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德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德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又倘若被告先後犯
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16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須「同時」均再與他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以此為基礎,則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始可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準此,裁判確定後,數罪宣告刑已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自不得將其中部分宣告刑抽離與受刑人其他所犯各罪宣告刑聲請定執行刑,或僅將部分宣告刑抽離聲請互相定執行刑,否則即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81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號、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次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裁定,以各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此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而言,且以判決日期為準,並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7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附表編號11至16所示之罪,犯罪日期雖均在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1年3月15日)前所為,然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犯罪日期為111年3月20日,非在本件首先判決確定日之前,是依上揭說明,附表編號11至17所示之罪並不全數合於「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須同時得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難與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以,此部分聲請核屬無據,尚難准許。
(二)又本件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時間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之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附表編號10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而非本院,故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本院並無管轄權,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亦難准許。
(三)綜上,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高德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2月13日 110年8月26日 110年3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37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90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551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7日 111年3月15日 111年7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551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95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3月15日 111年7月12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3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2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31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3日 110年4月3日 110年2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82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82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50號、第187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88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88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9月8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7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7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21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5月7日 110年11月26日 110年9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50號、第1871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58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8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8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8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27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39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2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8日 109年12月10日 109年12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92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185號、111年度偵字第6792號、第8326號、第9359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185號、111年度偵字第6792號、第8326號、第93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7日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13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號 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1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9日 110年3月26日 111年2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185號、111年度偵字第6792號、第8326號、第9359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185號、111年度偵字第6792號、第8326號、第9359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185號、111年度偵字第6792號、第8326號、第93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13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號 編號11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7日 111年3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185號、111年度偵字第6792號、第8326號、第9359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185號、111年度偵字第6792號、第8326號、第93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13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號 編號11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7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