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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連雅婷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明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煌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陳明煌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至13、15至25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11年12月28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附表編號22至2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伊所犯均係3年以下之輕罪,並非殺人、強盜、販賣毒品之重罪,刑期長達43年4月之久,嚴重違反目前刑法重新重輕之比例原則,況且伊目前患有肝癌、肝硬化(末期),可否讓伊交保,故懇請鈞院審酌之前犯罪時間點及目的,所侵犯他人之財物,得以將本人所有案子重新定應執行刑,重新核發總指揮書以符刑法之準則(見定刑聲請切結書、陳述意見狀)。經查,檢察官並未於本案就其他案件一併提出定刑之聲請,依法本院不得予以擴充並為裁定,受刑人陳述意見欲請求將其他所有案件重新合併定刑,尚難允許。至受刑人另案如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尚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管轄之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聲請更定執行之刑。又受刑人稱其患有重病,欲請求交保,並請求核發總指揮書等情,非屬定執行刑所得審酌之事項,併予敘明。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3、15至25與14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明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10/31 108/10/17  108/12/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毒偵字第498號 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2233號  臺北地檢109年毒偵字第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審訴字第411號 109年簡字第1887號  109年審簡字第1052號  判決日期 109/05/07 109/05/25  109/06/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審訴字第411號 109年簡字第1887號  109年審簡字第10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6/10 109/06/25  109/07/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10/12 108/10/12  108/09/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偵字第3808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毒偵字第3808號) 臺北地檢109年偵字第3808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毒偵字第3808號)  士林地檢108年偵字第14523號、109年偵字第16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審簡字第1599號 109年審簡字第1599號  109年審簡字第646號  判決日期 109/07/31 109/07/31  109/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審簡字第1599號 109年審簡字第1599號  109年審簡字第6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01 109/09/01  109/09/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12/08 108/11/10  108/10/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偵字第14523號、109年偵字第1620號 桃園地檢109年偵字第3749號  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80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審簡字第646號 109年桃簡字第804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桃簡字第8040號)  109年審簡字第663號  判決日期 109/07/31 109/08/04  109/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審簡字第646號 109年桃簡字第804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桃簡字第8041號)  109年審簡字第6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01 109/09/01  109/09/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編號11、1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8/11/09 108/07/16 108/07/17 108/08/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12732號 士林地檢108年偵字第11724、12083、120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簡字第4439號 109年審簡字第683號 109年審簡字第683號  判決日期 109/08/06 109/08/24 109/08/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簡字第4439號 109年審簡字第683號 109年審簡字第6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11 109/09/22 109/09/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編號15、1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10/20 108/10/20 108/10/28 108/10/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偵字第4257號 桃園地檢108年偵字第34321號、109年偵字第12036號 士林地檢109年偵字第28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桃簡字第2333號 109年審易字第1856號 109年審簡字第764號  判決日期 109/09/09 109/11/30 109/12/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桃簡字第2333號 109年審易字第1856號 109年審簡字第7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19 110/01/06(聲請書誤載為111/01/06) 110/0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6次)   編號15、1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8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10/28 108/10/28 108/10/21 108/07/16(2次) 108/07/21(2次) 108/12/15 108/12/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偵字第2855號 新北地檢108年毒偵字第6190、6596號、109年偵字第7882號 臺北地檢109年偵字第5266號、109年偵緝字第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新北地檢)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審簡字第764號 110年審簡字第71號 110年簡字第615號  判決日期 109/12/14 110/03/02 110/03/31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審簡字第764號 110年審簡字第71號 110年簡字第6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12 110/04/02 110/05/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
編號  19   20  21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6次)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編號18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07/14 108/07/16(2次) 108/07/21 108/07/24 108/08/15   108/07/16 108/07/16  108/10/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偵字第5266號、109年偵緝字第000-000號     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72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簡字第615號     109年簡字第3335號  判決日期 110/03/31     110/04/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簡字第615號     109年簡字第33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5/18     110/05/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
編號  22 23 2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罪日期  108/08/05 108/10/24 108/10/08 108/10/28 108/11/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偵字第13934、17089、17314、17826號、109年偵字第32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    判決日期 109/09/29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附表編號22至2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  25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12/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187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簡字第5174號  判決日期 109/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簡字第51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