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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冠宜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隆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7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易字第104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非法持有刀械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十字弓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累犯部分: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67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463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上三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36號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一執行案,刑期起算日期97年6月20日,指揮書執畢日期98年2月18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45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二執行案,刑期起算日期98年2月19日,指揮書執畢日期98年10月18日)。復因施用、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5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年6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325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年6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31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68號裁定就有期徒刑10月部分減為5月,並與有期徒刑3年6月部分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下稱第三執行案,刑期起算日期98年10月19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2年7月18日)。上開第一至三執行案經接續執行後,於100年12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102年3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為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尚無因加重最輕本刑而生刑罰逾其罪責之情,即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未經許可持有扣案具殺傷力之十字弓1把,對於公眾安全與社會治安有相當之潛在危害,竟無視政府禁令仍非法自他人受讓而持有,應予非難,兼衡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所持有具殺傷力十字弓之數量僅1把,尚無另涉他案,併考量其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前在九份老街販賣東西,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扣案之十字弓1把,經送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後,認具有發射箭矢之機關,有槍托、扳機等配備,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11月20日新北警保字第1082173262號函所附該警局刀械鑑驗登記表及鑑驗照片附卷可憑,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冠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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