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9305號〕;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偽造如附表壹、附表貳編號一、四、五、六、七「偽造之署押」
欄所示『甲○○』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
壹、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後〔一〕於不詳時間,向甲○○佯稱公司需要國民身分證影本,使甲○○陷於錯誤自行影印交付,其再以不詳方法取得甲○○薪資單後,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3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19日〕偽造『甲○○』簽名壹枚、虛載附表壹編號一所示內容,偽造『日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後,同日持以行使投郵向日盛商業銀行申請核發『甲○○』之信用卡;於取得附表壹編二所示信用卡後,在信用卡背面偽造『甲○○』簽名壹枚,表示係持卡人甲○○親簽。〔二〕自93年8月15日起,至94年5月29日止,持附表壹編號二所示信用卡,於附表貳所示時間,在各該特約商店消費,或由其本人消費或交由其不知情之兒子宋唯企加油〔在全國加油站刷卡加油,無需簽名〕,並由乙○○在附表貳編號一、四、五、六、七所示消費簽帳單偽造『甲○○』之簽名各壹枚後,持以行使,交付各該商家營業人員,致該等人員陷於錯誤,如數將所消費之財貨、油料交付與乙○○。〔三〕另在附表參所示時間,持附表壹編二所示信用卡,插入附表參所示自動付款設備,並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預借現金』取得附表參所示金額。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甲○○、及允其簽帳之各商家。
貳、案經日盛銀行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被害情節,互核相符,復有〔一〕監視器視訊翻拍之照片肆張〔附偵卷第12頁、第13頁〕。〔二〕消費明細表〔附偵卷第14頁至第16頁〕。〔三〕甲○○書立之聲明書影本〔附偵卷第25頁〕。〔四〕日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附偵卷第30頁至第32頁〕等足佐,事證明確,被告之上揭犯行,堪予認定。且查:被告係於93年7月13日,將所偽造『甲○○』信用卡申請書投郵,此有郵戳足參〔參見偵卷第31頁〕,堪認其係於93年7月13日為附表壹所示偽造私文書犯行,爰補正如事實欄〔起訴書載為同年月19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上揭犯行,堪予認定。
貳、被告為事實欄所示行為後,刑法業經 總統於94年2月2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1~3、5、10、11、15、16、19、25~
27、第四章章名、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
5、67、68、74~80、83~90、91-1、9
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條條文;增訂第40-1、75-1條條文;刪除第5
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其中〔一〕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39條之2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惟現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罰金刑最低度重於行為時法,新法非有利於行為人。〔二〕行為時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現行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比較新、舊法律,新法非有利於行為人。〔三〕行為時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刑法業將第56條刪除;比較新、舊法律,新法非有利於行為人。〔四〕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依序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並均加重其刑;所犯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分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犯後自白犯行,並清償全部欠款,此有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事業處95年9月12日日銀字第0952100016450號函在卷足稽,顯具悔意,經此科刑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用啟自新;偽造如附表
壹、附表貳編號一、四、五、六、七「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甲○○』之署押,均沒收。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份: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附表肆所示時間,持附表壹編二所示信用卡,插入附表參所示自動付款設備,並輸入密碼,著手以此不正方法『預借現金』附表肆所示金額,然「未成功」,因認被告此部份行為涉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犯嫌。
二、查,被告所為附表肆所示犯行,是項交易『未成功』,此有消費明細表足佐〔附偵卷第27頁〕;刑法第339條之2復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惟公訴意旨此部份,與有罪部份,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壹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55條、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 │編號│文書名稱│內 容 摘 要 │偽造之署押│備 註│ ├──┼────┼────────────┼─────┼─────────┤ │一 │日盛商業│偽以『甲○○』名義,記載│『甲○○』│文件影本附偵卷第3│ │ │銀行信用│甲○○任職俱豐汽車『材料│簽名壹枚。│0頁、第31頁。 │ │ │卡申請書│』公司加工部門『組長』,│ │ │ │ │ │年資九年、年薪新台幣伍拾│ │ │ │ │ │萬元,並記載甲○○年籍,│ │ │ │ │ │作成信用卡申請書。 │ │ │ ├──┼────┼────────────┼─────┼─────────┤ │二 │日盛商業│於系爭信用卡背面偽造『劉│『甲○○』│ │ │ │銀行信用│梅妹』之簽名,表示係持卡│簽名壹枚。│ │ │ │卡第45│人甲○○親簽。 │ │ │ │ │7962│ │ │ │ │ │6022│ │ │ │ │ │7507│ │ │ │ │ │02號 │ │ │ │ └──┴────┴────────────┴─────┴─────────┘ 附表貳: ┌──┬────┬───────┬────┬─────┬─────────┐ │編號│消費日期│特 約 商 店│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 ├──┼────┼───────┼────┼─────┼─────────┤ │一 │93/08/15│臺灣奧黛莉股份│ 1,692.│『甲○○』│ │ │ │ │有限公司三峽民│ │簽名壹枚。│ │ │ │ │生店 │ │ │ │ ├──┼────┼───────┼────┼─────┼─────────┤ │二 │93/08/29│全國加油站橫溪│ 724.│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三 │93/08/30│全國加油站橫溪│ 420.│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四 │93/08/31│中國石油重陽路│ 500.│『甲○○』│ │ │ │ │站 │ │簽名壹枚。│ │ ├──┼────┼───────┼────┼─────┼─────────┤ │五 │93/09/15│老牛皮三峽文化│ 1,980.│『甲○○』│ │ │ │ │店 │ │簽名壹枚。│ │ ├──┼────┼───────┼────┼─────┼─────────┤ │六 │93/09/20│大潤發土城店 │ 3,085.│『甲○○』│ │ │ │ │ │ │簽名壹枚。│ │ ├──┼────┼───────┼────┼─────┼─────────┤ │七 │93/09/21│大潤發土城店 │ -1,990.│『甲○○』│ │ │ │ │ │ │簽名壹枚。│ │ ├──┼────┼───────┼────┼─────┼─────────┤ │八 │93/11/10│全國加油站中豐│ 776.│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路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九 │93/11/10│全國加油站橫溪│ 951.│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十 │93/11/17│全國加油站大溪│ 760.│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交流道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十一│93/11/20│全國加油站橫溪│ 770.│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十二│93/11/24│全國加油站橫溪│ 800.│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十三│93/11/25│全國加油站橫溪│ 870.│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十四│93/11/27│全國加油站蘆洲│ 740.│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十五│93/12/13│全國加油站蘆洲│ 835.│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十六│93/12/13│全國加油站橫溪│ 813.│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十七│93/12/20│全國加油站橫溪│ 815.│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十八│93/12/28│全國加油站橫溪│ 697.│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十九│94/01/02│全國加油站中豐│ 733.│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路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二十│94/01/23│全國加油站大溪│ 802.│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交流道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二一│94/01/30│全國加油站大溪│ 710.│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交流道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二一│94/02/14│全國加油站蘆洲│ 802.│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二二│94/02/16│全國加油站蘆洲│ 733.│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二三│94/02/20│全國加油站橫溪│ 825.│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二四│94/02/28│全國加油站大溪│ 756.│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交流道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二五│94/03/13│全國加油站淡海│ 757.│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二六│94/03/27│全國加油站橫溪│ 785.│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二七│94/04/14│全國加油站橫溪│ 813.│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二八│94/04/20│全國加油站橫溪│ 215.│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二九│94/04/23│全國加油站大溪│ 820.│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交流道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三十│94/04/28│全國加油站橫溪│ 837.│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三一│94/05/14│全國加油站橫溪│ 700.│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三二│94/05/29│全國加油站蘆洲│ 600.│ │於全國加油站消費加│ │ │ │站 │ │ │油,無庸『持卡人』│ │ │ │ │ │ │簽名。 │ └──┴────┴───────┴────┴─────┴─────────┘ 附表參: ┌──┬────┬───────┬────┬───────────────┐ │編號│日 期│預借現金之AT│預借金額│備 註│ │ │ │M │新台幣元│ │ ├──┼────┼───────┼────┼───────────────┤ │一 │93/08/10│彰化銀行 │ 20,000.│ │ ├──┼────┼───────┼────┼───────────────┤ │二 │93/08/15│農民銀行 │ 2,000.│ │ └──┴────┴───────┴────┴───────────────┘ 附表肆: ┌──┬────┬───────┬────┬───────────────┐ │編號│日 期│預借現金之AT│預借金額│備 註│ │ │ │M │新台幣元│ │ ├──┼────┼───────┼────┼───────────────┤ │一 │94/07/31│農民銀行 │ 2,000.│〔未成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