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3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釱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83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3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另犯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6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請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8 、編號9至編號16,分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附表編號5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7年5 月7 日21時30分許為警查獲後採尿前回訴26小時、97.05.20」;編號6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7年5 月7 日21時30分許為警查獲後採尿前回訴96小時」;編號5 、6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4391號、第5369號」;編號9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7年12月17日」;編號11、1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987號、第1215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請就附表編號1 至8 及附表編號9 至16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3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