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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1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原簡字第12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慧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慧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柒陸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5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第4行至第8行「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3年度基簡字第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4年3月10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6月5日執行完畢。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6年5月18日執行完畢。」,應予刪除,並補充為「又於①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6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8、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⑦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⑧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⑨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0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確定;⑩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9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⑪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8、360、45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共4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而上開①至④案件之宣告刑,與⑤至⑩之宣告刑,經基隆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92號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年6月確定,並與⑪之案件接續執行,於103年7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而於104年6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⑫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5年度原易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陳慧珍不服提起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原上易字第2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6年5月18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暨本院如上補充之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茲審酌前案(即本院如上補充,構成本件累犯之施用毒品犯行部分)暨本案犯行情節,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108年2月22日公布)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本院如上補充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偵查卷第1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47頁毒品成分鑑定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吸食管1支(見同上目錄表),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
    被      告  陳慧珍  女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慧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9年2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
    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68號、89年度偵緝字第3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93年度基簡字第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
    於94年3月10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
    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100年6月5日執行完畢。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7月確定,於106年5月1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月28日某時,在基隆市
    某友人住處內,以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1月31日19時54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1樓,因涉嫌竊盜罪嫌為警查獲,
    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089公克,驗
    餘淨重0.2076公克)、安非他命吸食管1支,經同意採集其
    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慧珍坦承不諱,復有勘察採驗同意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
    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6日之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檢體編號:T00000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4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淨重0.2089公克,驗餘淨重0.2076公克)、
    安非他命吸食管1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089公克,驗餘淨重0.
    2076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
    諭知銷燬。再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管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施
    用毒品之器具,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檢  察  官  程彥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12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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