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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9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95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昆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1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昆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竊盜前科(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其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猶為本次竊行,破壞社會秩序並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所竊財物種類價值、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竊得之如聲請所指之物,應如聲請所陳,不另為沒收暨追徵之宣告,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1974號
    被      告  林昆毅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昆毅曾於民國102年間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53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30日、有期
    徒刑4月,應執行拘役70日、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期徒刑部
    分於103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5年8月9日下午5時3
    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之五金百貨內,趁店員不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處貨品陳列架上擺放之不鏽鋼電子鉗
    (價值新臺幣【下同】135元)、迷你銅管切刀(價值120元
    )各1支、安全帽1頂(價值799元)等物,得手後旋即逃逸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林昆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
    人即被害人尤俞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8紙,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至被告犯罪所得共價值1054元,業已於105年11月21日
    偵訊時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另為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潘  韋  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95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