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富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適用法條欄有關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構成累犯前科紀錄,且與本案均為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猶不知悔悟,甫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未滿1月內即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業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40號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
國111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
字第2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612號判決、106年度簡
字第7346號判決、106年度簡字第8163號判決、107年度簡字
第1684號(2罪)、107年度簡字第238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5月、6月、5月、(5月、4月)、4月確定;復因恐嚇取財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9月確定。上揭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
第109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嗣並經最高法
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901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又因施用
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743
號、107年度簡字第339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
定。上揭案件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23號
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案件經接續執行
,於108年12月27日假釋出監,於109年5月15日保護管束期
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10月27日凌晨某時許
,在其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某友人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內之
甲基安非他命,藉以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詢之自白、(二)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
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
號對照表、尿液採證同意書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
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檢察官 洪三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