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9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9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鄒忠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誤繕,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9行,關於被告姓名「鄒宗翰」
之記載,更正為「鄒忠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9行,關於被告姓名「鄒宗翰」,顯係「鄒忠翰」之誤繕,而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至原判決除此部分之更正外,其餘部分,於本裁定不另再次載述,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