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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佩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錫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法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6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9608號被告莊錫昕違反著作權法等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5年1月31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寶可夢」商標存錢桶32個、仿冒「馬莉歐」商標公仔36個(未含採證物1個)、仿冒「任天堂Game Boy」商標遊戲機(內建800種遊戲軟體)299台均係仿冒物品及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詳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070號、扣保管字第37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至於犯其餘著作權法各條項之罪者,有關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之相關規定。再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亦分別明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此亦為法律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依據。另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犯罪行為人已自動賠償被害人,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2月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96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4年2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訛,合先敘明。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為侵害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之商標權、著作權之仿冒商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鑑定意見書、扣押物品照片【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9608號卷(下稱偵卷)第18至22、41至105、160頁】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之上開商標、著作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之新臺幣10萬元(即附表編號4部分)部分,被告因本案迄今獲利約10萬元,並於113年12月25日自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偵卷第12、194、199、200頁),並有士林地檢署收受扣押款通知、贓證物款收據及扣押物品收據(偵卷第203至205頁)在卷可憑,足認此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被告業與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達成和解,並依和解條件支付35萬元賠償金,亦有和解契約及刑事陳報狀(偵卷第171、176、177、211頁)在卷可佐,上開賠償金額顯已超過被告之本件犯罪所得,倘再予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除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恐有過苛之虞,是依前揭說明,本件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即附表編號4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  量 備  註 1 仿冒商標「馬莉歐」公仔 37個(含採證物1個)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070號扣押物品清單 2 仿冒商標「寶可夢」存錢桶 32個  3 仿冒任天堂遊戲機 299台  4 贓款(不法所得) 新臺幣10萬元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扣保管字第37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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