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6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66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唐景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58
1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唐景盛共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唐景盛(一)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1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二)復於同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3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三)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4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四)再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17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五)繼於同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4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六)復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31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6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一)至(六)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265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 月確定,於102年6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唐景盛與俞兵方(另由本院通緝中),共同基於以不正方式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全聯福利中心分店,持邵幸樹所有、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所核發具有全聯福利中心小額付款功能之卡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福利卡1 張(業據邵幸樹領回,下稱華泰銀行金融福利卡;唐景盛竊取該卡片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2700號判決有罪確定),放置於店內感應器上,接續以感應刷卡之方式,購買附表所示之商品,並因該華泰銀行金融福利卡內餘額不足以支付消費款項,自動加值如附表所示金額,而以此不正方式獲得持該華泰銀行金融福利卡小額消費而無須付款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邵幸樹發現華泰銀行金融福利卡遭竊,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景盛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邵幸樹、證人朱麗惠於警詢與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華泰銀行金融福利卡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華泰商業銀行金融福利卡之全部交易明細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1及第34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第339條之1第1項之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第1項法定刑則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349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第1項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律規定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2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合先敘明。
三、次按被告與同案被告俞兵方於持用上開華泰銀行金融福利卡消費時,可經由特約機構或商店之端末自動付款設備進行扣款,在儲值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設備自持卡人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預先授權金額撥付入該卡進行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此時被告與同案被告俞兵方並無任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以此不正方法使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扣款或自動加值,被告因而獲得持該卡於特約商店消費時無需付費且得以自動加值之不法利益,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1 項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被告與同案被告俞兵方就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於附表一、
二、三及六所為,係分別於103 年5 月4 日、5 日、6 日及9 日所為數次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持續侵害同一之法益,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目的而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所犯6 次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竟與同案被告俞兵方隨意持他人之金融福利卡消費得利,全無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被告犯後雖均坦承犯行,然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兼衡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稱父母親已年長,並無經濟能力,且無子女需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尚稱平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1 第2 項、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日 期 │地點(全聯福│ 商 品 │消費金額(│ 儲值金額 │ │次│ │利中心分店)│ │新臺幣) │(新臺幣)│ ├─┼──────┼──────┼──────────┼─────┼─────┤ │一│103年5月4日 │萬華雙園 │塑膠袋(10公斤) 1個、│98元 │1000元 │ │ │下午3時26分 │ │孔雀捲心餅咖啡2杯、 │ │ │ │ │許 │ │孔雀巧克力餅3包 │ │ │ │ ├──────┼──────┼──────────┼─────┼─────┤ │ │103年5月4日 │萬華雙園 │七星硬盒10盒 │900元 │ │ │ │下午3時28分 │ │ │ │ │ │ │許 │ │ │ │ │ │ ├──────┼──────┼──────────┼─────┼─────┤ │ │103年5月4日 │台北西藏 │七星硬盒10盒 │900元 │1000元 │ │ │下午3時37分 │ │ │ │ │ │ │許 │ │ │ │ │ │ ├──────┼──────┼──────────┼─────┼─────┤ │ │103年5月4日 │和德 │光泉巧克力牛乳1瓶、 │108元 │ │ │ │下午3時54分 │ │光泉高鈣牛乳1瓶、塑 │ │ │ │ │許 │ │膠袋(10公斤) 1個 │ │ │ ├─┼──────┼──────┼──────────┼─────┼─────┤ │二│103年5月5日 │吉林 │七星硬盒10盒、大衛杜│1890元 │2000元 │ │ │上午9時51分 │ │夫香煙包10包、旁氏潔│ │ │ │ │許 │ │面乳1條 │ │ │ │ ├──────┼──────┼──────────┼─────┼─────┤ │ │103年5月5日 │和德 │蜜妮水嫩洗面乳1瓶、 │516元 │1000元 │ │ │上午11時10分│ │塑膠袋(10公斤) 1個、│ │ │ │ │許 │ │高露潔精巧牙刷1支、 │ │ │ │ │ │ │PC針織平口褲XL2件、 │ │ │ │ │ │ │義美桂園小羊羹1個 │ │ │ ├─┼──────┼──────┼──────────┼─────┼─────┤ │三│103年5月6日 │西門町 │安怡長青高鈣1罐 │547元 │ │ │ │上午11時18分│ │ │ │ │ │ │許 │ │ │ │ │ │ ├──────┼──────┼──────────┼─────┼─────┤ │ │103年5月6日 │西門町 │安怡長青高鈣1罐 │869元 │1000元 │ │ │中午12時39分│ │ │ │ │ │ │許 │ │ │ │ │ │ ├──────┼──────┼──────────┼─────┼─────┤ │ │103年5月6日 │萬華雙園 │七星硬盒20盒、弼巨打│1815元 │2000元 │ │ │下午1時2分許│ │火機1個 │ │ │ │ │ │ │ │ │ │ │ ├──────┼──────┼──────────┼─────┼─────┤ │ │103年5月6日 │萬華雙園 │桂格麥粉(排骨)1罐 │316元 │ │ │ │下午1時8分許│ │、嬰兒胚芽米粉1罐 │ │ │ │ │ │ │ │ │ │ │ ├──────┼──────┼──────────┼─────┼─────┤ │ │103年5月6日 │萬華雙園 │桂格麥粉(排骨)1罐 │316元 │ │ │ │下午1時9分許│ │、嬰兒胚芽米粉1罐 │ │ │ │ ├──────┼──────┼──────────┼─────┼─────┤ │ │103年5月6日 │萬華雙園 │野川巧克力派1盒、野 │233元 │ │ │ │下午1時26分 │ │川碳烤蛋黃派1盒、葡 │ │ │ │ │許 │ │萄小鳳梨酥1盒 │ │ │ ├─┼──────┼──────┼──────────┼─────┼─────┤ │四│103年5月7日 │中和 │塑膠袋(10公斤) 1個、│3079元 │3000元 │ │ │下午3時47分 │ │愛之味牛奶花生2瓶、 │ │ │ │ │許 │ │能多益榛果可可1包、 │ │ │ │ │ │ │義美小泡芙牛奶3盒、 │ │ │ │ │ │ │舒適刮鬍刀片1包、廣 │ │ │ │ │ │ │源良活膚霜蘆1個、戀 │ │ │ │ │ │ │奶油球1包、儂儂新色 │ │ │ │ │ │ │緞毛巾1條、舒適刮鬍 │ │ │ │ │ │ │刀把1個、咖啡冰糖糖 │ │ │ │ │ │ │包1包、翠子大葡萄乾1│ │ │ │ │ │ │包、儂儂飯店浴巾1條 │ │ │ │ │ │ │、梨山牌花生醬1瓶、 │ │ │ │ │ │ │三花男女休閒襪2雙、 │ │ │ │ │ │ │三花男性寬肩背1件、 │ │ │ │ │ │ │三槍牌涼感衣L2件、御│ │ │ │ │ │ │廚靈止滑手套2雙、雀 │ │ │ │ │ │ │巢咖啡醇品玻1個、鐵 │ │ │ │ │ │ │齒亮白牙膏1條、國際 │ │ │ │ │ │ │牌鹼性電池1個、烤巧 │ │ │ │ │ │ │克力甜甜圈1個 │ │ │ ├─┼──────┼──────┼──────────┼─────┼─────┤ │五│103年5月8日 │板橋江寧 │七星硬盒10包、七星香│2450元 │3000元 │ │ │上午11時58分│ │菸軟包10包、尊爵G120│ │ │ │ │許 │ │支10包 │ │ │ ├─┼──────┼──────┼──────────┼─────┼─────┤ │六│103年5月9日 │中和 │長壽白軟包菸20包、七│2100元 │2000元 │ │ │上午10時23分│ │星香菸軟包10包 │ │ │ │ │許 │ │ │ │ │ │ ├──────┼──────┼──────────┼─────┼─────┤ │ │103年5月9日 │中和 │塑膠袋(10公斤) 1個、│353元 │ │ │ │上午10時31分│ │泰山八寶粥1盒、光泉 │ │ │ │ │許 │ │低脂牛乳1瓶、珍珠圓2│ │ │ │ │ │ │瓶、曼陀珠綜合水果1 │ │ │ │ │ │ │個、曼陀珠白薄荷1個 │ │ │ │ │ │ │、漢大餐碗麵-珍1碗、│ │ │ │ │ │ │統一阿Q桶麵雞1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