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52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申○○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7321 號、第18560 號、第19527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申○○所犯如主文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所示之刑及各沒收如主文附表「沒收」欄所示之物。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如主文附表「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壹、申○○曾因詐欺案件,於民國(下同)90年6 月22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74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92年3 月6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92年5 月2 日判決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於90年9 月2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簡字第295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91年4 月26日判決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91年8 月27日,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91年12月9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91年1 月23日判決確定。上開罪刑,嗣於97年5 月5 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95 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於93年8 月3 日,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87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93年12月8 日判決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2年6 月21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0年12月25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0 年9 月2 日,於98年7 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詎其於假釋期間仍不知心生警惕,竟仍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99年6 月1 日某時許,至「美之城」社區(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81巷)之管理室,向保全人員顏博園佯稱其為住戶卯○○本人,並於信件領取簿之「領件人」欄偽造「卯○○」之署名1 枚,而偽造表示已領取信件而具收據用意之私文書,並交由顏博園核對而加以行使,致顏博園陷於錯誤,乃將卯○○所有內含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掛號信1 封交予申○○,足以生損害於「美之城」社區管理信件之正確性及卯○○。
二、申○○取得上開卯○○之信用卡後,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該信用卡之背面偽造「卯○○」之署名,而偽造表示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信用卡用意之私文書,並啟用該信用卡後,即於如附表一編號1 、編號2 、編號3 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該信用卡而以卯○○之名義刷卡購物,並於各次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 式2 聯,該簽帳單為熱感應式,僅特約商店存根聯需簽名,無複寫)「顧客簽名」欄內偽造「卯○○」之署名各1 枚,偽造「卯○○」確認購買物品及消費金額之不實信用卡簽帳單,並連同該信用卡,持以向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行使之,致使該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並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編號2 、編號3 所示金額之貨品,足以生損害於卯○○、台北富邦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另於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該信用卡交予該特約商店人員而行使,欲以卯○○之名義刷卡購物,惟因未能順利刷卡通過而未得逞。
三、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99年6 月3 日(起訴書誤繕為2 日)某時許,至「美之城」社區(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81巷)之管理室,向顏博園以外之另名保全人員佯稱其為住戶辰○○本人,並於信件領取簿之「領件人」欄偽造「辰○○」之署名1 枚,而偽造表示已領取信件而具收據用意之私文書,並交由該保全人員核對而加以行使,致該保全人員陷於錯誤,乃將辰○○所有內含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掛號信1 封交予申○○,足以生損害於「美之城」社區管理信件之正確性及辰○○。
四、申○○為逃避警方之搜索,乃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5 月18日某時許,向隨蘭芬佯稱係己○○本人,欲承租臺北縣中和市○○街10巷44號2 樓之房屋,而於房屋租賃契約書(1 式2 份)之「立契約書人(乙方)」欄偽造「己○○」之署名1 枚,於「乙方連帶保證人」欄偽造「高安敏」之署名1 枚,而偽造表示「己○○」為承租人,並由高安敏為連帶保證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私文書),並持交隨蘭芬留存1 份而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隨蘭芬、己○○及高安敏。
五、申○○於99年5 月間與綽號「子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申○○於臺北縣中和市某處,交付自身之照片1 張予「子傑」,並給予「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資料及代價新臺幣(下同)15,000元,而由「子傑」於不詳處所,印製(內含「交通部印駕照專用」印文)並貼上申○○之照片,而偽造「己○○」之汽車駕駛執照(駕照種類:普通重型機車)1 枚,足以生損害於己○○及監理機關對汽車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並於2 、3 日後,在臺北縣中和市某處交予申○○。嗣申○○於99年6 月1 日13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CNQ-096 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新店市○○路與碧潭路口,因闖越紅燈經警員郭龍遠攔查,申○○即持上開偽造之「己○○」汽車駕駛執照供警員核對而加以行使,並於警員所填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之移送聯上內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己○○」之署名1 枚,而偽造表示已收受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用意之私文書,並交予警員郭龍遠而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稽查之正確性及己○○。
六、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99年5 月5 日,於永豐銀行信用卡請書上之「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簽名」欄,偽造「己○○」之署名2 枚,而偽造該信用卡申請書(私文書),並郵寄予永豐銀行而加以行使,致永豐銀行承辦員陷於錯誤,而核發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1 枚予申○○,足以生損害於永豐銀行審核信用卡申請之正確性及己○○。
七、申○○取得上開永豐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即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時間,在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359 之1 號6 樓,以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如附表七編號17至編號20所示之物)連結網際網路至網路信用卡特約商店網頁後,在網頁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上,雖以其名義購買,惟付款方式則假冒「己○○」名義,併將前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等資料輸入申購網頁空白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畫面,並表明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將前開網頁上所顯示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輸予網路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之意而行使之,惟因於出貨前即經查覺而未得逞。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申○○於該信用卡之背面偽造「己○○」之署名,而偽造表示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信用卡用意之私文書,並啟用該信用卡後,即獨自於如附表二編號4 、編號9 至編號14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或個別持該信用卡而以己○○之名義刷卡購物,並於各次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 式2 聯,該簽帳單為熱感應式,僅特約商店存根聯需簽名,無複寫)「顧客簽名」欄內偽造「己○○」之署名各1 枚,偽造「己○○」確認購買物品及消費金額之不實信用卡簽帳單,並連同該信用卡,持以向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行使之,致使該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並分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4 、編號9 至編號14號所示金額之貨品;或與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之林月鳳,於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時、地共同持該信用卡而以己○○之名義刷卡購物,並於該次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 式2 聯,該簽帳單為熱感應式,僅特約商店存根聯需簽名,無複寫)「顧客簽名」欄內偽造「己○○」之署名1 枚,偽造「己○○」確認購買物品及消費金額之不實信用卡簽帳單,並連同該信用卡,持以向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行使之,致使該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金額之貨品,且使上揭發卡銀行因而於各該特商店請款時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予各特約商店;或與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之陳雅雯(由檢察官通緝中),於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時、地一同持己○○之上開永豐銀行信用卡(背面有偽造之「己○○」署名)交予店員而加以行使,並以此詐術欲以己○○之名義刷卡購物,惟因未能順利刷卡通過而未得逞。上開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己○○、永豐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八、申○○持有上開具預借現金功能之信用卡,於如附表二編號3 、編號5 、編號7 、編號8 、編號15至編號18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或個別自附表二編號3 、編號5 、編號7 、編號8 、編號15至編號18所示銀行自動櫃員機,輸入信用卡號、信用卡貸款密碼及預借現金數額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使該自動櫃員機之付款設備辨識系統誤認係己○○本人所為,而由申○○取得如附表二編號3 、編號5 、編號7 、編號8 、編號15至編號18所示之金額。
九、緣申○○自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知悉葉明樹、未○○、丙○○、酉○、巳○○、乙○○、寅○○、辛○○、丑○○、午○○、辛○○、乙○○、己○○等人之年籍資料,竟於99年5 、6 月間,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10巷44號2 樓之住處,將真正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之影像,以掃瞄器存入電腦,再鍵入上開人等之基本資料、相關數字及置換照片,而偽造上開人等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即使用如附表七編號16至編號21所示之電腦設備),並進而為下述犯行:
(一)申○○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99年6 月7 日,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10巷44號2 樓〈D02 室〉之住處,於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偽造「葉明樹」之署名1 枚,而偽造表示「葉明樹」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私文書〉,連同偽造之葉明樹之國民身分證影本1 份,郵寄予澳盛銀行而加以行使,致澳盛銀行承辦員陷於錯誤,而核發葉明樹澳盛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足以生損害於葉明樹及澳盛銀行審核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惟因寄送問題而未由申○○取得。
(二)申○○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駕駛執照〉、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99年4 月至6 月間,在臺北縣新店市○○路359 之1 號6 樓、臺北縣中和市○○街10巷44號2 樓〈D02 室〉等住處,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申請書、地址變更申請書上偽造申請人之簽名,而偽造表示該等被害人之申請書〈私文書〉,單獨連同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駕駛執照影本郵寄予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而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該等被害人及發卡銀行審核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然因各銀行嗣發覺有異而未核發卡片。
(三)申○○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駕駛執照〉之犯意,於99年6 月間,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10巷44號2 樓〈D02 室〉之住處,於如附表四所示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偽造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署名,而偽造表示該等被害人之信用卡申請書《私文書》〈同時偽造國民身分證影本、駕駛執照影本〉,足以生損害於該等被害人及發卡銀行審核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然申○○未及寄出該等申請書,即經警查獲。
十、申○○與林月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5 月8 日,由申○○指示林月鳳以電話佯稱其係巳○○,而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客服人員謊稱需補發信用卡,惟嗣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查覺有異而未得逞。
十一、申○○、許良明(由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聯絡,雖明知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取得之乙○○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各1 枚,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加以收受。
十二、申○○、許良明取得上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後,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五、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地點,各別或接續持該信用卡而以乙○○之名義刷卡購物,並由申○○於各次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 式2 聯,該簽帳單為熱感應式,僅特約商店存根聯需簽名,無複寫)「顧客簽名」欄內偽造「乙○○」之署名各1 枚,偽造「乙○○」確認購買物品及消費金額之不實信用卡簽帳單,並持以向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行使之,致使該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並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貨品,且使上揭發卡銀行因而於各該特商店請款時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予各特約商店,足以生損害於乙○○、發卡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十三、申○○為領取己○○之掛號信件,乃於99年5 月間,委由臺北縣新店市某刻印行之某不知情之人,偽造己○○之木質印章1 枚。
十四、申○○為領取乙○○之掛號信件,乃於99年5 月間,委由臺北縣新店市某刻印行之某不知情之人,偽造乙○○之木質印章1 枚。
貳、迨99年6 月15日12時許,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北縣中和市○○街10巷44號2 樓(D02室)執行搜索,並查獲如附表七、附表九所示之物,乃偵悉上情。
叁、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復依同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查被告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業經本院合議庭依上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訊據被告申○○坦承上開犯罪事實,核與同案被告林月鳳於警詢中之自白、被害人辰○○、卯○○、己○○於警詢中之指訴、保全人員顏博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防偽科襄理戊○○、台北富邦銀行風險控管部專員庚○○、澳盛銀行風險管制部專員壬○○、聯邦銀行風險管制科調查專員甲○○、永豐銀行信用卡控管部專員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處消金組組員子○○於警詢之陳述、乙○○於99年4 月8日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聲明書各1 份、冒刷明細、如附表七所示及附表八所示之簽帳單、申請書〈及附於申請書之偽造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均非原件)、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足資佐證。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申○○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
一、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一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署押罪;然被告向保全人員顏博園佯稱其為住戶卯○○本人,並於信件領取簿之「領件人」欄偽造「卯○○」之署名1 枚,係偽造表示已領取信件而具收據用意之私文書,並非僅單純偽造署押,是公訴人所認容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於諭知此一罪名後,自得變更起訴法條而審理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卯○○」之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二、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1 、編號2 、編號3 )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卯○○」之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另所為如「事實」欄壹、二(即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背面有偽造「卯○○」簽名之信用卡)罪、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未遂犯,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此部分所犯4 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個別,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被害人亦非全然相同,自應分論併罰(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申○○於信用卡背面偽造「卯○○」之署名一事,惟此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三、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三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署押罪;然被告向保全人員佯稱其為住戶辰○○本人,並於信件領取簿之「領件人」欄偽造「辰○○」之署名1 枚,係偽造表示已領取信件而具收據用意之私文書,並非僅單純偽造署押,是公訴人所認容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於諭知此一罪名後,自得變更起訴法條而審理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辰○○」之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四、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四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己○○」、「高安敏」之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同時行使表示於己○○為承租人及高安敏為連帶保證人之用意之私文書,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於房屋租賃契約書內亦偽造「高安敏」之署名而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五、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五所示行為,係犯刑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 條(起訴書漏載)、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文(「交通部印駕照專用章」)罪,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而被告偽造印文(「交通部印駕照專用章」)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汽車駕駛執照)係局部同一之行為,又與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六、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六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己○○」之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七、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七(即如附表二編號1、編號2 )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項(起訴書漏載)、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未遂罪,其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未遂犯,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上開2 行為,係於同地,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另核其所為如「事實」欄壹、七(即如附表二編號4 、編號6 、編號9 至編號14)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己○○」之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另所為如「事實」欄壹、七(即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背面有偽造「己○○」簽名之信用卡)罪、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未遂犯,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此部分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 、號10所示行為,係於同地,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惟與其他各罪間,犯意個別,時間、地點時並非密切接近、被害人亦非全然相同,則應分論併罰。又如附表二編號6 、編號19所示犯行,係被告分別與林月鳳、陳雅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申○○於信用卡背面偽造「卯○○」之署名一事,惟此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八、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八(即如附表二編號3、編號5 、編號7 、編號8 、編號15至編號18)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上開犯行(編號7 、編號8 )、(編號
15、編號16)、(編號17、編號18),各係於同地,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惟與其他各罪間,犯意個別,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被害人亦非全然相同,則應分論併罰。
九、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九(一)所示行為,係犯刑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未遂犯。其偽造「葉明樹」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十、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九(二)〈即如附表三編號1 、編號5 ①、②、編號6 、編號10〉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未遂犯。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上開數罪,犯意個別,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被害人亦非全然相同,自應分論併罰。
十一、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九(二)〈即如附表三編號2 、編號8 〉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起訴書漏載)、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汽車駕駛執照(特種文書)罪,其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未遂犯。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偽造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4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上開2 罪,犯意個別,時間、地點時並非密切接近、被害人亦非相同,自應分論併罰。
十二、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九(二)〈即如附表三編號3 、編號4 、編號5 ③、編號7 、編號9 〉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其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未遂犯。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偽造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上開8 罪,犯意個別,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被害人亦非相同,自應分論併罰。
十三、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九(二)〈即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行為,係犯刑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
十四、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九(三)〈即如附表四編號1 、編號2 、編號3 、編號4 ②〉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起訴書漏載)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汽車駕駛執照(特種文書)罪,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另其所為如「事實」欄壹、九(三)〈即如附表四編號4 ①、編號5 〉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不另論罪。上開7 罪,犯意個別,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被害人亦非完全相同,自應分論併罰。
十五、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十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未遂犯。被告所為此部分犯行,與林月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十六、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十一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其所有此部分犯行,核與許良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十七、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十二(即如附表五、附表六編號1 、編號2 )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乙○○」之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所為此部分犯行,與許良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此部分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編號2 所示行為,係於同地,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惟與附表五所示行為,則因犯意個別,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被害人亦非相同,自應分論併罰。
十八、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十三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犯罪,應論以間接正犯。
十九、核被告申○○所為如「事實」欄壹、十四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犯罪,應論以間接正犯。
二十、上開各項罪名,均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肆、科刑:
一、爰審酌被告申○○曾因詐欺案件,於90年6 月22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74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92年3 月6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92年5 月2 日判決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於90年9 月2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簡字第295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91年4 月26日判決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91年8 月27日,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58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91年12月9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91年1 月23日判決確定。上開罪刑,嗣於97年5 月5 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95 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於93年8 月3 日,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87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月,於93年12月8 日判決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2年6 月21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0 年12月25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0 年9 月2 日,於98年7 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詎其於假釋期間仍不知心生警惕,竟貪圖一己之私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二、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雖未扣案,但均未能證明滅失〉,被告均坦承係其所有,爰均予沒收(沒收理由及依據,均詳如附表七、附表八所示);至於附表九所示之物,則不予沒收(理由詳如附表九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7 條第1 項、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349 條第1 項、第55條、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親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 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49 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份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份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份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份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主文附表:┌──┬─────┬───────────┬───────────────┐│編號│事實 │罪刑 │沒收 │├──┼─────┼───────────┼───────────────┤│ 1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美之城」社區信件領取簿內偽造││ │欄壹、一所│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卯○○」之署名壹枚,沒收。││ │示 │叁月 │ │├──┼─────┼───────────┼───────────────┤│ 2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5520││ │欄壹、二(│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0000 )背面偽造之「楊敏││ │即如附表一│貳月。 │華」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 │編號1 所示│ │根聯)內偽造之「卯○○」之署名││ │) │ │壹枚,均沒收。 ││ │ │ │ │├──┼─────┼───────────┼───────────────┤│ 3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5520││ │欄壹、二(│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0000 )背面偽造之「楊敏││ │即如附表一│貳月。 │華」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 │編號2 所示│ │根聯)內偽造之「卯○○」之署名││ │) │ │壹枚,均沒收。 ││ │ │ │ │├──┼─────┼───────────┼───────────────┤│ 4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5520││ │欄壹、二(│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0000 )背面偽造之「楊敏││ │即如附表一│叁月。 │華」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 │編號3 所示│ │根聯)內偽造之「卯○○」之署名││ │) │ │壹枚,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3所示之││ │ │ │物,均沒收。 ││ │ │ │ │├──┼─────┼───────────┼───────────────┤│ 5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5520││ │欄壹、二(│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0000 )背面偽造之「楊敏││ │即如附表一│貳月。 │華」之署名壹枚,沒收。 ││ │編號4 所示│ │ ││ │) │ │ │├──┼─────┼───────────┼───────────────┤│ 6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美之城」社區信件領取簿內偽造││ │欄壹、三所│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辰○○」之署名壹枚,沒收。││ │示 │叁月。 │ │├──┼─────┼───────────┼───────────────┤│ 7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房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持有)內││ │欄壹、四所│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偽造之「己○○」、「高安敏」之││ │示 │叁月。 │署名各壹枚、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8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 │欄壹、五所│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示 │期徒刑柒月。 │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內偽造之「││ │ │ │己○○」署名壹枚、扣案如附表七││ │ │ │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9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六所│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己○○」之署名貳枚,均沒收。 ││ │示 │叁月。 │ ││ │ │ │ ││ │ │ │ │├──┼─────┼───────────┼───────────────┤│10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扣案附表七編號16至編號19所示之││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物,均沒收。 ││ │即如附表二│叁月。 │ ││ │編號1 、編│ │ ││ │號2 )所示│ │ │├──┼─────┼───────────┼───────────────┤│11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己○○││ │即如附表二│叁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聯││ │編號4 )所│ │)內偽造之「己○○」之署名壹枚││ │示 │ │,均沒收。 │├──┼─────┼───────────┼───────────────┤│12 │如「事實」│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己○○││ │即如附表二│徒刑貳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 │編號6 )所│ │聯)內偽造之「己○○」之署名壹││ │示 │ │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13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己○○││ │即如附表二│貳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 │編號9 、編│ │聯)內偽造之「己○○」之署名貳││ │號10)所示│ │枚,均沒收。 │├──┼─────┼───────────┼───────────────┤│14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己○○││ │即如附表二│貳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 │編號11)所│ │聯)內偽造之「己○○」之署名壹││ │示 │ │枚,均沒收。 │├──┼─────┼───────────┼───────────────┤│15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己○○││ │即如附表二│貳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 │編號12)所│ │聯)內偽造之「己○○」之署名壹││ │示 │ │枚,均沒收。 │├──┼─────┼───────────┼───────────────┤│16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己○○││ │即如附表二│貳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 │編號13)所│ │聯)內偽造之「己○○」之署名壹││ │示 │ │枚,均沒收。 │├──┼─────┼───────────┼───────────────┤│17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己○○││ │即如附表二│貳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 │編號14)所│ │聯)內偽造之「己○○」之署名壹││ │示 │ │枚,均沒收。 │├──┼─────┼───────────┼───────────────┤│18 │如「事實」│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己○○││ │即如附表二│徒刑貳月。 │」之署名壹枚,沒收。 ││ │編號19)所│ │ ││ │示 │ │ │├──┼─────┼───────────┼───────────────┤│19 │如「事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欄壹、八(│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 │即如附表二│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 ││ │編號3 )所│徒刑貳月。 │ ││ │示 │ │ │├──┼─────┼───────────┼───────────────┤│20 │如「事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欄壹、八(│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 │即如附表二│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 ││ │編號5 )所│徒刑貳月。 │ ││ │示 │ │ │├──┼─────┼───────────┼───────────────┤│21 │如「事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欄壹、八(│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 │即如附表二│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 ││ │編號7 、編│徒刑叁月。 │ ││ │號8 )所示│ │ │├──┼─────┼───────────┼───────────────┤│22 │如「事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欄壹、八(│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 │即如附表二│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 ││ │編號15、編│徒刑叁月。 │ ││ │號16)所示│ │ │├──┼─────┼───────────┼───────────────┤│23 │如「事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欄壹、八(│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 │即如附表二│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 ││ │編號17、編│徒刑叁月。 │ ││ │號18)所示│ │ │├──┼─────┼───────────┼───────────────┤│24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葉明樹」之署名壹枚、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 │叁月。 │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25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己○○」之署名貳枚、扣案如││ │二)-即如│貳月。 │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三編號│ │ ││ │1 ①所示 │ │ │├──┼─────┼───────────┼───────────────┤│26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己○○」之署名貳枚、扣案如││ │二)-即如│貳月。 │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三編號│ │ ││ │1 ②所示 │ │ │├──┼─────┼───────────┼───────────────┤│27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未○○」之署名壹枚、扣案如附表││ │二)-即如│叁月。 │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 │附表三編號│ │收。 ││ │2 所示 │ │ ││ │ │ │ │├──┼─────┼───────────┼───────────────┤│28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丙○○」之署名貳枚、扣案如附表││ │二)-即如│叁月。 │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 │附表三編號│ │收。 ││ │3 所示 │ │ │├──┼─────┼───────────┼───────────────┤│29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 所 ││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示之物,均沒收。 ││ │二)-即如│叁月。 │ ││ │附表三編號│ │ ││ │4 ①所示 │ │ │├──┼─────┼───────────┼───────────────┤│30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酉○」之署名貳枚、扣案如附表七││ │二)-即如│叁月。 │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三編號│ │。 ││ │4 ②所示 │ │ │├──┼─────┼───────────┼───────────────┤│31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偽造之「酉○」之署名貳枚、扣案││ │二)-即如│叁月。 │如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 │附表三編號│ │,均沒收。 ││ │4 ③所示 │ │ │├──┼─────┼───────────┼───────────────┤│32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造之「酉○」之署名貳枚、扣案如││ │二)-即如│叁月。 │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 │附表三編號│ │均沒收。 ││ │4 ④所示 │ │ │├──┼─────┼───────────┼───────────────┤│33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巳○○」之署名貳枚、扣案如││ │二)-即如│貳月。 │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三編號│ │ ││ │5 ①所示 │ │ │├──┼─────┼───────────┼───────────────┤│34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偽造之「巳○○」之署名貳枚、扣││ │二)-即如│貳月。 │案如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 │附表三編號│ │收。 ││ │5 ②所示 │ │ │├──┼─────┼───────────┼───────────────┤│35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造之「巳○○」之署名壹枚、扣案││ │二)-即如│叁月。 │如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 │附表三編號│ │,均沒收。 ││ │5 ③所示 │ │ │├──┼─────┼───────────┼───────────────┤│36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午○○」之署名貳枚,均沒收││ │二)-即如│貳月。 │。 ││ │附表三編號│ │ ││ │6 ①所示 │ │ │├──┼─────┼───────────┼───────────────┤│37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午○○」之署名貳枚,均沒收││ │二)-即如│貳月。 │。 ││ │附表三編號│ │ ││ │6 ②所示 │ │ │├──┼─────┼───────────┼───────────────┤│38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偽造之「午○○」之署名壹枚,沒││ │二)-即如│貳月。 │收。 ││ │附表三編號│ │ ││ │6 ③所示 │ │ │├──┼─────┼───────────┼───────────────┤│39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乙○○」之署名貳枚、扣案如附表││ │二)-即如│叁月。 │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 │附表三編號│ │收。 ││ │7 ①所示 │ │ │├──┼─────┼───────────┼───────────────┤│40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造之「乙○○」之署名壹枚、扣案││ │二)-即如│叁月。 │如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 │附表三編號│ │,均沒收。 ││ │7 ②所示 │ │ │├──┼─────┼───────────┼───────────────┤│41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偽造之「黃國清」之署名貳枚、扣││ │二)-即如│叁月。 │案如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 │附表三編號│ │物,均沒收。 ││ │8 所示 │ │ │├──┼─────┼───────────┼───────────────┤│42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造之「辛○○」之署名壹枚、扣案││ │二)-即如│叁月。 │如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 │附表三編號│ │,均沒收。 ││ │9 所示 │ │ │├──┼─────┼───────────┼───────────────┤│43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偽造之「丑○○」之署名壹枚、扣││ │二)-即如│貳月。 │案如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 │附表三編號│ │收。 ││ │10所示 │ │ │├──┼─────┼───────────┼───────────────┤│44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澳盛銀行地址變更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郭蒼龍」之署名壹枚、扣案如附││ │二)-即如│貳月。 │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 │附表三編號│ │ ││ │11所示 │ │ │├──┼─────┼───────────┼───────────────┤│45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 、編號14至編││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1 所示 │ │ │├──┼─────┼───────────┼───────────────┤│46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編號14至編││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2 所示 │ │ │├──┼─────┼───────────┼───────────────┤│47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6 、編號14至編││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3 ①所示 │ │ │├──┼─────┼───────────┼───────────────┤│48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編號14至編││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3 ②所示 │ │ │├──┼─────┼───────────┼───────────────┤│49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 、編號14所示││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之物,均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4 ①所示 │ │ │├──┼─────┼───────────┼───────────────┤│50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9 、編號14至編││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號21所示之物,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4 ②所示 │ │ │├──┼─────┼───────────┼───────────────┤│51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編號14所示││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之物,均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5 所示 │ │ │├──┼─────┼───────────┼───────────────┤│52 │如「事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欄壹、十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示 │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 ││ │ │刑貳月。 │ │├──┼─────┼───────────┼───────────────┤│53 │如「事實」│共同收受贓物,處有期徒│ ││ │欄壹、十一│刑貳月。 │ ││ │所示 │ │ │├──┼─────┼───────────┼───────────────┤│54 │如「事實」│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偽造之「││ │欄壹、十二│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乙○○」之署名壹枚,沒收。 ││ │(即如附表│徒刑貳月。 │ ││ │五)所示 │ │ ││ │ │ │ │├──┼─────┼───────────┼───────────────┤│55 │如「事實」│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偽造之「││ │欄壹、十二│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乙○○」之署名貳枚,沒收。 ││ │(即如附表│徒刑叁月。 │ ││ │六①、②)│ │ ││ │所示 │ │ │├──┼─────┼───────────┼───────────────┤│56 │如「事實」│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1所示之物,沒││ │欄壹、十三│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收。 ││ │所示 │ │ │├──┼─────┼───────────┼───────────────┤│57 │如「事實」│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物,沒││ │欄壹、十四│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收。 ││ │所示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盜刷卯○○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時間、地點 │金額 │簽帳單(存根聯)│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 1 │99年6 月3 日21時25分,│1,490元 │「卯○○」1 枚 │ │ │大潤發(景平店) │ │ │ ├──┼───────────┼─────┼────────┤ │ 2 │99年6 月3 日22時07分,│2,896元 │「卯○○」1 枚 │ │ │頂好Wellcome(南勢角店│ │ │ │ │) │ │ │ ├──┼───────────┼─────┼────────┤ │ 3 │99年6 月3 日22時33分,│8,230元 │「卯○○」1 枚 │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和│ │ │ │ │店〈一般櫃〉) │ │ │ ├──┼───────────┼─────┼────────┤ │ 4 │99年6 月3 日22時37分、│7,735元 │ │ │ │38分,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原欲詐取│ │ │ │(新店店〈同一次交易,│之財物價格│ │ │ │交易失敗,未簽名〉) │) │ │ └──┴───────────┴─────┴────────┘ 附表二: (盜刷冒名聲請之己○○之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 ┌──┬───────────┬─────┬────────┐ │編號│時間、地點 │金額 │簽帳單(存根聯)│ │ │ │ │內偽造之署名或備│ │ │ │ │註 │ ├──┼───────────┼─────┼────────┤ │ 1 │99年5 月13日17時36分,│36,900元 │(出貨攔截) │ │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 │ │ ├──┼───────────┼─────┼────────┤ │ 2 │99年5 月13日17時50分,│20,825元 │(出貨攔截) │ │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 │ │ ├──┼───────────┼─────┼────────┤ │ 3 │99年5 月14日15時29分,│20,000元 │(預借現金) │ │ │合作金庫ATM │ │ │ ├──┼───────────┼─────┼────────┤ │ 4 │99年5 月14日15時53分,│10,351元 │「己○○」1 枚 │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店│ │ │ │ │店) │ │ │ ├──┼───────────┼─────┼────────┤ │ 5 │99年5 月14日16時15分,│20,000元 │(預借現金) │ │ │合作金庫ATM │ │ │ ├──┼───────────┼─────┼────────┤ │ 6 │99年5 月15日0 時10分,│ 6,892元 │「己○○」1 枚 │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和│ │(與林月鳳共犯)│ │ │店) │ │ │ ├──┼───────────┼─────┼────────┤ │ 7 │99年5 月15日1 時22分,│20,000元 │(預借現金) │ │ │合作金庫ATM │ │ │ ├──┼───────────┼─────┼────────┤ │ 8 │99年5 月15日1 時23分,│20,000元 │(預借現金) │ │ │合作金庫ATM │ │ │ ├──┼───────────┼─────┼────────┤ │ 9 │99年5 月15日11時10分,│ 3,730元 │「己○○」1 枚 │ │ │大潤發(景平店) │ │ │ ├──┼───────────┼─────┼────────┤ │10 │99年5 月15日11時13分,│ 1,718元 │「己○○」1 枚 │ │ │大潤發(景平店) │ │ │ ├──┼───────────┼─────┼────────┤ │11 │99年5 月15日20時52分,│ 2,250元 │「己○○」1 枚 │ │ │范倫鐵諾名店(新店店)│ │ │ ├──┼───────────┼─────┼────────┤ │12 │99年5 月15日20時59分,│ 6,000元 │「己○○」1 枚 │ │ │宏人實業有限公司 │ │ │ ├──┼───────────┼─────┼────────┤ │13 │99年5 月15日21時3 分,│ 1,580元 │「己○○」1 枚 │ │ │范倫鐵諾名店(新店店)│ │ │ ├──┼───────────┼─────┼────────┤ │14 │99年5 月15日21時23分,│ 2,567元 │「己○○」1 枚 │ │ │燦坤3C(新店中興店) │ │ │ ├──┼───────────┼─────┼────────┤ │15 │99年5 月16日16時40分,│20,000元 │(預借現金) │ │ │合作金庫ATM │ │ │ ├──┼───────────┼─────┼────────┤ │16 │99年5 月16日16時41分,│20,000元 │(預借現金) │ │ │合作金庫ATM │ │ │ ├──┼───────────┼─────┼────────┤ │17 │99年5 月17日9 時41分,│20,000元 │(預借現金) │ │ │合作金庫ATM │ │ │ ├──┼───────────┼─────┼────────┤ │18 │99年5 月17日9 時42分,│20,000元 │(預借現金) │ │ │合作金庫ATM │ │ │ ├──┼───────────┼─────┼────────┤ │19 │99年5 月17日16時26分,│ 4,188元 │(與陳雅雯共犯,│ │ │燦坤3C(土城金城店) │ │交易失敗) │ └──┴───────────┴─────┴────────┘ 附表三: (以下列被害人名義申請信用卡,惟尚未核卡) ┌─┬───┬──────┬─────┬──────────┬───────┐ │編│被害人│銀行(信用卡│冒辦日期 │申辦時除申請書外所附│申請書內偽造之│ │號│ │公司)名稱 │ │偽造之證件 │署名 │ ├─┼───┼──────┼─────┼──────────┼───────┤ │1 │己○○│台北富邦銀行│①99/05/06│ │「己○○」2 枚│ │ │ │ ├─────┼──────────┼───────┤ │ │ │ │②99/05/13│ │「己○○」2 枚│ ├─┼───┼──────┼─────┼──────────┼───────┤ │2 │未○○│澳盛銀行 │99/06/14 │國民身分證影本2 份、│「未○○」1 枚│ │ │ │ │ │汽車駕駛執照影本1 份│ │ ├─┼───┼──────┼─────┼──────────┼───────┤ │3 │丙○○│澳盛銀行 │99/06/10 │國民身分證影本2 份 │「丙○○」2 枚│ ├─┼───┼──────┼─────┼──────────┼───────┤ │4 │酉 ○│聯邦銀行 │①99/05/12│國民身分證影本1 份 │ │ │ │ ├──────┼─────┼──────────┼───────┤ │ │ │永豐銀行 │②99/05/06│國民身分證影本1 份 │「酉○」2 枚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③99/05/12│國民身分證影本1 份 │「酉○」2 枚 │ │ │ │銀行 │ │ │ │ │ │ ├──────┼─────┼──────────┼───────┤ │ │ │永旺信用卡公│④99/05/03│國民身分證影本1 份 │「酉○」1 枚 │ │ │ │司 │ │ │ │ ├─┼───┼──────┼─────┼──────────┼───────┤ │5 │巳○○│台北富邦銀行│①99/04/29│ │「巳○○」2 枚│ │ │ ├──────┼─────┼──────────┼───────┤ │ │ │遠東國際商業│②99/04/21│ │「巳○○」2 枚│ │ │ │銀行 │ │ │ │ │ │ ├──────┼─────┼──────────┼───────┤ │ │ │永旺信用卡公│③99/04/13│國民身分證影本1 份 │「巳○○」1 枚│ │ │ │司 │ │ │ │ ├─┼───┼──────┼─────┼──────────┼───────┤ │6 │午○○│台北富邦銀行│①99/04/26│ │「午○○」2 枚│ │ │ │ ├─────┼──────────┼───────┤ │ │ │ │②99/05/03│ │「午○○」2 枚│ │ │ ├──────┼─────┼──────────┼───────┤ │ │ │中國信託商業│③99/04/29│ │「午○○」1 枚│ │ │ │銀行 │ │ │ │ ├─┼───┼──────┼─────┼──────────┼───────┤ │7 │乙○○│永豐銀行 │①99/04/21│國民身分證影本1 份 │「乙○○」2 枚│ │ │ ├──────┼─────┼──────────┼───────┤ │ │ │永旺信用卡公│②99/04/05│國民身分證影本1 份 │「乙○○」1 枚│ │ │ │司 │ │ │ │ ├─┼───┼──────┼─────┼──────────┼───────┤ │8 │黃國清│遠東國際商業│99/04/12 │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黃國清」2 枚│ │ │ │銀行 │ │駕駛執照影本(姓名係│ │ │ │ │ │ │黃國「欣」)各1 份 │ │ ├─┼───┼──────┼─────┼──────────┼───────┤ │9 │辛○○│永旺信用卡公│99/04/30 │國民身分證影本1 份 │「辛○○」1 枚│ │ │ │司 │ │ │ │ ├─┼───┼──────┼─────┼──────────┼───────┤ │10│丑○○│中國信託商業│99/06/14 │ │「丑○○」1 枚│ │ │ │銀行 │ │ │ │ ├─┼───┼──────┼─────┼──────────┼───────┤ │11│郭蒼龍│澳盛銀行 │99/06/14 │ │「郭蒼龍」1 枚│ └─┴───┴──────┴─────┴──────────┴───────┘ 附表四: (以下列被害人名義申請信用卡,惟申請資料尚未寄出) ┌─┬───┬──────┬──────────┬───────┐ │編│被害人│銀行 │除申請書外所附偽造之│申請書內偽造之│ │號│ │ │證件 │署名 │ ├─┼───┼──────┼──────────┼───────┤ │1 │丙○○│遠東國際商業│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丙○○」2 枚│ │ │ │銀行 │駕駛執照影本各 1 份 │ │ ├─┼───┼──────┼──────────┼───────┤ │2 │己○○│遠東國際商業│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己○○」2 枚│ │ │ │銀行 │駕駛執照影本各 1 份 │ │ ├─┼───┼──────┼──────────┼───────┤ │3 │未○○│①遠東國際商│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未○○」2 枚│ │ │ │ 業銀行 │駕駛執照影本各 1 份 │ │ │ │ ├──────┼──────────┼───────┤ │ │ │②花旗銀行 │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未○○」2 枚│ │ │ │ │駕駛執照影本各 1 份 │ │ ├─┼───┼──────┼──────────┼───────┤ │4 │葉明樹│①遠東國際商│ │「葉明樹」2 枚│ │ │ │ 業銀行 │ │ │ │ │ ├──────┼──────────┼───────┤ │ │ │②花旗銀行 │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葉明樹」1 枚│ │ │ │ │駕駛執照影本各 1 份 │ │ ├─┼───┼──────┼──────────┼───────┤ │5 │丑○○│萬泰商業銀行│ │「丑○○」2 枚│ │ │ │ │ │ │ └─┴───┴──────┴──────────┴───────┘ 附表五: (盜刷乙○○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 ┌───────────┬─────┬────────┐ │時間、地點 │金額 │簽帳單(存根聯)│ │ │ │內偽造之署名 │ ├───────────┼─────┼────────┤ │99年4 月8 日6 時35分,│908 元 │「乙○○」1 枚 │ │小北百貨(中和店) │ │ │ └───────────┴─────┴────────┘ 附表六: (盜刷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 ┌──┬───────────┬─────┬────────┐ │編號│時間、地點 │金額 │簽帳單(存根聯)│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 1 │99年4 月8 日7 時1 分,│10,979元 │「乙○○」1 枚 │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桂林│ │ │ │ │店) │ │ │ ├──┼───────────┼─────┼────────┤ │ 2 │99年4 月8 日7 時7 分,│ 3,652元 │「乙○○」1 枚 │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桂林│ │ │ │ │店) │ │ │ └──┴───────────┴─────┴────────┘ 附表七(已扣案):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沒收理由及依據 │ │ │ │ │ │ ├──┼────────────┼──┼──────────┤ │ 1 │偽造之「己○○」之房屋租│1 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賃契約書 │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第2 款),其內偽造之│ │ │ │ │「己○○」之署名,不│ │ │ │ │另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 │ │ │ │定宣告沒收。 │ ├──┼────────────┼──┼──────────┤ │ 2 │偽造之「己○○」汽車駕駛│1 枚│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執照 │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第2 款)。 │ ├──┼────────────┼──┼──────────┤ │ 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縣警交大│1 張│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 │ │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收執│ │第3 款)。 │ │ │聯) │ │ │ ├──┼────────────┼──┼──────────┤ │ 4 │偽造之「丙○○」遠東國際│1 份│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 │ │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駕駛│ │第3 款),申請書內偽│ │ │執照影本各1 份) │ │造之「丙○○」之署名│ │ │ │ │,不另依刑法第219 條│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 │ ├──┼────────────┼──┼──────────┤ │ 5 │偽造之「己○○」遠東國際│1 份│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 │ │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駕駛│ │第3 款),申請書內偽│ │ │執照影本各1 份) │ │造之「己○○」之署名│ │ │ │ │,不另依刑法第219 條│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 │ ├──┼────────────┼──┼──────────┤ │ 6 │偽造之「未○○」遠東國際│1 份│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 │ │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駕駛│ │第3 款),申請書內偽│ │ │執照影本各1 份) │ │造之「未○○」之署名│ │ │ │ │,不另依刑法第219 條│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 │ ├──┼────────────┼──┼──────────┤ │ 7 │偽造之「未○○」花旗銀行│1 份│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 │ │信用卡申請書(含國民身分│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證影本、駕照影本各1 份)│ │第3 款),申請書內偽│ │ │ │ │造之「未○○」之署名│ │ │ │ │,不另依刑法第219 條│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 │ ├──┼────────────┼──┼──────────┤ │ 8 │偽造之「葉明樹」遠東國際│1 張│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 │ │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第3 款),申請書內偽│ │ │ │ │造之「葉明樹」之署名│ │ │ │ │,不另依刑法第219 條│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 │ ├──┼────────────┼──┼──────────┤ │ 9 │偽造之「葉明樹」花旗銀行│1 份│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 │ │信用卡申請書(含國民身分│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證影本、汽車駕駛執照影本│ │第3 款),申請書內偽│ │ │各1 份) │ │造之「葉明樹」之署名│ │ │ │ │,不另依刑法第219 條│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 │ ├──┼────────────┼──┼──────────┤ │10 │「丑○○」萬泰銀行信用卡│1 份│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 │ │申請書 │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第3 款),申請書內偽│ │ │ │ │造之「丑○○」之署名│ │ │ │ │,不另依刑法第219 條│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 │ ├──┼────────────┼──┼──────────┤ │11 │「己○○」木質印章 │1 顆│偽造之印章(刑法第21│ │ │ │ │9 條)。 │ ├──┼────────────┼──┼──────────┤ │12 │「乙○○」木質印章 │1 顆│偽造之印章(刑法第21│ │ │ │ │9 條)。 │ ├──┼────────────┼──┼──────────┤ │13 │「家樂福」統一發票 │2 張│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 │ │ │ │物(刑法第38條第1項 │ │ │ │ │第2 款)。 │ ├──┼────────────┼──┼──────────┤ │14 │筆記本 │1 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第2 款)。 │ ├──┼────────────┼──┼──────────┤ │15 │電腦主機(黑色、銀色面板│1 台│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第2 款)。 │ ├──┼────────────┼──┼──────────┤ │16 │電腦主機(黑色面板) │1 台│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第2 款)。 │ ├──┼────────────┼──┼──────────┤ │17 │電腦螢幕 │1 個│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第2 款)。 │ ├──┼────────────┼──┼──────────┤ │18 │電腦鍵盤 │1 個│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第2 款)。 │ ├──┼────────────┼──┼──────────┤ │19 │電腦滑鼠 │1 個│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第2 款)。 │ ├──┼────────────┼──┼──────────┤ │20 │印表機 │1 台│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第2 款)。 │ └──┴────────────┴──┴──────────┘ 附表八(未扣案,但未能證明業已滅失):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沒收理由及依據 │ ├──┼────────────┼──┼──────────┤ │ 1 │「美之城」社區信件領取簿│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內偽造之「卯○○」之署名│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 2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偽│各1 │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卯○○」之署名。 │枚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 3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0000000000000000)背面│ │9 條〉(該信用卡非屬│ │ │偽造「卯○○」之署名。 │ │被告所有之物,故僅沒│ │ │ │ │收其背面偽造之署名)│ │ │ │ │。 │ ├──┼────────────┼──┼──────────┤ │ 4 │「美之城」社區信件領取簿│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內偽造之「辰○○」之署名│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 5 │房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持│各1 │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有)內偽造「己○○」、「│枚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高安敏」之署名。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 6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反道路交通管事件通知單(│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移送聯)內偽造之「己○○│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署名。 │ │內偽造之署名)。 │ ├──┼────────────┼──┼──────────┤ │ 7 │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2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己○○」之署名。 │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 8 │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35│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0000000000000 號)背面偽│ │9 條〉(該信用卡非屬│ │ │造之「己○○」之署名 │ │被告所有之物,故僅沒│ │ │ │ │收其內偽造之署名)。│ ├──┼────────────┼──┼──────────┤ │ 9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偽│各1 │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己○○」之署名。 │枚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1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偽│2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己○○」之署名。 │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11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偽│各1 │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己○○」之署名。 │枚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12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偽│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己○○」之署名。 │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13 │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葉明樹」之署名。 │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14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各2 │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內偽造之「己○○」之署名│枚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15 │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未○○」之署名。 │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16 │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2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丙○○」之署名 │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17 │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2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酉○」之署名。 │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1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2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請書內偽造之「酉○」之署│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名。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19 │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2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書內偽造之「酉○」之署名│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20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2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內偽造之「巳○○」之署名│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2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2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請書內偽造之「巳○○」之│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署名。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22 │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書內偽造之「巳○○」之署│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名。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23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各2 │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內偽造之「午○○」之署名│枚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請書內偽造之「午○○」之│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署名。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25 │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2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乙○○」之署名。 │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26 │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書內偽造之「乙○○」之署│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名。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2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2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請書內偽造之「黃國清」之│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署名。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28 │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書內偽造之「辛○○」之署│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名。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2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1 份│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請書內偽造之「丑○○」之│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署名。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30 │澳盛銀行地址變更申請書內│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偽造之「郭蒼龍」之署名。│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31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偽│1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乙○○」之署名。 │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32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偽│2 枚│偽造之署名〈刑法第21│ │ │造之「乙○○」之署名 │ │9 條〉(偽造之私文書│ │ │ │ │已持交行使,非屬被告│ │ │ │ │所有之物,故僅沒收其│ │ │ │ │內偽造之署名)。 │ └──┴────────────┴──┴──────────┘ 附表九: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 │ │ │ ├──┼────────────┼──┼──────────┤ │ 1 │富邦銀行信用卡〈辰○○〉│1 枚│非屬被告所有之物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背面有偽造「辰○○│ │ │ ) │ │」之署名,而涉犯偽造│ │ │ │ │私文書;惟未據起訴,│ │ │ │ │且非起訴效力所及,應│ │ │ │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1 枚│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卯○○〉(卡號:00000000│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00000000) │ │行偵辦)。 │ ├──┼────────────┼──┼──────────┤ │ 3 │「乙○○」之機車行照(K3│1 枚│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H-502)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 4 │「寅○○」國民身分證(正│1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面)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 5 │「戌○○○」國民身分證 │1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 6 │「丁○○」國民身分證(無│1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照片)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 7 │「賴玠瑋」國民身分證 │1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 8 │「己○○」國民身分證 │1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 9 │「巳○○」汽車駕駛執照(│1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正面)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10 │「葉明樹」汽車駕駛執照 │1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11 │「乙○○」國民身分證(背│1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面)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12 │「乙○○」國民身分證影本│1 張│與附表三編號7 ①、②│ │ │ │ │所示之影本不同,且與│ │ │ │ │本案無關,非起訴效力│ │ │ │ │所及(應由檢察官另行│ │ │ │ │偵辦) │ ├──┼────────────┼──┼──────────┤ │13 │「乙○○」汽車駕駛執照 │1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14 │「乙○○」汽車駕駛執照影│1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本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15 │「賴玠瑋」奇摩購物中心訂│6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單(含國民身分證、汽車駕│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駛執照影本) │ │行偵辦)。 │ ├──┼────────────┼──┼──────────┤ │16 │「酉○」國民身分證、汽車│2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駕駛執照影本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17 │「孫玉薇」國泰世華銀行帳│2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單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18 │「丙○○」荷蘭銀行信用卡│2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聲請書(含國民身分證影本│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19 │「己○○」中華電信帳單 │1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20 │「未○○」荷蘭銀行信用卡│1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申請資料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21 │「未○○」永豐銀行帳單影│2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本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22 │「己○○」之永豐銀行信用│2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卡帳單影本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23 │「丑○○」澳盛銀行信用卡│3 張│與本案無關,非起訴效│ │ │帳單影本 │ │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 │ │ │ │行偵辦)。 │ ├──┼────────────┼──┼──────────┤ │24 │護貝機 │1 台│與本案無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