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德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德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德興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高德興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參照前揭規定,縱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亦得易科罰金。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合併之意願(見陳述意見狀)。然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屬均得易科罰金之罪,縱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仍得逕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故受到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回函表示無合併定刑意願,此應係受刑人對法律適用有所誤解,併此敘明。
四、綜上,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高德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02/13 110/08/26 110/03/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37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90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551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11/01/27 111/03/15 111/07/12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551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4/13 111/03/15 111/07/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2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04/03(2次) 110/02/15 110/05/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82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50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5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8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88號 判決日期 111/04/20 111/07/28 111/07/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8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4/20 111/09/08 111/09/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 7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11/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5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判決日期 111/09/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