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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7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張皓翔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李俊毅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處分(民國112年12月25日士檢迺執丙112執聲他1731字第112907668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李俊毅所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4310號刑事裁定(下稱A裁定)附表編號6至8等罪,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下稱B裁定)附表編號2之罪,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下稱C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符合數罪併罰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故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請求向本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然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民國112年12月25日士檢迺執丙112執聲他1731字第1129076685號函否准。惟聲明異議人所採取上開定刑方式與檢察官所採取之定刑方式比較,合計刑期總和上限相差1年1月(若考量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則相差1年9月),下限相差10月,是檢察官所採取之定刑方式對聲明異議人造成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且A裁定附表編號1至5前已執行完畢,不應列入定刑範圍。是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確定裁判之出現,對於裁判確定後所犯之罪,即生數罪併罰之遮斷效力。數罪分別於不同程序審理裁判者,應以數罪中最早確定者之確定日期為定刑基準日,並以之劃分得以定刑之數罪範圍(下稱定刑範圍),無法列入前開範圍之數罪,若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則應以其餘數罪中最早裁判確定者為次一定刑基準日,再以此劃定此部分之定刑範圍,以此類推,確定各個定刑範圍,數個定刑或無法定刑之餘罪,則應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定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且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是曾經定刑之數罪,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更為定刑者,或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曾經定刑之數罪向法院聲請更為定刑,經檢察官否准其請求,受刑人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者,若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本定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者,固得重為定刑;然倘所主張應更為定刑之數罪,其宣告刑總數及個別宣告刑內容,較之先前定刑時並無變動,且原本定刑基準日及定刑範圍之特定亦均正確無誤,自不得再行任意拆解而為其他定刑組合,方符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規範意旨。縱使原本定刑基準日及定刑範圍之特定有誤(例如未以最早裁判確定日為定刑基準日、誤認最早確定裁判之確定日期、誤認數罪之犯罪日期等),亦非得依所主張之定刑組合任意拆解、重行定刑,而應以原本錯誤之定刑方式與正確之定刑方式進行比較,倘較諸正確之定刑方式,原本定刑方式雖然有誤,但客觀上並無造成受刑人因此受有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利益,而有為維護受刑人合法權益與定刑公平性,須另依正確方式重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此時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仍不得重為定刑,以兼顧受刑人之信賴利益。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縱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亦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是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1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附表一(即A裁定附表)、二(即B裁定附表)、三(即C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原定執行刑之基礎並無變動,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附表一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99年8月3日、附表二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105年4月11日、附表三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105年9月26日,各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各附表之定刑基準日以前,且附表二、三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附表一之定刑基準日以後,附表三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附表二之定刑基準日以後,故附表一、二、三各自之定刑基準日選擇、定刑範圍之特定均正確無誤,聲明異議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刑者,亦為前揭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其宣告刑總數及個別宣告刑較之先前定刑時均無變動,是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規範意旨,自不得再行任意拆解而為其他定刑組合,聲明異議人請求另擇定其他定刑基準日,重組原定應執行刑範圍,以獲得較有利之接續執行結果,自非有據。

㈢聲明異議意旨固謂附表一編號1至5之罪前已執行完畢,不應列入定刑範圍等語。惟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是聲明異議意旨此部分所指,亦屬無據。

㈣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10號刑事裁定

附表二: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附表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皓翔

               書記官 劉芷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8年5月12日 99年3月16日 99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787號 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12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90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515號 99年度簡字第8569號 99年度易字第2525號  判決日期 99年7月6日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515號 99年度簡字第8569號 99年度易字第252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99年8月3日 99年11月22日 99年11月29日 備註  編號1至5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0年度聲字第13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25日 99年2月3日 98年10月18日15時30分前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9047號 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6445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104號、第106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525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48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196號  判決日期 99年10月29日 100年5月3日 105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525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48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19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99年11月29日 100年6月13日 105年11月28日 備註  編號1至5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0年度聲字第13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編號6、7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1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1日1時22分前之某時 99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104號、第10608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7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196號 105年度簡字第7593號   判決日期 105年10月31日 106年1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196號 105年度簡字第759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5年11月28日  106年4月6日   備註  編號6、7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1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無 無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19日中午12時許 105年1月20日凌晨1時許 104年9月19日或20日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5912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155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8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894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16日 105年5月31日 105年4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894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6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5年4月11日 105年6月29日 105年5月7日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10日凌晨3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65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365號    判決日期 106年4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36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6年4月7日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施用毒品 施用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20日 105年2月26日 105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334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545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3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222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5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470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15日 105年11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222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5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47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5年9月26日  105年11月15日  105年11月22日 備註  編號1、2、5至18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  無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毒品 搶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16日 105年6月4日 105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32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448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5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47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411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822號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2日 105年12月30日 106年02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47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411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82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5年11月22日 106年2月3日 106年03月17日 備註   無 無 編號6、7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82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無 編號1、2、5至18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8月 ③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13日 ①105年4月8日 ②105年4月26日 ③105年5月8日 105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558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6972號、第15703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721號至第7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822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638號 105年度易字第427號  判決日期 106年2月13日 106年4月14日 106年3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822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638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96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6年3月17日 106年5月16日 106年6月5日 備註   編號6、7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8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號8所示之案件,經臺北地院106年度審易字第6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編號9、10所示之案件,經士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4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號1、2、5至18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22日 105年3月17日 105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721號至第723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721號至第723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4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427號 105年度易字第427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3日 106年3月23日 106年5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965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965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6年6月5日 106年6月5日 106年7月3日 備註   編號9、10所示之案件,經士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4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無 無   編號1、2、5至18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贓物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③有期徒刑7月 ④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13日 105年2月15日 ①105年2月15日 ②105年6月1日 ③105年6月2日 ④105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929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770號、第34271號、106年度偵字第1097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690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770號、第34271號、106年度偵字第1097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6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144號、第335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091號、第1152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091號、第1152號  判決日期 106年5月15日 106年5月31日 106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144號、第335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091號、第1152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091號、第115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6年6月20日 106年7月4日 106年7月4日 備註  無 無 編號15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091號、第11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1、2、5至18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0月 ③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5年5月17日 ②105年6月20日 ③105年6月24日 105年6月29日 105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5720號、第33210號、第33338號、第33762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25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33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2308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629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20日 106年12月12日 106年1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33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2308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629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2月12日 107年1月16日 備註  編號16所示之案件,經新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無 無   編號1、2、5至18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471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