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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6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盧軍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06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勇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6

168 號、第16169 號、第1617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對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周勇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

一、周勇志前於民國97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6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98年3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8年至99年間,竟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等各別犯意,先後於附表編號1 至40所示之時間,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 至40所示之行為。嗣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報警及到案說明,而悉上情。

二、案經陳柏凱、蔡錦樹、吳政員、顏肇均、蘇勇森、鄒家右、李素綿、周世豪、周儒旻、張春桃、黃晴蓉、張千慧、吳銘峰、侯沛勝、羅瑞豐、呂志強、陳品吉、郭銘智、劉遠橙、梁梅瑛、劉嘉峯、趙慧玲、莊智有、陳啟榮、陳星詠、黃樹仁、連泰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嘉義市警察局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周勇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另案被告李修賢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可稽,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凱、被害人黃上益、賴思涵、徐睿宏、張景祥、施欣辰、黃宇廷、告訴人蔡錦樹、吳政員、顏肇均、被害人蔡汶珈、告訴人蘇勇森、陳啟榮、陳星詠、黃樹仁、被害人陳智翔、江嘉容、告訴人連泰鈞、被害人王姿婷、江美芸、林宜宏、告訴人鄒家右、李素綿、周世豪、周儒旻、張春桃、黃晴蓉、被害人方楚琁、吳盛勳、張袖瑋、告訴人張千慧、吳銘峰、被害人盧俞妗、張嘉芸、告訴人侯沛勝、羅瑞豐、呂志強、趙慧玲、被害人許勝凱、告訴人陳品吉、郭銘智、莊智有、劉遠橙、梁梅瑛、劉嘉峯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告訴人陳柏凱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被害人賴思涵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徐睿宏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客戶歷史交易明細、網頁資料、被害人張景祥提出之元大銀行轉帳明細、網頁資料、被害人施欣辰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害人黃宇廷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網頁資料、告訴人蔡錦樹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告訴人顏肇均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被害人蔡汶珈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蘇勇森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陳星詠提出之擷取AP「LOG 」紀錄資料、被告詐欺使用拍賣帳號於國內上線紀錄查詢對照、使用詐騙拍賣帳號上線IP查詢資料、被害人陳智翔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頁拍賣資料、手機蒐證簡訊資料、被害人江嘉容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告訴人連泰鈞之帳號申請及拍賣商品網頁資料、被害人王姿婷提出之華南銀行「網路ATM 」入帳通知、被害人江美芸提出之臺北富邦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通知、露天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林宜宏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活期存款內頁明細、告訴人鄒家右提出之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告訴人李素綿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周世豪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告訴人周儒旻提出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張春桃提出之玉山銀行(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黃晴蓉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被害人方楚琁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資料、被害人吳盛勳提出之網路ATM 歷史交易紀錄、網頁資料、告訴人張千慧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告訴人侯沛勝提出之華泰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客戶對帳單、告訴人羅瑞豐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告訴人呂志強提出之存戶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許勝凱提出之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告訴人陳品吉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郭銘智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莊智有提出之匯款資料、告訴人劉遠橙提出之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告訴人梁梅瑛提出之安泰商業銀行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劉嘉峯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各1 份在卷可稽,此外另有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24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陳佩佩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24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曾國偉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刁復國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臺北富邦銀行敦北分行金融服務99年4 月6 日北富銀敦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刁復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99年6 月18日豐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莊博凱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國泰世華銀行海山分行99年6 月22日(99)國世海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封勝雄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16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李勁緯第一銀行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24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黃鉑勛世華銀行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黃鉑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吳斌尊臺新銀行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9年3 月24日臺新文作字第0000000 號函暨所附林宏洲臺新銀行帳戶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資料、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24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暨所附林宏洲臺新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黃凱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3 月30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莊育才高雄銀行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莊育才高雄銀行帳戶之存款對帳單、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24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暨所附詹岳民玉山銀行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玉山銀行大敦分行99年3 月30日玉山大敦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詹岳民玉山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交易明細、柯士勛玉山銀行帳戶之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等各1 份附卷可按。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值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各次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40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所為如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並犯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其所為如附表編號14所示犯行,並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所為如附表編號26、29、30所示犯行,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疏未論及被告亦有以無線方式盜用告訴人陳啟榮、陳星詠、黃樹仁電信設備通信之犯行,然此既與原經起訴詐欺取財行為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當應併予審究,又就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犯行部分,於起訴書相關事實之內已有載明,然於論罪法條部分漏未列記,應予補充,至起訴書雖謂被告侵入告訴人陳啟榮、陳星詠、黃樹仁電腦應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嫌,惟此此並未經其舉證以實,自難率認被告除利用告訴人陳啟榮、陳星詠、黃樹仁之無線網路通信環境外,確另有侵入彼等電腦之所為,是對此原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既謂其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論定之詐欺取財與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名間存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陳明。

㈡被告與另案被告李修賢就如附表編號1 至7 、14至39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係以無線方式先後盜用陳啟榮、陳星詠、黃樹仁電信設備通信之單一行為,向被害人陳智翔騙取財物,而同時觸犯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犯附表編號14所示犯行,係以無故輸入告訴人連泰鈞帳號刊登詐騙廣告之單一行為,向被害人江嘉容騙取財物,而同時觸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58 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犯附表編號26、29、30所示犯行,係以偽造張袖瑋、張嘉芸帳號刊登詐騙廣告之單一行為,向被害人吳盛勳、盧俞妗、侯沛勝騙取財物,而同時觸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0所示各次詐欺取財、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時地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又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編號1 至18、25至40所示詐欺取財等犯行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年值青壯,不思積極進取,循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對於各告訴人、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被告主導該詐欺集團情節之輕重程度,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考量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係反覆以相類手段侵害他人法益,藉以遂行一致之得財目的,雖然被告犯罪手段惡劣,情節難認輕微,然人之生命有限,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本院遂另參考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除希能藉此使被告於受刑罰執行間領悟己非及體會被害者之痛苦外,並期得避免失之過苛之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58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祿芳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5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行為時間│行為方式              │詐得財物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備    註│          
│    │      │        │                      │(新臺幣,下同)      │                │        │
├──┼───┼────┼───────────┼───────────┼────────┼────┤          
│1   │陳柏凱│98年6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陳柏凱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9日晚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30日12時49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彰化縣金馬路3 段38│有期徒刑肆月。  │實欄一㈠│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號以網路銀行ATM,匯款 │                │編號1 所│          
│    │      │        │刊登欲出售筆記型電腦之│18,150元至陳佩佩所開立│                │示犯罪事│          
│    │      │        │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臺新銀行花蓮分行812-20│                │實      │
│    │      │        │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09號作為聯絡方式。陳柏│下稱陳佩佩臺新銀行帳戶│                │        │
│    │      │        │凱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內。                │                │        │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                      │                │        │
│    │      │        │志購買,周勇志即向陳柏│                      │                │        │
│    │      │        │凱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                      │                │        │
│    │      │        │云,致陳柏凱因而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2   │黃上益│98年6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黃上益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30日14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30日14時30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30分前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匯款10,150元(另有跨│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㈠│          
│    │      │時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行轉帳費用17元)至陳佩│                │編號2 所│          
│    │      │        │刊登欲出售奇美LED 電視│佩臺新銀行帳戶內。    │                │示犯罪事│          
│    │      │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                      │                │實      │          
│    │      │        │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                │        │
│    │      │        │0009號作為聯絡方式,致│                      │                │        │
│    │      │        │瀏覽該廣告之黃上益陷於│                      │                │        │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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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賴思涵│98年7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賴思涵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1 日10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7 月1 日10時41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41分前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高雄市鳳山區(高雄│有期徒刑肆月。  │實欄一㈠│          
│    │      │時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縣已於99年12月25日改制│                │編號3 所│          
│    │      │        │刊登欲出售SONY行動電話│為高雄市,原轄下各鄉、│                │示犯罪事│          
│    │      │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鎮、市均改制為區)曹公│                │實      │          
│    │      │        │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鹿15號土地銀行鳳山分行│                │        │
│    │      │        │0009號作為聯絡方式,致│以ATM 匯款15,150元(另│                │        │
│    │      │        │瀏覽該廣告之賴思涵陷於│有跨行轉帳費用17元)至│                │        │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陳佩佩臺新銀行帳戶內。│                │        │
│    │      │        │示匯款。              │                      │                │        │
├──┼───┼────┼───────────┼───────────┼────────┼────┤          
│4   │徐睿宏│98年12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徐睿宏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5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2月25日17時36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匯款26,300元至曾國偉│有期徒刑伍月。  │實欄一㈡│
│    │      │        │志以電話0000000000、09│所開立中華郵政000-0000│                │編號1 所│
│    │      │        │00000000號向徐睿宏表示│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示犯罪事│
│    │      │        │欲出售液晶電視並佯稱匯│曾國偉郵局帳戶)內。  │                │實      │
│    │      │        │款後即會寄貨云云,致徐│                      │                │        │
│    │      │        │睿宏因而陷於錯誤及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5   │張景祥│98年12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張景祥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5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2月25日15時6 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㈡│
│    │      │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路1 段66號以網路銀行AT│                │編號2 所│          
│    │      │        │zxxxxxxx6 帳號,刊登欲│M匯 款8,150 元至曾國偉│                │示犯罪事│
│    │      │        │出售PANASONIC DMC-LX3 │郵局帳戶內。          │                │實      │          
│    │      │        │數位相機之不實廣告,並│                      │                │        │
│    │      │        │於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                      │                │        │
│    │      │        │方式。張景祥瀏覽該廣告│                      │                │        │
│    │      │        │後不疑有他,乃撥打前揭│                      │                │        │
│    │      │        │電話向周勇志購買,周勇│                      │                │        │
│    │      │        │志即向張景祥佯稱匯款後│                      │                │        │
│    │      │        │即會寄貨云云,致張景祥│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匯款。                │                      │                │        │
├──┼───┼────┼───────────┼───────────┼────────┼────┤          
│6   │施欣辰│98年12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施欣辰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6日16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2月26日17時12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17時許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新北市永和區(臺北│有期徒刑伍月。  │實欄一㈡│
│    │      │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縣已於99年12月25日改制│                │編號3 所│          
│    │      │        │zxxxxxxx6 帳號,刊登欲│為新北市,原轄下各鄉、│                │示犯罪事│          
│    │      │        │出售液晶電視之不實廣告│鎮、市均改制為區,下同│                │實      │          
│    │      │        │,並於廣告內登載行動電│)中山路1 段某處之中信│                │        │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銀行內以ATM 匯款25,300│                │        │
│    │      │        │聯絡方式。施欣辰瀏覽該│元(另有跨行轉帳費用17│                │        │
│    │      │        │廣告後不疑有他,乃撥打│元)至曾國偉郵局帳戶內│                │        │
│    │      │        │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買,│。                    │                │        │
│    │      │        │周勇志即向施欣辰佯稱匯│                      │                │        │
│    │      │        │款後即會寄貨云云,致施│                      │                │        │
│    │      │        │欣辰因而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指示匯款。            │                      │                │        │
├──┼───┼────┼───────────┼───────────┼────────┼────┤          
│7   │黃宇廷│98年12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黃宇廷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8日下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2月29日15時42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嘉義市東區彌陀路26│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㈡│          
│    │      │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8 號郵局臨櫃,匯款8,15│                │編號4 所│          
│    │      │        │sxxxxxxxxx8 帳號,刊登│0 元至曾國偉郵局帳戶內│                │示犯罪事│          
│    │      │        │欲出售PANASONIC DMC-LX│。                    │                │實      │          
│    │      │        │3 數位相機之不實廣告,│                      │                │        │
│    │      │        │並於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                      │                │        │
│    │      │        │絡方式。黃宇廷瀏覽該廣│                      │                │        │
│    │      │        │告後不疑有他,乃撥打前│                      │                │        │
│    │      │        │揭電話向周勇志購買,周│                      │                │        │
│    │      │        │勇志即向黃宇廷佯稱匯款│                      │                │        │
│    │      │        │後即會寄貨云云,致黃宇│                      │                │        │
│    │      │        │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8   │蔡錦樹│99年1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蔡錦樹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11日19時│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99年1 月11日19時許,在│罪,累犯,處有期│書犯罪事│          
│    │      │前某時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高雄市新興區大同一路20│徒刑參月。      │實欄一㈢│          
│    │      │        │登欲出售液晶電視之不實│2 號OK便利商店內以ATM │                │編號1 所│          
│    │      │        │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某│匯款10,000元(另有跨行│                │示犯罪事│          
│    │      │        │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轉帳費用17元)至刁復國│                │實      │
│    │      │        │式。蔡錦樹瀏覽該廣告後│所開立臺北富邦銀行敦化│                │        │
│    │      │        │不疑有他,致電向周勇志│分行000-000000000000號│                │        │
│    │      │        │表達購買意願,周勇志即│帳戶(下稱刁復國富邦銀│                │        │
│    │      │        │向蔡錦樹佯稱匯款後即會│行帳戶)內。          │                │        │
│    │      │        │寄貨云云,致蔡錦樹因而│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9   │吳政員│99年1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吳政員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9 日某時│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99年1 月10日15時11分許│罪,累犯,處有期│書犯罪事│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在臺北市信義區東新街│徒刑肆月。      │實欄一㈢│          
│    │      │        │登欲出售HTC 行動電話之│118 巷1 號統一便利商店│                │編號2 所│
│    │      │        │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內以ATM 匯款18,150元至│                │示犯罪事│
│    │      │        │載某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刁復國富邦銀行帳戶內。│                │實      │
│    │      │        │絡方式。吳政員瀏覽該廣│                      │                │        │
│    │      │        │告後不疑有他,致電向周│                      │                │        │
│    │      │        │勇志表達購買意願,周勇│                      │                │        │
│    │      │        │志即向吳政員佯稱匯款後│                      │                │        │
│    │      │        │即會寄貨云云,致吳政員│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匯款。                │                      │                │        │
├──┼───┼────┼───────────┼───────────┼────────┼────┤
│10  │顏肇均│99年1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顏肇均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14日上午│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99年1 月14日12時36分許│罪,累犯,處有期│書犯罪事│
│    │      │某時    │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xx│,在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徒刑肆月。      │實欄一㈢│
│    │      │        │xxxx帳號,刊登欲出售HP│125 號松青超市內以ATM │                │編號3 所│
│    │      │        │小筆電之不實廣告,並於│匯款15,000元(另有跨行│                │示犯罪事│
│    │      │        │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門號│轉帳費用17元)至刁復國│                │實      │
│    │      │        │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方│富邦銀行帳戶內。      │                │        │
│    │      │        │式。顏肇均瀏覽該廣告後│                      │                │        │
│    │      │        │不疑有他,乃撥打前揭電│                      │                │        │
│    │      │        │話向周勇志購買,周勇志│                      │                │        │
│    │      │        │即向顏肇均佯稱匯款後即│                      │                │        │
│    │      │        │會寄貨云云,致顏肇均因│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
│11  │蔡汶珈│99年1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蔡汶珈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14日0 時│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99年1 月14日15時24分許│罪,累犯,處有期│書犯罪事│
│    │      │許      │在PCHOME拍賣網站,刊登│,在彰化縣福興鄉員鹿路│徒刑肆月。      │實欄一㈢│
│    │      │        │欲出售照相機及手機之不│2 段184 號福興郵局,以│                │編號4 所│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網路銀行ATM 匯款15,150│                │示犯罪事│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元(另有跨行轉帳費用17│                │實      │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蔡汶珈│元)至刁復國郵局帳戶內│                │        │
│    │      │        │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                    │                │        │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                      │                │        │
│    │      │        │購買,周勇志即向蔡汶珈│                      │                │        │
│    │      │        │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                      │                │        │
│    │      │        │,致蔡汶珈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
│12  │蘇勇森│99年3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蘇勇森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3 日9 時│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99年3 月3 日9 時許,在│罪,累犯,處有期│書犯罪事│
│    │      │前某時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桃園市春日路某處統一便│徒刑參月。      │實欄一㈣│
│    │      │        │登欲出售PS3 電視遊樂器│利商店以ATM 匯款7,650 │                │編號1 所│
│    │      │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元至莊博凱所開立中華郵│                │示犯罪事│
│    │      │        │登載某行動電話作為聯絡│政大甲郵局000-00000000│                │實      │
│    │      │        │方式。蘇勇森瀏覽該廣告│667981號帳戶(下稱莊博│                │        │
│    │      │        │後不疑有他,致電向周勇│凱郵局帳戶)內。      │                │        │
│    │      │        │志表達購買意願,周勇志│                      │                │        │
│    │      │        │即向蘇勇森佯稱匯款後即│                      │                │        │
│    │      │        │會寄貨云云,致蘇勇森因│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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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陳智翔│99年3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陳智翔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電信法第│即原起訴│
│    │      │4 日某時│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意│99年3 月4 日23時12分許│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書犯罪事│
│    │陳啟榮│        │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盜用│,在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盜用電信設備通信│實欄一㈣│
│    │陳星詠│        │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犯意,│郵局內以ATM 匯款12,500│罪,累犯,處有期│編號2 所│
│    │黃樹仁│        │未經陳啟榮、陳星詠、黃│元至莊博凱郵局帳戶內。│徒刑參月。      │示犯罪事│
│    │      │        │樹仁同意,即以盜用無線│                      │                │實      │
│    │      │        │電網路訊號方式,分別連│                      │                │        │
│    │      │        │接其等之電信設備,進而│                      │                │        │
│    │      │        │藉配得之IP位址00.000.0│                      │                │        │
│    │      │        │00.00 、000.000.000.00│                      │                │        │
│    │      │        │0 、000.000.000.000 登│                      │                │        │
│    │      │        │錄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繼│                      │                │        │
│    │      │        │使用hxxxxx3 帳號,刊登│                      │                │        │
│    │      │        │欲出售OMEGA 手錶之不實│                      │                │        │
│    │      │        │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行│                      │                │        │
│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作為聯絡方式,致瀏覽該│                      │                │        │
│    │      │        │廣告之陳智翔陷於錯誤而│                      │                │        │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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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江嘉容│98年6月 │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江嘉容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行使│即原起訴│
│    │      │17日3 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17日13時0 分許│偽造私文書罪,累│書犯罪事│
│    │連泰鈞│30分前某│欺取財、無故侵入他人電│,以網路銀行ATM 匯款30│犯,處有期徒刑伍│實欄一㈤│
│    │      │時      │腦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000元、5,000 元至許忠│月。            │所示犯罪│
│    │      │        │意聯絡,由周勇志在98年│民所開立臺中銀行彰化分│                │事實    │
│    │      │        │6 月17日前某日,在雅虎│行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奇摩拍賣網站,無故輸入│戶內。                │                │        │
│    │      │        │連泰鈞申請使用之「rxxx│                      │                │        │
│    │      │        │xxx6」帳號、密碼,而入│                      │                │        │
│    │      │        │侵網路伺服器,繼予刊登│                      │                │        │
│    │      │        │液晶電視之虛構拍賣廣告│                      │                │        │
│    │      │        │,偽充前開帳號申請人有│                      │                │        │
│    │      │        │意販售該物而行使不實之│                      │                │        │
│    │      │        │電磁紀錄訊息,足生損害│                      │                │        │
│    │      │        │於連泰鈞及香港商雅虎資│                      │                │        │
│    │      │        │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                │        │
│    │      │        │司對於拍賣訊息管理之正│                      │                │        │
│    │      │        │確性,並於廣告內登載行│                      │                │        │
│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作為聯絡方式。江嘉容瀏│                      │                │        │
│    │      │        │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乃│                      │                │        │
│    │      │        │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                      │                │        │
│    │      │        │買,周勇志即向江嘉容佯│                      │                │        │
│    │      │        │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                      │                │        │
│    │      │        │致江嘉容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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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王姿婷│98年10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王姿婷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初某日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0月10日23時21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㈥│
│    │      │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73巷2 號以網路銀行ATM │                │所示犯罪│
│    │      │        │dxxxxxxxx8帳號,刊登欲│匯款5,200 元至封勝雄所│                │事實    │
│    │      │        │出售SONY筆記型電腦之不│開立國泰世華銀行013-27│                │        │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王姿婷│                      │                │        │
│    │      │        │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                      │                │        │
│    │      │        │乃藉前揭電話與周勇志取│                      │                │        │
│    │      │        │得聯繫,周勇志並向王姿│                      │                │        │
│    │      │        │婷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                      │                │        │
│    │      │        │云,致王姿婷因而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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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江美芸│98年11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江美芸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14日12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1月14日12時46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46分前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新竹市香山區牛埔東│有期徒刑肆月。  │實欄一㈦│
│    │      │時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路1 之8 號8 樓以網路銀│                │所示犯罪│
│    │      │        │bob77611帳號,刊登欲出│行ATM 匯款22,800元至碩│                │事實    │
│    │      │        │售電腦之不實廣告,並於│網科技所開立中國信託商│                │        │
│    │      │        │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門號│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方│5430號帳戶內。        │                │        │
│    │      │        │式。江美芸瀏覽該廣告後│                      │                │        │
│    │      │        │不疑有他,乃以電子郵件│                      │                │        │
│    │      │        │聯絡,並在網站上直接下│                      │                │        │
│    │      │        │標購買,周勇志隨即以電│                      │                │        │
│    │      │        │話向江美芸佯稱匯款後即│                      │                │        │
│    │      │        │會寄貨云云,致江美芸因│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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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林宜宏│98年12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林宜宏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8 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2月8 日14時23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臺灣銀行潭子分行內│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㈧│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ATM 匯款485 元(另有│                │所示犯罪│
│    │      │        │刊登欲出售PS3 遊戲主機│跨行轉帳費用17元)至楊│                │事實    │
│    │      │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雅惠所開立花旗銀行021-│                │        │
│    │      │        │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95416│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1339號作為聯絡方式。林│內。                  │                │        │
│    │      │        │宜宏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                      │                │        │
│    │      │        │他,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                      │                │        │
│    │      │        │勇志購買,周勇志即向林│                      │                │        │
│    │      │        │宜宏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                      │                │        │
│    │      │        │云云,致林宜宏因而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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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徐睿宏│98年12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徐睿宏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2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2月22日19時49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匯款9,500 元至楊雅惠│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㈨│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所開立國泰世華銀行東高│                │所示犯罪│
│    │      │        │使用love2707帳號,刊登│雄分行000-000000000000│                │事實    │
│    │      │        │欲出售液晶電視之不實廣│16號帳戶內。          │                │        │
│    │      │        │告。徐睿宏瀏覽該廣告後│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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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鄒家右│98年2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鄒家右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3日13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2 月23日13時許,在│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前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臺中市黎明路某處全家便│刑貳月。        │實欄一㈩│
│    │      │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利商店內以ATM 匯款6,15│                │編號1 所│
│    │      │        │欲出售PS3 遊戲主機之不│0 元(另有跨行轉帳費用│                │示犯罪事│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17元)至李勁瑋所開立第│                │實      │
│    │      │        │某行動電話作為聯絡方式│一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                │        │
│    │      │        │。鄒家右瀏覽該廣告後不│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        │
│    │      │        │疑有他,致電向周勇志表│李勁瑋第一銀行帳戶)內│                │        │
│    │      │        │達購買意願,周勇志即向│。                    │                │        │
│    │      │        │鄒家右佯稱匯款後即會寄│                      │                │        │
│    │      │        │貨云云,致鄒家右因而陷│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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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李素綿│98年2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李素棉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6、27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2 月28日4 時25分許│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桃園縣楊梅鎮秀才路│刑參月。        │實欄一㈩│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205 號楊梅秀才郵局內以│                │編號2 所│
│    │      │        │刊登欲出售SONY攝影機之│ATM 匯款22,167元(含跨│                │示犯罪事│
│    │      │        │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行轉帳費用17元)至李勁│                │實      │
│    │      │        │載某行動電話作為聯絡方│瑋第一銀行帳戶內。    │                │        │
│    │      │        │式。李素綿瀏覽該廣告後│                      │                │        │
│    │      │        │不疑有他,致電向周勇志│                      │                │        │
│    │      │        │表達購買意願,周勇志即│                      │                │        │
│    │      │        │向李素綿佯稱匯款後即會│                      │                │        │
│    │      │        │寄貨云云,致李素綿因而│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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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周世豪│98年3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周世豪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 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3 月2 日14時許,在│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新北市烏來區某處全家便│刑參月。        │實欄一㈩│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利商店內以ATM 匯款22,3│                │編號3 所│
│    │      │        │刊登欲出售37吋液晶電視│00 元(另有跨行轉帳費 │                │示犯罪事│
│    │      │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用17元)至李勁瑋第一銀│                │實      │
│    │      │        │登載某行動電話作為聯絡│行帳戶內。            │                │        │
│    │      │        │方式。周世豪瀏覽該廣告│                      │                │        │
│    │      │        │後不疑有他,致電向周勇│                      │                │        │
│    │      │        │志表達購買意願,周勇志│                      │                │        │
│    │      │        │即向周世豪佯稱匯款後即│                      │                │        │
│    │      │        │會寄貨云云,致周世豪因│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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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周儒旻│98年3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周儒旻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4 、5 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3 月6 日12時(起訴│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書誤載為2 時)44分許,│刑貳月。        │實欄一│
│    │      │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在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 │                │編號1 所│
│    │      │        │欲出售數位相機之不實廣│段178 號文山萬芳郵局內│                │示犯罪事│
│    │      │        │告,並於廣告內登載行動│以ATM 匯款7,150 元(另│                │實      │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有跨行轉帳費用17元)至│                │        │
│    │      │        │為聯絡方式。周儒旻瀏覽│黃鉑勛所開立國泰世華銀│                │        │
│    │      │        │該廣告後不疑有他,乃撥│行北新分行000-00000000│                │        │
│    │      │        │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買│000006號帳戶(下稱黃鉑│                │        │
│    │      │        │,周勇志即向周儒旻佯稱│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        │
│    │      │        │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致│。                    │                │        │
│    │      │        │周儒旻因而陷於錯誤,而│                      │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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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張春桃│98年3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張春桃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5 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3 月6 日13時許,至│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一路14│刑伍月。        │實欄一│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5 號1 樓玉山銀行竹北分│                │編號2 所│
│    │      │        │刊登欲出售數位照相機之│行,臨櫃匯款46,000元至│                │示犯罪事│
│    │      │        │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黃鉑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實      │
│    │      │        │載某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內。                  │                │        │
│    │      │        │絡方式。張春桃瀏覽該廣│                      │                │        │
│    │      │        │告後不疑有他,致電向周│                      │                │        │
│    │      │        │勇志表達購買意願,周勇│                      │                │        │
│    │      │        │志即向張春桃佯稱匯款後│                      │                │        │
│    │      │        │即會寄貨云云,致張春桃│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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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黃晴蓉│98年3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黃晴蓉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8 日上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3 月8 日13時25分許│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刑貳月。        │實欄一│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52號臺北富邦銀行桂林分│                │編號3 所│
│    │      │        │刊登欲出售液晶電視之不│行內以ATM 匯款5,017元 │                │示犯罪事│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含跨行轉帳費用17元)│                │實      │
│    │      │        │某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至黃鉑勛國泰世華銀行帳│                │        │
│    │      │        │方式。黃晴蓉瀏覽該廣告│戶內。                │                │        │
│    │      │        │後不疑有他,致電向周勇│                      │                │        │
│    │      │        │志表達購買意願,周勇志│                      │                │        │
│    │      │        │即向黃晴蓉佯稱匯款後即│                      │                │        │
│    │      │        │會寄貨云云,致黃晴蓉因│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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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方楚琁│98年6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方楚琁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9日10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29日10時17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許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有期徒刑柒月。  │實欄一│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路3 段10號統一便利商店│                │編號1(1)│
│    │      │        │刊登欲出售筆記型電腦及│內以ATM 匯款23,000元、│                │所示犯罪│
│    │      │        │數位相機之不實廣告,並│23,000元、5,000 元(另│                │事實    │
│    │      │        │於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門│有跨行轉帳費用共51元)│                │        │
│    │      │        │號0000000000號、098884│至吳斌尊所開立臺新銀行│                │        │
│    │      │        │4804號作為聯絡方式,瀏│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                │        │
│    │      │        │覽該廣告之方楚琁遂在網│0006號帳戶(下稱吳斌尊│                │        │
│    │      │        │路上下標,周勇志隨以前│臺新銀行帳戶)內。    │                │        │
│    │      │        │揭行動電話門號與方楚琁│                      │                │        │
│    │      │        │聯絡,向方楚琁佯稱匯款│                      │                │        │
│    │      │        │後即會寄貨云云,致方楚│                      │                │        │
│    │      │        │琁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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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吳盛勳│98年6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吳盛勳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行使│即原起訴│
│    │      │29日上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29日11時2 分許│偽造私文書罪,累│書犯罪事│
│    │張袖瑋│某時    │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在其工作地以網路銀行│犯,處有期徒刑肆│實欄一│
│    │      │        │之犯意聯絡,由周勇志在│ATM 匯款22,150元(另有│月。            │編號1(2)│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輸入│跨行轉帳費用17元)至吳│                │所示犯罪│
│    │      │        │張袖瑋所申請使用之「xx│斌尊臺新銀行帳戶內。  │                │事實    │
│    │      │        │xxxxxxxxx 」帳號、密碼│                      │                │        │
│    │      │        │,而侵入網站伺服器(無│                      │                │        │
│    │      │        │故入侵他人電腦部分,未│                      │                │        │
│    │      │        │據告訴),繼予刊登行動│                      │                │        │
│    │      │        │電話之虛構拍賣廣告,偽│                      │                │        │
│    │      │        │充前開帳號申請人有意販│                      │                │        │
│    │      │        │售該物而行使不實之電磁│                      │                │        │
│    │      │        │紀錄訊息,足生損害於張│                      │                │        │
│    │      │        │袖瑋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對│                      │                │        │
│    │      │        │於拍賣訊息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並於廣告內登載行動電│                      │                │        │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                      │                │        │
│    │      │        │聯絡方式。吳盛勳瀏覽該│                      │                │        │
│    │      │        │廣告後不疑有他,乃撥打│                      │                │        │
│    │      │        │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買,│                      │                │        │
│    │      │        │周勇志即向吳盛勳佯稱匯│                      │                │        │
│    │      │        │款後即會寄貨云云,致吳│                      │                │        │
│    │      │        │盛勳因而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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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張千慧│98年6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張千慧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9日上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29日11時8 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花蓮市○○路000 號│有期徒刑伍月。  │實欄一│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玉山銀行花蓮分行內以AT│                │編號1(3)│
│    │      │        │刊登欲出售數位錄影機之│M 匯款27,150元(另有跨│                │所示犯罪│
│    │      │        │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行轉帳費用17元)至吳斌│                │事實    │
│    │      │        │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尊臺新銀行帳戶內。    │                │        │
│    │      │        │09號作為聯絡方式。張千│                      │                │        │
│    │      │        │慧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                      │                │        │
│    │      │        │他而下標購買,並撥打前│                      │                │        │
│    │      │        │揭電話與周勇志聯絡,周│                      │                │        │
│    │      │        │勇志即向張千慧佯稱匯款│                      │                │        │
│    │      │        │後即會寄貨云云,致張千│                      │                │        │
│    │      │        │慧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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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吳銘峰│98年6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吳銘峰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間某日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29日14時18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235 巷129 號之1 合作金│                │編號1(4)│
│    │      │        │刊登欲出售數位相機之不│庫商業銀行內以ATM 匯款│                │所示犯罪│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3,500元(另有跨行轉帳 │                │事實    │
│    │      │        │某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費用17元)至吳斌尊臺新│                │        │
│    │      │        │方式。吳銘峰瀏覽該廣告│銀行帳戶內。          │                │        │
│    │      │        │後不疑有他,致電向周勇│                      │                │        │
│    │      │        │志表達購買意願,周勇志│                      │                │        │
│    │      │        │即向吳銘峰佯稱匯款後即│                      │                │        │
│    │      │        │會寄貨云云,致吳銘峰因│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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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盧俞妗│98年6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盧俞妗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行使│即原起訴│
│    │      │29日上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29日17時58分許│偽造私文書罪,累│書犯罪事│
│    │張袖瑋│某時    │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在彰化縣埔心鄉中正路│犯,處有期徒刑肆│實欄一│
│    │      │        │之犯意聯絡,由周勇志在│2 段80號行政院衛生署彰│月。            │編號1(5)│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輸入│化醫院內以ATM 匯款14,0│                │所示犯罪│
│    │      │        │張袖瑋所申請使用之「xx│00元(起訴書誤載為28,0│                │事實    │
│    │      │        │xxxxxxxxx 」帳號、密碼│00元)至吳斌尊臺新銀行│                │        │
│    │      │        │,而侵入網站伺服器(無│帳戶內。              │                │        │
│    │      │        │故入侵他人電腦部分,未│                      │                │        │
│    │      │        │據告訴),繼予刊登筆記│                      │                │        │
│    │      │        │型電腦之虛構拍賣廣告,│                      │                │        │
│    │      │        │偽充前開帳號申請人有意│                      │                │        │
│    │      │        │販售該物而行使不實之電│                      │                │        │
│    │      │        │磁紀錄訊息,足生損害於│                      │                │        │
│    │      │        │張袖瑋及香港商雅虎資訊│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        │
│    │      │        │對於拍賣訊息管理之正確│                      │                │        │
│    │      │        │性,並於廣告內登載行動│                      │                │        │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                      │                │        │
│    │      │        │為聯絡方式。盧俞妗瀏覽│                      │                │        │
│    │      │        │該廣告後不疑有他,乃撥│                      │                │        │
│    │      │        │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買│                      │                │        │
│    │      │        │,周勇志即向盧俞妗佯稱│                      │                │        │
│    │      │        │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致│                      │                │        │
│    │      │        │盧俞妗因而陷於錯誤,而│                      │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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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侯沛勝│98年6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侯沛勝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行使│即原起訴│
│    │      │22日7 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22日9 時36分許│偽造私文書罪,累│書犯罪事│
│    │張嘉芸│許      │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在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犯,處有期徒刑肆│實欄一│
│    │      │        │之犯意聯絡,由周勇志在│321 號臺北花卉產銷公司│月。            │編號2(1)│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輸入│內以ATM 匯款13,150元(│                │所示犯罪│
│    │      │        │張嘉芸所申請使用之「xx│另有跨行轉帳費用17元)│                │事實    │
│    │      │        │xxxxxx」帳號、密碼,而│至林宏洲所開立臺新銀行│                │        │
│    │      │        │侵入網站伺服器(無故入│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                │        │
│    │      │        │侵他人電腦部分,未據告│000004號帳戶(下稱林宏│                │        │
│    │      │        │訴),繼予刊登行動電話│洲臺新銀行帳戶,起訴書│                │        │
│    │      │        │之虛構拍賣廣告,偽充前│所載帳號有誤)內。    │                │        │
│    │      │        │開帳號申請人有意販售該│                      │                │        │
│    │      │        │物而行使不實之電磁紀錄│                      │                │        │
│    │      │        │訊息,足生損害於張嘉芸│                      │                │        │
│    │      │        │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對於拍│                      │                │        │
│    │      │        │賣訊息管理之正確性,並│                      │                │        │
│    │      │        │於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                      │                │        │
│    │      │        │方式。侯沛勝瀏覽該廣告│                      │                │        │
│    │      │        │後不疑有他,乃撥打前揭│                      │                │        │
│    │      │        │電話向周勇志購買,周勇│                      │                │        │
│    │      │        │志即向侯沛勝佯稱匯款後│                      │                │        │
│    │      │        │即會寄貨云云,致侯沛勝│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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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羅瑞豐│98年6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羅瑞豐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1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22日12時53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有期徒刑肆月。  │實欄一│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路1 段368 號第一商業銀│                │編號2(2)│
│    │      │        │刊登欲出售液晶電視之不│行南臺北分行內以ATM 匯│                │所示犯罪│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款22,000元(另有跨行轉│                │事實    │
│    │      │        │某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帳費用17元)至林宏洲臺│                │        │
│    │      │        │方式。羅瑞豐瀏覽該廣告│新銀行帳戶內。        │                │        │
│    │      │        │後不疑有他,致電向周勇│                      │                │        │
│    │      │        │志表達購買意願,周勇志│                      │                │        │
│    │      │        │即向羅瑞豐佯稱匯款後即│                      │                │        │
│    │      │        │會寄貨云云,致羅瑞豐因│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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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呂志強│98年6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呂志強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2日1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22日15時14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2 時許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 段320 號玉山銀行雙和│                │編號2(3)│
│    │      │        │使用xxxxxxxxx99 帳號,│分行內以ATM 匯款6,000 │                │所示犯罪│
│    │      │        │刊登欲出售行動電話之不│元(另有跨行轉帳費用17│                │事實    │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元)至林宏洲臺新銀行帳│                │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戶內。                │                │        │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呂志強│                      │                │        │
│    │      │        │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                      │                │        │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                      │                │        │
│    │      │        │購買,周勇志即向呂志強│                      │                │        │
│    │      │        │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                      │                │        │
│    │      │        │,致呂志強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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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趙慧玲│98年7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趙慧玲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4 日上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7 月6 日14時55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有期徒刑肆月。  │實欄一│
│    │      │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57號1 樓新光銀行西門分│                │編號3(1)│
│    │      │        │xxxx8xx0,1xxxxy帳號,│行內以ATM 匯款13,150元│                │所示犯罪│
│    │      │        │刊登欲出售數位相機之不│至黃凱麟所開立新光銀行│                │事實    │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戶(下稱黃凱麟新光銀行│                │        │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趙慧玲│帳戶)內。            │                │        │
│    │      │        │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                      │                │        │
│    │      │        │而下標購買,並撥打前揭│                      │                │        │
│    │      │        │電話與周勇志聯絡,周勇│                      │                │        │
│    │      │        │志即向趙慧玲佯稱匯款後│                      │                │        │
│    │      │        │即會寄貨云云,致趙慧玲│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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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許勝凱│98年7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許勝凱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10日10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7 月10日11時5 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許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新北市新莊區後港1 │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路118 號新莊農會內以AT│                │編號3(2)│
│    │      │        │刊登欲出售行動電話之不│M 匯款12,150元(起訴書│                │所示犯罪│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誤載為15,120元,另有跨│                │事實    │
│    │      │        │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行轉帳費用17元)至黃凱│                │        │
│    │      │        │式。許勝凱瀏覽該廣告後│麟新光銀行帳戶內。    │                │        │
│    │      │        │不疑有他,致電向周勇志│                      │                │        │
│    │      │        │表達購買意願,周勇志即│                      │                │        │
│    │      │        │向許勝凱佯稱匯款後即會│                      │                │        │
│    │      │        │寄貨云云,致許勝凱因而│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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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陳品吉│98年8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陳品吉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0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8 月21日11時46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1號全家便路商店內以AT│                │編號1 所│
│    │      │        │刊登欲出售3C產品之不實│M 匯款7,150 元(另有跨│                │示犯罪事│
│    │      │        │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某│行轉帳費用17元)至莊育│                │實      │
│    │      │        │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才所開立高雄銀行九如分│                │        │
│    │      │        │式。陳品吉瀏覽該廣告後│行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不疑有他,致電向周勇志│帳戶(下稱莊育才高雄銀│                │        │
│    │      │        │表達購買意願,周勇志即│行帳戶)內。          │                │        │
│    │      │        │向陳品吉佯稱匯款後即會│                      │                │        │
│    │      │        │寄貨云云,致陳品吉因而│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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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郭銘智│98年8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郭銘智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3日上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8 月23日14時8 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有期徒刑伍月。  │實欄一│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2 段250 號以網路ATM 匯│                │編號2 所│
│    │      │        │刊登欲出售數位相機之不│款25,150元至莊育才高雄│                │示犯罪事│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銀行帳戶內。          │                │實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郭銘智│                      │                │        │
│    │      │        │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                      │                │        │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                      │                │        │
│    │      │        │購買,周勇志即向郭銘智│                      │                │        │
│    │      │        │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                      │                │        │
│    │      │        │,致郭銘智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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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莊智有│98年8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莊智有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下旬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8 月24日10時5 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新竹縣竹北市縣政十│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街6 號2 樓之3以網路ATM│                │編號3 所│
│    │      │        │刊登欲出售HTC 行動電話│匯款12,150元至莊育才高│                │示犯罪事│
│    │      │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雄銀行帳戶內。        │                │實      │
│    │      │        │登載某行動電話作為聯絡│                      │                │        │
│    │      │        │方式,致瀏覽該廣告之莊│                      │                │        │
│    │      │        │智有陷於錯誤,而下標購│                      │                │        │
│    │      │        │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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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劉遠橙│98年8 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劉遠橙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3日晚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8 月24日10時許,至│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新竹縣芎林鄉郵局臨櫃,│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匯款11,650元至莊育才高│                │編號4 所│
│    │      │        │刊登欲出售液晶電視之不│雄銀行帳戶內。        │                │示犯罪事│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                      │                │實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劉遠橙│                      │                │        │
│    │      │        │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                      │                │        │
│    │      │        │而下標購買,並撥打前揭│                      │                │        │
│    │      │        │電話與周勇志聯絡,周勇│                      │                │        │
│    │      │        │志即向劉遠橙佯稱匯款後│                      │                │        │
│    │      │        │即會寄貨云云,致劉遠橙│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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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梁梅瑛│98年11月│周勇志與李修賢共同基於│梁梅瑛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5日下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1月30日17時41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屏東縣車城鄉溫泉路│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
│    │      │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125 號統一便利商店內以│                │所示犯罪│
│    │      │        │rxxxxxxx9 帳號,刊登欲│ATM 匯款5,400 元(另有│                │事實    │
│    │      │        │出售行動電話(起訴書誤│跨行轉帳費用17元)至詹│                │        │
│    │      │        │載為手錶)之不實廣告,│岳民所開立玉山銀行大墩│                │        │
│    │      │        │並於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分行000-00000000000000│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號帳戶內。            │                │        │
│    │      │        │絡方式。梁梅瑛瀏覽該廣│                      │                │        │
│    │      │        │告後不疑有他,乃撥打前│                      │                │        │
│    │      │        │揭電話向周勇志購買,周│                      │                │        │
│    │      │        │勇志即向梁梅瑛佯稱匯款│                      │                │        │
│    │      │        │後即會寄貨云云,致梁梅│                      │                │        │
│    │      │        │瑛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40  │劉嘉峯│99年4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劉嘉峯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11日某時│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99年4 月14日17時許,在│罪,累犯,處有期│書犯罪事│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欲│新北市板橋區金門街郵局│徒刑參月。      │實欄一│
│    │      │        │出售筆記型電腦(起訴書│內以ATM 匯款11,150元(│                │所示犯罪│
│    │      │        │誤載為遊戲主機)之不實│另有跨行轉帳費用17元)│                │事實    │
│    │      │        │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行│至柯士勛所開立玉山銀行│                │        │
│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                │        │
│    │      │        │作為聯絡方式。劉嘉峯瀏│742號帳戶內。         │                │        │
│    │      │        │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乃│                      │                │        │
│    │      │        │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                      │                │        │
│    │      │        │買,周勇志即向劉嘉峯佯│                      │                │        │
│    │      │        │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                      │                │        │
│    │      │        │致劉嘉峯因而陷於錯誤下│                      │                │        │
│    │      │        │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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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6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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