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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01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竹簡字第101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9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張定輝」、「謝恩玲」之署押簽名、指印,均沒收之。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五所示偽造「謝恩玲」之署押簽名、指印,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曾有業務過失致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紀錄,最近乙次係於民國91年間,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竹東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及因故買贓物、加重竊盜、收受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9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10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4年11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後於95年1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

㈡、詎甲○○仍不知悔改,於97年3月3日凌晨1 時許,駕駛竊得之車牌號碼JW-6440號自小貨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陸豐里2鄰26號前為警查獲時,因其另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而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發布通緝,為掩飾已遭通緝之事實,竟基於接續偽造署押之單一犯意,於同日凌晨1 時20分許至上午11時15分許之間,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詢問時,冒用其兄張定輝之名義應訊,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調查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逮捕通知書上偽造「張定輝」之署押簽名並按捺指印。其間,甲○○復唆使本無犯意之女友乙○○冒充為張定輝之妻謝恩玲前來警局,乙○○應允後乃萌生偽造署押之犯意,於同日凌晨2 時50分許,偽以謝恩玲名義前往上開派出所探視,並在附表編號五所示之逮捕通知書上偽造「謝恩玲」之署押簽名並按捺指印。嗣甲○○於當日下午4 時許,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內勤檢察官訊問時,又於附表編號六所示之訊問筆錄上接續偽造「張定輝」之署押簽名,足生損害於張定輝、謝恩玲以及刑事偵查之正確性。嗣經警察覺有異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9條第2項、第217條第1項。

四、附表所示偽造「張定輝」、「謝恩玲」之署押簽名、指印,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文書名稱  │被告偽造署押之欄位│ 偽造署押之態樣 │偽造之署押所在│
│    │                │                  │                │卷頁          │
├──┼────────┼─────────┼────────┼───────┤
│ 一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受詢問人欄、簽名欄│偽造「張定輝」之│臺灣新竹地方法│
│  │竹東分局二重埔派│                 │署押簽名共5枚、 │院檢察署97年度│
│    │出所97年3月3日第│                 │按捺指印共5枚   │偵字第1723號偵│
│    │1次、第2次調查筆├─────────┼────────┤查卷(下稱第17│
│    │錄              │      騎縫處    │ 按捺指印共6枚  │23號卷)第7 至│
│    │                │                  │                │11頁          │
├──┼────────┼─────────┼────────┼───────┤
│ 二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受執行人簽名捺印欄│偽造「張定輝」之│第1723號卷第18│
│    │竹東分局97年3月3│                 │署押簽名共3枚、 │至19頁        │
│    │日扣押筆錄      │                 │按捺指印共3枚   │              │
│    │                ├─────────┼────────┤              │
│    │                │      騎縫處      │按捺指印共4枚   │              │
├──┼────────┼─────────┼────────┼───────┤
│ 三 │竹東分局扣押物品│所有人/持有人/保│偽造「張定輝」之│第1723號卷第20│
│  │目錄表     │管人欄            │署押簽名乙枚、按│頁            │
│    │               │         │捺指印乙枚      │              │
├──┼────────┼─────────┼────────┼───────┤
│ 四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被通知人姓名欄、簽│偽造「張定輝」之│第1723號卷第22│
│  │竹東分局97年3月3│名捺印欄          │署押簽名共2枚、 │頁            │
│    │3 日逮捕通知書(│                  │按捺指印乙枚    │              │
│    │通知被告)      │                  │                │              │
├──┼────────┼─────────┼────────┼───────┤
│ 五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偽造「謝恩玲」之│第1723號卷第23│
│  │竹東分局97年3月3│                  │署押簽名乙枚、按│頁            │
│    │3 日逮捕通知書(│                  │捺指印乙枚      │              │
│    │通知家屬)      │                  │                │              │
├──┼────────┼─────────┼────────┼───────┤
│ 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受訊問人欄     │偽造「張定輝」之│第1723號卷第35│
│    │檢察署97年3月3日│                  │署押簽名乙枚    │頁            │
│    │訊問筆錄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01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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