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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若美吳幸娥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廖萩香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再審被告
張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7日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17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提起再審之訴,應於起訴狀中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再審事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否則其訴即不合法,無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次按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39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17號排除侵害事件係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宣示,經核本院所為上開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得向最高法院上訴之案件。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應自原判決確定時即105年4月27日起算三十日之不變期間,然本件再審原告卻遲至105年9月13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且未表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有本院收狀戳章之再審起訴狀在卷為憑,足見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即不合法。

三、再審原告雖主張前雖曾提出再審聲請,經本院已105年度再易字第9號判決駁回,惟再審原告提出本件再審聲請之事由,與前次聲請者不同,非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所禁止云云。惟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而言,故當事人自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時,對於判決理由,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即可知悉。至於當事人本人對於法規之瞭解程度如何,當不能影響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三十日不變期間之起算。」(最高法院71年台再字第210號判例、70年台再字第212號判例參照)。再審原告提出本件再審聲請之事由,包括㈠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牴觸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65號判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違反證據法則),及㈡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漏未斟酌足以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兩部分,就㈠部分,依照前述判例見解,再審原告之主張顯已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就㈡部分,原確定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載明「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述之必要。」,即無漏未斟酌之情形。何況,再審原告於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時,對於判決理由有無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之情形,即可知悉,亦不影響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關於三十日不變期間之起算。

四、從而,再審原告所提本件再審之訴,既已逾三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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