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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90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90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鄒忠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誤繕,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9行,關於被告姓名「鄒宗翰」

之記載,更正為「鄒忠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9行,關於被告姓名「鄒宗翰」,顯係「鄒忠翰」之誤繕,而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至原判決除此部分之更正外,其餘部分,於本裁定不另再次載述,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90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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