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1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11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1行起「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1月20日以94年度訴字第74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刑為1年3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9月21日以95年度易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30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案件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裁定分別減為5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3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6年9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第5行「無人居住之空屋(侵入住宅部份未據告訴),徒手推開…」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處斷。
㈡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有前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依法先加重其刑再減輕其刑。
㈣另聲請意旨雖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然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此部份犯行未據被害人乙○○告訴,欠缺訴追條件,原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但聲請人既認此部分與竊盜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當力圖向上,竟思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供己所用,幸因被害人及時發現,致未得逞,尚未造成重大損失,併審酌其行竊手段、方式,所生危害程度,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7年度偵字第4297號被告 甲○○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住新竹市○區○○路4段142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有許多前科紀錄,最近一次前科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10月,甫於民國96年9月17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5月23日下午1時許,至乙○○所有之新竹市○區○○路3段467巷3號無人居住之空屋,徒手推開上址大門侵入住宅,適著手物色財物時,突然肚痛難耐,正在屋內如廁時,乙○○返回查看,發覺有異,嗣後發現甲○○躲在廁所內,甲○○出來後,懇請乙○○勿報警,乙○○不為所動正撥打打電話報警時,甲○○伺機脫逃,而與乙○○發生拉扯,致甲○○身著之棕色短袖上衣遭乙○○拉扯下來,而甲○○則逃離現場,乙○○於該上衣口袋內發現李金山(甲○○之兄長)之國民身分證、殘障手冊及張賢(甲○○之母)之國民身分證各1張,報警後,經警循線查獲。案經被害人乙○○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查中之不利於己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3張。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被告曾因竊盜等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10月,甫於96年9月17 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