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24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天予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6821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196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天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10至13、14之⑴、⑵、⑶、⑸、15至1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應補充及更正記載為:「張天予前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73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緩起訴期間因違背緩起訴處分應遵守及履行之事項,由該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撤緩字第339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並以102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號提起公訴,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3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並由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49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3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㈣竊盜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72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拘役50日及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064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下稱第一執行案,指揮書執畢日期110 年4 月14日)。另因㈤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2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二執行案),經接續執行上開第一、二執行案,而於107 年5 月2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 年28日,而自109 年4 月25日入監執行迄今。又因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50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而於109 年2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愷他命、芬納西泮及2-(4-溴-2,5- 二甲氧基苯基)-N- (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起訴書漏未記載】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三級毒品」、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載關於甲基安非他命1 袋其中編號2 之「淨重:34.1公克」應更正記載為「淨重:34.9340 公克」、關於「甲基安非他命2 包(編號377-1 、377-2 ,總毛重:4.78公克;總淨重:4.38公克)」應補充記載為「甲基安非他命2 包(編號377-1 、377-2 【即前揭編號4 、5 之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4.78公克;總淨重:4.38公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載關於淺灰白色粉末17袋「(編號16,實稱毛重210.3690公克、未檢出列管毒品反應,僅檢出新興濫用藥物Euty lone 反應,應由查獲機關依法處理)」應更正記載為「(編號9 ,實稱毛重210.3690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民國109 年2 月3 日始公告增列為第三級毒品】成分)」及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劉鎰銜於警詢中證述在卷,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扣案物照片22張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2 月25日刑鑑字第1088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 至6 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是本件被告於查獲時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 至8、10至13、14之⑴、⑵、⑶、⑸、1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分別合計既已達20公克以上,核其上開持有毒品行為,分別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及同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前開數種第三級毒品,因僅侵害一法益而屬單純一罪,自應僅以一罪論。
三、次按,刑法上所謂犯罪之吸收關係,指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彼此性質相容,但數個犯罪行為間具有高度、低度,或重行為、輕行為之關係,或某種犯罪行為為他罪之階段行為(或部分行為),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包含他罪之成分在內等情形。是以當高度或重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足以涵蓋低度或輕行為,得以充分評價低度或輕行為時,在處斷上,祗論以高度或重行為之罪名,其低度或輕行為則被吸收,而排斥不予適用,即不另行論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乃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正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因此應可推知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自己施用而購入,惟因該等行為不法內涵,已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之高低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同時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嗣又施用該第二級毒品1 次,依上揭說明,因吸收關係具有法律排斥效果,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被高度且為重行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其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則該持有行為自具有完全或局部之同一性,而足以評價為法律概念上一行為,被告以一持有毒品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持有毒品行為,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該條例所規定之毒品,其犯罪即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是被告一經持有上開毒品,罪即成立,至其為警查獲而持有行為終了時,應僅以一罪論處。另被告雖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本案犯罪時間為108 年11月6 日,自難認係於前開業經論罪科刑案件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而無適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曾有販賣毒品及施用毒品之前科,當知毒品之危害,猶漠視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案施用及持有毒品之犯行,未能善體國家設置相關處遇措施,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害之良法美意,然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念及施用所持有之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侵害他人權益,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或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
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毒品之沒收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8 號及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扣案之附表編號1 、10至13、14之⑴、⑵、⑶、⑸、15所示之物,經送檢驗之結果,確實檢出各該編號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業如前述,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且其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而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鑑驗中所費失之第三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
㈡扣案之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之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中所費失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之附表編號16至19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其於警詢中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附表編號20所示之物,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從認定為供本案犯行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非屬違禁物,自無於本案宣告沒收之餘地;又扣案之附表編號9 所示之物,雖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然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係於民國109 年2月3 日始經行政院公告增列為第三級毒品,此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而本件被告係於108 年11月6 日持有附表編號9 所示之物,自難認此部分之行為涉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且依卷內現存事證,亦難認上開物品係屬違禁物,當無於本案宣告沒收之餘地;另扣案之附表編號14之⑷所示之物,雖經檢出含有該附表編號所示之第四級毒品成分,然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物品與本案犯行有何關聯,且依上開鑑驗結果,亦無從認定上開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自無從於本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5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 │編 號│ │ │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檢體外觀:白色結晶塊1 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11│ │ │ │ │淨 重:2.1060公克 │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 │ │ │驗餘淨重:2.1055公克 │(108 年度偵字第16821 號卷【下稱偵卷│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第249 頁) │ ├───────┼─────────┼──┼──────────────────────────────────┼──────────────────┤ │2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1 袋 │⑴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淨 重:34.9340公克 │ 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驗餘淨重:34.9068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251 頁)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純 度:89.9% │ 年1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 │ │ │ │ │驗前純質淨重:31.4055 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327 頁) │ ├───────┼─────────┼──┼──────────────────────────────────┼──────────────────┤ │3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1 袋 │⑴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淨 重:17.4990公克 │ 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驗餘淨重:17.4594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253 頁)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純 度:92.9% │ 年1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 │ │ │ │ │驗前純質淨重:16.2564 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321 頁) │ ├───────┼─────────┼──┼─────────────────────┬────────────┼──────────┬───────┤ │4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1 袋 │檢體外觀:均為白色透明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淨 重:1.2100公克 │體 │醫務中心108 年11月11│局108 年北市鑑│ │ │ │ │驗餘淨重:1.2098公克 │總 淨 重:4.38公克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毒字第377 號鑑│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總驗餘淨重:4.36公克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定書(偵卷第30│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255 頁) │3頁)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5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塊1 袋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淨 重:3.0680公克 │ │醫務中心108 年11月11│ │ │ │ │ │驗餘淨重:3.0678公克 │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 │ │ │ │ │ │ │257 頁) │ │ ├───────┼─────────┼──┼─────────────────────┴────────────┼──────────┴───────┤ │6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1 袋 │⑴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淨 重:34.9680公克 │ 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驗餘淨重:34.9389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259 頁)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純 度:92.7% │ 年1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 │ │ │ │ │驗前純質淨重:32.4151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323 頁) │ ├───────┼─────────┼──┼──────────────────────────────────┼──────────────────┤ │7 │呈MDMA、愷他命反應│1包 │檢體外觀:黃色透明結晶塊1 袋 │⑴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結晶 │ │淨 重:34.1870公克 │ 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驗餘淨重:34.0916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261 頁)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純 度:97.3% │ 年1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 │ │ │ │ │驗前純質淨重:33.2638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325 頁) │ ├───────┼─────────┼──┼──────────────────────────────────┼──────────────────┤ │8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塊1 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11│ │ │ │ │淨 重:0.6070公克 │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 │ │ │驗餘淨重:0.6068公克 │(偵卷第287 頁)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9 │呈安非他命、愷他命│17包│檢體外觀:淡灰白色粉末17袋 │⑴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反應咖啡包 │ │淨 重:184.0610公克 │ 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驗餘淨重:182.5410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263 頁)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⑵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2 月 │ │ │ │ │ │ 25日刑鑑字第1088019763號鑑定書( │ │ │ │ │ │ 偵卷第373 頁) │ ├───────┼─────────┼──┼──────────────────────────────────┼──────────────────┤ │10 │呈愷他命反應藥錠 │1包 │檢體外觀:橘色圓形錠劑198 粒,其中6 粒不完整 │⑴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淨 重:50.7490公克 │ 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驗餘淨重:50.43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265 至266 頁) │ ├───────┼─────────┼──┤結果判定: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⑵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2月 │ │11 │呈愷他命反應藥錠 │1包 │ 2-(4-溴-2,5- 二甲氧基苯基)-N- (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成分│ 31日刑鑑字第1088021073號鑑定書( │ │ │ │ │ │ 偵卷第355 至356 頁) │ │ │ │ │純 度:測得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度47% │ │ │ │ │ │驗前純質淨重:23.81 公克 │ │ │ │ │ │ │ │ ├───────┼─────────┼──┼──────────────────────────────────┼──────────────────┤ │12 │卡西酮梅片 │1包 │檢體外觀:深紅棕色圓形錠劑31粒,其中4 粒不完整 │⑴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淨 重:36.0000公克 │ 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驗餘淨重:34.86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267 至268 頁) │ ├───────┼─────────┼──┤結果判定:檢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 │⑵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2月 │ │13 │卡西酮梅片 │1包 │ │ 31日刑鑑字第1088021073號鑑定書( │ │ │ │ │ │ 偵卷第355 至356 頁) │ ├───────┼─────────┼──┼─┬────────────────────────────────┼──────────────────┤ │14 │苯二氮泮藥錠 │1包 │⑴│檢體外觀:橘紅色圓形錠劑117 粒 │⑴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 │淨 重:20.0410公克 │ 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 │驗餘淨重:19.77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269 至270 頁) │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 │⑵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2月 │ │ │ │ ├─┼────────────────────────────────┤ 31日刑鑑字第1088021073號鑑定書( │ │ │ │ │⑵│檢體外觀:亮面橘紅色圓形錠劑67粒 │ 偵卷第355 至357 頁) │ │ │ │ │ │淨 重:10.8480公克 │ │ │ │ │ │ │驗餘淨重:10.47公克 │ │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 │ │ │ │ │ ├─┼────────────────────────────────┤ │ │ │ │ │⑶│檢體外觀:淺橘色圓形錠劑14粒 │ │ │ │ │ │ │淨 重:2.3890公克 │ │ │ │ │ │ │驗餘淨重:2.17公克 │ │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 │ │ │ │ │ ├─┼────────────────────────────────┤ │ │ │ │ │⑷│檢體外觀:橘色圓形錠劑3 粒 │ │ │ │ │ │ │淨 重:0.5310公克 │ │ │ │ │ │ │驗餘淨重:0.4010公克 │ │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 │ │ │ │ │ │純 度:3 %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0.01公克 │ │ │ │ │ ├─┼────────────────────────────────┤ │ │ │ │ │⑸│檢體外觀:橘色錠劑碎塊1袋 │ │ │ │ │ │ │淨 重:4.0150公克 │ │ │ │ │ │ │驗餘淨重:3.75公克 │ │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 │ │ ├───────┼─────────┼──┼─┴────────────────────────────────┼──────────────────┤ │15 │卡西酮藥錠 │1包 │檢體外觀:紫色圓形錠劑98粒,其中2 粒不完整 │⑴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淨 重:24.6100公克 │ 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驗餘淨重:24.30公克 │ 品鑑定書(偵卷第271 頁) │ │ │ │ │結果判定: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⑵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2月 │ │ │ │ │ 2-(4-溴-2,5- 二甲氧基苯基)-N- (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成分│ 31日刑鑑字第1088021073號鑑定書( │ │ │ │ │純 度:測得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度43% │ 偵卷第355 至357 頁) │ │ │ │ │驗前純質淨重:10.54 公克 │ │ ├───────┼─────────┼──┼──────────────────────────────────┼──────────────────┤ │16 │果汁粉 │1包 │檢體外觀:橘色粉末1 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11│ │ │ │ │淨 重:402.4300公克 │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 │ │ │驗餘淨重:401.4926公克 │(偵卷第285 頁) │ │ │ │ │結果判定: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所列管之第一、二、三、四級│ │ │ │ │ │ 毒品 │ │ ├───────┼─────────┼──┼──────────────────────────────────┼──────────────────┤ │17 │毒品半成品粉末 │1包 │檢體外觀:橘色微潮粉末1 罐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11│ │ │ │ │淨 重:402.2110公克 │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 │ │ │驗餘淨重:401.5553公克 │(偵卷第283 頁) │ │ │ │ │結果判定: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所列管之第一、二、三、四級│ │ │ │ │ │ 毒品 │ │ ├───────┼─────────┼──┼──────────────────────────────────┼──────────────────┤ │18 │電子磅秤 │1組 │未經鑑驗 │無 │ ├───────┼─────────┼──┼──────────────────────────────────┼──────────────────┤ │19 │夾鏈袋空袋 │10只│未經鑑驗 │無 │ ├───────┼─────────┼──┼──────────────────────────────────┼──────────────────┤ │20 │HTC Desire 10 pro │1支 │未經鑑驗 │無 │ │ │智慧型手機 │ │ │ │ │ │IMEI1: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IMEI2: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