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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東益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嘉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嘉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維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且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所載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1月17日前,另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共15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即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113年5月2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此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雖經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然揆諸前開說明,先前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基上,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2月21日 110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4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02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257號 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7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257號 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2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15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3罪)、有期徒刑3月(11罪)、有期徒刑2月(1罪)、有期徒刑8月(1罪) 有期徒刑3年(1罪)、有期徒刑2年6月(1罪)、有期徒刑1年5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1罪)、有期徒刑1年3月(18罪)、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8日 110年12月5日至111年6月1日 110年11月22日至111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88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0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0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9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9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嗣由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950號駁回再抗告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8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6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671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0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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