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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正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7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宏鈞
選任辯護人
林慈發律師
被告
黃泓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35875

、35885 、37478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8877號),

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癸○○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辛○○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癸○○、辛○○與少年楊○謀(姓名年籍詳卷,另案由少年法庭審理中,無證據證明其2 人知悉楊○謀未滿18歲)於民國108 年11月間加入姓名年籍不詳署名「鄭亦釩」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負責擔任領款車手及收水(收款)之工作,渠等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與少年楊○謀、署名「鄭亦釩」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人員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使上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詐欺時間、方式與詐騙金額均如附表一所載),癸○○依「鄭亦釩」指示,再偕辛○○與少年楊○謀共同持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迨辛○○與少年楊○謀領取如附表所示詐騙匯款金額交付予癸○○後,再由癸○○將提領之款項及提款卡交付予「鄭亦釩」。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癸○○、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內容;少年楊○謀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內容相符,並有告訴人乙○○台北富邦銀行玉成分行存摺內頁明細、被害人戊○○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告訴人己○○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被害人壬○○郵局交易明細、告訴人寅○○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告訴人子○○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林昆億及金紹豪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吳健銘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蘇冠宇渣打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蕭嘉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人頭帳戶陳盈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8 年11月4 日20時43分(中和郵局華夏技術學院- 側門警衛室自動櫃員機)新北市○○區○○街000 號、108 年11月4 日22時5 分(中和興南郵局自動櫃員機)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108 年11月 7日18時45分(國泰世華銀行全家超商- 中和景明店自動櫃員機)、108 年11月7 日新北市○○區○○路000 號(華泰銀行自動櫃員機)、新北市○○區○○街000 號1 樓、108 年11月7 日18時59分(淡水一信中和分行自動櫃員機)、新北市○○區○○路000 號、108 年11月7 日18時50分(中國信託南勢角分行自動櫃員機) 、新北市○○區○○路00號等處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被告2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2 人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癸○○11罪、被告辛○○6 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偵字第8877號移送併辦部分,雖與起訴書附表編號7 (即本院製作之附表一編號6 )之事實雖有些許差異(匯款帳戶不同),但被害人相同,且是因為同一天相同之詐騙方式而多次匯款,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又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各自參與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自應共負其責。是被告2 人與少年楊○謀、署名「鄭亦釩」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屬成員間,就本案詐欺犯行(被告辛○○部分僅有附表一編號1 至6 之被害人,其餘部分被告辛○○未參與提款之行為,難認為共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癸○○就附表一所示11次犯行、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6 次犯行間,被害人不同,顯係各別起意,均應分論併罰。

㈢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2 人上開所犯罪行,其法定最輕本刑為1 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不重,惟考量被告辛○○僅係擔任提款之車手;被告癸○○則擔任取水之工作,均係聽人指示領取贓款,與上層策畫者及實際實行詐術者相比,惡性較輕,實際分得不法利益亦屬有限,佐以其2 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所受部分損失,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被害人戊○○、丁○○則表示無庸賠償),並賠償渠等部分損失,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簡易庭調解筆錄、和解書、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附卷可憑,其2 人賠償金額遠大於獲取之報酬甚多,犯後態度堪稱良好,如逕行科予重刑,未免過苛。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被告2 人之犯罪情節,若科以該條之法定最輕本刑 1年有期徒刑,實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是被告2 人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之同情,尚非無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量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2 人年紀尚輕,身心健全,不思以正當合法之方式謀財營生,反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取水之角色,造成被害人之損失,實不足取;惟念渠等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業如前述(被告癸○○部分均已清償完畢,被告辛○○部分則有被害人戴依玲、壬○○、丙○○、寅○○部分係分期清償),犯後態度可謂良好,暨斟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在詐欺集團內之角色分工、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㈤末查,被告癸○○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並賠償大部分被害人所受部分損失(被害人戊○○、丁○○毋庸賠償),被害人亦均同意給予被告癸○○緩刑機會,本院認被告癸○○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信無再犯之虞,前開對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期間4 年,以啟自新。至被告辛○○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原簡字第2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 2年確定,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被告辛○○既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顯與緩刑要件不符,故無法給予緩刑之宣告;再被告辛○○上開所犯之罪,係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不合於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惟因其每一罪之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6 月,依同條第3 、6 項規定,得以易服社會勞動。至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要屬執行事項,當俟本案確定後,另由執行檢察官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審酌之,非屬法院裁判之範圍,併予敘明。

㈥本案被告癸○○於警詢時自陳獲利14,000元;被告辛○○於偵查時自陳獲得6,000 元之報酬,固為其2 人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然考量渠等已賠償大部分被害人之損失,且渠等賠償金額遠超過其2 人之犯罪所得,已足剝奪其等之犯罪利得,而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2 人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2 人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 2人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 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2 人上開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行為人│宣 告 刑│
│號│      │式          │        │新臺幣)  │        │      │        │
├─┼───┼──────┼────┼─────┼────┼───┼────┤
│1 │戴依玲│詐欺集團某成│於同日20│39,987 元 │中華郵政│辛○○│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時39分許│          │(戶名:│楊○謀│三人以上│
│  │)    │月4 日19時30│        │          │林昆億,│癸○○│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        │          │帳號:00│(即附│取財罪,│
│  │      │話予戴依玲,│        │          │4169XXXX│表二編│處有期徒│
│  │      │佯稱店家會員│        │          │2855)  │號1 )│刑陸月。│
│  │      │資料被駭,請├────┼─────┼────┼───┤        │
│  │      │伊協助取消網│同日20時│49,985元  │中華郵政│辛○○│辛○○犯│
│  │      │路購物訂單為│42分許  │          │(戶名:│癸○○│三人以上│
│  │      │由,致其陷於│        │          │金紹豪,│(即附│共同詐欺│
│  │      │錯誤而依指示│        │          │帳號:00│表二編│取財罪,│
│  │      │匯款。      │        │          │9106XXXX│號2 )│處有期徒│
│  │      │            │        │          │7695)  │      │刑陸月。│
├─┼───┼──────┼────┼─────┼────┼───┼────┤
│2 │庚○○│詐欺集團某成│同日20時│29,989元  │上開林昆│辛○○│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37分許  │          │億郵局帳│楊○謀│三人以上│
│  │)    │月4 日20時許├────┼─────┤戶      │癸○○│共同詐欺│
│  │      │,撥打電話予│同日20時│29,985元  │        │(即附│取財罪,│
│  │      │庚○○,佯稱│57分許  │(原起訴書│        │表二編│處有期徒│
│  │      │包裹簽收簽錯│        │附表編號2 │        │號1 )│刑陸月。│
│  │      │欄位,日後將│        │,該附表誤│        │      │        │
│  │      │按月扣款等為│        │載為30,000│        │      │辛○○犯│
│  │      │由,致其陷於│        │元,被郵局│        │      │三人以上│
│  │      │錯誤而依指示│        │圈存)    │        │      │共同詐欺│
│  │      │匯款。      │        │          │        │      │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
│  │      │            │        │          │        │      │刑陸月。│
├─┼───┼──────┼────┼─────┼────┼───┼────┤
│3 │乙○○│詐欺集團某成│於同日20│44,987元  │上開林昆│辛○○│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時29分許│          │億郵局帳│楊○謀│三人以上│
│  │)    │月4 日19時14│        │          │戶      │癸○○│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        │          │        │(即附│取財罪,│
│  │      │話予乙○○,│        │          │        │表二編│處有期徒│
│  │      │佯稱因網購工│        │          │        │號1 )│刑陸月。│
│  │      │作人員之疏失│        │          │        │      │        │
│  │      │,將其訂單設│        │          │        │      │辛○○犯│
│  │      │定成團體訂單│        │          │        │      │三人以上│
│  │      │,要取消扣款│        │          │        │      │共同詐欺│
│  │      │等為由,致其│        │          │        │      │取財罪,│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處有期徒│
│  │      │指示匯款。  │        │          │        │      │刑陸月。│
├─┼───┼──────┼────┼─────┼────┼───┼────┤
│4 │丑○○│詐欺集團某成│同日21時│49,999元  │上開金紹│辛○○│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33分許  │          │豪郵局帳│癸○○│三人以上│
│  │)    │月4 日21時4 ├────┼─────┤戶      │(即附│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同日21時│49,999元  │        │表二編│取財罪,│
│  │      │話予丑○○,│37分許  │          │        │號2 )│處有期徒│
│  │      │佯稱工作人員│        │          │        │      │刑陸月。│
│  │      │工作疏失將其│        │          │        │      │        │
│  │      │升等為高級會│        │          │        │      │辛○○犯│
│  │      │員,日後將按│        │          │        │      │三人以上│
│  │      │月扣款等為由│        │          │        │      │共同詐欺│
│  │      │,致其陷於錯│        │          │        │      │取財罪,│
│  │      │誤而依指示匯│        │          │        │      │處有期徒│
│  │      │款。        │        │          │        │      │刑陸月。│
├─┼───┼──────┼────┼─────┼────┼───┼────┤
│5 │戊○○│詐欺集團某成│同日19時│29,987元  │玉山商業│辛○○│癸○○犯│
│  │      │員於108 年11│23分許  │(被銀行圈│銀行(戶│楊○謀│三人以上│
│  │      │月7 日18時30│        │存)      │名:吳健│癸○○│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        │          │銘,帳號│(即附│取財罪,│
│  │      │話予戊○○,│        │          │:08319X│表二編│處有期徒│
│  │      │佯稱因會員資│        │          │XXX2135 │號4 )│刑陸月。│
│  │      │料外洩,確認│        │          │)      │      │        │
│  │      │其是否參加公│        │          │        │      │辛○○犯│
│  │      │司儲值活動,│        │          │        │      │三人以上│
│  │      │須解除扣款等│        │          │        │      │共同詐欺│
│  │      │為由,致其陷│        │          │        │      │取財罪,│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處有期徒│
│  │      │示匯款。    │        │          │        │      │刑陸月。│
├─┼───┼──────┼────┼─────┼────┼───┼────┤
│6 │己○○│詐欺集團某成│同年月7 │29,985元  │上開吳健│辛○○│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日18時29│          │銘帳戶  │楊○謀│三人以上│
│  │)    │月4 日20時45│分      │          │        │癸○○│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        │(即附│取財罪,│
│  │      │話予己○○,│同日18時│29,985元  │        │表二編│處有期徒│
│  │      │佯稱公司作業│32分    │          │        │號4 )│刑陸月。│
│  │      │疏失將其升等├────┼─────┼────┼───┤        │
│  │      │為VIP 客戶,│同日17時│29,985元(│國泰世華│辛○○│辛○○犯│
│  │      │日後將按月扣│45分許  │移送併辦)│商業銀行│楊○謀│三人以上│
│  │      │款;又於同年├────┼─────┤(戶名:│(即附│共同詐欺│
│  │      │月7 日撥打電│同日18時│30,000元(│陳盈靜,│表二編│取財罪,│
│  │      │話予己○○,│22分許  │移送併辦)│帳號:02│號5 )│處有期徒│
│  │      │要求伊依指示├────┼─────┤65XXXX30│      │刑陸月。│
│  │      │解除帳戶扣款│同日18時│30,000元(│99)    │      │        │
│  │      │為由,致其陷│24分許  │移送併辦)│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示匯款。    │        │          │        │      │        │
├─┼───┼──────┼────┼─────┼────┼───┼────┤
│7 │丁○○│詐欺集團某成│同年月5 │49,996元  │渣打商業│楊○謀│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日18時7 │          │銀行(戶│癸○○│三人以上│
│  │)    │月4 日21時48│分許    │          │名:蘇冠│(即附│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宇,帳號│表二編│取財罪,│
│  │      │話予丁○○,│同日18時│49,997元  │:052200│號3 )│處有期徒│
│  │      │佯稱系統發生│10分許  │          │XXXX3169│      │刑陸月。│
│  │      │錯誤,將其升│        │          │)      │      │        │
│  │      │等為VIP 客戶│        │          │        │      │        │
│  │      │,日後扣款等│        │          │        │      │        │
│  │      │為由,致其陷│        │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示匯款。    │        │          │        │      │        │
├─┼───┼──────┼────┼─────┼────┼───┼────┤
│8 │壬○○│詐欺集團某成│同年月5 │28,123元  │同上渣打│楊○謀│癸○○犯│
│  │      │員於108 年11│日18時52│          │帳戶    │癸○○│三人以上│
│  │      │月3 日20時32│分許    │          │        │(即附│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        │          │        │表二編│取財罪,│
│  │      │話予壬○○,│        │          │        │號3 )│處有期徒│
│  │      │佯稱因工作人│        │          │        │      │刑陸月。│
│  │      │員疏失將其升│        │          │        │      │        │
│  │      │等VIP 高級會│        │          │        │      │        │
│  │      │員,日後將按│        │          │        │      │        │
│  │      │月扣款等為由│        │          │        │      │        │
│  │      │,致其陷於錯│        │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      │款。        │        │          │        │      │        │
├─┼───┼──────┼────┼─────┼────┼───┼────┤
│9 │丙○○│詐欺集團某成│同日19時│29,999元  │台北富邦│楊○謀│癸○○犯│
│  │      │員於108 年11│17分許  │          │商業銀行│癸○○│三人以上│
│  │      │月11日18時許├────┼─────┤(戶名:│(即附│共同詐欺│
│  │      │,撥打電話予│同日19時│13,013元  │蕭嘉琪,│表二編│取財罪,│
│  │      │丙○○,佯稱│37分許  │          │帳號:73│號6 )│處有期徒│
│  │      │系統錯誤將其│        │          │91XXXX13│      │刑陸月。│
│  │      │升等為付費VI│        │          │75)    │      │        │
│  │      │P ,須解除分│        │          │        │      │        │
│  │      │期付款為由,│        │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
│10│寅○○│詐欺集團某成│同日20時│17,421元  │同上帳戶│楊○謀│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14分許  │          │        │癸○○│三人以上│
│  │)    │月11日19時許├────┼─────┤        │(即附│共同詐欺│
│  │      │,撥打電話予│同日21時│13,123元  │        │表二編│取財罪,│
│  │      │寅○○,佯稱│5分許   │          │        │號6 )│處有期徒│
│  │      │網路訂單輸入│        │          │        │      │刑陸月。│
│  │      │錯誤,需解除│        │          │        │      │        │
│  │      │分期付款為由│        │          │        │      │        │
│  │      │,致其陷於錯│        │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      │款。        │        │          │        │      │        │
├─┼───┼──────┼────┼─────┼────┼───┼────┤
│11│子○○│詐欺集團某成│同日19時│29,999元  │同上帳戶│楊○謀│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28分許  │          │        │癸○○│三人以上│
│  │)    │月11日19時30├────┼─────┤        │(即附│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同日19時│29,999元  │        │表二編│取財罪,│
│  │      │話予子○○,│30分許  │          │        │號6 )│處有期徒│
│  │      │佯稱其在網路├────┼─────┤        │      │刑陸月。│
│  │      │上購物,需取│同日19時│29,985 元 │        │      │        │
│  │      │消會員,否則│49分許  │          │        │      │        │
│  │      │將扣款等為由│        │          │        │      │        │
│  │      │,致其陷於錯│        │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      │款。        │        │          │        │      │        │
└─┴───┴──────┴────┴─────┴────┴───┴────┘
附表二:
┌─┬───┬───────┬──────┬────┐
│編│行為人│提領時間及地點│ 提領之帳戶 │金   額 │
│號│      │              │            │        │
├─┼───┼───────┼──────┼────┤
│1 │辛○○│108 年11月4 日│中華郵政(戶│40,000元│
│  │楊○謀│20時38分至44分│名:林昆億,├────┤
│  │癸○○│許            │帳號:004169│5,000元 │
│  │      │中和郵局(華夏│XXXX2855)  ├────┤
│  │      │技術學院- 側門│            │60,000元│
│  │      │警衛室ATM )  │            ├────┤
│  │      │新北市中和區華│            │10,000元│
│  │      │新街111 號    │            │        │
├─┼───┼───────┼──────┼────┤
│2 │辛○○│108 年11月4 日│中華郵政(戶│60,000元│
│  │癸○○│22時5 分至6分 │名:金紹豪,├────┤
│  │      │中和興南郵局  │帳號:009106│40,000元│
│  │      │新北市中和區南│XXXX7695)  │        │
│  │      │山路320巷7號  │            │        │
├─┼───┼───────┼──────┼────┤
│3 │楊○謀│108 年11月5 日│渣打商業銀行│20,000元│
│  │癸○○│18時16分至18分│(戶名:蘇冠├────┤
│  │      │台北富邦商業銀│宇,帳號:05│20,000元│
│  │      │行- 南勢角分行│2200XXXX3169├────┤
│  │      │新北市中和區景│)          │20,000元│
│  │      │新街347 號    │            ├────┤
│  │      │              │            │20,000元│
│  │      │              │            ├────┤
│  │      │              │            │20,000元│
│  │      ├───────┤            ├────┤
│  │      │同日18時39、40│            │20,000元│
│  │      │分            │            │        │
│  │      │中和興南郵局  │            ├────┤
│  │      │新北市中和區南│            │20,000元│
│  │      │山路320巷7號  │            │        │
├─┼───┼───────┼──────┼────┤
│4 │辛○○│108 年11月7 日│玉山商業銀行│20,000元│
│  │楊○謀│18時45分      │(戶名:吳健│        │
│  │癸○○│國泰世華(全家│銘,帳號:08│        │
│  │      │超商-中和景明 │319XXXX2135 │        │
│  │      │店ATM)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            │        │
│  │      │新街212 號1樓 │            │        │
│  │      ├───────┤            ├────┤
│  │      │108 年11月7 日│            │900元   │
│  │      │18時59分      │            │        │
│  │      │淡水一信中和分│            ├────┤
│  │      │行ATM         │            │19,000元│
│  │      │新北市中和區宜│            │(起訴書│
│  │      │安路121號     │            │附表誤載│
│  │      │              │            │為1 萬元│
│  │      │              │            │)      │
│  │      ├───────┤            ├────┤
│  │      │108 年11月7 日│            │20,000元│
│  │      │18時50分至52分│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10,200元│
│  │      │行南勢角分行  │            ├────┤
│  │      │ATM           │            │20,000元│
│  │      │新北市中和區中│            │        │
│  │      │正路63號      │            │        │
├─┼───┼───────┼──────┼────┤
│5 │辛○○│108 年11月7 日│國泰世華商業│20,000元│
│  │楊○謀│18時31分至34分│銀行(戶名:├────┤
│  │      │華泰銀行ATM   │陳盈靜,帳號│19,900元│
│  │      │新北市中和區中│:0265XXXX30├────┤
│  │      │和路312號     │99)        │20,000元│
├─┼───┼───────┼──────┼────┤
│6 │楊○謀│108 年11月12日│台北富邦商業│10,000元│
│  │癸○○│0 時1分至2分  │銀行(戶名:│        │
│  │      │統一超商錦盛店│蕭嘉琪,帳號│        │
│  │      │-中國信託ATM  │:7391XXXX13├────┤
│  │      │新北市中和區圓│75)        │3,000元 │
│  │      │通路355 巷3 弄│            │        │
│  │      │21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7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