁、本院卷二第5 頁至第9 頁),且證人OOO於本院審理中就其在OOOO醫院工作時間、內容及給薪方式具結證稱:其每週3 次上午門診,每次門診時間為4 小時,有時一上午1 位病人也沒有,有時超過10位病人,就算沒有病人,還是有薪水,這是其與醫院間的約定,執照費是固定的,一個月5 萬元,看1 位病人是50元,車馬費是1 小時1 千元,其所謂的值班就是看門診,另外加班費是門診以外到院時間的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5 頁背面、第9 頁背面、第10頁、第12頁),核與卷附OOO醫師99年度薪資領據所示,其每月領取固定本薪5 萬元,加上車馬費(每月約12至14次,每次車馬費為4 千元)及Case(即看診人次,每人次為50元)費用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16 頁、第117 頁)相符,由是可見證人OOO所述工作內容僅每週3 次各4 小時之門診,並非虛妄。又醫師就醫院行政事務授權醫院刻製醫師印章及授權行政人員就行政事務範圍內使用之,尚符一般慣例,惟此印章之授權,並不當然及於行政以外之醫療業務使用,此觀諸證人OOO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在OO醫院任職,你同不同意醫院刻內專OOO的章?)這是醫院的行政問題,不是我同意的問題。(問:你會反對嗎?)我沒有理由反對,我是內專的」、「(問:你有授權醫院在屬於內科專科的醫療上使用你的職章?)我怎麼會授權醫療上的事情,不能說我會交給別人去處理,那是誰要負責?」、其受領之執照費就是執業的費用,沒有其他附加條件,但其並不同意以其名義用在非其所為的醫療行為上等語即明(見本院卷二第9 頁、第10頁、第12頁背面),是縱認證人OOO就醫院行政事務範疇內,依慣例未反對醫院刻製其醫師印章及授權行政人員就行政事務範圍內使用,尚難認其有授權醫院人員就醫師應親為之醫療業務行為使用上開印章之意,是倘醫院人員有逾越權限使用醫師印章情形,應屬盜用無疑。
4、被告鍾煥箴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OO院區是否通常都沒有醫師留守?)是,我們都用電話聯絡。」等語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一第374 頁)。另證人OOO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沒有看過OOOO醫院的醫師夜間值班表,經本院提示之治療紀錄單上都是口頭醫囑;其於99年11月21日警詢時所述有關被告鍾煥箴會自行開立醫囑,被告黃明山亦要求其等服從鍾煥箴開立之醫囑,有時被告陳佳姵亦會下達給藥指示等情均實在;其看到OOO醫師都是日班,其本人於夜間值班期間,不曾因病患狀況跟OOO醫師聯繫過,並由O醫師下醫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8頁背面、第69頁、第72頁背面至第74頁)、證人OOO(原名OOO)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OOO醫師都是在樓下看門診,不會上來樓上住院病房,住院病房都是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寫病歷;會開ORDER (醫囑)的只有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其等護理人員是用鉛筆在醫囑處記載,執行後再蓋上自己的章,之後請醫師來確認,護理人員自己用原子筆開醫囑是違法的,其有親眼看過被告鍾煥箴、陳佳姵自己開立醫囑,被告鍾煥箴、陳佳姵不是照著其等鉛筆的筆跡去謄寫,而是自己寫藥名上去;OOOO醫院治療紀錄之臨時治療欄,於白天會有醫師真的下醫囑,晚上則沒有,晚上蘇志光醫師不接電話,所以晚上都是鍾煥箴在處理,如果鍾煥箴在OOOO醫院就直接請鍾煥箴以原子筆開醫囑,如遇被告鍾煥箴在OOOO醫院,不在OOOO醫院時,護理人員會打電話請示被告鍾煥箴,問鍾煥箴要開什麼藥,再由護理人員用鉛筆註記;被告陳佳姵有時會值護理人員的夜班,並自己以原子筆下醫囑,並蓋OOO、黃明山醫師的章,且依OOOO醫院治療紀錄,在其執行醫囑部分,有些是蓋OOO醫師的章;因為OOOO醫院晚上沒有值班醫師,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就自己下醫囑,縱使是電話口頭醫囑,也不是正確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81頁背面至第90頁)。證人OOO於本院審理結證稱:OOO醫師在OOOO醫院負責看門診,沒有上來病房,該醫院半夜沒有值班醫師,在其任職期間(99年6 月23日至同年8 月10日)都沒有看過夜間值班醫師,因為被告黃明山說晚上如果有狀況可以問被告鍾煥箴,所以病患夜間有狀況,例如發燒、白血球較高等臨時狀況,其等會問被告鍾煥箴,請鍾煥箴來處理,看鍾煥箴要下什麼醫囑;在OOOO醫院任職期間,除了醫生之外,被告鍾煥箴、陳佳姵也會對其下醫囑,如果是蘇志光醫師的病患,被告鍾煥箴先用鉛筆寫,隔天拿給蘇志光醫師,由蘇醫師自己用原子筆寫,如果是黃明山醫師的病患,鍾煥箴就直接用原子筆寫醫囑,被告陳佳姵有時大夜班也會在醫院,遇到緊急狀況,被告陳佳姵會自己做醫囑;白天若蘇志光醫師的病人有狀況,通常會打電話給蘇志光醫師,如果是夜班就不會打電話,而是直接問被告鍾煥箴,如果被告鍾煥箴在護理站或來查房,護理人員就會問如何醫療處置,被告鍾煥箴就會直接寫醫囑,不會打電話問醫師,如果被告鍾煥箴打病歷收走,其就不知道鍾煥箴後續如何處理;在被告鍾煥箴尚未來OOOO醫院時,如果有異常情形,其會問被告陳佳姵,被告陳佳姵會直接寫醫囑,不會請示醫師,只交代明天再跟蘇志光醫師說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4 頁背面、第127 頁至第129 頁、第132 頁至第135 頁)。經核上開證人就有關OOOO醫院夜間並無實際值班醫師在院,夜間係由被告鍾煥箴、陳佳姵自行下醫囑等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5、證人蘇志光於檢察官偵訊中亦具結證稱:其在OOOO醫院係兼任醫師,每週二、四、六上午在該院負責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療,因當初跟醫院談妥不值夜班及假日班,但會待命,其不了解醫院夜間實際上有無醫師值班,也未看過夜班班表等語在卷(見100 年度偵字第13528 號偵查卷第107 頁至第109 頁)。
6、另證人OOO於本院審理中先證稱:OOO醫師週一、三、五上午是看門診,下午和晚上是ON CALL ,其沒有接觸過OOO醫師來看住院病患,只有看到病歷上有O醫師的章,晚上的醫囑都是ON CALL ,O醫師除了上開門診時間外,其他值班時間都是ON CALL 等語在卷,嗣又改證稱:其曾於O醫師ON CALL 時,親自打電話給O醫師,並在電話中接受O醫師的醫囑、每天晚上都是黃明山醫師留在醫院、被告黃明山有時會去OOOO醫院,所以才會排值班醫生幫忙,黃明山沒有辦法顧兩邊的醫院云云(見本院卷三第39頁背面至第44頁);另證人OOO則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伊僅兼差照顧2 、3 樓住院病患,OOO醫師有到病房看過住院病患,伊曾從OOO醫師處拿到過住院病患之醫囑云云(見本院卷三第45頁至第47頁),惟其此部分之證述不僅與其他證人之證述相左,另據卷附OOOO醫院住院病患OOO、OOO如之治療紀錄所載,證人OOO於99年9 月12日3 時許、7 時許、同年9 月18日5 時許、同年11月6 日5 時許、11月15日3 時許、6 時許,均曾執行鍾煥箴所書寫之醫囑(見100 年度偵字第13528 號資料卷四第56頁、第64頁),足見證人OOO曾與被告鍾煥箴一同值過夜班,就被告鍾煥箴有無值夜班、工作內容應有相當之了解,然證人OOO於本院審理中竟證稱:鍾煥箴的工作內容與其差不多,其不清楚被告鍾煥箴有無值夜班云云(見本院卷第45頁背面、第46頁),則證人OOO、OOO前揭證述之憑信性即有可疑之處,尚難遽信。
7、再者,證人OOO醫師乃合法取得醫師執照,受僱於OOOO醫院之執業醫師,倘確有為住院病患診療、下醫囑、處方、記載病歷及核章之實,亦為合法執行醫師業務,豈有拒不承認自己所為醫療行為,構陷同院護理人員之理?反之,醫院若為節省聘僱醫師成本,授權不具醫師資格之護理人員,冒用醫師名義擅為醫療業務,涉案護理人員難免設詞卸責,以求自保,相較之下,自以證人OOO醫師之證詞,具有較高之可信性。綜上各節,可認證人OOO前揭證詞,信而有徵,堪可採憑。OOO醫師既未負責住院病患之診療、醫囑、核章,則被告鍾煥箴、陳佳姵以OOO名義所記載之醫囑,顯屬虛偽不實。參以被告黃明山、蘇志光均堅稱僅就自己之醫囑核章,未將自己的職章交由他人保管(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一第291 頁、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二第60頁、100 年度偵字第13528 號偵查卷一第214 頁背面、本院卷三第51頁背面),則該等醫囑之來源亦非同院醫師即被告黃明山或蘇志光。由此益徵證人OOO、OOO、OOO所指證被告鍾煥箴、陳佳姵會自行下醫囑、蓋用OOO醫師職章等情,洵非無據。又被告黃明山身為OOO仁醫院院長,負責院內人力配置與醫師排班事宜,此為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所是認,被告黃明山既未安排OOO醫師負責住院病患診療及夜間值班,就未有醫師在院當班時段,由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就住院病患逕為診療業務,自係出於被告黃明山之積極授權與指示,否則被告鍾煥箴、陳佳姵豈敢堂而皇之在住院病患病程紀錄及治療紀錄蓋用OOO職章?是以被告黃明山與鍾煥箴、陳佳姵就上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行為,自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鍾煥箴、陳佳姵一再飾詞辯解:渠等僅將資淺護理人員以鉛筆註記之醫囑,以原子筆代為謄寫云云、被告黃明山所辯稱:OOOO醫院平日有三位醫師輪流留守,未授權被告鍾煥箴、陳佳姵擅自診療住院病患、下醫囑云云,俱屬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8、被告黃明山綜理OOOO醫院人事及財務事宜,將如附表
一、二所載病歷,交由OO公司代向健保局申報醫療服務點數,及申請住院醫療費用之情,業經被告黃明山於警詢時供稱:OOOO醫院會將文件影印好,交予OO公司依病歷申報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一第295頁)、證人即被告陳佳姵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向健保局申請費用部分係交由外面的公司處理等語(見同偵查卷第375 頁),及證人即OO公司承辦人員OOO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OOOO醫院的健保申報業務係其負責,醫院會以電話通知病歷已請快遞送過來,其即依送來的醫囑單作申報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69 頁背面、第170頁),此外,並有OOOO醫院基本資料、健保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申請住院醫療費用清單明細(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一第146 頁至第150 頁、100 年度偵字第13528 號資料卷一至五、100 年度偵字第13528 號偵查卷二第111 頁至第116 頁)等件在卷可稽。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服務點數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二、醫療服務點數清單。三、醫療服務醫令清單。前項文件應於申報時一併提供,文件不完整或填報錯誤者,保險人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後受理,並於階段時程採電子資料申報。為醫療服務審查所需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須於保險人通知後提供,修正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4 條(現更名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定有明文。又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1 條之約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締約雙方應依照健保法、健保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其他法令及本合約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本件OOOO醫院由負責人即被告黃明山與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申請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於保險對象就醫時,須由具合法醫師資格者診治後,始得向健保局請領醫療費用,自不待言。另如附表一、二所示病患診療行為既係由不具醫師資格之鍾煥箴、陳佳姵所為,被告黃明山負責綜理該院人事及財務,並將該等不實病歷資料交由不知情之友聯公司代向健保局申報醫療服務點數,及申請住院醫療費用,其行使上開登載不實之病歷向健保局詐領醫療給付之事實,至為灼然。
(二)有關被告黃明山、鍾煥箴於99年7 月25日凌晨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部分,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1、有關被告黃明山於99年7 月25日凌晨並未在OOOO醫院之事實,業據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1)證人即護士OOO於於99年12月1 日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病患OOO於99年7 月25日凌晨2 時至3 時30分間,係由被告鍾煥箴下達醫囑,並由護士OOO通知被告黃明山病患死亡,事後其有寫異常事件通報單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7384號偵查卷第160 頁)、於100 年4 月18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99年7 月25日2 時30分至3 時30分間被告黃明山都沒有到醫院,但有無通知黃明山,要問OOO,同日3 時30分後,被告黃明山也沒有到醫院,OOO有通知黃明山,其聽OOO說被告黃明山表示很累,要在家休息,交給鍾煥箴處理即可等語(見同偵查卷第199 頁);嗣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99年7 月25日凌晨2 時30分許,2 樓當班護士OOO上來3 樓借喉頭鏡,並稱病患OOO在急救,其就下去幫忙,被告鍾煥箴也在場,一個人做心肺復甦術,一個人幫忙打強心劑,經繼續打強心劑、做心肺復甦術半小時至40分鐘,病患就宣告不治,約3 時30分許,宣告死亡;其自2 時30分許開始參與急救,其參與急救時間約40至50分鐘,期間有OOO、鍾煥箴與其在場,其只有抽針、抽藥時有跑去急救車拿藥,離開時間不超過1 分鐘,急救車在病床旁邊,有把急救車推過來;其參與急救過程中沒有看到被告黃明山,沒有聽到或看到有何人打電話請被告黃明山下醫囑;其雖未親眼看到被告鍾煥箴開死亡證明書,但因被告黃明山從急救到死亡期間都沒有出現,所以是被告鍾煥箴開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4頁背面至第126 頁)。核其前後證言俱屬一致,又無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證人OOO所述有何悖於事理常情之處,或誣陷被告之動機,證人前揭所為證述,堪可採憑。
(2)證人OOO於99年12月8 日警詢時亦指稱:99年7 月25日凌晨其在院內協助急救病患OOO,當時沒有醫師在場,現場由鍾煥箴負責治療,另有其及護士OOO在場,其不知道當時被告黃明山在何處,也沒有看到黃明山,病患OOO四肢水腫,鍾煥箴看過後暫離1 、2 分鐘回來就下注射利尿劑的醫囑,伊照鍾煥箴的指示注射利尿劑,過了將近2 小時左右,病患血壓、心跳、體溫下降,狀況惡化,伊通知鍾煥箴過來看病患,約隔1 分鐘鍾煥箴上樓來下3至5 分鐘注射1 支強心劑的醫囑,約持續注射20幾支,病況仍未好轉,病患病危急救全程及死亡當時均無醫師在場,其不知道OOO的死亡證明書係何人開立,但其有看到鍾煥箴跟到場病患家屬說話時有拿一張A4大小的紙張給家屬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3528 號偵查卷一第308 頁),復於100 年5 月1 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急救過程中就其所見,沒有看到黃明山,且在急救過程中,其未與被告黃明山通電話等語,綜合證人OOO歷次所為證述,其就99年7 月25日凌晨診治、急救病患OOO之過程中,其均未以電話聯絡黃明山,也未親見黃明山到場等節核屬一致。
(3)被告鍾煥箴於99年12月8 日警詢時則供陳:經其就病患OOO聽診後,懷疑肺水腫,即撥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之後打了一支利尿劑,又過了一個多小時,病患血壓及心跳下降,其即指示護士拔除氣管,使用氧氣面罩及甦醒劑實施心肺復甦術,血中氧氣濃度仍無法上升,立即考慮重新插入支氣管內管,但病患打強心劑無效果,最後死亡;病患死亡後,經護士OOO打電話請被告黃明山過來開立死亡證明,宣告死亡時間,被告黃明山有跟其說,叫其處理,交待其將死因、死亡時間寫在死亡診斷書上,並代為蓋章,正式的死亡證明則是隔天家屬來醫院開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3234 7號偵查卷一第332 頁、第333 頁),是依被告鍾煥箴前揭供述,於對病患OOO施打利尿劑、給予升壓劑,乃至施打強心劑、CPR 急救無效,及宣告死亡、開立死亡證明書等過程,被告黃明山均未在OOOO醫院現場。由此益徵證人OOO、OOO前揭證述符實,堪可憑信。
(4)證人即病患OOO家屬OOO於本院審理中證稱:99 年7月25日凌晨接獲被告鍾煥箴來電通知OOO死亡,其到醫院時,被告鍾煥箴在場告知有急救,救不活,並稱要介紹葬儀社的人來,當天到OOOO醫院時沒有看到被告黃明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8 頁至第140 頁),由此可知,證人OOO於99年7 月25日凌晨電話通知及到院後所接觸並告知死亡者,均為被告鍾煥箴,病患OOO死亡後,被告黃明山亦未在醫院之事實至明。
(5)至證人OOO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被告黃明山於99年7月24日22時至23時間曾在醫院下達醫囑對病患OOO施打利尿劑1 支,於99年7 月25日凌晨為病患OOO急救期間,其有離開病房準備急救車、幫其他病患抽痰,每次離開約5 至10分鐘,不確定被告黃是否曾回到醫院云云(見本院卷二第65頁至第67頁背面)、被告鍾煥箴於99年12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病患OOO急救過程中,被告黃明山有到場,是在急救進行到大約一段時間後才到場云云(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一第374 頁),及於100年1 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被告黃明山於急救的後半段有在場,但係在OOOO醫院1 樓下指示,沒有到2 樓陪同急救病患;病患OOO死亡時,由護理人員將心電圖印出來,拿到OO院區1 樓給被告黃明山確認云云(見同偵查卷第462 頁、第463 頁)、於本院審理中供述:99年7 月25日為OOO急救時,被告黃明山有回到醫院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24 頁背面)。然證人OOO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均未提及被告黃明山於99年7 月24日22時至23時許間曾在醫院下達醫囑對病患OOO施打利尿劑1 支等情,嗣於本院審理中始為此部分之證述,已非無疑。又證人OOO於本院審理中既證稱:其於99年7 月25日並未親眼見到被告黃明山到院,係被告鍾煥箴告知其院長黃明山有交代如何處理病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6頁、第67頁背面、第72頁、第74頁背面、第75頁),則其於99年7 月25日之護理記錄所記載:「2 時45分生命徵象量不到,通知Dr. 並協助『醫師』開始急救」、「3 時25分通知家屬,由『醫師』予家屬解釋p't 病況變化」、「3 時35分家屬抵達醫院,由『醫師』予家屬解病情,CPR 已進行超過30分鐘,且家屬表示拒心肺復甦術,故停止CP R,協助家屬處理後續…殯儀館人員到達,協助拔除管路,協助家屬將病患由推床出醫院,請『醫生』開立死亡證明及協助辦理出院手續」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3528 號偵查卷一第245 頁)中所稱「醫師」在場處理情節,即非證人OOO所親見,上開護理記錄要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對照護理紀錄之記載:99年7 月24日病人血壓及體溫均偏低(87/4 6mmHg及33.7℃)、脈博慢(73次/ 分),護士林歆愉記載:19時20分,醫囑給予升壓劑(Dopamin );護士OOO記載:22時點滴給予升壓劑400m g,每小時10cc、22時30分病患無尿,全身水腫,告知醫師,依醫囑給予利尿劑(Lasix 1amp iv st)、99年7 月25日2 時升壓劑調整為每小時20cc、同日2 時10分升壓劑調整為每小時30cc、同日2 時30分升壓劑調整為每小時40cc、同日2 時45分無法測得脈博,心電圖監視器呈無心電圖波,開始急救,急救至3 時35分,急救過程共給予強心劑(Bosm in20安培及Atropin2安培);治療紀錄則記載:7 月24日22時30分黎克堯醫師為臨時治療醫囑,給予靜脈注射利尿劑(Lasix 1amp iv st)1 劑;7 月25日2 時45分被告黃明山則醫囑給予強心劑1 安培,並開始急救至3 時30分止,給予升壓劑(Dopamin )、強心劑(Bosmin及Atrop in)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3528 號偵查卷一第225 頁、第231 頁至第232 頁、第235 頁、第244 頁、第245 頁),亦與證人OOO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被告黃明山於99年7 月24日22時至23時間曾在醫院下達醫囑對病患OOO施打利尿劑1 支云云、被告鍾煥箴於警詢時所稱:病患OOO血壓不穩,低於50、四肢水腫,被告黃明山所下的醫囑為,靜脈注射強心劑,血壓回昇後,經鍾煥箴聽診懷疑肺水腫,即撥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被告黃明山下醫囑打一支利尿劑云云,舉凡下利尿劑醫囑之人為何人、下該醫囑之時間點為何、是否係透過電話下達此醫囑等節,無一相符,是證人OOO、被告鍾煥箴此部分之陳述,恐有附和、迴護被告黃明山之嫌,均難採憑。
2、被告黃明山於99年7 月25日凌晨並未以電話下達救治病患OOO之醫囑,而係由被告鍾煥箴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事證,臚列如下:
(1)證人OOO於於99年12月1 日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病患OOO於99年7 月25日凌晨2 時至3 時30分間,係由被告鍾煥箴下達醫囑,並由護士OOO通知被告黃明山病患死亡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7384號偵查卷第160 頁)、於100 年4 月18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99年7 月25日2 時30分至3 時30分間被告黃明山都沒有到醫院,但有無通知黃明山,要問OOO,同日3 時30分後,被告黃明山也沒有到醫院,OOO有通知黃明山,其聽OOO說被告黃明山表示很累,要在家休息,交給鍾煥箴處理即可等語(見同偵查卷第199 頁)。嗣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於99年7 月25日2 時30分許開始參與急救,其參與急救時間約40至50分鐘,期間都沒有看到被告黃明山,也沒有聽到或看到有何人打電話請被告黃明山下醫囑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24 頁背面至第125 頁)。
(2)證人OOO於99年12月8 日警詢時指稱:99年7 月25日凌晨其在院內協助急救,當時沒有醫師在場,現場由鍾煥箴負責治療,現場有其及護士OOO,其不知道當時被告黃明山在何處,也沒有看到黃明山,病患OOO四肢水腫,鍾煥箴看過後暫離1 、2 分鐘回來就下注射利尿劑的醫囑,伊照鍾煥箴的指示注射利尿劑,過了將近2 小時左右,病患血壓、心跳、體溫下降,狀況惡化,伊通知鍾煥箴過來看病患,約隔1 分鐘鍾煥箴上樓來下3 至5 分鐘注射1支強心劑的醫囑,約持續注射20幾支,病況仍未好轉,病患病危急救全程及死亡當時均無醫師在場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3528 號偵查卷一第308 頁),嗣於100 年5 月1 日檢察官偵訊時則證稱:急救過程,就其所見沒有看到黃明山,在急救過程中,其未與被告黃明山通電話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二第92頁至第94頁),嗣於本院審理中並證稱:99年12月8 日之警詢筆錄內容實在,製作完畢,其有閱覽並簽名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二第72頁、第76頁背面)。核其前揭證述,證人OOO始終證稱其於99年7 月25日並未以電話與被告黃明山聯絡,且未述及何人曾以電話與被告黃明山聯絡,由被告黃明山下達醫囑等情。然證人OOO於本院審理中,先證稱:病患狀況不好的時候,其有請被告鍾煥箴幫忙聯絡被告黃明山,鍾煥箴說院長有來看病患,並交代他如何處置,其等就依鍾煥箴說的去做、急救措施是被告黃明山下的指示,不是被告鍾煥箴下的,被告鍾煥箴稱被告黃明山說每三分鐘打一次BOSMIN強心劑云云,嗣又證稱:鍾煥箴告知的醫囑並非其親耳聽到,所以其沒有辦法確定醫囑來自於被告黃明山、其於護理紀錄上所寫「3 時25分通知家屬,由『醫師』予家屬解釋p't 病況變化」、「3 時35分家屬抵達醫院,由『醫師』予家屬解病情」等文字中之「醫師」是否在OOOO醫院,其不清楚、急救期間其自己並未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而係請OOO打給被告黃明山,開立死亡證明部分則係其請被告鍾煥箴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云云(見本院卷二第66頁、第67頁、第72頁、第75頁、第78頁)。是證人OOO就前揭診療、急救病患OOO期間,是否確有院內人員於何時以電話與被告黃明山聯絡,並於電話中獲得黃明山何項醫囑等節所為證述,並非肯定且一致。
(3)被告鍾煥箴於99年12月8 日警詢時先陳稱:就病患鍾牽治血壓不穩,低於50、四肢水腫,被告黃明山所下的醫囑為靜脈注射強心劑,血壓回昇後,經鍾煥箴自行聽診後,懷疑肺水腫,即撥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被告黃明山下醫囑打一支利尿劑,大概過了一個多小時後,病患血壓及心跳下降,值班護士發現氣管內管有阻塞,其即指示護士拔除氣管,使用氧氣面罩及甦醒劑實施心肺復甦術,血中氧氣濃度仍無法上升,立即考慮重新插入支氣管內管,但病患打強心劑無效果,最後死亡;病患死亡後,經護士謝佳君打電話請被告黃明山過來開立死亡證明,宣告死亡時間,被告黃明山有跟其說,叫其處理,交待其將死因、死亡時間寫在死亡診斷書上,並代為蓋章,正式的死亡證明則是隔天家屬來醫院開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一第332 頁、第333 頁),嗣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則供稱:當天是O姓護士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伊接過電話直接跟黃明山聯絡,黃明山要其開始急救,其就決定開始實施高級心臟復甦術,但病人的血氧、心跳及血壓都下滑,其有打強心針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374 頁),復於同日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其於警、偵訊時所述均實在等語(見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825 號卷第3 頁背面)。嗣於100年1 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則改稱:99年7 月25日急救過程中,係由O姓護士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並將電話轉接給其,被告黃明山在電話中下指示,至於黃明山下達給予何種藥物或處方及急救指示,伊不記得了;OOO當天有無接受利尿劑注射,伊也不記得;被告黃明山在電話中指示看病患血壓及心跳若有降低,每3 至5 分鐘打一劑強心劑,每一劑的劑量為1mg ,一共施打幾次強心劑,亦不記得、是否有每隔一段時間向被告黃明山回報病患情況,其沒有印象;經其與護士確認病患氣管內管堵塞,通知醫師後,由其拔除氣管內管,至於當時係通知何位醫師,其亦無印象;OOO死亡時,由護理人員將心電圖印出來,拿到OO院區1 樓給被告黃明山確認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一第461 頁至第463 頁)。而被告黃明山於99年12月8 日警詢時先供稱:其於99年7 月25日凌晨在OOOO醫院診治病患OOO、護士OOO或OOO也有以電話聯絡蘇志光醫師;OOO死亡前之急救係由伊處理,伊下了強心劑、升壓劑及CPR 之醫囑云云;於同日健保局訪查時供稱:99年7 月25日其先回OO,後來護士或被告鍾煥箴打電話通知其回OO院區,其先以電話指示給予強心劑及升壓劑,及注意病患呼吸道之醫囑,後來就返回OOOO醫院,返回OO院區後,約10分鐘左右OOO就往生了云云;於100 年1 月6 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其返家前有交代要注意OOO的病情,其好像有打一通電話給鍾煥箴,其於25日2 時30分至3 時許間趕回OO院區,急救過程中鍾煥箴好像有回報說病況愈來愈惡化云云。其後又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其於99年7 月25日凌晨1 、2 點時離開醫院,回新莊洗澡,約於2 時30分至3時之間有返回醫院,其於3 時至3 時30分許看病患狀況不好,於3 時30分前後在病床旁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時被告鍾煥箴在旁,OOO來來去去,後來其有看到家屬3 、4人進來,其交代鍾煥箴轉告家屬已經死亡,其認為不需要伊處理,就去休息一下,但並沒有離開;99年7 月24日因擔心病患肺部會有水腫,所以於20時至22時間有下升壓、利尿劑之醫囑;OOO死亡證明書內容係其下給鍾煥箴,由鍾煥箴繕打,經其閱覽後用印;整個急救過程,除了回OO洗澡及來回交通時間外,其他時間其都在,若不在病房,就是在診間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81 頁至第187 頁)。經核被告鍾煥箴、黃明山2 人,就何時、何人打電話給黃明山、黃明山有無在電話中下醫囑、下何醫囑各節,所述非一,亦與證人OOO、OOO前揭證述非符,洵難遽採。
(4)再查,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OOOO醫院)於99年7 月24日17時18分至同日17時40分,及同年月25日11時2 分至6 分之通話基地台均在新北市OO區,於同年月24日17時40分迄同年月25日11時2 分間,則無任何通話紀錄;嗣於99年7 月25日12時54分至13時7 分許之通話位置始出現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基地台(見99年度他字第7384號偵查卷第35頁、第36頁),另被告鍾煥箴申請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則僅於99年7 月25日3 時52分17秒以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基地台發話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時間80秒(見同偵查卷第33頁、第35頁、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一第180 頁),且未見有OOOO醫院或被告鍾煥箴與OOOO醫院或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聯紀錄,此亦有上開通聯調閱查詢單2 份在卷可按。綜上各節,可認病患OOO於99年7 月25日病況加遽之際,被告黃明山非但未在OOOO醫院實際診療,亦未以電話聯絡方式下達醫囑,而係由不具醫師資格之被告鍾煥箴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被告黃明山、鍾煥箴2 人前開辯解,純屬推諉圖卸之詞,無一足取。
二、核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所為,均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黃明山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盜用OOO醫師章以偽造病歷,其盜用印章之行為為業務登載不實之階段行為,另被告黃明山之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就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部分,分別與被告黃明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是縱多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仍論以單純一罪之集合犯即為已足。又按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罪,固以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然如未具合法醫師資格者與具合法醫師資格者共同犯該罪,自非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6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黃明山雖具有合法醫師資格,然分與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共同實施犯罪,彼此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成立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共同正犯。且該法條既非因身分或特定關係而成立之犯罪,就被告黃明山部分,自不適用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為論處其罪刑之依據,附此敘明。被告黃明山利用不知情之友聯公司人員向健保局申請醫療給付,以遂行詐欺取財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為間接正犯。又本案因執行醫療業務本即包含診療、施藥、書面之病歷登載等,故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2 罪名;被告黃明山則係以未具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並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之一行為,同時觸犯1 個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罪、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多次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起訴書事實部分雖敘及被告黃明山將不實看診資料登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請總表上,持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給付而行使之,致使健保局人員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保險對象就醫紀錄明細表云云,惟並未提出保險對象就醫紀錄明細附卷以供查明,則健保局人員是否確有為此部分之登載,尚屬不能證明,參以起訴法條亦未論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顯見前揭犯罪事實欄此部分之記載容屬贅載,非在檢察官起訴事實範圍內,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黃明山身為醫療院所負責醫師,對於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當知之甚稔,竟授權不具醫師資格之護理人員鍾煥箴、陳佳姵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並據以作成不實病歷,再持以向健保局申領醫療給付,圖謀私利,罔顧住院病患接受合格醫師治療之權益,存有危害病患生命、身體之嚴重潛在風險,自屬可議,且被告3 人始終自認無愧,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兼衡渠等所為固有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違法行為,然依卷內事證尚不足認如附表一、二所示病患,因上開醫療行為蒙受生命、身體危害(詳後述被告黃明山、鍾煥箴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無罪部分),堪認情節尚非重大,並斟酌被告3 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時間久暫、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僅係受僱員工,配合負責醫師黃明山之工作安排、被告黃明山身為OOOO醫院負責人,為節省人力成本,僱用不具醫師資格之人為醫療業務,且於夜間未確實安排醫師到院當班,及其為OOOO醫院所詐得之醫療費用4 萬餘元,金額非鉅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就被告3人具體求刑,均尚屬過重,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分屬OOOO醫院、OOOO醫院所有,並非被告3 人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在前揭病患病歷上盜蓋OOO醫師章部分,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印章係偽造,即無從依刑法第219 條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尚就被告黃明山行使渠等所為不實記載之病歷資料,向健保局詐領健保醫療給付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認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經查: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均堅決否認有處理OOOO醫院健保醫療費用之申請事宜,且被告黃明山於99年12月8 日健保局業務訪查時亦陳稱:醫療費用之申報都是由護理人員影印病歷後交由友聯公司人員進行申報,院內並無固定專責處理人員(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一第300 頁),參以證人即OO公司人員OOO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其負責OOOO醫院的健保申報業務,有關健保申報事審,OOOO醫院並無固定人員與其接洽,只有病歷請快遞送來時會以電話通知,電話中也未接洽其他事務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69頁背面、第170 頁)、證人即OOOO醫院負責人OOO於本院審理中證稱:OOOO醫院都是送給電腦公司去作健保申報作業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9 頁),另卷附「員工鍾煥箴每日之工作內容及時間表」中,亦未列有申請健保醫療費用之工作項目(見100 年度他字第2023號偵查卷第50頁),則被告鍾煥箴、陳佳姵辯稱:渠2 人並未負責或參與上開健保醫療費用申報事務等語,即非無稽。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鍾煥箴、陳佳姵與被告黃明山間就前述行使不實病歷以詐領健保醫療給付行為有何犯意聯絡,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判決,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另公訴意旨認被告鍾煥箴除如附表一所載外,尚有如附表三所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此部分亦為被告鍾煥箴堅詞否認,辯稱:其在OO醫院工作至99年11月16日,如附表三所示之醫囑記載時間均在其離職後,故該等醫囑並非其所為等語,經查,被告鍾煥箴此部分之辯解,業經被告黃明山於99年12月8 日健保局業務訪查時陳稱:被告鍾煥箴於99年11月間離職等語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一第299 頁),核與卷附醫事人員執業經歷查詢表所示其執業期間與異動狀況相符(見同上偵查卷第139 頁),是被告上開辯詞要屬有據,又卷內尚乏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如附表三所示醫囑內容係被告鍾煥箴所記載,從而此部分應屬不能證明,因此部分亦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集合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被告黃明山、鍾煥箴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鍾煥箴於99年7 月25日凌晨病患OOO病情惡化,血壓(收縮壓)急速降低於50mmHG,且四肢產生水腫現象,有生命危險之情形下,明知自己不具醫師資格,本應立即通報合格醫師對病患施以急救,遵照醫師處方從事醫療輔助行為,而依當時情形均無不能注意或通報之情事,惟因被告黃明山授權從事醫療行為,被告鍾煥箴竟疏未注意及此,並未即時通知當日值班醫師黃明山,反而在未經醫師親自診察及未有醫師處方之情形下,逕自命在場護士OOO、OOO對OOO施以靜脈注射強心劑,並口頭指示待病人血壓(收縮壓)回昇至120mmHG 時,即注射利尿劑;而OOO於接受注射利尿劑以後,血壓遽降,被告鍾煥箴情急下對OOO採行心肺復甦術搶救,另囑咐護士OOO、OOO每隔3 分鐘注射一次強心劑,過程中3 人持續輪流對鍾牽治作心肺復甦術及施打強心劑;此時病患OOO之脈搏微弱,不宜抽血,然被告鍾煥箴又決意抽取動脈血檢驗,並自行判斷抽血檢查結果疑似呼吸道阻塞,須拔除氣管內管,惟斯時OOO尚可自氣管內管中抽得痰液,顯示呼吸道並未阻塞,被告鍾煥箴卻仍執意拔除,嗣經拔除氣管後,造成OOO之血壓及心跳均驟降,隨後被告鍾煥箴雖持續對OOO進行心肺復甦術及氧氣供給,同時持續注射強心劑,卻不見起色,被告鍾煥箴此時再嘗試插回氣管內管,然均未能成功插回氣管內管,導致OOO最於於同日凌晨3 時30分許不治死亡,因認被告黃明山、鍾煥箴此部分涉有刑法第276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之供述、證人OOO、OOO之證述、病患OOO之死亡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治療紀錄、OOO填具之OO醫院病人安全異常事件通報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黃明山、鍾煥箴均僅承認99年7 月25日凌晨病患OOO病情惡化,經靜脈注射利尿劑、提高升壓劑量、心肺復甦術、給予強心劑,仍急救無效,於同日3 時30分許不治死亡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死犯行之犯行,辯稱:渠等對於OOO之急治並無疏失等語。按刑法第276 條第2 項所定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使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且該業務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構成要件。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 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416 號判決參照)。是行為人過失責任之認定,須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有注意之義務,並有注意能力,惟因違背其注意義務,而導致結果之發生,且該結果之發生與該注意義務之違反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過失責任。經查:
1、證人OOO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99年7 月25日凌晨2 時30分許起參與病患OOO之急救,過程中有作心肺復甦術,被告鍾煥箴說每隔3 至5 分鐘注射一次強心劑,又突然說要抽動脈血以判斷氣管內管有無阻塞,當時護士OOO有問被告鍾煥箴是否確定要抽血,經鍾煥箴自行抽取並稱抽到動脈血經分析後,鍾煥箴即稱要拔除氣管內管,經OOO質疑3 次,被告鍾煥箴仍將氣管內管拔除,之後病患血壓就一直掉,持續以心肺復甦術及強心劑急救持續半小時至40分鐘即宣告不治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24 頁背面、第125 頁);證人OOO則於警詢時先稱:99年7 月25日病患OOO四肢水腫,鍾煥箴看過後暫離1 、2 分鐘回來,下注射利尿劑之醫囑,因該患者本來就有在打升壓劑,而利尿劑會使血壓下降,所以其曾質疑被告鍾煥箴是否確定,鍾煥箴均稱確定,其就照鍾煥箴之指示注射利尿劑,過了近2 小時左右,病患血壓、心跳、體溫下降,狀況惡化,被告鍾煥箴又下3 至5 分鐘注射1 支強心劑之醫囑,大約持續注射20幾支強心劑,均無好轉,也量不到心跳,鍾煥箴就指示停止急救,之後其就拔除病患身上插管云云(見100 年度偵字第13528 號偵查卷一第308 頁),復於
太到,其沒有印象被告鍾煥箴在急救過程中有無表示要拔除病患之呼吸管云云(見99年度偵字第32347 號偵查卷二第92頁),核其2 人所為證述,就急救過程中有無抽取動脈血、有無將氣管內管拔除,病患OOO抽痰情形為何、證人OOO係對何醫囑質疑被告鍾煥箴等節,俱非相符,且依卷附治療紀錄、護理紀錄均無此部分之記載,則急救當時是否有抽取動脈血、拔除氣管內管等處置,即屬不能證明。
2、再者,就99年7 月24日22時起至翌(25)日凌晨間給予利尿劑之時點與影響性,及99年7 月25日凌晨急救時給予強心劑等處置是否妥適、與病患之死亡有何關係等節,經本院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因病患於99年7 月21日即有血壓低及尿量少、全身水腫現象,自同年月22日起雖每日均有給予利尿劑,排出尿量仍不理想,可見病人水份排出功能有障礙,就病患發燒、7 月22日胸部X 光檢查結果,可見心臟擴大、肺野有浸潤佐以尿黃且沉澱物多等現象以觀,最可能原因為感染症加上心臟或腎臟功能不佳,於上述情況下,給予利尿劑之利尿效果可能不彰,是給予利尿劑及其時間點,對於病人死亡前數天之作用及影響均不大,因此與病人死亡間,未發現有關聯,另依病歷記載,99年7 月25日2 時30分病人血壓降至44/30mmHg 、脈搏降至30次/ 分,血氧飽和度降至90% ;2時45分護理人員無法測得病人脈搏,心電圖監視器呈現無心電圖波,予以開始急救,總共給予強心劑Bosmin20安培及atropine2 安培,於3 時35分宣告病人死亡,急救過程共50分鐘,其中病人完全無回復生命徵象。此兩種強心劑於無心電圖波之急救過程中,均屬符合醫療常規之藥品,劑量建議約每3 至5 分鐘給予1 安培。因此,就急救藥物之給予上,依病歷紀錄記載尚未發現有疏失之處。由上開醫療鑑定結果可知檢察官所指99年7 月25日凌晨對病患鍾牽治所為之醫療、急救措施,除抽取動脈血、拔除氣管內管等作為屬不能證明外,其餘給藥處置與病患死亡結果,尚無關聯。至於檢察官所起訴時點前(即99年7 月24日之前)有無其他醫療不當或疏失致病患發生前述病況惡化情事,因非在本件起訴事實範圍內,則非屬本院得併予審究,自不待言。
3、被告黃明山雖具醫師資格,然未在場診療病患,任由不具醫師資格之被告鍾煥箴為上開醫療行為之事實,固如前述,惟尚不得僅憑此端,即認為被告黃明山、鍾煥箴當然應就病患OOO之死亡結果負過失致死之責,仍應就被告2人所為有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以及其所為醫療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等因素為斷。公訴意旨以被告鍾煥箴明知自己不具醫師資格,本應立即通報合格醫師對病患施以急救,遵照醫師處方從事醫療輔助行為,而依當時情形均無不能注意或通報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即時通知當日值班醫師即被告黃明山,逕自為前揭醫療行為,遽認被告黃明山、鍾煥箴均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容嫌率斷。
(四)綜上所述,本件並無具體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鍾煥箴為前開醫療處置時,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予注意之情狀,依卷內事證又無法證明被告鍾煥箴所為處置與病患死亡之結果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黃明山、鍾煥箴是否確有業務過失,致病患OOO死亡,尚無足夠之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2 人確有此部分被訴之業務過失致死犯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告2 人確有其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證據確信公訴意旨此部分之指述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黃明山、鍾煥箴2 人此部分犯罪,本院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黃明山、蘇志光被訴預填病歷,業務上登載不實部分:
(一)公訴意旨復以:被告黃明山、及OOOO醫院醫師即被告蘇志光明知住院病患之病程紀錄必須於醫師親自診察病人病況後方得據實記載,為圖一時之便,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99年12月7 日某時在如附表五所示之OOOO醫院、OOOO醫院住院病患病程紀錄表上,預先填載99年12月8 日之病程紀錄內容並加蓋職名章,足生損害於該等病患權益及衛生主管機關管理之正確性云云。因認被告黃明山、蘇志光此部分涉有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黃明山、蘇志光此部分涉犯業務登載不實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明山、蘇志光之供述、如附表五所示OOOO醫院、OOOO醫院住院病患之病程紀錄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黃明山、蘇志光固承認於99年12月7 日預先列印如附表五所示病患翌(8 )日病程紀錄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辯稱:係因99年12月8 日要參加院務會議,乃於前一日先行繕打該等病患之病程紀錄並列印、核章,待翌(8 )日為該等病患看診後,再依病患實際狀況,以手寫方式修正病程紀錄等語。經查:
1、證人即OOOO醫院負責人OOO於本院審理中結證:被告蘇志光在OOOO醫院擔任專任胸腔內科醫師,負責照顧重症需呼吸照護之臥床病患,該等病患的病情大部分穩定,有時則有急性變化,被告蘇志光每日9 時許到醫院後就會去查房、記錄病況、開處方及交代護理人員執行醫護任務,每日巡視所有病患,約需2 至3 小時,99年12月8日OOOO醫院原本預計召開院務會議,但因OO醫院2院區於99年12月7 日晚間遭搜索,而臨時取消院務會議,當天被告蘇志光如常於9 時許至OOOO醫院上班,去病房查房,作病歷紀錄、開處方;其本身也有醫師執照,會與被告蘇志光輪流在OOOO醫院值班,也會彼此參考病歷,因為重症病患病狀大部分是穩定的,每日病情都雷同,所以是先用電腦打字列印出來,有變化的話才用手寫補述,其對於重症病患的病程紀錄方式大部分也與被告蘇志光記錄方式相同,先用電腦一次列印2 天的病程紀錄,於當天查房後再以手寫補述並核章;如附表五所示病患於99年12月8 日之病程紀錄,與前一日(即12月7 日)之紀錄,僅係敘述方式、說法不同,所記載之症狀、處置則大同小異;OOOO醫院及OOOO醫院的病程紀錄均係兩天列印一次,單面列印;如附表五所示兩院區病患之病程紀錄,OO院區部分是被告黃明山以電腦繕打;OO院區部分則是由被告蘇志光繕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6 頁至第131 頁)。另證人即OOOO醫院物理治療師OOO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與被告蘇志光都在病房工作,住院病患的病情基本上都蠻穩定的,其在與被告蘇志光工作接觸時,幾乎每天都會看到被告蘇志光在病程紀錄上以手寫方式加註,被告平日看診很認真,一個病人大概花5 分鐘,如果病人有緊急情況,會花較多時間,將所有照護的病患看完診,應該要2 、3 小時;就其認知,病程紀錄上就是病人的基本狀況,除非有特殊的才會加註,重症病人的病情有些很穩定,有些人則會有突發狀況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三第132 頁背面至第134 頁)。又有關OOOO醫院原本預計於99年12月8 日召開院務會議,嗣因OO醫院2 院區於99年12月7 日晚間遭搜索而取消之情,亦經證人即OOO、OOOO醫院行政助理OOO於本院審理中結證一致(見本院卷三第131 頁背面至第134 頁)。
2、觀諸附表五(一)、(二)所示病患之病程紀錄,均係以電腦繕打,並將兩日之紀錄內容,列印於1 張單面A4紙張,且紀錄中多有摻雜手寫補充、記錄之情形(見100 年度偵字第9315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40頁、100 年度偵字第9316號偵查卷第16頁至第35頁),由是可見證人OOO、OOO前揭所證述有關住院病患病程紀錄之繕打、列印及記錄方式,及被告黃明山、蘇志光2 人所辯稱因翌日要開院務會議,故其等於前一日先以電腦繕打住院病患之病程紀錄並列印,俾其於翌日查房時以手寫方式作補充、修正,節省時間等節,尚非子虛。
3、又按醫師係以醫療為業務,制作之病歷表、醫囑單及用藥紀錄等之文書,法律上應係執行醫療業務所制作之業務上文書;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可資參考),是以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罪,當須以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倘所登載之事項確屬真實,或未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無從以刑法第215 條相繩。則本件是否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其關鍵應在於被告2 人業務上製作之病程紀錄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且是否與事實相符,應以該等病程紀錄製作完成時為判斷時點,尚非於製作之人在該等文書上用印,即認該文書已然完成。本件依前述被告黃明山、蘇志光平日記載病程紀錄之習慣,既係於實際看診後,始於事前繕打列印之病程紀錄上,以手寫方式補充、註記,則於其等實際看診前所列印之病程紀錄,應僅屬初稿,於完成手寫補充、註記前,不能謂屬製作完成之文書,自亦無從判斷該等尚未完成修正之文書內容是否實在。而OOOO醫院、OOOO醫院分別於99年12月7 日21時50分、22時5 分許遭搜索查扣病患之病歷資料,且被告黃明山於99年12月8 日凌晨1 時14分許即為警拘提移送並於同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則被告黃明山、蘇志光無法完成是日病程紀錄之記載,事屬當然。
(三)綜上,被告黃明山、蘇志光既尚未完成本件病歷記載,則被告2 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此一要件,要屬不能證明。公訴人就此部分所為舉證尚不足以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2 人確有公訴人所指前揭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棣儀到庭執行職務。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鍾煥箴逕為醫囑紀錄行為 ┌──┬──────┬──────┬───────────────┬─────┬────┬────────┐│編號│時間 │地點 │醫囑紀錄行為 │申報日期 │醫令點數│ 備 註 │├──┴──────┴──────┴───────────────┼─────┼────┼────────┤│(一)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5月9日 │OOOO醫院│GB2# SWPP │99年6月7日│ 40 │1.OO醫院冶療紀││ │ │ │Gaster oil 2 l p.o.s.t │ │ │ 錄單〔100年度 ││ │ │ │ │ │ │ 偵字第13528號 ││ │ │ │ │ │ │ 資料卷(一)〈││ │ │ │ │ │ │ 下稱資料卷(一││ │ │ │ │ │ │ )〉p.5〕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局–││ 2 │99年5月29日 │OOOO醫院│hold 一餐 │ 同上 │ 75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5w 500ml st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hold 2 meals │ │ │ 5、12、13頁 │├──┼──────┼──────┼───────────────┼─────┼────┤ 〔資料卷(一)││ 3 │99年5月31日 │OOOO醫院│Caster oil 30ml p.o.s.t │ 同上 │ 17 │ p.32〕 │├──┴──────┴──────┴───────────────┼─────┼────┼────────┤│(二)病患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5月12日 │OOOO醫院│Angmentin(625)#q8h │99年7月7日│200+200+│1.OO醫院冶療紀│├──┼──────┼──────┼───────────────┼─────┤400+300+│ 錄單〔100年度 ││ 2 │99年5月13日 │OOOO醫院│Euzdase 1# tid │ 同上 │200+160+│ 偵字第13528號 │├──┼──────┼──────┼───────────────┼─────┤200+195+│ 資料卷(二)〈││ 3 │99年5月28日 │OOOO醫院│crarie 5# qd/AC │ 同上 │210+315+│ 下稱資料卷(二│├──┼──────┼──────┼───────────────┼─────┤47+470+ │ )〉p.41-42〕 ││ 4 │99年5月13日 │OOOO醫院│CBC/DC (CM) │ 同上 │28+263+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Rt hand │ │87+3308+│ 央健康保險局–││ │ │ │ice packing over R hand │ │18= │ 臺北業務組住院│├──┼──────┼──────┼───────────────┼─────┤6,056 │ 醫療費用清單第││ 5 │99年5月23日 │OOOO醫院│change 16 Fr.NG │ 同上 │ │ 2至6頁〔資料卷│├──┼──────┼──────┼───────────────┼─────┤ │ (二)p.40〕 ││ 6 │99年5月27日 │OOOO醫院│change Tr tube 8 │ 同上 │ │3.盜用OOO醫師││ │ │ │ice pillow usl │ │ │ 「內專OOO」││ │ │ │Scamel 1# p.o.s.t │ │ │ 職名章。 │├──┼──────┼──────┼───────────────┼─────┤ │ ││ 7 │99年5月28日 │OOOO醫院│Scamel 1# p.o.s.t │ 同上 │ │ ││ │ │ │F/U CBC/DC U/A │ │ │ ││ │ │ │U/C CM │ │ │ ││ │ │ │CXR st │ │ │ ││ │ │ │Crarie 5# p.o.s.t │ │ │ │├──┼──────┼──────┼───────────────┼─────┤ │ ││ 8 │99年5月29日 │OOOO醫院│ice pillow ust │ 同上 │ │ ││ │ │ │Scamel 1# p.o.s.t │ │ │ │├──┼──────┼──────┼───────────────┼─────┼────┼────────┤│ 9 │99年6月1日 │OOOO醫院│CBC/DC BUN Cr │99年7月7日│200+40+ │1.OO醫院冶療紀││ │ │ │Na+ K+ Alb ABG CM │ │40+40+40│ 錄單〔資料卷(│├──┼──────┼──────┼───────────────┼─────┤+40+200+│ 二)p.43-44〕 ││ 10 │99年6月19日 │OOOO醫院│Scarol pressive sore │ 同上 │200+47+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w'd CD qd │ │470+28+ │ 央健康保險局–│├──┼──────┼──────┼───────────────┼─────┤59+900+ │ 臺北業務組住院││ 11 │99年6月23日 │OOOO醫院│Exchange NG tube │ 同上 │27+34+ │ 醫療費用清單第│├──┼──────┼──────┼───────────────┼─────┤123+17+1│ 3至7頁〔資料卷││ 12 │99年6月24日 │OOOO醫院│CBC/DC U/C │ 同上 │+0= │ (二)p.40〕 ││ │ │ │ketlor(250)1# │ │2,506 │3.盜用OOO醫師│├──┼──────┼──────┼───────────────┼─────┤ │ 「內專OOO」││ 13 │99年6月25日 │OOOO醫院│Valicum/amp st │ 同上 │ │ 職名章。 ││ │ │ │Dilantin 1# p.o.s.t │ │ │ ││ │ │ │Dilantin 1# p.o. │ │ │ │├──┼──────┼──────┼───────────────┼─────┤ │ ││ 14 │99年6月27日 │OOOO醫院│reonlohy 20Pr s.t. │ 同上 │ │ │├──┼──────┼──────┼───────────────┼─────┤ │ ││ 15 │99年6月28日 │OOOO醫院│Scamol(500)1# p.o.s.t │ 同上 │ │ ││ │ │ │Letmetnzde 1gm q8h │ │ │ │├──┼──────┼──────┼───────────────┼─────┤ │ ││ 16 │99年6月29日 │OOOO醫院│BM 15ml p.o.s.t │ 同上 │ │ ││ │ │ │BM 15ml q4h prn │ │ │ ││ │ │ │it porsistent wgh │ │ │ ││ │ │ │N/S 500ml qd │ │ │ │├──┴──────┴──────┴───────────────┼─────┼────┼────────┤│(三)病患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1 │99年5月2日 │OOOO醫院│3.CBC/DC Bun.Cr .Na .K .A16.AB│ │ │1.病程紀錄表 ││ │ │ │ at5/4 │ │ │ 〔資料卷(二)││ │ │ │ │ │ │ p.45〕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內專OOO」職││ │ │ │ │ │ │名章。 │├──┼──────┼──────┼───────────────┼─────┼────┼────────┤│ 2 │99年5月13日 │OOOO醫院│V/S 37.4 112.24. 102/68 │ │ │1.病程紀錄表 ││ │ │ ├───────────────┼─────┼────┤ 〔資料卷(二)││ │ │ │5-13 Rhand x-ray revealed │ │ │ p.46〕 ││ │ │ │5th finger PIP Fx displacement│ │ │2.盜用OOO醫師││ │ │ ├───────────────┼─────┼────┤ 「內專OOO」││ │ │ │5th finger PIP Fx external │ │ │ 職名章。 ││ │ │ │fixation │ │ │ ││ │ │ ├───────────────┼─────┼────┤ ││ │ │ │4.Angmentin(625)1# q8h,day 2│ │ │ ││ │ │ │5.CBC/DC (cm) │ │ │ ││ │ │ │6.Rhand x-ray │ │ │ ││ │ │ │7.5th finger interal reduction│ │ │ ││ │ │ │ external fixation │ │ │ │├──┼──────┼──────┼───────────────┼─────┼────┼────────┤│ 3 │99年5月14日 │OOOO醫院│WBC:7900 sej:63% pit:268k │ │ │1.病程紀錄表 ││ │ │ ├───────────────┼─────┼────┤ 〔資料卷(二)││ │ │ │R5th finger PIP fxs/p internal│ │ │ p.46〕 ││ │ │ │reduction external fixation │ │ │2.盜用OOO醫師││ │ │ ├───────────────┼─────┼────┤ 「內專OOO」││ │ │ │4.R5th finger PIP fx.Z │ │ │ 職名章。 ││ │ │ │ external fixation │ │ │ ││ │ │ │5.Angmentin(625)1# q8h,day 3│ │ │ ││ │ │ │6.Ice packing for R hand │ │ │ ││ │ │ │7.Pam nelief │ │ │ │├──┼──────┼──────┼───────────────┼─────┼────┼────────┤│ 4 │99年5月15日 │OOOO醫院│8.R5th finger PIP fx s/p │ │ │1.病程紀錄表 ││ │ │ │ internal reduction external │ │ │ 〔資料卷(二)││ │ │ │ fixation │ │ │ p.47〕 ││ │ │ ├───────────────┼─────┼────┤2.盜用OOO醫師││ │ │ │4.R5th finger external │ │ │ 「內專OOO」││ │ │ │ fixation │ │ │ 職名章。 ││ │ │ │5.Ice packing over R hand │ │ │ ││ │ │ │6.Pam nelief │ │ │ ││ │ │ │7.Angmentin(625)1# q8h,day 4│ │ │ │├──┼──────┼──────┼───────────────┼─────┼────┼────────┤│ 5 │99年5月16日 │OOOO醫院│8.R5th finger PIP fx s/p │ │ │1.病程紀錄表 ││ │ │ │ internal reduction external │ │ │ 〔資料卷(二)││ │ │ │ fixation │ │ │ p.47〕 ││ │ │ ├───────────────┼─────┼────┤2.盜用OOO醫師││ │ │ │3.R5th finger external │ │ │ 「內專OOO」││ │ │ │ fixation │ │ │ 職名章。 ││ │ │ │4.Angmentin(625)1# q8h,day 5│ │ │ │├──┼──────┼──────┼───────────────┼─────┼────┼────────┤│ 6 │99年6月17日 │OOOO醫院│Skin:scarol a errosive w'd │ │ │1.病程紀錄表 ││ │ │ │formation afowt 2x1cm caused │ │ │ 〔資料卷(二)││ │ │ │by wet diper │ │ │ p.48〕 ││ │ │ ├───────────────┼─────┼────┤2.盜用OOO醫師││ │ │ │4.Sacrol w'd CD Bid │ │ │ 「內專OOO」││ │ │ │5.On Folery's cnth cane qd │ │ │ 職名章。 │├──┼──────┼──────┼───────────────┼─────┼────┼────────┤│ 7 │99年6月18日 │OOOO醫院│9.Scacrol pressive som(2x1cm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 〔資料卷(二)││ │ │ │ │ │ │ p.48〕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8 │99年6月25日 │OOOO醫院│5.Ketlor 1# q12h day 2 │ │ │1.病程紀錄表 ││ │ │ │6.Valum lamp s.t │ │ │ 〔資料卷(二)││ │ │ │7.Dilantin 1# p.o. tid │ │ │ p.49〕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9 │99年6月26日 │OOOO醫院│WBC:14800 Neho:63.7% Hb:11.5 │ │ │1.病程紀錄表 ││ │ │ │pit:351K │ │ │ 〔資料卷(二)││ │ │ ├───────────────┼─────┼────┤ p.49〕 ││ │ │ │4.Ketlor 250 mg q12h day 3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10 │99年6月27日 │OOOO醫院│V/S:372.96.16.110/64 │ │ │1.病程紀錄表 ││ │ │ ├───────────────┼─────┼────┤ 〔資料卷(二)││ │ │ │5.Exchange Floey's cooth │ │ │ p.50〕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11 │99年6月28日 │OOOO醫院│fever │ │ │1.病程紀錄表 ││ │ │ │T-max:38.8C BP:121/90m/Hg │ │ │ 〔資料卷(二)││ │ │ ├───────────────┼─────┼────┤ p.50〕 ││ │ │ │6.Letmethjol 1gm q8h │ │ │2.盜用OOO醫師││ │ │ │7.DC sacrol pressive sore w'd │ │ │ 「內專OOO」││ │ │ │ CD │ │ │ 職名章。 │├──┴──────┴──────┴───────────────┼─────┼────┼────────┤│(四)病患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5月21日 │OOOO醫院│Medicon 1# tid │99年7月7日│31+132= │1.OO醫院冶療紀││ │ │ │Encore 1pk tid │ │ 163 │ 錄單〔資料卷(│├──┼──────┼──────┼───────────────┼─────┼────┤ 二)p.60〕 ││ 2 │99年5月23日 │OOOO醫院│Ketflor(250)1# Q8h │ 同上 │ 164 │2.行政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局–││ 3 │99年5月27日 │OOOO醫院│Dactulose 20ml p.o.s.t │ 同上 │ 9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4-5頁〔資料卷 ││ │ │ │ │ │ │ (二)p.59〕 │├──┼──────┼──────┼───────────────┼─────┼────┼────────┤│ 4 │99年6月3日 │OOOO醫院│CBC/DC BUN Alb │99年7月7日│200+40*5│1.OO醫院冶療紀││ │ │ │Cr Na+ k+ │ │ =400 │ 錄單〔資料卷(│├──┼──────┼──────┼───────────────┼─────┼────┤ 二)p.61〕 ││ 5 │99年6月5日 │OOOO醫院│GB 2# swpp s.t │ 同上 │ 200 │2.行政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局–││ 6 │99年6月8日 │OOOO醫院│Allerppin 1# tid p.o. │ 同上 │ 27 │ 臺北業務組住院│├──┼──────┼──────┼───────────────┼─────┼────┤ 醫療費用清單第││ 7 │99年6月13日 │OOOO醫院│Dalcolax 2# swpp s.t │ 同上 │ 3.73│ 3、5頁〔資料卷│├──┼──────┼──────┼───────────────┼─────┼────┤ (二)p.59〕 ││ 8 │99年6月16日 │OOOO醫院│GB 2# swpp s.t │ 同上 │ 246 │3.盜用OOO醫師││ │ │ │糞崁塞清除 │ │ │ 「內專OOO」│├──┼──────┼──────┼───────────────┼─────┼────┤ 職名章。 ││ 9 │99年6月19日 │OOOO醫院│Dalcolax 2# swpp s.t │ 同上 │ 3.73│ │├──┼──────┼──────┼───────────────┼─────┼────┤ ││ 10 │99年6月22日 │OOOO醫院│GB 2# swpp s.t │ 同上 │ 3.73│ │├──┼──────┼──────┼───────────────┼─────┼────┤ ││ 11 │99年6月25日 │OOOO醫院│GB 2# swpp s.t │ 同上 │ 246 │ ││ │ │ │糞崁塞清除 │ │ │ │├──┼──────┼──────┼───────────────┼─────┼────┤ ││ 12 │99年6月28日 │OOOO醫院│GB 2# swpp s.t │ 同上 │ 3.73│ │├──┼──────┼──────┼───────────────┼─────┼────┼────────┤│ 13 │99年10月10日│OOOO醫院│GB 2# swpp s.t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100年度 ││ 14 │99年10月13日│OOOO醫院│GB 2# swpp s.t │ 無 │ 無 │ 偵字第13528號 │├──┼──────┼──────┼───────────────┼─────┼────┤ 資料卷(四) ││ 15 │99年10月29日│OOOO醫院│Novuasc(5)1# qd │ 無 │ 無 │ 〈下稱資料卷 ││ │ │ │ │ │ │ (四)〉p.70〕││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五)病患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1 │99年5月26日 │OOOO醫院│CBC/DC-〉WBC:12900 sen:61.5% │ │ │1.病程紀錄表 ││ │ │ │ Hb:13.4 pit:430k │ │ │ 〔資料卷(二)││ │ │ │ BUN/Cr:21/0.8 │ │ │ p.62〕 ││ │ │ │ Na+/k+:142/4.6 │ │ │2.盜用OOO醫師││ │ │ │ Alb:3.25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2 │99年5月27日 │OOOO醫院│V/S:35.6.90.20.126/72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資料卷(二)││ │ │ │ │ │ │ p.62〕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3 │99年6月15日 │OOOO醫院│V/S:36.5.86.17.117/64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資料卷(二)││ │ │ │ │ │ │ p.63〕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4 │99年6月16日 │OOOO醫院│V/S:35.8.88.16.116/68 │ │ │1.病程紀錄表 ││ │ │ ├───────────────┼─────┼────┤ 〔資料卷(二)││ │ │ │4.G.B.2# swpp s.t. │ │ │ p.63〕 ││ │ │ │5.Rectal digital for tool │ │ │2.盜用OOO醫師││ │ │ │ impaction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5 │99年6月25日 │OOOO醫院│5.G.B.2# sw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6.Rectal digital for tool │ │ │ 〔資料卷(二)││ │ │ │ impaction │ │ │ p.64〕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六)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5月11日 │OOOO醫院│NH3 cm │99年7月7日│ 200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100年度 ││ │ │ │ │ │ │ 偵字第13528號 ││ │ │ │ │ │ │ 資料卷(三)〈││ │ │ │ │ │ │ 下稱資料卷(三││ │ │ │ │ │ │ )〉p.19〕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2、3頁〔資料卷││ 2 │99年5月27日 │OOOO醫院│reon 16Fr NG │ 同上 │ 195 │ (三)p.18〕 │├──┼──────┼──────┼───────────────┼─────┼────┼────────┤│ 3 │99年6月1日 │OOOO醫院│on soft diet │99年7月7日│5,440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三)p.22〕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2頁〔資料卷 ││ │ │ │ │ │ │ (三)p.18〕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職名章。 ││ 4 │99年6月6日 │OOOO醫院│on NG feeding diet1800karl/day│ 同上 │ │ ││ │ │ │on NG care qd & prn │ │ │ │├──┼──────┼──────┼───────────────┼─────┼────┼────────┤│ 5 │99年6月3日 │OOOO醫院│CBC/DC Cr BUN │99年7月7日│200+40*5│1.OO醫院冶療紀││ │ │ │Na+ k+ NA3+ Alb │ │+200=600│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三)p.22〕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2至3頁〔資料卷││ │ │ │ │ │ │ (三)p.18〕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6 │99年6月5日 │OOOO醫院│reon NG tube 16Fr │99年7月7日│ 195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三)p.22〕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3頁〔資料卷 ││ │ │ │ │ │ │ (三)p.18〕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7 │99年6月11日 │OOOO醫院│reon NG tube │99年7月7日│195+2+17│1.OO醫院冶療紀││ │ │ │Valium lamp │ │ =214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三)p.22〕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3、5頁〔資料卷││ │ │ │ │ │ │ (三)p.18〕 │├──┼──────┼──────┼───────────────┼─────┼────┼────────┤│ 8 │99年11月2日 │OOOO醫院│CBC/DC Cr BUN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GOT GPT Na+ K+ │ │ │ 錄單〔資料卷(││ │ │ │T-chol TG Alb mic │ │ │ 三)p.38〕 ││ │ │ │acid HbAlc (cm) │ │ │2.盜用OOO醫師│├──┼──────┼──────┼───────────────┼─────┼────┤ 「內專OOO」││ 9 │99年11月4日 │OOOO醫院│GB 2# swpp s.t │ 無 │ 無 │ 職名章。 ││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 │ │ │Lactwlose 20ml p.o.s.t │ │ │ │├──┼──────┼──────┼───────────────┼─────┼────┤ ││ 10 │99年11月8日 │OOOO醫院│GB 2# swpp s.t │ 無 │ 無 │ ││ │ │ │ │ │ │ │├──┼──────┼──────┼───────────────┼─────┼────┤ ││ 11 │99年11月9日 │OOOO醫院│reon NG │ 無 │ 無 │ │├──┼──────┼──────┼───────────────┼─────┼────┤ ││ 12 │99年11月14日│OOOO醫院│GB 2# swpp s.t │ 無 │ 無 │ │├──┴──────┴──────┴───────────────┼─────┼────┼────────┤│(七)病患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1 │99年6月4日 │OOOO醫院│V/S:352.74.16.132/82 │ │ │1.病程紀錄表 ││ │ │ │Lnb:WBC:7100 seg:62.8% │ │ │ 〔資料卷(三)││ │ │ │ Hb:14.5 pit:111k │ │ │ p.24〕 ││ │ │ │ BWN:9.4 Cr:0.9 Na+:137 │ │ │2.盜用OOO醫師││ │ │ │ k+:4.2 Alb:3.7 NHg:96↑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2 │99年6月22日 │OOOO醫院│3.Water 100ml x6 meals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資料卷(三)││ │ │ │ │ │ │ p.25〕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3 │99年11月2日 │OOOO醫院│CBC/DC BUN.Cr .Na+ .k+ .GOT. │ │ │1.病程紀錄表 ││ │ │ │GPT.T-chol.TG.Alb.mic acid │ │ │ 〔資料卷(三)││ │ │ │AbAlc coming morning │ │ │ p.39〕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4 │99年11月4日 │OOOO醫院│5.GB 2# sw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6.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資料卷(三)││ │ │ │7.Lactulose 20ml p.o.s.t │ │ │ p.40〕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八)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11月1日 │OOOO醫院│CBC/DC BUN Cr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Na+ K+ GOT GPT │ │ │ 錄單〔資料卷(││ │ │ │Alb micacid │ │ │ 三)p.32〕 ││ │ │ │cholestrol TG │ │ │2.盜用OOO醫師││ │ │ │HbAlc ABG(cm) │ │ │ 「內專OOO」││ │ │ │Transamin 1# p.o tid │ │ │ 職名章。 │├──┼──────┼──────┼───────────────┼─────┼────┤ ││ 2 │99年11月3日 │OOOO醫院│Bosmin 1mp inh s.t │ 無 │ 無 │ ││ │ │ │Medicon 1mp s.t │ │ │ │├──┼──────┼──────┼───────────────┼─────┼────┤ ││ 3 │99年11月4日 │OOOO醫院│Bosmin 1mp inh s.t │ 無 │ 無 │ ││ │ │ │Medicon 1mp s.t │ │ │ │├──┼──────┼──────┼───────────────┼─────┼────┤ ││ 4 │99年11月5日 │OOOO醫院│CXR │ 無 │ 無 │ ││ │ │ │SC │ │ │ ││ │ │ │Bosuine 1/2amp +h/s 5ml inh │ │ │ ││ │ │ │Bosine 1/2amp +h/s 5ml inh │ │ │ ││ │ │ │q12h x 2days │ │ │ ││ │ │ │Augmentin(625) │ │ │ │├──┼──────┼──────┼───────────────┼─────┼────┤ ││ 5 │99年11月6日 │OOOO醫院│GB 2# swpp s.t │ 無 │ 無 │ ││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 ││ 6 │99年11月9日 │OOOO醫院│GB 2# swpp s.t │ 無 │ 無 │ ││ │ │ │Bosime 1/2amp +h/s 5ml inh │ │ │ │├──┼──────┼──────┼───────────────┼─────┼────┤ ││ 7 │99年11月14日│OOOO醫院│Bosime 1/2amp +h/s 5ml inh │ 無 │ 無 │ │├──┼──────┼──────┼───────────────┼─────┼────┤ ││ 8 │99年11月15日│OOOO醫院│Bosime 1/2amp +h/s 5ml inh │ 無 │ 無 │ │├──┼──────┼──────┼───────────────┼─────┼────┤ ││ 9 │99年11月16日│OOOO醫院│Transamin 1# p.o tid │ 無 │ 無 │ │├──┴──────┴──────┴───────────────┼─────┼────┼────────┤│(九)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6月4日 │OOOO醫院│Change Foley 18Fr │99年7月7日│1350+50+│1.OO醫院冶療紀│├──┼──────┼──────┼───────────────┼─────┤195+315+│ 錄單〔資料卷(││ 2 │99年6月6日 │OOOO醫院│Change NG tube 16Fr │ 同上 │160+246+│ 五)p.27〕 │├──┼──────┼──────┼───────────────┼─────┤128+128+│2.行政院衛生署中││ 3 │99年6月7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34+17= │ 央健康保險局–││ │ │ │糞崁塞清除 │ │2,623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醫療費用清單第││ 4 │99年6月11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 2至5頁〔資料卷│├──┼──────┼──────┼───────────────┼─────┤ │ (五)p.26〕 ││ 5 │99年6月13日 │OOOO醫院│N/S 1000ml for CBI │ 同上 │ │3.盜用OOO醫師│├──┼──────┼──────┼───────────────┼─────┤ │ 「內專OOO」││ 6 │99年6月14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 職名章。 │├──┼──────┼──────┼───────────────┼─────┤ │ ││ 7 │99年6月18日 │OOOO醫院│N/S 500ml for CBI │ 同上 │ │ │├──┼──────┼──────┼───────────────┼─────┤ │ ││ 8 │99年6月21日 │OOOO醫院│Hald 7AM Achapid F/S s.t │ 同上 │ │ ││ │ │ │P/S q8h │ │ │ ││ │ │ │Achapid 28u q8h │ │ │ │├──┼──────┼──────┼───────────────┼─────┤ │ ││ 9 │99年6月22日 │OOOO醫院│RZ 14u + s.t │ 同上 │ │ │├──┼──────┼──────┼───────────────┼─────┤ │ ││ 10 │99年6月23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 │├──┼──────┼──────┼───────────────┼─────┤ │ ││ 11 │99年6月25日 │OOOO醫院│hold Achapidx1 │ 同上 │ │ │├──┼──────┼──────┼───────────────┼─────┤ │ ││ 12 │99年6月29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 │├──┼──────┼──────┼───────────────┼─────┼────┼────────┤│ 13 │99年9月11日 │OOOO醫院│Actrapid 28 USC q8h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F/S qd │ │ │ 錄單〔資料卷(│├──┼──────┼──────┼───────────────┼─────┼────┤ 四)p.64〕 ││ 14 │99年9月12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2.盜用OOO醫師│├──┼──────┼──────┼───────────────┼─────┼────┤ 「內專OOO」││ 15 │99年9月18日 │OOOO醫院│F/S qw 1.35 AM/AC │ 無 │ 無 │ 職名章。 ││ │ │ │GB 2# swpp s.t │ │ │ ││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 16 │99年11月1日 │OOOO醫院│CBC/DC BUN Cr Na+ K+ GOT GPT│ │ │1.OO醫院冶療紀││ │ │ │Chol TG Alb mic acid │ │ │ 錄單〔資料卷(││ │ │ │HbAlc (cm) │ │ │ 三)p.33〕 │├──┼──────┼──────┼───────────────┼─────┼────┤2.盜用OOO醫師││ 17 │99年11月2日 │OOOO醫院│Kalimate 1pk qid po x 3days │ │ │ 「內專OOO」││ │ │ │Bil(T/D)HBsAg │ │ │ 職名章。 │├──┼──────┼──────┼───────────────┼─────┼────┤ ││ 18 │99年11月7日 │OOOO醫院│k+.GOT.GPT.(cm) │ │ │ ││ │ │ │mic acid (cm) │ │ │ ││ │ │ │Transamin 1# tid p.o │ │ │ │├──┼──────┼──────┼───────────────┼─────┼────┤ ││ 19 │99年11月9日 │OOOO醫院│GOT.GPT.Na. │ │ │ ││ │ │ │NG diet 1200 kcarl/day │ │ │ ││ │ │ │water 200mlx6 │ │ │ ││ │ │ │colchain 1# qid p.o │ │ │ │├──┼──────┼──────┼───────────────┼─────┼────┤ ││ 20 │99年11月12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 │ │├──┴──────┴──────┴───────────────┼─────┼────┼────────┤│(十)病患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1 │99年9月11日 │OOOO醫院│4.DC Gilbos │ │ │1.病程紀錄表 ││ │ │ │5.Achapid ↑28 USC q8h from 26│ │ │ 〔資料卷(四)││ │ │ │ USC q8h │ │ │ p.65〕 ││ │ │ │6.Check P/S qd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2 │99年9月12日 │OOOO醫院│poor control │ │ │1.病程紀錄表 ││ │ │ │4.GB 2# supp s.t │ │ │ 〔資料卷(四)││ │ │ │ │ │ │ p.65〕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3 │99年9月18日 │OOOO醫院│4.F/S check up shift qw1.3.5 │ │ │1.病程紀錄表 ││ │ │ │ AM/AC │ │ │ 〔資料卷(四)││ │ │ │5.GB 2# supp s.t │ │ │ p.66〕 ││ │ │ │6.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 │ │ │GB 2# supp s.t │ │ │2.盜用OOO醫師││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內專OOO」││ │ │ │Lactulose 20ml p.o.s.t │ │ │ 職名章。 │├──┼──────┼──────┼───────────────┼─────┼────┤ ││ 2 │99年11月6日 │OOOO醫院│Dulcolax 2# supp s.t │ 無 │ 無 │ │├──┼──────┼──────┼───────────────┼─────┼────┤ ││ 3 │99年11月7日 │OOOO醫院│S/C coming morning │ 無 │ 無 │ │├──┼──────┼──────┼───────────────┼─────┼────┤ ││ 4 │99年11月9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 │ │ │Caster oil 30ml p.o.s.t │ │ │ ││ │ │ │menthol packing │ │ │ ││ │ │ │Dulcolax 2# supp s.t │ │ │ ││ │ │ │hold 1 meal │ │ │ │├──┼──────┼──────┼───────────────┼─────┼────┤ ││ 5 │99年11月13日│OOOO醫院│Dulcolax 2# supp s.t │ 無 │ 無 │ ││ │ │ │menthol packing │ │ │ ││ │ │ │reon 16 Fr NG │ │ │ │├──┼──────┼──────┼───────────────┼─────┼────┤ ││ 6 │99年11月16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十九)病患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1 │99年11月1日 │OOOO醫院│7.Lactulose 20ml p.o.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資料卷(四)││ │ │ │ │ │ │ p.53〕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2 │99年11月2日 │OOOO醫院│CBC/DC WBC:7600 seg:63% │ │ │1.病程紀錄表 ││ │ │ │Hb:11.6 pit:442k BUN:15.3 │ │ │ 〔資料卷(四)││ │ │ │Cr:0.79 GOT:23 GPT:15 Na+:142 │ │ │ p.53〕 ││ │ │ │k+:4.7 T-chol:130 TG:207 │ │ │2.盜用OOO醫師││ │ │ │Alb:3.41 mic acid:7.6 │ │ │ 「內專OOO」││ │ │ │HbAlc:5.4 │ │ │ 職名章。 ││ │ │ ├───────────────┼─────┼────┤ ││ │ │ │7.Hyperhyslycemia │ │ │ ││ │ │ │8.Hyperuricemia │ │ │ │├──┴──────┴──────┴───────────────┼─────┼────┼────────┤│(廿)病患OOOO《病歷紀錄》部分: │ │ │ │├──┬──────┬──────┬───────────────┼─────┼────┼────────┤│ 1 │99年11月1日 │OOOO醫院│Ketlor 1# q8h(since 10/30)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Transamin 1# tid p.o │ │ │ 錄單〔資料卷(││ │ │ │Rivohil(2)1# tid p.o │ │ │ 四)p.57〕 ││ │ │ │Herbesser (30)1# tid p.o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2 │99年11月3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資料卷(││ 3 │99年11月6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四)p.56至57〕││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2.盜用OOO醫師│├──┼──────┼──────┼───────────────┼─────┼────┤ 「內專OO堯」││ 4 │99年11月15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職名章。 ││ │ │ │ice pillow use │ │ │ ││ │ │ │scarmel 1# p.o.s.t │ │ │ ││ │ │ │culin 500mg CVD q6h │ │ │ ││ │ │ │N/S 1BT for anti │ │ │ │├──┴──────┴──────┴───────────────┼─────┼────┼────────┤│(廿一)病患簡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1 │99年11月1日 │OOOO醫院│CBC/DC WBC:15000 seg:62% │ │ │1.病程紀錄表 ││ │ │ │Hb:8.2 pit:124k BUN:71.70 │ │ │ 〔資料卷(四)││ │ │ │Cr:1.77 GOT:29 GPT:41 Na+:131 │ │ │ p.58〕 ││ │ │ │k+:4.7 T-chol:141 TG:166 │ │ │2.盜用OOO醫師││ │ │ │Alb:2.7 mic acid:9.1 │ │ │ 「內專OOO」││ │ │ │HbAlc:7.5 │ │ │ 職名章。 ││ │ │ │U/A WBC:10-20 bacteria:3.0 │ │ │ ││ │ │ │n:trice (+).lenkocyte │ │ │ ││ │ │ │ensterce:3 │ │ │ ││ │ │ ├───────────────┼─────┼────┤ ││ │ │ │10.Pnerenal arotermia │ │ │ ││ │ │ │11.Hyperuricemia │ │ │ │├──┼──────┼──────┼───────────────┼─────┼────┼────────┤│ 2 │99年11月2日 │OOOO醫院│10.Pnerenal arotermia │ │ │1.病程紀錄表 ││ │ │ │11.Hyperuricemia │ │ │ 〔資料卷(四)││ │ │ ├───────────────┼─────┼────┤ p.58〕 ││ │ │ │5.Feeding water 150mlx6 meals │ │ │2.盜用OOO醫師││ │ │ │ increased to 20mlx6 meals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廿二)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9月4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四)p.60〕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2 │99年11月1日 │OOOO醫院│CBC/DC.BUN.Cr.GOT.GPT Na+.k+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T-chol.TG .Alb .mic caid.Hbalc│ │ │ 錄單〔資料卷(││ │ │ │(cm) │ │ │ 四)p.75〕 ││ │ │ │re-on 16Fr NG │ │ │2.盜用OOO醫師│├──┼──────┼──────┼───────────────┼─────┼────┤ 「內專OOO」││ 3 │99年11月2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職名章。 ││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 ││ 4 │99年11月5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 ││ 5 │99年11月8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 ││ 6 │99年11月16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 │ │ │re-on 16Fr NG │ │ │ │├──┴──────┴──────┴───────────────┼─────┼────┼────────┤│(廿三)病患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1 │99年8月26日 │OOOO醫院│5.conjuctivitis on │ │ │1.病程紀錄表 ││ │ │ ├───────────────┼─────┼────┤ 〔資料卷(四)││ │ │ │4.S:nomin 1gtt(on)qid │ │ │ p.62〕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2 │99年11月1日 │OOOO醫院│CBC/DC WBC:6900 seg:64.7% │ │ │1.病程紀錄表 ││ │ │ │Hb:11.6 pit:349k BUN:17.2 │ │ │ 〔資料卷(四)││ │ │ │Cr:0.62 GOT:26 GPT:14 Na+:135 │ │ │ p.76〕 ││ │ │ │k+:5.3 T-chol:141 TG:72 │ │ │2.盜用OOO醫師││ │ │ │Alb:3.54 mic acid:1.8 │ │ │ 「內專OOO」││ │ │ │HbAlc:6.2 │ │ │ 職名章。 ││ │ │ ├───────────────┼─────┼────┤ ││ │ │ │5.re-on 16Fr NG tube │ │ │ │├──┼──────┼──────┼───────────────┼─────┼────┼────────┤│ 3 │99年11月2日 │OOOO醫院│4.GB 2# su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5.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資料卷(四)││ │ │ │ │ │ │ p.76〕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廿四)病患O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6月9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7月7日│40+246= │1.OO醫院冶療紀││ │ │ │糞崁塞清除 │ │ 286 │ 錄單〔資料卷(│├──┼──────┼──────┼───────────────┼─────┼────┤ 五)p.41〕 ││ 2 │99年6月12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2.行政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局–││ 3 │99年6月15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臺北業務組住院│├──┼──────┼──────┼───────────────┼─────┼────┤ 醫療費用清單第││ 4 │99年6月18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40+128+ │ 3、5頁〔資料卷││ │ │ │N/S 500ml for CBZ s.t │ │17=185 │ (五)p.35〕 │├──┼──────┼──────┼───────────────┼─────┼────┤3.盜用OOO醫師││ 5 │99年6月21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內專OOO」│├──┼──────┼──────┼───────────────┼─────┼────┤ 職名章。 ││ 6 │99年6月27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40+246= │ ││ │ │ │糞崁塞清除 │ │ 286 │ │├──┼──────┼──────┼───────────────┼─────┼────┤ ││ 7 │99年6月30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 8 │99年10月7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錄單〔資料卷(││ │ │ │Lactulose 30ml p.o.s.t │ │ │ 四)p.72〕 │├──┼──────┼──────┼───────────────┼─────┼────┤2.盜用OOO醫師││ 9 │99年10月11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內專OOO」│├──┼──────┼──────┼───────────────┼─────┼────┤ 職名章。 ││ 10 │99年10月14日│OOOO醫院│re-on 16Fr NG │ 無 │ 無 │ │├──┼──────┼──────┼───────────────┼─────┼────┤ ││ 11 │99年10月15日│OOOO醫院│Change Foley 20Fr 3way │ 無 │ 無 │ │├──┼──────┼──────┼───────────────┼─────┼────┤ ││ 12 │99年10月17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廿五)病患O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1 │99年6月3日 │OOOO醫院│4.GB 2# su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資料卷(五)││ │ │ │ │ │ │ p.43〕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2 │99年6月4日 │OOOO醫院│Lab:WBC:6200 seg:62.8% │ │ │1.病程紀錄表 ││ │ │ │Hb:12.4 pit:388k BUN:35.1 │ │ │ 〔資料卷(五)││ │ │ │Cr:1.15 Na+:139 k+:3.9 │ │ │ p.43〕 ││ │ │ │Alb:3.41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3 │99年6月27日 │OOOO醫院│4.GB 2# su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5.Rectal digital for stool │ │ │ 〔資料卷(五)││ │ │ │ impaction │ │ │ p.44〕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4 │99年6月28日 │OOOO醫院│Dexhose:131 mg/dl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資料卷(五)││ │ │ │ │ │ │ p.44〕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廿六)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11月10日│OOOO醫院│Na+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N/S 1BT qd │ │ │ 錄單〔資料卷(│├──┼──────┼──────┼───────────────┼─────┼────┤ 四)p.77〕 ││ 2 │99年11月16日│OOOO醫院│Na+ coming morning │ 無 │ 無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廿七)病患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1 │99年11月1日 │OOOO醫院│CBC/DC WBC:7800 seg:63.1% │ │ │1.病程紀錄表 ││ │ │ │Hb:12.0 pit:343k BUN:13.6 │ │ │ 〔資料卷(四)││ │ │ │Cr:0.66 GOT:37 GPT:21 Na+:133 │ │ │ p.79〕 ││ │ │ │k+:4.9 T-chol:128 TG:49 │ │ │2.盜用OOO醫師││ │ │ │Alb:3.35 mic acid:2.0 │ │ │ 「內專OOO」││ │ │ │HbAlc:5.3 │ │ │ 職名章。 │├──┼──────┼──────┼───────────────┼─────┼────┼────────┤│ 2 │99年11月2日 │OOOO醫院│3.DC Sennoside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資料卷(四)││ │ │ │ │ │ │ p.79〕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廿八)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6月9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7月7日│40+246= │1.OO醫院冶療紀││ │ │ │糞崁塞清除 │ │ 286 │ 錄單〔資料卷(│├──┼──────┼──────┼───────────────┼─────┼────┤ 五)p.14-15〕 ││ 2 │99年6月10日 │OOOO醫院│Dulcolax 2# supp s.t │ 同上 │7.5+246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糞崁塞清除 │ │ =253.5 │ 央健康保險局–│├──┼──────┼──────┼───────────────┼─────┼────┤ 臺北業務組住院││ 3 │99年6月11日 │OOOO醫院│Dulcolax 2# supp s.t │ 同上 │ 7.5 │ 醫療費用清單第│├──┼──────┼──────┼───────────────┼─────┼────┤ 3、4、8頁 ││ 4 │99年6月19日 │OOOO醫院│拔指甲(左手中指)56006C │ 同上 │ 295 │ 〔資料卷(五)│├──┼──────┼──────┼───────────────┼─────┼────┤ p.13〕 ││ 5 │99年6月20日 │OOOO醫院│Ketlex (250)1# qid x3天 │ 同上 │13+329+ │3.盜用OOO醫師││ │ │ │Exchange NG tube │ │195=537 │ 「內專OOO」││ │ │ │左手中指指甲 avid │ │ │ 職名章。 │├──┴──────┴──────┴───────────────┼─────┼────┼────────┤│(廿九)病患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1 │99年5月14日 │OOOO醫院│CBC/DC WBC:13600 seg:62.1% │ │ │1.病程紀錄表 ││ │ │ │pit:389k GOT:15 GPT:19 │ │ │ 〔資料卷(五)││ │ │ │BUW:62/Cr:3.86 Na+:134 │ │ │ p.16〕 ││ │ │ │k+:4.6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2 │99年5月19日 │OOOO醫院│V/S:35.3.96.20.150/83 │ │ │1.病程紀錄表 ││ │ │ │CBC/WBC:11900↑ │ │ │ 〔資料卷(五)││ │ │ │Lym:29.0 Neturo:63.6 │ │ │ p.17〕 ││ │ │ │Basophilic:0.8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3 │99年6月2日 │OOOO醫院│WBC:13600 seg:56.1% Hb:9.6 │ │ │1.病程紀錄表 ││ │ │ │pit:521k BUN:36.7 Cr:2.77 │ │ │ 〔資料卷(五)││ │ │ │Na+:131 k+:4.3 Alb:2.88 │ │ │ p.19〕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卅)病患O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5月26日 │OOOO醫院│Change NG 16Fr │99年7月7日│ 195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資料卷(││ 2 │99年5月28日 │OOOO醫院│CXR │ 同上 │ 200 │ 五)p.21〕 │├──┼──────┼──────┼───────────────┼─────┼────┤2.行政院衛生署中││ 3 │99年5月30日 │OOOO醫院│ice pillow use │ 同上 │28+1=29 │ 央健康保險局–││ │ │ │Fostan 1# p.o.s.t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4、5、9頁 ││ │ │ │ │ │ │ 〔資料卷(五)││ │ │ │ │ │ │ p.20〕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4 │99年6月4日 │OOOO醫院│Dulcolax 2# supp s.t │99年7月7日│200+40+ │1.OO醫院冶療紀││ │ │ │methol oil packing │ │128+120+│ 錄單〔資料卷(││ │ │ │NG free drainge │ │492+128+│ 五)p.22-23〕 ││ │ │ │Latulose 30ml p.o.s.t │ │195+315+│2.行政院衛生署中│├──┼──────┼──────┼───────────────┼─────┤2086+17+│ 央健康保險局–││ 5 │99年6月6日 │OOOO醫院│Angmortin (625)1# q12h │ 同上 │73+398+ │ 臺北業務組住院│├──┼──────┼──────┼───────────────┼─────┤34+7+0+ │ 醫療費用清單第││ 6 │99年6月11日 │OOOO醫院│G.M 80mg+N/S 2ml in nebwizer │ 同上 │17+17= │ 4、5、7、8、9 ││ │ │ │for inh q8h x3天 │ │4,267 │ 頁〔資料卷(五│├──┼──────┼──────┼───────────────┼─────┤ │ )p.20〕 ││ 7 │99年6月14日 │OOOO醫院│N/S 500ml for bladder │ 同上 │ │3.盜用OOO醫師││ │ │ │irrigatom s.t │ │ │ 「內專OOO」│├──┼──────┼──────┼───────────────┼─────┤ │ 職名章。 ││ 8 │99年6月16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 ││ │ │ │糞崁塞清除 │ │ │ │├──┼──────┼──────┼───────────────┼─────┤ │ ││ 9 │99年6月17日 │OOOO醫院│Change 3way 18Fr Fdey │ 同上 │ │ ││ │ │ │bladder irrigatomN/S 500ml s.t│ │ │ │├──┼──────┼──────┼───────────────┼─────┤ │ ││ 10 │99年6月20日 │OOOO醫院│Ciproxin (500)1# q12h │ 同上 │ │ │├──┼──────┼──────┼───────────────┼─────┤ │ ││ 11 │99年6月22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 ││ │ │ │CXR CBYD │ │ │ │├──┼──────┼──────┼───────────────┼─────┤ │ ││ 12 │99年6月26日 │OOOO醫院│N/S 500ml q12h │ 同上 │ │ ││ │ │ │chest percussor use │ │ │ ││ │ │ │hmg 15 min q6h │ │ │ │├──┼──────┼──────┼───────────────┼─────┤ │ ││ 13 │99年6月30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 ││ │ │ │糞崁塞清除 │ │ │ │├──┴──────┴──────┴───────────────┼─────┼────┼────────┤│(卅一)病患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1 │99年5月25日 │OOOO醫院│3.lower grade fever(37.5℃) │ │ │1.病程紀錄表 ││ │ │ │ was noted him early morning │ │ │ 〔資料卷(五)││ │ │ │4.check upCBC/DC BUN Cr Na+ k+│ │ │ p.39〕 ││ │ │ │ W/A W/C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2 │99年5月26日 │OOOO醫院│internitlent low grade fever │ │ │1.病程紀錄表 ││ │ │ │(BT:37.6℃) │ │ │ 〔資料卷(五)││ │ │ │V/S:35.7.94.20 BP:125/88 │ │ │ p.39〕 ││ │ │ │Lab:CBC/DC→ │ │ │2.盜用OOO醫師││ │ │ │WBC:6800 seg:62.8% Hb:12 │ │ │ 「內專OOO」││ │ │ │pit:253k BUN:10.9 Cr:0.6 │ │ │ 職名章。 ││ │ │ │W/A:WBC:0-1 Bacteria:(-) │ │ │ ││ │ │ │nihite: (-)lenkocybe │ │ │ ││ │ │ │eastence:2+ │ │ │ ││ │ │ │3.→R/N fever patten │ │ │ │└──┴──────┴──────┴───────────────┴─────┴────┴────────┘附表二:陳佳姵逕為醫囑紀錄行為┌──┬──────┬──────┬───────────────┬─────┬────┬────────┐│編號│時間 │地點 │醫囑紀錄行為 │ 申報日期 │醫令點數│ 備 註 │├──┴──────┴──────┴───────────────┼─────┼────┼────────┤│(一)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3月10日 │OOOO醫院│Atrolin 1Amp+0.45% N/S │99年4月2日│ 363 │1.OO醫院冶療紀││ │ │ │2ml Tid mh │ │ │ 錄單〔100年度 ││ │ │ │ │ │ │ 偵字第13528號 ││ │ │ │ │ │ │ 資料卷(一)〈││ │ │ │ │ │ │ 下稱資料卷(一││ │ │ │ │ │ │ )〉p.2〕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5頁〔資料卷( ││ │ │ │ │ │ │ 一)p.1〕 │├──┼──────┼──────┼───────────────┼─────┼────┼────────┤│ 2 │99年4月1日 │OOOO醫院│B.B sloution topical use QD │ 無 │ 0 │1.OO醫院冶療紀││ │ │ │PT QOD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一)p.3〕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3 │99年4月21日 │OOOO醫院│Prednisolone(5)2# Qid po │99年6月7日│ 8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一)p.3〕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7頁〔資料卷( ││ │ │ │ │ │ │ 一)p.32〕 │├──┴──────┴──────┴───────────────┼─────┼────┼────────┤│(二)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3月3日 │OOOO醫院│Medicon-A(複)1# Tid po │99年4月2日│ 72 │1.OO醫院冶療紀││ │ │ │Aminophylline(100)1# Tid po │ │ │ 錄單〔資料卷(│├──┼──────┼──────┼───────────────┼─────┼────┤ 一)p.8〕 ││ 2 │99年3月6日 │OOOO醫院│MgO 2# Tid po │ 同上 │ 31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Foley care QD │ │ │ 央健康保險局–│├──┼──────┼──────┼───────────────┼─────┼────┤ 臺北業務組住院││ 3 │99年3月11日 │OOOO醫院│Senokot(12)2# HS po │ 同上 │ 42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5頁〔資料卷(││ │ │ │ │ │ │ 一)p.8〕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4 │99年3月18日 │OOOO醫院│NG decompression │99年4月2日│ 282 │1.OO醫院冶療紀││ │ │ │Medicon 1# Tid │ │ │ 錄單〔資料卷(││ │ │ │Keflor 1# Q8h │ │ │ 一)p.9〕 │├──┼──────┼──────┼───────────────┼─────┼────┤2.行政院衛生署中││ 5 │99年3月26日 │OOOO醫院│Medicon-A 1# Tid │ 同上 │ 31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6頁〔資料卷(││ │ │ │ │ │ │ 一)p.8〕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三)病患王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2月15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4月2日│ 40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資料卷(││ 2 │99年2月17日 │OOOO醫院│MgO(250)2# Tid po │ 同上 │ 43 │ 一)p.19〕 │├──┼──────┼──────┼───────────────┼─────┼────┤2.行政院衛生署中││ 3 │99年2月20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3頁〔資料卷(││ │ │ │ │ │ │ 一)p.18〕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4 │99年3月26日 │OOOO醫院│MgO(250)2# Tid │99年4月2日│ 7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資料卷(││ 5 │99年3月28日 │OOOO醫院│Senokot(12)2# HS po │ 同上 │ 8 │ 一)p.20〕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4頁〔資料卷(││ │ │ │ │ │ │ 一)p.18〕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6 │99年4月1日 │OOOO醫院│check CBC/DC Alb.BUN.Cr.Na.K │99年6月7日│200+40*5│1.OO醫院冶療紀││ │ │ │ │ │+195=595│ 錄單〔100年度 ││ │ │ │ │ │ │ 偵字第13528號 ││ │ │ │ │ │ │ 資料卷(三) ││ │ │ │ │ │ │ 〈下稱資料卷 ││ │ │ │ │ │ │ (三)p.29〕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2頁〔資料卷(││ │ │ │ │ │ │ 三)p.28〕 │├──┴──────┴──────┴───────────────┼─────┼────┼────────┤│(四)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2月1日 │OOOO醫院│valium 1Amp st │99年4月2日│2+17=19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一)p.22〕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4、5頁〔資料卷││ │ │ │ │ │ │ (一)p.21〕 │├──┴──────┴──────┴───────────────┼─────┼────┼────────┤│(五)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2月19日 │OOOO醫院│Senokot(12)2# po hs │99年4月2日│ 74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一)p.34〕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7頁〔資料卷(││ │ │ │ │ │ │ 一)p.32〕 │├──┼──────┼──────┼───────────────┼─────┼────┼────────┤│ 2 │99年2月20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4月2日│ 40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一)p.33〕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7頁〔資料卷(││ │ │ │ │ │ │ 一)p.32〕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3 │99年2月23日 │OOOO醫院│Aminophylline(100)1# Tid │99年4月2日│ 0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一)p.34〕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7頁〔資料卷(││ │ │ │ │ │ │ 一)p.32〕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4 │99年3月6日 │OOOO醫院│MgO(250)2# Tid po │99年4月2日│ 315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資料卷(││ 5 │99年3月26日 │OOOO醫院│reon 3 way Foley(18Fr) │ 同上 │ 28 │ 一)p.35〕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4、7頁〔資料卷││ │ │ │ │ │ │ (一)p.32〕 │├──┴──────┴──────┴───────────────┼─────┼────┼────────┤│(六)病患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3月2日 │OOOO醫院│check CBC/DC Na.K.BUN.Cr.Alb. │99年5月7日│200+40*5│1.OO醫院冶療紀││ │ │ │ABG on │ │+200=600│ 錄單〔100年度 ││ │ │ │ │ │ │ 偵字第13528號 ││ │ │ │ │ │ │ 資料卷(二)〈││ │ │ │ │ │ │ 下稱資料卷(二││ │ │ │ │ │ │ )〉p.39〕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2頁〔資料卷( ││ │ │ │ │ │ │ 二)p.38〕 │├──┼──────┼──────┼───────────────┼─────┼────┼────────┤│ 2 │99年3月14日 │OOOO醫院│Change 16Fr. NG │99年5月7日│ 195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二)p.39〕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3 頁〔資料卷(││ │ │ │ │ │ │ 二)p.38〕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七)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2月4日 │OOOO醫院│Atrolin 1Amp mh st │99年4月2日│17+115+3│1.OO醫院冶療紀││ │ │ │solu-cortef 1Amp v st │ │ =135 │ 錄單〔資料卷(│├──┼──────┼──────┼───────────────┼─────┼────┤ 二)p.52〕 ││ 2 │99年2月18日 │OOOO醫院│Scanol 1# po st │ 同上 │ 1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5、7頁〔資料卷││ │ │ │ │ │ │ (二)p.51〕 │├──┼──────┼──────┼───────────────┼─────┼────┼────────┤│ 3 │99年3月27日 │OOOO醫院│Atrolin 1A inb st │99年4月2日│17+115+3│1.OO醫院冶療紀││ │ │ │solu-cortef 1Amp v st │ │ =135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二)p.53〕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5、7頁〔資料卷││ │ │ │ │ │ │ (二)p.51〕 │├──┴──────┴──────┴───────────────┼─────┼────┼────────┤│(八)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4月14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5月7日│ 40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資料卷(││ 2 │99年4月18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二)p.56〕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3頁〔資料卷 ││ │ │ │ │ │ │ (二)p.55〕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九)病患O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4月28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5月7日│ 40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資料卷(││ 2 │99年4月29日 │OOOO醫院│Ponstan 1# po st │ 同上 │ 1 │ 二)p.66〕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5、10頁〔資料 ││ │ │ │ │ │ │ 卷(二)p.65〕│├──┴──────┴──────┴───────────────┼─────┼────┼────────┤│(十)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3月1日 │OOOO醫院│CBC/DC Na.K.BUN.Cr.Alb. │99年4月2日│200+40*5│1.OO醫院冶療紀││ │ │ │ABG on │ │+200=600│ 錄單〔資料卷(││ │ │ │ │ │ │ 二)p.68〕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2頁〔資料卷 ││ │ │ │ │ │ │ (二)p.67〕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十一)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3月1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4月2日│ 40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資料卷(││ 2 │99年3月4日 │OOOO醫院│Herbessor(30)1# Tid │ 同上 │9180+9+ │ 二)p.73〕 ││ │ │ │NG diet 1500 kcal/day │ │138+72=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water 200ml x6餐 │ │9,399 │ 央健康保險局–││ │ │ │Medicon-A 1# Tid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醫療費用清單第││3 │99年3月9日 │OOOO醫院│Ponstan 1#post │ 同上 │ 1 │ 2、3、5頁〔資 ││ │ │ │ │ │ │ 料卷(二) ││ │ │ │ │ │ │ p.72〕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十二)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2月8日 │OOOO醫院│Lactulose 20ml Tid po │99年3月5日│ 103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三)p.26〕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醫療費用清單第││ 2 │99年2月21日 │OOOO醫院│scanol 1# s.t │ 同上 │ 1 │ 4頁〔資料卷 ││ │ │ │scanol 1# s.t │ │ │ (三)p.25〕 │├──┼──────┼──────┼───────────────┼─────┼────┼────────┤│ 3 │99年3月3日 │OOOO醫院│valium 1Amp M st │99年5月7日│ 2+17=19│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 (三)p.2〕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3、5頁〔資料卷││ 4 │99年3月11日 │OOOO醫院│Ponstan 1# po st │ 同上 │ 1 │ (三)p.1〕 │├──┼──────┼──────┼───────────────┼─────┼────┼────────┤│ 5 │99年4月2日 │OOOO醫院│checkCBC/DC Na K BUN Cr Alb CM│99年5月7日│200+40*5│1.OO醫院冶療紀││ │ │ │Ammonia CM │ │+200=600│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三)p.3〕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2頁〔資料卷 ││ │ │ │ │ │ │ (三)p.1〕 │├──┼──────┼──────┼───────────────┼─────┼────┼────────┤│ 6 │99年5月12日 │OOOO醫院│Lactulose 30ml Tid po │99年7月7日│ 929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三)p.19〕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醫療費用清單第││ 7 │99年5月25日 │OOOO醫院│re on 16 Fr NG │ 同上 │ 0 │ 3、4頁〔資料卷││ │ │ │ │ │ │ (三)p.18〕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十三)病患O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1月11日 │OOOO醫院│Actrapid 10u H Q8h │99年2月6日│ 680 │1.OO醫院冶療紀││ │ │ │NG diet 1500 kcal/day │ │ │ 錄單〔資料卷(││ │ │ │water 200mlx6 │ │ │ 三)p.15〕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2頁〔資料卷 ││ │ │ │ │ │ │ (三)p.14〕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1 │99年1月21日 │OOOO醫院│Mixtard 18u H Bid │99年3月5日│ ?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資料卷(││ 2 │99年1月24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80 │ 三)p.4、p.6〕│├──┼──────┼──────┼───────────────┼─────┼────┤2.行政院衛生署中││ 3 │99年1月30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80 │ 央健康保險局–│├──┼──────┼──────┼───────────────┼─────┼────┤ 臺北業務組住院││ 4 │99年2月2日 │OOOO醫院│Mixtard 18u 12u q12h │ 同上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3至5頁〔資料卷││ 5 │99年2月5日 │OOOO醫院│Mixtard 20u 12u q12h │ 同上 │ ? │ (三)p.5〕 │├──┼──────┼──────┼───────────────┼─────┼────┤3.盜用OOO醫師││ 6 │99年2月11日 │OOOO醫院│Senokot 2# HS po │ 同上 │ 34 │ 「內專OOO」│├──┼──────┼──────┼───────────────┼─────┼────┤ 職名章 ││ 7 │99年2月14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80 │ │├──┼──────┼──────┼───────────────┼─────┼────┤ ││ 8 │99年2月17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80 │ │├──┼──────┼──────┼───────────────┼─────┼────┤ ││ 9 │99年2月20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80 │ │├──┼──────┼──────┼───────────────┼─────┼────┼────────┤│ 10 │99年3月1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5月7日│ 40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三)p.12〕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3頁〔資料卷 ││ │ │ │ │ │ │ (三)p.11〕 │├──┼──────┼──────┼───────────────┼─────┼────┼────────┤│ 11 │99年4月7日 │OOOO醫院│Re-on 3way 20Fr Foley │99年5月7日│ 315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資料卷(││ 12 │99年4月15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三)p.13〕 │├──┼──────┼──────┼───────────────┼─────┼────┤2.行政院衛生署中││ 13 │99年4月18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央健康保險局–│├──┼──────┼──────┼───────────────┼─────┼────┤ 臺北業務組住院││ 14 │99年4月22日 │OOOO醫院│F/U F/S s.t │ 同上 │ 50 │ 醫療費用清單第│├──┼──────┼──────┼───────────────┼─────┼────┤ 2至3頁〔資料卷││ 15 │99年4月27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三)p.11〕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十四)病患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2月14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3月5日│ 40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三)p.7〕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2頁〔資料卷 ││ │ │ │ │ │ │ (三)p.7〕 │├──┴──────┴──────┴───────────────┼─────┼────┼────────┤│(十五)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2月14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3月5日│40+246= │1.OO醫院冶療紀││ │ │ │糞崁塞清除 │ │ 286 │ 錄單〔100年度 ││ │ │ │ │ │ │ 偵字第13528號 ││ │ │ │ │ │ │ 資料卷(五)〈││ │ │ │ │ │ │ 下稱資料卷(五││ │ │ │ │ │ │ )〉p.25〕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2、3頁〔資料卷││ │ │ │ │ │ │ (五)p.24〕 │├──┼──────┼──────┼───────────────┼─────┼────┼────────┤│ 1 │99年3月7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5月7日│ 40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三)p.16〕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3頁〔資料卷 ││ │ │ │ │ │ │ (三)p.15〕 │├──┼──────┼──────┼───────────────┼─────┼────┼────────┤│ 2 │99年4月1日 │OOOO醫院│checkCBC/DC Na K BUN Creat Alb│99年5月7日│200+40*5│1.OO醫院冶療紀││ │ │ │CM │ │ =400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三)p.18〕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醫療費用清單第││ 3 │99年4月25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2至3頁〔資料卷││ │ │ │ │ │ │ (三)p.15〕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十六)病患OOO 《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2月8日 │OOOO醫院│on Tr NG with care QD prn │99年3月5日│ 0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資料卷(││ 2 │99年2月14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五)p.11〕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2至3頁〔資料卷││ │ │ │ │ │ │ (五)p.10〕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 3 │99年4月1日 │OOOO醫院│Nacl 3g/day │ 不詳 │ 0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五)p.35〕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十七)病患OOO 《治療紀錄》部分: │ │ │ │├──┬──────┬──────┬───────────────┼─────┼────┼────────┤│ 1 │99年1月24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不詳 │ 40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五)p.12〕 │├──┼──────┼──────┼───────────────┼─────┼────┼────────┤│ 2 │99年2月13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3月5日│40+246= │1.OO醫院冶療紀││ │ │ │糞崁塞清除 │ │ 286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五)p.30〕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3頁〔資料卷 ││ │ │ │ │ │ │ (五)p.29〕 │├──┼──────┼──────┼───────────────┼─────┼────┼────────┤│ 3 │99年3月12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5月7日│ 40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五)p.32〕 ││ │ │ │ │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3頁〔資料卷 ││ │ │ │ │ │ │ (五)p.32〕 │├──┼──────┼──────┼───────────────┼─────┼────┼────────┤│ 4 │99年4月1日 │OOOO醫院│Nacl 3g/day │99年5月7日│ 0 │1.OO醫院冶療紀│├──┼──────┼──────┼───────────────┼─────┼────┤ 錄單〔資料卷(││ 5 │99年4月15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五)p.33〕 │├──┼──────┼──────┼───────────────┼─────┼────┤2.行政院衛生署中││ 6 │99年4月26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 │ │ │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 │ │ 3頁〔資料卷 ││ │ │ │ │ │ │ (五)p.32〕 ││ │ │ │ │ │ │3.盜用OOO醫師││ │ │ │ │ │ │ 「內專OOO」││ │ │ │ │ │ │ 職名章 │└──┴──────┴──────┴───────────────┴─────┴────┴────────┘附表三(自起訴書附表一中剔除之部分)┌────────────────────────────────┐ │起訴書附表一(六)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13 │99年11月25日│OOOO醫院│methon (30)1# tid │ │ │ │ │macosolvam(30)1# tid │ ├──┼──────┼──────┼───────────────┤ │ 14 │99年11月30日│OOOO醫院│Mgo 2# tid │ │ │ │ │Alda done(25)1# qd │ ├──┴──────┴──────┴───────────────┤ │起訴書附表一(八)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 10 │99年11月20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 │ │reon 16Fr NG │├──┼──────┼──────┼───────────────┤ │ 11 │99年11月24日│OOOO醫院│Bosime 1/2amp +h/s 5ml inh │ │ │ │ │Bosime 1/2amp +h/s 5ml inh │ ├──┼──────┼──────┼───────────────┤ │ 12 │99年11月26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 │ │ │Bosime 1/2amp +h/s 5ml inh │ ├──┴──────┴──────┴───────────────┤│起訴書附表一(九)病患OOO治療紀錄部分 │├──┬──────┬──────┬───────────────┤ │ 22 │99年11月19日│OOOO醫院│change 18 Fr 3way Forley │ ├──┼──────┼──────┼───────────────┤ │ 23 │99年11月26日│OOOO醫院│change NG 16 Fr s.t │ ├──┼──────┼──────┼───────────────┤ │ 24 │99年11月27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起訴書附表一(十一)病患OOO病歷紀錄部分 │├──┬──────┬──────┬───────────────┤ │ 6 │99年11月23日│OOOO醫院│Change Mt │ ├──┴──────┴──────┴───────────────┤│起訴書附表一(十三)病患OOOO病歷紀錄部分 │├──┬──────┬──────┬───────────────┤ │ 3 │99年11月16日│OOOO醫院│CHange MT 16Fr │ ├──┼──────┼──────┼───────────────┤ │ 4 │99年11月17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 │ 5 │99年11月23日│OOOO醫院│reon NG 16Fr │ ├──┼──────┼──────┼───────────────┤ │ 6 │99年11月27日│OOOO醫院│reon NG 16Fr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4 │99年11月1日 │OOOO醫院│V/S 36.3.74.13.136/58 │ │ │1.病程紀錄表 │ │ │ │ │CBC/DC WBC:6300 seg:63.9 │ │ │ 〔資料卷(三)│ │ │ │ │Hb:15.4 pit:143k BUN:33.8 │ │ │ p.34〕 │ │ │ │ │Cr:1.31 GOT:79 GPT:71 Na+:136 │ │ │2.盜用OOO醫師│ │ │ │ │k+:6.5 T-chol:187 TG:320 │ │ │ 「內專OOO」│ │ │ │ │Alb:4.22 mic acid:9.6 │ │ │ 職名章。 │ │ │ │ │HbAlc:6.6 │ │ │ │ │ │ │ ├───────────────┼─────┼────┤ │ │ │ │ │7.hyperkalomin │ │ │ │ │ │ │ │8.abnormal LFT │ │ │ │ │ │ │ │9.Hyperhiglycemia │ │ │ │ ├──┼──────┼──────┼───────────────┼─────┼────┼────────┤ │ 5 │99年11月2日 │OOOO醫院│V/S:36.5.79.16.125/63 │ │ │1.病程紀錄表 │ │ │ │ │deyhose:201ms/dl │ │ │ 〔資料卷(三)│ │ │ │ ├───────────────┼─────┼────┤ p.34〕 │ │ │ │ │7.hyperkalomin │ │ │2.盜用OOO醫師│ │ │ │ │8.abnormal LFT │ │ │ 「內專OOO」│ │ │ │ │9.Hyperhiglycemia │ │ │ 職名章。 │ │ │ │ │10.hyperlipidemia │ │ │ │ │ │ │ ├───────────────┼─────┼────┤ │ │ │ │ │5.Kalimate 1pk p.o.qid x3天 │ │ │ │ │ │ │ │6.Check up Bil(D/T)HbsAg │ │ │ │ │ │ │ │ mh-ACV │ │ │ │ ├──┼──────┼──────┼───────────────┼─────┼────┼────────┤ │ 6 │99年11月5日 │OOOO醫院│dextose:267ms/dl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 〔資料卷(三)│ │ │ │ │ │ │ │ p.35〕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7 │99年11月9日 │OOOO醫院│4.GOT.GPT.Na+.k+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 〔資料卷(三)│ │ │ │ │ │ │ │ p.36〕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8 │99年11月10日│OOOO醫院│V/S:36.90.14.102/51 │ │ │1.病程紀錄表 │ │ │ │ │dexhose:179ms/dl │ │ │ 〔資料卷(三)│ │ │ │ │11/10 GOT:67 GPT:85 Na+:137 │ │ │ p.36〕 │ │ │ │ │k+:4.3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十一)病患OOO 《病歷紀錄》部分: │ │ │ │ ├──┬──────┬──────┬───────────────┼─────┼────┼────────┤ │ 1 │99年11月1日 │OOOO醫院│CBC/DC.BUN.Cr.GOT.GPT Na+.k+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 │Alb.mic caid.Hbalc .ABG (cm)│ │ │ 錄單〔資料卷(│ │ │ │ │Chl.TG (cm) │ │ │ 三)p.42〕 │ ├──┼──────┼──────┼───────────────┼─────┼────┤2.盜用OOO醫師│ │ 2 │99年11月4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內專OOO」│ ├──┼──────┼──────┼───────────────┼─────┼────┤ 職名章。 │ │ 3 │99年11月7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 │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 ├──┼──────┼──────┼───────────────┼─────┼────┤ │ │ 4 │99年11月9日 │OOOO醫院│Eualatec(20)1/2 qd │ 無 │ 無 │ │ ├──┴──────┴──────┴───────────────┼─────┼────┼────────┤ │(十二)病患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 │ 1 │99年11月2日 │OOOO醫院│n/2 CBC/DC WBC:7100 seg:63% │ │ │1.病程紀錄表 │ │ │ │ │Hb:11.3 pit:341k BUN:13.70 │ │ │ 〔資料卷(三)│ │ │ │ │Cr:0.73 GOT:41 GPT:44 Na+:139 │ │ │ p.43〕 │ │ │ │ │k+:4.4 Alb:3.43 mic acid:3.0 │ │ │2.盜用OOO醫師│ │ │ │ │T-Chol:194 TG:190 HbAlc:5.5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2 │99年11月9日 │OOOO醫院│4.Add Enalater(20)1/2# p.o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for BP control │ │ │ 〔資料卷(三)│ │ │ │ │ │ │ │ p.44〕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十三)病患OOOO《病歷紀錄》部分: │ │ │ │ ├──┬──────┬──────┬───────────────┼─────┼────┼────────┤ │ 1 │99年9月22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 │ │ │ │ 錄單〔資料卷(│ │ │ │ │ │ │ │ 四)p.67〕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2 │99年11月1日 │OOOO醫院│CBC/DC.BUN.Cr.GOT.GPT Na+.k+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 │Alb.mic caid.Hbalc(cm) │ │ │ 錄單〔資料卷(│ ├──┴──────┴──────┴───────────────┼─────┼────┼────────┤ │(十四)病患O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 │ 1 │99年9月19日 │OOOO醫院│3.stop scuissort heat men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 〔資料卷(四)│ │ │ │ │ │ │ │ p.69〕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2 │99年11月2日 │OOOO醫院│V/S 36.3.88.14.91/70 │ │ │1.病程紀錄表 │ │ │ │ │CBC/DC WBC:11000 seg:63.8% │ │ │ 〔資料卷(三)│ │ │ │ │Hb:14.7 pit:322k BUN:15.5 │ │ │ p.47〕 │ │ │ │ │Cr:0.79 GOT:30 GPT:47 Na+:138 │ │ │2.盜用OOO醫師│ │ │ │ │k+:4.4 Alb:3.6 mic acid:3.9 │ │ │ 「內專OOO」│ │ │ │ │T-chol:232 TG:182 │ │ │ 職名章。 │ │ │ │ │HbAlc:6.0 │ │ │ │ ├──┴──────┴──────┴───────────────┼─────┼────┼────────┤ │(十五)病患OOO《病歷紀錄》部分: │ │ │ │ ├──┬──────┬──────┬───────────────┼─────┼────┼────────┤ │ 1 │99年6月7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99年7月7日│40+246= │1.OO醫院冶療紀│ │ │ │ │糞崁塞清除 │ │ 286 │ 錄單〔100年度 │ ├──┼──────┼──────┼───────────────┼─────┼────┤ 偵字第13528號 │ │ 2 │99年6月12日 │OOOO醫院│Dulcolax 2# supp s.t │ 同上 │ 7.5 │ 資料卷(五) │ ├──┼──────┼──────┼───────────────┼─────┼────┤ 〈下稱資料卷 │ │ 3 │99年6月16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 (五)〉p.3〕 │ ├──┼──────┼──────┼───────────────┼─────┼────┤2.行政院衛生署中│ │ 4 │99年6月19日 │OOOO醫院│Dulcolax 2# supp s.t │ 同上 │ 7.5 │ 央健康保險局–│ ├──┼──────┼──────┼───────────────┼─────┼────┤ 臺北業務組住院│ │ 5 │99年6月25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40+246= │ 醫療費用清單第│ │ │ │ │糞崁塞清除 │ │ 286 │ 3至4頁〔資料卷│ ├──┼──────┼──────┼───────────────┼─────┼────┤ (五)p.2〕 │ │ 6 │99年6月28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同上 │ 40 │3.盜用OOO醫師│ │ │ │ │Caster oil 20ml p.o.s.t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7 │99年10月24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錄單〔資料卷(│ ├──┼──────┼──────┼───────────────┼─────┼────┤ 四)p.82〕 │ │ 8 │99年11月3日 │OOOO醫院│CBC/DC.BUN.Cr.GOT.GPT Na+.k+ │ 無 │ 無 │2.盜用OOO醫師│ │ │ │ │T-chol.TG .Alb .mic caid.Hbalc│ │ │ 「內專OOO」│ ├──┼──────┼──────┼───────────────┼─────┼────┤ 職名章。 │ │ 9 │99年11月5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 │ │ │ │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 │ │ │ │Change NG 16Fr │ │ │ │ ├──┼──────┼──────┼───────────────┼─────┼────┤ │ │ 10 │99年11月8日 │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 ├──┼──────┼──────┼───────────────┼─────┼────┼────────┤ │ 11 │99年11月11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錄單〔資料卷(│ │ 12 │99年11月14日│OOOO醫院│GB 2# supp s.t │ 無 │ 無 │ 三)p.50〕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十六)病患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 │ 1 │99年6月25日 │OOOO醫院│4.GB 2# su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5.Rectal Digital for stool │ │ │ 〔資料卷(五)│ │ │ │ │ impaction │ │ │ p.4〕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2 │99年6月28日 │OOOO醫院│4.GB 2# su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5.Caster oil 20ml p.o.s.t │ │ │ 〔資料卷(三)│ │ │ │ │ │ │ │ p.5〕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3 │99年11月11日│OOOO醫院│4.GB 2# su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 〔資料卷(三)│ │ │ │ │ │ │ │ p.51〕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4 │99年11月12日│OOOO醫院│V/S:36.4.73.17.133/57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 〔資料卷(三)│ │ │ │ │ │ │ │ p.51〕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十七)病患OOO《progress note》部分: │ │ │ │ ├──┬──────┬──────┬───────────────┼─────┼────┼────────┤ │ 1 │99年10月1日 │OOOO醫院│V/S 35.4.67.18.99/66 │ │ │1.病程紀錄表 │ │ │ │ │CBC/DC WBC:10200 seg:55.5% │ │ │ 〔資料卷(四)│ │ │ │ │Hb:15.4 pit:219k BUN:15.7 │ │ │ p.43〕 │ │ │ │ │Cr:0.64 Na+:140 k+:4.4 Alb:3.4│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2 │99年10月2日 │OOOO醫院│V/S 35.6.63.14.102/69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 〔資料卷(四)│ │ │ │ │ │ │ │ p.43〕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3 │99年10月3日 │OOOO醫院│Re-On NG tube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 〔資料卷(四)│ │ │ │ │ │ │ │ p.44〕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4 │99年10月4日 │OOOO醫院│4.GB 2# su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5.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資料卷(四)│ │ │ │ │ │ │ │ p.44〕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5 │99年10月10日│OOOO醫院│4.GB 2# su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5.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資料卷(四)│ │ │ │ │ │ │ │ p.45〕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6 │99年10月13日│OOOO醫院│4.GB 2# su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5.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資料卷(四)│ │ │ │ │ │ │ │ p.46〕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7 │99年10月14日│OOOO醫院│4.Change Tr.tube │ │ │1.病程紀錄表 │ │ │ │ │ │ │ │ 〔資料卷(四)│ │ │ │ │ │ │ │ p.46〕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8 │99年10月28日│OOOO醫院│4.GB 2# su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5.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資料卷(四)│ │ │ │ │6.DC Ahterm │ │ │ p.47〕 │ │ │ │ │7.Uczemn improced so DC │ │ │2.盜用OOO醫師│ │ │ │ │ Betermethasore hpical use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9 │99年11月2日 │OOOO醫院│CBC/DC WBC:8100 seg:61.5% │ │ │1.病程紀錄表 │ │ │ │ │Hb:14.5 pit:215k BUN:10.5 │ │ │ 〔資料卷(四)│ │ │ │ │Cr:0.57 GOT:44 GPT:37 Na+:138 │ │ │ p.48〕 │ │ │ │ │k+:4.3 T-chol:172 TG:106 │ │ │2.盜用OOO醫師│ │ │ │ │Alb:3.13 mic acid:4.5 │ │ │ 「內專OOO」│ │ │ │ │HbAlc:5.5 │ │ │ 職名章。 │ ├──┼──────┼──────┼───────────────┼─────┼────┼────────┤ │ 10 │99年11月6日 │OOOO醫院│4.GB 2# su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5.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資料卷(四)│ │ │ │ │ │ │ │ p.49〕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11 │99年11月11日│OOOO醫院│5.Valium(2)1# p.o.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6.Valium 1/2 mp s.t │ │ │ 〔資料卷(四)│ │ │ │ │7.Valium 1/2 mp s.t │ │ │ p.50〕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 12 │99年11月12日│OOOO醫院│4.GB 2# supp s.t │ │ │1.病程紀錄表 │ │ │ │ │5.Digital for stool passage │ │ │ 〔資料卷(四)│ │ │ │ │ │ │ │ p.50〕 │ │ │ │ │ │ │ │2.盜用OOO醫師│ │ │ │ │ │ │ │ 「內專OOO」│ │ │ │ │ │ │ │ 職名章。 │ ├──┴──────┴──────┴───────────────┼─────┼────┼────────┤ │(十八)病患OOO 《病歷紀錄》部分: │ │ │ │ ├──┬──────┬──────┬───────────────┼─────┼────┼────────┤ │ 1 │99年11月1日 │OOOO醫院│CBC/DC.BUN .Cr.Na+ .k+ Alb.GOT│ 無 │ 無 │1.OO醫院冶療紀│ │ │ │ │GPT.cholestrol .Hbalc .mic │ │ │ 錄單〔資料卷(│ │ │ │ │acid. │ │ │ 四)p.51〕 │ 附表四(扣案物品) ┌──┬────────────────────┐ │編號│扣案物品 │ ├──┴────────────────────┤ │(一)OOOO醫院部分 │ ├──┬────────────────────┤ │ 1 │OO健保住院費用醫療清單1份 │ ├──┼────────────────────┤ │ 2 │OOO等人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申復清單5份 │ ├──┼────────────────────┤ │ 3 │OOO治療紀錄2張 │ ├──┼────────────────────┤ │ 4 │OOO治療紀錄(影本)6張 │ ├──┼────────────────────┤ │ 5 │99年7、8、11月出入院名單3張 │ ├──┼────────────────────┤ │ 6 │鍾煥箴每日工作及時間表1份 │ ├──┼────────────────────┤ │ 7 │99年10月入出院名單1張 │ ├──┼────────────────────┤ │ 8 │鍾煥箴每日工作內容及時間表1份 │ ├──┼────────────────────┤ │ 9 │鍾煥箴名片1盒 │ ├──┼────────────────────┤ │ 10 │OOO健保住院醫療費用清單及病歷摘要1份 │ ├──┼────────────────────┤ │ 11 │OOO等人醫囑1份 │ ├──┼────────────────────┤ │ 12 │OOO等人醫囑1份 │ ├──┼────────────────────┤ │ 13 │氧氣開桶紀錄單5張 │ ├──┼────────────────────┤ │ 14 │OOO治療紀錄1張 │ ├──┼────────────────────┤ │ 15 │OOO治療紀錄1張 │ ├──┼────────────────────┤ │ 16 │OOO治療紀錄1張 │ ├──┼────────────────────┤ │ 17 │99年3月入出院名單 │ ├──┼────────────────────┤ │ 18 │OOO職章3枚 │ ├──┼────────────────────┤ │ 19 │鍾煥箴職章1枚 │ ├──┼────────────────────┤ │ 20 │OO醫院呼吸病房印章1枚 │ ├──┴────────────────────┤ │(二)OOOO醫院部分 │ ├──┬────────────────────┤ │ 1 │OOO等人住院病歷0冊 │ ├──┼────────────────────┤ │ 2 │OOO等人死亡證明書4張 │ ├──┼────────────────────┤ │ 3 │OOO、OOO診斷證明書2張 │ ├──┼────────────────────┤ │ 4 │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書(陳佳姵簽名)1張 │ ├──┼────────────────────┤ │ 5 │住院登記本1冊 │ ├──┼────────────────────┤ │ 6 │OO醫院執業人員名冊1冊 │ ├──┼────────────────────┤ │ 7 │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處方及治療│ │ │明細1疊(醫師蘇志光) │ ├──┼────────────────────┤ │ 8 │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處方及治療│ │ │明細1疊(醫師黃明山) │ ├──┼────────────────────┤ │ 9 │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處方及治療│ │ │明細1疊(醫師OOO) │ ├──┼────────────────────┤ │ 10 │死亡證明2疊 │ ├──┼────────────────────┤ │ 11 │外出工作日報表2張 │ ├──┼────────────────────┤ │ 12 │員工離職申請書1張 │ ├──┼────────────────────┤ │ 13 │醫事執業人員名冊3張 │ ├──┼────────────────────┤ │ 14 │出入院名單1疊 │ ├──┼────────────────────┤ │ 15 │工作日誌及病人處理報告1疊 │ ├──┼────────────────────┤ │ 16 │呼吸照顧收費表9張 │ ├──┼────────────────────┤ │ 17 │復健報表10張 │ ├──┼────────────────────┤ │ 18 │OO醫院治療紀錄1疊 │ ├──┼────────────────────┤ │ 19 │生命徵象紀錄表及呼吸照顧等表1疊 │ ├──┼────────────────────┤ │ 20 │氧氣使用登記、進貨表 │ ├──┼────────────────────┤ │ 21 │OOO等9人病歷0冊 │ ├──┼────────────────────┤ │ 22 │OOO等人住院病歷摘要(鍾煥箴紀錄)12份│ ├──┼────────────────────┤ │ 23 │OOO等人治療紀錄23份 │ ├──┼────────────────────┤ │ 24 │OOO等人住院病歷(99年度)19份 │ ├──┼────────────────────┤ │ 25 │OOO等人住院病歷(97、98年度)6份 │ ├──┴────────────────────┤ │(三)鍾煥箴住處部分 │ ├──┬────────────────────┤ │ 1 │OOOO醫院工作摘要(蓋有蘇志光職章)1 │ │ │張 │ ├──┼────────────────────┤ │ 2 │鍾煥箴OO、OOOO醫院考勤表卡片影本12│ │ │張 │ ├──┼────────────────────┤ │ 3 │鍾煥箴OO醫院名片1盒 │ └──┴────────────────────┘ 附表五 被告黃明山、蘇志光被訴預填病歷明細 (一)被告黃明山被訴預先填載病歷明細 ┌──┬──────┬──┬───────┐ │編號│病患姓名 │編號│病患姓名 │ ├──┼──────┼──┼───────┤ │ 1 │OOO │ 11 │OOO │ ├──┼──────┼──┼───────┤ │ 2 │OOO │ 12 │OOO │ ├──┼──────┼──┼───────┤ │ 3 │OOOO │ 13 │OOO │ ├──┼──────┼──┼───────┤ │ 4 │OOO │ 14 │OOO │ ├──┼──────┼──┼───────┤ │ 5 │OOO │ 15 │OOO │ ├──┼──────┼──┼───────┤ │ 6 │OOO │ 16 │OOO │ ├──┼──────┼──┼───────┤ │ 7 │OOO │ 17 │OO │ ├──┼──────┼──┼───────┤ │ 8 │OOO │ 18 │OOOO │ ├──┼──────┼──┼───────┤ │ 9 │OOO │ 19 │OOO │ ├──┼──────┼──┼───────┤ │ 10 │OOOO │ 20 │OOO │ └──┴──────┴──┴───────┘ (二)被告OOO被訴預先填載病歷明細 ┌──┬──────┬──┬───────┐ │編號│病患姓名 │編號│病患姓名 │ ├──┼──────┼──┼───────┤ │ 1 │OOO │ 13 │OOOO │ ├──┼──────┼──┼───────┤ │ 2 │OOO │ 14 │OOO │ ├──┼──────┼──┼───────┤ │ 3 │OOO │ 15 │OOO │ ├──┼──────┼──┼───────┤ │ 4 │OOO │ 16 │OOO │ ├──┼──────┼──┼───────┤ │ 5 │OOOO │ 17 │OOOO │ ├──┼──────┼──┼───────┤ │ 6 │OOO │ 18 │OOO │ ├──┼──────┼──┼───────┤ │ 7 │OOO │ 19 │OOO │ ├──┼──────┼──┼───────┤ │ 8 │OOOO │ 20 │OO │ ├──┼──────┼──┼───────┤ │ 9 │OOO │ 21 │OOO │ ├──┼──────┼──┼───────┤ │ 10 │OOO │ 22 │OOO │ ├──┼──────┼──┼───────┤ │ 11 │OOO │ 23 │OOO │ ├──┼──────┼──┼───────┤ │ 12 │OO │ 24 │OOO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