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頤同 代 理 人 林士哲 胡佳興 被 告 陳毅倫 呂學武 陳柏遜 宋煜昇 顏志峯 陳恩雄 郭聖邑 上八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偉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257號、第803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毅倫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呂學武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柏遜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宋煜昇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顏志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恩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光碟捌張、硬碟貳個,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光碟捌張、硬碟貳個,沒收之。 郭聖邑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硬碟壹個,沒收之。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事 實 一、陳毅倫、呂學武係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訊公司)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路00號NOVA商場之桃園店門市業務銷售工程師;陳柏遜、宋煜昇係茂訊公司設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NOVA商場之中壢店門市業務銷售工程師;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係茂訊公司設在新竹市○○路0 段000 巷0 號NOVA商場之新竹店門市業務銷售工程師,均負責電腦周邊設備之販售及維修業務,為茂訊公司之受雇人。其等明知各種版本之MS Windows、Office、Groove、Visual Studio 、Access、Excel 、InfoPath、OneNote 、Outlook 、Word、FrontPage 、Powerpoint、Publisher 、Visio 、Project 、SharePoint Designer 等電腦軟體,係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下稱微軟公司)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我國與美國於民國82年7 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我國於91年1 月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後所適用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亦明知微軟公司所出售之上開電腦軟體均編列有分辨授權所需之不同產品金鑰,並於軟體使用說明書(使用者授權合約)已清楚說明每1 套軟體除供備份、存檔或另有約定外,僅能安裝於1 部電腦主機,任何人非經著作權人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竟分別為下列侵害微軟公司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一)陳毅倫於100 年6 月4 日,在茂訊公司桃園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二)呂學武於100 年7 月21日,在茂訊公司桃園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三)陳柏遜於100 年6 月4 日,在茂訊公司中壢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四)宋煜昇於100 年7 月21日,在茂訊公司中壢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五)顏志峯於100 年8 月11日(起訴書誤載為100 年11月8 日,應予更正),在茂訊公司新竹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六) ⒈陳恩雄於100 年6 月4 日,在茂訊公司新竹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⒉陳恩雄另行起意,於100 年7 月26日,在茂訊公司新竹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⒊陳恩雄另行起意,並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 年9 月4 日前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巷0 號住處內,接續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之儲存裝置中。(七)郭聖邑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 年9 月4 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接續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儲存裝置中。二、嗣馬小華、吳政雄、施同慶購得附表一編號1 至7 電腦後,查覺其電腦內似有重製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便分別於100 年7 月22日、同月29日報警處理,並提出其等購得之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7 電腦供警扣案,再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0 年9 月4 日下午3 時45分許,至茂訊公司位於新竹市○○路0 段000 巷0 號NOVA商場之新竹店門市搜索,扣得陳恩雄所有之光碟8 張、硬碟2 個、郭聖邑所有之硬碟1 個,與本案無關之電腦主機1 台、筆記型電腦1 台、維修單1 張、光碟2 張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微軟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80頁),核與證人馬小華、吳政雄、施同慶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1 年度偵字第1257號卷【下稱偵卷】第181 頁至第184 頁、第186 頁至第189 頁、第397 頁至第400 頁、第597 頁至第599 頁),並有本院100 年聲搜字第457 號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銷售電腦之訂購單、統一發票、軟體檢查報告、軟體統計表、微軟隨機版、零售版之產品識別說明、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職務報告各1 份、勘驗附表二、三所示儲存裝置之照片78張、現場照片14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62頁、第66頁至第82頁、第84頁至第101 頁、第113 頁至第130 頁、第132 頁至第149 頁、第153 頁至第157 頁、第164 頁至第171 頁、第173 頁、第239 頁至第250 頁、第308 頁至第330 頁、第340 頁至第362 頁、第367 頁至第388 頁、第427 頁至第434 頁、第438 頁至第439 頁、第486 頁至第524 頁、第527 頁至第537 頁、第561 頁至第568 頁、第574 頁至第576 頁、本院卷第35頁至第40頁),此外,復有證人馬小華、吳政雄購得之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7 電腦、被告陳恩雄所有之光碟8 張、硬碟2 個、被告郭聖邑所有之硬碟1 個等物扣案可佐。是認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所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就事實欄一、(一)至(七)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茂訊公司因其受雇人即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執行業務犯上述事實欄一、(一)至(五)、(六)⒈、⒉之罪,自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所定之罰金刑。又按,所謂集合犯者,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並未規定須反覆實行始得成立,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項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況重製一次與重製多次同視,均論以一罪,無異變相鼓勵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顯非社會通念所能接受(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36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陳恩雄就事實欄一、(六)⒊;被告郭聖邑就事實欄一、(七)所示之重製犯行,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在不同時期基於各別之犯意為之,依證據裁判原則及罪疑唯輕原則,應認各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接續重製微軟公司之上開電腦軟體,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恩雄、郭聖邑此部分所為係集合犯之關係,容有未恰。另被告陳恩雄就事實欄一、(六)⒈、⒉、⒊所示之重製犯行,係分別於100 年6 月4 日、100 年7 月26日、100 年9 月4 日前某日所為,期間已相隔逾1 月,時間顯非密接,且依被告陳恩雄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其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背面),參諸被告陳恩雄並非專以重製他人電腦軟體為業,亦有提供消費者相關合法電腦,益徵被告陳恩雄就事實欄一、(六)⒈、⒉、⒊所示犯行,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至明。再起訴書雖記載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就事實欄一、(一)至(五)、(六)⒈、⒉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惟公訴人已於101 年11月7 日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二)數罪併罰: 被告陳恩雄先後所犯上開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及以正當方式經營事業,竟以前開方式侵害告訴人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被告茂訊公司雇用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等人,負責電腦周邊設備之販售及維修業務,因其等執行業務犯上述事實欄一、(一)至(五)、(六)⒈、⒉之罪,致使告訴人蒙受市場利益之損失,甚值非難,又其等雖有意願和解,然因告訴人要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故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仍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另參酌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重製電腦軟體之數量、價值,並兼衡被告陳毅倫前有賣場、百貨業之工作經歷;被告呂學武前有研究助理之工作經歷;被告陳柏遜前有電腦公司之工作經歷;被告宋煜昇前有服務員、作業員、銷售員之工作經歷;被告顏志峯前有電腦繪圖之工作經歷;被告陳恩雄前有會計、保險之工作經歷;被告郭聖邑前有電腦公司之工作經歷,以及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就本案犯行之實際獲利,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郭聖邑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量處被告陳恩雄、茂訊公司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就被告陳恩雄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7 份在卷足按,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其等除上開事實欄一、(一)至(七)所示犯行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尚有以同樣手法之重製行為,且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擅自重製之電腦軟體亦乏證據證明有用以從事其他犯罪,核其行狀尚非屬罪大惡極之輩,且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深具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並使被告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等考量,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等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郭聖邑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應向公庫支付2 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下稱政府機關等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陳恩雄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應向公庫支付4 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等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復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 (五)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得沒收之物,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原則上並無刑事責任能力,而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乃屬轉嫁罰之立法體例,故除依該條規定對法人科以罰金刑外,關於沒收之刑罰,對法人自不適用。所謂屬於犯人所有,雖包括共犯所有之物在內,然法人並無犯罪意識,其與自然人無法有犯意聯絡而成立共同正犯(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判決)。查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儲存裝置,分係被告陳恩雄、郭聖邑所有,且係供被告陳恩雄、郭聖邑犯如事實欄一、(六)⒊、(七)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恩雄、郭聖邑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2頁背面至第73頁),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電腦主機1 台、筆記型電腦1 台、維修單1 張、光碟2 張等物,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均否認為其等所有,另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7 電腦6 台,係證人馬小華、吳政雄所購得,已非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請求併辦部分: 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除上開事實欄一、(一)至(七)外,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另行起意,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接續使用其等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起訴書編號C1、C2所示之電腦中,此與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請求法院併予審理等語。然告訴人所指訴之上開事實,並未據檢察官起訴,而本件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就事實欄一、(一)至(七)所示犯行,各係基於獨立犯意所為,無由成立集合犯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告訴人所指前開事實,自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8條、第101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李艷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89於他方。 附表一 ┌──┬────┬─────────┬────────────┐ │編號│產品 │軟體名稱 │序號 │ ├──┼────┼─────────┼────────────┤ │1 │ASUS │Word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CP1130 ├─────────┼────────────│ │ │-220Y77A│Excel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電腦 ├─────────┼────────────│ │ │ │Outlook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owerPoint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Access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SharePoin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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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光碟 │hp xpp │Windows XP │陳恩雄│ ├──┼────┼──────┼─────────────┼───┤ │5 │光碟 │48合1 64 │Windows 7 │陳恩雄│ ├──┼────┼──────┼─────────────┼───┤ │6 │光碟 │Win 7 XP │Windows 7 │陳恩雄│ │ │ │ │Office 2003精簡版(即Word │ │ │ │ │ │2003、Excel 2003、PowerPoi│ │ │ │ │ │nt 2003) │ │ ├──┼────┼──────┼─────────────┼───┤ │7 │光碟 │xpe │Windows XP │陳恩雄│ ├──┼────┼──────┼─────────────┼───┤ │8 │光碟 │Tiger │Windows XP │陳恩雄│ │ │ │ │Office 2003 精簡版(即Word│ │ │ │ │ │2003、Excel 2003) │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硬碟內載路徑 │軟體名稱 │所有人│ ├──┼────┼───────────┼────────────────┼───┤ │1 │硬碟 │WINDOWS7\7all │Windows 7 │陳恩雄│ │ │ ├───────────┼────────────────┤ ┤ │ │ │WINDOWS7\MSDN WIN7SP1 │Windows 7 │ │ │ │ │x86+x64 AIO 9IN1台灣中│ │ │ │ │ │文OEM自動判斷啟動版 │ │ │ │ │ ├───────────┼────────────────┤ ┤ │ │ │WINDOWS7\MSDN Windows │Windows 7 │ │ │ │ │Ultimate x86 SP1 5IN1 │ │ │ │ │ │台灣繁體中文自動啟動版│ │ │ │ │ ├───────────┼────────────────┤ ┤ │ │ │WINDOWS7\smart-xp+7 │Windows 7 │ │ │ │ │.iso │ │ │ │ │ ├───────────┼────────────────┤ ┤ │ │ │WINDOWS7\win7oem48in1 │Windows 7 │ │ │ │ ├───────────┼────────────────┤ ┤ │ │ │WINDOWS7\xp+win7 │Windows 7 │ │ │ │ ├───────────┼────────────────┤ ┤ │ │ │WINDOWS7\Win7_SP1_ULT_│Windows 7 │ │ │ │ │CN_EN_X86_X64_OEM_Nin1│ │ │ │ │ ├───────────┼────────────────┤ ┤ │ │ │Office 2010\of2010 │Office Pro Plus 2010 │ │ │ │ ├───────────┼────────────────┤ ┤ │ │ │Office2010\Microsoft │Office Pro Plus 2010 │ │ │ │ │Office 2010 Profes │ │ │ │ │ │sional Plus VLx86+x64 │ │ │ │ │ ├───────────┼────────────────┤ ┤ │ │ │程式軟體1\‧應用軟體\ │Office 2003 │ │ │ │ │‧辦公文書\精簡版offic│ │ │ │ │ │e2003 │ │ │ │ │ ├───────────┼────────────────┤ ┤ │ │ │程式軟體1\‧應用軟體\ │Office Pro 2003 │ │ │ │ │‧辦公文書\OFFICE_2 │ │ │ │ │ │IN1\Office 2003 │ │ │ │ │ ├───────────┼────────────────┤ ┤ │ │ │程式軟體1\‧應用軟體\ │Office Enterprise 2007 │ │ │ │ │‧辦公文書\OFFICE_2 │ │ │ │ │ │IN1\Office 2007 SP2 │ │ │ │ │ │CHT │ │ │ │ │ ├───────────┼────────────────┤ ┤ │ │ │程式軟體2\office 2007 │Office Enterprise 2007 │ │ │ │ ├───────────┼────────────────┤ ┤ │ │ │程式軟體 │Office Pro Plus 2007 │ │ │ │ │3\Office2007_tw │SharePoint Designer 2007 │ │ │ │ ├───────────┼────────────────┤ ┤ │ │ │程式軟體3\OFFICE 2003 │Office Pro 2003 │ │ │ │ │ │Visio 2003 │ │ │ │ │ │OneNote 2003 │ │ │ │ │ │Project 2003 │ │ │ │ │ │FrontPage 2003 │ │ ├──┼────┼───────────┼────────────────┼───┤ │2 │硬碟 │MSDN WIN7SP1x86+x64 │Windows 7 │陳恩雄│ │ │ │AIO 9IN1台灣中文O EM自│ │ │ │ │ │動判斷啟動版 │ │ │ │ │ ├───────────┼────────────────┤ ┤ │ │ │office14_combo │Office Enterprise 2007 │ │ │ │ │ │Visio 2007 │ │ │ │ │ │Project 2007 │ │ │ │ ├───────────┼────────────────┤ ┤ │ │ │office-eng │Office Enterprise 2007 │ │ │ │ ├───────────┼────────────────┤ ┤ │ │ │Windows_7多國語言版 │Office Enterprise 2007 │ │ │ │ ├───────────┼────────────────┤ ┤ │ │ │xp特輯\Tiger-10 │Windows XP │ │ │ │ ├───────────┼────────────────┤ ┤ │ │ │xp特輯\hp xpp │Windows XP │ │ │ │ ├───────────┼────────────────┤ ┤ │ │ │xp特輯\HP-ENG.XPP │Windows XP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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