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9 分鐘讀完全文 47,3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16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紹省林維斌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緝字第16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勇安(原住民)

義務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23 號)及追加起訴(102 年度少偵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癸○○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癸○○被訴共同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事實

一、癸○○與蘇彥瑋原名蘇慶霈(綽號皮哥,以下稱蘇彥瑋)、張愷峰(綽號Taco、章魚)、陳詠霖(綽號小羽)、黃政嘉(綽號呆呆)、黃佳銘、王乙亘(綽號蛋蛋)、王傳嘉(以上7 名另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134號、第3135號判決,提起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33號審理中),以蘇彥瑋為首,共組網路遊戲點數詐欺集團。其下分二組,其一由張愷峰負責,與陳詠霖共同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2樓進行詐欺網路遊戲點數;另一則由黃政嘉負責,與王傳嘉、黃佳銘、王乙亘、癸○○等人,共同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00號3 樓(於民國100 年8 月間搬遷至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6 樓)進行詐欺網路遊戲點數,詳情如下:

㈠癸○○、蘇彥瑋、黃政嘉、王傳嘉、黃佳銘、王乙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先後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00號3 樓及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6 樓施行詐騙,由黃政嘉負責統籌該處事務並負責銷售詐得之遊戲點數、分配營收、支付該處相關費用等事宜,王傳嘉、黃佳銘、王乙亘、癸○○則共同利用該處電腦及行動電話3G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登入網路遊戲「唯舞獨尊」內,隨機挑選該遊戲內之玩家以「猜猜我是誰」之方式佯稱為對方之友人,由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兒童及少年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加入遊戲內之「好友」後,再佯稱僅需提供被害人之電話號碼及該電話號碼申登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由其為被害人購買遊戲點數後,輸入遊戲公司發送予被害人之認證碼,再透過特殊程式刪除購買紀錄,即可免費取得遊戲點數(即俗稱「洗點」)之手法,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在如附表一所示時、地,提供電話號碼及申辦該號碼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並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電信業者所提供之小額付費機制,先在艾望數位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望公司)之「IWAN PLAY GAME」網站(網址:http://www.iwan.com.tw /)購買遊戲點數後,再要求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告知艾望公司以簡訊提供購買遊戲點數卡之認證碼,而以此等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詐取各如附表一所示等值金額之遊戲點數。

㈡嗣以蘇彥瑋為首之詐欺集團成員詐得上開具財產價值之遊戲點數後,旋即連線至艾望公司之「IWAN PLAY GAME」網站,並以帳號「TTS1472 」、「TTS159753 」、「lloovvee123」及密碼登入後,將前開詐得之遊戲點數儲值至艾望公司之遊戲點數儲值伺服器內。之後再以上開遊戲點數購買「神魔」、「暗黑世界」等網路遊戲之遊戲道具或遊戲點數,交由張愷峰、黃政嘉將上開遊戲道具或遊戲點數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站」、「085 遊戲服務網」、「7391網路遊戲服務網」、「i7391 遊戲服務網」等網站販售以變現得利。而該詐騙集團分配詐得遊戲點數之方式為:由陳詠霖負責統籌之部分,每一成員提供每日2000點遊戲點數,由黃政嘉負責統籌之部分,每一成員則應於每日提出3000點遊戲點數,上開點數作為各自所屬詐欺集團之營運資金,個人詐欺所得點數扣除應供給營運資金後,其餘點數則全歸詐得點數之人所有之方式分配;而營運資金則統一交予蘇彥瑋分配使用,扣除房屋租金、網路費用等成本後,再由張愷峰與蘇彥瑋以7 成與3 成之比例分配,黃政嘉與蘇彥瑋則以4 成與6 成之比例拆帳分配之。嗣經警於100 年8 月16日晚間10時許,持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6 樓執行搜索而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部分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㈠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卷證資料說明如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682 號卷宗,以下簡稱為【第17682號偵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1776號卷宗,以下簡稱為【第21776 號偵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82號卷宗,以下簡稱為【第82號偵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23 號卷宗,以下簡稱為【第123 號偵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95號卷宗,以下簡稱為【北院卷】;本院101 年度少調字第2144號卷宗,以下簡稱為【少調卷】;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134號卷宗,以下簡稱為【本院易字卷】;本院104 年度易緝字第161 號卷宗,以下簡稱為【本院卷】。

㈡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同法第159 條之5 所明定。查檢察官、被告癸○○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並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並告以內容要旨,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均無違法取得或證明力明顯偏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資以認定本案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實體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5 頁),核與同案被告蘇彥瑋、黃政嘉、王傳嘉、黃佳銘、王乙亘於警詢、偵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95號案件中及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134號案件中所為之供述相符(見第82號偵卷㈠第27頁至第32頁、第43頁至第48頁、第80頁至第85頁、第123 號偵卷第90頁至第91頁、第17682 號偵卷㈠第4 頁至第7 頁、第60頁至第61頁反面、第64頁至第65頁、第69頁至第70頁反面、第102 頁至第103 頁反面、第168 頁至第173 頁、第176 頁至第178 頁、第185 頁至第188 頁、第17682 號偵卷㈡第96頁至第98頁、第103 頁、第108 頁、北院卷㈠第114 頁至第116 頁、第168 頁反面、第169 頁反面、第170 頁、第246 頁至第249 頁、北院卷㈡第104 頁至第107 頁、第152 頁至155 頁、第182 頁至第193 頁反面、第196 頁至第208 頁、第292 頁至323 頁、少調卷㈠第103 頁至第105 頁、本院易字卷㈠第82頁至第82頁反面、第290 頁至第292 頁、本院易字卷㈡第2 頁至第5 頁反面、第74頁、第113 頁反面至第114 頁、本院易字卷㈢第40頁至第93頁、第198 頁至第218 頁反面),並經證人即查獲員警張家榮於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95號案件審理中(見北院卷㈡第206 頁反面至第207 頁反面)及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警詢中之證述明確(見第82號偵卷㈠第273 頁至第275 頁、第285 頁至第287 頁、第294 頁至第296 頁、第298 頁至第300 頁、第306 頁至第308 頁、第310頁至第312 頁、第314 頁至第316 頁、同上卷㈡第9 頁至第11頁、第14頁至第16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7頁至第89頁、第110 頁至第112 頁、第118 頁至第120 頁、第123 頁至第125 頁、第137 頁至第139 頁、第141 頁至第143 頁、第145頁至第147 頁、第14 9頁至第151 頁、第154 頁至第156 頁、第158 頁至第160 頁、第162 頁至第16 4頁、第166 頁至第168 頁、第172 頁至第174 頁、第176 頁至第178 頁、第188 頁至第190 頁、第192 頁至第194 頁、第204 頁至第205 頁、第207 頁至第209 頁、第211 頁至第213 頁、第223頁至第225 頁、第23 1頁至第233 頁、第241 頁至第243 頁、第247 頁至第249 頁、第252 頁至第254 頁、第267 頁至第269 頁、第285 頁至第286 頁、第296 頁至第297 頁、第315 頁至第316 頁、同上卷㈢第1 頁至第2 頁、第22頁至第23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79頁至第79頁反面、第84頁至第86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102 頁至第104 頁、第121 頁至第123 頁、第125 頁至第127 頁、第134頁至第136 頁、第143 頁至第144 頁、第154 頁至第156 頁、第163 頁至第165 頁、第175 頁至第177 頁),並有告訴人甲○○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100 年8 月通話明細清單及繳費通知、告訴人顏○○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100 年8 月電信費帳單、中華電信公司新北營運處100 年8 月轉帳代繳收據、費用明細清單及通話明細清單、告訴人壬○○之台灣大哥大100 年9 月電信費帳單、被害人劉○○之中華電信公司高雄營運處100 年8 月繳費通知及台灣大哥大100 年8 月電信費帳單、告訴人賴○○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吳石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100 年7 月遠傳公司電信通話明細、告訴人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100 年8 月遠傳公司電信費帳單、告訴人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台灣大哥大100 年7 月電信費帳單、被害人翁翊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0 年8 月遠傳公司電信費帳單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100 年8 月遠傳公司電信費帳單、告訴人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電信公司臺中營運處100 年8 月繳費通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何美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華電信公司新北營運處100 年8 月繳費通知及通話明細清單、告訴人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巳○○之100 年7 月遠傳公司電信費帳單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陳俊谷之基隆市警察局板橋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100 年8 月遠傳公司電信費帳單、告訴人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電信公司小額付款整合客服系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黃○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李○○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線上冒名遭詐騙案手機簡訊認證碼翻拍照片、被害人李○○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華電信公司市話小額付款交易查詢2 紙、台灣大哥大交易紀錄2 紙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涂○○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華電信公司臺中營運處100 年7 月繳費通知、通話明細清單及遠傳公司100年7 月電信費帳單、扣案編號A1電腦內、檔名「ㄚ銘銘銘銘」文字檔內之詐騙講稿等資料1 份、員警繪製之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6 樓現場平面圖、遊戲新幹線公司所提供之帳號「etin 001」於「GF Station」網頁儲值轉點紀錄及登入之IP位址等資料、「8591寶物交易網站」網頁擷取畫面及會員基本資料、歷史資料、提款資料、交易資料、登入資料、解鎖記錄等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 份、艾望公司之神魔Online線上遊戲中帳號:TTS159753 號,角色名稱為黑人黑黑,以電信小額付費方式儲值紀錄1 份、以室內電話小額付費方式向中華電信公司購買遊戲點數之儲值紀錄1 份、特定IP位置之艾望點數635 組、本院104 年3 月4 日調解筆錄1 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見第82號卷㈠第33頁至第38頁、第155 頁至第170 頁、第261 頁、第263 頁、第268 頁、第272頁、同上卷㈡第69頁至第70頁、第128 頁至第131 頁、第153 頁、第221 頁至第222 頁、第229 頁至第230 頁、第264頁至第265 頁、第271 頁至第272 頁、第280 頁、第283 頁至第284 頁、第288 頁至第289 頁、第29 1頁、第294 頁至第295 頁、第299 頁至第303 頁、第307 頁、第309 頁至第310 頁、第313 頁至第314 頁、第319 頁、第321 頁至第323 頁、第327 頁、第332 頁反面至第333 頁反面、第339 頁至第340 頁、第342 頁至第345 頁、同上卷㈢第5 頁、第7頁至第9 頁、第16頁至第19頁、第20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31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40頁、第42頁至第44頁、第55頁至第58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73頁至第76頁、第81頁至第82頁、第88頁至第90頁、第97頁至第10 0頁、第132 頁、第139 頁至第141 頁、第148 頁至第151 頁反面、第158 頁、第160 頁至第162 頁、第21776 號偵卷㈠第15頁、第264-1 頁、同上卷㈡第1 頁至第10頁、第11頁至第48頁、第64頁至第120 頁、第121 頁至第140 頁、本院易字卷㈡第241 頁至第243 頁反面),且本案遭查獲時,分別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第21776 號卷㈠第260 頁至第264 頁)及附表三所示物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7 人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而修正後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0 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另同時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0 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1 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500,000 元;又同日施行之刑法第339 條之4 另增訂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核均屬不利於行為人之修正,自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103 年6 月20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規定。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6 、7 、26、27、30、39、43、45、48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再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原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於100 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其中第112 條第1 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後,僅係將法條移置,修正前後規定內容相同,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規定。又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始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該罪名及構成要件與常態犯罪之罪名及構成要件應非相同,有罪判決自應諭知該罪名及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96年度台上字第34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附表一所示歷次犯行時,已為成年人,其分別故意對附表一所示之少年或兒童為本案詐欺犯行,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5 、8 至25、28、29、31至38、40至42、44、46、47、49至57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或兒童犯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書就被告所犯之詐欺犯行,誤載為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另就被告、蘇彥瑋、黃政嘉、黃佳銘、王傳嘉、王乙亘與少年林○○(83年7 月生)等人為共同正犯,且被告為本案犯行時為成年人,因與少年林○○共同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然此部分依卷內事證尚不足以認定被告與少年林○○有共同為本案詐欺犯行,原起訴書此部分所載應屬誤會,且業經檢察官加以更正,併此敘明。又被告與蘇彥瑋、黃政嘉、黃佳銘、王傳嘉、王乙亘就附表一所示歷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所犯各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為附表一編號2 至5 、8 至25、28、29、31至38、40至42、44、46、47、49至57所示犯行時,已為成年人,其分別故意對附表一所示之少年或兒童為本案詐欺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拘役40日、50日、40日,拘役部分並定應執行拘役110 日,上開有期徒刑部分與拘役部分接續執行,於99年8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拘役部分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同法第70條之規定遞加重之。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尚具謀生能力,不思依循正軌賺取金錢,竟為賺取不法利益而共組網路遊戲點數詐欺集團,利用告訴人、被害人輕忽而騙取網路遊戲點數,造成告訴人、被害人受有損害,詐騙人數眾多,所為實非可取,另參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之程度、分工情形、詐欺所得,及部分被害人、告訴人已與同案被告王傳嘉、黃佳銘、王乙亘達成和解,並當場給付完畢,有本院104 年3 月4 日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241 頁至第243 頁反面),暨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編號第5 號法律問題結論參照)。查,被告歷次所犯詐欺得利罪間,分別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倘均予合併定刑,即一律不得易科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顯較有利於上開被告,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就被告所犯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所定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電腦6 台(編號A1-A5 、A7),為同案被告蘇彥瑋與黃政嘉合資購買,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3G網卡4 張為同案被告蘇彥瑋所有,附表三編號3 、4 、5所示之線上遊戲安裝光碟3 片、藍色筆記本及粉紅色筆記本各1 本均為同案被告黃政嘉所有,且皆為供被告及同案被告蘇彥瑋、黃政嘉、黃佳銘、王傳嘉、王乙亘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為同案被告蘇彥瑋、黃政嘉供陳在卷(見北院卷㈡第321 頁),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癸○○與同案被告蘇彥瑋、黃佳銘、黃政嘉、王傳嘉、王乙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共同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00號3 樓(於100 年8 月間搬遷至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6 樓)施行詐騙,以被告蘇彥瑋為首,由被告黃政嘉負責統籌該處事務並負責銷售詐得之遊戲點數、分配營收、支付該處相關費用等事宜,被告癸○○、同案被告王傳嘉、黃佳銘、王乙亘則共同利用該處電腦及行動電話3G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登入網路遊戲「唯舞獨尊」內,以如有罪部分所示相同之詐騙手法,使告訴人午○○因而陷於錯誤,於100 年10月26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告訴人午○○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住處,提供其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並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電信業者所提供之小額付費機制,先連線至艾望公司之「IWAN PLAY GAME」網站購買遊戲點數後,要求告訴人午○○告知艾望公司以簡訊提供購買遊戲點數卡之認證碼,而以此等方式詐取告訴人午○○金額600 元之遊戲點數(即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7)。因認被告癸○○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癸○○此部分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以下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午○○之證述、遊戲新幹線公司所提供之帳號「etin001 」於「GFStation 」網頁儲值轉點紀錄及登入之IP位址等資料、「8591寶物交易網站」網頁擷取畫面及會員基本資料、歷史資料、提款資料、交易資料、登入資料、解鎖記錄等資料、監聽譯文1 份、扣案編號A1電腦內、檔名「ㄚ銘銘銘銘」文字檔內之詐騙講稿等資料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繪製之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6 樓現場平面圖、監聽譯文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起訴書所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然查:

㈠告訴人午○○就其於100 年10月26日晚間11時40分許遭人詐騙600 元遊戲點數之過程,於100 年10月26日警詢時證稱:我在100 年10月26日晚間11時,在家中上網時,收到對方用奇摩即時通(帳號avyhoho )傳來訊息,她假冒我一名綽號「芭比」的朋友,並表示因手機送修,請我幫忙收簡訊,我不疑有他就提供相關資料,並將序號、密碼交給對方,直到收到消費成功的簡訊才知道遭到詐騙等語(見第82號卷㈢第45頁至第46頁),由告訴人午○○上開證述可知,其遭受詐騙手法核與被告係在網路遊戲「唯舞獨尊」內挑選玩家,並使用「猜猜我是誰」之方式,向被害人詳稱可免費獲得遊戲點數而取得被害人門號及身分證號碼後,再持上開資訊購買遊戲點數因而詐得遊戲點數之詐騙方式迥不相同,網路上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手法各有不同,告訴人是否確實係遭被告詐欺,已足啟人疑竇。再者,告訴人午○○指稱其遭到詐騙之時間點係在100 年10月26日,然根據上開艾望公司所提供之儲值資料顯示,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儲值之日期係100年7 月18日及7 月19日,核與告訴人午○○所稱遭受詐騙之時間點亦有未合,況且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於100 年8 月16日即遭警持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6 樓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為上開有罪部分犯行所使用之電腦、行動3G網卡等相關設備,則被告是否確實在告訴人午○○所述時地,以前述方法向其進行詐騙,自難謂非無可疑之處,本院自難率予採認,而為不利上開被告之事實認定。

㈡至卷內所附之遊戲新幹線公司所提供之帳號「etin001 」於「GF Station」網頁儲值轉點紀錄及登入之IP位址等資料、「8591寶物交易網站」網頁擷取畫面及會員基本資料、歷史資料、提款資料、交易資料、登入資料、解鎖記錄等資料、監聽譯文1 份、扣案編號A1電腦內、檔名「ㄚ銘銘銘銘」文字檔內之詐騙講稿等資料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繪製之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6 樓現場平面圖、監聽譯文等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上開有罪部分之犯行,以及告訴人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電話號碼曾遭人以該門號購買遊戲點數所用,尚不足以認定被告確曾於100 年10月26日詐騙告訴人午○○。

㈢綜上所述,告訴人午○○之證述至多僅能證明其確實曾遭到詐騙之事實,尚無從證明被告於100 年10月26日曾對告訴人午○○進行詐騙。則被告是否於100 年10月26日晚間11時40分許詐騙告訴人午○○,僅有告訴人之單一指述為憑,尚乏其他直接證據,實難僅憑其片面且與卷內事證相佐之指述,即遽認係被告有此部分詐欺犯行。準此,本院就被告是否有起訴書此部分詐騙告訴人午○○之事實,認猶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得有罪之確信,依罪疑惟有利於被告之原則,即應就此部分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不能為被告此部分有罪之認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欣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蔡惠琪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標號│被害人      │受騙時間  │受騙地點  │受騙金│提供之電話│電話號碼申登│行騙    │   
│    │            │          │          │額(新│號碼      │人          │角色名稱│   
│    │            │          │          │臺幣)│          │            │        │   
├──┼──────┼─────┼─────┼───┼─────┼──────┼────┤
│ 1  │酉○○(告訴│100年7月16│高雄市苓雅│   300│0000000000│酉○○      │獄小歇  │   
│    │人)        │日下午4時 │區○○○路│   300│          │            │        │   
│    │            │51分、凌晨│65之3號7樓│   300│          │            │        │   
│    │            │1 時12分、│之2       │   300│          │            │        │   
│    │            │7 月18日凌│          │      │          │            │        │   
│    │            │晨4 時3 分│          │共計  │          │            │        │   
│    │            │、上午10時│          │ 1,200│          │            │        │   
│    │            │24分      │          │      │          │            │        │   
├──┼──────┼─────┼─────┼───┼─────┼──────┼────┤
│ 2  │少年林○○(│100年7月23│彰化縣溪州│ 1,000│000000000 │林阿福、林○│傻傻婷婷│   
│    │83 年7月生,│日凌晨1 時│鄉○○巷77│ 3,000│0000000000│○、謝麗梅  │        │   
│    │真實姓名詳卷│55分、7 月│弄27號    │ 2,000│0000000000│            │        │   
│    │,告訴人)  │24日晚間9 │          │      │0000000000│            │        │   
│    │            │時36分許  │          │共計  │0000000000│            │        │   
│    │            │          │          │ 6,000│          │            │        │   
├──┼──────┼─────┼─────┼───┼─────┼──────┼────┤
│ 3  │少年林○○(│100年7月10│雲林縣斗六│   500│000000000 │林忠年      │不詳    │
│    │88 年3月生,│日晚間12時│市○○路  │   500│          │            │        │
│    │真實姓名詳卷│34分許、7 │000巷12之6│      │          │            │        │
│    │,告訴人)  │月9 日晚間│號        │共計  │          │            │        │
│    │            │10時11分許│          │ 1,000│          │            │        │
├──┼──────┼─────┼─────┼───┼─────┼──────┼────┤
│ 4  │少年來○○(│100年7月11│南投縣魚池│ 1,000│0000000000│楊舜評      │小君    │
│    │88 年5月生,│日下午6時2│鄉○○巷25│ 1,000│          │            │        │
│    │真實姓名詳卷│0分、7月12│號        │      │          │            │        │
│    │,告訴人)   │日下午5時 │          │共計  │          │            │        │
│    │            │55分      │          │ 2,000│          │            │        │
├──┼──────┼─────┼─────┼───┼─────┼──────┼────┤
│ 5  │兒童陳○○(│100年7月20│南投縣水里│ 1,000│0000000000│陳明卿      │不詳    │   
│    │89 年4月生,│日下午5時 │鄉玉峰村○│      │          │            │        │   
│    │真實姓名詳卷│22分      │○路7之18 │      │          │            │        │   
│    │,告訴人)  │          │號        │      │          │            │        │   
├──┼──────┼─────┼─────┼───┼─────┼──────┼────┤
│ 6  │丑○○(告訴│100年7月18│臺中市南屯│ 1,000│0000000000│丑○○      │不詳    │   
│    │人)        │日凌晨4 時│區○○路2 │      │          │            │        │   
│    │            │19分      │段000號00 │      │          │            │        │   
│    │            │          │樓之0     │      │          │            │        │   
├──┼──────┼─────┼─────┼───┼─────┼──────┼────┤
│ 7  │卯○○(告訴│100年7月10│彰化縣和美│ 3,000│0000000000│卯○○      │不詳    │   
│    │人)        │日晚間11時│鎮○○路  │ 2,000│000000000 │            │        │   
│    │            │37 分     │000巷00號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 5,000│          │            │        │   
├──┼──────┼─────┼─────┼───┼─────┼──────┼────┤
│ 8  │兒童江○○(│100年8月1 │南投縣草屯│ 1,000│0000000000│曾淑娟、江明│不詳    │   
│    │89 年12 月生│日凌晨1 時│鎮○○路  │ 1,000│0000000000│潭(告訴人)│        │   
│    │,真實姓名詳│27分、凌晨│000之5號  │      │          │            │        │   
│    │卷)        │2時25分   │          │共計  │          │            │        │   
│    │            │          │          │ 2,000│          │            │        │   
├──┼──────┼─────┼─────┼───┼─────┼──────┼────┤
│ 9  │少年黃○○(│100 年7 月│南投縣草屯│ 1,000│0000000000│莊素嬌、黃國│不詳    │   
│    │87年1 月生,│27日下午2 │鎮○○路○│   500│0000000000│隆(告訴人)│        │   
│    │真實姓名詳卷│時10分、下│○巷15弄13│   500│0000000000│、黃○○、莊│        │   
│    │)          │午2 時31分│號        │   500│0000000000│佩琪        │        │   
│    │            │、下午2 時│          │      │          │            │        │   
│    │            │23分、7 月│          │共計  │          │            │        │   
│    │            │29日下午4 │          │ 2,500│          │            │        │   
│    │            │時17分    │          │      │          │            │        │   
├──┼──────┼─────┼─────┼───┼─────┼──────┼────┤
│ 10 │少年黃○○(│100年7月24│臺中市南區│   500│0000000000│丙○○(告訴│不詳    │   
│    │87 年1月生,│日晚間7 時│○○路    │   500│0000000000│人)        │        │   
│    │真實姓名詳卷│43分、8 時│000號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 1,000│          │            │        │   
├──┼──────┼─────┼─────┼───┼─────┼──────┼────┤
│ 11 │少年鍾○○(│100年7月27│臺中市南區│   300│0000000000│吳俞萱      │不詳    │   
│    │83 年8月生,│日下午2時 │○○○路  │   300│          │            │        │   
│    │真實姓名詳卷│42分、下午│000號2樓之│      │          │            │        │   
│    │,告訴人)  │4時51分   │1         │共計  │          │            │        │   
│    │            │          │          │   600│          │            │        │   
├──┼──────┼─────┼─────┼───┼─────┼──────┼────┤
│ 12 │少年何○○(│100年7月22│桃園縣八德│ 1,000│000000000 │何順德、尤淑│不詳    │   
│    │88 年4月生,│日晚間10時│市○○路  │ 1,000│000000000 │靜(告訴人)│        │   
│    │真實姓名詳卷│43分、7 月│000巷00號 │      │          │            │        │   
│    │)          │23日凌晨1 │          │共計  │          │            │        │   
│    │            │時36分    │          │ 2,000│          │            │        │   
├──┼──────┼─────┼─────┼───┼─────┼──────┼────┤
│ 13 │少年方○○(│100年8月1 │新北市土城│   500│0000000000│許景隆      │不詳    │   
│    │84年10月生,│25 分     │區○○路2 │      │          │            │        │   
│    │真實姓名詳卷│          │段14巷17弄│      │          │            │        │   
│    │,告訴人)  │          │7之1號    │      │          │            │        │   
├──┼──────┼─────┼─────┼───┼─────┼──────┼────┤
│ 14 │兒童卓○○(│100年7月22│桃園縣龜山│ 3,000│000000000 │戊○○(告訴│不詳    │   
│    │89 年2月生,│日中午12時│鄉○○街  │ 1,000│0000000000│人)、卓琮勝│        │   
│    │真實姓名詳卷│23分、中午│000巷81之1│   500│          │            │        │   
│    │)          │12 時58 分│號        │      │          │            │        │   
│    │            │、晚間9 時│          │共計  │          │            │        │   
│    │            │57分      │          │ 4,500│          │            │        │   
├──┼──────┼─────┼─────┼───┼─────┼──────┼────┤
│ 15 │少年劉○○(│100年7月26│基隆市安樂│ 1,000│0000000000│王淑娟      │不詳    │
│    │85 年10 月生│日凌晨4 時│區○○○路│      │          │            │        │
│    │,真實姓名詳│28 分     │000巷28之1│      │          │            │        │
│    │卷,告訴人)│          │號1樓     │      │          │            │        │
│    │            │          │          │      │          │            │        │
├──┼──────┼─────┼─────┼───┼─────┼──────┼────┤
│ 16 │少年劉○○(│100年7月31│新北市永和│ 3,000│0000000000│劉陳琴、林雅│不詳    │   
│    │85 年4月生,│日晚間8 時│區○○○路│   500│0000000000│嘉          │        │        
│    │真實姓名詳卷│48分、晚間│2段54號3樓│      │          │            │        │        
│    │,告訴人)  │8時59 分  │之1       │共計  │          │            │        │        
│    │            │          │          │ 3,500│          │            │        │        
├──┼──────┼─────┼─────┼───┼─────┼──────┼────┤
│ 17 │兒童顏○○(│100 年7 月│新北市板橋│ 1,000│0000000000│顏美鳳、顏唐│惡魔    │   
│    │89 年9月生,│13 日 下午│區○○街1 │   500│0000000000│援          │        │   
│    │真實姓名詳卷│6 時30分、│巷12號    │    50│          │            │        │   
│    │,告訴人)  │7 月14日下│          │    50│          │            │        │   
│    │            │午5時44 分│          │      │          │            │        │   
│    │            │、下午5 時│          │共計  │          │            │        │   
│    │            │48分、下午│          │ 1,600│          │            │        │   
│    │            │5 時56分  │          │      │          │            │        │   
├──┼──────┼─────┼─────┼───┼─────┼──────┼────┤
│ 18 │兒童陳○○(│100年7月29│臺北市北投│ 1,000│0000000000│黃秋玉      │不詳    │   
│    │90 年12 月生│日下午4時 │區○○路  │      │          │            │        │   
│    │,真實姓名詳│32分      │000巷2弄5 │      │          │            │        │   
│    │卷,告訴人)│          │號4樓     │      │          │            │        │   
├──┼──────┼─────┼─────┼───┼─────┼──────┼────┤
│ 19 │少年王○○(│100年8月7 │新北市淡水│ 1,000│0000000000│乙○○(告訴│不詳    │   
│    │85年6 月生,│日晚間9 時│區○○○路│      │          │人)        │        │   
│    │真實姓名詳卷│47 分     │1段00巷8弄│      │          │            │        │   
│    │)          │          │8號3樓    │      │          │            │        │   
├──┼──────┼─────┼─────┼───┼─────┼──────┼────┤
│ 20 │少年江○○(│100 年8 月│臺北市北投│ 1,000│0000000000│江益信、王馬│雅雅    │   
│    │84 年5月生,│5日 晚間9 │區○○街69│ 1,000│0000000000│鳳蓮、王錦順│        │   
│    │真實姓名詳卷│時5 分、7 │號        │ 1,000│0000000000│、王福卿    │        │   
│    │)          │月30日下午│          │ 1,500│0000000000│            │        │   
│    │            │4 時2 分、│          │      │0000000000│            │        │   
│    │            │下午4 時20│          │共計  │          │            │        │   
│    │            │分        │          │ 4,500│          │            │        │   
├──┼──────┼─────┼─────┼───┼─────┼──────┼────┤
│ 21 │少年余○○(│100年8月3 │新北市新莊│   500│0000000000│壬○○(告訴│不詳    │   
│    │85年3 月生,│日晚間7時 │區○○街47│      │          │人)        │        │   
│    │真實姓名詳卷│          │巷10號    │      │          │            │        │   
│    │)          │          │          │      │          │            │        │   
├──┼──────┼─────┼─────┼───┼─────┼──────┼────┤
│ 22 │兒童李○○(│100年7月27│新北市新莊│ 1,000│0000000000│己○○(告訴│不詳    │   
│    │89年3 月生,│日下午2時 │區○○路  │ 3,000│          │人)        │        │   
│    │真實姓名詳卷│48分      │000號10樓 │      │          │            │        │   
│    │)          │          │之1       │共計  │          │            │        │   
│    │            │          │          │ 4,000│          │            │        │   
├──┼──────┼─────┼─────┼───┼─────┼──────┼────┤
│ 23 │少年劉○○(│100年7月23│新北市新店│   500│0000000000│劉○○      │傻婷    │   
│    │83 年12 月生│日晚間9 時│區○○○路│      │          │            │        │   
│    │,真實姓名詳│25 分     │5號       │      │          │            │        │   
│    │卷,告訴人)│          │          │      │          │            │        │   
├──┼──────┼─────┼─────┼───┼─────┼──────┼────┤
│ 24 │少年周○○(│100年7月30│臺北市北投│ 1,000│0000000000│庚○○(告訴│不詳    │   
│    │84年12月生,│日下午1時 │區○○路臨│ 1,000│0000000000│人)、余美貞│        │   
│    │真實姓名詳卷│51分、下午│298之1號  │ 1,000│          │            │        │   
│    │)          │2時23分、 │          │ 1,000│          │            │        │   
│    │            │下午4時6分│          │      │          │            │        │   
│    │            │、晚間9 時│          │共計  │          │            │        │   
│    │            │10 分     │          │ 4,000│          │            │        │   
├──┼──────┼─────┼─────┼───┼─────┼──────┼────┤
│ 25 │少年黃○○(│100 年7 月│新北市林口│ 3,000│0000000000│黃明郎、曾鈺│不詳    │   
│    │87年10月生,│15日晚間9 │區○○路  │ 1,000│0000000000│芳          │        │   
│    │真實姓名詳卷│時26分、7 │233號6樓之│ 3,000│0000000000│            │        │   
│    │,告訴人)  │月16日凌晨│3         │ 1,000│          │            │        │   
│    │            │1 時40分、│          │   300│          │            │        │   
│    │            │7 月17日下│          │   300│          │            │        │   
│    │            │午4 時14分│          │ 3,000│          │            │        │   
│    │            │、晚間9 時│          │      │          │            │        │   
│    │            │23分、7月1│          │共計  │          │            │        │   
│    │            │8日下午1時│          │11,600│          │            │        │   
│    │            │10分、晚間│          │      │          │            │        │   
│    │            │7 時14分、│          │      │          │            │        │   
│    │            │上午7 時48│          │      │          │            │        │   
│    │            │分        │          │      │          │            │        │   
├──┼──────┼─────┼─────┼───┼─────┼──────┼────┤
│ 26 │未○○(告訴│100年7月21│新北市新店│ 3,000│0000000000│未○○      │不詳    │   
│    │人)        │日下午4時 │區○○街6 │ 1,000│          │            │        │   
│    │            │47分、下午│巷8號     │      │          │            │        │   
│    │            │4時50分   │          │共計  │          │            │        │   
│    │            │          │          │ 4,000│          │            │        │   
├──┼──────┼─────┼─────┼───┼─────┼──────┼────┤
│ 27 │子○○(告訴│100年8月1 │臺北市中山│   500│0000000000│子○○      │不詳    │   
│    │人)        │日凌晨1 時│區○○○路│      │          │            │        │   
│    │            │27 分     │356之1號6 │      │          │            │        │   
│    │            │          │樓        │      │          │            │        │   
├──┼──────┼─────┼─────┼───┼─────┼──────┼────┤
│ 28 │兒童賴○○(│100年8月3 │桃園縣蘆竹│ 3,000│0000000000│賴宥瑞      │不詳    │   
│    │88年10月生,│日下午6時 │鄉○○街43│      │          │            │        │   
│    │真實姓名詳卷│36分      │號8樓之3  │      │          │            │        │   
│    │,告訴人)  │          │          │      │          │            │        │   
├──┼──────┼─────┼─────┼───┼─────┼──────┼────┤
│ 29 │兒童鄭○○(│100年7月26│新北市蘆洲│   300│0000000000│蔡秀卿、鄭○│不詳    │   
│    │88年10月生,│日晚間10時│區○○路  │   300│0000000000│○          │        │   
│    │真實姓名詳卷│、7 月27日│290巷1號5 │   300│          │            │        │   
│    │,告訴人)  │凌晨1 時40│樓        │   300│          │            │        │   
│    │            │分、中午12│          │      │          │            │        │   
│    │            │時20分、下│          │共計  │          │            │        │   
│    │            │午3 時16分│          │ 1,200│          │            │        │   
├──┼──────┼─────┼─────┼───┼─────┼──────┼────┤
│ 30 │寅○○(告訴│100年8月7 │新竹市○○│ 1,000│000000000 │寅○○      │不詳    │   
│    │人)        │日晚間10時│○○○○○│      │          │            │        │   
│    │            │16 分     │街390巷60 │      │          │            │        │   
│    │            │          │號        │      │          │            │        │   
├──┼──────┼─────┼─────┼───┼─────┼──────┼────┤
│ 31 │少年楊○○(│100年8月7 │嘉義縣太保│ 3,000│0000000000│傅豔秋      │不詳    │   
│    │87年12月生,│日晚間12時│市○○○  │      │          │            │        │   
│    │真實姓名詳卷│42分      │之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少年朱○○(│100年7月18│高雄市左營│   500│000000000 │張秀蘭、朱清│不詳    │   
│    │86 年8月生,│日下午2時1│區○○路  │ 1,000│0000000000│期(告訴人)│        │   
│    │真實姓名詳卷│5分、晚間1│1474號5樓 │ 3,000│          │            │        │   
│    │)          │2時22分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 4,500│          │            │        │   
├──┼──────┼─────┼─────┼───┼─────┼──────┼────┤
│ 33 │少年劉○○(│100 年7 月│高雄市小港│ 1,000│000000000 │劉必勇、張瑞│不詳    │        
│    │83 年8月生,│24 日 晚間│區○○街17│ 1,000│0000000000│珍          │        │        
│    │真實姓名詳卷│9 時55分、│號3樓     │   300│          │            │        │        
│    │)          │8月6日中午│          │   300│          │            │        │        
│    │            │12時44分、│          │   300│          │            │        │        
│    │            │7 月26日晚│          │   300│          │            │        │        
│    │            │間8 時44分│          │      │          │            │        │        
│    │            │、晚間8 時│          │共計  │          │            │        │        
│    │            │48分、8 月│          │ 3,200│          │            │        │        
│    │            │7 日下午1 │          │      │          │            │        │        
│    │            │時9 分、凌│          │      │          │            │        │        
│    │            │晨1 時10分│          │      │          │            │        │        
├──┼──────┼─────┼─────┼───┼─────┼──────┼────┤
│ 34 │少年江○○(│100年8月7 │台南市永康│ 1,000│000000000 │申○○(告訴│不詳    │        
│    │84年10月生,│日晚間9 時│區○○路58│      │          │人)        │        │        
│    │真實姓名詳卷│40分      │巷6弄2號  │      │          │            │        │        
│    │)          │          │          │      │          │            │        │        
├──┼──────┼─────┼─────┼───┼─────┼──────┼────┤
│ 35 │少年陳○○(│100 年7 月│台南市永康│   300│0000000000│王秀華      │不詳    │        
│    │87 年3月生,│23 日 晚間│區○○○街│ 1,000│0000000000│            │        │        
│    │真實姓名詳卷│10時52分、│208之2號  │   500│000000000 │            │        │        
│    │,告訴人)  │晚間11時59│          │    50│          │            │        │        
│    │            │分、7 月24│          │    50│          │            │        │        
│    │            │日下午2 時│          │      │          │            │        │        
│    │            │35分、下午│          │共計  │          │            │        │        
│    │            │5 時31分、│          │ 1,900│          │            │        │        
│    │            │下午6 時13│          │      │          │            │        │        
│    │            │分        │          │      │          │            │        │        
├──┼──────┼─────┼─────┼───┼─────┼──────┼────┤
│ 36 │少年邵○○(│100年7月17│澎湖縣七美│ 1,000│000000000 │邵安男      │不詳    │
│    │86 年5月生,│日晚間9 時│鄉○○41號│ 3,000│0000000000│            │        │
│    │真實姓名詳卷│31分、晚間│之1       │      │          │            │        │
│    │,告訴人)  │11時10分  │          │共計  │          │            │        │
│    │            │          │          │ 4,000│          │            │        │
├──┼──────┼─────┼─────┼───┼─────┼──────┼────┤
│ 37 │兒童柯○○(│100年7月20│高雄市鳳山│   300│0000000000│柯秋蓉、柯琇│不詳    │
│    │89 年1月生,│日中午12時│區○○路  │   300│000000000 │霖          │        │
│    │真實姓名詳卷│36分、中午│579巷5號3 │ 1,000│          │            │        │
│    │,告訴人)  │12時43分、│樓        │      │          │            │        │
│    │            │7 月19日下│          │共計  │          │            │        │
│    │            │午4 時48分│          │ 1,600│          │            │        │
├──┼──────┼─────┼─────┼───┼─────┼──────┼────┤
│ 38 │少年賴○○(│100年7月17│桃園縣平鎮│ 1,000│000000000 │不詳        │★咩咩妹│
│    │87 年7月生,│日下午4時3│市○○路  │      │          │            │☆      │
│    │真實姓名詳卷│0分       │200號3樓  │      │          │            │        │
│    │,告訴人)  │          │          │      │          │            │        │
├──┼──────┼─────┼─────┼───┼─────┼──────┼────┤
│ 39 │吳石峯      │100 年7 月│嘉義市西區│ 1,000│0000000000│吳石峰、趙燕│不詳    │
│    │            │10 日 晚間│○○街12號│ 3,000│0000000000│翎          │        │
│    │            │10 時6分、│4樓之1    │ 1,000│          │            │        │
│    │            │晚間10時8 │          │ 3,000│          │            │        │
│    │            │分、晚間10│          │      │          │            │        │
│    │            │時10分、晚│          │共計  │          │            │        │
│    │            │間11時41分│          │ 8,000│          │            │        │
├──┼──────┼─────┼─────┼───┼─────┼──────┼────┤
│ 40 │少年李○○(│100年7月26│彰化縣北斗│ 3,000│0000000000│蕭有良      │楓楓    │
│    │86 年2月生,│日晚間11時│鎮○○巷  │   600│0000000000│            │        │
│    │真實姓名詳卷│          │32-5號    │      │          │            │        │
│    │,告訴人)  │          │          │共計  │          │            │        │
│    │            │          │          │ 3,600│          │            │        │
├──┼──────┼─────┼─────┼───┼─────┼──────┼────┤
│ 41 │少年胡○○(│100年7月13│桃園縣桃園│   500│0000000000│邱素惠      │咩咩    │
│    │85 年4月生,│日下午5時 │市○○街5 │   500│0000000000│            │        │
│    │真實姓名詳卷│許        │號2樓     │      │          │            │        │
│    │,告訴人)  │          │          │共計  │          │            │        │
│    │            │          │          │ 1,000│          │            │        │
├──┼──────┼─────┼─────┼───┼─────┼──────┼────┤
│ 42 │少年李○○(│100年7月27│臺中市清水│ 3,000│0000000000│翁翊涵      │不詳    │
│    │88 年2月生,│日晚間10時│區○○路  │ 1,000│0000000000│            │        │
│    │真實姓名詳卷│54分、晚間│126號     │      │          │            │        │
│    │)          │10時40分  │          │共計  │          │            │        │
│    │            │          │          │ 4,000│          │            │        │
├──┼──────┼─────┼─────┼───┼─────┼──────┼────┤
│ 43 │辛○○      │100年7月16│南投縣南投│ 3,000│0000000000│白寶貴      │*芸柔0  │
│    │            │日凌晨1 時│市○○路  │      │          │            │        │
│    │            │30 分     │870巷41之3│      │          │            │        │
│    │            │          │號        │      │          │            │        │
├──┼──────┼─────┼─────┼───┼─────┼──────┼────┤
│ 44 │少年黃○○(│100年7月14│臺中市北屯│ 1,000│0000000000│黃議正      │不詳    │
│    │85 年12 月生│日下午4時 │區○○路3 │      │          │            │        │
│    │,真實姓名詳│          │段1002巷42│      │          │            │        │
│    │卷,告訴人)│          │號        │      │          │            │        │
│    │            │          │          │      │          │            │        │
├──┼──────┼─────┼─────┼───┼─────┼──────┼────┤
│ 45 │何美淑      │100年7月24│新北市蘆洲│ 1,000│0000000000│何美淑      │不詳    │
│    │            │日上午10時│區○○街6 │      │          │            │        │
│    │            │38分      │巷28號2樓 │      │          │            │        │
├──┼──────┼─────┼─────┼───┼─────┼──────┼────┤
│ 46 │少年羅○○(│100年7月28│高雄市苓雅│ 1,000│0000000000│辰○○(告訴│不詳    │
│    │87 年3月生,│日下午5時 │區○○路64│      │          │人)        │        │
│    │真實姓名詳卷│許        │巷57弄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少年陳○○(│100年7月12│新北市板橋│ 3,000│0000000000│巳○○(告訴│不詳    │
│    │88 年3月生,│日晚間9時5│區○○街37│      │          │人)        │        │
│    │真實姓名詳卷│8分       │巷18號1樓 │      │          │            │        │
│    │)          │          │          │      │          │            │        │
├──┼──────┼─────┼─────┼───┼─────┼──────┼────┤
│ 48 │陳俊谷      │100年7月26│基隆市七堵│ 3,000│0000000000│陳俊谷      │不詳    │
│    │            │日晚間8時2│區○○路  │      │          │            │        │
│    │            │5分       │148號5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少年李○○(│100年7月22│彰化縣永靖│ 1,000│000000000 │江秀麗      │★寶葆  │
│    │85 年5月生,│凌晨1 時49│鄉○○路2 │      │          │            │        │
│    │真實姓名詳卷│分許      │段291號   │      │          │            │        │
│    │,告訴人)  │          │          │      │          │            │        │
├──┼──────┼─────┼─────┼───┼─────┼──────┼────┤
│ 50 │少年吳○○(│100年7月24│屏東縣潮州│   500│0000000000│吳賢文      │不詳    │
│    │83 年2月生,│日晚間8 時│鎮○○路45│    50│          │            │        │
│    │真實姓名詳卷│3 分、晚間│號        │    50│          │            │        │
│    │)          │9 時8 分、│          │      │          │            │        │
│    │            │晚間9 時11│          │共計  │          │            │        │
│    │            │分        │          │   600│          │            │        │        
├──┼──────┼─────┼─────┼───┼─────┼──────┼────┤
│ 51 │少年陳○○(│100年7月22│臺南市永康│ 1,000│000000000 │陳明助      │不詳    │
│    │85 年7月生,│日凌晨3 時│區○○街38│      │          │            │        │
│    │真實姓名詳卷│19分      │巷22號    │      │          │            │        │
│    │,告訴人)  │          │          │      │          │            │        │
│    │            │          │          │      │          │            │        │
├──┼──────┼─────┼─────┼───┼─────┼──────┼────┤
│ 52 │少年黃○○(│100年7月24│花蓮縣吉安│ 3,000│0000000000│江再圓、黃文│萱萱、柔│
│    │85 年3月生,│日下午4 時│鄉○○路  │ 3,000│0000000000│寬、黃○○、│寶寶    │
│    │真實姓名詳卷│許        │259巷29弄 │ 3,000│0000000000│黃國恩、黃莨│        │
│    │)          │          │11號      │   500│0000000000│皓          │        │
│    │            │          │          │ 3,000│不詳      │            │        │
│    │            │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12,500│          │            │        │
├──┼──────┼─────┼─────┼───┼─────┼──────┼────┤
│ 53 │少年李○○(│100年7月21│花蓮縣吉安│ 1,000│000000000 │王穎        │不詳    │
│    │84 年5月生,│日晚間7 時│鄉○○街  │ 3,000│0000000000│            │        │
│    │真實姓名詳卷│17分至晚間│236巷9號  │      │          │            │        │
│    │)          │9時間     │          │共計  │          │            │        │
│    │            │          │          │ 4,000│          │            │        │
├──┼──────┼─────┼─────┼───┼─────┼──────┼────┤
│ 54 │少年李○○(│100年7月18│新北市五股│   500│0000000000│唐茹        │£夢夢X │
│    │83 年11 月生│日上午11時│區○○路1 │    50│0000000000│            │        │
│    │,真實姓名詳│          │段241巷24 │    50│0000000000│            │        │
│    │卷)        │          │號5樓     │   500│0000000000│            │        │
│    │            │          │          │    50│0000000000│            │        │
│    │            │          │          │    50│          │            │        │
│    │            │          │          │ 1,000│          │            │        │
│    │            │          │          │   500│          │            │        │
│    │            │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 2,700│          │            │        │
├──┼──────┼─────┼─────┼───┼─────┼──────┼────┤
│ 55 │少年涂○○(│100 年7 月│臺中市大雅│ 1,000│0000000000│詹妙玲、涂高│星柔雪  │
│    │88 年3月生,│8 日晚間9 │區○○路  │ 3,000│0000000000│雄          │        │
│    │真實姓名詳卷│時46分、7 │173-26號  │      │          │            │        │
│    │,告訴人)  │月10日晚間│          │共計  │          │            │        │
│    │            │9 時17分  │          │ 4,000│          │            │        │
├──┼──────┼─────┼─────┼───┼─────┼──────┼────┤
│ 56 │兒童斯○○(│100年7月18│新北市中和│ 4,000│0000000000│賀薏宇      │☆芸柔?│
│    │89 年5月生,│日凌晨2 時│區○○路55│      │          │            │?      │
│    │真實姓名詳卷│許        │號4樓之2  │      │          │            │        │
│    │)           │          │          │      │          │            │        │
├──┼──────┼─────┼─────┼───┼─────┼──────┼────┤
│ 57 │少年王○○(│100年7月26│臺南市鹽水│ 1,000│000000000 │黃淑敏      │可愛甜心│
│    │87 年3月生,│日下午2時5│區○○路82│      │          │            │        │
│    │真實姓名詳卷│5分       │巷37號    │      │          │            │        │
│    │,告訴人)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                              │
├──┼──────────┼───────────────────────┤
│ 1  │附表一編號1 、6 、26│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共捌罪,均累犯,各處拘│
│    │、27、30、43、45、48│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共8 次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  │附表一編號7 、39,共│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
│    │2次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  │附表一編號3 、4 、9 │癸○○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得利罪,共叁拾│
│    │、10、11、12、13、15│肆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肆拾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16、19、20、21、23│之物均沒收。                                  │
│    │、24、31、32、33、34│                                              │
│    │、35、36、38、40、41│                                              │
│    │、42、44、46、47、49│                                              │
│    │、50、51、53、54、55│                                              │
│    │、57,共34次        │                                              │
│    │                    │                                              │
│    │                    │                                              │
├──┼──────────┼───────────────────────┤
│ 4  │附表一編號2         │癸○○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得利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5  │附表一編號25、52,共│癸○○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得利罪,共貳罪│
│    │2 次                │,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                                    │
├──┼──────────┼───────────────────────┤
│ 6  │附表一編號5、8、14、│癸○○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詐欺得利罪,共拾罪│
│    │17、18、22、28、29、│,均累犯,各處拘役肆拾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37、56,共10次      │均沒收。                                      │
├──┼──────────┴───────────────────────┤
│應執│癸○○就附表一編號1 、6 、26、27、30、43、45、48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
│行刑│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收;就附表一編號7 、3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就附表一編號3 、4 、5 、│
│    │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8│
│    │、29、31、32、33、34、35、36、37、38、40、41、42、44、46、47、49、50│
│    │、51、53、54、55、56、57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之物均沒收;附表一編號2 、25、52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三: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6樓之扣案物
┌──┬────────┬──────┐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      │
├──┼────────┼──────┤
│ 1  │電腦共6 臺(編號│蘇彥瑋、黃政│
│    │A1-A5 、A7)    │嘉          │
├──┼────────┼──────┤
│ 2  │3G網卡共4 張    │蘇彥瑋      │
├──┼────────┼──────┤
│ 3  │線上遊戲安裝光碟│黃政嘉      │
│    │共3 片          │            │
├──┼────────┼──────┤
│ 4  │粉紅色筆記本1本 │黃政嘉      │
├──┼────────┼──────┤
│ 5  │藍色筆記本1本   │黃政嘉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16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