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潘正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天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執更字第1262號及101 年度執字第324 號之1 之指揮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04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故本件聲請合於要件,先予敘明。

三、經查:

㈠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203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6 月( 下稱甲案) 。又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於民國101 年1 月4 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下稱乙案) 。異議人認其中乙案部分犯罪之日期在甲案判決確定之第一案基準日前,應符合與甲案數罪併罰之要件,故要求甲乙案兩者重新拆開而更定執行刑。

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是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自須他罪之犯罪時間均在另案判決確定前,始得為之。又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因之,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尚無法院得依職權裁定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裁定確定,縱事後檢察官發現被告另犯未經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他罪,而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其犯罪日期部分在被告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後,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就該他罪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與判斷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是否違背法令無關,尚難執此謂原確定裁定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51 、623 號裁定、98年度台非字第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358 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309 號判決參照)。

四、綜上所述,上開定刑聲請之決定及內容既屬檢察官之權責內容,則本件檢察官依法指揮裁判之執行,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對於上開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正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