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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6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61號

異議人
林文魁

上列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0年度司他字第36號確定訴訟費用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以100年度司他字第36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為裁定,於100年8月8日聲明不服提出異議,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向法院訴請確認其與劉火鐵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法院迄今未為判決,如法院認此消極確認之訴為積極確認之訴,而為不利異議人之判決,自應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為更正判決;如法院誤有代位權之適用為無代位權,而為不利異議人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為補充判決;如法院誤本件得就備位積極請求之訴而為一部判決,嗣後再就其他備位積極請求之訴而為判決,自屬民事訴訟法第382條之續行判決;如法院全部裁判內容不明瞭,且對異議人代位權之行使疏於闡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發回原審重新審理;如法院誤認本件僅能於原承辦法官遭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及同法第213條偽造文書罪論科後,始能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第1項第7款提起再審之訴,本件應為再審判決。原審未就異議人所為更正、補充、續行、更審及再審請求全部審理,並在主文諭知異議人勝訴判決,自屬無效判決,鈞院應俟異議人就上開之更正、補充、更審及再審之救濟程序確定後,始能據以徵收裁判費。另聲請人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是本件訴訟費用額,僅3千元。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由上述規定可知,准予訴訟救助,僅於訴訟終結前有使受救助人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至訴訟終結後此項暫免之費用,即應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再者,所謂「以裁定確定之」,係指法院已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僅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言,即訴訟費用之裁判中未確定其費用額之情形。是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僅在確定敗訴之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數額而已,並非就權利存在與否為確定,因此,當事人在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自僅得就各個費用項目是否為法律上之訴訟費用以及數額之計算有無錯誤加以爭執。本件異議人與劉火鐵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0 7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491號判決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異議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確定在案。異議人雖就前揭歷審判決有諸多指摘違法之處,並提出再審之訴,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即以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為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時點,異議人主張應俟救濟程序確定後,始能徵收裁判費,自非有據。又原裁定以訴訟標的金額420萬元徵收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另加第三審律師酬金3萬元,依職權確定異議人訴訟費用額為198220元(詳如原裁定計算書所示),並向應負擔之異議人徵收,經核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6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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