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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奕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奕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奕雄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6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3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2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6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0 年11月7 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0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並於101 年1 月31日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101 年8 月15日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1 年4 月21日確定;上揭四案,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3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6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於101 年4 月21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7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17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01 年9 月17日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101 年7 月13日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1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36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01年9 月28日確定;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8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35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01 年9 月28日確定;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4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89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01年12月14日確定;上揭六案,再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1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受刑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抗字第798 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嗣受刑人於101 年3 月2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2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239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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