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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9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9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振源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振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振源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101年間,因竊盜(共2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8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間,因贓物、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3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9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6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㈡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7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㈡、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102年間,因竊盜(共3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7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與前揭㈠至㈢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於101年5月31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6年1月9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9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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