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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9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99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天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8576號即原檢察官自109年度毒偵字第1105號簽分偵查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天賜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貳包(因鑑驗用罄陸顆,剩餘壹拾肆顆,驗餘淨重肆點貳玖肆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又因」至第8行「執行完畢」均予刪除,並補充為「並以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提起公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9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應經同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9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3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6月2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7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現在監執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在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現繫屬於同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576號審理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補充為「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甲基安非他命、㈡-甲基安非他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月15日施行生效,修正前該條項原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既已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度,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應較有利於被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本院如上補充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其中施用毒品部分,與本案罪名固有不同,然犯罪類型及罪質容屬相似,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於罪刑相當情事,不生違反,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有助長毒品之流通,進而,將會衍生其他犯罪行為,影響社會公安秩序,也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持有毒品種類、數量非多,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2包(因鑑驗用罄6顆,剩餘14顆,見109毒偵1105號卷第16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8、59頁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片1顆(見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毒品成分鑑定書㈢),既已鑑驗用罄,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帶說明。至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本院另以109年度易字第931號判決不受理在案,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105號
                                   109年度偵字第18576號
    被      告  黃天賜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  
                        樓(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7樓E 
                        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天賜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
    第10195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自民國106年5月26日起至107年11月25日止,惟被告於
    緩起訴期間內未完成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經本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撤緩字第587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008號、第206
    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確定,於108年9月9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
    意,於109年2月5日19時至21時許間,在新北市○○區○○
    街000巷0號7樓E室居處內,自友人廖致偉(所涉轉讓、施用
    毒品罪嫌,另案偵辦中)處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錠劑2包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之梅片1
    顆而持有之。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2月6
    日18時許,在上開居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
    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09年2月6日19時35分許,在上開居處為警查獲
    ,並扣得其所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錠劑2包(內含錠劑20顆
    、驗餘14顆、總驗餘淨重4.2942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之梅片1顆(已因檢驗用罄)
    ,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天賜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勘
    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
    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4日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Q0000000)、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MDMA成分之錠劑2包、含有第二級毒品MMA成分之梅片1顆扣
    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被告
    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MMA,
    侵害社會法益同一,應屬單純持有第二級毒品一罪。被告所
    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
    成分之錠劑2包(驗餘14顆、總驗餘淨重4.2942公克),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劉仕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99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