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9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69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龔君彥律師
- 被告
- 寅○○
- 選任辯護人
- 許諺賓律師
- 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陳適庸律師
- 被告
- 丁○○
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六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八九、一八一六九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之偽造印文共貳拾壹枚、偽造署名共壹佰捌拾貳枚、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寅○○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如附表十三編號十所示之物,沒收之。
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如附表十三編號十六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如附表十三編號十六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
一、甲○○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三0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與癸○○(本院另行審結)、張耀宇(現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六九號偵查中)、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下稱「小林」)於九十五至九十八年間共同組成詐騙集團,由張耀宇、己○○、「小林」負責尋找人頭,並將人頭之身分證件交付甲○○,再由甲○○負責偽造薪資證明文件,並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人頭之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或房屋貸款,待金融機構核准後,就信用卡之部分再由癸○○負責刷卡套現,甲○○負責刷卡消費,而核准額度內所撥款項及所刷金額則由甲○○、癸○○、張耀宇、己○○、「小林」共同朋分花用,其等所為之犯行如下:
㈠甲○○、癸○○、張耀宇、「小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後交付甲○○,再由甲○○將前開身分證件及印章交付癸○○,癸○○復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以黃宏明之名義持前開身分證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伽釀爵士餐廳」為特約商店,並以「謝謝您」刷卡機供日後刷卡套現之用,又在特約商店申請表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特約商店申請表,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伽釀爵士餐廳為特約商店,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審核對特約商店之正確性及黃宏明,癸○○則自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持後述之信用卡至該刷卡機刷卡套現共計新臺幣(下同)八十七萬八千七百元。
㈡甲○○、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無正當職業,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黃宏明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以黃宏明之名義向板橋市農會申辦房屋貸款,又在借款申請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切結書、建物無保存登記切結書、自動轉帳約定條款委託書、借據(起訴書漏載)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房屋貸款之意,而偽造借款申請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切結書、建物無保存登記切結書、自動轉帳約定條款委託書、借據(起訴書漏載),再持以向板橋市農會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房屋貸款額度二百七十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板橋市農會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撥款項則由張耀宇取得。
㈢甲○○、張耀宇、癸○○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羅玉朋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羅玉朋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朋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二十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止共計刷卡二十二萬九千九百三十三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朋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所刷金額則由甲○○、癸○○、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㈣甲○○、寅○○均明知寅○○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寅○○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甲○○後,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寅○○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寅○○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交付寅○○,由寅○○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貸款額度四十六萬三千三百元,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所撥款項則由甲○○取得。
㈤甲○○、壬○○均明知壬○○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壬○○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甲○○後,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壬○○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壬○○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八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壬○○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壬○○始未得逞。
㈥甲○○、張耀宇、癸○○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表示黃宏明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三萬五千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止共計刷卡三萬七千七百二十六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刷金額則由甲○○、癸○○、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㈦甲○○、張耀宇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羅玉朋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羅玉朋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朋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宇始未得逞。
㈧甲○○、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黃宏明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宇始未得逞。
㈨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薪資證明文件,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七日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劉斯聖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甲○○負責刷卡消費,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二萬一千五百七十二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㈩甲○○、張耀宇、癸○○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訴書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以劉斯聖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止共計刷卡八萬三千二百六十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癸○○共同朋分花用。甲○○、癸○○均明知洪堡淇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洪堡淇之同意或授權,由癸○○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洪堡淇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洪堡淇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淇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五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六千一百六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淇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洪堡淇,所刷金額則由甲○○、癸○○共同朋分花用。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訴書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以劉斯聖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六萬元,再由甲○○負責刷卡消費,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止共計刷卡六萬三千二百四十二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甲○○、張耀宇、癸○○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訴書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以劉斯聖之名義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永豐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四千八百零二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永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癸○○共同朋分花用。甲○○、壬○○均明知壬○○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壬○○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甲○○後,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壬○○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壬○○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壬○○並於九十六年九月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貸款額度二十二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所撥款項扣除銀行手續費及甲○○因辦理貸款成功所取得之費用外,餘則由壬○○取得。甲○○、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黃宏明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黃宏明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宇始未得逞。甲○○、張耀宇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羅玉朋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羅玉朋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朋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宇始未得逞。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訴書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匯豐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宇始未得逞。甲○○、張耀宇、癸○○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五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十月起至九十七年一月止共計刷卡五萬二千二百零四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癸○○共同朋分花用。甲○○、張耀宇、癸○○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一千零五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癸○○共同朋分花用。甲○○、癸○○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癸○○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二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共計刷卡十萬四千八百二十五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所刷金額則由甲○○、癸○○共同朋分花用。甲○○、癸○○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嘉政之同意或授權,由癸○○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張嘉政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匯豐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癸○○始未得逞。甲○○、癸○○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嘉政之同意或授權,由癸○○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張嘉政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癸○○始未得逞。甲○○、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黃宏明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黃宏明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匯豐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宇始未得逞。甲○○、張耀宇、癸○○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之名義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渣打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九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止共計刷卡十萬四千一百七十五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癸○○共同朋分花用。甲○○、「小林」、癸○○均明知吳德成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吳德成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吳德成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吳德成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吳德成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一萬五千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九日止共計刷卡五萬零八百二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吳德成,所刷金額則由甲○○、「小林」、癸○○共同朋分花用。甲○○、癸○○均明知洪堡淇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洪堡淇之同意或授權,由癸○○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洪堡淇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洪堡淇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淇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洪堡淇,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癸○○始未得逞。甲○○、「小林」均明知蘇光園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蘇光園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蘇光園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蘇光園之薪資證明文件,表示蘇光園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蘇光園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甲○○負責刷卡消費,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八萬三千二百二十四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蘇光園,所刷金額則由甲○○、「小林」共同朋分花用。甲○○、「小林」均明知吳德成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吳德成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吳德成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吳德成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吳德成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吳德成,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小林」始未得逞。甲○○、張耀宇均明知陳建安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陳建安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陳建安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建安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陳建安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陳建安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陳建安之署名,表示陳建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陳建安,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宇始未得逞。甲○○、癸○○均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金寶之同意或授權,由甲○○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證件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張金寶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張金寶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共計刷卡七千九百三百二十七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金寶,所刷金額則由甲○○、癸○○共同朋分花用。甲○○、張耀宇、癸○○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林泊蔚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林泊蔚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止共計刷卡九萬九千二百零六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林泊蔚之署名,表示林泊蔚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癸○○共同朋分花用。甲○○、壬○○、癸○○均明知壬○○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壬○○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甲○○後,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壬○○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壬○○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壬○○之名義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萬八千五百一十三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所刷金額則由甲○○、壬○○、癸○○共同朋分花用。甲○○、「小林」均明知翁明棟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翁明棟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翁明棟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翁明棟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翁明棟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翁明棟,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小林」始未得逞。甲○○、「小林」、癸○○均明知楊永福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楊永福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楊永福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楊永福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楊永福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楊永福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楊永福之署名,表示楊永福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同年三月六日止共計刷卡八萬零七百五十四元,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楊永福,所刷金額則由甲○○、「小林」、癸○○共同朋分花用。甲○○、張耀宇、癸○○均明知陳建安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陳建安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陳建安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表示陳建安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員工薪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陳建安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陳建安之署名,表示陳建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五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同年三月九日止共計刷卡四萬七千九百三十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陳建安,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癸○○共同朋分花用。甲○○、張耀宇均明知陳建安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陳建安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陳建安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表示陳建安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員工薪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陳建安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陳建安之署名,表示陳建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起訴書誤載為遠東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陳建安,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宇始未得逞。甲○○、張耀宇、癸○○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林泊蔚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林泊蔚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七年一月起至同年二月止共計刷卡十萬一千四百零八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癸○○共同朋分花用。甲○○、「小林」均明知翁明棟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翁明棟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翁明棟之勞工保險卡、薪資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表示翁明棟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薪資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翁明棟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翁明棟,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小林」始未得逞。甲○○、張耀宇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林泊蔚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林泊蔚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宇始未得逞。甲○○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未經張金寶之同意或授權,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證件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張金寶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張金寶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金寶,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始未得逞。甲○○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未經張金寶之同意或授權,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證件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張金寶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張金寶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二萬元,再持前開信用卡刷卡消費,自九十七年一月起至同年八月止共計刷卡十萬二千一百三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金寶。甲○○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未經張金寶之同意或授權,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證件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張金寶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張金寶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金寶,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始未得逞。甲○○、張耀宇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林泊蔚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林泊蔚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宇始未得逞。甲○○、壬○○均明知壬○○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壬○○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甲○○後,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壬○○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壬○○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壬○○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壬○○始未得逞。甲○○、「小林」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林泊蔚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林泊蔚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二萬元,甲○○再持前開信用卡刷卡消費,於九十七年三月間共計刷卡八萬四千四百一十二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林泊蔚。甲○○、「小林」、癸○○均明知蘇光園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蘇光園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蘇光園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蘇光園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蘇光園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蘇光園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止共計刷卡八萬九千九百八十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蘇光園,所刷金額則由甲○○、小林、癸○○共同朋分花用。甲○○、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表示黃宏明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又在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貸款之意,而偽造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貸款額度八十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撥款項則由甲○○、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甲○○、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現金卡,又在現金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並填寫黃宏明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之虛偽資料,表示黃宏明申辦現金卡,有薪資收入之意,而偽造現金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現金卡額度三萬元,甲○○再持前開現金卡刷卡套現,自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共計刷卡二萬四千八百一十二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現金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撥款項則由甲○○、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甲○○、丁○○均明知丁○○並未在金肯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甲○○後,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丁○○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丁○○在金肯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交付丁○○,由丁○○於九十八年一月九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房屋貸款,均足以生損害於永豐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丁○○始未得逞。甲○○、己○○、丁○○均明知丁○○並未在金肯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甲○○後,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丁○○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表示丁○○在金肯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交付己○○、丁○○,由己○○、丁○○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向淡水鎮農會申辦房屋貸款,均足以生損害於淡水鎮農會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惟尚未完成對保手續,因而並未核准,甲○○、己○○、丁○○始未得逞。甲○○、己○○、丁○○均明知丁○○並未在金肯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甲○○後,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丁○○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丁○○在金肯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交付己○○、丁○○,由己○○、丁○○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辦房屋貸款,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房屋貸款額度二百五十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惟因甲○○、己○○、丁○○未辦理抵押權設定而未撥貸故未得逞(起訴書誤認為由甲○○、己○○、丁○○共同朋分花用)。
二、嗣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四五五號七樓之十一,為警依法執行搜索而查獲癸○○,並扣得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物;另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芝鄉○○街一三二號十樓,為警依法執行搜索而查獲甲○○,並扣得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甲○○、寅○○、己○○、丁○○、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五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五人及被告甲○○、寅○○、己○○各自之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寅○○、己○○、丁○○、壬○○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白不諱,並有如附表十五所示之證據清單之人證、書證及物證等證據在卷可參及扣案可資佐證,復有彰化銀行城內分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彰城內第0981223 號函、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彰城內第09802080號函暨所附之被告丁○○相關貸款資料等件在卷可憑。綜上所述,足見被告甲○○、寅○○、己○○、丁○○、壬○○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寅○○、己○○、丁○○、壬○○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甲○○等人偽造「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卡,因勞工保險局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所設立,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監督,從事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該卡自足以表示係承辦勞工保險業務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性質上應屬公文書。核被告甲○○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寅○○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己○○就上揭犯罪事實一、至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丁○○就上揭犯罪事實一、至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壬○○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甲○○、寅○○、己○○、丁○○、壬○○等人偽造印文、署名之行為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甲○○、寅○○、己○○、丁○○、壬○○等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被告甲○○、壬○○等人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均各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甲○○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㈠至雖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既、未遂之行為;又被告己○○就上揭犯罪事實一、至雖有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之行為;又被告丁○○就上揭犯罪事實一、至雖有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之行為;又被告壬○○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㈤、、、雖有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既、未遂之行為,惟其四人主觀上均係基於一整體獲取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罪意思,而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模式為之,當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侵害相同之法益,因此各個舉動應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皆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單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抑或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為已足。被告甲○○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㈠至之各犯行,或與被告癸○○、另案被告張耀宇、「小林」;或與另案被告張耀宇;或與被告寅○○;或與被告癸○○、另案被告張耀宇;或與被告壬○○;或與被告癸○○;或與被告癸○○、「小林」;或與「小林」;或與被告壬○○、癸○○;或與被告丁○○;或與被告己○○、丁○○等人各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寅○○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㈣之各犯行,與被告甲○○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就上揭犯罪事實一、至之各犯行,與被告甲○○、丁○○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丁○○就上揭犯罪事實一、至之各犯行,或與被告甲○○;或與被告甲○○、己○○各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壬○○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㈤、、、之各犯行,或與被告甲○○;或與被告甲○○、癸○○各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等三罪,於情節較重之犯罪事實中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被告寅○○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等二罪,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己○○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等二罪,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丁○○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等二罪,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壬○○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等三罪,於情節較重之犯罪事實中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認上開各罪係數罪併罰關係,容有誤會,併予敘明。被告甲○○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三0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寅○○、己○○、丁○○、壬○○等人均正值年輕或力壯之年,身體健全,竟不謀正途賺取所用,好逸惡勞,竟分別或共同以上揭犯罪事實之不法行徑冒用被害人黃宏明、羅玉朋、劉斯聖、洪堡淇、張嘉政、吳德成、蘇光園、陳建安、張金寶、林泊蔚、翁明棟、楊永福之名義或偽以自身有資力之證明,分別申辦特約商店、房屋貸款、信用貸款、信用卡、現金卡,以取得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情節非輕,惟念其五人犯後均尚能坦承犯行,略見悔意,犯後態度難謂不佳,及其五人各參與犯罪事實之多寡及情節程度輕重、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寅○○、己○○、丁○○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立法三讀通過,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查本件被告寅○○所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名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亦非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規範之罪,又未經本院宣告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自得予以減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寅○○、己○○、丁○○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三份在卷可參,於本件中均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其三人犯後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次科刑教訓後,均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三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並斟酌被告寅○○、己○○、丁○○分別所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認應命被告寅○○、己○○、丁○○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為宜,爰均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寅○○、己○○、丁○○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被告寅○○應向公庫支付三萬元、被告己○○應向公庫支付十萬元、被告丁○○應向公庫支付十萬元。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等物,因各均已行使交付予各該被害人銀行,已非被告甲○○、寅○○、己○○、丁○○、壬○○等人所有,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惟該等偽造私文書上之被告甲○○、癸○○等人所偽造之印文共二十一枚、署名共一百八十二枚,仍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十三、十四所示之物,係被告甲○○或癸○○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十所示之物,係被告甲○○、寅○○所有供本件上揭犯罪事實一、㈣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十六至十八所示之物,係被告甲○○、己○○、丁○○所有供本件上揭犯罪事實一、至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未扣案之簽帳單、申請書等文書,因未扣案,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而無滅失情事,是該等未扣案之簽帳單、申請書等文書及其上所偽造之印文及署名,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約商店│偽造「黃宏明」印文一枚│ ││ │申請表 │ │ │├──┼────────────┼───────────┼───┤│ 2 │特約商店匯款第三人連帶保│偽造「黃宏明」印文一枚│ ││ │證約定書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約商店│偽造「黃宏明」印文二枚│ ││ │合約書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別約定│偽造「黃宏明」印文三枚│ ││ │事項暨同意書 │ │ │├──┼────────────┼───────────┼───┤│ 5 │借款申請書 │偽造「黃宏明」署名一枚│ ││ │ │、印文一枚 │ │├──┼────────────┼───────────┼───┤│ 6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偽造「黃宏明」署名二枚│ ││ │ │、印文二枚 │ │├──┼────────────┼───────────┼───┤│ 7 │切結書 │偽造「黃宏明」署名一枚│ ││ │ │、印文三枚 │ │├──┼────────────┼───────────┼───┤│ 8 │建物無保存登記切結書 │偽造「黃宏明」署名一枚│ ││ │ │、印文一枚 │ │├──┼────────────┼───────────┼───┤│ 9 │自動轉帳約定條款委託書 │偽造「黃宏明」署名一枚│ ││ │ │、印文一枚 │ │├──┼────────────┼───────────┼───┤│ 10 │借據 │偽造「黃宏明」署名二枚│ ││ │ │、印文六枚 │ │├──┼────────────┼───────────┼───┤│ 11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羅玉朋」署名三枚│ │├──┼────────────┼───────────┼───┤│ 12 │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四枚│ │├──┼────────────┼───────────┼───┤│ 13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羅玉朋」署名二枚│ │├──┼────────────┼───────────┼───┤│ 14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三枚│ │├──┼────────────┼───────────┼───┤│ 15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三枚│ │├──┼────────────┼───────────┼───┤│ 16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四枚│ │├──┼────────────┼───────────┼───┤│ 17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洪堡淇」署名二枚│ │├──┼────────────┼───────────┼───┤│ 18 │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 │├──┼────────────┼───────────┼───┤│ 19 │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三枚│ │├──┼────────────┼───────────┼───┤│ 20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二枚│ │├──┼────────────┼───────────┼───┤│ 21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羅玉朋」署名三枚│ │├──┼────────────┼───────────┼───┤│ 22 │匯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23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 │├──┼────────────┼───────────┼───┤│ 24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 │├──┼────────────┼───────────┼───┤│ 25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嘉政」署名二枚│ │├──┼────────────┼───────────┼───┤│ 26 │匯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嘉政」署名一枚│ │├──┼────────────┼───────────┼───┤│ 27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嘉政」署名二枚│ │├──┼────────────┼───────────┼───┤│ 28 │匯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一枚│ │├──┼────────────┼───────────┼───┤│ 29 │渣打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 │├──┼────────────┼───────────┼───┤│ 30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吳德成」署名二枚│ │├──┼────────────┼───────────┼───┤│ 31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洪堡淇」署名二枚│ │├──┼────────────┼───────────┼───┤│ 32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蘇光園」署名二枚│ │├──┼────────────┼───────────┼───┤│ 33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吳德成」署名四枚│ │├──┼────────────┼───────────┼───┤│ 34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陳建安」署名二枚│ │├──┼────────────┼───────────┼───┤│ 35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金寶」署名二枚│ │├──┼────────────┼───────────┼───┤│ 36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林泊蔚」署名二枚│ │├──┼────────────┼───────────┼───┤│ 37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翁明棟」署名二枚│ │├──┼────────────┼───────────┼───┤│ 38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楊永福」署名二枚│ │├──┼────────────┼───────────┼───┤│ 39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陳建安」署名二枚│ │├──┼────────────┼───────────┼───┤│ 40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陳建安」署名五枚│ │├──┼────────────┼───────────┼───┤│ 41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林泊蔚」署名四枚│ │├──┼────────────┼───────────┼───┤│ 42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翁明棟」署名三枚│ │├──┼────────────┼───────────┼───┤│ 43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林泊蔚」署名二枚│ │├──┼────────────┼───────────┼───┤│ 44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金寶」署名二枚│ │├──┼────────────┼───────────┼───┤│ 45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金寶」署名二枚│ │├──┼────────────┼───────────┼───┤│ 46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金寶」署名二枚│ │├──┼────────────┼───────────┼───┤│ 47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林泊蔚」署名三枚│ │├──┼────────────┼───────────┼───┤│ 48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蘇光園」署名四枚│ │├──┼────────────┼───────────┼───┤│ 49 │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三枚│ │└──┴────────────┴───────────┴───┘┌───────────────────────────────┐│附表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備註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 1 │2007/06/25家樂福-樹林店 │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NT$25,980元之簽帳單 │ │ │├──┼────────────┼───────────┼───┤│ 2 │2007/06/23佳逸汽車保修廠│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NT$4,400元之簽帳單 │ │ │├──┼────────────┼───────────┼───┤│ 3 │2007/07/01崧悅汽車旅館NT│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4,390元之簽帳單 │ │ │├──┼────────────┼───────────┼───┤│ 4 │2007/07/01家樂福-德安店 │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NT$735元之簽帳單 │ │ │├──┼────────────┼───────────┼───┤│ 5 │2007/07/07佳逸汽車保修廠│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NT$19,450元之簽帳單 │ │ │└──┴────────────┴───────────┴───┘┌───────────────────────────────┐│附表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備註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 1 │2007/12/08永秦加油站NT$1│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770元之簽帳單 │ │ │├──┼────────────┼───────────┼───┤│ 2 │2007/12/26加星輪胎有限公│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司NT$15,000元之簽帳單 │ │ │├──┼────────────┼───────────┼───┤│ 3 │2007/12/26全宏二站加油站│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NT$1,000元之簽帳單 │ │ │├──┼────────────┼───────────┼───┤│ 4 │2008/01/20俊僑汽車服務廠│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NT$1,400元之簽帳單 │ │ │├──┼────────────┼───────────┼───┤│ 5 │2008/02/03湧仕實業股份有│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限公司NT$1,180元之簽帳單│ │ │├──┼────────────┼───────────┼───┤│ 6 │2008/02/03湧仕實業股份有│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限公司NT$1,200元之簽帳單│ │ │├──┼────────────┼───────────┼───┤│ 7 │2008/03/20莉鵬欣業有限公│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司NT$17,800元之簽帳單 │ │ │├──┼────────────┼───────────┼───┤│ 8 │2008/04/21家樂福-淡水店 │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NT$985元之簽帳單 │ │ │├──┼────────────┼───────────┼───┤│ 9 │2008/05/12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市鎮站NT$1,558元之簽帳單│ │ │├──┼────────────┼───────────┼───┤│ 10 │2008/05/22中油友仁站NT$1│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160元之簽帳單 │ │ │├──┼────────────┼───────────┼───┤│ 11 │2008/05/31頂好-三芝店NT$│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1,214元之簽帳單 │ │ │├──┼────────────┼───────────┼───┤│ 12 │2008/06/01家樂福-淡水店N│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T$1,844元之簽帳單 │ │ │├──┼────────────┼───────────┼───┤│ 13 │2008/06/04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市鎮站NT$1,766元之簽帳單│ │ │├──┼────────────┼───────────┼───┤│ 14 │2008/06/16康是美-板站門 │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市NT$1,693元之簽帳單 │ │ │├──┼────────────┼───────────┼───┤│ 15 │2008/06/23臺灣中油三芝站│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NT$1,802元之簽帳單 │ │ │├──┼────────────┼───────────┼───┤│ 16 │2008/06/24頂好-三芝店NT$│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1,135元之簽帳單 │ │ │├──┼────────────┼───────────┼───┤│ 17 │2008/06/30松青超市-蘆洲 │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店NT$428元之簽帳單 │ │ │└──┴────────────┴───────────┴───┘┌───────────────────────────────┐│附表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1 │2007/12/22建攻實業有限公│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司NT$9,670元之簽帳單 │ │ │├──┼────────────┼───────────┼───┤│ 2 │2008/01/25台亞俊英站NT$1│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874元之簽帳單 │ │ │├──┼────────────┼───────────┼───┤│ 3 │2008/02/08愛麗西施商務飯│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店NT$2,800元之簽帳單 │ │ │├──┼────────────┼───────────┼───┤│ 4 │2008/02/11維納斯NT$10,00│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0 元之簽帳單 │ │ │├──┼────────────┼───────────┼───┤│ 5 │2008/02/16頂好-三芝店NT$│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949元之簽帳單 │ │ │├──┼────────────┼───────────┼───┤│ 6 │2008/02/03湧仕實業股份有│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限公司NT$1,200元之簽帳單│ │ │├──┼────────────┼───────────┼───┤│ 7 │2008/03/20莉鵬欣業有限公│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司NT$17,800元之簽帳單 │ │ │├──┼────────────┼───────────┼───┤│ 8 │2008/04/21家樂福-淡水店 │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NT$985元之簽帳單 │ │ │├──┼────────────┼───────────┼───┤│ 9 │2008/05/12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市鎮站NT$1,558元之簽帳單│ │ │├──┼────────────┼───────────┼───┤│ 10 │2008/05/22中油友仁站NT$1│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160元之簽帳單 │ │ │├──┼────────────┼───────────┼───┤│ 11 │2008/05/31頂好-三芝店NT$│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1,214元之簽帳單 │ │ │├──┼────────────┼───────────┼───┤│ 12 │2008/06/01家樂福-淡水店 │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NT$1,844元之簽帳單 │ │ │├──┼────────────┼───────────┼───┤│ 13 │2008/06/04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市鎮站NT$1,766元之簽帳單│ │ │├──┼────────────┼───────────┼───┤│ 14 │2008/06/16康是美-板站門 │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市NT$1,693元之簽帳單 │ │ │└──┴────────────┴───────────┴───┘┌───────────────────────────────┐│附表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1 │2007/12/28家樂福-經國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NT$2,721元之簽帳單 │ │ │├──┼────────────┼───────────┼───┤│ 2 │2007/12/28福懋南崁加油站│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NT$1,341元之簽帳單 │ │ │├──┼────────────┼───────────┼───┤│ 3 │2007/12/29和信電訊-板橋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雙十店NT$1,748元之簽帳單│ │ │├──┼────────────┼───────────┼───┤│ 4 │2007/12/31御廚園餐廳有限│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公司NT$20,200元之簽帳單 │ │ │├──┼────────────┼───────────┼───┤│ 5 │2007/12/31福懋南崁加油站│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NT$500元之簽帳單 │ │ │├──┼────────────┼───────────┼───┤│ 6 │2008/01/03家樂福-板橋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NT$2,127元之簽帳單 │ │ │├──┼────────────┼───────────┼───┤│ 7 │2008/01/10家樂福-重新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NT$690元之簽帳單 │ │ │├──┼────────────┼───────────┼───┤│ 8 │2008/01/10家樂福-重新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NT$831元之簽帳單 │ │ │├──┼────────────┼───────────┼───┤│ 9 │2008/01/29順騰興業社NT$6│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000元之簽帳單 │ │ │├──┼────────────┼───────────┼───┤│ 10 │2008/01/29順騰興業社NT$5│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000元之簽帳單 │ │ │├──┼────────────┼───────────┼───┤│ 11 │2008/03/07家樂福-桃園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NT$855元之簽帳單 │ │ │├──┼────────────┼───────────┼───┤│ 12 │2008/03/09家樂福-桃園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NT$639元之簽帳單 │ │ │├──┼────────────┼───────────┼───┤│ 13 │2008/03/15家樂福-東興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NT$837元之簽帳單 │ │ │├──┼────────────┼───────────┼───┤│ 14 │2008/03/15樂也日式燒烤麻│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辣王店NT$1,449元之簽帳單│ │ │└──┴────────────┴───────────┴───┘┌───────────────────────────────┐│附表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1 │2008/01/01EDWINNT$4,120 │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元之簽帳單 │ │ │├──┼────────────┼───────────┼───┤│ 2 │2008/01/06家樂福-桃園店 │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NT$1,928元之簽帳單 │ │ │├──┼────────────┼───────────┼───┤│ 3 │2008/01/07錢櫃-西門店NT$│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3,586元之簽帳單 │ │ │├──┼────────────┼───────────┼───┤│ 4 │2008/01/12福懋南崁加油站│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NT$1,544元之簽帳單 │ │ │├──┼────────────┼───────────┼───┤│ 5 │2008/01/17家樂福-桃園店 │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NT$1,(五一)2元之簽帳單│ │ │├──┼────────────┼───────────┼───┤│ 6 │2008/01/19家樂福-板橋店 │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NT$1,825元之簽帳單 │ │ │├──┼────────────┼───────────┼───┤│ 7 │2008/01/26錢櫃-西門店NT$│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2,449元之簽帳單 │ │ │├──┼────────────┼───────────┼───┤│ 8 │2008/01/28台糖白甘蔗養生│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涮涮鍋NT$580元之簽帳單 │ │ │├──┼────────────┼───────────┼───┤│ 9 │2008/02/20順騰興業社NT$7│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000元之簽帳單 │ │ │└──┴────────────┴───────────┴───┘┌───────────────────────────────┐│附表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3119(五一)000000000)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1 │2007/12/12加星輪胎有限公│偽造「羅玉朋」署名一枚│ ││ │司NT$10,000元之簽帳單 │ │ │├──┼────────────┼───────────┼───┤│ 2 │2007/12/28精品電腦有限公│偽造「羅玉朋」署名一枚│ ││ │司NT$2,090元之簽帳單 │ │ │├──┼────────────┼───────────┼───┤│ 3 │2008/01/14威特電腦科技有│偽造「羅玉朋」署名一枚│ ││ │限公司NT$2,354元之簽帳單│ │ │└──┴────────────┴───────────┴───┘┌───────────────────────────────┐│附表八: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1 │2007/07/12佳逸汽車保修廠│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NT$23,815元之簽帳單 │ │ │└──┴────────────┴───────────┴───┘┌───────────────────────────────┐│附表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五一)00000000000000)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1 │2007/12/24聯新加油站NT$3│偽造「洪堡淇」署名一枚│ ││ │00元之簽帳單 │ │ │├──┼────────────┼───────────┼───┤│ 2 │2008/01/02台亞南崁南下站│偽造「洪堡淇」署名一枚│ ││ │NT$500元之簽帳單 │ │ │├──┼────────────┼───────────┼───┤│ 3 │2008/01/15臺灣中油忠孝東│偽造「洪堡淇」署名一枚│ ││ │路站NT$500元之簽帳單 │ │ │└──┴────────────┴───────────┴───┘┌───────────────────────────────┐│附表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1 │2007/12/21萬盛加油站NT$5│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00元之簽帳單 │ │ │├──┼────────────┼───────────┼───┤│ 2 │2007/12/22全國加油站國揚│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站NT$500元之簽帳單 │ │ │├──┼────────────┼───────────┼───┤│ 3 │2007/12/31車容坊加油站湯│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城站NT$1,350元之簽帳單 │ │ │├──┼────────────┼───────────┼───┤│ 4 │2008/01/01統一精工股份有│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限公司NT$1,950元之簽帳單│ │ │└──┴────────────┴───────────┴───┘┌───────────────────────────────┐│附表十一: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五一)00000000000000)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1 │2008/01/31環陽加油站NT$1│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340元之簽帳單 │ │ │├──┼────────────┼───────────┼───┤│ 2 │2008/02/02莒光路加油站NT│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1,390元之簽帳單 │ │ │├──┼────────────┼───────────┼───┤│ 3 │2008/02/03和信加油站NT$1│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700元之簽帳單 │ │ │├──┼────────────┼───────────┼───┤│ 4 │2008/02/17全國加油站蘆洲│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站NT$1,000元之簽帳單 │ │ │└──┴────────────┴───────────┴───┘┌───────────────────────────────┐│附表十二: │├───────────────────────────────┤│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五一)1104)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1 │2007/08/06家樂福-樹林店 │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NT$3,206元之簽帳單 │ │ │├──┼────────────┼───────────┼───┤│ 2 │2007/08/17家樂福-樹林店 │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NT$4,120元之簽帳單 │ │ │├──┼────────────┼───────────┼───┤│ 3 │2007/08/23長陽開發股份有│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限公司NT$5,520元之簽帳單│ │ │├──┼────────────┼───────────┼───┤│ 4 │2007/12/11加星輪胎有限公│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司NT$16,380元之簽帳單 │ │ │└──┴────────────┴───────────┴───┘┌───────────────────────────────┐│附表十三: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量 │ 備 註 │├──┼───────────────┼────┼───────┤│ 1 │電腦主機 │二臺 │ │├──┼───────────────┼────┼───────┤│ 2 │電腦螢幕 │一臺 │ │├──┼───────────────┼────┼───────┤│ 3 │印表機 │一臺 │ │├──┼───────────────┼────┼───────┤│ 4 │傳真機 │一臺 │ │├──┼───────────────┼────┼───────┤│ 5 │補摺機 │一臺 │ │├──┼───────────────┼────┼───────┤│ 6 │吳德成存摺 │二本 │ │├──┼───────────────┼────┼───────┤│ 7 │羅玉朋存摺 │一本 │ │├──┼───────────────┼────┼───────┤│ 8 │劉斯聖存摺 │一本 │ │├──┼───────────────┼────┼───────┤│ 9 │林泊蔚存摺 │一本 │ │├──┼───────────────┼────┼───────┤│ 10 │寅○○存摺 │一本 │ │├──┼───────────────┼────┼───────┤│ 11 │張嘉政存摺 │一本 │ │├──┼───────────────┼────┼───────┤│ 12 │陳建安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 │一紙 │ │├──┼───────────────┼────┼───────┤│ 13 │張金寶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 │一紙 │ │├──┼───────────────┼────┼───────┤│ 14 │張金寶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帳單 │一紙 │ │├──┼───────────────┼────┼───────┤│ 15 │吳德成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帳單 │一紙 │ │├──┼───────────────┼────┼───────┤│ 16 │丁○○徵信照會劇本 │一份 │ │├──┼───────────────┼────┼───────┤│ 17 │丁○○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一份 │ │├──┼───────────────┼────┼───────┤│ 18 │丁○○淡水鎮農會個人貸款授信申│一份 │ ││ │請書 │ │ │├──┼───────────────┼────┼───────┤│ 19 │存簿分頁 │五十六紙│ │├──┼───────────────┼────┼───────┤│ 20 │張嘉政勞工保險卡 │一紙 │ │├──┼───────────────┼────┼───────┤│ 21 │空白扣繳憑單 │一箱 │ │└──┴───────────────┴────┴───────┘┌───────────────────────────────┐│附表十四: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量 │ 備 註 │├──┼───────────────┼────┼───────┤│ 1 │林泊蔚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一紙 │ │└──┴───────────────┴────┴───────┘附表十五:如下(一)至(五十一)之證據清單
(一)犯罪事實一、㈠┌──┬────────┬──────────────┐│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被告癸○○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3 │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特約商店之事實││ │明之父於警詢中之│。 ││ │證述 │ │├──┼────────┼──────────────┤│4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申辦││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特約商店並刷卡套現之事實。 ││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 ││ │之證述 │ │├──┼────────┼──────────────┤│5 │特約商店申請表1 │被告癸○○冒用黃宏明之身分申││ │份 │辦特約商店,並盜用黃宏明之印││ │ │章之事實。 │├──┼────────┼──────────────┤│6 │謝謝您刷卡機刷卡│被告癸○○持後述之信用卡刷卡││ │明細1份 │套現共計878,700元之事實。 │└──┴────────┴──────────────┘
(二)犯罪事實一、㈡┌──┬────────┬──────────────┐│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 │中之供述 │易明細向板橋市農會申辦房屋貸││ │ │款之事實。 │├──┼────────┼──────────────┤│2 │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房屋貸款之事實││ │明之父於警詢中之│。 ││ │證述 │ │├──┼────────┼──────────────┤│3 │黃宏明借款申請書│被告甲○○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 │、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又冒用黃宏明之身分向││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板橋市農會申辦房屋貸款,並偽││ │、切結書、建物無│簽黃宏明之署名及盜用黃宏明之││ │保存登記切結書、│印章,而獲得核准房屋貸款額度││ │自動轉帳約定條款│2,700,000之事實。 ││ │委託書各1份 │ │├──┼────────┼──────────────┤│4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 │臺、電腦螢幕1臺 │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 ││ │、印表機1臺、傳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三)犯罪事實一、㈢┌──┬────────┬──────────────┐│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 │中之供述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中國信託││ │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 │ │甲○○刷卡消費,被告癸○○刷││ │ │卡套現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羅玉朋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羅玉朋於警詢│羅玉朋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及偵查中之證述│ │├──┼────────┼──────────────┤│4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羅玉朋之名義,並││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 │之證述 │事實。 │├──┼────────┼──────────────┤│5 │羅玉朋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 │書、勞工保險卡、│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羅││ │存摺交易明細各1 │玉朋之身分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份 │申辦信用卡,並偽簽羅玉朋之署││ │ │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 ││ │ │200,000元之事實。 │├──┼────────┼──────────────┤│6 │羅玉朋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羅玉朋之││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229,933元,並 ││ │ │偽簽羅玉朋之署名之事實。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羅││ │臺、電腦螢幕1臺 │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 │、印表機1臺、傳 │卡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羅玉朋存摺1本 │ │└──┴────────┴──────────────┘
(四)犯罪事實一、㈣┌──┬────────┬──────────────┐│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被告寅○○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3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以被告寅○○之名義,││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並偽造被告寅○○之存摺交易明││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細申辦信用貸款之事實。 ││ │之證述 │ │├──┼────────┼──────────────┤│4 │被告寅○○簡易通│被告甲○○偽造被告寅○○之存││ │信貸款申請書暨約│摺交易明細後,由被告寅○○向││ │定書、存摺交易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細各1份 │並獲得核准信用貸款額度 ││ │ │463,300元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 │臺、電腦螢幕1臺 │告寅○○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 │、印表機1臺、傳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寅○○存摺1本 │ │└──┴────────┴──────────────┘
(五)犯罪事實一、㈤┌──┬────────┬──────────────┐│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被告壬○○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3 │證人卯○○即聯邦│詐騙集團以被告壬○○之名義,││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並偽造被告壬○○之存摺交易明││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細、勞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 │述 │實。 │├──┼────────┼──────────────┤│4 │被告壬○○信用卡│被告甲○○偽造被告壬○○之存││ │申請書、存摺交易│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據以向││ │明細、勞工保險卡│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惟並││ │各1份 │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 │臺、電腦螢幕1臺 │告壬○○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 │、印表機1臺、傳 │保險卡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六)犯罪事實一、㈥┌──┬────────┬──────────────┐│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黃宏明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明之父於警詢中之│ ││ │證述 │ │├──┼────────┼──────────────┤│4 │證人戊○○即萬泰│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在職證明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 │述 │之事實。 │├──┼────────┼──────────────┤│5 │黃宏明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 │書、員工在職證明│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又冒用││ │、存摺交易明細各│黃宏明之身分向萬泰商業銀行申││ │1份 │辦信用卡,並偽簽黃宏明之署名││ │ │,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35,000││ │ │元之事實。 │├──┼────────┼──────────────┤│6 │黃宏明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黃宏明之││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37,726元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 │臺、電腦螢幕1臺 │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 │、印表機1臺、傳 │證明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七)犯罪事實一、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 │中之供述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聯邦商業││ │ │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2 │證人羅玉朋於偵查│羅玉朋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3 │證人卯○○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羅玉朋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述 │ │├──┼────────┼──────────────┤│4 │羅玉朋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羅││ │、勞工保險卡各1 │玉朋之身分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 │份 │信用卡,並偽簽羅玉朋之署名,││ │ │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羅││ │臺、電腦螢幕1臺 │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 │、印表機1臺、傳 │卡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羅玉朋存摺1本 │ │└──┴────────┴──────────────┘
(八)犯罪事實一、㈧┌──┬────────┬──────────────┐│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明之父於警詢中之│ ││ │證述 │ │├──┼────────┼──────────────┤│3 │證人卯○○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述 │ │├──┼────────┼──────────────┤│4 │黃宏明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黃││ │、勞工保險卡各1 │宏明之身分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 │份 │信用卡,並偽簽黃宏明之署名,││ │ │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 │臺、電腦螢幕1臺 │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 │、印表機1臺、傳 │卡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九)犯罪事實一、㈨┌──┬────────┬──────────────┐│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薪資證││ │中之供述 │明文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 │ │信用卡並刷卡消費之事實。 │├──┼────────┼──────────────┤│2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3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劉斯聖之薪資證明文件申辦││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之證述 │ │├──┼────────┼──────────────┤│4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薪資證││ │書1份 │明文件,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並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 │ │准信用卡額度100,000元之事實 ││ │ │。 │├──┼────────┼──────────────┤│5 │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甲○○以劉斯聖之信用卡共││ │細1份 │計刷卡121,572元之事實。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薪資證明文件之事實。 ││ │、印表機1臺、傳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劉斯聖存摺1 │ ││ │本 │ │└──┴────────┴──────────────┘
(十)犯罪事實一、㈩┌──┬────────┬──────────────┐│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 │ │用卡,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 │ │,被告癸○○刷卡套現之事實。│├──┼────────┼──────────────┤│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子○○、孔繁│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申辦信││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證述 │ │├──┼────────┼──────────────┤│5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各│險卡,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國││ │1份 │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 │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 │ │信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 │├──┼────────┼──────────────┤│6 │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劉斯聖之││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83,260元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之事實。 ││ │、印表機1臺、傳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劉斯聖存摺1 │ ││ │本 │ │└──┴────────┴──────────────┘
(十一)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洪堡淇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存摺交易明細向國泰世華││ │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 │ │甲○○刷卡消費,被告癸○○刷││ │ │卡套現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癸○○將洪堡淇之身分證件││ │中之供述 │交給被告甲○○後,由被告王豪││ │ │君申辦信用卡,再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洪堡淇於警詢│洪堡淇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子○○、孔繁│詐騙集團冒用洪堡淇之名義,並││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 │及偵查中之證述 │事實。 │├──┼────────┼──────────────┤│5 │洪堡淇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洪堡淇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存摺交易明細,又冒用洪││ │存摺交易明細各1 │堡淇之身分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份 │申辦信用卡,並偽簽洪堡淇之署││ │ │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 ││ │ │150,000元之事實。 │├──┼────────┼──────────────┤│6 │洪堡淇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洪堡淇之││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116,169元,並 ││ │ │偽簽洪堡淇之署名之事實。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洪││ │臺、電腦螢幕1臺 │堡淇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 │、印表機1臺、傳 │細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十二)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並刷卡消費之事實。 │├──┼────────┼──────────────┤│2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3 │證人戊○○即萬泰│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申辦信││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述 │ │├──┼────────┼──────────────┤│4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各│險卡,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萬││ │1份 │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 │ │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 │ │卡額度60,000元之事實。 │├──┼────────┼──────────────┤│5 │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甲○○以劉斯聖之信用卡共││ │細1份 │計刷卡63,242元之事實。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之事實。 ││ │、印表機1臺、傳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劉斯聖存摺1 │ ││ │本 │ │└──┴────────┴──────────────┘
(十三)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並刷卡消費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庚○○即永豐│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申辦信││ │詢中之證述 │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5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各│險卡,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永││ │1份 │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 │ │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 │ │卡額度100,000元之事實。 │├──┼────────┼──────────────┤│6 │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劉斯聖之││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114,802元,並 ││ │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之事實。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之事實。 ││ │、印表機1臺、傳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劉斯聖存摺1 │ ││ │本 │ │└──┴────────┴──────────────┘
(十四)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被告壬○○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3 │證人乙○○即渣打│詐騙集團以被告壬○○之名義,││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並偽造被告壬○○之存摺交易明││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細、勞工保險卡申辦信用貸款之││ │述 │事實。 │├──┼────────┼──────────────┤│4 │被告壬○○信用貸│被告甲○○偽造被告壬○○之存││ │款申請書、存摺交│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後,由││ │易明細、勞工保險│壬○○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卡各1份 │貸款,並獲得核准信用貸款額度││ │ │220,000元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 │臺、電腦螢幕1臺 │告壬○○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 │、印表機1臺、傳 │保險卡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十五)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明之父於警詢中之│ ││ │證述 │ │├──┼────────┼──────────────┤│3 │證人卯○○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述 │ │├──┼────────┼──────────────┤│4 │黃宏明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黃││ │、勞工保險卡各1 │宏明之身分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 │份 │信用卡,並偽簽黃宏明之署名,││ │ │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 │臺、電腦螢幕1臺 │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 │、印表機1臺、傳 │卡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十六)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 │中之供述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國泰世華││ │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2 │證人羅玉朋於偵查│羅玉朋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3 │證人子○○、孔繁│詐騙集團冒用羅玉朋之名義,並││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證述 │ │├──┼────────┼──────────────┤│4 │羅玉朋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羅││ │、勞工保險卡各1 │玉朋之身分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份 │申辦信用卡,並偽簽羅玉朋之署││ │ │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羅││ │臺、電腦螢幕1臺 │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 │、印表機1臺、傳 │卡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羅玉朋存摺1本 │ │└──┴────────┴──────────────┘
(十七)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 │ │事實。 │├──┼────────┼──────────────┤│2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3 │證人辛○即匯豐商│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業銀行人員於警詢│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中及偵查中之證述│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 │卡之事實。 │├──┼────────┼──────────────┤│4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匯豐││ │扣繳憑單各1份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劉││ │ │斯聖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 │ │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劉斯聖存摺1│ ││ │本 │ │└──┴────────┴──────────────┘
(十八)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被告││ │ │癸○○刷卡套現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丑○○即遠東│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5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遠東││ │扣繳憑單各1份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劉││ │ │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 │ │額度50,000元之事實。 │├──┼────────┼──────────────┤│6 │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劉斯聖之││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52,204元,並偽││ │ │簽劉斯聖之署名之事實。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劉斯聖存摺1│ ││ │本 │ │└──┴────────┴──────────────┘
(十九)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被告││ │ │癸○○刷卡套現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卯○○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5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聯邦││ │扣繳憑單各1份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劉││ │ │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 │ │額度100,000元之事實。 │├──┼────────┼──────────────┤│6 │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劉斯聖之││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111,059元,並 ││ │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之事實。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劉斯聖存摺1│ ││ │本 │ │└──┴────────┴──────────────┘
(二十)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 │中之供述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遠東商業││ │ │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 │ │君刷卡消費,被告癸○○刷卡套││ │ │現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癸○○將張嘉政之身分證件││ │中之供述 │交給被告甲○○後,由被告王豪││ │ │君申辦信用卡,再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張嘉政於偵查│張嘉政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丑○○即遠東│詐騙集團冒用張嘉政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 │述 │事實。 │├──┼────────┼──────────────┤│5 │張嘉政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張││ │、勞工保險卡各1 │嘉政之身分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 │份 │信用卡,並偽簽張嘉政之署名,││ │ │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120,000 ││ │ │元之事實。 │├──┼────────┼──────────────┤│6 │張嘉政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張嘉政之││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104,825元之事 ││ │ │實。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 │臺、電腦螢幕1臺 │嘉政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 │、印表機1臺、傳 │細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張嘉政存摺1本 │ ││ │、張嘉政勞工保險│ ││ │卡1紙 │ │└──┴────────┴──────────────┘
(二十一)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 │中之供述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匯豐商業││ │ │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癸○○將張嘉政之身分證件││ │中之供述 │交給被告甲○○後,由被告王豪││ │ │君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3 │證人張嘉政於偵查│張嘉政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辛○即匯豐商│詐騙集團冒用張嘉政之名義,並││ │業銀行人員於警詢│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中及偵查中之證述│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5 │張嘉政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張││ │、勞工保險卡各1 │嘉政之身分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 │份 │信用卡,並偽簽張嘉政之署名,││ │ │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 │臺、電腦螢幕1臺 │嘉政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 │、印表機1臺、傳 │細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張嘉政存摺1本 │ ││ │、張嘉政勞工保險│ ││ │卡1紙 │ │└──┴────────┴──────────────┘
(二十二)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 │中之供述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聯邦商業││ │ │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癸○○將張嘉政之身分證件││ │中之供述 │交給被告甲○○後,由被告王豪││ │ │君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3 │證人張嘉政於偵查│張嘉政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卯○○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張嘉政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述 │ │├──┼────────┼──────────────┤│5 │張嘉政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張││ │、勞工保險卡各1 │嘉政之身分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 │份 │信用卡,並偽簽張嘉政之署名,││ │ │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 │臺、電腦螢幕1臺 │嘉政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 │、印表機1臺、傳 │細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張嘉政存摺1本 │ ││ │、張嘉政勞工保險│ ││ │卡1紙 │ │└──┴────────┴──────────────┘
(二十三)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供述 │ │├──┼────────┼──────────────┤│2 │證人黃福音於警詢│黃宏明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3 │證人辛○即匯豐商│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 │業銀行人員於警詢│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中及偵查中之證述│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4 │黃宏明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黃││ │、勞工保險卡各1 │宏明之身分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 │份 │信用卡,並偽簽黃宏明之署名,││ │ │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 │臺、電腦螢幕1臺 │宏明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 │、印表機1臺、傳 │細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二十四)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被告││ │ │癸○○刷卡套現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乙○○即渣打│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5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渣打││ │扣繳憑單各1份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劉││ │ │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 │ │額度90,000元之事實。 │├──┼────────┼──────────────┤│6 │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劉斯聖之││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104,175元之事 ││ │ │實。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劉斯聖存摺1│ ││ │本 │ │└──┴────────┴──────────────┘
(二十五)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卡,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 │ │被告癸○○刷卡套現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吳德成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吳德成於偵查│吳德成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吳德成之名義,並││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之證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5 │吳德成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吳德成之身分向中國││ │扣繳憑單各1份 │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 │ │簽吳德成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 │ │用卡額度115,000元之事實。 │├──┼────────┼──────────────┤│6 │吳德成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吳德成之││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50,829元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吳││ │臺、電腦螢幕1臺 │德成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並向中國信託商││ │真機1臺、補摺機1│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吳德成中國 │ ││ │信託信用卡帳單1 │ ││ │紙、吳德成存摺1 │ ││ │本 │ │└──┴────────┴──────────────┘
(二十六)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 │中之供述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聯邦商業││ │ │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癸○○將洪堡淇之身分證件││ │中之供述 │交給被告甲○○後,由被告王豪││ │ │君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3 │證人洪堡淇於警詢│洪堡淇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卯○○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洪堡淇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述 │ │├──┼────────┼──────────────┤│5 │洪堡淇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洪││ │、勞工保險卡各1 │堡淇之身分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 │份 │信用卡,並偽簽洪堡淇之署名,││ │ │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洪││ │臺、電腦螢幕1臺 │堡淇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 │、印表機1臺、傳 │細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二十七)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蘇光園之薪資證││ │中之供述 │明文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 │ │信用卡並刷卡消費之事實。 │├──┼────────┼──────────────┤│2 │證人蘇光園於偵查│蘇光園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3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蘇光園之名義,並││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蘇光園之薪資證明文件申辦││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之證述 │ │├──┼────────┼──────────────┤│4 │蘇光園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蘇光園之薪資證││ │書1份 │明文件,又冒用蘇光園之身分向││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並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而獲得核││ │ │准信用卡額度100,000元之事實 ││ │ │。 │├──┼────────┼──────────────┤│5 │蘇光園簽帳單1份 │被告甲○○以蘇光園之信用卡共││ │ │計刷卡83,224元,並偽簽蘇光園││ │ │之署名之事實。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蘇││ │臺、電腦螢幕1臺 │光園之薪資證明文件之事實。 ││ │、印表機1臺、傳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 │ │└──┴────────┴──────────────┘
(二十八)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卡之事實。 │├──┼────────┼──────────────┤│2 │證人吳德成於偵查│吳德成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3 │證人子○○、孔繁│詐騙集團冒用吳德成之名義,並││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及偵查中之證述 │卡之事實。 │├──┼────────┼──────────────┤│4 │吳德成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吳德成之身分向國泰││ │扣繳憑單各1份 │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 │ │簽吳德成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 │ │准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吳││ │臺、電腦螢幕1臺 │德成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吳德成存摺1│ ││ │本 │ │└──┴────────┴──────────────┘
(二十九)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陳建安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卡之事實。 │├──┼────────┼──────────────┤│2 │證人陳建安於偵查│陳建安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3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陳建安之名義,並││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陳建安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之證述 │卡之事實。 │├──┼────────┼──────────────┤│4 │陳建安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陳建安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陳建安之身分向中國││ │扣繳憑單各1份 │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 │ │簽陳建安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 │ │准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陳││ │臺、電腦螢幕1臺 │建安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 │ │└──┴────────┴──────────────┘
(三十)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卡,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 │ │被告癸○○刷卡套現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張金寶之信用卡交││ │中之自白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張金財即張金│張金寶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寶之兄於偵查中之│ ││ │證述 │ │├──┼────────┼──────────────┤│4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張金寶之名義,並││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之證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5 │張金寶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張金寶之身分向中國││ │扣繳憑單各1份 │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 │ │簽張金寶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 │ │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 │├──┼────────┼──────────────┤│6 │張金寶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張金寶之││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79,327元,並偽││ │ │簽張金寶之署名之事實。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 │臺、電腦螢幕1臺 │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張金寶中國 │ ││ │信託商業銀行信用│ ││ │卡帳單1紙 │ │└──┴────────┴──────────────┘
(三十一)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卡,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 │ │被告癸○○刷卡套現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林泊蔚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以林泊蔚之名義,並偽││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 │之證述 │刷卡消費之事實。 │├──┼────────┼──────────────┤│4 │林泊蔚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據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 │扣繳憑單各1份 │信用卡,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 │ │80,000元之事實。 │├──┼────────┼──────────────┤│5 │林泊蔚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林泊蔚之││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99,206元之事實││ │ │。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林││ │臺、電腦螢幕1臺 │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之事││ │真機1臺、補摺機1│實。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林泊蔚存摺1│ ││ │本、林泊蔚中國信│ ││ │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申請書1紙 │ │└──┴────────┴──────────────┘
(三十二)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被告壬○○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3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癸○○以被告壬○○之信用││ │中之自白 │卡刷卡套現之事實。 │├──┼────────┼──────────────┤│4 │證人乙○○即渣打│詐騙集團以被告壬○○之名義,││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並偽造被告壬○○之勞工保險卡││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存摺交易明細申辦信用卡刷卡││ │述 │消費之事實。 │├──┼────────┼──────────────┤│5 │被告壬○○信用卡│被告甲○○偽造被告壬○○之勞││ │申請書、勞工保險│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細據以申││ │卡、存摺交易明細│辦渣打商業銀行信用卡,而獲得││ │各1份 │核准信用卡額度100,000元之事 ││ │ │實。 │├──┼────────┼──────────────┤│6 │被告壬○○刷卡消│被告甲○○、癸○○以被告陳彥││ │費明細1份 │秀之信用卡共計刷卡108,(五一)│ │ │之事實。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 │臺、電腦螢幕1臺 │告壬○○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 │、印表機1臺、傳 │易明細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三十三)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證人乙○○即渣打│詐騙集團以翁明棟之名義,並偽││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造翁明棟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 │述 │之事實。 │├──┼────────┼──────────────┤│3 │翁明棟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翁明棟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據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 │扣繳憑單各1份 │信用卡,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 │。 │├──┼────────┼──────────────┤│4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翁││ │臺、電腦螢幕1臺 │明棟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 │ │└──┴────────┴──────────────┘
(三十四)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楊永福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卡,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 │ │被告癸○○刷卡套現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楊永福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楊永福於警詢│楊永福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楊永福之名義,並││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楊永福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之證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5 │楊永福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楊永福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楊永福之身分向中國││ │扣繳憑單各1份 │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 │ │簽楊永福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 │ │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 │├──┼────────┼──────────────┤│6 │楊永福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楊永福之││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80,754元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楊││ │臺、電腦螢幕1臺 │永福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 │ │└──┴────────┴──────────────┘
(三十五)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 │中之供述 │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向遠東商業銀││ │ │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甲○○││ │ │刷卡消費,被告癸○○刷卡套現││ │ │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陳建安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陳建安於偵查│陳建安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丑○○即遠東│詐騙集團冒用陳建安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條、勞工││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保險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述 │料清單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 │ │實。 │├──┼────────┼──────────────┤│5 │陳建安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 │書、員工薪資條、│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 │勞工保險卡、綜合│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冒用陳建││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安之身分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 │料清單各1份 │用卡,並偽簽陳建安之署名,而││ │ │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50,000元之││ │ │事實。 │├──┼────────┼──────────────┤│6 │陳建安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陳建安之││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47,930元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陳││ │臺、電腦螢幕1臺 │建安之勞工保險卡、員工薪資條││ │、印表機1臺、傳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真機1臺、補摺機1│之事實。 ││ │臺、陳建安遠東商│ ││ │業銀行信用卡帳單│ ││ │1紙 │ │└──┴────────┴──────────────┘
(三十六)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 │中之供述 │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向國泰世華商││ │ │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2 │證人陳建安於偵查│陳建安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3 │證人子○○、孔繁│詐騙集團冒用陳建安之名義,並││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條、勞工││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保險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及偵查中之證述 │料清單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4 │陳建安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 │書、員工薪資條、│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 │勞工保險卡、綜合│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冒用陳建││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安之身分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 │料清單各1份 │辦信用卡,並偽簽陳建安之署名││ │ │,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陳││ │臺、電腦螢幕1臺 │建安之勞工保險卡、員工薪資條││ │、印表機1臺、傳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真機1臺、補摺機1│之事實。 ││ │臺 │ │└──┴────────┴──────────────┘
(三十七)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被告││ │ │癸○○刷卡套現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林泊蔚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丑○○即遠東│詐騙集團以林泊蔚之名義,並偽││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 │述 │刷卡消費之事實。 │├──┼────────┼──────────────┤│4 │林泊蔚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據以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扣繳憑單各1份 │卡,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 ││ │ │80,000元之事實。 │├──┼────────┼──────────────┤│5 │林泊蔚刷卡消費明│被告甲○○、癸○○以林泊蔚之││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101,408元之事 ││ │ │實。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林││ │臺、電腦螢幕1臺 │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林泊蔚存摺1│ ││ │本 │ │└──┴────────┴──────────────┘
(三十八)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翁明棟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薪資表、綜合所得稅各類││ │ │所得資料清單向國泰世華商業銀││ │ │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2 │證人子○○、孔繁│詐騙集團以翁明棟之名義,並偽││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造翁明棟之勞工保險卡、薪資表││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偵查中之證述 │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3 │翁明棟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翁明棟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薪資表、綜合所得稅各類││ │薪資表、綜合所得│所得資料清單據以向國泰世華商││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業銀行申辦信用卡,惟並未獲得││ │單各1份 │核准之事實。 │├──┼────────┼──────────────┤│4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翁││ │臺、電腦螢幕1臺 │明棟之勞工保險卡、薪資表、綜││ │、印表機1臺、傳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事││ │真機1臺、補摺機1│實。 ││ │臺 │ │└──┴────────┴──────────────┘
(三十九)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 │ │事實。 │├──┼────────┼──────────────┤│2 │證人卯○○即聯邦│詐騙集團以林泊蔚之名義,並偽││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 │述 │之事實。 │├──┼────────┼──────────────┤│3 │林泊蔚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據以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扣繳憑單各1份 │卡,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4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林││ │臺、電腦螢幕1臺 │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林泊蔚存摺1│ ││ │本 │ │└──┴────────┴──────────────┘
(四十)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 │ │事實。 │├──┼────────┼──────────────┤│2 │證人張金財即張金│張金寶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寶之兄於偵查中之│ ││ │證述 │ │├──┼────────┼──────────────┤│3 │證人卯○○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張金寶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述 │卡之事實。 │├──┼────────┼──────────────┤│4 │張金寶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張金寶之身分向聯邦││ │扣繳憑單各1份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張││ │ │金寶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 │ │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 │臺、電腦螢幕1臺 │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 │ │└──┴────────┴──────────────┘
(四十一)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 │ │事實。 │├──┼────────┼──────────────┤│2 │證人張金財即張金│張金寶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寶之兄於偵查中之│ ││ │證述 │ │├──┼────────┼──────────────┤│3 │證人丑○○即遠東│詐騙集團冒用張金寶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4 │張金寶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張金寶之身分向遠東││ │扣繳憑單各1份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張││ │ │金寶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 │ │額度120,000元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 │臺、電腦螢幕1臺 │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張金寶遠東 │ ││ │商業銀行信用卡帳│ ││ │單1紙 │ │└──┴────────┴──────────────┘
(四十二)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卡之事實。 │├──┼────────┼──────────────┤│2 │證人張金財即張金│張金寶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寶之兄於偵查中之│ ││ │證述 │ │├──┼────────┼──────────────┤│3 │證人子○○、孔繁│詐騙集團冒用張金寶之名義,並││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及偵查中之證述 │卡之事實。 │├──┼────────┼──────────────┤│4 │張金寶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張金寶之身分向國泰││ │扣繳憑單各1份 │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 │ │簽張金寶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 │ │准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 │臺、電腦螢幕1臺 │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 │ │└──┴────────┴──────────────┘
(四十三)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卡之事實。 │├──┼────────┼──────────────┤│2 │證人子○○、孔繁│詐騙集團以張金寶之名義,並偽││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 │及偵查中之證述 │之事實。 │├──┼────────┼──────────────┤│3 │林泊蔚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據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 │扣繳憑單各1份 │信用卡,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 │。 │├──┼────────┼──────────────┤│4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林││ │臺、電腦螢幕1臺 │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林泊蔚存摺1│ ││ │本 │ │└──┴────────┴──────────────┘
(四十四)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被告壬○○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3 │證人子○○、孔繁│詐騙集團以被告壬○○之名義,││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並偽造被告壬○○之存摺交易明││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細、勞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 │及偵查中之證述 │實。 │├──┼────────┼──────────────┤│4 │被告壬○○信用卡│被告甲○○偽造被告壬○○之存││ │申請書、存摺交易│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據以向││ │明細、勞工保險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各1份 │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 │臺、電腦螢幕1臺 │告壬○○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 │、印表機1臺、傳 │易明細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四十五)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存摺交易明細向遠東商業││ │ │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刷卡消費之事││ │ │實。 │├──┼────────┼──────────────┤│2 │證人丑○○即遠東│詐騙集團以林泊蔚之名義,並偽││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易明細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 │述 │實。 │├──┼────────┼──────────────┤│3 │林泊蔚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書1份 │險卡、存摺交易明細據以向遠東││ │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而獲得核││ │ │准信用卡額度120,000元之事實 ││ │ │。 │├──┼────────┼──────────────┤│4 │林泊蔚刷卡消費明│被告甲○○以林泊蔚之信用卡共││ │細1份 │計刷卡84,412元之事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林││ │臺、電腦螢幕1臺 │泊蔚之薪資證明文件之事實。 ││ │、印表機1臺、傳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林泊蔚存摺1 │ ││ │本 │ │└──┴────────┴──────────────┘
(四十六)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蘇光園之勞工保││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單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卡,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 │ │被告癸○○刷卡套現之事實。 │├──┼────────┼──────────────┤│2 │被告癸○○於偵查│被告甲○○將蘇光園之信用卡交││ │中之供述 │付被告癸○○後,由被告癸○○││ │ │刷卡套現之事實。 │├──┼────────┼──────────────┤│3 │證人蘇光園於偵查│蘇光園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中之證述 │ │├──┼────────┼──────────────┤│4 │證人子○○、孔繁│詐騙集團冒用蘇光園之名義,並││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蘇光園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及偵查中之證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5 │蘇光園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蘇光園之勞工保││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蘇光園之身分向國泰││ │扣繳憑單各1份 │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 │ │簽蘇光園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 │ │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 │├──┼────────┼──────────────┤│6 │蘇光園刷卡消費明│被告甲○○以蘇光園之信用卡共││ │細、簽帳單各1份 │計刷卡89,980元,並偽簽蘇光園││ │ │之署名之事實。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蘇││ │臺、電腦螢幕1臺 │光園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1箱 │ │└──┴────────┴──────────────┘
(四十七)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信用貸款之事實││ │明之父於警詢中之│。 ││ │證述 │ │├──┼────────┼──────────────┤│3 │證人戊○○即萬泰│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在職證明申辦信用貸款之事實││ │述 │。 │├──┼────────┼──────────────┤│4 │黃宏明消費性貸款│被告甲○○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 │申請書、存摺交易│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又冒用││ │明細、員工在職證│黃宏明之身分向萬泰商業銀行申││ │明各1份 │辦信用貸款,並偽簽黃宏明之署││ │ │名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而獲得││ │ │核准信用貸款額度800,000之事 ││ │ │實。 │├──┼────────┼──────────────┤│5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 │臺、電腦螢幕1臺 │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 │、印表機1臺、傳 │證明之事實。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四十八)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現金卡之事實。││ │明之父於警詢中之│ ││ │證述 │ │├──┼────────┼──────────────┤│3 │證人戊○○即萬泰│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填寫虛偽之工作資料申辦現金卡││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刷卡套現之事實。 ││ │述 │ │├──┼────────┼──────────────┤│4 │黃宏明現金卡申請│被告甲○○冒用黃宏明之身分,││ │書、宣告書各1份 │並填寫虛偽之工作資料向萬泰商││ │ │業銀行申辦現金卡,又偽簽黃宏││ │ │明之署名,而獲得核准現金卡額││ │ │度30,000之事實。 │├──┼────────┼──────────────┤│5 │黃宏明現金卡刷卡│被告甲○○以黃宏明之現金卡共││ │明細1份 │計刷卡24,812元之事實。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申辦現││ │臺、電腦螢幕1臺 │金卡之事實。 ││ │、印表機1臺、傳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 │ │└──┴────────┴──────────────┘
(四十九)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被告丁○○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3 │被告丁○○貸款申│被告甲○○偽造被告丁○○之存││ │請書、存摺交易明│摺交易明細據以向永豐商業銀行││ │細、不動產買賣契│申辦房屋貸款,惟並未獲得核准││ │約書各1份 │之事實。 │├──┼────────┼──────────────┤│4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 │臺、電腦螢幕1臺 │告丁○○之存摺交易明細並向永││ │、印表機1臺、傳 │豐商業銀行申辦房屋貸款之事實││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丁○○徵信照會│ ││ │劇本1份、丁○○ │ ││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1份 │ │└──┴────────┴──────────────┘
(五十)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被告己○○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3 │被告丁○○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4 │被告丁○○個人貸│被告甲○○偽造被告丁○○之存││ │款授信申請書、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據以││ │摺交易明細、不動│向淡水鎮農會申辦房屋貸款,惟││ │產買賣契約書、同│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 │意書、員工在職證│ ││ │明、個人資料表各│ ││ │1份 │ │├──┼────────┼──────────────┤│5 │通訊監察譯文1份 │被告甲○○與被告己○○商討為││ │ │被告丁○○申辦房屋貸款之事實││ │ │。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 │臺、電腦螢幕1臺 │告丁○○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 │、印表機1臺、傳 │在職證明並向淡水鎮農會申辦房││ │真機1臺、補摺機1│屋貸款之事實。 ││ │臺、存簿分頁56紙│ ││ │、丁○○徵信照會│ ││ │劇本1份、丁○○ │ ││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1份、丁○○淡水 │ ││ │鎮農會個人貸款授│ ││ │信申請書1份 │ │└──┴────────┴──────────────┘
(五十一)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被告己○○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3 │被告丁○○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4 │被告丁○○准駁通│被告甲○○偽造被告丁○○之存││ │知書、個人授信申│摺交易明細據以向彰化商業銀行││ │請書、存摺交易明│申辦房屋貸款,而獲得核准房屋││ │細各1份 │貸款額度2,500,000元之事實。 │├──┼────────┼──────────────┤│5 │通訊監察譯文1份 │被告甲○○與被告己○○商討為││ │ │被告丁○○申辦房屋貸款之事實││ │ │。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 │臺、電腦螢幕1臺 │告丁○○之存摺交易明細並向彰││ │、印表機1臺、傳 │化商業銀行申辦房屋貸款之事實││ │真機1臺、補摺機1│。 ││ │臺、存簿分頁56紙│ ││ │、丁○○徵信照會│ ││ │劇本1份、丁○○ │ ││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1份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