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董仰生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仰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仰生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犯傷害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27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05年度簡上字第927號判決將前揭有期徒刑4月部分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3月,其餘部分上訴駁回確定;(三)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四)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97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05年度簡上字第10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3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六)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一)至(二)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三)至(六)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4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前揭2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106年4月18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上所載107年執字第7958號竊盜案件刑期3月部分,嗣再與他罪更定應執行之刑,經檢察官以107年執更字第2975號指揮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