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6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06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楊水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1年度偵
字第217 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行,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仍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附表所示偽造之進出港檢查紀錄之印文、印章及檢查人員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甲○○為「玉英號」膠筏(編號:CTRPT3186) 之實際使用人兼船長(船主登記其配偶林玉英名義),其與楊志霖、陳義榮等人(另由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原均在屏東縣枋寮鄉附近海域從事捕魚工作,且明知漁船如欲出海捕魚時,依規定須持自備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簿(即俗稱之『外關簿』),下稱進出港檢查簿」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海岸巡防總隊所屬之東港安檢所(下稱東港安檢所)、同上巡防局第六二岸巡大隊六二四中隊北勢寮安檢站(下稱北勢寮安檢站)申報,經上開安檢所(站)人員檢查許可後,方得進出各該漁港,其後並得依據漁船出港捕漁所使用之時數,向屏東縣東港鎮東隆、滿豐漁船加油站及枋寮漁會附屬加油站,以政府所補助之優惠價格申購甲種漁船用油。而上開安檢所(站)檢查人員如准許漁民之申報時,除依其職務在該漁民所自備之進出港檢查簿上蓋用「轉輪式日期時分章」、安檢所(站)之進出港檢查印章,並由承辦之安檢人員簽名,同時亦在安檢所(站)自存之進出港登記簿(即俗稱之『內關簿』)上登載進出港口之漁船名稱、編號、進出港口之日期及檢查人員之簽名等事項,以達確實管核漁船進出港口之目的。詎楊志霖明知甲○○均未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進出各該漁港,竟自民國90年5 月起,與陳燕峰、蘇水森、劉志賢(另由本院92年度訴字第666 號審理中)及其餘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俟同年10月之後,楊志霖復與黃君正合作,詳後述),由甲○○以每200 公升(俗稱1 粒)油料獲取新台幣(下同)200 元之報酬為代價,將其所持有上開膠筏之進出港檢查表、配油手冊等資料提供予楊志霖,由楊志霖等人負責在屏東縣不詳處所,委由不知情之不詳刻印人員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安檢所(站)進出檢查章(均屬私章),並偽蓋印文於各膠筏所屬之進出港檢查簿,輔以「轉輪式日期時分章」,而偽造如附表所示膠筏進出各安檢所(站)之安檢記錄,並於各該次紀錄之檢查人員簽證欄內分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安檢人員之署押而偽造公文書,楊志霖復自90年10月間起,另以月薪4 萬元之報酬受僱於黃君正,而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由黃君正在屏東縣枋寮漁港膠筏停泊區埋設輸油管線接連至其位於枋寮鄉山路227 巷32號住處旁空地所私設之儲油槽,楊志霖則仍負責向漁民甲○○等人取得進出港檢查簿,以同上手法偽造進出港檢查記錄公文書,再由甲○○等漁民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上開偽造之進出港檢查簿據以向東隆、滿豐漁船加油站或枋寮漁會附屬加油站申購甲種漁船用油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安檢人員及安檢機關對漁船進出港口管理、政府對於漁船用油以優惠價格補助管理之正確性,使不知情之加油站人員陷於錯誤,而依各該時期之優惠價格出售甲種漁船用油,使楊志霖、甲○○、黃君正等人因而獲得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販售甲種漁船用油牌價價差之不法利益(不法利益數額詳如附表所示)。俟甲○○等漁民將載有甲種漁船用油之膠筏駛至枋寮漁港內停靠後,再由楊志霖負責拉取管線將油料以不詳方式交由陳燕峰等人轉售,而自90年10月間起部分油料則抽取至黃君正私設之油槽內。嗣於90年12月28日,為警循線在黃君正位在屏東縣枋寮鄉○○路227 巷32號空地查獲上情,並扣得黃君正所有且預備供事後抽取私設油槽內油料所用之手套12支(其餘扣案之面紙、記事本難認與本案有關)。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訊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楊志霖、黃君正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膠筏之進出港檢查簿、配油手冊、安檢(所)站之進出港檢查記錄表及查獲照片23張在卷可稽,又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1 月至12月間,關於甲種漁船用油之牌價及優惠價格之詳細金額,亦經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95年5 月18日高處高直字第09 50002234號函覆明確(見本院卷㈢第33、37頁),是被告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因刑法亦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關於本件刑法第10條公務員之定義、第339 條之法定最低罰金刑及刑法第28條、第55 條 、第56條、第41條、第74條等法律規定均有修正,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爰詳述如下:
⒈按95年6 月14日經總統公布增訂,且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故自95年7 月1 日起,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得利罪,關於法定本刑之罰金刑部分,改以新台幣為單位為「新台幣30,000元」,惟關於罰金刑之科刑標準,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係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而修正前同條款係規定「罰金:1 元以上」之規定,是關於罰金最低本刑部分,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被告,故依上開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文規定,就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罰金刑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科處。
⒉而關於刑法第10條第1 項「公務員」之定義雖有修正,然本件各安檢站(所)之檢查人員,乃依法令執行進出港船舶安全檢查公務之人,不論依修正前規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或依修正後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均屬公務員,是修正後法律規定尚無較有利被告情形,自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認定之。
⒊又關於刑法第28條規定,此次修正僅將法文「共同實施犯罪」修正為「共同實行犯罪」,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問題。
⒋再刑法修正後,關於第56條連續犯、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均經刪除,上開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茲因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得利之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僅論以1 罪,且上開2 罪亦得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處斷,然依修正後法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認係修正前之刑法第56、第55條規定較有利被告。
⒌復就緩刑之宣告部分,行為人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或受有期徒刑宣告後,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時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74條規定,皆得宣告緩刑。然從撤銷緩刑規定而言,修正後刑法放寬撤銷緩刑事由,對行為人較不利,然復由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之規定可知,不論緩刑宣告係在新法施行前而適用舊法為之,或新法施行後適用新法為之,皆得依新法規定撤銷緩刑,故就撤銷緩刑而言,並無新舊法何者較有利或不利之比較問題。惟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2 項規定,得命行為人履行負擔,且同條第4 項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及保安處分,而修正前刑法行為人不須履行負擔且緩刑效力及於主刑及從刑,故整體比較之下,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所為緩刑宣告較不利於行為人。
⒍故經本院綜合比較結果,認均以修正前之刑法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
㈡按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3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甲○○與楊志霖等人在進出港檢查簿上所偽造之進出港檢查紀錄,均為在東港安檢所或北勢寮安檢站內依法令執行進出港船舶安全檢查公務之人員本於職權所製作,是該等檢查紀錄乃屬刑法上所謂之公文書(且該公文書非關於品性、能力、服務證書之特種文書)。被告與楊志霖等人在前揭「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人員簽名,進而偽造其漁船曾進出東港安檢所、北勢寮安檢站之檢查紀錄後,持之向加油站申購漁船用油,使加油站之加油人員陷於錯誤,而以政府補貼之優惠價格出售漁業動力用油,使被告等人從中詐取價差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安檢人員及安檢機關對漁船進出港口管理、政府對於漁船用油以優惠價格補助管理之正確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等人偽造各安檢所(站)之進出港檢查印章、進而偽造印文及偽造檢查人員署押,為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楊志霖、陳燕峰、蘇水森、劉志賢及黃君正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得利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1 罪,並分別加重其刑。本件除90年10月間起之犯罪事實外,其餘部分均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與聲請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雖無前科(有卷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竟貪圖私利,利用政府照顧漁民而斥資補助漁船用油之美意,牟取不法利益,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已表悔意,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㈢末按沒收為從刑,與主刑有從屬關係,倘主刑與從刑均已修正,經依刑法第2 條就主刑比較結果,應適用最有利之修正前舊法時,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舊法(最高法院90年度第452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附表所示之偽造之進出安檢所(站)之印文暨所屬之印章(印章雖未扣案,然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偽造之安檢所(站)人員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手套12支,雖據共同被告黃君正供稱:係其所有,且預備供抽取私設油槽內油料所用等語在卷,然被告與楊志霖等人持偽造之進出港記錄而施用詐術,以政府補助優惠價格申購甲種漁船用油,所詐得者乃政府所補助之優惠價格與中油公司牌價間所生價差之不法利益,要非油料本身,從而,上開詐欺得利犯行,應在被告甲○○等漁民駕駛膠筏前往東隆、滿豐或枋寮漁會附屬加油站申購油料並加入膠筏油槽完畢時,犯罪即告既遂,故楊志霖將油料抽取至黃君正之私設油槽存放,及黃君正事後將油槽內之油料再行抽出之行為均難認屬本件犯罪模式之構成要件行為,故上開手套自非屬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四、檢察官補充聲請意旨另以:
㈠本件警方於90年12月28日,在枋寮漁港所停靠膠筏內所查獲被告所有膠筏編號3186號內之油料4400公升,亦屬被告與楊志霖等人以上開行使偽造安檢記錄之非法手段取得,亦有從中詐取不法利益,故認此部分亦涉犯上開行使偽造公文書、詐取不法利益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且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第161 條第1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且公訴案件犯罪證據之蒐集,及提起公訴後,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均屬公訴人之職責,原則上法院僅於當事人之主張及舉證範圍內進行調查證據,其經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已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始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者,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自不能為有罪之認定。法院不得以偵查機關關於某種犯罪之調查不易,即放棄上開原則之堅持,致有違背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原則,其理甚明(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檢察官雖認上開膠筏內之油料亦屬被告與楊志霖等人以上開行使偽造安檢記錄之非法手段取得,惟查,本案雖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遍閱原偵查卷證(不含本院日後依職權所調取之卷證),查無任何關於其指摘「行使偽造安檢紀錄公文書以詐取價差不法利益」所依據之相關書證(即進出港檢查表、進出港檢查紀錄及漁民申購甲種漁船用油之時間、油料等紀錄文書等),故而本院自93年3 月間起至94年5月3 日止,多次發函向各安檢所(站)查詢各該膠筏之安檢紀錄,迄至94年6 月間,始獲完整之書證函覆可憑(期間不乏各該安檢所(站)事後一再更正先前所函覆之資料者,以致本案訴訟進行因而遲滯,此部分蒐證過程詳見本院卷㈠、
㈡內之函覆資料暨本院自行彙整之船舶資料卷),然經本院全面清查結果,除有前述經論罪科刑所憑之進出港檢查紀錄外,其餘或非偽造而屬真實之進出港紀錄、或查無相關紀錄可佐等情,有本院彙整之船舶資料卷可證,亦為檢察官所是認(見本院卷㈢第12頁反面、56頁),故前揭所查獲之油料,既乏相關偽造之進出港紀錄可資佐證,自難遽認同屬被告與楊志霖等人以行使偽造安檢記錄之非法手段取得,況因查無相關申購油料紀錄,亦無從認定所詐取之不法利益數額究竟為何,從而,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尚難證明,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船籍編號 CTRPT 3186 (船主 甲○○) ┌─┬─────┬────────────────┬─────┬────────────────────────┐ │編│ 加油時間 │ 偽造之安檢紀錄 │ 詐購漁船 │ 備註 │ │號│ 暨加油站 │ │ 用油數量 │ │ ├─┼─────┼────────────────┼─────┼────────────────────────┤ │①│90.05.28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枋寮漁會附│90.05.24 08:20 ~ 90.05.25 08:4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2頁 │ │ │屬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44頁 │ │ │ │偽造建明、陳偉昌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 │ │ │ │ │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②│90.06.04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枋寮漁會附│90.05.30 06:10 ~ 90.05.31 07:3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3頁 │ │ │屬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46頁 │ │ │ │偽造建明、鍾御銘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 │ │ │ │ │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 ├────────────────┤ ├────────────────────────┤ │ │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 │90.05.31 09:20 ~ 90.06.02 09:4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3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46頁 │ │ │ │偽造王俊豪、明君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 │ │ │ │ │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③│90.06.11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枋寮漁會附│90.06.06 05:20 ~ 90.06.07 08:3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2頁 │ │ │屬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45頁 │ │ │ │偽造陳偉昌、明君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 │ │ │ │ │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 ├────────────────┤ ├────────────────────────┤ │ │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 │90.06.07 09:40 ~ 90.06.09 09:5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2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45頁 │ │ │ │偽造明君、林昭憲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 │ │ │ │ │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④│90.06.19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枋寮漁會附│90.06.12 06:45 ~ 90.06.13 13:55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4頁 │ │ │屬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48頁 │ │ │ │偽造王俊豪、世偉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 │ │ │ │ │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 ├────────────────┤ ├────────────────────────┤ │ │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 │90.06.16 07:20 ~ 90.06.17 06:4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4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49頁 │ │ │ │偽造建明、世偉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溪│ │ │ │ │ │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 ├────────────────┤ ├────────────────────────┤ │ │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 │90.06.17 09:10 ~ 90.06.18 07:3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4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49頁 │ │ │ │偽造世偉、明君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溪│ │ │ │ │ │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⑤│90.06.28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枋寮漁會附│90.06.20 06:30 ~ 90.06.22 08:4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4頁 │ │ │屬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50頁 │ │ │ │偽造王俊豪、萬達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 │ │ │ │ │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 ├────────────────┤ ├────────────────────────┤ │ │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 │90.06.26 04:10 ~ 90.06.27 06:3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4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50頁 │ │ │ │偽造御銘、閔二人之署押及偽造「出│ │ │ │ │ │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溪口│ │ │ │ │ │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 │⑥│90.07.12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枋寮漁會附│90.06.29 10:20 ~ 90.06.30 11:3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6頁 │ │ │屬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50頁 │ │ │ │偽造健銘、筆輝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溪│ │ │ │ │ │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 ├────────────────┤ ├────────────────────────┤ │ │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 │90.06.30 12:40 ~ 90.07.01 14:5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6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51頁 │ │ │ │偽造筆輝、謝萬達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 │ │ │ │ │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 ├────────────────┤ ├────────────────────────┤ │ │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69頁 │ │ │ │90.07.01 15:00 ~ 90.07.02 19:15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6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紀錄比對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151頁 │ │ │ │偽造謝萬達、明君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 │ │ │ │ │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⑦│90.09.05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6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東港鎮東隆│90.09.02 18:30 ~ 90.09.05 16:5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94頁 │ │ │加油站 │(進港時間起訴書誤載為 09:50)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2頁 │ │ │ │⑵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偽造吳明朝、梁坤元二人之署押及偽│ │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索」之印文 │ │ │ ├─┼─────┼────────────────┼─────┼────────────────────────┤ │⑧│90.09.09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東隆加油站│90.09.05 19:30 ~ 90.09.08 19:4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94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2頁 │ │ │ │偽造蔡偉正、鍾玉堂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所」之印文 │ │ │ ├─┼─────┼────────────────┼─────┼────────────────────────┤ │⑨│90.10.01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東港鎮滿豐│90.09.24 06:20 ~ 90.09.27 05:5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95頁 │ │ │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2頁 │ │ │ │偽造顏金堂、羅家騏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所」之印文 │ │ │ │ │ │ │ │ │ ├─┼─────┼────────────────┼─────┼────────────────────────┤ │⑩│90.10.05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東隆加油站│90.10.01 13:10 ~ 90.10.04 13:4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96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2頁 │ │ │ │偽造林俊佑、錢宏志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所」之印文 │ │ │ ├─┼─────┼────────────────┼─────┼────────────────────────┤ │⑪│90.10.09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滿豐加油站│90.10.05 20:50 ~ 90.10.08 21:2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97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2頁 │ │ │ │偽造羅家騏、李明皇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所」之印文 │ │ │ ├─┼─────┼────────────────┼─────┼────────────────────────┤ │⑫│90.10.12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滿豐加油站│90.10.09 18:30 ~ 90.10.12 18:2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98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2頁 │ │ │ │偽造揚勝政、王志昌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所」之印文 │ │ │ ├─┼─────┼────────────────┼─────┼────────────────────────┤ │⑬│90.10.16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滿豐加油站│90.10.12 19:40 ~ 90.10.15 19:5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099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2頁 │ │ │ │偽造王鍾儀、柯仲謙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所│ │ │ │ │ │」之印文 │ │ │ └─┴─────┴────────────────┴─────┴────────────────────────┘ ┌─┬─────┬────────────────┬─────┬────────────────────────┐ │⑭│90.10.19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滿豐加油站│90.10.16 08:10 ~ 90.10.19 08:3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00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3頁 │ │ │ │偽造劉志航一人之署押, 另一枚不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辨識及偽造「出東港安檢所」、「進│ │ │ │ │ │東港安檢所」之印文 │ │ │ ├─┼─────┼────────────────┼─────┼────────────────────────┤ │⑮│90.10.24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10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滿豐加油站│90.10.20 10:20 ~ 90.10.21 13:0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01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3頁 │ │ │ │偽造莊乾三、李明皇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所」之印文 │ │ │ ├─┼─────┼────────────────┼─────┼────────────────────────┤ │⑯│90.11.01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滿豐加油站│90.10.25 15:10 ~ 90.10.28 16:0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02、103頁│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3頁 │ │ │ │偽造龔泰誌、劉志航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所」之印文 │ │ │ ├─┼─────┼────────────────┼─────┼────────────────────────┤ │⑰│90.11.05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東隆加油站│90.11.01 21:40 ~ 90.11.04 21:5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04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3頁 │ │ │ │偽造龔泰誌一人之署押, 另一枚不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辨識及偽造「出東港安檢所」、「進│ │ │ │ │ │東港安檢所」之印文 │ │ │ ├─┼─────┼────────────────┼─────┼────────────────────────┤ │⑱│90.11.08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東隆加油站│90.11.05 17:00 ~ 90.11.08 17:1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05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3頁 │ │ │ │偽造陳冠迪、王鍾儀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所」之印文 │ │ │ ├─┼─────┼────────────────┼─────┼────────────────────────┤ │⑲│90.11.11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東隆加油站│90.11.08 18:30 ~ 90.11.11 18:3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06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3頁 │ │ │ │偽造張振嘉、李明皇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所」之印文 │ │ │ ├─┼─────┼────────────────┼─────┼────────────────────────┤ │⑳│90.11.14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滿豐加油站│90.11.11 19:30 ~ 90.11.14 19:3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07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3頁 │ │ │ │偽造詹凱棟、龔泰誌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1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所」之印文 │ │ │ ├─┼─────┼────────────────┼─────┼────────────────────────┤ │㉑│90.11.18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滿豐加油站│90.11.14 21:00 ~ 90.11.17 21:5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08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3頁 │ │ │ │偽造王鍾儀、陳冠迪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2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所」之印文 │ │ │ ├─┼─────┼────────────────┼─────┼────────────────────────┤ │㉒│90.11.20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滿豐加油站│90.11.18 17:40 ~ 90.11.19 07:0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09頁 │ │ │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3頁 │ │ │ │偽造李明皇、柯仲謙二人之署押及偽│ │⑷漁船加油歷史紀錄 船舶卷 第002頁 │ │ │ │造「出東港安檢所」、「進東港安檢│ │ │ │ │ │所」之印文 │ │ │ ├─┼─────┼────────────────┼─────┼────────────────────────┤ │㉓│90.12.03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枋寮漁會附│90.11.27 07:30 ~ 90.11.30 08:3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77-1頁 │ │ │屬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24、151頁 │ │ │ │偽造龔泰誌、志倫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東港安檢所」、「進溪口近海北│ │ │ │ │ │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 │㉔│90.12.06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枋寮漁會附│90.12.03 06:30 ~ 90.12.06 07:2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79頁 │ │ │屬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51、152頁 │ │ │ │偽造建成、育安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溪│ │ │ │ │ │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㉕│90.12.11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枋寮漁會附│90.12.07 06:10 ~ 90.12.10 07:2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81頁 │ │ │屬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52頁 │ │ │ │偽造志倫、家樺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溪│ │ │ │ │ │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㉖│90.12.14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枋寮漁會附│90.12.11 07:20 ~ 90.12.14 08:1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83頁 │ │ │屬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52頁 │ │ │ │偽造育安、士奇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溪│ │ │ │ │ │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㉗│90.12.18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47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枋寮漁會附│90.12.18 08:50 ~ 90.12.21 09:1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85頁 │ │ │屬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53頁 │ │ │ │偽造家樺、育安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溪│ │ │ │ │ │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㉘│90.12.26 │⑴ 偽造出、進港時間: │ 1500公升 │⑴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船舶卷 第070頁 │ │ │枋寮漁會附│90.12.22 08:20 ~ 90.12.24 08:30 │ │⑵漁民自存報關簿記錄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87頁 │ │ │屬加油站 │⑵ 偽造出、進港驗證: │ │⑶進出港清查紀錄表影本乙份 船舶卷 第155、156頁 │ │ │ │偽造英宏、志倫二人之署押及偽造「│ │ │ │ │ │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進溪│ │ │ │ │ │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之印文 │ │ │ │ │ │(起訴書將英宏誤載為榮宏) │ │ │ ├─┴─────┴────────────────┴─────┴────────────────────────┤ │※共計詐得不法利益: │ │一、編號①至編號⑳部分, 依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甲種漁船用油牌價為每公升8.106元, 而政府補助漁民之優惠價格為每 │ │ 公升5.836元, 因而獲得甲種漁船用油每公升差價2.27元之不法利益, 共獲得價差204,754元之不法利益。 │ │二、編號㉑至編號㉔部分, 依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甲種漁船用油牌價為每公升8.011元, 而政府補助漁民之優惠價格為每 │ │ 公升5.768元, 因而獲得甲種漁船用油每公升差價2.243元之不法利益, 共獲得價差42,168.4元之不法利益。 │ │三、編號㉕至編號㉘部分, 依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甲種漁船用油牌價為每公升7.345元, 而政府補助漁民之優惠價格為每 │ │ 公升5.288元, 因而獲得甲種漁船用油每公升差價2.057元之不法利益, 共獲得價差35,209.2元之不法利益。 │ │四、合計獲得282,131.6元之不法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