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5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四至六行前科部分應更正為「又於八十二年、八十六、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分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三次)、肅清煙毒條例、贓物、偽造有價證券(二次)、偽造印文、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五月、十月、三年一月、三月、四年六月、三年二月、十月、六月確定,入獄服刑後,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假釋出監,於九十四年間再因贓物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六年間則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十月、九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經撤銷假釋、減刑後接續執行,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