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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43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14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5號及94年度訴字第264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8月、5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號裁定減刑及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15日確定,於民國96年6月30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7年5 月23日上午11時許,在新竹市○○街竹蓮市場前,因見丙○○所有車號JQ2-620 號重型機車之車鑰匙插在機車上未拔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上開鑰匙啟動機車電門之方式竊取該機車,得手後即騎駛該車以供代步,惟旋為丙○○表哥鄭文全發覺,而騎駛機車自後追躡。嗣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許,乙○○騎駛該車沿新竹市○○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竹蓮街與南大路交岔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應依照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行車,依當時天候、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因欲擺脫鄭文全之追趕,貿然違規闖越紅燈,適甲○○騎駛車號MXA-118 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路口,2 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甲○○人車倒地,受有腦震盪併短暫失憶、背部挫傷、左手肘挫傷併擦傷、左膝左腳挫傷併擦傷等傷害。乙○○亦人車倒地,而為巡邏經過之警員當場逮捕,並扣得乙○○竊得之JQ2-620 號機車1部及鑰匙1支(機車及鑰匙均已發還丙○○)。

(三)案經丙○○、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乙○○之自白(見偵卷第9至12頁、第43至44頁、第62頁、本院卷)。

(二)證人即告訴人丙○○之證述(見偵卷第13至15頁、第53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見偵卷第48至49頁、第52頁)。

(四)證人鄭文全之證述(見偵卷第16至17頁、第53頁)。

(五)贓物認領保管單、馬偕紀念醫院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照片9 張(見偵卷第20至24頁、第30至34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應分論併罰。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竊盜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為代步而竊取機車之犯罪目的,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因逃避證人鄭文全追趕,闖越紅燈之嚴重過失程度,告訴人甲○○所受傷勢,暨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當庭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1 份附卷足佐,讓告訴人甲○○能免去進行民事訴訟之累,惟因被告仍在監執行,尚未能實際賠償告訴人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4 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43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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