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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梁家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志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志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志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共計147罪),除1罪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其餘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除1罪為未遂外,其餘均為既遂),考量被告既然參與詐欺犯罪集團,則其各別犯行本質上具有反覆、繼續的性質,整體分工行為大致均在109年7月至同年0月間,且所犯各罪性質上均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而且考慮刑罰邊際效益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減,受刑罰者所生痛苦程度則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增,爰依被告所涉犯罪整體所侵害之法益規模(所涉整體詐欺金額甚鉅)、行為彼此間的獨立性及時間間隔(147罪均在3個月內),罪質、犯罪動機、手段之異同(除1罪略有不同外,其餘146罪均大致相同),並衡量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遞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363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判決均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3號、第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39號、第440號、第5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情,亦有各該裁判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依前說明,本院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較前已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刑期之總和為重,亦不得逾30年。又斟酌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對定刑有意見,請求在各罪刑度相加後酌減至1成至3成之範圍內,賦予受刑人一個能接受及更能自新悔改之刑度等語,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1份在卷可參,爰於各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1年10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上限(30年)以下之範圍內,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3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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