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9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詹蕙嘉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慶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慶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麒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15年2月1日」,應予更正)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慶麒前因詐欺案件㈠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633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1年2月、1年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判決判處原判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1月,並與其餘上部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㈠㈡㈢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以110年度聲字第38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㈣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4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㈤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㈥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㈣㈤㈥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9年9月21日入監與上開應執行行有期徒刑4年4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9月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2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57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刑期終結日為「115年2月1日」,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9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