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文財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2 年度執聲字第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財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財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亦同此旨。末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文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按。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5年5月21日執行完畢;編號3至4所示之罪,雖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仍屬合法。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暨考量受刑人對定刑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7.02.04.18時19分許 94年7月底某日晚間7時許 96年6月17日凌晨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303號 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590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5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97年度苗簡字第999號 98年度易字第338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75號 判決 日期 097/12/04 098/12/31 111/09/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97年度苗簡字第999號 98年度易字第338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7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098/01/05 099/01/25 111/11/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苗栗地檢098年度執字第268號 臺北地檢099年度執字第92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8號 編號1至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96年6月24日17時至25日8時間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5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75號 判決 日期 111/09/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7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11/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8號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