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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0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黎錦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奕達

(另案於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定所依據之法律:

㈠、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基此,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㈡、此外,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㈡、㈢所示之刑(除附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3犯罪日期「109年4月2日4時27分許」,更正為「109年4月24日4時27分許」),並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㈡、㈢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附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⒈附表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4至19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20至31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亦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佐證。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案件一覽表㈠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4至19、編號20至31所定應執行刑之罪,加計其餘刑之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4月),此外,復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執行有期徒刑30年之上限。

⒉審酌受刑人所陳定刑意見陳報狀認其所犯數罪同質性高、時間連續、服刑以來已痛改前非,暨附表案件一覽表㈠所示之31罪,均為竊盜,各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犯罪之日期橫跨於民國108年11月至109年4月之間,間隔只有約5個月,所侵害者又均為他人之財產法益,並不具有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較高,再考量受刑人竊取他人財物的整體價值,以及在這31次竊盜罪發生以前,曾經因為竊盜行為,被法院判處罪刑,卻還是不能尊重他人的財產權益,然而還是必須考慮刑罰對於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將會隨著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並不是以等比的方式增加,如果只是將受刑人31次的竊盜罪宣告刑予以累加,再略減或不減以定其應執行刑,結果恐怕是失當的,也不符合憲法上所要求的罪刑相當原則(尤其刑法竊盜罪之最重法定刑僅是有期徒刑5年),因此本院綜合衡酌以上各種因素以後,認為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最為適當,又因上開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刑度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定應執行刑後,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附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119日:

⒈附表案件一覽表㈡編號2、3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55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編號5、6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226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亦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佐證。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案件一覽表㈡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拘役25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案件一覽表㈡編號2至3、編號5至6所定應執行刑之罪,加計其餘刑之罪之總和(即拘役230日),此外,復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規定執行拘役120日之上限。

⒉審酌附表案件一覽表㈡所示各罪亦均為竊盜,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行為所侵害者亦均為他人財產法益,均具有可回復性,具有一定程度之非難重複性,本院綜合評價上述各罪後,認為此部分應執行拘役119 日始能與受刑人之罪責相稱,並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附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所示各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000元:

⒈附表案件一覽表㈢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總和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其中罰金最多額者為10,000元,故定應執行時應以10,000元為下限,13,000萬元為上限。

⒉審酌附表案件一覽表㈢所示各罪為侵占遺失物、竊盜罪,罪名並不相同,然均為侵害他人可以回復原狀的財產法益,法院整體評價犯罪時間(間隔約4月)、對社會的危害性程度、合計取得的財物價值(手機1支、藍芽喇叭1個、藍芽耳機1個)以及受害者的人數(共2人)後,認為僅能稍稍寬減受刑人的刑罰,故受刑人應執行罰金12,000元較為適當,並一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3月6日5時許 109年4月4日2時37分許 109年1月23日0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580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48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4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675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742號 109年度簡字第4601號  判決日期 109/07/09 109/08/27 109/08/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675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742號 109年度簡字第46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1/10 109/12/25 109/11/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7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3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47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月23日2時許 109年1月30日22時35分許 109年2月3日23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97、16143、17585、17587、19705、21525、21736、22719、27544、2881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97、16143、17585、17587、19705、21525、21736、22719、27544、2881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97、16143、17585、17587、19705、21525、21736、22719、27544、288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判決日期 109/10/23 109/10/23 109/10/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2/02 109/12/02 109/1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26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2)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26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26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4)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1日2時許 109年3月16日2時51分許 109年4月4日0時5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97、16143、17585、17587、19705、21525、21736、22719、27544、2881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97、16143、17585、17587、19705、21525、21736、22719、27544、2881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97、16143、17585、17587、19705、21525、21736、22719、27544、288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判決日期 109/10/23 109/10/23 109/10/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2/02 109/12/02 109/1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26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5)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26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6)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26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9)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5日5時22分許 108年12月29日5時56分許 109年3月16日4時24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97、16143、17585、17587、19705、21525、21736、22719、27544、2881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97、16143、17585、17587、19705、21525、21736、22719、27544、2881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97、16143、17585、17587、19705、21525、21736、22719、27544、288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判決日期 109/10/23 110/04/14 110/04/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2/02 110/04/14 110/04/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26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1)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18號(臺灣高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88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18號(臺灣高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88號判決附表一編號7)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日4時27分許 108年11月14日2時46分許 108年12月2日18時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97、16143、17585、17587、19705、21525、21736、22719、27544、2881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821、18772、19075、19202、19731、2174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821、18772、19075、19202、19731、217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判決日期 110/04/14 110/03/18 110/03/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14 110/03/18 110/03/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18號(臺灣高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88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0)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25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323號判決附表編號1)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25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323號判決附表編號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8日3時20分許 109年1月11日3時34分許 109年1月12日1時3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821、18772、19075、19202、19731、2174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821、18772、19075、19202、19731、2174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821、18772、19075、19202、19731、217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判決日期 110/03/18 110/03/18 110/03/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3/18 110/03/18 110/03/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25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323號判決附表編號3)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25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323號判決附表編號4)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25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323號判決附表編號5)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編號  19 20 21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5日8時57分許 108年11月27日5時3分許及同日5時5分許 108年11月28日20時5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821、18772、19075、19202、19731、2174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40、9036、9044、10020、11282、12963、13609、15141、15195、1686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40、9036、9044、10020、11282、12963、13609、15141、15195、168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0/03/18 110/04/27 110/04/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3/18 110/04/27 110/04/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25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323號判決附表編號6)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4號(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附表編號1)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4號(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附表編號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編號  22 23 2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3日6時57分許 108年12月27日3時49分許 108年12月27日4時2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40、9036、9044、10020、11282、12963、13609、15141、15195、1686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40、9036、9044、10020、11282、12963、13609、15141、15195、1686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40、9036、9044、10020、11282、12963、13609、15141、15195、168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0/04/27 110/04/27 110/04/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27 110/04/27 110/04/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4號(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附表編號3)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4號(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附表編號4)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4號(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附表編號5)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編號  25 26 27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月11日2時50分許 109年1月1日3時23分許 109年1月11日9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40、9036、9044、10020、11282、12963、13609、15141、15195、1686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40、9036、9044、10020、11282、12963、13609、15141、15195、1686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40、9036、9044、10020、11282、12963、13609、15141、15195、168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0/04/27 110/04/27 110/04/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27 110/04/27 110/04/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4號(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附表編號6)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4號(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附表編號7)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4號(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附表編號8)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編號  28 29 30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月15日4時33分許 109年1月24日5時17分許 109年1月28日1時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40、9036、9044、10020、11282、12963、13609、15141、15195、1686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40、9036、9044、10020、11282、12963、13609、15141、15195、1686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40、9036、9044、10020、11282、12963、13609、15141、15195、168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0/04/27 110/04/27 110/04/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27 110/04/27 110/04/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4號(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附表編號9)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4號(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附表編號10)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4號(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附表編號11)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編號  31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7日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40、9036、9044、10020、11282、12963、13609、15141、15195、168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0/04/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4號(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附表編號1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1日3時許 109年1月11日4時9分許 109年1月6日8時34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33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99、2991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99、299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603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550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550號  判決日期 109/06/09 109/12/30 109/12/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063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550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55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5/25 110/02/03 110/02/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5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07號(編號2至編號3應執行拘役50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1日3時許 108年12月19日21時許 109年1月31日4時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37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11、1472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11、147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7號 109年度簡字第5226號 109年度簡字第5226號  判決日期 110/02/26 109/12/24 109/12/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7號 109年度簡字第5226號 109年度簡字第52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3/31 110/01/28 110/01/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2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4號(編號5至編號6應執行拘役40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9日5時32分許 109年3月29日凌晨0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65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9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5281號 110年度簡字第727號   判決日期 109/09/24 110/03/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5281號 110年度簡字第7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2/02 110/04/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2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95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三)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侵占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8日3時25分許 109年3月20日9時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78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97、16143、17585、17587、19705、21525、21736、22719、27544、288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84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判決日期 109/05/29 109/10/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84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8/05 109/12/02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罰執字第67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26號(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0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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