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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政揚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義軒
被告
林靜怡
被告
陳宣伶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藍玉傑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被告
陳維綸
被告
蔡睿宙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蕭翊展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戴瑋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亦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816、15250號、114年度偵字第40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黃義軒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二、林靜怡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三、陳宣伶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四、陳維綸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五、蔡睿宙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六、戴瑋佑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

七、扣案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款項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壹拾參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款項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參拾玖元,以及如附表四編號1至24、29至30、35、39、44、53至5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義軒、林靜怡、陳宣伶、陳維綸、蔡睿宙、戴瑋佑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3年11月初某時,加入由巫政樺、莊典霖、王克崴、孫偲展(前開4人所涉詐欺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中)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所組成,以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組織),並先後同住在高雄市○○區○○街00號2樓、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等處,而為下列犯行:

㈠與本案組織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相約一同從事自人頭帳戶領款之不法業務藉以牟利,由黃義軒與該組織上層成員聯繫,依指示與林靜怡向提款車手宣導關於車手出勤、報酬發放與扣除之規則及注意事項;再由戴瑋佑等人擔任取簿手,依黃義軒、陳維綸之指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並在黃義軒之安排下,由如附表一所示之洗車及驗車員,輪流確認該等帳戶是否可用及變更其密碼;復由該組織不詳成員分別向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4、35⑵至39、40⑵至43、44⑵、45⑶至50、51⑵至58-1所示之時間,各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34、35⑵至39、40⑵至43、44⑵、45⑶至50、51⑵至58-1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隨後由黃義軒、林靜怡督促車手出勤,並在黃義軒之安排下,由如附表一所示之車手輪流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分別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提領一空;旋在黃義軒安排下,由如附表一所示之收水員,向車手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抽取報酬後輾轉交予本案組織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並將報酬交由黃義軒、林靜怡分配予陳宣伶、陳維綸、蔡睿宙、戴瑋佑等人。

㈡與本案組織其他成員共同基於特殊洗錢之犯意聯絡,相約一同從事自人頭帳戶領款之不法業務藉以牟利,由黃義軒與該組織上層成員聯繫,依指示與林靜怡向提款車手宣導關於車手出勤、報酬發放與扣除之規則及注意事項;再由戴瑋佑等人擔任取簿手,依黃義軒、陳維綸之指示,領取裝有如附表一編號35、40、44、45、51及附表二所示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以此不正方式向毫無信賴關係如附表一編號35、40、44、45、51及附表二所示之帳戶申辦人取得該等帳戶;並在黃義軒之安排下,由如附表一編號35、40、44、45、51及附表二所示之洗車及驗車員,輪流確認該等帳戶是否可用及變更其密碼;復由該組織不詳成員使用該等帳戶,收受、持有於如附表一編號35⑴、40⑴、44⑴、45⑴至⑵、51⑴及附表二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一編號35⑴、40⑴、44⑴、45⑴至⑵、51⑴及附表二所示無合理來源之款項;隨後由黃義軒、林靜怡督促車手出勤,並在黃義軒之安排下,由如附表一編號35、40、44、45、51及附表二所示之車手,輪流於如附表一編號35、40、44、45、51及附表二所示之地點,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35⑴、40⑴、44⑴、45⑴至⑵、51⑴及附表二所示之款項提領一空;旋在黃義軒安排下,由如附表一編號35、40、44、45、51及附表二所示之收水員,向車手收取如附表一編號35⑴、40⑴、44⑴、45⑴至⑵、51⑴及附表二所示之款項,抽取報酬後輾轉交予本案組織不詳成員,並將報酬交由黃義軒、林靜怡分配予陳宣伶、陳維綸、蔡睿宙、戴瑋佑等人。

㈢嗣經警方於113年11月14日查獲陳維綸、蔡睿宙,循線於同月28日查獲黃義軒、林靜怡、陳宣伶及戴瑋佑,並陸續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來源或用途均如附表四所示),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被害人」欄(除編號6、35、48外)所示之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證據能力

㈠本案被告黃義軒、林靜怡、陳宣伶、陳維綸、蔡睿宙、戴瑋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又按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該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能力規定之特別規定。經查,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均不得作為認定被告2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罪事實之證據,惟就非屬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則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仍得作為證據。

二、本案證據除補充「被告6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人陳德誠於警詢時之指訴」、「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9日一總營集執字第1145094397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7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6517號函」、「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之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之記載(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證據,均不作為認定被告2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論罪

㈠核被告6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

㈡共同正犯

⒈按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且客觀上行為人所實施者,並不以犯罪構成要件實行行為為限,縱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均得成立共同正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有間接之聯絡者,亦無礙成立共同正犯。

⒉經查,被告6人與本案組織其他成員事前即相約一同從事自人頭帳戶領款之不法業務藉以牟利,並在被告黃義軒、林靜怡等人之宣導、安排及督促下,按照出勤規則待命,並輪流收取、管理人頭帳戶提款卡,以及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再轉交他人,可見被告6人與本案組織其他成員,自始即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形成相互利用之犯意聯絡,各自分擔車手、取簿手、洗車員、驗車員及收水員等工作,並待命互相支援,以共同完成犯罪行為,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從而,被告6人與本案組織其他成員間,就上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特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6人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為繼續犯,應論以一罪。

㈣被告6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各次陸續提領、轉交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之行為,係分別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應各論以接續犯,其中如附表一編號4所為,乃在其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繼續中,首次實行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其餘各次犯行則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6人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特殊洗錢之犯行,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國家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之同一保護法益,堪認其等此部分所為係出於單一之犯意,各舉止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該部分犯行應論以接續犯。

㈥被告6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對不同被害人(如附表一編號5、7、43所示部分,編號17、28所示部分,編號18、32所示部分,編號23、26、33所示部分,編號24、27所示部分,編號38、57所示部分,編號49、50所示部分,分別為同一被害人,故被害人合計50人)所為之50次犯行,以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科刑

㈠被告陳宣伶、戴瑋佑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詳如後述),爰就其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特殊洗錢之犯行,分別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其等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亦分別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之要件,此部分犯行雖屬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惟就上開符合減刑規定之情形,仍應參酌該等減刑規定之意旨,於量刑時一併評價。

㈡被告黃義軒、林靜怡、陳維綸、蔡睿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之要件,此部分犯行雖屬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惟就上開符合減刑規定之情形,仍應參酌該減刑規定之意旨,於量刑時一併評價。

㈢被告黃義軒、林靜怡、陳維綸、蔡睿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均自白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特殊洗錢之犯行,惟未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詳如後述),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㈣另刑法第59條有關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被告6人為圖賺取報酬,以上開縝密之分工方式,反覆實行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對於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法益之危害甚鉅,復無證據顯示被告6人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特殊情狀,自難認其等有何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當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正值青壯,有謀生之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為圖賺取報酬,恣意加入詐欺集團,以上開縝密之分工方式,實行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特殊洗錢之犯行,造成各被害人受有非輕之財產損害,嚴重破壞交易秩序,所為實應予以嚴懲;復考量被告6人始終坦承犯行,被告林靜怡業與告訴人陳涴渝、陳德誠達成和解,尚待分期履行,其餘被告迄言詞辯論終結時,均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再參酌被告陳維綸、蔡睿宙及戴瑋佑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前科,且皆在前案偵審中復為本案犯行,素行不佳;又佐以被告林靜怡有傷害等前科,被告黃義軒、陳宣伶無其他前科之素行;兼衡被告6人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如本院卷二第400頁,本院卷三第64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案宜俟被告所涉數罪全部判決確定後,於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時,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爰不予定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

㈠洗錢之財物:

⒈扣案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萬0,113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款項3萬1,139元,均為洗錢之財物,爰皆依洗錢防制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1所示之現金,乃被告陳維綸、蔡睿宙所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之款項,為洗錢之財物,爰依洗錢防制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⒊至其餘洗錢之財物,業經本案組織不詳成員取走,已非被告6人所能支配,為免過苛,爰均不予沒收。

㈡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20、22至24、29至30、35、39、44、53至54所示之物,乃供詐欺犯罪所用,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5所示之機車,雖供詐欺犯罪所用,惟屬第三人蔡春美所有等情,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105頁),考量該機車乃價值非低之物,復無證據證明蔡春美係無正當理由提供上開機車供犯罪所用,倘予沒收,將過度侵害第三人財產權,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

⒊被告黃義軒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如附表四編號30所示手機與本案無關等語。惟被告黃義軒於警詢即供稱:該手機乃供詐欺犯罪所用等語(見警二卷之1第56頁),考量該供述係在其到案之初,記憶清晰且無暇衡量利害關係之情況下,堪以採信,是其於本院審理時改口辯解之詞,並不能採。

⒋被告陳宣伶雖始終辯稱:如附表四編號53所示之筆記型電腦與本案無關等語。惟該電腦內所存檔案載有與帳戶、金流等事相關之詐欺集團行話一情,有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在卷可稽(見偵一卷之1第581至613頁),堪認該電腦為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是被告陳宣伶所辯,並不能採。

三、犯罪所得

㈠被告黃義軒、林靜怡、陳維綸及蔡睿宙因本案犯行各獲得報酬10萬元、2萬元、6萬元及6萬元等情,業據被告黃義軒、林靜怡、陳維綸及蔡睿宙供述明確(見警二卷之1第290至291頁,偵一卷之2第407頁,偵二卷第35頁,本院卷一第406頁),該等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㈡被告陳宣伶、戴瑋佑因本案犯行各獲得報酬2萬元、1萬1,000元等情,業據其等供述明確(見偵一卷之1第493頁,偵一卷之2第381頁,本院卷一第125頁),該等犯罪所得經其等自動繳交而扣押在案,此有本院收據在卷可稽,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

四、至其餘扣案物,尚無充分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均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以修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惠予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0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
合理來源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
    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
    戶、帳號。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
    號。
三、規避第8條、第10條至第13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帳戶帳號 款項 (新臺幣) 帳戶 申辦人 提領地點 車手 收水員 洗車及驗車員 1 杜芯家 113年11月11日10時43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洪嘉成       113年11月11日10時45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1日10時50分許  3萬元        113年11月11日11時05分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屏東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高雄市○○區○○里○○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松興) 戴瑋佑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2 林綉萍 113年11月12日13時50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洪嘉成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開封) 陳維綸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3 江仁傑 113年11月12日12時22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王紀舜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萊爾富超商-高縣光明店) 戴瑋佑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全家-大發上發)    4 沈家琛 113年11月8日8時53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陳依樺       113年11月8日8時55分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屏東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5 鐘梓蓉 113年11月10日13時14分許 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陳依樺            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中國信託-統一昭明) 蔡睿宙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6 胡美芳 113年11月13日10時13分許 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王紀舜       113年11月13日10時16分許  5萬元             屏東縣○○鎮○○路○段000號(合作金庫-東港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屏東縣○○鎮○○路000號(國泰世華-全家便利商店-東港大船店)                        7 鐘梓蓉 113年11月11日8時55分許 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駱敏裕       113年11月11日8時57分許  10萬元             屏東縣○○市○○路00號(中國信託-統一金樹) 蔡睿宙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8 姚永華 113年11月11日9時52分許 000-00000000000 5萬元 吳珮綺       113年11月11日9時57分許  3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超商祈安門市) 蔡睿宙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OK便利商店  大寮仁德店) 戴瑋佑 陳宣伶、莊典霖 蔡睿宙 9 黃嘉緯 113年11月12日9時33分許 000-00000000000 5萬元 吳珮綺       113年11月12日9時34分許  4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行外-大發新發) 陳維綸 陳宣伶、莊典霖 蔡睿宙                                                   10 劉姵君 113年11月13日9時16分許 000-00000000000 5萬元 吳珮綺            屏東縣○○鎮鎮○里鎮○路0○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鎮海) 蔡睿宙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11 陳坤瑞 113年11月13日10時03分許 000-00000000000 5萬元 吳珮綺            屏東縣○○鎮○○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超商華僑門市) 蔡睿宙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12 許靜惠 113年11月13日13時36分許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高家祺            屏東縣○○鎮○○路○段00號1樓(中國信託-統一億財富) 戴瑋佑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13 王梅玉 113年11月11日9時42分許 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張克杰            屏東縣○○市○○路000號(台新-全家-屏東大埔) 王克崴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屏東縣○○市○○里○○○路00○00號(中國信託-統一瑞廣)              14 楊珮怡 113年11月12日8時53分許 000-000000000000 3萬元 張克杰       113年11月12日8時57分許  3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源隆) 王克崴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15 余雨屏 113年11月13日9時35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張克杰       113年11月13日9時38分許  5萬元             屏東縣○○鎮鎮○里鎮○路0○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鎮海) 蔡睿宙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16 邱秀蘋 113年11月11日8時45分許 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姚勇臣            屏東縣○○市○○街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屏東縣○○市○○路00號(國泰世華-萊爾富便利商店  屏東夜市店)              17 王秀年 113年11月13日12時06分許 000-000000000000 4萬元 林于盛       113年11月13日12時09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3日12時12分許  1萬元             屏東縣○○鎮○○路0號(玉山銀行-輔英醫院) 戴瑋佑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屏東縣○○鎮○○里○○路0號(中國信託-統一新輔英)    18 楊奕慈 113年11月11日13時0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李佳諠            屏東縣○○市○○路000○0號(彰化銀行-屏東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19 蔡宜真 113年11月13日13時5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李佳諠            屏東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東港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20 楊素香 113年11月12日9時2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4萬1,589元 李文玲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正發) 陳維綸 陳宣伶、莊典霖 蔡睿宙                     21 姜禮恩 113年11月12日10時0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王紀舜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開封) 王克崴 陳宣伶、莊典霖 蔡睿宙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全家-大發開封)              22 黃嵐乾 113年11月13日12時0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5,500元 王紀舜            屏東縣○○鎮○○路00號(彰銀-東港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23 許俊雄 113年11月11日9時2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張克杰       113年11月11日9時34分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屏南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24 蕭秉毅 113年11月12日8時4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張克杰       113年11月12日8時49分許  4萬5,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行外-大發新發) 王克崴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國泰-全聯-大寮店) 王克崴                                 25 楊順欽 113年11月13日14時0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5萬元 張克杰            屏東縣○○鎮鎮○里鎮○路0○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鎮海) 戴瑋佑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屏東縣○○鎮○○路000號(國泰-全家超商-東港鮪魚店)                    屏東縣○○鎮○○路000號(國泰世華-萊爾富超商-屏縣東港店)          屏東縣○○鎮○○路○段000號(中國信託-統一安泰)                        26 許俊雄 113年11月11日9時3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張克杰       113年11月11日9時33分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00號(中國信託-統一勝星) 蔡睿宙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屏東縣○○市○○路0000號(台北富邦銀行  屏東分行)    27 蕭秉毅 113年11月12日9時4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張克杰       113年11月12日10時04分許  3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全家-大發開封) 王克崴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米奇)     蕭秉毅 113年11月12日11時1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統一三隆) 王克崴 陳宣伶、莊典霖 蔡睿宙                     28 王秀年 113年11月13日9時5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張克杰            屏東縣○○鎮○○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超商華僑門市) 戴瑋佑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屏東縣○○鎮○○里○○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東隆)              29 賴美文 113年11月13日10時3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8,500元 張克杰            屏東縣○○鎮鎮○里鎮○路0○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鎮海) 蔡睿宙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30 謝益惠 113年11月11日 10時2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黃自強            屏東縣○○市○○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廣正) 蔡睿宙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31 陳又閔 113年11月12日9時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黃自強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源隆) 王克崴 陳宣伶、莊典霖 蔡睿宙            陳又閔 113年11月12日9時4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源隆) 不詳車手 陳宣伶、莊典霖 蔡睿宙                     32 楊奕慈 113年11月13日9時3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4萬元 黃自強            屏東縣○○鎮○○里○○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東隆) 王克崴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屏東縣○○鎮○○里○○路0號(中國信託-統一新輔英)                        33 許俊雄 113年11月11日9時26分許 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張克杰       113年11月11日9時48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49分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博勝) 蔡睿宙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屏東縣○○市○○里○○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欣欣鼎)                                            34 陳建甫 113年11月13日8時53分許 000-000000000000 4萬9,000元 張克杰            屏東縣○○鎮鎮○里鎮○路0○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鎮海) 戴瑋佑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35 ⑴無 113年11月13日15時08分許 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張克杰      ⑵邱昀鴻 113年11月13日15時10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屏東縣○○鎮○○街00000號(國泰-全聯-東港博愛) 王克崴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36 高舒卉 113年11月8日20時51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張家溱       113年11月8日20時53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8日23時27分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街00號(中國信託-統一新樂興) 王克崴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37 黃裕驊 113年11月12日12時46分許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高家祺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開封) 王克崴 陳宣伶、莊典霖 蔡睿宙                                         38 林旻億 113年11月12日12時12分許 000-0000000000000 1萬2,315元 高家祺       113年11月12日12時15分許  2,537元        113年11月12日12時16分許  3萬5,148元        113年11月12日12時26分許  1,5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OK-大寮三隆) 王克崴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統一三隆)    39 陳涴渝 113年11月12日15時50分許 000-0000000000000 1萬9,000元 高家祺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市話-萊爾富-大寮周廣店) 王克崴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40 ⑴無 113年11月13日12時41分許 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高家祺      ⑵劉硯茹 113年11月13日12時42分許 000-0000000000000 4萬8,343元             屏東縣○○鎮鎮○里鎮○路0○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鎮海) 戴瑋佑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41 林富山 113年11月11日9時1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張克杰       113年11月11日9時13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16分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中正路郵局) 蔡睿宙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42 呂亞蒨 113年11月12日8時5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4萬6,791元 張克杰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正發) 陳宣伶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萊爾富超商-大寮鑫鳳林店) 戴瑋佑                   高雄市○○區○○村○○○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金山角) 戴瑋佑                       43 鐘梓蓉 113年11月11日8時5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駱敏裕       113年11月11日8時58分許  10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民生路郵局) 蔡睿宙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44 ⑴無 113年11月11日9時5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7萬元 林于盛      ⑵陳欣萍 113年11月11日10時1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屏東縣○○市○○路00號(屏東北平路郵局) 蔡睿宙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45 ⑴無 113年11月12日11時5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林于盛      ⑵無 113年11月12日11時5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⑶曾建雄 113年11月12日12時0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7,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大寮大發郵局) 王克崴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46 李振文 113年11月13日15時2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林于盛            屏東縣○○鎮○○里○○路0號(中國信託-統一新輔英) 戴瑋佑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47 陳政瑋 113年11月11日9時1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吳居俊       113年11月11日9時12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13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13分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民生路郵局) 王克崴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高雄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小港醫院) 陳宣伶 陳宣伶、莊典霖 蔡睿宙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全聯-小港宏平店) 戴瑋佑   48 黃湘涵 113年11月13日14時1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吳居俊            屏東縣○○鎮○○路000號(東港中正路郵局) 王克崴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49 陳靖勳 113年11月12日10時0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嚴家祥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米奇) 戴瑋佑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開封)    50 陳靖勳 113年11月12日11時5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嚴家祥            高雄市○○區○○路000號(大寮大發郵局) 不詳車手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51 ⑴無 113年11月12日12時07分許 000-000000000000 4萬元  洪嘉成      ⑵朱仁侯 113年11月12日12時10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開封) 戴瑋佑 陳宣伶、莊典霖 蔡睿宙                                         52 李玉成 113年11月11日12時3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李佳諠       113年11月11日12時35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1日12時39分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統一薇豐) 蔡睿宙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53 李妍嫻 113年11月12日13時0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5萬7,294元 李佳諠            高雄市○○區○○村○○○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金山角) 戴瑋佑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高雄市○○區○○里○○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大坪頂) 蔡睿宙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54 黃子玲 113年11月12日8時4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吳珮綺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行外-大發新發) 王克崴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55 鍾沅晉 113年11月12日10時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吳珮綺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米奇) 陳維綸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56 蔡忠諺 113年11月11日9時3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王紀舜     57 林旻億 113年11月11日9時4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3,000元        113年11月11日9時42分許  2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44分許  1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45分許  2萬2,000元             屏東縣○○市○○○路00號(台新國際-全家-屏東福光) 王克崴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58 吳宏明 113年11月12日11時3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6萬元 王紀舜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全聯-大寮三隆店) 戴瑋佑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全家-大發開封)    58-1 陳德誠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2所示部分,業經檢察官補充詐欺取財之事實。) 113年11月11日9時2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嚴家祥        113年11月11日9時24分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00號(屏東廣東路郵局) 蔡睿宙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附表二:
編號 匯款時間 帳戶帳號 款項 (新臺幣) 帳戶 申辦人 提領地點 車手 收水員 洗車及驗車員 59 113年11月12日8時53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洪嘉成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萊爾富-大寮周廣店) 戴瑋佑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60 113年11月13日15時32分許 000-000000000000 11萬2,810元  洪嘉成          屏東縣○○鎮○○里○○○路00號(中國信託-統一長春) 戴瑋佑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屏東縣○○鎮○○○路00號(台新-全家-東港長春)    61 113年11月11日9時23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王紀舜          屏東縣○○市○○路0號(台灣銀行-中屏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62 113年11月11日11時24分許 000-000000000000 4萬3,000元 王紀舜          屏東縣○○市○○路00號1樓(國泰-全家超商-屏東愛園店) 王克崴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63 113年11月11日13時14分許 000-000000000000 3萬元 王紀舜      113年11月11日13時16分許 000-000000000000 1萬6,000元           屏東縣○○市○○街00號(元大銀行-屏東分行) 蔡睿宙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64 113年11月12日9時31分許 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王紀舜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正發) 陳維綸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65 113年11月9日15時20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陳依樺      113年11月9日15時35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中國信託-統一昭明) 蔡睿宙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66 113年11月11日9時43分許 000-0000000000000 1萬1,000元 王紀舜      113年11月11日9時47分許  10萬元       113年11月11日10時28分許 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屏南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屏東縣○○市○○街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 王克崴        屏東縣○○市○○街00號(中國信託-統一新樂興) 王克崴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OK便利商店大寮仁德店) 戴瑋佑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67 113年11月12日11時37分許 000-0000000000000 4萬3,000元 王紀舜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開封) 陳維綸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68 113年11月12日9時50分許 000-000000000000 3萬3,000元 張克杰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開封) 陳維綸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69 113年11月12日9時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姚勇臣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行外-大發新發) 戴瑋佑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70 113年11月13日8時55分許 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姚勇臣          屏東縣○○鎮鎮○里鎮○路0○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鎮海) 王克崴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71 113年11月14日8時37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姚勇臣      113年11月14日8時39分許  5萬元            屏東縣○○鄉○○路00號(中國信託-統一大幅) 蔡睿宙 陳維綸 未及轉交收水員即為警查獲 陳維綸                                     72 113年11月11日9時26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林于盛      113年11月11日9時27分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街00號(中國信託-統一新樂興) 王克崴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屏東縣○○市○○路00號1樓(國泰-全家超商-屏東愛園店)             73 113年11月12日9時59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林于盛      113年11月12日10時13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開封) 陳維綸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74 113年11月12日12時0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2萬元 李佳諠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米奇) 戴瑋佑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中國信託-統一大發)                      75 113年11月12日13時1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李佳諠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市話-萊爾富-大寮周廣店) 戴瑋佑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76 113年11月11日9時0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李文玲      113年11月11日9時03分許  3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00號(彰化銀行-屏東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77 113年11月12日13時3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李文玲      113年11月12日13時37分許  3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開封) 陳維綸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78 113年11月11日11時許 000-00000000000000 16萬6,302元  王紀舜          屏東縣○○市○○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統一興長安) 蔡睿宙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屏東縣○○市○○路000號(台新國際-全家-屏東長安)                      79 113年11月13日12時1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薛瓊蕙          屏東縣○○鎮鎮○里鎮○路0○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鎮海) 蔡睿宙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80 113年11月11日12時0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黃自強          屏東縣○○市○○路0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屏南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81 113年11月12日8時44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張克杰      113年11月12日8時46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2日8時52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13年11月12日8時53分許  5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國泰-全聯-大寮店) 陳維綸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82 113年11月13日9時56分許 000-00000000000 1萬元 高家祺      113年11月13日12時24分許 000-00000000000 4萬元       113年11月13日12時27分許  4萬元           屏東縣○○鎮鎮○里鎮○路0○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鎮海) 蔡睿宙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83 113年11月13日13時42分許 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高家祺          屏東縣○○鎮○○路000號(國泰世華-全家便利商店東港大船店) 戴瑋佑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84 113年11月11日11時09分許 000-0000000000000 6萬元 王紀舜          屏東縣○○市○○路00號(中國信託-統一光榮) 蔡睿宙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85 113年11月12日9時56分許 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王紀舜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市話-萊爾富-大寮周廣店) 王克崴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86 113年11月12日14時40分許 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王紀舜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市話-萊爾富-大寮周廣店) 王克崴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87 113年11月13日11時16分許 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王紀舜          屏東縣○○鎮○○里○○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東隆) 王克崴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88 113年11月11日14時4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5,255元 林于盛          屏東縣○○市○○路00號4樓(元大銀行-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王克崴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89 113年11月13日12時5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林于盛          屏東縣○○鎮○○路000號(東港中正路郵局) 蔡睿宙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90 113年11月12日10時4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吳居俊      113年11月12日10時42分許  5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大寮大發郵局) 王克崴 陳宣伶、莊典霖 蔡睿宙          91 113年11月12日12時1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吳居俊          屏東縣○○鎮○○路000號(東港中正路郵局) 王克崴 陳宣伶、莊典霖 蔡睿宙 92 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2所示部分,業經檢察官補充詐欺取財之事實(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8-1)。        93 113年11月8日9時4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張家溱          屏東縣○○市○○街00號(中國信託-統一新樂興) 蔡睿宙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94 113年11月11日3時5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高家祺      113年11月11日3時55分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中正路郵局) 王克崴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95 113年11月12日8時0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高家祺      113年11月12日10時06分許  2萬元       113年11月12日10時41分許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大寮大發郵局) 陳維綸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96 113年11月13日13時5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高家祺      113年11月13日13時58分許  5萬元           屏東縣○○鎮○○路000號(東港中正路郵局) 王克崴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97 113年11月11日10時59分許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洪嘉成      113年11月11日11時許  5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聯邦銀行-屏東分行) 王克崴 陳維綸與黃義軒 陳維綸 98 113年11月13日13時2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2,000元 李佳諠          屏東縣○○鎮○○里○○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東隆) 王克崴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99 113年11月13日15時0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李佳諠          屏東縣○○鎮○○里○○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東隆) 王克崴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100 113年11月12日12時1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高家祺      113年11月12日12時19分許  10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開封) 陳維綸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市話-萊爾富-大寮周廣店)         高雄市○○區○○里○○路000號(中國信託-統一大坪頂) 王克崴 陳維綸、陳宣伶與莊典霖 陳維綸 101 113年11月11日14時5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吳珮綺          屏東縣○○市○○路00號4樓(元大銀行-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王克崴 陳維綸與陳宣伶 陳維綸                   102 113年11月12日13時5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吳珮綺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市話-萊爾富-大寮周廣店) 王克崴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103 113年11月12日9時1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王紀舜      113年11月12日9時11分許  3萬3,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全家-大發開封) 王克崴 陳宣伶與莊典霖 蔡睿宙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附表一編號5、7、43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附表一編號17、28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附表一編號18、32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附表一編號23、26、33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附表一編號24、27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如附表一編號35⑵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如附表一編號38、57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如附表一編號40⑵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如附表一編號44⑵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如附表一編號45⑶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如附表一編號49、50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如附表一編號51⑵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如附表一編號53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如附表一編號54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如附表一編號58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如附表一編號58-1所示 ⑴黃義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⑴黃義軒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林靜怡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陳宣伶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陳維綸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蔡睿宙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⑹戴瑋佑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 來源或用途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陳維綸  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4 彰化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5 彰化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6 華南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蔡睿宙  7 華南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陳維綸   8 華南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9 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 1張   10 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 1張   11 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12 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13 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14 匯豐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15 新光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16 兆豐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張   17 土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18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19 遠東商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20 讀卡機 2個   21 現金 新臺幣10萬元 陳維綸 蔡睿宙 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之款項 22 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含電線) 1臺 陳維綸  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23 iPhone13型號手機 1臺   24 iPhone11型號手機 1臺 蔡睿宙  25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臺 蔡春美  26 K盤 2組 黃義軒  與本案無關 27 K煙濾嘴 2支   28 毒品咖啡包 2包   29 iPhone 8 Plus型號白色手機 1支  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30 iPhone XS型號黑色手機 1支   31 現金 新臺幣600元  與本案無關 3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本 林靜怡   33 印章 1組   34 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 1臺 黃義軒  35 iPhone 8型號紅殼手機(含SIM卡) 1支 蔡睿宙  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36 K盤(含卡) 1組  與本案無關 37 電子磅秤 1臺   38 iPhone 11型號香檳金色手機(含SIM卡) 1支 陳維綸   39 iPhone SE型號白色手機(含SIM卡) 1支  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40 元大銀行存摺 1本 蔡睿宙  與本案無關 41 元大銀行存摺 1本   42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 1本   43 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 1張   44 iPhone型號灰色手機(含SIM卡) 1支 戴瑋佑  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45 三星廠牌綠色手機  1支  與本案無關  46 OPPO廠牌黑色手機  1支   47 郵局金融卡(含副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48 K盤 1個   49 愷他命殘渣罐 1個   50 iPhone型號玫瑰金色手機(含SIM卡) 1支 陳宣伶  與本案無關 51 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52 現金 新臺幣700元   53 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含充電器) 1臺  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54 iPhone 13型號粉殼手機(含SIM卡) 1支 林靜怡   55 現金 新臺幣2,400元  與本案無關 56 黑色手拿包(內含大量分裝包) 1個   57 租賃契約 1份   
附表五:卷證代號對照表
卷證名稱 代號 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卷(卷一) 本院卷一 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卷(卷二) 本院卷二 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卷(卷三) 本院卷三 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272號卷 聲羈一卷 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295號卷 聲羈二卷 本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3號卷 偵聲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061號卷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250號卷(卷一) 偵一卷之1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250號卷(卷二) 偵一卷之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38008670號卷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48003716號卷(卷一) 警二卷之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48003716號卷(卷二) 警二卷之2 
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陳維綸、蔡睿宙、陳宣伶、戴瑋佑、黃義軒、林靜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與分工等全部犯罪事實,被告6人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證人即被告黃義軒、陳維綸、蔡睿宙、戴瑋佑、陳宣伶、證人即同案被告巫政樺、王克崴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與分工等全部犯罪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杜芯家、林綉萍、江仁傑、沈家琛、鐘梓蓉、姚永華、黃嘉緯、劉姵君、陳坤瑞、許靜惠、王梅玉、楊珮怡、余雨屏、邱秀蘋、王秀年、楊奕慈、蔡宜真、楊素香、黃嵐乾、許俊雄、蕭秉毅、楊順欽、賴美文、謝益惠、陳又閔、陳建甫、高舒卉、黃裕驊、林旻億、陳涴渝、劉硯茹、林富山、呂亞蒨、陳欣萍、曾建雄、李振文、陳政瑋、陳靖勳、朱仁侯、李玉成、李妍嫻、黃子玲、鍾沅晉、蔡忠諺、吳宏明於警詢時之之證述 證明證人杜芯家等46人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除編號6、35、48外)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除編號6、35、48外)所示之金額,並匯款至附表一(除編號6、35、48外)所示之人頭帳戶中後,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證人即被害人胡美芳、邱昀鴻、黃湘涵於警詢時之之證述 證明證人胡美芳、邱昀鴻、黃湘涵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6、35、48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6、35、48外所示之金額,並匯款至附表一編號6、35、48所示之人頭帳戶中後,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113年11月14日勘查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同日9時陳維綸、蔡睿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明被告陳維綸、蔡睿宙於當日8時許,分別擔任2線、1線車手,前往屏東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提領10萬元,並擬將金融卡19張、讀卡機2個、筆電1臺連同提領之款項交與在屏東縣潮州鎮某河濱公園等待之3線車手「EO」即同案被告莊典霖之事實。 113年度聲搜字第851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搜索票及附件、113年11月28日黃義軒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11月28日蔡睿宙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11月28日林靜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11月28日陳維綸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11月28日戴瑋佑、陳宣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品 佐證本案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為之事實。 被告陳維綸繪製之高雄市○○區○○街00號2樓平面圖 證明被告黃義軒、林靜怡、陳維綸、蔡睿宙、戴瑋佑、陳宣伶及同案被告王克崴曾同住於此之事實 中山路派出所刑案黏貼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型、被告陳維綸使用之iPhone13手機、被告蔡睿宙使用之iPhone11手機及通訊軟體Telegram「人員(兔子符號)(雷大牛)」、「領包群(富-小生)」群組中成員及對話紀錄截圖、被告陳維綸、蔡睿宙之照片、扣案物翻拍照片共28張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欄113年11月14日為警查獲時所示之時、地與分工等全部犯罪事實。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帳戶申設人身分證影本 證明被告陳維綸、蔡睿宙於113年11月14日8時許,分別擔任2線、1線車手,前往屏東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提領被害人匯入該帳戶之10萬元之事實。 附表一所示之提款機附近監視錄影畫面光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告戴瑋佑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山角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發門市、同案被告王克崴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坪頂門市、被告蔡睿宙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坪頂門市、前往屏東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大幅門市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戴瑋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即被告陳宣伶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照片、上址小港住處大門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被告陳維綸、蔡睿宙113年11月14日照片共36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陳維綸等7人涉嫌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案【詐欺集團飛機群組:人員(雷大牛)】照片;偵辦戴瑋佑、陳宣伶等7人詐欺案(詐欺集團飛機群組:有求必應)照片;偵辦陳維綸等人詐欺案【詐欺集團飛機群組:領包群(富-小生)】照片即通訊軟體Telegram「人員(兔子符號)(雷大牛)」群組中成員及對話紀錄截圖113頁、「領包群(富-小生)」群組中成員及對話紀錄截圖5頁、「有求必應」群組中成員及對話紀錄截圖233張 證明被告6人在本案詐欺集團中負責之工作及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平面圖 證明被告黃義軒、林靜怡、陳維綸、蔡睿宙、戴瑋佑、陳宣伶、同案被告王克崴同住於該住處之事實。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0000000-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 證明被告黃義軒及被告陳宣伶為扣案筆電所有人,且該等筆電皆有在使用之事實。 113年11月28日搜索上址小港住處翻拍照片及扣案物翻拍照片17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被告林靜怡與被告陳宣伶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對話譯文1份 證明被告林靜怡與被告陳宣伶均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知悉被告陳維綸、蔡睿宙於113年11月14日遭警查獲、遭擊落賠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游事宜、渠等並無私吞錢及提款卡及佐證全部犯罪事實之事實。 暱稱「歐齁」即被告巫政樺通訊軟體Telegram「人員(兔子符號)(雷大牛)」(113年11月8-14日)語音訊息譯文表1份 證明被告巫政樺在群組內之工作任務及在群組中與各該車手間互動過程之事實。 本署114偵字第1783號卷影本 證明證人即被告陳維綸、黃義軒、證人即同案被告巫政樺指認之監視錄影畫面及上開Telegram群組「人員(兔子符號)(雷大牛)」、「領包群(富-小生)」、「有求必應」群組與本案相關之全部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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